制度创新的“亚”形态与可能路径——对我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个历史判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形态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制度选择与制度效应
我们知道,制度作为过滤器不仅存在于个人与资本存量之间,而且存在于资本存量与经济实绩之间。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过程或者说是创新过程,都是由彼此间具有特殊联系的一套复杂的制度构成的。按照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来理解,制度选择可以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诱致性选择是人们在利益或效用的驱动下的自觉行动,它往往表现为从非正式的制度选择走向正式的制度选择过程,如我国改革初期安徽凤阳农村的承包制,经过政府认同形成了全国农村的承包制;强制性制度选择是在强迫性的压力下进行的选择过程,包括通过暴力进行制度创新,如马克思主义关于暴力革命的理论,就是通过战争、通过无产阶级政权的力量建立公有制及其经济运行制度;也包括在政府强制和法律引导下实施经济制度改革,如我们改革中实行的大部分改革措施。如果我们把体制选择与创新的成本内容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安排不是“帕累托”式的利益变迁,而是包含着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的渐进式变革,这种渐进式的变革可以通过利益补偿和合理的成本分布来缓解利益冲突。事实上,各种利益补偿的举措都是对原有利益分配法则的纠正与修改,合理地分布成本也是对体制接受者在预期收益上的调整。这种利益调整的引擎就是我们在体制选择过程中所招致的各种损失,诸如决策失误的损失、新旧体制之间异体排斥、摩擦所造成的损失及利益冲突所造成的损失。从体制跃迁的角度来看,这些损失也是维系新体制的创建生死攸关的成本,正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可能选择的改革形式。对新旧体制之间异体排斥、摩擦所造成的损失而言,体制创新是以一种全新的体制代替旧体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体制,这一替代过程即使采取激进方式也不能根除过渡的过程,而涉及的只是这个过程的长短问题。在整个过渡时期,由于信号的扭曲,给不法之徒造成的空子、“寻租”现象、有关部门的举止失措,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加剧创新的成本。
借用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来看,制度对中国经济改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明确界定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思想。产权本身的型构(而不是建构),应当是内生在市场本身发育和生产过程中,并在人们的交易与交往活动尤其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一个缓慢的演进、发育和成型的过程。政府在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格局中的作用不应是去急切地、拔苗助长地界定产权规则,而是在市场发育和专有产权型构的同时生长、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对这一过程中所有自发型构而成的多重专有产权的习惯、习俗和惯例进行制度化。有的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角度进行分析,强调如何在传统中创造着传统,在文化中演进文化,在习俗中改变着习俗,在制度中更新着制度,应该成为从“锁入效应”里获得参考和启迪,进行制度创新的当代指向。虽然从总体上讲,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改革进程中,我国逐步减少了对社会资源的直接分配,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也逐步由直接管理调整为间接调控,公共权力呈现出逐步收缩和转移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新旧制度交替过程出现的制度产品短缺现象,却使行政官员实际控制的权力资源相对扩大了,官员利用公共权力资源获取非正当收益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了。与此同时,社会统制结构对制度跃迁的承受能力,也成为阻碍新制度推进的重要因素。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央政府的运作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法则,经常出现政府信号的不稳定,当各种矛盾开始表面化时,也缺乏必要的妥协机制,以利于把矛盾乃至冲突的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权力下放、调动地方和部门积极性的过程中,原先铁板一块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部门具有了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它们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简单的服从关系,而是越来越具有了博弈的色彩。权力边界的模糊性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给各个组织及其官员对上级政策采取相应对策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或者层层截留下放的权力,或者越权行政,并根据自身的利益以及计划制度下的行政运作习惯,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干预。在特定的管辖范围内,地方和部门的官员对自己主管的社会资源与事务有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机动支配权,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有了任意解释的权威。二是虽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限制政府的权力,改变“全能”政府的格局,但是由于社会资源总量在大幅度增长,各地官员手中所掌握的实际权力就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力而言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
二、我国制度创新的亚形态特性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而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是在国有企业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就开始提出来的。在国有企业经过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虽已适当分开,但其经营权受到国家较多的制约,由于企业本身还没有成为生产资料完全的经营者,没有成为真正的法人,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因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而极不稳定,权力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各种利益实现的波动。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改革企业中正广泛兴起和发展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作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对于促进企业搞好经营管理,促使职工关心和改善经营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这表明股份合作制可以成为一种改造国有企业内部所有制结构的制度形式,使其产权关系明晰化具体化,也可能在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建立起相互制约关系,促进企业行为趋向合理化。因而,农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的股份合作制改制经验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有着很重要的示范作用。我们知道,股份合作制是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悄然兴起并迅速普及的。这种制度安排既蕴涵着农村社会中制度需求极其复杂的利益机制,又内含着我国制度供给的特殊约束条件,“只要这种劳动(合作社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像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①。因此,无论从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制度基础看,还是从社会劳动分工的形式看,都可以找到股份合作制这种不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社的高级形式)得以产生的制度源泉。首先是普遍的福利添加效应。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不需要政府投入资源,而且它一般在国有经济未涉及的领域成长并为国有经济提供各种支持,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用马克思的话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②,但它仍然是走向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所以股份合作制的兴起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并把它纳入到正式的制度安排中。对于普通的农民而言,股份合作制比较符合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因为随着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农户之间、农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也将达到一个较高的程度,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便成为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劳动、技术、资金入股经营则正好可以利用比较优势,取得规模效益。经过几年的改革开放,一些农户虽然拥有了一定的剩余资金,但还远不足以符合现代化生产的需求,而且这些农户还是极为分散的,尚不可能组成股份制公司。同时,农村还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拥有一定管理水平和技术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所以在一个社区(村落、街道)中较为容易地使得各种生产要素折合成等值的股份,使不同的参与者都拥有相等的股份,充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在投资中的作用,使得投资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和生产者各得其所。这样一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模效益对国家及各个利益阶层而言,都是一种社会福利的添加。我们要把这种福利实际理解为这样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直接由现存的生产关系和人们在其中所处的地位而引起的,是作为经济活动发展最强大的推动力发生作用的。……正是一定经济利益不仅表现出一定生产方式的存在,而且这种利益也总是表现出对一定经济活动的发展的反作用”③。其次是制度资源的传承性。人类创造历史,但总是在一定的历史前提下创造历史,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是在当时一定的制度约束下进行的,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④ 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也不例外,它一方面是继承以往的制度,另一方面又受到它的约束。在建国初期,我国曾经进行过合作社运动,几乎是一夜之间全国就建立了人民公社,虽然由于存在种种弊端而失败,但给中国农民留下一个制度遗产,“力图通过工业和农业中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合作生产来消灭雇佣劳动并从而消灭阶级差别;它拥有每一项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的措施!”⑤ 农民对合作制组织形式比较熟悉,操作起来比较得心应手,所以当农民需要能适应他们觉悟水平的企业组织形式,既要明确产权关系,又要具有合作制组织形式的特点时,股份合作制就应运而生了,它进一步“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⑥ 因此,在那些传统农业经济和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的觉悟、心理和能力都倾向于选择股份合作制,“且不说由于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而产生的新力量,在大多数生产劳动,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⑦ 正是在当时的经济制度环境下,股份合作制在政治上获得了认可和平等对待,同时在经济上各个经济利益主体都可以实现自身福利的添加,于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获得了普遍生存的空间。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农民结合于本国经济、文化与政治制度实践,作了一种既适应于中国农民的“公平”心理与意识形态惯性,又指向效用最大化目标的成功的“制度综合”与“制度创新”努力⑧。
对于类似合作社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德姆塞茨认为,由于它的管理者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这就导致了投机取巧行为比之其他类型的组织更容易发生。与其他的经济组织相比,股份合作制的组织成本确实较高,其中之一就是为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致使监督成本较高,这可以从合作社周密的监督制度来印证。既然合作社对于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不仅意在效率收益,而且意在公平收益,这就决定了其组织制度与营利企业有根本不同,从而在以效率为原则展开的市场竞争中难免暴露一些问题。所以,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效率损失的原因就是在于为提供公平收益而做出的制度安排。这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及其对组织效率的影响主要是:(1)合作企业的管理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身份参与剩余分配,以致经济激励不足,难以使他们产生创新冲动,还可能导致投机取巧行为时有发生。(2)对管理者层层设防的监督制度需要较高的实施费用。(3)企业内的重大事务须经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共同决定,不仅效率损失严重,而且交易成本较高。(4)对加入合作制企业的资格审查制度使得资本(股金)来源受到限制。(5)企业员工退出合作企业的同时也可以退股,致使自有资本数量变化,不利于组织发展,也降低了组织的资信水平。从上述弊端可以看出,企业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是无可非议的,不同时期经济绩效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受到制度演进方式的影响也是无可争议的。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缺陷和“瞬时效应”意味着它不可能成为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唯一路径,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过渡环节,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一种“亚”形态,其制度绩效的释放与中国制度创新的阶段性必定息息相关。当中国经济体制包括农村经济组织变迁进入环境和制度创新阶段之后,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变革的激励作用和效率意义确实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制度变革只是增长的外在原因而不是内在动力,更不是唯一动力,因为它本身也需要其他力量的推动。推动有效的制度变革的正是经济增长本身的内在动力,即人们经济努力的主观愿望。
三、制度创新重在效率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规制的权威约束,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配置功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催生了中国市场经济发育,一个较为齐全的市场体系基本架构业已形成。产品市场上近90%的商品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要素市场上大多数生产要素也由市场调节、分配;各种类型的市场,多种交易方式,多样化的市场组织大规模发展;市场的交易范围、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诸多的市场法规得到颁布、修订、实施。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调控主要还是行政管理,直接协调。像证券市场上股票发行额度、公司上市与否、公司重组战略等等,均要由政府审批、决定,导致市场体系发育过程的扭曲,扰乱了市场机制的内在调节功能。中国的股票市场竟然有公开的个人股交易市场、法人股买卖市场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股票有A股、B股、H股、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转配股、转转股、债转股等等花样繁多,且互不相通,各有一套交易规则。针对市场深层规则缺乏与政府过多直接插手市场的问题,进一步改革的重心要放在尽快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规制的权威约束,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上。
二是要选择合理而高效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方式。在传统的体制下形成的将政府部门划为条块,对国有企业实行行政隶属关系控制的局面,虽然后来曾有过“适度分权”的尝试,但经济生活中的“父爱主义”现象一直存在着并导致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不明确,特别是预算约束软化,政府干预经济的界线模糊等后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和社会管理者,政府的目的是要保证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的稳定,支配并制约其行为的,应当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它们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作为企业所有者,他们的目标是追求自己所拥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支配并制约其行为的,则主要是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信号。过去我们以“政企职责分开”为主要思路,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试图在划分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与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者权限的基础上,再通过政府自身两种不同职责的划分,即政府同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企业所有者这两者之间职责的划分,最终达到政府全面转变职能的目的,但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地方保护主义与权钱交易不仅引致了繁复的地区封锁和经济管制,而且各地“诸侯”又在新的领域不断炮制新的管制,这就完全束缚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严重阻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效率。要警惕由于条块分割中利益局部化而形成的政府部门职能的异化,从而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是构建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这是中国经济体制创新的重要环节。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按照归属产权、经营产权和营运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把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是实现企业法人产权独立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与行政权相分离,所有权本身就是经济利益的主体,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掌握国有资产的最终归属产权,并授权给地方和全国投资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产权,而全国和地方投资控股公司则依据国家宏观计划和产业政策直接向国有企业投资,企业则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运产权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市场体制的高效率。
注释:
①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5、497-498页。
②奥塔·锡克著、王福民等译《经济-利益-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16-31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4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2页。
⑥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62、362-363页。
⑧郑子耿、陈惠雄:《股份合作制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产权制度》,《经济管理》199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