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应当为国有企业改革正确导向——《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导向论文,经济体制改革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当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理论界对国有企业改革讨论的热切程度。如何才能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建立什么样的企业模式;以什么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似乎有一种时尚,试图从西方经济学中的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经济学那里寻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依据,产权明晰化、股份制和公司化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代用词,而谈产权则言必称科斯。这种理论导向有无片面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如何借鉴西方经验和西方经济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就是把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公司?新近由高鸿业教授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书,(以下凡出自该书引文只注明页码)对这些重大理论问题做出了鲜明的回答。该书提出的下列观点,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一、不能用西方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基础。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前途,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命运。能不能用西方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呢?该书的作者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借鉴其某些分析方法是可以的,但从根本上说不能作为我们的指导原则。”(第94页)
西方的产权理论主要由“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及其推论构成。“科斯第一定理”试图证明,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不论产权的初始安排怎样,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的有效率配置。“科斯第二定理”试图证明,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安排及其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该书作者们认为,科斯定理立论的前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其结论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私有制的市场机制不但能够有效率地解决一般情况下的经济问题,而且还能有效率地解决庇古等人认为市场不能解决的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如果用科斯定理来指导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有可能把私有化偷偷地塞进来。
该书作者们指出,科斯定理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它开创了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法学经济学。至于能否把它推广应用于解决其它经济问题或其它领域,在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有争议的。有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最重要的错误是忽视了收入分配效应。科斯定理只是论证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它忽视了不同的产权分配方式可以导致不同的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分配的差异是不同的产权分配所造成的最重要的后果。而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可以导致生产下降,社会动乱,朝代更替,甚至社会制度的改变。“谈论产权的改变而忽视它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就是抽象掉了这一问题的最主要的内容。”(第18-19页)
作者们进一步指出,由于以下两个原因,科斯定理不能应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第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完全否定公有制的存在。应用科斯定理就完全排除了公有制存在的可能性。第二,科斯定理所说的效率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源的最优组合,而不涉及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而我们所说的通过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不仅包括配置效率,还包括通过巩固和完善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来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科斯定理所说的效率跟我们所说的效率在内涵上是不同的。
在社会主义中国搞改革开放是史无前例的。自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就没有照搬外国的模式,而是坚持走边摸索边改革的道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这个理论在《邓小平文选》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党代表大会文件中都有过系统论述。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应当是用这个理论而不是西方的产权理论来指导。
针对理论界一些人过分推崇和盲目照搬西方的产权理论的倾向,作者们呼吁“开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研究”(第38页)。有学者提出,早在科斯以前100多年,马克思就创立了科学的、系统的产权理论。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关于在(财)产权中所有权起决定性作用的理论,关于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的论述,关于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理论,以及对产权的历史形式的考察,构成了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完整体系。我们必须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为指导,研究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界定),产权保护和产权管理等问题,逐步建立适合中国情况和改革需要的产权理论。
二、产权改革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内容
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效率。产权改革是要明确划分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不是其全部内容。产权改革不是搞活企业、提高企业效率的唯一途径。只强调产权改革,而不谈国有企业其它方面的改革是片面的。作者们针对理论界有些人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只谈产权,不谈其它的倾向,鲜明地提出“不是产权就是一切”(第99页)。谈国有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同样必须重视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办好企业,很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认为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就万事大吉,是不切实际的”(第99页)。
作者们分析说,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分工和协作高度发达,企业为了不断生产出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必须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加强与外部联系,保持产前的供应过程和产后的流通过程与生产过程密切衔接,做到产供销顺利运转;另一方面,要按照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科学地组织生产,使生产过程稳定、持续和高效率地运行。这就需要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责权利统一的企业内部责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企业领导体制,企业劳动体制,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等等。而这些方面的改革与完善,都不是产权问题,产权改革不能代替这些改革。
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是企业诸生产要素中的活跃的能动的要素,企业活力的大小,企业效益的好坏,与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的高低是同向关系。作者们认为,“办好企业,最重要的是抓好人,组织好人,充分组织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第100页)国有企业只有在巩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前提下,强化民主管理和劳动管理,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使企业保持旺盛的活力。只谈产权改革而忽视人的因素,同样是一种片面性。
要办好国有企业,还要抓产品的更新换代,抓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抓降低成本和内部核算,抓市场占有率。这些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不是通过产权明晰化就可以迎刃而解的。因此,作者们认为,“老是在产权问题上兜圈子,于办好企业是不利的”(第101页)。
三、现代企业制度不等于股份公司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但是,在“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一些误解。有的把现代企业制度等同于公司制,似乎搞现代企业制度都要公司化,而且都要搞成股份公司,并把股份有限公司等同于上市公司,似乎一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就都要上市。针对这些误解,作者们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按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公司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第4页)“如果把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统统股份化,似乎舍此不成其为现代企业制度,那就未必是如意良策,也未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第210页)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作者们认为,在部分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公司制,当前还只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探索形式,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试验。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究竟如何界定,股权结构如何设置,法人股和国家股如何操作、如何管理,诸如此类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即便是探索和试验,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公司制,仍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使国有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优势。
作者们提出,在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速建立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制止国有资产在股份化过程中的严重流失。第二,在实行股份制过程中,舆论宣传应做正确的引导,应引导人们去投资,而不要引导人们去投机。第三,要坚持和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关于怎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者们提出的设想是:凡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工业企业,如钢铁、有色金属等从矿山开采到冶炼的原材料工业企业,石油、电力、核能等能源工业企业,交通、邮电、运输、铁路、航空、航运在内的运输通讯企业,电子、生物工程在内的高科技企业,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保险业,森林开发、水域开发、矿山开发的基础行业,以及主导市场大流通的原材料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批发行业,必须实行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类企业一般不得由其他经济成份参股。
上述这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形式,委托法人代表,实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制,严格经济核算,对职工实行合同制(不是雇佣制),规定职工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对于那些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过程中不应该改为国营或实为国营名为大集体的企业,以及大跃进中办起来的“五小”地方国营企业,尤其是对于其中的长期亏损户,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公开拍卖或租赁。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那些不应当由国有企业负担的问题,应当改由政府操办,归入财政统一管理。同时,要规定不论国有企业、集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都要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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