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际私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国际私法论文

2000年国际私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国际私法论文

2000年国际私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私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回顾这一年,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又有了新的进步和提高:在论文文集方面,《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内中收有国际私法论文40余篇;此外,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国际私法论文有60余篇;今年九月份在武汉召开的国际私法年会上,与会学者们围绕着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INTERNET与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实务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60余篇。上述三项计有论文170篇左右。在教材与专著方面,共有10余部于今年出版, 其中有代表性的有:韩德培教授主编的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章尚锦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韩德培与黄进教授主编的《国际商事仲裁丛书》中,赵健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宋连斌的《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宋航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韩健修订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袁泉的《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赵国强的《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

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英文对照)已由法律出版社于年内出版。该《示范法》是由韩德培教授任组长,聚集了国内众多国际私法学者组成起草小组历经七年完成的,其间数易其稿。《示范法》共分五章,共计166条。 其中每条都附有说明。该法虽然只是我国民间学术团体的一项科研成果,并非纳入立法规划的立法资料,但是它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水平。

2000年正值德高望重的韩德培教授九十华诞。年初,海内外数百名法律界和教育界同仁齐集武汉为韩老祝寿,同时就韩老的学术思想、中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展开了研讨。此外,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于2000年8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际私法网站,即:http//www.Chinapil.whu.edu.cn或者http//www.Chinapil.org。下面就今年内学者所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重新关注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是今年内学术研究的特点之一。

在对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变迁的关系进行分析后,有学者作出了如下的总结:“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为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诞生提供了理论资源,而当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西方大行其道时,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适时而生,促进了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而20世纪社会学理论在西方的兴起,亦提供给我们崭新的处理法律冲突的智慧和经验。”(注:肖永平、谭岳奇:“西方法哲学思潮与国际私法理论流变”,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有学者在对20世纪西方国际私法的发展进行总结时,归纳出如下的发展趋势:(1 )灵活性冲突规则的趋势;(2)政策定向论趋势;(3)追求公平、正义趋势;(4)意思自治原则向非合同领域扩展的趋势;(5)国际私法规范的统一化趋势。(注:宣增益、朱子勤:“论20世纪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载于《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并得到了更深一步的探讨,如马德才的《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注: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韩德培教授主张国际私法不能局限于冲突法的研究,由他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创立了国际私法学的新体系,即把国际私法分为五编: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注: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也有的学者提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它不是“涉外关系”,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和直接规范,不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注:谢石松:“对国际私法中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反思”,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同时,谢石松教授提出,国际私法属于实体法,是具有私法性质的,是国际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注:谢石松:“对国际私法中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反思”,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注:李双元、宁敏、熊之才:“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第36页。)河北大学毕武卿教授也认为,根据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国内、国际性和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决定了国际私法是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注:毕武卿:“国际私法性质二元论”,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面的论文著述颇多,有学者提出,统一国际私法应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立法活动,二是法律规范,三是司法活动。同时也指出,统一国际私法并没有成为解决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注:汪金兰:“论统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发展”,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吕岩峰教授认为: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国际统一实体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所找到的一种最“适当的法”,是国际民事关系“自己的法”,是名副其实的“国际私法”。(注:吕岩峰:“私法自治与国际私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 )也有人提出,对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也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都纳入国际私法之中。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规范应纳入国际私法中,而商事规范如涉及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贸易支付等领域的统一实体规范则不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中。(注:王吉文:“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也有学者提出,冲突法的趋同即意味着在法律选择方法上渐趋一致,自体法作为一种充分灵活、充分广泛的法律适用原则体系已经出现,它为改良的冲突规范提供了一个趋同的基础。(注:冯琼:“自体法理论与冲实法的趋同化”,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也有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方法进行探讨。(注:浦伟良:“试论国际统一私法的统一方法”,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3卷,第184页。)

对于反致制度,目前的发展趋势表现为,接受的国家增多,适用范围趋同。有学者建议我国立法也应规定反致制度,以便顺利解决国际和区际法律冲突。(注:于飞:“反致制度的反思与展望”,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已规定了民事身份领域接受狭义的反致。(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针对法律规避问题,有学者提出,传统的法律规避含义中关于规避手段是“故意制造或改变连结因素”的提法欠妥。(注:陆省裕:“对转致和法律规避含义的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5期。 )同时有学者针对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关于规避外国法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注:冰青:“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问题之我见”,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此外,就冲突规范的结构问题,浦伟良教授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他认为,冲突规范的结构也是由假定、处置、判裁这三部分构成的。(注:浦伟良:“对冲突规范结构特殊性的再认识”,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二、国际私法立法问题

对于世界上国际私法立法潮流的研究和对中国立法实践中的问题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韩德培教授在总结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趋势时提出,目前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呈现出立法集中化、英美法与大陆法相融合、法律适用上“明确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注:韩培德、杜涛:“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3卷,第3页。)

有学者提出重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时应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并应以法律平位协调的观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注:尹力:“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及重构的思路”,载于《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针对我国目前国际私法立法不完善, 司法解释起着重大作用的状况,有多位学者指出了现行司法解释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缺陷,并提出了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的建议。(注:刘卫国:“国际私法之司法解释初探”,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注:林燕平:“对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现象的法理分析”,载于《法学》,2000年第5期。)考虑到各国实体法律立法内容上的差异,冲实规范对准据法选择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这就要求对我国某些冲实规范进行补充和修订(如在产品责任侵权赔偿领域)。(注:程宝库:“冲突规范的使用与国家利益的平衡”,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在对涉外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法律适用“回家去”的趋势在各国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今后中国冲突立法不妨更多采用一些适用中国法的单边冲实规范,以简化司法任务。(注:何易:“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案件法律适用实证分析”,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也有学者提出,在制定有关国际私法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时,应当贯彻保护弱者原则。如,可将保护弱者利益问题,置于公共秩序的高度予以规定;规定有关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规避,法院应尽量作出有利于弱者的识别等等。(注:田园:“保护弱者原则对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影响”,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最密切联系规则在中国立法中可以考虑在更多的领域内采纳,但要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是几位学者的共同看法,但其提出问题的角度和分析方法有所不同。(注:徐伟功:“从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注:顾海波:“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晚近冲突法立法中的新应用”,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

三、区际司法协助问题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其中未决问题的紧迫性日益凸显。1999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文书送达安排》和《仲裁执行安排》。董立坤教授指出,两个《安排》的最重要的突破在于正式确立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是中国领域内两个地位平等、互相独立、司法机关互不隶属的“法域”。他认为“一国两制、法域平等”应是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最重要特点。(注:董立坤:“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及特点”,载于《深圳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针对区际司法协助另一个重要的未决问题——调查取证问题,有学者提出两岸三地间的司法协助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委托司法机关进行;委托律师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司法人员取证。(注:于志宏:“内地、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问题”,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有学者提出在人大通过相关法律之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类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并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相关的《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法》。(注:程卫东:“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此外,还有学者分别就区际民事管辖权问题(注:陈力:“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注:王伟玲:“我国区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初探”,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注:曾涛:“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

随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制订工作的进行,去年一年中有大量的论文涉及这一领域。例如,郭树理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救济——对中国实践的考察》(注:载于《法学》,2000年第7期。)一文,从对目前国内典型案例分析入手,对我国涉外管辖权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不方便法院原则”已在《示范法》第51条中作出了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有学者对该条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认为应对“不方便法院”的标准予以明确。(注:周辉斌:“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最新发展”,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而王瀚教授等则对海牙公约草案中关于管辖权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注:王瀚、孙尚鸿:“试析拟议中的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注:沈娟:“存异以求同、他石可攻玉——评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并比较中国相关法律”,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此外,还有学者对协议管辖问题(注:张兰兰:“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载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 未决诉讼问题(注:萧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进行了阐述。

五、INTERNET与国际私法

在2000年的国际私法年会上,有大量的论文涉及这一领域,学者们主要围绕着网上管辖权、(注:赵运刚:“‘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注:朱萍:“主权及管辖权的放弃或延展”,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网上侵权与合同的法律适用、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注:蒋茂凝:“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注:杜新丽、周游:“从网上版权保护看数字时代的冲突法”,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电子证据(注:何其生:“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等问题展开讨论。应当说,目前涉及此方面的论述大多是探讨性的,但随着关于互联网的国内与国际立法的完善,其研究也必将更加深入,对学者而言,应调整出发点,以开放的态度促进网络空间法(包括网络国际私法)的发展。(注:肖永平、李臣:“INTERNET对国际私法的挑战”,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

六、其他问题

在仲裁方面,韩健研究员结合“揭开法人面纱”理论,提出了“代表仲裁提起权”的概念,并对“代表仲裁”与“代位仲裁”的概念进行了区分。 (注:韩健:“代表仲提起权与代位仲裁提起权之刍议”,2000年国际私法年会论文。)有学者专门就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文章,重点从合同、结婚、遗嘱继承三个方面对有关立法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注:邓杰:“试论国际私法中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银行跨国业务中抵销制度的法律适用是一个以前较少涉及的问题,张学安副教授文章对其中债之准据法的确定、有偿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抵销和破产程序中的抵销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注:张学安:“论WTO与银行跨国业务中抵销之法律适用”,载于《现代法学》,第3期。)此外, 有关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方面今年也有多篇文章发表。(注:耿勇:“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统一冲突法”,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注:邹志洪:“论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3卷,第19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也有学者的研究涉及到票据格式的法律冲突、涉外合同解释的法律冲突等问题。

本世纪最后一年里,我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尚未具有有国际影响的理论观点或理论体系,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仍然不够深入,创新的内容并不多,同时,理论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尚显不足。许多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如WTO、 互联网、管辖权等等,给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考虑到中国未来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展望未来,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既存在诸多挑战,同时也具有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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