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_利润最大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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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责任界定问题的提出

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自明的问题[1]。亚当·斯密在二百多年前就曾对此问题做过探讨。进入20世纪以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社会责任,开始成为社会关心的一个话题。并于30年代引起伦理学界的关注,到50年代弗里德曼明确提出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以后,更成为伦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20世纪50年代,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他指出,企业有而且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2]。应当说,弗里德曼的观点只是对企业“原始责任”的一种重新确认。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二百多年前就曾指出,经营者组织生产完全是出于利己(即赚取利润)的目的,如果能同时为他人和社会谋利却并非经营者的本意。西方经济学一直沿用生产的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弗里德曼当时作为与主流的新古典综合派齐名的货币学派的代表人物,被认为是古典观点的支持者,代表了当时大多数经济学家和部分哲学家的观点。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受到了普遍的质疑与批评。霍华德·R·鲍恩于50年代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所阐述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即企业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责任和义务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3]。 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不赞成企业只有原始责任的观点,出现了代理机构模拟等几种理论模型。他们认为,企业对社会应该负有比使利润最大化更多的责任,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在追求更多利润的同时也希望增加公众利益[4]。90年代以后,企业的经营目标被赋予了更多的伦理内容,认为企业应该谋求有利于社会长远发展的责任。进入21世纪以后,企业的社会责任被进一步具体化为几个方面的伦理责任:第一,企业在谋求经营利润的同时,必须重道德、讲诚信,不能损人利己;第二,企业必须承担对经营相关联的多重利益主体的责任,如消费者、供应商、竞争对手、合作者、银行、股民、员工、政府和社区等;第三,企业必须承担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第四,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等[5]。由此可见,企业的社会责任已变得比较宽泛。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基本的功能性组织,理应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如果企业被赋予了过于宽泛的社会责任,甚至超出了企业应该承担的范围,这不仅对企业不利,从整体的观点看,对社会的发展也是无益的。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对企业究竟应该承担什么社会责任,理论界还没有一个比较确定的合理性的依据,也就是说,对应该与不应该的范围尚缺乏一个合理的界定。

二、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属于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新问题。近年来,应用伦理学的勃兴,被视为“是一个令人瞩目的事件,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存在”[6]。其中的企业伦理学已成为应用伦理学主要分支之一,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是企业伦理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尽管应用伦理学在学术界已被广泛关注,但就应用伦理学的概念、基本范畴,国内外研究者仍有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也力求使道德决断在一种严密的集体性的理论的决策中获得质量保证”[7]。由此,“应用伦理学所倡导的社会共识理论,可以理解为是民主原则向伦理学的一种推广”[8]。“社会共识”概念一改传统伦理中行为准则内省、反思的“自规定性”,强调伦理是在群体与公众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期待。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而言,既要考虑企业对自身和对社会的期待,也要考虑社会对企业的期待。也就是说,只有在考虑多方期待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出应用伦理学中的“社会共识”。

可以说,社会是由处于一定生产关系中不同阶级的人或由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不同阶层的人所组成的。但现代社会更强调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或组织所组成,事实上,现代社会所显现的是,不同利益群体或组织依不同的角色定位,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责任。按照社会学的观点,角色是一种合理期待,是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集合。因此,按照社会共识与社会角色的观点,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应该以群体与公众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合理期待为依据。

综上所述,群体与公众普遍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合理期待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企业对自身的期待;第二,企业对社会的期待;第三,社会其他利益群体与公众对企业的期待;第四,以上三种期待必须是合理性的期待,这种合理性就是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指企业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说,在承担了义务的同时也必须使其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因此,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依据有三条:第一是企业对自身的合理期待;第二是企业对社会的合理期待;第三是社会其他利益群体与公众对企业的合理期待。下面依照这三条基本依据对企业应该或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做出界定与分析。

三、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

主流的西方经济学一直沿用生产的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的观点。这里涉及一个企业家或企业经营深层次的“行为动机”问题,而对这一问题,西方经济学与斯密的观点其实是一脉相承的。虽然西方经济学在二百多年中已有很大的改进与发展,但其奠基人斯密所揭示的“行为动机”在西方经济学的体系中并没有什么变化。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一个利益群体或组织,其经营的目的(或目标)始终是由其主要成员的行为动机所体现的,而这些成员只能是股东和代理股东经营的经理层。从行为动机看,股东投资于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化地获取利润。作为代理者,经理们的目标只能是股东意志的体现,而利润最大化(更具体地说,应该是董事们的期望值)是经理们的业绩和奖励的基本标准。在这一约束下,经理的经营目标和股东的投资期望趋于一致。

像行为动机这类涉及人的本性的问题,属于无法结构化和实证化的最难解释的问题之一。如果从一个更为可靠的基点出发,真实存在的个体的(来自生活和实践的)感悟倒是能印证和推及出比较可信的解释。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提出的观点,如,斯密关于人在(经营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超出了自己真正的本意而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卢梭关于技术的进步无益于人们道德的进步与民风的淳厚;弗洛伊德及其继承者关于潜意识、本我、非我、超我的心理分析等,对人本性的解释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近现代几百年的历史发展看,科技、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变化越来越快,但人的行为动机本性并没有得到什么改变,甚至也不能做出进退的评判。因此,即使已过了二百多年,斯密所揭示的企业(家)经营的行为动机并没有什么改变,但这绝不妨碍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的巨大提高,动机和结果仍是两条并行的路,只是相互间的距离拉得越来越宽。

因此,斯密所揭示的企业(家)经营的行为动机,是企业经营真正的初始动机,这种初始动机也可称为原始动机。基于这种分析和以上所确定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依据可以认为,企业在经营中追求原始动机的同时,其实就是承担着企业的原始责任。在这里,原始动机就是企业对自身的期待,尽管在这种期待中,企业仅仅是想获取利润最大化,并没有真正想促进社会发展的期待,但事实上它却不自觉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因此,企业这种仅仅是对自身利益的期待却使它不自觉地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从而使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期待成为了“天经地义”的合理期待。

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就是在承担着原始责任,这里的原始责任主要是为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并促进社会的就业。虽然这不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充分的社会责任,但却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基本的社会责任,这些基本的社会责任构成了企业社会角色的基本内容。不仅如此,利润最大化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不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资源就不能得到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利润最大化又是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因此,企业若不追求利润最大化,它所应承担的一切社会责任将难以持续。其实,现代流行的教科书对营利性(竞争性)企业的定义就已包含了对上述内容的确认。

四、企业与社会的合理期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条件

依据这一充分条件可以对企业应该与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合理性的界定。

第一,在企业之间进行的产品与服务的业务联系中,每个企业都希望其他企业讲诚信、守合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为自身经营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与社会环境,从而能顺利实现一个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的业务联系中所期待的足额的应收款、保质保量的产品、优质的服务等。但从根本上讲,企业自身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机会主义心理,倒是缺乏对讲诚信、守合同的职业道德或规范的期待,即使有,也远远小于对其他企业的期待。每个企业都希望其他企业讲诚信,社会也希望所有的企业讲诚信,因为诚信的环境十分重要,它是维护市场游戏规则、维护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以及企业的商誉、信誉,从而能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保障。因此,正因为这种环境能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而使它不仅对社会而且对所有企业都是有利的。企业既然期待并且能从这种环境中获得利益(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因此,企业对讲诚信、守合同的市场与社会环境的期待完全是一种合理的期待,讲诚信、守合同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二,企业上缴国家和地方税金,是社会对企业的期待。但上缴税金却显然不是企业所期待的责任,一方面,无论是什么形式的税金,最终都是从股东口袋里掏出的红利;另一方面,对企业所有者来讲,税金意味着可支配的“隐性”利润的损失,假如有可能,很少有人心甘情愿“舍弃”这种利润;普遍的偷漏税对全社会绝无好处,但企业却普遍地存在自己少缴税对全社会可忽略不计的机会主义心理。然而,企业这种不愿交或少交税金的期待显然是不合理的:从机会成本角度看,企业的税金是因其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权利)而理应对社会做出的经济“补偿”(义务);从社会协作角度看,企业从开业、形成生产和服务能力、购买和配置生产要素、组织生产和服务直到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实现的全过程,都得到了政府和其他事业部门以及公共财政直接或间接的扶助与保障,企业理应通过缴纳一定的税金对社会做出合理的“补偿”。因此,上缴税金是社会对企业的合理期待,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三,一些对环境会产生污染的企业,要购买和安装治污设备。但在现实中,很少有企业主动做这种投入,这些企业的投入往往是迫于高额罚款,或某种形式上的高额排污费(税),或法律纠纷等外在压力,而企业自身并不存在对这种投入的期待,并且常常是设法避免或减少这种投入。显然,企业这种避免或减少对治污投入的期待是不合理的。社会之所以期待企业对治污进行投入,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是其消除(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让他人或社会为其承担外溢成本(企业获得的权利)的合理投入;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它又涉及代内平等和代际平等一类的伦理问题。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看,对治污的投入都是社会对企业的合理期待,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从直接效果看,这种投入是企业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或外溢成本)对他人或社会可能或已经引起的损害的事前预防或事后补救,是对他人和社会的有效保护。

第四,善待员工,为他们提供安全、良好的劳动条件与完善的社会保障。这既是社会对企业的期待,也是现代企业管理所提倡的。因为在现代企业的管理潮流中,善待员工能充分地调动、发掘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因此,善待员工,为他们提供安全、良好的劳动条件与完善的社会保障,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另一方面看,获得更多的利润是企业所期待的,而善待员工又是获得更多利润的有效手段,因此,它也是企业的合理期待,是企业原本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五,现在的企业在商品销售中已普遍采用降价、打折、赊销、分期付款、按揭与凭信用的延期支付,提供售后服务等有利于消费者的销售方式。很显然,这不是企业内在追求的目标,因为它无益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不仅如此,它更不是企业经营所期待的结果,因为它使企业“无端”减少了利润、增加了工作量、承受了更多的风险。企业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普遍的买方市场环境中不得已而为之。而这恰恰是消费者群体所期待的,他们可以以更小的代价换取更多的商品与服务,使消费者剩余明显地增加。然而,这种期待并不具备必然的合理性,因为企业并没有从中获得权利,因此,它并不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事实上,企业是否会采用降价、打折、赊销、分期付款、按揭与凭信用的延期支付,提供售后服务等销售方式,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环境和买方与卖方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或者说,它只是企业依据外部环境而选择的销售策略,与消费者群体的社会期待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第六,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额外期待。这是指超出对企业正常税收之外的期待,如,企业办社会,某些社会摊派,提前预收企业税款等。可以说,这种额外期待对企业无益且有损,任何企业都不会存有这种期待,而政府则可以从中收获到短期内节省财政支出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直接“实效”。很显然,这种额外期待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超经济强制的行为,因为企业从中不仅没有获得权利,而且其权益还受到了侵害。不仅如此,企业从中实际上承担了本应是一些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扰乱了市场规范和其他利益群体的角色规范。

五、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依据有三条:一是企业对自身的合理期待;二是企业对社会的合理期待;三是社会其他利益群体与公众对企业的合理期待。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都是企业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与社会的合理期待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条件。

第二,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基本的社会责任,这些基本的社会责任构成了企业社会角色的基本内容。企业若不追求利润最大化,它所应承担的一切社会责任将难以持续。

第三,在考虑多方期待的基础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界定企业应该与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此可以认为,利润最大化、讲诚信、上缴给国家和地方的税金、治污投入、善待员工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降价、打折、赊销、分期付款、按揭与凭信用的延期支付,提供售后服务等有利于消费者的销售方式只是企业依据外部环境而选择的销售策略,并不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额外期待不仅没有合理性的依据,而且对企业与社会都是无益的。

第四,通过对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述,有助于寻找对企业与社会更有利的基点。即,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要为其创造条件或加强监管,促使其必须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企业依据外部环境而选择的销售策略,应依据市场规律,尽可能不干预;而对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额外期待应当坚决取消。

第五,在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中,诚信是最难把握与监控的,这主要是由于诚信是介于伦理与法律和法规之间的行为,企业对此又普遍存有机会主义心理。因此,不能仅仅把诚信作为一般伦理意义上的应尽的义务,以及主要依靠内省与反思的软约束去制约,应该把诚信当作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这种社会责任的制约手段必须进一步延展:准法律的形式,即工商处罚(吊销营业执照、重罚到其深深感到机会主义的沉重代价);诚信记录的广泛披露。同时再加上企业家伦理意义上的内省与反思,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内外制约性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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