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_反倾销论文

反倾销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_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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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时七个月的艰苦调查,外经贸部终于在1998年7月9日发布公告,对来自加、韩、美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倾销案做出肯定性初裁。至此,中国新闻纸产业以自己的勇气和勤奋,为国内首例反倾销案划上了第一阶段的圆满句号。

此后不久,国内九大新闻纸厂与其代理律师在北京联手召开了情况通报会,作为中国首例反倾销案,会议得到各媒体的积极参与。

一方是新闻纸生产商,一方是作为新闻纸主要消费者的传播媒介,却在为抵制国外新闻纸倾销共同努力。在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中国的传播媒介能如此不遗余力地为增加自己的生产成本而摇旗呐喊,足见反倾销之于当今中国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平竞争的武器,抑或新的贸易壁垒?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得了这样一组数字:

从1969年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108起,涉及产品3000余种,贸易额超过千亿美元,其中有三分之一发生在90年代以后;而这3108起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发起。

上面的数字也许能大致勾勒出反倾销在当代国际贸易中的走势与地位。确切地说,用以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国际经贸秩序的反倾销,在大幅削减关税、全球经贸日益走向一体的今天,不仅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也正在成为一些国家进行新一轮贸易保护的有力工具,即“非关税贸易壁垒”。

因而,这是一柄日益锋利的双刃剑。

先看看这柄双刃剑闪亮的一面。

这要从反倾销的实质谈起。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被认为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反倾销文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倾销要符合三个条件: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本国的正常价值;该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反倾销的实质是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经营行为,以维护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刚刚初裁胜利的中国新闻纸反倾销案,就是说明这一实质的典型例证。

1996年我国进口新闻纸35.37万吨,占国内总需求的40%,且以平均每吨低于国内新闻纸1000-1500元的价格出售。这样,在当年国内新闻纸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供82万吨,求90万吨),国产新闻纸的价格增幅反比上年回落了近8个百分点。到1997年上半年,国内新闻纸的价格开始呈负增长,原来19.7%-27%的平均增幅骤变至-4.5%。国内产业受到巨大的冲击。

而据有关专家分析,如果进口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到国内总需求量的10%,即为临界点;如占到15%,即为威胁点,部分中、小企业就要减产或是停产。由于国外新闻纸的大量低价涌入,致使1997年全国纸张订货会上,15万吨国产新闻纸未能订出。国内九大新闻纸厂家普遍开工率不足、产量下降、销售停滞、库存增加,市场份额大幅度减少。

而中国新闻纸产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台后的奋力一搏,就是希望借助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得一片公平竞争的天地。

再看看这柄双刃剑的另一面。

说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为自己营造的“非关税壁垒”,原因有二:

首先,部分谙熟此道的发达国家产业界,常常利用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问题上的经验匮乏,对来自这些国家的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然后在鲜有应诉的情况下单方面裁定,以高额反倾销税将对自己有威胁的产品拒于国门之外。

其次,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滥用反倾销。如将一些已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划归“非市场经济”类,人为增加应诉难度;或在选取替代国时超出被调查国的消费水平;或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予单独裁定,实行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统一税率;且调查不透明,随意性大,借此保护本国产业。

我国之所以成为反倾销第一大受害国,便与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政策密不可分。中国于1992年即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实践中扎实推进各项经济体制改革,但此举在很长时间不能得到欧美等国在考虑反倾销问题时的重视。在做反倾销调查时往往采用第三替代国的价格,并将产业基础及消费水平高于我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如美国、日本、奥地利、挪威等,在这种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下,中国产品往往一“反”即败,最后大多以拱手让出市场而告终。

直到1998年4月27日,欧盟外长理事会才通过去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决议,将中国、俄罗斯从其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去除。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今后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都按市场经济国家处理,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解决方式,中国必须提交充分的能说明自己产品是按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的证据,以争取获得以本国产品价格为参照的资格。这无疑人为加大了我国产业应诉反倾销的难度。

在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中,法国尤为积极,对我国自行车和鞋类的反倾销申诉均由法国而起。探究原因,便会发现其与法国的工业结构特点及政府的态度紧密相连。

中小工业企业在法国的工业结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中小企业49%的营业额是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实现的。在5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中,有68%无出口能力,产品销售主要依赖本国或欧盟市场,排斥和敌视外来商品。中国对法出口商品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较大,恰与法中小工业企业利益发生尖锐冲突;另一方面,法国政府迫于失业压力,对于结构性失业十分恐惧,不敢轻易进行工业结构重大改造,而是采用尽量保护、扶持的政策,排斥国外产品,并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他国采取歧视性政策。

反倾销之于中国尤为重要

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对美欧等国的连年贸易顺差,是我国屡屡遭受歧视性反倾销的内在根源。至今我国已遭遇反倾销调查302起,其中72.8%发生在1991年以后。仅1996年,中国就遭到反倾销调查30余起,占全球被调查总数的六分之一,90年代以来更是以平均每年10-20%的幅度递增。1996年以来,国外反倾销开始指向中国涉及金额大,就业人数多的传统大宗出口产品,如鞋、玩具、服装等,成为今天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大拦路虎。

此外,反倾销税一征就是五年,这种人为筑高的关税之墙,使得我国即使在加入WTO后,在这些商品上仍然难以获得关税减让的好处。

令人关注的是,在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遇歧视性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国内市场却频频受到海外倾销产品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导致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除了众所周知的新闻纸产业外,在钢铁、化工、汽车、计算机等行业,都大量存在着海外进口产品倾销国内市场的问题。比如,原来依靠某进口部件的国内某产业,经过多年学习摸索,在准备建厂自行生产这一产品时,这一部件的进口价格却骤然下降,且降幅惊人,已低于其正常价值,即使国内新建企业再怎么降低成本,加强管理,也无法与之抗衡,这就是依靠倾销抑制一国新兴产业建立的典型实证。

谈及中国的反倾销现状,曾参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起草工作的环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雪华给我们讲了这样一件事:在国内媒体集中报道某企业面临国外产品倾销,困境重重的时候,王雪华曾致函这家企业,问询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函件发去,却如石沉大海。这件事,也许多少能看出我国企业界,包括一些知名的大企业对于“反倾销”的认识理解程度。

作为倾销与遭遇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国内企业界并未对此给予足够重视,既使危害已经刻不容缓,却仍盯着政府的行政扶持,而在目前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国内企业贪一时之安逸的结果,很可能是养虎为患,市场份额遭到蚕食。为此环中律师事务所贺京华提醒人们注意,倾销产品不一定比国内产品的价格低,企业界必须时刻监视市场份额的变化,对自己的竞争对手多一分了解,以防遭受打击时,措手不及。

而遭遇国外反倾销时,明明是合理合法的出口行为,一些国内企业也不及时应诉,而是躲着走。有的企业心存侥幸,指望其他企业或行业商会去应诉,自己搭顺风车。遭到美方反倾销的碳化硅出口企业即是如此,本来几十家企业被调查,最后应诉的却只有6家。而中方胜诉仅一个月,那些躲避风头的公司又一拥而上,大大挫伤了应诉企业的积极性。

现实已经反复证明,无论是面临国外倾销,还是遭遇反倾销,回避只会使对方变本加厉。走向国际市场也好,发展壮大自己也好,坚决反倾销和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都应引起政府和产业界的特别重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步伐。而这次新闻纸反倾销的初裁获胜,也给国内产业界一个启示:即企业只要团结起来形成合力,寻求得力的法律援助,即使是在国际经贸交往中,在发达国家面前,同样可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及应对工作尚待完善

由于我国的反倾销工作开展得相对较晚,故目前在企业界、法律界及政府工作方面都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从企业角度讲,除了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在出口市场上无序竞争、低价竞销外,还要强化法律意识,掌握应对及使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的基本知识和技巧,勇敢地运用这一武器保护自己的应得权益。

1993年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弹簧垫反倾销调查,涉及国内数十家企业,而最后只有浙江一家企业的厂长只身赴美应诉。结果这家企业的产品获得了远远低于其他企业的税收待遇,保住了自己的出口市场。现在,许多国家纷纷将出口量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中国产品视为反倾销的主攻目标,一“反”就是一大类产品,一“反”就是五年以上。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我国企业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也将更加严峻,积极应诉有利无弊,即便是可能败诉的企业,也可通过与对方达成中止协议后,提高该产品的出口收益。而消极避诉,只会遭到更大的损失,丢掉更多的市场。

此外行业协会及商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极为重大。此次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初裁获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九大新闻纸厂多年来诸多方面的通力合作,没有这种建之于利益基础上的联合行动,胜算也将大打折扣。

反倾销条例规定,只有产量占到全国总产量50%以上,才有资格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在目前国内企业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情况下,要达到申请资格常常要涉及几十个数百个企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组织协调,即使在律师费用上,也难以得到统一协调,更遑论其他。

问题是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不少并非由市场发育而成,没有经过市场风雨的磨合,在反倾销这一需要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工作中,很难做到一呼百应,令行禁止,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企业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能力。因此,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完善,是我国产业界在反倾销和应对反倾销过程中能否形成合力的关键。

去年初政府出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在很多方面参照了WTO及各国在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很好地做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也是中国律师能在此案中大显身手的基础。但业内人士也提出,由于起补充作用的《细则》尚未出台,《条例》在一些方面还不够具体,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如缺乏对“地区产业”、“相似产品”等重要概念的提出与界定,可能导致在是否存在倾销这一关键问题上出现分歧;在律师取证与政府部门配合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在重要的“时间限定”上,只对从立案到终裁做了规定,而企业在提出申请之后多长时间能得到是否立案的答复,立案后多长时间可以得到初裁结果,都没有涉及,企业界只能消极等待,这在目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会结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问题。此外条例也没有涉及“司法程序”,利害双方如果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在这一条例中很难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等。

虽然上述部分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法规的相关条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随着今后反倾销案的日益增多,会给政府、企业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而呼唤规定更详尽、可操作性更强的《细则》尽快出台,成为企业及法律界的共同愿望。

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反倾销工作的重视与管理,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建立一套必要的工作流程,尽快协调和衔接好几个涉及反倾销调查部门的工作。同时加强有关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工作,为反倾销调查及应诉提供一个顺畅有效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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