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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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城乡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强调指出:1.股份合作制是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之长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因而既不同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2.必须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承担风险、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客观、公正、合理地界定产权;3.在股份结构的设置上,不宜设企业集体股,但可设置少量的村社集体股。

对乡镇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是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基础的重要内容,股份合作制的推进将会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原有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明晰了企业产权,重组了生产要素,激发了企业内在的活力,拓宽了乡镇企业的发展门路,推动了企业及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和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实际操作中“走样”、“变调”,有的则是指导上的偏差。在乡镇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如果不正视这些问题,找出妥善解决的办法,势必影响改革的进程。

一、关于对改制的认识问题

在对乡镇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当前仍然有许多认识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统一,以便打消疑虑、轻装上阵、快速推进。

一是,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认识模糊。有的把股份合作制与集体经济划等号,有的则把股份合作制人为地向股份制拔高,致使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把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引入了误区。误区之一,集体股(含乡镇村社集体股和企业集体股)设置比重过大,有的地方集体股比例多达80%以上,较为普遍的是50%以上,这样做挫伤了企业干部职工的改革热情,出现了“上面热、下面冷”的被动局面,同时造成了新的模糊资产和更为严重的政企难分。误区之二,把股份合作制象股份制一样地要求和规范,搞得十分繁杂,企业望而却步,严重影响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进程。因此,必须强调指出:股份合作制就是“股份制+合作制”,即集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二者之长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新的合作制和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应该让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因地、因企制宜,充满特色地发展,使其生机勃勃、活力无比。如果我们在指导上失误,必然会把股份合作制引入歧途。

二是,对股份合作制改造心存疑虑。主要表现为“四怕”:一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怕改掉手中的特权而失利丧权。政府的各级经济职能管理部门,特别是改制企业的主管局,在企业改制前一般都或多或少地掌握有企业的人事管理、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力,并向企业收取了行业管理费或利润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必然会触及这些部门的权力和利益,于是管理部门心理上不平衡,感情上接受不了,对企业改制持徘徊观望的态度,甚至明里暗里加以阻扰。二是厂长(经理)怕新的组织机构建立后受约束,丢“官帽”。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并用章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习惯于由当地党政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的厂长(经理)们来说有很大的压力,对于长期依附于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企业来讲也不适应。厂长(经理)们怕新的机构运转不灵,怕在选举中落选,怕股东间扯皮,怕决策困难等等。三是职工群众怕投入股份后担风险。改制企业为了发挥产权“粘合剂”的作用,使职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都要求职工在享受企业分配股时投入一定数量的个人股(现金),这对于投资意识弱、怕担风险的农民群众来讲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名地试点的情况看,动员干部职工入股都是一大难题。四是基层干部怕改革之中出乱子。集中反映在对股份合作制“姓资姓社”问题心存疑虑,认为股份合作制改造瓦解了集体经济,损害了集体利益。担心这样改下去会出乱子,犯方向性错误。“四怕”的存在说明人们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特点、操作办法、指导原则等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在农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压力,没有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判别企业改制,没有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高度来认识问题,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因此,必须下大决心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为股份合作制的推进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为了有利于股份合作制改造工作的推进,在人们思想认识不到位,疑虑较多的情况下除抓好宣传、发动、培训外,应该再下功夫抓好试点,以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效应。面上工作的指导上要遵循积极推广、稳步推进、加强指导、逐步规范的方针。实际操作中,一是要坚持生产力标准,鼓励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把理论上的可靠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结合起来,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应该用生产力标准去统一,这样才有利发展。二是要正确、合理维护各方利益,既要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殖,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又要兼顾经营者和全体职工的利益,否则难以推动。三是切忌操之过急,一哄而起。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干部群众的认识程度、意愿等未达到一定条件时搞单相思,违背经济规律,往往会事与愿违。四是坚持先多样化、后规范化的指导原则,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成熟。

二、关于产权界定问题

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是集体企业改制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改制工作的关键和难点所在。乡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目的是要明晰企业产权,使产权人格化,从而调动企业全体股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发展。集体企业改制中明晰产权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集体股与其他股的界定问题,要正确界定集体股和其他股,就要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合理地对企业兴办过程中各方的投入和承担风险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评估,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承担风险、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等基本原则合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收益、积累收益等较容易处理,而对风险收益、减免税费、土地等形成的资产争论较大,处理界定则较为困难。

第一,关于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应否拥有产权的问题。乡镇集体企业兴办之初,其资金来源一般多为乡镇集体,也有的是由集体和个人合伙兴办,还有的是企业职工带资入厂。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不难界定产权。但是,一些企业兴办之初各方并无直接投入,而是靠乡镇村社担保贷款、拆借资金(企业按规定赔付了利息)等办起来的。企业现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有了一定的积累,那么,这部分企业的存量资产应该归谁呢?各地操作中做法不一、扯皮较多,但多数地方把这部分积累量化给了企业职工或留在企业作了集体股。笔者认为,在这类企业产权界定上应该充分考虑企业兴办时的背景。事实上企业兴办之初没有乡镇村社为其担保贷款办理证照,企业根本无法办起来,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一旦办垮了,乡镇村社事实上要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风险是乡镇村社背负的,而在资产量化时则忽略了这一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尊重企业兴办时的背景,考虑乡镇村社承担了风险责任,合理界定企业的资产给乡(镇)村(社),这样做符合投资收益和风险收益的原则。

第二,关于减免税、费、利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凡乡镇集体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一般都不同程度地享受了政府减免税和管理部门减免费、利,在改制中多数企业都会遇到这个问题。由于各地政策规定和认识程度的差异,处理方法也五花八门,有的将这部分资产界定给国家作国家股,有的界定给主办企业的集体经济组织作集体股,有的留在企业作企业集体股,也有将其全部量化给企业职工作职工分配股的,还有摆在一边暂未处置的。这些作法均有欠妥的地方,这实际上是人们对减免税费利的目的和背景缺乏深刻的分析研究所致。从国家和各级管理部门减免税费利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养鸡下蛋”。获减免税费利的企业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规模一般都扩大了,相应的上交的税费利也提高了,可见国家和各级管理部门多的都收走了,现在又来否认这种政策赠予行为,这显然不妥。再从国家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减免税、费、利的背景上看,一般都是因为企业上交的税、费、利过重,难以承受,因而由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确定给予减免,这种减免实际上是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对自身行为的一种矫正。如果把这部分资产作为国家股则完全破坏了国家扶持企业的本意,改制中成了“化股还国”,不但否定了国家政策的赠予行为,而且国家还无偿平调了企业主办单位的股份(减免费应属企业主办单位);如果将这部分资产作为企业主办单位的集体股或量化给企业职工作职工分配股也难以搁平,且企业之所以能够减免税、费、利又是因为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时是集体企业,这是获减免的前提条件,又难以否认;如果留在企业作集体股或暂时摆在一边不作处置,又未达到明晰产权的目的,留了一块模糊的资产,今后在归属上仍然会扯皮。如何正确界定这部分资产的产权呢?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资产首先归属到企业名下,由投资各方、劳动积累的员工、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方和主办企业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分享,实行论功行赏,差别界定。但是,具体操作上又要充分考虑主办企业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量的问题,因为当初减免税费利主要是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出发争取的,非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无法获此厚爱的。至于各方到底应该占多大比例问题,难以确定一个数字,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确定。

第三,关于明晰土地资产产权问题。乡镇集体企业既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又有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在土地使用的形式上,又有占用土地、行政划拨和国家出让等三种主要形式。目前,改制企业一般都回避了土地问题,这样,改革实际上是不彻底的,同时可能会留下许多的后患,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因为土地资产是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生产要素,明晰土地资产产权是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如果将土地这块资产产权留下,一是留下了一块模糊的资产,二是不利于土地的管理。改制中应区别土地的性质,按照土地使用的不同形式分别纳入企业资产的评估和界定范围。这里应该说明的是,采用行政划拨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对土地评估出现的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也必须正视企业改制前对土地的投入,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的部分有的是由企业创造的,国家和集体不应将增值部分全部作为自己的。

三、关于股权设置问题

改制企业一般设立了乡镇村社集体股,企业集体股、个人股(含职工个人分配股和新投入现金股)、社会法人股等。对于这四种股份的设置,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有争论和难以把握的主要有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企业集体股的设置问题。在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初期,按照农业部[1992]24号文件即《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的精神,多数企业设立了企业集体股。目前,有的改制企业仍然沿袭了设置企业集体股的作法,其实这种作法理论上讲不通,实践上也无好处。这是因为企业改制后,其资产的最终所有者都是相对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股东,设企业集体股,使企业自己成为自己的“股东”,这与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理论相悖。实践中这样作就相当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初农业生产上搞的“水统旱包”,实际上留下了一块模糊不清的资产。若按照同股同利或约定回报率的作法,这部分资产将随企业的发展而增大,而企业集体股的股权最终根本无法界定。若摆在一边不参与分配,也同样存在最终界定给谁的问题,因此,今后最好是不要再设企业集体股。

第二,关于乡镇村社集体股的设置问题。按照产权人格化、政企分开的要求看,在集体企业改造中似乎不设乡镇村社集体股更好,但是,如果不设乡镇村社集体股,一是不符合投资收益、风险收益等基本原则。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量化资产明确产权的要求和企业兴办过程中乡镇村社付出的劳动价值、投入的资金等情况来看,理所当然应该明确界定一部分资产给他们;二是从农村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来看,运转上如果离开了乡镇企业提供的经费也不现实。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企业可以不再向主管部门交管理费和利润,村社运转经费必然出现危机,以工补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基层组织运转的经费都断了源。这不利于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会挫伤基层干部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量化资产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乡镇村社的股份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当然,乡镇村社集体股从其产权关系看,仍然有虚似的问题,未能实现产权的真正人格化,可能成为新的政企不分的温床。但是,这些问题只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注意,或多或少是可以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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