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制度的自由控制与自我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论社会制度的自由控制与自我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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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就开始探讨社会的自我控制,许多先哲用不同的语言、以不同的方式对它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产生了丰富的社会控制思想。概括起来,社会控制思想大致经历了社会学阶段、控制论阶段和社会哲学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学者们注重的是纠正越轨个体保障社会秩序,探讨如何把控制论的理论应用于社会生活,等等,关心更多的是社会的自为控制。本文力图从社会哲学的角度论证自在控制和自为控制在社会系统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所构成的社会控制机制,从而说明社会系统的稳定性。这不仅具有学术上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也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系统的自在控制

从社会哲学的层面上看,社会控制是社会结构的一种功能。我们从发生学的角度把社会结构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个体自觉水平上自发形成的结构,另一种是在群体自觉水平上自觉建立的结构。自发的结构是个体自觉活动的产物,是在个体相互作用的自组织过程中形成的,相对于个体的意识而言,它还是一种异在,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自在的结构。自在结构的功能之一就是社会的自在控制。

以往的社会控制论者,在谈到社会控制时大都谈的是自觉结构的自为控制,只有个别的学者在描述社会控制的必然性时猜测到自在控制的制约性。我们之所以把它称之为“猜测”,是因为他们既没有对社会控制从发生学的角度进行层次上的区分,更没有提出自在控制的范畴。在社会系统里是不是有一个自在控制呢?这是需要证明的。笔者认为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说明社会自在控制的存在。

第一,在社会发展水平低的情况下,自在控制是维持社会稳态的基本条件。试想,如果没有自在控制,在个体自觉水平非常低的原始社会,就不会保持着社会的稳态,更谈不上什么社会的进化。原始社会的自在控制机制,首先渊于原始人群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当时由于个体生产能力有限,人们必须以联合的方式进行生产,解决吃、穿、住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器官”少并且转化能量的能力低下,决定了人们只能从自然中获取很少的社会能量(注:注:社会能量是能量的社会形式,是纳入社会系统并使社会系统得以生存、运作和发展的一切能量。),而且在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些能量是以维生能的方式存在的。这就导致了原始社会自在控制机制形成的第二个原因,即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必须是合作的,对很少的社会能量必须是共有的。由此我们可以断定,当时的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每一个个体的生存,信息的反馈是以个体间直接相互作用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水平上的自在控制与动物种群的控制相差无几,可以把它称为“类动物型”或“准动物型”的控制。

第二,在社会变革时期,即自觉的社会结构解体的时期,自在控制是维持社会相对稳定的主要因素。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社会的自在控制,那么以一个特定群体自觉为条件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及其社会自为控制体系,就会永远存在下去。可是,人类历史表明,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阶级利益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及其相应的社会控制体系,都会随着社会能量的增多而被摧垮,那些曾经造就了严整社会秩序和创造了灿烂文明的社会控制体系失去了往日的风彩,再也不能行使社会控制的功能了。但是,社会并没有因此而毁灭,历史并没有因此而中断。即使在那旷日持久的各政治集团你争我夺、昏天黑日的无序混战时期,低层社会依然有序地生活、生产和交往着,这是由于仍有一个社会的自在控制体系存在的缘故。这个自在的控制体系不是源于群体利益自觉建立的,而是在社会系统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自发地形成的。

第三,自在控制体系归根到底是自为控制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如果没有社会自在控制的基础性的制约作用,那么人类历史上许多思想家设想的理想社会早就毫无障碍地一一实现了。纵观人类思想史,我们会发现,从东方到西方,从古代到现代,许多杰出的思想家设想了那么多的“理想社会”,从西方古代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中国近代康有为的大同世界,不一而足。人类设想的这些美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体系,为什么都没有实现呢?如果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完全是自为的话,那么可以肯定它们早就扬弃理想转化为现实了。但是,它们并没有成为现实。这一点说明,在社会系统中有一个制约着自为控制的自在控制系统,正是由于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它的基础性的制约作用,无情地粉碎了人类的这些美丽的幻想,规定了群体自觉建立的自为控制的阈限。

根据上述三点逻辑的也是历史的论据,笔者认为,在社会控制系统里存在着一个与自发形成的社会结构相对应的自在控制体系。

自在控制是自发形成的控制,在这一点上它同自然界生态中动物种群之间的控制具有同一性,所不同的是社会中的自在控制是在个体自觉基础上形成的。具体说来,社会的自在控制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社会自在控制的目的不是预设的,像动物种群的控制目的一样,它是在个体相互作用的因果链中自然形成的。在自发产生、自由流动的经济活动、社会心理和道德规范三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中,每一方面都需要其他两方面并同时生产着其他两方面,因此它们就必然自组织成一个协调的整体,形成功能相互整合的机制,维持社会的存在。

第二,自在控制是没有确定主体的全息控制。全息控制是系统中的每一个要素都直接参与系统的控制,它不存在确定的控制主体,也不存在确定的控制客体,是一种全员式的自动调节系统。自在控制的这一特点具有它的优越性,在这种控制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约束是一种非强力的自我限制,个体自由程度比较大,自由活动的空间比较宽阔。由于没有确定的控制主体,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就自然地承担起控制主体的责任,发挥惩恶扬善、保持结构稳定的作用。他们之所以能在没有主体控制机构的条件下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受控客体又是控制的主体,执行着维护生活秩序的任务。但是,这种全息控制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只能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就无能为力了。

第三,自在控制的信息传输是直接的,反馈的渠道是不固定的。在自在控制中,信息传输的载体主要是口头语言,具有直接性。这个特点使它减少了信息传输过程中失真的可能性,应当说是它的优点,但是由此也具有非常明显的缺点。口头语言的不准确性常常会导致行为的不稳定性,群体或个人的行为容易受舆论、流言等信息的左右。自在控制中的反馈没有固定的渠道,而是多维发散的。这个特点使得它能及时地将输出的结果反馈到系统自身,此路不通可走他路,“条条大路通罗马”,不会因渠道的单一和拥挤延误了反馈。但同时由于自发结构中诸多方面之间的输入和输出方式是非制度化的,信息传输几乎没有过滤,因而偶然性在其中常起很大的作用。虽然自在控制也能保持自身的稳态,但是自发结构各个方面之间的这种在回馈不固定条件下的调整,总是要在经常性的代价中进行并完成。

第四,自在控制是即时现实的。自在控制的这个特点既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即时现实性作为优点表现为,它没有强力制度的约束可以及时地调整自己的不协调行为,通过系统各要素的自组织的协同作用达到新的整合,以适应环境的需求。即时现实性作为缺点表现为,它不具有超前的性质因此不具有前馈的控制方式。这就是说,自在控制没有预见性,对系统中的行为没有预防性控制,因此,自在控制的不稳定性十分明显。虽然任何一个系统的控制都具有不稳定性,但是由于自在控制的即时现实性,使得它只要自发结构中的诸多方面中某一方面发生偏离,就会发生振荡,即振荡频率比较高。

总之,自在控制诸多特点的优越性的一面,说明它存在于社会系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它的局限性的一方面说明了自在控制效力的有限性和建立自为控制的必要性。

二、社会系统的自为控制

社会系统的自为控制是社会自觉建立结构的一种功能,是群体自觉活动的产物,是社会群体主动追求的结果。自在控制是技术系统、生物系统和社会系统所共有的,而自为控制是社会系统所独有的,它是社会系统超自组织特性的表现,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

自在控制的局限性说明了自为控制建立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自为控制的建立是对自在控制的扬弃,它肯定了自在控制保证社会稳态的目的和维护着社会结构诸方面的协调,克服了自在控制自发性所导致的高频振荡和经常性的代价。自为控制的合理性正在于它对自在控制的这种辩证的否定性。

第一,自为控制的目的不同于自在控制,它既是人们自觉活动的产物,同时又是群体自觉预设的目标,是人们事先追求的效果。正如茹科夫所说的,控制就是“从控制者系统到被控制客体进行有目的、有次序的作用的系统,目的是达到某种合乎目的的效果。”(茹科夫:《控制论的哲学基础》,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2 页)这个效果是施控主体事先想到并努力追求的目标,古代希腊罗马的公民大会,现代的上下议院、参众两院、人民代表委员会辩论、讨论和表决的主要内容,是“我们要干什么,怎么干?”即控制及其目的。自为控制目的的预设性表现了控制的超前性质,这是自为控制异于自在控制的地方,也是社会控制优于工程控制、生物控制的根本之点。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在用躯体探索现实世界之前,能够在头脑中以理论的方式探索多种可能的世界,从中选出最好的可能世界作为控制的目的。这样人类就避免了动物式探索所造成的事实上的伤害,提高了自己活动的效率。也正是由于控制目的的这种预设性,社会系统可以集中社会能量,健全社会组织,全力一致地去达到理想的目标。这样就节约了只有经过各个子系统相互作用才能确定目标所需要的时间,使社会系统以动物系统不可比拟的速度进化。但是,自为控制目的的预设性也有负效应的一面,即如果预设的目的不正确,是一种错误的实践理念,那么社会的进化不仅不会加速度发展,相反还会因错误目的引导所走的过长弯路而延缓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预设的目的总是首先要表达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利益的狭隘性或历史局限性,使得以此为基础的控制目的最终总要表现出落后的性质。

第二,自为控制是一种有确定主体的中心控制。确定的主体为了完成控制任务,自然会探索并建立一套控制的方式,创造出行之有效的手段。自为控制的这一特点克服了自在控制滥施惩罚的弊端,使社会成员在不同层次按不同要求进行活动,对违反规范的成员按罪错程度施以惩治,保证了社会秩序。同时,中心控制还克服了自在控制中全息控制只适用于狭小领域的局限,通过对非中心要素的分类、分层,形成规模庞大、关系复杂的控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只要信息传输准确、反馈线路畅通、受控要素执行稳定,该中心控制就能对广大领域和众多要素实施有效的控制。但是,这种有确定主体的中心控制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中心控制要素是系统的最敏感、最关键的部位,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在简单中心控制中,它是唯一执行控制职能同时又是唯一不受控制的要素。因此一旦中心控制要素误控、失控就会导致整个系统的混乱。中心控制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的先天的不稳定性,为了克服这种不稳定性,人类曾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中国封建社会的皇权与相权之争、欧洲近代的权力制衡学说及其制度,都是在这个方向上的探索。

第三,自为控制的反馈渠道是确定的,信息传输方式是程式化的。自为控制的反馈渠道是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存在的,行政结构的层次之间的沟通方式是其基本的形式,古代的驿站、上奏的程序,现代的会议、汇报和社会调查,此外现代的报纸、电台、电视等大众传媒等等,都是特定渠道的反馈回路。反馈渠道的这种确定性,克服了自在控制中的多维发散性和不稳定性,保证了反馈的及时性,而及时的反馈是系统纠正偏离行为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反馈渠道的确定性也有它的局限性,在行政结构层次的沟通中,因行政组织既是控制的主体又是反馈的通道,当它向上反馈控制结果时,总是要出现自卫性的过滤,使得反馈信息出现失真现象。下级对上级夸功掩过,就是它的突出表现。与反馈渠道的确定性相适应的是信息传输方式的程式化,它不同于自在控制中以口头语言为主的信息传输,而是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相结合以书面语言为主的信息传导。这种信息传导克服了自在控制中信息的不准确性,提高了已有信息的精确性。但是,反馈渠道中的自卫性过滤又会造成已有信息的短缺和自为性的遗失,妨碍了控制的正常职能。这在中心控制系统即权力集中的体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第四,自为控制是对自在控制即时现实性的否定,这个否定沿着两个维度展开。一个是自为控制具有跨越即时性的超前性质,这种性质主要是通过前馈回路表现出来的。我们知道,反馈的作用主要是检查偏差,纠正偏差,但有时反馈渠道的惯性或滞后现象比较严重,外界的扰动只能在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作用于输出量并显现出来,由此影响到系统的控制性能。而前馈装置的优点就在于,它不等扰动影响到输出量时就提前测量(如果可测量)出这种扰动,然后对系统进行预先的调节,使得在输出量发生变化前就克服或减少了扰动的影响。例如,在政府出台一个新政策之前,就配置好一个或几个相应的法律或政策(前馈),以消除它的负面影响,保证社会系统的稳定。自为控制的超前性质是以预设为前提的,是人类活动自觉性的突出表现。但是这种自为控制的自觉性同时也带来了它的局限性。自为控制体系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自觉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结构严整关系规范的体系,与自在控制相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同时由于这种结构代表着一个拥有庞大社会能量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它可以无视社会自发结构的变化,通过各种手段竭尽全力地维护现有的自觉结构和自为控制体系,这样就使得自为控制具有了很强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是自为控制对自在控制体系的第二维度的否定。当强大的不可遏制的社会能量冲击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时,社会控制体系就会发生强烈高幅的振荡,与自在控制经常的低幅振荡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时,社会也要因此而付出高昂的代价。

通过对自为控制特点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自为控制的优点方面恰恰是自在控制的缺点,而自在控制优势的地方又正好是自为控制的缺陷。这种凹凸对应的关系不是偶然的,它说明了自在控制和自为控制对于社会系统运作的必要性,说明了它们之间功能的互补性质。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它们二者是并辔平行、同轻共重的。因此,在这里仍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

三、自在控制与自为控制的辩证关系

自为控制是社会自觉结构的功能,自在控制是社会自发结构的功能。社会的自觉结构以社会的自发结构为基础,同样地自为控制也必须以自在控制为基础。

自为控制手段必须建立在社会的自发结构和自在控制所允许的范围内。就法律而言,作为控制性的行为规则是利益的反映,道德是对利益最初的自觉,所以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而不是相反,它是对人们自发形成的行为准则——道德——的提升和规范化,而且随着道德的变化而变化。在社会还以家族为社会行动单位,道德主要表现为家族之间关系的时候,法律的对象也表现出很强的家族群体性。如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的“连坐”制度,就是以当时的道德为基础的。随着社会的进化,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从血缘群体中分化出来,道德的谴责就由群体责任过渡到了个人责任,人们认识到只有犯罪的人才该死,儿子不应当承担父亲的罪责,父亲也不应承担儿子的罪责;好人的正直应归于好人的名下,坏人的劣迹应当记在坏人的帐上。这时,法律的对象也就由群体转向了个人。也正是在这种道德水平上,法律的威力才日渐彰显。同样,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控制手段也要以自在控制的社会心理为基础,必须能够容纳人们对生活意义的不同理解,允许不同宗教信仰的存在,尊重各民族在自己长期发展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风俗和习惯。即使自为控制要发挥它引导社会、变革社会的作用,改变社会心理结构,那也要遵从人们心理改变的规律,以“蚕蚀”的方式逐渐改变人们的心理惯性,给人们以从外在服从到心理内化的时间,逐渐地完成对社会新事物的认同。特别是那些与社会现实生活条件相关的心理的改变,必须要有前馈机制的预设,使人们在扔掉旧习的同时立即得到相应的替代物,否则,由于心理的强大惯性,新事物的推行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败。

社会控制的主要对象是社会能量,对于能量的分配,自为控制要以自发结构的自在控制为基础。在自发形成的自在控制中,用于维护生存的能量始终是第一位的,而用于发展的能量则是第二位的,这是自在控制中社会能量分配的一条铁律,也是自为控制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自为控制人为地颠倒或破坏了社会能量分配的这一准则,那么这种自为控制体系就要解体,人类历史上的诸多思想家所设想的那种美好的“理想社会”中的“高福利”政策,由于在现实条件下必然要剥夺社会用于维护生存的能量,而不可能得到实施。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时,运用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的辩证关系揭示了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内在机制:I(V+M)=IIC是简单再生产的条件,而I(V+M)>IIC是扩大在生产的基本条件。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之间的关系是在自在控制中自组织形成的,自为控制如果违背了这个基本关系,就不能维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到目前为止,自为控制的主体倾向性非常明显,它总是首先要表达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是,这种控制中主体倾向性的表现总有一定的限度,总要或多或少地表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反映自在控制对各社会利益集团调整的自发关系。只有这样,受控客本才能接受自为控制和它们表现出来的主体倾向性。列宁曾说:“‘专制制度仅仅代表各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不确切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专制制度满足各统治阶级的一定的利益,部分地依靠农民群众和全体小生产者的得过且过的习惯,部分地依靠各种对立利益之间的平衡。”(《列宁全集》第6卷,第140页)如果统治阶级的自为控制无视自在控制中形成的稳定关系,破坏这种利益平衡,那么群众就会因“过”不下去而反抗这种自为控制。中国封建社会有一个特别明显的现象,即每个朝代的最后一个皇帝穷奢极欲、荒淫无度,搜刮民脂民膏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破坏了先前的利益平衡,老百姓再也无法生活下去,揭杆而起反抗这种自为控制成了他们唯一的选择。就像陈胜、吴广一样,反抗和误期按秦法都当斩,反抗尚有一线生机,怎能不反?中国历代的农民暴动的起因大都与此类似。可见,自为控制这种“虚幻的共同体”总是要表现出一定的“共同性”。

自为控制的阈限总要以保持自在控制中自发形成的自由度为条件,无论在范围还是在程度上都要给人一定的自由空间,即自在控制已达到的自由空间。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手工工业和工业作坊以及商品的交换的扩大,自发产生、自由流动的经济活动日渐发展,经济活动的自由度也相应地增大。自为控制主体为了自身的阶级利益固然要限制它们的发展,但是,这种限制仍要以对自在控制中已形成的自由度的一定承认为前提,否则,自为控制就难以为继。愚笨的统治者找不到既承认自在控制的自由度又保持自身利益的方式,最后以他们自己建立的自为控制体系的毁坏为代价而遵从历史的必然性。聪明的统治者则能在“尊重”自在控制中的自由度,允许社会能量增长的同时,变换对社会能量的占有方式,例如日本的明治维新通过改变自己的自为控制体系,既承认了自在控制中的自由,又保存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总之,无论在稳定时期还是在变革时期,自为控制都不能控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允许并承认这些领域中的自在控制及与其相应的自由度,即体现了自为控制的能力的限度,也是它得以存在的条件,否则,自为控制想超越自己的能力并一意孤行地扼杀自在控制中的自由,结果只能以自身的解体而告终。

自在控制是在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相互作用中自组织形成的,它解决了社会系统对自然系统的适应问题,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由于它是在个体自觉水平上完成的,因而不可能达到对社会的最优化控制。自在控制的局限性正说明了自为控制的必要性。自为控制在提供对社会实行最优化控制可能性的同时也潜藏着离开自在控制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建立一个以自在控制为基础并扬弃自在控制的自为控制,就成为人类一直努力探索而至今尚未解决的难题。应当说,只有在消除了阶级对立的类自觉的水平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自为控制,才能解决这个难题,使人类的自为控制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把握社会系统自在控制和自为控制及其关系,不仅对理解社会系统的稳态机制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对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还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从社会哲学的层面和社会控制的角度审视我国的社会转型,笔者认为,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调社会系统的自为控制,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忽视了个体自觉水平上自在控制的功能。从社会控制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中国所进行的社会转型,实质上就是重新摆正自为控制和自在控制的位置,理清二者各自管辖的范围。生产者生产什么和怎么生产,交易者交易什么和在哪儿交易,应当归属于自在控制,这样才能调动社会主体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由此保证社会系统对于自然系统的适应性。同时,自为控制通过制定市场的体制性规则和市场运行规则,发挥自为控制的自觉性和超前性的优势,就能够克服自在控制固有的局限,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保证社会系统运作的高效率。中国20年来改革的实践特别是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思路,清楚地表明了这样的趋向。只要我们真正做到这一点,我们就既能保持社会秩序,又能使社会充满活力,达到对社会的最优控制,使我国尽早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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