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宗族祖坟述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祖坟论文,宗族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9)01-0060-16
清朝人给祖坟(亦称作祖山、祖茔、坟山、兆域、坟茔、宅兆)以崇高的地位,极其敬重,包括笔者在内的后世研究者忽视了清朝人的这种感情,对祖坟的研讨非常缺略,是以普遍认为祠堂、祀产、族谱是宗族的载体,是宗族之为宗族的原因和标志,其实祖坟亦为宗族的载体的一种,只是我们忽略了它;清代北方宗族不被学者看重,以为不可与南方宗族同日而语,然而给祖坟以宗族史中应有的地位,不难发现它是北方宗族存在和活动的特点。因此,开展祖坟研究,会丰富宗族载体内涵,改变对北方宗族的认知模式,将使清代宗族史的讨论内容趋于全面,研究理论层次有所提升。祖坟的存在与人们的扫墓活动密不可分,是人们慎终追远情怀表达的一种形式,20世纪的政治运动使得各个家族祖坟遭到严重破坏,惟台湾于清明节放假扫墓,2008年国家将清明定为节日,予民众祭祖扫墓以方便,由此可知对清代宗族祖坟史的研究有其学术的、现实的意义。
鉴于清代宗族祖坟史尚无一般性的论说,笔者不拟只是研讨上述两个特别之处,仅将它作为文章的一部分内容,而将以较多的笔墨去描述清代宗族祖坟的基本状况,即宗族祖坟观念、建设规制、保护措施、墓祭及祖坟功用。由于宗族祖坟与个人的父祖之坟墓不完全相同,因而不构成宗族坟茔的个人祖坟建设与祭祀活动本文不作评述。
一、祖坟观念
清朝人如何认识宗族坟茔,是何种意念促使进行祖茔建设和祭扫?他们的观念,总的来讲是孝道,要实现对祖宗的生养死葬和祭祀,在生前主要是孝养、孝顺,身后“视死如视生”,为此而建设祖坟,进行墓祭。诚如灵石何氏道光间的《家训八则·修茔域》所云:“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是也;君子有终身之养,丘墓是也。先儒谓坟墓乃祖宗体魄所藏。子孙思祖宗不可见,见所藏之处,如见祖宗一般”①。所以具体一点地讲孝道,就是祖茔建造和祭祀,就中涉及到对先人死亡后魂魄依附的认识,祖先安葬兆域与风水的关系。
(一)祖坟藏体魄与报本说
古代社会存在人有“三魂七魄”(或“三魂六魄”)之说,这“魂”(灵魂)导致宗族的祠堂兴建,“魄”(体魄)则引发祖茔的修筑。康熙朝吏部尚书、文坛领袖、河南商丘人宋荦为祖坟购置祭田,在《祖茔祭田碑纪》中写道:“神依于主(木主),体魄藏于墓。”② 嘉庆间,广东乳源余氏《家规》的“尊重祠墓”条,谓“祖宗之灵爽,何依依于祠而已矣;祖宗之体骸,何归归于墓而已矣”③。湖南零陵龙氏《家规》亦云:“祠乃祖宗神灵所依,墓乃祖宗体魄所藏。子孙思祖宗不得见,见所依、所藏之处即如见祖宗焉”④。安徽婺源(今属江西)、祁门、江西浮梁三田李氏《祖训·修祠墓》:“孔子言,孝子之丧亲也,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为之宗庙以馈享之。祠墓者,所以妥祖宗之灵也。”⑤宋氏、余氏、龙氏、李氏一致认为祠堂和坟墓具有不同的功能,祠堂供奉的神主为祖灵所依凭,祖墓埋葬的祖宗遗体是体魄依据之所,祠堂、祖坟使得灵魂与体魄各有所归依。笔者这里不是为谈论祠堂的功用,以及祠堂与祖坟的功能差异,而是另有两个缘由:由于祠堂在宗族史中的地位已为人们所熟知,将清朝人的祠堂、祖坟相提并论事实摆出来,以见祖坟在宗族行为和宗族史中的重要性;清朝人对祖墓与体魄关系的理解——“体魄藏于墓”的观念。
祖宗体魄藏于茔墓,无论是个人属文,宗族制定的规约、族谱凡例,族人写作的谱序,在在言之,兹录数则,先见清朝人不厌其烦的絮叨,而后笔者稍事解说。乾隆间江西新昌漆氏《族谱凡例》云:“兆域,祖灵魄在也……于清明时祭扫,填修倾圯,应禁者议禁,防其侵坏,非重风水说也,心之所自致耳”⑥。江苏宜兴篠里任氏谓:“茔墓藏先人之体魄”⑦。上海曹氏同治间规范:“茔域为祖宗体魄所藏,关系最巨”⑧。直隶沧县张氏认为“坟茔,乃祖宗藏身之地也”⑨。山东黄县王氏说“茔域以妥先灵,尤为急务”,“祠墓者,所以妥祖宗之灵也。”⑩ 安徽歙县胡氏道光间族规的“修坟墓”条云:“坟墓乃祖宗所凭依之域,子孙报本地也”(11)。四川铜梁安居乡周氏《训规》中的《重蚯墓》说到丘墓,“生有室宇,死有丘墓。惟兹抔土,乃祖宗体魄所依,子孙瞻仰所系者也”(12)。河南、广东、湖南、安徽、江西、直隶、江苏、山西、山东、四川各个宗族一致认为祖坟是祖宗体魄存在之域、藏形之所,确实形成共识,但是也有宗族将体魄与灵魂混而为一,如新昌漆氏视祖坟为灵魄之所,黄县王氏以坟墓为祖灵之所,不过此种魂魄分析不清,无碍于祖坟藏体魄说。在这清朝人的屡屡叙说中,另有两个信息引起笔者关注:其一,建坟被视为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上海曹氏讲祖茔“关系最巨”,黄县王氏说“尤为急务”,因为坟墓关系祖宗体魄的安宁,“入土为安”,不建坟安葬,祖宗体魄无所归依,是子孙不孝的显著劣迹。其二,建坟报本,表现孝心。歙县胡氏谓祖坟系“子孙报本地”,“报本”之“本”,狭义指生身父母,报本是报父母之恩,如同清初直隶滦州边氏所说:“凡我五官百骸聪明才干皆本之父母,受人财产尚知饮水思源,生身报本又何忘乎”(13)。但是就宗族成员讲,报本之本系指“一本”,是谓宗人均是始祖、始迁祖所出,即“一本”所生,报本是子孙感激祖宗生身养育之恩。因之善置祖茔,报本之情怀始得有所表现,心理才能安宁,故而新昌漆氏发自内心说造坟是“心之所自致耳”。再则子孙思念消失于人世的祖宗,何处去寻觅、去释念?铜梁周氏、零陵龙氏、灵石何氏说得好,到坟茔去瞻仰,去拜祖坟与祠堂神主,如同见祖宗一般。要之,茔墓尊藏祖宗体魄,是宗族报本之地,所以从观念上讲建设祖坟是宗族头等要务。
(二)祖坟根基说
就逝者而言,祖墓是祖宗藏形藏魄之所,从生者来说,祖坟则是人生的根基。同治间四川开县唐氏云:“夫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祖茔所在,根本系焉。”(14) 同时间江西南丰黄氏亦称“祖山乃生身根本所系”(15)。湖南汉寿盛氏《家规》则云:“茔山重地,身所自出”(16)。所谓“根本”,清朝人的意思有三个方面:一是说先人留下基业,即先人居住在这里,置有产业,从而拥有生活资源。泸州王氏在讲述设立祖坟道理中说:“先人遗泽,有田庐以安其子孙,必先有坵垄以妥其宗祖。是坟茔者,祖宗依恋之乡而实子孙根本之地。根本之不修而欲枝叶之发秀,其可哉?”(17) 祖先立足之地,有田地房舍遗留给子孙,子孙据以安生立命,自然是子孙根本之地了。祖遗田舍是物质财富,祖宗遗产还有精神财富,清人讲祖茔根基,就有从后一方面理解的。王氏迁徙至山东黄县,到乾隆年间已有十几世,热心者重修始祖墓和其他祖坟,并一一竖立坟碑记述祖先功德,事后自豪地宣称:“邑之族众矣,吾族人何子姓繁衍,既吉且昌也,于碑可溯夫原本也;邑之族众矣,吾族人何孝弟忠信亲睦敦和也,于碑可溯夫家法也;邑之族众矣,吾族人何经明行修科第蝉联,观光桥门采芹泮水者,志且谓几半黄庠也,于碑可溯夫世德也。”(18) 认为宗族人丁兴旺,讲求忠孝亲睦,举业连绵鼎盛,追溯其源,是祖宗家法和累世种福造成的,是优良传统致福。这种精神遗产是为二。三是祖坟关乎后人生存状况。绩溪周氏宗族认为“报本必先乎祖墓,追远尤切于坟山,前代之神灵所寄,后人之命脉攸关”(19)。祖茔建设得好坏,影响及于后世的生活质量,是报本大事,也是后人命脉所系。
祖茔之地,与宗族所在地是同意语,它足族人生活之区、繁衍延续之区。直隶沧县张氏《先茔志》说得好:“吾祖徙居来沧,生于斯,长于斯,家于斯,族于斯,遂卜以村东南里许之地为茔焉。”(20) 是啊,族人生于斯,长于斯,家于斯,族于斯,死于斯,葬于斯,后人追念先人于斯,族人周而复始地生活于斯,这个地方当然是宗族的根基。清朝人从继承物质、精神遗产方面感激祖宗,其实还有先人的社会关系遗产也为后人接受,这也是人们生活与立足于当地社会所不可缺少的要素,是“根基”的应有内涵,只是人们对此认识不足。后人的立足之境,为祖宗所创造、所给予,后人视为根基是尊重事实,合乎情理,是为不忘本,以祖宗体魄所依托的祖茔为宗族的根本,宗族的根基就牢固不可动摇。
(三)讲风水与避“五患”观念并存
讲到墓地的选择,让我们回到清朝人的体魄观念上来。三魂七魄之三魂,是灵魂,是一种精神,它在人健在时存附于人体,人死亡,灵魂不灭,离开人体,依然存在。七魄,指气、力、中枢、精、英、天冲、灵慧,附于人体。后人为纪念先人和保存先人体魄,用神主承载灵魂,从事木主及其存放的祠堂建设,用坟墓安置体魄,故讲究遗体保存和兆域环境,是以有葬地的选择和风水说的流行。清人相阴宅的“风水”说,是讲求保存先人体魄与造福后人相结合的一种观念。人们认为人死有气,气能感应,影响于活人,所以要择生气凝聚之地安葬;为了聚气不散,需要界水限制气的运行;又为不使气散,必须有藏风的条件,总之,为了存气,讲求风水,兆域当在山环水抱、九曲环绕、藏风聚气之地。存气的要求仅仅是一个方面,更有生气的愿求:人们以为人体下葬后与墓穴之气结合,形成生气,通过阴阳交流造成的途径,影响后人的运气;葬地理想,先人骨骸得到地气的温暖,会造福子孙。
在风水观念的影响下,清人营造坟墓,都要慎重选择葬地,是为卜葬(卜兆、卜宅、卜地)。沧县边氏《茔地记》写道:“边氏始祖迁善公移居来此,殁后卜葬于吴官屯庄西北方。”(21) 黄县王氏“来黄十有余世,先代祖茔卜城之坤隅”(22)。卜兆,选择茔域与墓穴。始迁祖的卜葬之地,而后成为宗族的祖茔。
卜葬讲求风水,宋代以来,江西堪舆家最富盛名,清代依然如此。新昌漆氏的祖茔呈莲花形,是风水师视为的上兆,故该族以之为发祥地:“吾族祖坟之有莲花形也,实为世代发祥之基,自明以来,其历代之考妣藏魄于其中者指不胜屈矣。”(23) 灵石何氏的祖茔在“村北原里许,后倚崇山,峭壁插天。前接孔道,襟带汾流,峡溪左右环抱,山明水秀,术家谓何氏发祥以此”(24)。山西永宁人、康熙朝总督于成龙(谥清端)的坟山,据康熙间纂修的《于氏宗谱》记载:在州治北面名曰“横泉龙”的地方,其坟墓,“卯酉兼乙辛坐向。明堂宽容,奚止万马,前列大帐,秀峰高耸。天马、金马双贵,文星等山朝拱。出帐入帐,川水曲流,内帐角有阴砂,长抱外有罗星秀丽,重重关锁,不见水出,真科甲绵远,极贵极富大地。盖由清端公盛德深厚,天赐吉城,以启后人无疆之福祚耳”(25)。这些宗族都认为寻得风水宝地,葬祖讲求兆域形局,于是先人安宁和子孙发达,尤其是招致后裔昌盛,人丁兴旺、科甲连绵、累世簪缨。在这祖先、后裔双利的情形下,其实人们更关注于风水对后人有利的方面,是以发达子孙之说不离于口,这是后人一味期求、祈求祖宗保佑,而或多或少地忽视对祖先遗体保护的追求。有些清朝人认为这是偏颇之见,提出两种方法加以纠正:强调祖茔防范“五患”,加深维护祖坟与福佑子孙辩证关系的认知。
一味为发达后人选择坟域的功利思想,遭到一些宗族的批评,如铜梁周氏说世人“于先世丘陇,动望其福报”(26)。表现出不满态度。另有一部分清朝人从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方面考虑葬地的选择,留意于避免“五患”。五患之说,出于宋儒程颐的《葬说》,谓选取葬地,“惟五患者不得不慎,需使异日不为道路,不为城郭,不为沟池,不为贵势所夺,不为耕犁所及”(27)。即要从长远谋虑,若所选的地方,日后成为道路,成为城郭之地,成为沟洫池沼之地,易招势家权贵的攘夺之所,处于耕种田地之侧而会变成耕地的处所,有此五种可能的地方,日后祖坟会有不测之虞,自然不得安宁。清代宗族相信此说的颇有一些。湖南涟源李氏《宗规》云:“葬必择地避五患,不得泥风水邀福”(28)。滦州边氏的先世卜葬兆于大夫坨北,去家六七里,其意“非曰择山觅水,按穴寻龙,必期后裔之昌隆也,亦取乎地平土坚,庶免五患,以妥先灵而安体魄”(29)。长沙涧湖塘王氏的祭礼规范,讲到“前期择地之可葬者”,注意防五患,引述程颐的话,并说这不是“世俗葬师之说”(30)。婺源、祁门、浮梁三田李氏家规亦是强调祖坟安体魄:“祖宗坟茔非但为子孙风水,实安先人体魄。”(31) 李氏、边氏、王氏等宗族针对世俗风水之说的流行,告诫族人避免五患,保证祖宗体魄安宁,才是建坟选址的宗旨。
针对惟知风水造福后人说,一些宗族在风水说中倡导先人、后人并重观念,强调祖茔体现孝思与祈求祖宗庇佑统一的关系。乳源余氏家规云:“葬必择地,避五鬼不必泥风水以邀福。陆世仪先生曰:譬如种子,人心则种子之善否也,风水则地土肥硗也。种子善,虽瘠土未尝不生,种子不善,虽极肥之土,未有种草而得豆、种稗而得谷者。所以儒生重心术,不重风水。”另一则祖训云:“坟墓乃祖宗所依归,而子孙赖祖宗为庇佑,亡者亦安,理之常也。人所贵者,子孙为其死而坟墓有所托耳,世未有坟墓不祭守而子孙昌盛者也。”(32) 讲风水是为保护祖宗遗体,而不是为后人,后人应当自身行为端正求福;须知祖宗希望有安体魄的坟墓,保佑子孙繁衍,子孙若对祖坟马马虎虎,怎会得到庇佑而昌盛。黄县王氏于嘉庆二十一年(1815)修缮坟茔围墙之后说,茔域为根本之地,必须及时维修,以求得“祖宗之灵爽,历久不敝;子孙之蕃衍,阅世弥昌矣。”(33) 维护好茔墓,子孙才能绵延不绝,两者是因果关系,所以子孙不能单方面企望福佑,否则是不可得的。
虽有反对极端风水论者,但为后世追求风水仍为主流意识,从而产生三种持久不变的现象:一是留意穴位方向;二是族人为培植风水,害怕伤害祖坟龙脉,于是有禁葬祖山的规定;三是因争夺风水宝地而打官司。
二、祖茔建设规制
婺源等地三田李氏《家规》云:“子孙出外道经坟茔,无分晴雨,必须下马稽首”(34)。此一事,足见宗族对祖坟的敬重和相关规范。可以想见,祖山的尊重地位,必有相应的建设规制才能与之相适应、相匹配。茔墓有制,《周礼》有冢人之官,所谓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清代传承前代的遗规、风俗,皇家山陵系神圣之地,对其不敬者,列入“名例律”的“十恶”之条,属于罪大恶极;官民有其墓葬制度和习俗;法律对民间的祖坟及祀产予以保护。这里所述民间宗族墓制,内含始祖、始迁祖与后裔的葬制,封顶以外的地面建筑,不同社会身份者的葬法,以及义冢的设置。
(一)祖坟墓穴空间布局的昭穆制
坟茔昭穆制,是宗族的列祖列宗安葬,遵循辈次昭穆序列法,一世祖葬在中间位置,二世在其左侧,三世在其右侧,如此类推,各依昭穆位次安葬。各个宗族的规约,多有相关规定,实际葬法,有条件的也多依此进行,然而限于茔域环境,许多宗族做不到。
沧州张氏墓地15亩,形若棋盘,葬埋规则为“左昭右穆,宛如雁行”。传到八世,因人口繁盛、支派众多,遂各立新阡(35)。滦州边氏之祖坟葬法,始祖居中,二世因分为两派,昭穆制不明显,至第三世的一个支派实行昭穆制:“穴分昭穆,其长居中而次列,后世为穴,从此为定”(36)。平定州张氏,自张定则坟墓为始,其子孙“葬依昭穆,位次分明”(37)。湖南宁乡刘氏《家约》要求实行昭穆制:“祖山乃生身根本所系,凡理葬必须通闻族众,不许上犯昭穆,违者迁改重罚”(38)。江西南丰黄氏与宁乡刘氏作出文字完全雷同的规则(39)。零陵龙氏惧怕祖茔“昭穆失序”,家规告诫族人,拊葬祖山一事必须慎重,毋得希图地脉,或截来龙,劈祖冢,逼罗围,拦道口,欺祖压祖,以致昭穆失次、灭理伤伦,如有此事须速谕起迁,呈公论罪(40)。刘氏、黄氏、龙氏等宗族这种强力关注族人安葬昭穆秩序的族规,表明这些宗族实行祖坟昭穆制,然而有族人不予遵守,故而严申禁令,违者重处。
(二)房支墓制
宗族发展,世代延续,族人增多,一个祖茔势必不能容纳众多族人的坟墓,于是在宗族内有房支墓地的出现,并且由各房分别管理。房支葬法也有规制,以始葬的祖宗为主体,他人为祔葬,即子从父,媳从姑,卑幼从尊长之葬。灵石何氏自始祖葬洞沟右茔,长支五世,次支四世者皆衬。六世以下各支不柑葬者,另有坟山,形成房支墓群(41)。甘肃秦州张氏有全宗族祖坟,有各房分支派坟茔。其伏羲城桂家巷道后茔域一处,系阖族祖茔。州北山鸦儿崖茔域一处、州北山刘家堡唐家坟上茔域一处,皆系长房祖茔;州西头桥茔域一处,系长房长支光绪间仍用茔;州西三十店子挞马沟门黄家窑山前茔域一处,系长房祖茔,原在三十店子董家磨,囚河崩移此,长房次支至光绪间仍用此茔。州南山石马坪茔域一处,系二房次支进祥支茔;州北山三台址茔域一处,系二房长支祖茔;州三台址二房长支茔上茔域一处,系二房尔志支光绪间仍用茔;州北山坚家堡小鸦儿坪茔域一处,系二房次支光绪间仍用茔;州北山坚家堡小鸦儿坪茔域一处,系二房印公支光绪间仍用茔。州西南山张家山山后茔域一处,系三房祖茔;州西坚家河茔域一处,系三房祥公支茔;州西南山张家山山后茔域一处,系三房新扎辰公光绪间仍用茔;张家山张家顶东北角茔域一处,系三房监裕公支光绪间仍用茔;张家山杨家顶正南茔域一处,系三房贤公支光绪间仍用茔。州南山南郭寺顶茔域一处,系四房祖茔(42)。张氏房支祖坟之多,令人不胜罗列。泸州王氏祖坟,有始祖坟茔,更有房支坟域,遂有相应的管理祭祀规则:自始祖国贵起,所葬各处坟山,有合族共管者,有各房分管者。其坟茔管理区分为:王家湾宅左,始祖国贵、杨刘二氏合坟一座,合族管祭;下排两座,长房子孙管祭。小屋基宅右登朝、石谢二氏合坟一座,合族子孙管祭。滩子上德珂、金连与王氏坟两座,合族子孙管祭;下排各房之坟,各房子孙管祭。黄连屋基山坟两座,二房子孙管祭。走马岭坎下聂家村宅前山坟一座,三房子孙管祭(43)。新昌城南漆氏祖坟兆域,宗族与各房作出区分,某房管某远祖冢茔,协约遵守(44)。
(三)制作墓碑牌坊
墓穴封土四周,特别是前面,竖立碑石牌坊等标志物,具有表达子孙孝思不匮和显示宗族地位的双重含义。庶人坟墓可以树立石碑,品官则依品级,建设牌坊、碑铭、石像生等物,如同黄县王氏所说:“秦汉以来往往用以记功德,而士大夫鸾翔凤翥之域,遂有神道之建碑”(45)。康熙朝大学士、安徽桐城人张英,与妻合葬于龙眠山,坟茔九级台阶,上为拜台,石雕翁仲,前沿四柱牌楼石坊一座,中正横梁上刻阳文“恩荣”二大字,康熙帝、乾隆帝御赐碑二方,分立于牌坊后。墓地两侧有双溪流过。其子雍乾两朝大学士张廷玉的坟墓亦在龙眠山,坟前石牌坊;两方巨型石碑,一方碑头是乾隆帝御书的“御制谕文”,另一方亦为乾隆帝御书“御制祭文”,碑文系满文、汉文合书;神道两侧六对石像生,系狮、羊、马、武士、文士等石雕像;五供石桌,上陈香炉、烛台二、宝瓶二,五供桌前有石垫一方,供祭祀跪拜之用;墓穴封顶围以墙;墙外有防土墙;整个坟园有围墙。护坟户“添”姓(46)。江西清江(今樟树市)龚氏之祖坟,自明代至乾隆二十八年(1763),其坟上下三层,前面竖墓表,再前面则有敕命石碑(47)。平定州窦氏先茔,内有碑、石棹、石炉各一,茔四隅石柱各一,系雍正八年(1730)合族同立,茔前石坊一,系乾隆间建立。因碑碣牌坊,一应俱全,故其族人于光绪间云“先人备之久矣”(48)。同地张氏祖茔,以东与另一张氏之茔为邻,其祖讳有碑记可据;南抵姬氏故茔,立有石碑族谱,起着界碑作用(49)。同地白氏祖茔在州城东南,上坟道口左右立石柱两根,名为将军柱,上端立石狮,另有石牌坊一座,上刻“箕裘衍庆”四字,因年深日久,字迹含糊,于咸丰六年(1856)重修新描,焕然一新(50)。山东莱州赵氏,其五世祖为明代官员,夫妇合葬墓,封土前有石牌坊三座,牌坊后面望柱两根,坟前立石碑。至清末,历三百年之久,保存完好,为其清代后裔加意维修所致(51)。黄县王鸿中等二人于嘉庆九年(1804)中武举,其中一人并为解元,认为是罕有之幸运,是祖德宗功之遗泽,为表达尊祖之意,在祖坟树立旗杆(52)。真正是光宗耀祖了。
坟墓的标识,最重要的是墓碑,然立碑非贫寒之族所能办,亦有有财力而不为者,视对祖茔功能认知而定。其看重茔墓者,特别是为让后人能够确认某坟为某先人者,极力主张刻石立碑。平定州张玉润撰文《宜设墓表说》:“富贵子孙为其祖父营葬勒碑固分内事,独虑贫寒宗族,猝遇变故,其力不能如此。又见古茔之中荒冢累累,字迹不存,泯灭无传者不可胜计,良可哀叹,因劝后人务宜安置石棹,刻字以表之,又宜置一卧石,列表刊其人墓穴方位,以便异日子孙辨识。”(53) 同地白凤章、倬云撰文《劝族人多立墓碣说》,亦倡是说(54)。反映不能立碑的宗族甚多。
(四)规范袝葬,禁止擅葬
宗族为了维护祖坟风水、培植祖坟龙脉,规范袝葬、余山埋葬办法,另制定特殊身份族人的葬法,禁止族人强葬、乱葬。
宗族有条件地允许袝葬,或准许族人买葬祖山余地。南丰江氏鉴于其他宗族有人盗葬,为防范此弊在本族的出现,于乾隆间立约,严禁盗葬,许可在宗族监督下袝葬。其办法是:族人葬亲于共祖坟山者,当于白昼行棺,族属送柩,临山观窆,不致侵犯;如或不告知族属,通过外戚私交,暮夜移棺,侵犯祖茔及族属坟墓者,族属鸣众踏看责迁,不服者送官治罪(55)。新昌漆氏的祖坟,因康熙四十四年(1705)以后葬者日众,宗族恐伤地气,有碍祖冢,公议不许擅葬,实行备价买葬法。凡欲安葬此祖山余地者,先选定穴位通知族众,备价银20两、酒席银4两送交祠堂,然后公同登山开地,其地既要各傍各房祖冢之侧,又无侵碍,方许安葬,以期全风水而保祖墓。后因买葬者多,宗族乃制定《合族禁止买葬莲花形公约》,不再允许买葬(56)。清江龚氏亦有类似办法,有大观桥、莒堎冈、郑家脑、新市四处祖坟,早在明代嘉靖十六年(1535)合族公议,不许再造新坟,可是清代以后因祠堂缺费,众议将大观桥坟地开葬三次,每穴收银40两(57)。绍兴吴氏的角纸、杭湖二山祖茔久已禁止添葬,苍墺、甑箄、仰天螺、白牧诸山,虽许子孙余山埋葬,惟不准越近祖茔,违者会众教训(58)。宜兴任氏祖茔遭族人盗葬,而后又被该人卖给外姓,宗族发现后,认为伤了祖坟龙脉——“登穴展视,不胜低回惨结”,乃大力整顿维护,绝对禁止袝葬,以免泄越灵气(59)。
宗族对于族人强葬、盗葬祖山,严厉惩治。绩溪周氏呈请县衙批准,特制《禁碑》,反对盗葬,并说明其缘由:掘挖盗葬,必至有伤气脉,侵害祖坟。从前盗葬者,或是贫苦无地可葬,出于不得已,情有可原,姑置勿论。今竖立禁碑,奉县主严禁。嗣后仍有于祖墓之前后左右盗葬者,人心全无,不孝实甚,定即先行押迁,呈官究治,革出宗祠,永远不许复入,决无徇隐(60)。婺源等地三田李氏发现盗葬祖坟的族人,即行齐集族众,强押该人即时掘墓他迁,如本人逃匿,即押其兄弟子侄起掘,并鸣官以不孝论罪(61)。宁乡刘氏族规,强葬祖山,侵犯祖茔,饬令迁出,做法事赔罪,并在祠堂责罚,如有不服,送官究办(62)。池州杜氏家法,祖坟前后左右私自盗葬,致伤来脉及坏坟境者,责令迁移后逐出境外,永远不许归宗(63)。
祖山即使多有空穴,亦非所有族人及其家属都能安葬,原因在于族人及其家属的社会身份不能葬于祖坟,宗族遂制定相关安葬方法。主要是拒绝贱民、殇逝者。山东即墨杨氏有松树茔,族人死而无嗣者、夭亡者、妾无出者、女子未适人者,并葬于此(64)。无嗣者、妾无出者,都是没有男性后人的,为人贱视,不能葬入正常族人的祖坟;妻无出无妨安葬祖茔,而妾不行,则因其社会身份低下之故。直隶故城县的宗族风俗,亦歧视无后之人,不得在祖坟安葬,另葬别处,名曰“绝户坟”,致令无子者伤心至极,不忍闻其名目(65)。涟源李氏族规,族人之妻若再醮,不得返葬,如在他姓无子而卒,其子迎归进葬,犹可略为变通;若在他姓已生子,其子迎柩归者,不准进葬祖山。族内若有个别人已经迎葬祖山者,族谱则不注载葬向。这样做,一则维护夫妻名分,二则杜绝因其葬在本族祖坟而他姓藉以争夺坟山(66)。
(五)设立义冢
极少数宗族为维护祖茔和顾恤族人,设置义冢,供贫穷族人下葬。绩溪城西周氏设有义冢,添置的原因,谓为“义冢之设,可以为裔孙借急,可以止祖坟盗葬,甚盛事也。”即两条理由,一为解除贫窘族人无葬地之苦,二可免除无地族人强占、偷占宗族祖山。该族义冢的建立,系胡里族人重建宗祠时,筹银150两,建祠用100两,以剩银50两置买地业,为宗祠义冢,立碑订界,听凭派下子孙安葬,并希望仍有族人倡首邀捐,醵钱增买毗连地业,开拓义冢地亩(67)。同县东关冯氏亦备有义冢,系明代的先人、庠生世德所置,持续到光绪年间编纂族谱之时仍在使用(68)。黄县王氏的第七代王三聘在明代嘉靖间致仕家居,买地3亩余,作为义冢,传至清季已300余年,但被人侵蚀,只剩有2亩余地,宣统元年(1909)阖族共同认为,与其追咎于既往,不若慎防其将来,特作《义冢记》,令族人久而不忘,以资保护(69)。王氏的设义冢出发点与周氏略有不同,重在恤贫,而非祖坟。广东南海县九江朱氏以族产施坟地和棺槥,立有章程:义地一邱,编列字号,每号可下一棺,不许宽占;族中男女亡故,委系无力买地,义产管事人查明,给地一号安葬;尸柩久停,亲属零落,将至暴露者,给地一号安葬。凡族中男女亡故,实系无力买棺,管事人查明,给棺银七钱,十五以下给银五钱,十岁以下给银三钱,四岁以下不给(70)。朱氏义冢管理办法务实而又周密,是公共财产较多、有热心能人的宗族才能做到。光绪间,上海葛尚钧捐出其母浦东遗奁地基3亩,作为宗族公墓之用。葛氏生活在大都会,一墓难求,以建立宗族公共墓地为务,深合人情(71)。
三、祖坟的维护
宗族祖茔如若依礼法安葬之后,接下来的事情是如何维护,保证其安全,因此必须不断地为坟墓培土,清除杂草,种植树木,标明界址,扶正碑石;丈量、记录祖茔的界址和绘制图形;制定族规,禁止族人盗卖坟山和林木;有条件者购置墓田,保护墓园和维持祭祀;与族内外的侵害坟山田地林木者斗争,直至打官司。乳源余氏对此所作出的规定是:凡栋宇墙垣,有坏则修葺及时,鏬陋则补盖无缓;碑石有损则重整之;树木什物则爱惜之,蓬棘蔓草则芟除之;或被侵占盗葬则合力恢复之;如有私行典卖,公送官究,不许入祠(72)。为了发现坟茔上的事故,有的宗族订立巡查规矩,如歙县胡氏族规,凡冢上木植、坟茔疆界,不时经理巡视,以防不肖之徒的侵犯(73)。具体的规定和作法是:
(一)保护维修:培土、护林、葺墙
坟园的整洁与否、树木的枯荣,反映宗族的盛衰面貌和在地区社会的形象,是以注重茔墓的修整,主要的事情是除草培土、植树护林、修葺坟墙。
圆坟培土。绩溪周氏宗族,将西门外鱼形母鲤塘、胡里东头铺后、铜镇桥、梅木坦、闾坑口、前坑口、牛窝墓、裡坑、隐张、坑口、周坑村口中央、高车、楼下巷、吴家坑等14所坟域21个墓穴,维修完固,标志分明,希望祖茔幸保无虞(74)。开县唐氏同治十年(1871)规定,坟茔每年修整一次,清明前,祠中雇人上冢培修,以防坍圮(75)。铜梁周氏《训规》,各庄俱有丘墓,须以时展祭,斩其荆棘,培其松柏,永禁族人砍伐,勿使牛羊践履。每岁清明拜扫,周围仔细相视,有无倒塌漏痕、松薄坼缝之处,以及恶草恶木,根菱蔓延,恐其侵绕棺骸,当筑砌者、当填塞者、当斩除者,即速料理,断不可缓(76)。歙县胡氏族规,若坟墓平塌浅露,须于祭奠之日率众择土培之,不致暴露平没(77)。
坟墙维修。兰州颜氏的祖坟,因明季变乱,碑石残破,墙垣倾颓殆尽。康熙三十三年(1694)族长颜克如于拜扫之时,合族中老幼公谋,各输资财,鸠工修筑,重新整齐(78)。黄县王氏的石簸箕西祖茔,葬二世至六世祖,地近城市,往来行人踏践,虽屡筑土墙,而风雨剥蚀,旋即倾圮,不耐久远,乃于嘉庆间修建砖石墙,坚实牢固,同时修坟茔,著坟丁看守(79)。平定州窦氏先茔,地界坍塌,祭扫时族长商诸众人,增修围墙,于光绪十七年(1891)鸠工砌石,不日告成(80)。沧州孟村张氏祖训:祖茔树株墙垣按时修理,不可疏忽从事,自取罪于先祖(81)。
坟树栽培。许多宗族认为坟域林木生长的状态,反映宗族的兴衰,故而加意保护。铜梁周氏说“乔柯葱蔚,乃先茔之衣被,名陇之巨观”(82),宗族的荣誉所在,自应加意培植。绍兴吴氏认为坟树之荣枯,事关人丁的盈缩,有一房的祖坟山,历来培养荫木,保卫合族风水,乾隆年间有人不懂得与损丁攸关的道理,欲砍坟荫,后经合族公议,由宗祠出资留养,永禁砍砟,并立契约,百余年来相安无异(83)。江西新淦县黄氏视护理坟树为事关礼义的大事,族谱写道:“诗谓维桑与梓,必恭敬止;礼谓为宫室不斩于邱木,义至深也。”因此要求族众,凡近居、近坟及各山各地,诸大树非公行妥议,不许轻伐,柴薪非届期不许私砍,如有不遵者罚之(84)。东光马氏的坟树,按照族规,每年补栽(85)。丰润董氏祖茔原先树木森然,青葱蔚起,但多历年所,霜皮剥蚀,渐渐消枯,族人问心难安,乃于乾隆十七年(1752)捐资修缮茔房,以备看坟之所,次年又公议各出资财,培植树木,并筹措坟工费用(86)。汉寿盛氏家规,茔山重地,止许蓄禁团林,以培风水,以安幽灵;有戕贼者,聚族重处(87)。
(二)立界碑与绘图载入族谱
为了确认祖坟,免受侵害,确保其安全,宗族丈量坟地面积,明了其四至、邻界、葬向,清查不明墓主的主名,为祖坟山命名,为祖坟逐一登记,设立墓碑、界石,以至绘制祖坟山图,载于族谱,务使兆域清晰,避免争讼;在有争议之处,尽量订立合约,和睦族人和族邻。
祖坟界址清晰。南丰江氏祖山四至分明,并立界石。其一,坐落十一都社坑,山名梨树窠,东至田为界,西至嵊脊为界,南至陈姓山嵊为界,北至李姓山嵊田为界,立有界石。另一坐落本都,山名芭蕉坑,螺蛳形,叠连数嶂,东至田及上舍江姓山圳为界,西至崔姓枫兜嵊脊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嵊脊为界(88)。开县唐氏祖坟界址之清晰,记录于同治十年(1871)《宗规十条·培祖茔》:“始祖葬塔坪嘴山左,老屋基宅后,原定界址,老屋基宅后,下抵坟前土坎横过为界,左抵道香子梁直上主顶,又抵道香买赵姓坟地直上主顶为界。始祖妣葬石门关,山前齐菕坎,下抵唐洪祚与道庆地土横过为界,左抵开鸿地土直上主顶,右抵光圃小沟直上主顶为界。至若各房坟地,均有旧界可守,盖不得任人侵占。”(89)
祖山绘图,载入族谱。灵石何氏道光间修谱时,特地为祠堂、坟墓窥形度势,计其弓步,绘成图式,载入族谱(90)。泸州王氏在修辑族谱时,将各处坟茔标出山名,分清房分,志诸谱端(91)。平定州张氏乾隆间修谱,设“茔谱以志其葬,与所迁之地”(92)。涟源李氏的阖族坟茔,族谱内俱载地名、山向(93)。直隶南皮侯氏祖坟在县城东北里许,而族人不能确指某墓为某祖,后来将能够确认的,绘出坟图,使后世有所考据,以便春秋拜扫,并将墓图载入族谱(94)。滦州边氏族谱收有先茔图,备列祖茔状况,览者一目了然(95)。歙县胡氏对各处祖坟的四至、税亩、字号、土名、山向,画图载谱,以使考核有据(96)。同治间兴国刘氏因遭变乱,恐世远地遥,祖坟难明,因绘山向坟图以志之,以防侵渔(97)。南丰双井黄氏同治间所修的族谱载有坟山图,图中注明系某人之坟冢,坐落都图四址,有无他姓坟墓相连(98)。上海曹氏早先就将各个祖墓绘成图案,存地址,详山向,俾后世不至茫昧失考,至同治间宗族订出规范,按旧规行事,力求做到坚持不懈(99)。池州仙源杜氏早期族谱,即绘有各支派发祥祖之墓图,光绪中族谱予以保存,其各派近代之祖葬在邻乡邻县者,亦准其自出刊费绘图,图后纪其地名、形向及坟界、科丈契约,以俾子孙世守,免日久为人侵犯(100)。
(三)设置看坟人
照管坟山,族人人人有责,但也容易形成无人管理状态,所以在历史上有的家族建立寺庙(也称家庙,然此种称谓易于同祠堂之称家庙混淆),专门看护坟茔,这在宋代就有所流行,明代仍之,清代亦有少数宗族继续利用寺庙;但是较多的宗族是使用坟丁照看坟山。
建立寺庙的宗族,如苏州范氏义庄,自宋迄清立有家庙,由义庄拨田,为寺僧供养资费。清江徐氏建有廻龙庵,周围篱埂之内所有余地菜地以及大小树木,俱属庵内之业,族人不得私为侵扰。庵田六号,共计6亩2分(101)。同县杨氏有祖业新兴寺,不意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为之发生构讼案件,损耗了宗族祠田,因之祀事维艰,原先扩充祠田的设想更成为泡影(102)。浮梁郑氏有西峰山庵,道光间因庵基兴讼,加上另一讼事,使得宗族囊倾财尽(103)。宗族建设寺庙,供给寺院僧人衣食及供奉香火钱,或者专门拨给寺庙田,收入归其支配。宗族用寺庙照管坟山,是因其超脱在宗族之外,对族人的损害祖坟行为,对房支在祖坟问题上的争执,可以有所不顾,而向宗族作出如实的反映,有益于宗族处置,当然,为维持寺庙而花费钱财是在所不计的,意外的讼案,则是宗族不能忍受的;至于不肖寺僧盗卖主家产业,更是宗族不能容忍。从清江杨氏、浮梁郑氏家庙带来的讼事看,家庙对主家的宗族有利有弊,它不可能成为宗族管理祖茔的主要助力。
前面提到的桐城张氏祖坟有添姓坟丁,绍兴吴氏贤一派雇有坟丁,可知清代一些宗族拥有坟丁。安徽南部的徽州府、宁国府是宗族役使坟丁最普遍、最出名的地区,这里世仆制、伴当制历久相延,世仆、伴当是贱民,为主姓看管坟山是主要事务之一,雍正朝下令解放世仆、伴当,但是他们并不能摆脱主姓的控制,多数世仆、伴当照旧为主姓管看坟山。其他地区的坟丁虽然不一定像徽州那样卑贱,但其身份低下,多系贱民、半贱民,最好的也不同于平民,为人贱视。他们为主家照管坟茔,主家给以田地耕种。清末名士、安徽桐城人吴汝纶的祖坟,设有“守墓家”(104)。浮梁郑氏的看坟人被视为奴仆,故其族史有“椑树下庄人陈奴失检,住屋忽遭回禄”之说(105)。宜黄罗氏雇人照管坟山,于同治六年(1867)将仙八都茔前墓堂一栋,让熊庆云及其子照看,熊庆云立有领批字据,罗氏给熊姓脚力铜钱16000文,每年三月初八日罗氏来山挂醮,熊姓备饭款待,熊姓应将坟茔添土除草,若有不法者来山肆害,及罗姓子孙私伐山木,熊姓应报知罗姓各房,不得隐瞒,查出听罗氏重罚(106)。东光马氏的南茔,树木随年补栽,招佃看守,工食拨给坟前地13亩,佃房3间;北茔树木,亦招佃看守,工食拨给金家窑地10亩、茔圈地10亩(107)。沧州戴氏对看坟人作出规定,不许他们串坟耕种,不许混行挑掘(108)。山东即墨万氏老坟,树株渐枯,于嘉庆十九年(1814)七月七日合族共议立树,捐钱买地筑室,觅人看守,并规定所有坟草,永年俱系看茔人收割;所有树木,永不准伐(109)。
(四)禁卖祖坟山林与保护祖坟的合约、官司
宗族为着保护公产和祖坟风水,不许族人损害坟山土地与树木,严格禁止霸占和盗卖,对于外姓的侵害及族内外勾结的破坏,更是同仇敌忾,绝不退让,打官司也在所不惜。然而坟地及林木并非绝对动不得,为了宗族公用也会经过公议而出卖。
宗族为了使族众明了保护祖坟的严肃性,特在宗谱中刊登有关法律文字,令族人知晓,避免侵害祖茔土地林木,陷入重罪。宁乡刘氏于宗谱抄录清律:砍伐坟围树木私卖一株者,杖一百,枷号三个月;过十株以上即行充发;盗坟前碑石、砖瓦、木植者,亦照例治罪;地邻牌甲徇隐讳报者,一并照例究处(110)。平乐邓氏家谱载有《律例歌》:“祖坟树木,子孙砍卖,十株以上,问拟军罪”(111)。乾隆二十年(1755)十二月十一日刑部奏定保护祖坟山林严惩盗卖事例:坟园树木除实在枯干者,许具呈该管官详查明确,准其砍伐外,如有不肖子孙将祖父母坟园树木砍伐私卖一株至十株者,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如在十株以上即行充发。其盗卖坟茔、房屋、碑石、砖瓦、木植者,亦照此例治罪。刑部行文各省执行此项律例,安徽巡抚、布政司遂通令各府州县遵行,歙县项氏宗族又将文告刊于族谱,令族人谨遵(112)。
宗族规训严禁盗卖坟山并严格执行。江西广昌县涂氏反对出售祖茔,制定保守祖茔族约:“今世有贫而无行者,竟将祖坟改卖与人,丧心忘本,莫此为甚,吾族或有此辈,无论众坟私基,合族追勒赎回,行家法除丁逐出,断断不宥”(113)。兴国刘氏族规:凡祖宗遗下祭田及祖坟窨堂,不许出售异姓,如有违者,鸣族责革(114)。绍兴柯桥杨氏族规:“盗典盗卖祭田,通族攻之,经官追治外,复杖于祠,逐之。生不与祭,死不入主,不列于谱。”(115) 池州仙源杜氏家法:祖坟前后左右私卖与人,未葬者责令赎回,已葬者送官惩治请令迁移外,仍罄其家产以抵讼费,讼结后其人逐出境外,永不许归宗(116)。歙县金川胡氏乾隆二十七年(1762)规定,有六种玷污祖宗行为者,皆不得上谱,其一为“弃祖”,即弃卖祖坟地、族谱于异姓。道光二年所录《规条》,侵葬祖坟者,倍罚改正。倘恃强不遵,族长呈公理论(117)。黄县王氏九世长支的王之震墓在城西关谷草市村石崖子山,茔域大,分四分,同治五年(1866)五月内有远支族人王基私自将坟茔卖给赵姓,被近支族人告发,王基央求族长等人,情愿赎回坟茔,乃息讼。由此阖族共议管理办法,竖立界碑,将茔旁隙地三分作为春秋祭祀之资,交近支经管,并立帖据,只许耕种,不许典卖(118)。涟源李氏族规:倘有不肖,藉祖骸以占山,本房、各房并力共攻;强邻戕毁,尤当同心攻究,庶祖茔可保无虞(119)。宗族禁止盗卖祖坟祭田之严,不仅送官究治,而且永远开除出宗,甚而逐出本宗聚居村落,可见严肃认真的态度。
禁卖坟山林木,犯者惩罚除宗。宜黄县谢氏坟山树木被盗,特制定“祖山之所当蓄”族规,谓各处竹木柴薪,国赋攸资,近遭盗伐,致使童秃,目击心伤。嗣后再行盗砍,一经捉获,经族严规重罚(120)。沧州郑氏族规:祖茔中柏树为祖宗庇荫,不许擅自斩伐,如有不肖子孙变卖坟树者,合族当共攻之,断不可远怨坐视(121)。池州仙源杜氏家法:窃取坟山及宗族村落水口树木者,照该地禁约处罚;恃顽不遵者照暂逐例,务俟遵禁方许归宗;赤贫无出者,暂逐后,三年无过笞四十归宗(122)。休宁江村洪氏祠规:各祖墓山蓄养荫木,不许擅伐,虽有枯树,亦听其自倒,已倒之树收取公用。违者逐出宗祠,仍行呈处(123)。
尽管宗族反对盗卖坟山、坟树,可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由族人公议而出卖。东光马氏祖茔有数株已经枯干古树,族人于咸丰十年(1860)公议货卖,为修家乘资费(124)。南宫白氏有祖坟枯死松树一林,无力培植,经合族首事会议决定,众无异言,将100株枯死柏树出卖,得价补种杨树,此所谓“去旧换新”(125)。平乐邓氏有祖遗山场一处,于咸丰元年(1851)以铜钱35000文出售,任从买主造坟,界内之树,亦由买主管业(126)。亦有售出祖茔地而赎回者,上海曹氏经十三世曹敏之之手,售出味经堂二十七保一图祖茔地12亩7分,至宣统二年(1910),宗祠费银2100余元赎回(127)。
宗族深知打官司败家败族,在可能的情形下主张和解,协商立约化解争端,如清江龚氏族人与宗族合约交换墓地。嘉庆二十二年(1818),龚仪廷、和声二人将买的双塘坳田1亩1分,更换宗族的安阳地半亩为坟地,凭众定界,立有更换帖为据(128)。可是若有侵犯祖坟的情况发生,则必官厅相见,以争胜负。诚如光绪间绩溪邵氏所言:“惟父母之仇,祖坟被害,奸淫大变,应力申雪”(129)。绩溪许余氏家训对此态度鲜明,其“息争讼”云:凡人一生不入公门便是福人,惟有已葬祖坟命盗等事不得不讼,其余田地银钱都算小事,不必诘讼(130)。因祖茔而致讼的事情,在清代层出不穷,各地、各时无不有之,也可以说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坟山之争,常常因风水之说引起,徽州号称“文物之邦,而讼风反甚于他处,大抵为风水居其半”(131)。
宗族祖坟官司多是与族邻发生的。清江龚氏因祖坟兴讼多起。康熙五十六年(1717),龚氏在大观桥地方有地一片,在族谱中说明此系坟茔明堂所在及四至界址,族邻聂宗素以大观桥溪旁迩来新长公洲,吁请开垦,知县准批,龚氏闻而奔控,聂姓旋亦应诉,当由县丞查勘得实,新任廖知县判断,龚氏以谱载之界址照旧管业,界外地方任附近居民牧放牛只。乾隆二十一年(1756),龚氏沙溪房祖坟被石溪杨姓妄占,因构讼需费,沙溪房子孙遂将东街铺店房一间卖与大节房族人名下为业以应诉(132)。道光二十七年(1847),浙江建德一片坟山,甲姓葬有祖坟,族谱记载其事,而乙姓却有山场契卷,并听风水之说,此山仍可造坟,遂至兴讼(133)。山东掖县赵氏为维护祖坟告状三次,阻止他人在坟茔采石烧灰。赵氏十一世祖、尚书赵耀坟茔坐落在城西禄山前土山之阳,土人呼为赵家山,咸丰四年(1854),附近村民于山腰开坑取石烧灰,举人、候选知县赵华琳等为此呈请禁止,知县屠道彰以赵尚书生居极品,殁被殊恩,所有附墓山田理应敬谨保护,不得任意作践,出示严禁在赵氏茔旁挑取粉石,如敢不遵,许赵氏亲支投明乡地指名禀究,决不宽贷!事过10余年后的同治七年(1868),又有吕姓、鞠姓多人在茔后开坑,六品衔即用直隶州同赵鸾掖等呈请禁止,郭县令将吕姓等传案讯明究惩。20余年后的光绪二十年(1894),候补巡检赵星润等呈称,有于姓人等到尚书坟垅山界之内时而牧樵作践,时而掘挑粉石,魏知县发布告示,予以禁止(134)。绍兴府会稽县吴氏族人串通外姓人砍伐坟树47株,族长、族董报案,李知县将肇事者责押,树木归祠堂,凭族长运售,得价开办吴氏学堂,办成禀请立案。族长因坟荫仍有树百余株,恐日后再有觊觎盗砍,叩请县令给示永禁,县令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准批(135)。
不仅异姓之间,在一个宗族内部也因坟山争执不已,乃至酿成命案。浙江富阳案牍累累,不少是争坟地的事。路玉书《正风水》诗云:“昨者俞氏族,衅因迁坟起。必求官履勘,亲莅众山里。两造互争竞,理各执一是。”(136) 即系宗族内讧。嘉庆十九年(1814),江苏仪征张苻瑞父亲死,听信堪舆家言,该房不发达,皆因其祖母汪氏坟墓发了其叔张式封一房,只有毁坟,才能发达己房,于是雇人在夜间将其父尸权厝汪氏坟前,其五叔张式均不满,告到县衙,最终以由张式封给张苻瑞100两银子、一块葬地,才将厝柩迁出(137)。
四、置坟田以护坟与祭扫
宗族无不重视墓祭,因之设立祭祀田业,制定或遵行传统祭礼,而祭祀的进行,不仅体现了孝道,在客观上更起着保护祖茔的作用。
举行墓祭,宗族既作出规定,又叙明其原因。乳源余氏的祖训云:“各处宗祖坟墓,岁节轮该祭扫,务在孝敬,以尽报本之诚。”墓祭表现子孙对先人的孝思,是事死如事生的实现孝道,体现出报本的诚意。宜兴篠里任氏考察墓祭的发展史,知道它并非出自上古,不过既然成为社会风俗,亦当遵循,所以在清明日全宗族祠堂祭祀之后,当日去本村二大祖茔拜扫,其他祖坟之祭则于次日进行(138)。沧州戴氏规定,李村祖茔每岁派两人扫墓,八里屯祖茔岁时祭扫须虔诚恭敬(139)。桐城吴汝纶由外地返里,未至家而先扫墓: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十一日往马家冲父母墓,十二日去五里拐祖父母墓,十三日至曾祖父母坟,二十日去高祖父母、五世祖坟墓,二十一日至六世祖坟墓,二十四日启程赴保庆股新祠祭祖,二十六日至螺师山两位叔父葬地,十二月二十九日才回到家中(140)。他祭扫的对象已超出五服尊亲,是宗族范围的祭祀。
许多宗族特置祭产,尤其是护坟田业。此举具有双重目的,一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祭祀的如期进行,另一方面是维护祖坟的稳定,因为坟茔长期无人祭扫,将被他人视为无后、无主之坟,觊觎侵占。兴国刘氏族规即是如此认知:“世有老祖古坟,办祭无资,坟墓因而坵墟,以致他人冒占构讼公庭者,由失醮使然也。盖设立祭产不得侵渔分析,庶祖宗有血食,葬地自永存,为子孙者岂可忽乎哉。”(141)“祀产—扫墓—保存祖茔”的逻辑关系再清晰不过了。宗族祭祀产业有多种类型,这里不拟述说,仅就墓田略陈一二。清江龚氏以傅家墓坟后田3亩4分,改为耕地,以护坟茔(142)。同地云溪徐氏有多处祖坟山:土名牛脊巷,四围余山植松,每年额租钱200文;土名朱溪叶艳坑,四围余山植松,每年额租钱400文,另有守坟田三号,计官田1亩2分,每年额租1石4斗;土名洋湖冈,每年额租钱800文(143)。沧州戴氏有城东茔祭田,为此订立《家规十二条》(144)。商丘宋氏有墓田1顷79亩(145)。山西安邑路氏在运城西十里铺关帝庙东南崖有六世祖海山茔,周围坟地40余亩,乾隆二十八年(1763)清理之后,每岁除纳粮外,净得租银25两,用作包括墓祭的祭祀费用(146)。
宗族墓祭,通常由族长主理,或者在族长指导下由轮流选定的族人负责。沧州戴氏的城东茔祭田家规,明确“祭礼及修理坟墓等事,须从族中择数老人执年掌管”(147)。即行轮管制,选定受尊重的老年人主事。许多宗族采取这种办法。
宗族的墓祭,概略言之,大多数宗族一年一度,在清明节期间进行,亦有两次者,有些宗族定在十月初一日。清明祭祀的程序,在清明前夕或当日清晨,宗族派人巡视坟园,坟头有塌陷处则填补之,杂草刈除之。是日,群至祖茔,挂纸钱,上供品,祭奠,宗人饮胙。如宁乡南塘刘氏清明之祭扫,由值年经管备办纸钱、爆竹、香酒,会同各房,于公众祖山鸣锣挂祭,以展孝思,也是省视坟墓(148)。即墨杨氏清明之祭,前三日祭太原祖、沛祖、廪膳祖墓,子孙皆从。祭毕,各祭其私亲。祭器汤饭五,馒头三,韭饼二,米糕三,米蒸饼二,肴六,菜六,或各五油菓,五山菓,五茶,二酒,三炷香,前后各四拜。十月朔日祭太原祖墓、沛祖墓及以下诸墓,品仪视清明,惟无韭饼,易以蒸卷。先人忌日祭于墓,属于房支之祭则房支往,私人之祭则私往。所有祭祀的供品陈设,不得使用僮仆,必须子孙亲手摆设(149)。
清明墓祭,山西洪洞薄村十甲王氏实为典型。该族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议定清明祭祀事宜,规定组织祭礼的首事、主祭、参与者、经费、通知单、祭仪、祝文、序长幼礼、享胙、夫役各事:
首事十二人,轮流充任,他们向族人按分收礼金,开销不足部分由执事补贴,故需多人。
主祭者,族长;礼生四人,择族中在学者充任,衣帽自备;左右执事二人,礼仪娴熟者担任。
发送祭期与份金通知单给各户,文式:“某月某日节届清明,吾族祖茔岁有拜扫致祭之规,凡我族人,各输分资一星,预送首事,以便备办。专此转达,帖到书知。首事某某等具。”各户需要交纳份金:“凡族中已授室及幼童应嗣者,各输分金一星,预送首事,倘至日分金不到,除不许享胙外,仍罚补送分金,决不徇情。”
斋戒:前期三日,主祭者率族众及执事人等沐浴更衣。“饮酒不得至乱,饮食不得茹荤,不吊丧,不听乐,凡凶秽之事,皆不得预。”
祭一坛:捧爵家人一名;飞虎旗一对,夫二名;鹅簧一对,吹手二名;唢呐一对,吹手二名;铛钹二幅,乐户二名;乐鼓四面,乐户四名;宝盖旛一对,夫二名;押祭家人二名;香案一桌,夫一名;三罩一桌,夫一名;馒首一桌,夫一名;粉饭一桌,夫一名;汤猪一口,夫二名;汤羊一腔,夫一名;盐腊一桌,夫一名;干菜一桌,夫一名;蒸食一桌,夫一名;炉食一桌,夫一名;高垛一桌,夫一名;五架一桌,夫二名;押祭家人二名。礼生、阖族献馔一桌:海参、肘子、全鸡、鸡羹、正鱼、糟药、笋丝、蒸羊、十锦、小菜、稍买、春饼、汤二碗、饭二碗、酒三爵、醋二盏、茶二钟。
迎神聚齐,不到者罚:至日,主祭者及阖族人等各具盛服,祗候迎祭。祭自首事处迎出,按既定路线至茔区。如有无故不到茔拜扫者罚,加份金一星,以作公用,决不徇情。
墓前陈设定规:至日黎明,茔上执事者先期到达,添土,除草,铺设毡席,酒、茶在前,次馔,次果,次牲,次香案。
墓祭仪节:主祭者及合族人等俱到齐,各依尊卑长幼挨次拈香;上香毕,肃立恭候。亚赞唱礼,序立(每一世列为一行),行礼。引赞引唱,行通献礼,主祭者诣香案前,跪,随祭者皆跪,献帛,祭酒(倾少许于地)、奠酒(执事者接爵置馔前),往复三次,读祝,焚祝文,化钱纸,礼毕。常祭如此,故从简便,特祭,另有祭仪。
祝文定式:“惟某年号(如嘉庆)某年,岁次干支,某月干支,干支朔,越某日干支,孙某等谨以刚鬣柔毛清点庶品之仪,敢诏告于诰赠光禄大夫、镇守江南、江宁等处地方总兵官、前后府都督同知、显祖考大武府君,诰赠一品夫人、显祖妣范太君之墓前,曰:‘惟我祖考,德厚流光。水源木本,云胡可忘?兹值清明,爰洁豆觞,拜扫墓侧,礼则有常。子孙罗列,孝思是将。祖其垂佑,百世永昌。尚享。”’
尊卑长幼仪节:拜扫已毕,即于墓前序长幼礼,族长与诸弟辈各挨长幼平立,北向,族长在左,诸弟辈拜之。拜讫,诸弟辈如前拜其中之年长者,逐位挨次拜遍。族长同诸弟辈处左而上,共受卑幼拜,明尊卑礼。分班,诸子侄辈率诸孙辈,皆北向,世为一行,各挨长幼,并立拜之。拜讫,诸子侄辈如前序长幼礼,亦如前处左西上,受其卑幼拜。拜讫,诸孙辈共逐位序长幼,逐辈明尊卑,俱如前仪。
享胙定规:至日,川厅内设席八桌。早饭,主祭族长并礼生四位,执事人等,小菜三桌,汤,肉丝,红丝,鸡饼,豆腐,韭菜,姜,大米饭。午,阖族随祭人等享胙,小菜八桌,玉酒二坛,每位馒首四个,杂会一器,汤一小碗,大米饭一小碗。
颁胙定规:蒸食二个,炉食二个,炸二个,每小蜜一斤,馕面二斤,皮面一斤。炸五十余个。以上献食俱按随祭人定数,外加主祭族长并礼生、左右执事七份,以及各役每样一个十九份。如有故不能享胙者,除献食外,仍馒首四个,杂会一器。
此外,有“待各役定规”、“赏各役定则”,对与事之厨役、家人、屠户、吹鼓手等之饮食及赏银皆有规定(150),详情从略。
王氏的清明墓祭仪礼,就民间扫墓讲,是完整的、讲究的,表现了子孙对先人的缅怀、崇敬之情。祭祀中所使役的乐户,是山西、陕西特有的贱民,为个人、群体服役,故王氏得以使用。
五、祖坟的功能
祖坟,有着凝聚宗族群体、为编纂宗族历史提供实物资料的两大功能,而在客观上成为后世学术界认识宗族历史的一种视角,获知其为宗族诸种载体之一,祖茔与墓祭的共存,就是宗族存在的有据可证之物。
(一)祖坟的宗族认同功能
祖茔是凝聚族人的物质因素,族人围绕祖坟进行的活动,寄托孝思的同时,确认同宗关系,对抗有争议的异姓,起着由祖宗认同导致宗族认同的作用。具体一点来看:
其一,宗族在扫墓之时,尊长往往向子弟进行祖先崇拜的伦理教育。直隶南皮陈氏,康熙间祠祭、墓祭过程中,长老陈观志有针对性向子弟讲述几位祖先的德泽,希望他们牢记心中,故在康熙六十年(1721)写作的族谱序言中说:“年节之奕祀奠扫,余常为后嗣指点迷津,历述诸世先祖之功德遗泽,莫不洗耳恭听,意欲晓之而心记哉”(151)。自诩说教为晚辈所接受。平定州窦氏于每年三月清明扫墓,少长咸集之际,窦瑸指着一座座坟墓,向后生一一说明某座是某祖之墓,他们间的昭穆关系,以及各个坟穴的山向,并诚恳地讲述“孝思追远,以志不忘”的道理(152)。利用坟头开展尊祖敬宗的教育,自然是生动活泼,易于深入人心。前述洪洞王氏墓祭的祭奠仪式之后,紧接着举行族人尊卑长幼礼仪,晚辈一辈一辈地拜长辈,弟行一一礼敬兄长,仪节非常繁琐,耗费时间,可以想像,族人一上午的活动,早已饥饿,可能想着下一个节目——享胙会餐了,但是族长和执事坚持这一项目,就是要让族人学习礼仪,懂得礼法,进而知晓尊祖敬宗的伦理道德。因祖坟而扫墓,而伦常教育,令族人由祖坟而加强一本意识,以及同宗共祖的观念,从而产生或加深宗族的认同。
其二,由祖坟确认同宗关系。有祖坟作为证据,族人能够分清某人系属某房某支,某人又是哪门哪派,从而明了互相之间的血缘关系、辈分,谁亲谁疏,如何相处,如何称谓,以便在宗族社会中生活。这种互相了解,基于一本之亲的前提,了解的加深,进一步促进宗族的认同。康熙间徽州孙氏编修族谱,云自唐代末年移徙以来,已历二十七世,学者彭孙遹为之写序,谓望族动辄称“千世百世之上有人”,感到奇怪,而孙氏“坟墓之处所,皆历历可考”,故而可信(153)。坟茔不仅成为孙氏编写族谱的资料,更是宗族认同的依据,自然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
其三,在维护祖坟的抗争中,激发族人的共同使命感,凝成一体。潮州洪氏因始祖墓侧被大坑乡陈姓土豪霸占,族下各派聚集,呈官追回。以此为契机,宗族复聚,同立世系,以明昭穆,以别尊卑,希望使后世之子子孙孙尊祖敬宗(154)。这是祖坟官司起了聚族的作用。
(二)祖坟是宗族载体之一,这种性质在北方宗族认定方面尤显突出
族人以祖宗认同的思想共识,进而发展为群体认同,建立宗族组织,正式形成宗族团体,祖坟成为宗族的一种载体。
因祖坟祭祀的需要,出现各种名称与形式的祭祀组织。乾嘉之际,项城张氏重修祖茔的围墙,设立“约会”首事承管同族众茔,由张锡柱出任,他建立规矩,赎回公共地亩,植碑,年老卸任,首事由张允贤继充,为坟茔打井一口(155)。商丘宋氏家族原先没有祭祖的祀田,族人成立“祀先会”,由宋福山倡首,文康继之,会众凑钱祭祀,康熙中宋荦说此会兴废不常,因“醵钱为牲醴之资,而族姓之丰啬不同,故难久行不替”(156),所以主张增置祖坟祀田,自身即行捐助,以便维持墓祭的不衰。滦州民间热衷于供奉仙佛,边氏家族有人不满于这种现象,认为它使得伯叔兄弟亲党族属乖忤涣散,因此团族人之会,开展宗族活动,并同崇拜仙佛风习相拮抗,但是族人之会数兴数止。即使如此,人们还是关心祖坟和同宗,只要环境允许,力图合族复举其会。团会的目标,一是修茔祭祖,二是收族睦族,为了族人之会不致骤兴骤散,定名“久族会”(157)。上海葛氏原先经营沙船业,富有,未建宗祠,道咸后家业渐衰,同光间有读书人想建祠堂而无力,表明族人有建设宗族的愿望。光绪三十二年(1906)创立顿丘公会(158),目标是先修坟茔,继理公产,赎回南市青龙桥厂基地1亩3分(159)。
约会、祀先会、久族会、族公会等群体有着共同特点,就是为祭祖和祖坟而设,是宗族团体的初级形式,有首事,然而族姓不一定有共同认可的、有权威的族长,具有不稳定性。而较为稳定的是“清明会”,顾名思义,是宗族为清明祭祖而设立的。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北方和移民区的四川,清明会出现的比较多。在四川万源县多有清明会,所谓大族各立祠堂,置祭田,每年春秋按期祭祖扫墓,行礼如仪;亦“有无祠而置业,名为‘某氏清明会’者,每岁清明扫墓,中元化财,胥以此款开支”(160)。没有祠堂和大量田产的家族,置备少量公产,作祭奠祖宗之用。泸州王氏由湖广迁徙四川,至光绪十八年(1892)已历200余年,派衍十余世,未能建立祠堂,设有清明会,会内有公共财产,用于清明扫墓。族人闻知其他家族建设中元会,于中元节举办盂兰会为祖宗做法事,是以效法,组建中元会,合族商议向各房劝捐,筹备活动经费,并将清明会积存余钱,抽出60串作为中元会底金,出贷生息,购买烧包为五世祖以上的祖考妣荐福。每年做会,定期于七月十六日,不得擅改日期。经理会首五人(161)。开县唐氏的祖茔本应为合族禁地,然有族人盘踞,因起清明会,令其迁出,嗣后永不许搭棚霸居(162)。万源、泸州、开县等地区的宗族,在清明会以外,还有祠堂、中元会,在一个宗族内,有清明会、中元会并存的情况,两者没有明显的统属关系,然而清明会比中元会来得重要。在直隶、山东农村,家族多有组建清明会者。宗族略有公共财产,多为几亩坟地,租给族中贫穷成员,用其地租,作为清明节族人祭祖的开销。因财力极其有限,很难对族人在经济上进行资助。清明会,由族长负责,清明祭扫,长老带领后生,指认哪一座坟茔是哪一位祖宗的,仪式完成后聚餐,男子参加,族长讲话,表彰族中善人好善,批评出问题的族人,严重的予以处罚,希望以此达到教育子弟的目的,不令出现不良成员使宗族蒙羞。族长是辈分高而又年尊的人出任,但族内真正有权威的人是族人信服和家庭经济比较富实而又能干的人,实行的是族老制(163)。
约会、清明会都是以保护祖坟和墓祭为首要任务,兼及对族人施行教化。清明会比较稳定,从形式、内容上来看,较之约会之类要高出一个层次。但是若同祠堂进行比较,祠堂又是上一个层次的组织形式。祠堂实行的是族长制,是较为严密的组织,有多人组成的办事机构,有一定的宗族公有产业,热衷于宗族事务的人员也较多,宗族活动也相对多一些(祠堂祭祖、祖茔扫墓、编纂族谱,以至村落社会的节庆活动),对族人的制约力也较强。在没有宗族祠堂的情形下,清明会具有祠堂的局部功能,成为祠堂的雏形,祠堂族长制就可能由此而产生。清明会任务虽较祠堂单纯,然已成为宗族的正式组织,其实质与祠堂相同,有清明会即标志宗族组织的建立。
因祖坟而出现清明会,祠堂是宗族群体成立的标志,清明会同样表明宗族群体的产生。如此说来,祖坟与祠堂,对于宗族而言,具有同等地位,这是清朝人早有的见解,不待今日研究者来发现。前引宋荦在《祖茔祭田碑纪》中说“神依于主,体魄藏于墓”,他接着又说“厥重惟均,仁人孝子固宜并致其追远之诚,而不容恝也”(164)。他强调祠堂和祖墓并重,不可偏废。乳源余氏、零陵龙氏将祖宗神灵依于祠堂、体魄藏于坟墓相提并论,均是基于祠墓并重的认知。祀产,用于祠、墓之祭,一身二任,不厚于祠,不偏于墓,祠堂、祖墓、祀产是三位一体,地位相当,祠堂、祀产均被研究者视作宗族的载体,祖墓何能向隅?亦应列入宗族载体序列。
应当说,祖坟是族人祖先认同、宗族认同的一种物证,从而有清明会的产生,促成作为社会组织的宗族的诞生,无疑,祖坟是宗族的一种载体。
对于北方宗族而言,祖坟更显其重要性,因为北方宗族公有经济不足,难于建立祠堂,缺少祠堂和祀产,似乎宗族并不存在。如若认识到祖坟就是宗族载体的一种,有了祖坟的前提,如果再有相应的祭祖扫墓活动和组织形式,宗族的存在则是无疑问的了。北方族姓多有祖坟,特别强调昭穆葬制及祖坟建设,还有清明会的组建,可知北方宗族的存在亦有一定的普遍性,惟其组织形式与南方有别,不像有祠堂那样明显。尊重祖坟存在的事实,并以此为视角,就可能将北方宗族的状况透视得清晰一些了。
(三)祖坟为族谱编纂提供物证及信息
祖坟在促进宗族认同功用之外,有助于溯源家世,清理宗族的历史,为族谱编写提供信史物证。
家族的渊源,迁徙的历史,非官宦之家往往缺乏文字记载,甚至长期没有文献可征,于是乎家族史靠口碑相传,年代越久,其真实程度大打折扣。不过有一种实物可供参考,就是祖坟。平定州潘氏家族的潘济于咸丰间考订其祖坟:三世祖葬城南棋盘垴,子孙今日犹往祭;五世祖秀,由岁贡任偃师县尉,卜地于西坪;七世祖洙,登明万历癸酉贤书,坟建于河头之师傅凹,盖倚冠山为祖龙;七世伯祖滨,坟复徙于棋盘垴祖茔之西;八世伯祖献民、俊民、彦民以及信民,皆卜葬于棋盘垴之西北;西坪之南,有剑川知州八世祖一龙穴位;其后文耀、文灿建坟广阳,作霖建坟获鹿王家沟,尧臣之窀穸留沟岭(165)。以坟茔的考订而论,其家族世系有所明晰。乾隆六年(1741),直隶乐寿陈氏修谱,除了访问族人,利用神主,更“远历邱坟”,“审察碑文”,令坟茔和碑刻成为族谱资料来源的一种(166)。乾隆八年(1743),项城张氏修谱,“参考宗茔残碑、先世遗书,得其大略”,乃将族谱写成(167)。兰州颜氏修谱,因当地屡经兵燹,遗失木主,但是“六房坟墓历历可考,岂有失序者乎!”(168) 是以所编排的世系不会失序。直隶献县纪昀宗族对明代以前的历史,自知非所能详,但明初以降,因有纪光吉、润生的墓志可据,以他们为始祖,可以整理出家族的世系(169)。这是利用墓志塑造宗族历史。泸州王氏是湖广的移民,早期的传说混乱不实,族谱云:“因流寇肇乱,蜀民靡有孑遗,有明洪武间,以楚人实四川,先世祖亦在遣中,乃由楚入蜀,居四川省川东道遵义军民府仁怀县土城里五村寨,鼻祖国贵公即生于是焉。迨明亡清兴而致仕家居,乃由此率眷迁泸州,插占于安贤乡走马岭坎下聂家村及王家湾两处。公住王家湾,卒于斯,葬于斯,坵垄坟茔,丰碑屹屹。”(170) 所谓明朝洪武年间移民实四川是将清朝的事说成明朝了,然由湖广迁遵义,再迁泸州,路线是清晰的,定居王家湾,因有祖茔,则是确切无疑的。这些事例,似乎可以说明:有祖坟、坟碑在,能够被利用为编写族谱的素材,在宗族迁徙史和早期世系方面提供的应是信史材料。
前面叙说宗族的崇奉祖茔,加意维护,组建群体,敬谨扫墓,是虔诚者所为,并非所有族姓都能如此。在清代,各个族姓对待祖坟,以及各族姓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态度,多有差异,不能善待祖茔的族姓亦复不少,有其心无其力者更多,所以清代就有不少人对一些宗族的不肖子孙败坏祖坟表示不满,予以谴责。宋荦说:“每见故家之子孙有不肖者析田争产,辄至于祖宗藏体魄一席之地而亦裂之”(171)。灵石何氏《家训八则·修茔域》道出人们草率于墓祭父祖、不祭扫远祖坟茔的现象:“今时俗清明、中元,家举其仪,但不过视挂扫为具文,草草一奠了事。至远祖之墓,彼此推诿,或有终年不到者;树木为人斩伐而子孙不知,此与无后人者何异?”(172) 零陵龙氏《家规》云,如果子孙“怠惰数岁,不一入祠,不一登墓,而于春秋时祭与清明挂扫,或遣无知子弟奉行故事,势必不知某祖系某名、某山葬某祖,将祠不免有倾圮之患,墓不免为蓬棘所丛,为子孙者置若罔闻,他人窥伺、侵害、盗卖、盗葬,肇衅成讼,破家荡产,所由起也,甚且祠字易为禾黍,坟墓掘为沟渠,神灵所依体魄、所托子孙其忍乎哉?凡我族人谨守勿替,毋蹈斯弊。”(173) 倘若没有不顾祖坟、祭扫虚应故事的现象,龙氏则不会有这种对子孙的殷殷教诲。《红楼梦》的“好了歌”有言:“古今将相在何方,荒冢一堆草没了。”可悲的荒冢,无后人祭扫的表征;将相的望族尚且如此,何况普通宗族。“好了歌”所说的古今共有现象,清代亦然。诸家所反映的一些宗族蔑视祖坟和墓祭的现象,令人产生一种疑问,祖坟在世人心目中,在宗族建设中是否不重要,是否因时间的推移,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出现对祖坟忽视的倾向,因此笔者提出的问题是:清代祖坟在宗族活动中的地位究竟如何,有无变化,轨迹是怎样的?这是需要讨论的课题,笔者限于知识,尚无能道及。所幸,王日根、张先刚著文《从墓地、族谱到祠堂:明清山东栖霞宗族凝聚纽带的变迁》,认为山东栖霞宗族的收族形式经历了从墓地、族谱到祠堂的递相转换过程,明代以墓地为中心开展一系列宗族活动;入清以来,以族谱为中心统合宗族成为可能;祠堂的兴起延续和发展了墓祭传统,成为更具凝聚力的宗族整合方式(174) 在不同时期,祖坟、族谱、祠堂递相发挥主导作用,给我们诸多启迪,期盼这一问题能够研讨下去。
总括本文之意,清代宗族的祖坟,被视为安放祖宗体魄之所,地位崇高;虽为民间之事,没有像皇家山陵那样的体制,然也多所规范,墓穴空间布局,在理想的条件下遵行昭穆制、房支葬区制和坟丁护坟制。宗族视维护祖坟为重大事务和重要活动内容,成为宗族建设的重要环节,培土护林,竖立碑石,绘制坟图,载入族谱,反对盗卖坟山田地林木,不惜破财打官司;感念祖宗功德遗泽,设置祀田,进行持久不懈的墓祭。祖坟的存在令族人由观念上的祖宗认同,进到组织上的建立清明会之类的团体,令族姓的天然血缘事物变成为宗族社会群体,成为宗族的一种载体,与祠堂、祀产、族谱共同构成宗族实体元素;祖茔还能为宗族编纂族谱提供实物史料。北方宗族不被学者看重,若给祖坟以应有的地位,以之为视角观察宗族史,可知它是北方宗族存在和活动的特点。
注释:
① 灵石《何氏族谱》卷7《家训八则》,清道光十四年续刻本。
② 宋荦:《西陂类稿》卷26《祖茔祭田碑纪》、《文康公赐茔祭田碑记》,《四库全书》本。
③ 《乳源余氏族谱》卷1《家规并引》,清嘉庆二十五年木活字本。
④ 零陵《龙氏六续家谱》卷首下《家规》,民国十年刻本。湖南涟源李氏《宗规·祠墓当展》说出与龙氏雷同的话,见涟源《李报本堂族谱》卷首《宗规》,民国五年报本堂木活字本。
⑤ 婺源、祁门、浮梁《三田李氏宗谱》卷末《祖训八则》,清光绪十一年木活字本。
⑥ 新昌《城南漆氏族谱》,《漆氏重修族谱凡例》,清光绪三十年刊本。
⑦ 《宜兴篠里任氏家谱》,《祠墓记述》,民国十六年刻本。
⑧ 《上海曹氏续修族谱》卷1《谱例》,民国十四年崇孝堂排印本。
⑨ 沧县孟村《张氏家谱》,《孟村张氏先茔志》,民国十二年刊本。
⑩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序·建修茔墙序》,清宣统元年刻本。
(11) 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所录《规条》,民国四年刻本。
(12) 铜梁《安居乡周氏宗谱》卷1《训规》,清光绪十年刻本。
(13) 滦州《边氏家谱》,《边氏家谱约叙》,民国二十七年唐山华美印书局本。
(14) 开县《唐民族谱》卷1《宗规十条》,清同治十年刻本。
(15) 南丰《西麓双井黄氏族谱》,《凡例》,清同治十二年刊本。
(16) 汉寿《盛氏族谱》卷首《家规十六条》,清光绪二十七年广陵堂活字印本。
(17) 《王氏族谱》卷1《坟茔记》,民国二十二年石印本。
(18)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序·祖茔建碑记》。
(19) 《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19《禁碑》,清光绪三十一年敬爱堂木活字本。
(20) 沧县孟村《张氏家谱》。
(21) 沧州吴官屯《边氏族谱》,民国十八年重修本。
(22)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序·祖茔建碑记》。
(23) 新昌《城南漆氏族谱》。
(24) 灵石《何氏族谱》卷5《洞沟右茔志》。
(25) 离石《于氏宗谱》,清端公《横泉祖茔山图》,清康熙年间刻本。
(26) 铜梁《安居乡周氏宗谱》卷1《训规》。
(27) 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23页。
(28) 涟源《李报本堂族谱》卷首《宗规》。
(29) 滦州《边氏家谱》,《先茔图说》。
(30) 《长沙涧湖塘王氏六修族谱》卷首二《四礼·丧礼》,民国三十八年听槐堂铅印本。
(31)(34) 婺源、祁门、浮梁《三田李氏宗谱》卷末《家规》。
(32) 《乳源余氏族谱》卷1《家规并引》、《余襄公训规十四条》。
(33)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序·建修茔墙序》。
(35) 沧县孟村《张氏家谱》,《孟村张氏先茔志》。
(36) 滦州《边氏家谱》,《先茔图说》。
(37) 《平定张氏族谱》,《张氏先茔墓志》,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38) 《宁乡南塘刘氏四修族谱》卷2《家约》,民国十年存著堂木活字印本。
(39) 南丰《西麓双井黄氏族谱》,《凡例》。
(40) 零陵《龙氏六续家谱》卷首下《家规》。
(41) 灵石《何氏族谱》卷5《洞沟右茔志》。
(42) 《续秦州张氏族谱》,《族祖茔暨各房祖宗茔域记址》,清光绪三十四年续修本。
(43) 泸州《王氏族谱》卷1《坟茔记》,民国二十二年石印本。
(44) 新昌《城南漆氏族谱》,《漆氏重修族谱凡例》。
(45)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序·祖茔建碑记》。
(46) 张廷玉墓园状况,系笔者与安徽大学江小角教授、胡中生副教授实地参观得知。
(47) 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审语》,民国三年刊本。
(48) 平定《窦氏族谱》,《窦氏先茔创修围墙记》,清光绪二十年增补印本。
(49) 《平定张氏族谱》,《张氏先茔墓志》。
(50) 平定《白氏家乘》卷1《白氏祖茔志》,民国五年石印本。
(51) 《东莱赵氏家乘》,民国二十四年永厚堂铅印本。
(52)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嘉庆《重修族谱序》。
(53) 《平定张氏族谱》。
(54) 平定《白氏家乘》卷6。
(55) 南丰《济阳江氏分修族谱》,《济阳江氏修谱条款》,清乾隆四十五年刊本。
(56) 新昌《城南漆氏族谱》。
(57) 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族约》。
(58) 绍兴《汤浦吴氏宗谱》卷1《吴氏家规》,民国五年孝思堂刊本。
(59) 《宜兴篠里任氏家谱》,任景龙《祖墓记》。
(60) 《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19《禁碑》。
(61) 婺源、祁门、浮梁《三田李氏宗谱》卷末《家规》。
(62) 《宁乡南塘刘氏四修族谱》卷2《家约》。
(63) 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卷首《家法》,清光绪刻本。
(64) 即墨《杨氏族谱》,清道光刻本。
(65) 宣统故城《秘氏族谱》,《处士秘公无逸墓志铭》,清宣统二年重修本。
(66) 涟源《李报本堂族谱》卷首《续修谱凡例》。
(67) 《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19《义冢》、《禁碑》。
(68) 《绩溪东关冯氏家谱》卷首下《义冢记》,清光绪二十九年木活字本。
(69)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义冢记》。
(70) 朱次奇:《朱九江先生集》,《朱氏捐产赡族斟酌范氏义庄章程损益变通规条》,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3辑,文海出版社印行。
(71) 民国《上海葛氏家谱》,《顿邱公会记》、《葛氏公墓记》。
(72) 《乳源余氏族谱》卷1《家规并引》。
(73) 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所录《规条》。
(74) 《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19《禁碑》。
(75)(89) 开县《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
(76)(82) 铜梁《安居乡周氏宗谱》卷1。
(77) 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所录《规条》。
(78) 《金城颜氏家谱》,康熙《重修祖茔墙垣记》,清光绪十二年刊本。
(79)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嘉庆《重修族谱序》、《建修茔墙序》。
(80) 平定《窦氏族谱》,《窦氏先茔创修围墙记》。
(81) 沧县孟村《张氏家谱》,《庭训》。
(83) 绍兴《汤浦吴氏宗谱》卷1《吴氏家规》、卷36《独乐公名 下并山契约》。
(84) 《临淦窗前黄氏重修族谱》,清道光十五年印本。
(85) 东光《马氏家乘》,《马氏宗祠条规》,1999年十一修本。
(86) 丰润《董氏家谱》,《石碑十三·文附》,民国十五年刊本。
(87) 汉寿《盛氏族谱》卷首《家规十六条》。
(88) 南丰《济阳江氏分修族谱》。
(90) 灵石《何氏族谱》,《族谱序》。
(91) 泸州《王氏族谱》卷1《坟茔记》。
(92) 《平定张氏族谱》,乾隆《张氏族谱序》,清咸丰七年刊本。
(93) 涟源《李报本堂族谱》卷首《初修谱凡例》。
(94) 南皮《侯氏族谱》,《茔图》,民国七年重修石印本。
(95) 滦州《边氏家谱》,《先茔图说》。
(96) 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2道光二年所录《规条》。
(97) 兴国《刘氏重修族谱》,《凡例》,清同治元年刊本。
(98) 南丰《西麓双井黄氏族谱》,《凡例》。
(99) 《上海曹氏续修族谱》卷1《谱例》。
(100) 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卷首《凡例》。
(101) 《云溪徐氏族谱》卷5《祖阡基业》,清嘉庆十八年刊本。
(102) 《清江杨氏四修族谱》,《设位报功说》,清嘉庆七年刊本。
(103)(105) 浮梁《郑氏宗谱》,《纪述管理庙祀事绪》,清咸丰十一年刻本。
(104) 吴汝纶著、施培毅等校点:《吴汝纶全集·日记》卷11《制行》,黄山书社2002年版,第4册,第762页。
(106)宜黄《棠阴罗氏永二公三修房谱》,《本支世次传·崇逊公》,清光绪二年刊本。
(107) 东光《马氏家乘》,《马氏宗祠条规》。
(108) 沧州《戴氏族谱》,《城东茔祭田家规十二条》,清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109) 即墨《万氏谱书·东茔立树碑》,清光绪六年刻本。
(110) 《宁乡南塘刘氏四修族谱》卷2《律条》。
(111) 平乐《邓氏宗谱》卷2《律例歌》,民国十三年刊本。
(112) 《歙县桂溪项氏崇报堂祠谱·墓图》,《新例宪示》,清乾隆二十六年刊本。
(113) 广昌《豫章涂氏宗谱》,《祖训家规十二条》,清同治十一年刻本。
(114) 兴国《刘氏重修族谱》,《族规十条》。
(115) 《山阴柯桥杨氏宗谱》卷2《祭产、祭法》,光绪二十年敦伦堂木活字本。
(116)(122) 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卷首《家法》。
(117) 歙县《金川胡氏宗谱》卷首,民国二十一年刻本。
(118) 《黄县太原王氏族谱》,《补遗》。
(119) 泸州《王氏族谱》卷1《坟茔记》。
(120) 宜黄《宜邑谢氏六修族谱》,《家规》,清同治九年刊本。
(121) 沧州《郑氏族谱》,《原谱凡例》,2004年刊本。
(123) 休宁《江村洪氏宗谱》卷14《祠规》,清雍正八年刻本。
(124) 东光《马氏家乘》,咸丰《序》。
(125) 南宫《白氏族谱》,又名《尚书世家》,1995年印本。
(126) 平乐《邓氏宗谱》卷2《祖许买阴地契据》。
(127) 《上海曹氏族谱》卷4《赎购味经堂和瑞堂茔地记》。
(128) 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遂公祠祭田碑记》。
(129) 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新增祠规》,清光绪三十三年刊本。
(130)(131) 《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8《家训》,清光绪十五年刻本。
(132) 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审语》、《祭田》。
(133)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页。
(134) 《东莱赵氏家乘》,《坟墓附保护坟墓布告·清咸丰五年二月九日知县屠道彰保护坟墓布告、清同治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知县郭廷柱保护坟墓布告、清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十日知县魏起鹏保护坟墓布告》。
(135) 绍兴《汤浦吴氏宗谱》卷36《谕禁友竹公坟山碑》。
(136) 张应昌编:《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874页。
(137)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页。
(138) 《宜兴篠里任氏家谱》,《祠墓记述》。
(139) 沧州《戴氏族谱》。
(140) 吴汝纶著、施培毅等校点:《吴汝纶全集·日记》卷11《制行》,第4册,第762页。
(141) 兴国《刘氏重修族谱》,《族规十条》。
(142) 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遂公祠祭田碑记》。
(143) 清江《云溪徐氏族谱》卷5《祖阡基业》,清嘉庆十八年刊本。
(144)(147) 沧州《戴氏族谱》。
(145) 宋荦:《西陂类稿》卷26《文康公赐茔祭田碑记》。
(146) 《安邑郇城路氏族谱》,《西十里铺坟地志》,清同治十年刻本。
(148) 《宁乡南塘刘氏四修族谱》卷2《族规》。
(149) 即墨《杨氏家乘·祭法》。
(150) 《洪洞薄村十甲王氏族谱》卷27《祭祀》,清嘉庆二年刊本。
(151) 南皮《陈氏族谱》,《陈氏祖历复修序》,2000年五修本。
(152) 平定《窦氏族谱》,《墓图说》。
(153) 彭孙遹:《松桂堂全集》卷37《新安孙氏族谱序》,《四库全书》本。
(154) 潮州《洪氏宗谱》第1册,咸丰《岐北世系序》,民国十一年汕头名利轩印务局铅字排印本。
(155) 《项城张氏族谱》子部,嘉庆《再陈家传并茔内支用公钱志》,民国二十五年天津文岚簃印书局仿宋排印本。
(156) 宋荦:《西陂类稿》卷26《祖茔祭田碑纪》。
(157) 滦城《边氏族谱》,《久族会》。
(158) 顿丘,古地名,今河南清丰县;上海葛氏以顿丘为族望,故群体名称前面标出“顿丘”字样;顿丘公会,即葛氏公会。
(159) 《上海葛氏家谱》,《顿丘公会记》、《葛氏公墓记》。
(160) 《万源县志》卷5《教育门·礼俗》,民国二十一年刊本。
(161) 泸州《王氏族谱》卷1光绪《兴设中元会小引》。
(162) 开县《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
(163) 参阅拙著《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64) 宋荦:《西陂类稿》卷26《祖茔祭田碑纪》、《文康公赐茔祭田碑记》。
(165) 《平定潘氏合谱》,《潘氏坟墓记》,清咸丰七年刻本。
(166) 乐寿《陈氏族谱》,乾隆《序》,清光绪二十三年刻本。
(167) 《项城张氏族谱》子部,乾隆《张氏宗谱前序》。
(168) 《金城颜氏家谱》,《刻修家谱序》。
(169) 景城《纪氏家谱》,《系述》,清嘉庆七年刊本。
(170) 泸州《王氏族谱》卷1《王氏族谱序》。
(171) 宋荦:《西陂类稿》卷26《祖茔祭田碑纪》、《文康公赐茔祭田碑记》。
(172) 灵石《何氏族谱》卷7《家训八则》。
(173) 零陵《龙氏六续家谱》卷首下《家规》。
(174) 王日根、张先刚:《从墓地、族谱到祠堂:明清山东栖霞宗族凝聚纽带的变迁》,《历史研究》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