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中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贡献_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论文

邓小平对中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贡献_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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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33(2007)03-0011-08

毛泽东说过,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P762)自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共和国之称谓,首先是实行宪政之国,是民主为本、法律至上、宪法至尊的国家体制。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施行,到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修改宪法,再到今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一历程已过半个世纪。修宪与中国人民的前途和命运紧密相联,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沧桑巨变。在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制宪和修宪的过程中,最令人关注的是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八二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和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私有财产法律地位发生巨大变化的过程中,邓小平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深入研究邓小平与中国私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对邓小平逝世10周年和新中国宪法颁布53周年的纪念,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推动宪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支持农村改革,保护个体工商业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严重干扰,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及其发展阶段、中国国情等问题的认识出现了较大的偏差,特别是1956年“三大改造”的提前完成和随后出现的“三面红旗”,形成了关于社会主义的若干模糊不清的观念:认为商品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的,必须加以限制,甚至消灭;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就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高度的计划经济,以及政企不分、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因此,在经济上坚持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大二公三纯”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观念,在政治上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观念,并用以指导实践。结果,把私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完全对立的地位,从而就使个体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处于受限制、被改造、遭打击,以至于被消灭的境地,给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让“私有财产”乃至这个概念从祖国大陆上消失。

在“文革”中,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资本主义而列为被消灭的对象,自然就没有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不仅在观念上受到种种批判,而且实际上受到排斥和打击。个体工商业一片空白,国营工商业全面停滞,经济委顿,人民普遍贫困。那时不要说什么私有财产,就是整个国家,也没有多少财产可言。即使那个年代极受羡慕的一种人——“吃国家供应”的干部们,也只享受每个月27斤粮、两斤半肉、一斤菜油,每年18尺布、半斤棉花的待遇。工人的供应配额比干部略高,农民最少,每个月每人只有四两油——即使配给他们更多的油票,他们也没钱到粮店购买。祖上留下来的房屋是当时人们唯一的私产—上海的里弄、北京人的四合院,以及农村那些断壁残垣。从1956年到1978年,各种形式的私营经济几乎绝迹。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站到了一个十字路口,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转折关头。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给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带来了转机,可是当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却提出了“两个凡是”的错误口号,使这种转机失之交臂。邓小平在1977年下半年重新工作,又给纠正错误带来了希望。他不负众望,以其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眼光、胆识和威望,承担起拨乱反正的领导责任,并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新的思想、新的观点,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逐渐建立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命题。

贫穷决不是社会主义。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在深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多个场合表明了这样的观点。他反复强调,我们太穷了,太落后了,老实说对不起人民。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得到满足。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我们要想一想,我们给人民究竟做了多少事情呢?所以,现在必须加速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2](P62)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很快扬起了改革开放的风帆。

由于当时最为突出的是农业和农村问题,因此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取得突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党的农业政策、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农村工作的中心。在落实农村政策、推动农村改革方面,人们又开始将五六十年代一度在中国农村实行过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请”了回来。安徽和四川两省则是这一改革行动的先行者。于是,具有“私产”色彩的农村土地大包干开始破茧而出。农民拥有了除了房屋以外的另一部分“个人财产”:承包的土地。自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以后,农民第一次从“集体人”还原为“个体人”。社会主义国家清一色的“公”的概念,首先从农村突破。在当时的条件下,无论包干到户,还是包产到户,都是“犯忌”的,因而只能秘密地进行。这些被视为“犯忌”的做法,实际上恰好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合了拍,因而不但没有遭扼杀,而且还得到了来自中央的有力支持。邓小平明确指出:“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3](P320)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邓小平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支持试验,几年工夫在全国推开,解决了社会主义农村体制的重大问题,从而使农业生产摆脱长期停滞的困境,带动了整个改革和建设事业。

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后,劳动效率大大提高,这就推动了广大农户利用剩余劳力和资金去发展多种经营,分工分业,从事商品生产,使各种专业人才发挥了专长。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有科学文化知识、有技术专长、有经营能力的专业户、重点户。其实,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有着经商传统的东南沿海地区的人们,就冒着“投机倒把”获罪的危险,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寻找各种致富的机会。浙江温州的家庭小作坊,福建石狮的小商品市场,珠江三角洲的加工业,一时名噪全国。当时广东南海民间的小五金、小化工、小塑料、小纺织、小冶炼、小加工,被人形容为“像野草一般满世界疯长”。

1979年2月,800万上山下乡的知青大军返城,就业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就在当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是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到两年后的1981年,变为101万户,翻了10倍。

面对汹涌的暗流,最明智的做法莫过于顺应和引导。领导层显然一开始就认清了这种形势。当然,由于当时个体私营经济才刚刚起步,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因此,对私营经济采取了一种慎重的态度。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这就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充分肯定了多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和作用,首次明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4](P64)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肯定个体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其政治地位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相同。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上的学徒。

毫无疑问,从1978年到1982年,尽管时间不长,中国经历的却是一场空前的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它所遵循的,不再是教条主义的框框,而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指挥棒。这个转折的过程决不是像人们看到的那样一帆风顺,每一步都是行程弥艰。一些深受意识形态影响的力量,时时刻刻抛出各种“帽子”和“绊脚石”,干扰着改革的步伐。

集体和个人,姓“社”与姓“资”,要“公”还是要“私”,舆论和指责铺天盖地。邓小平,这位在长江支流边上成长起来的农民儿子,以一贯的务实主义精神,抵抗住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有人批评包产到户是否定集体经济,“搞私有化”,邓小平就回敬他们“思想解放不够”,包产到户“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5](P151);有人说个体经济是“剥削和资本主义”,建议取缔,邓小平回答“看一看再说”,“关键是发展生产力”[3](P315),事实上是对个体工商业者采取了保护的态度。就这样,历史前进到了1982年春天,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即1981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召开,全面肯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6](P21)改革在这里真正完成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弯,该年年底通过的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作为这次转折的总结和成果出现。

1982年11月通过的这部新的以“五四宪法”为蓝本、制定时间长达两年零三个月、八易其稿的宪法,保护了个体工商业者的利益,重新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伸张了公民权利。个体经济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私有财产”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的内涵出现在宪法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内容在宪法中没有提及,因此,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有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在经济的迅猛发展面前日益显露出其固有的缺陷、矛盾,因而理所当然地逐渐被取代。不过,学术界认为,这较之1954年、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已经更加完整和具有进步意义。

二、允许部分先富,私营经济合法化

据报载,1980年3月的一天,在邓小平的家乡四川省广安县发生了这样一件有趣的事情:一列火车拉着从黑龙江省运来的20吨玉米,刚停靠在前锋火车站的站台前,有人就在车皮上贴了一张白纸,上面写着几个毛笔大字:打倒邓小平!过不多时,就有人在大字下批注:“你还想不想吃黑龙江玉米?”这样的回答,显示了广安人与邓小平一样的性格特质:务实。务实是邓小平全部理论及其实践活动最为根本的内在品质与哲学理念。经历了动荡萧条与物资短缺的广安人,终于想明白了一个道理:吃饱肚子,过好日子,比什么都强。这个道理也在全中国10亿人心中被反复掂量。

这里有一个例子,是邓小平一再提到的,即个体私营经济起步时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傻子瓜子”的经营者是安徽芜湖的年广久,这个敢闯敢干的徽商后代,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因“投机倒把罪”两次蹲大牢,七十年代末“不顾危险”重操旧业——炒“傻子”瓜子,因此得以致富。当时有人主张要对他“动一动”,但邓小平的意见则是“放两年再看”。面对越来越多的私人企业和剥削现象,1982年中央政治局经过慎重研究,采取了“看一看”的方针。到1983年1月12日,邓小平对国家计委等有关负责人说“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2](P23)时,年广久已经拥有百万家业,是中国家喻户晓的致富典型。无疑,对财富和物质的向往是人类的天性,而年广久不仅仅是一个改革的符号,更是压抑了20多年创富激情的中国人的典型代表。其实,早在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邓小平就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3](P152)这是全新的思想和主张。邓小平说这是一个大政策。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蕴藏在广大农民中的生产积极性又一次迸发出来。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这群活跃在生产要素最具活力环节的人,静悄悄地改变着人们对财富的观念。曾受“平均主义”、“财产公有”思想影响多年的人们,对财富的欲望开始扩张,他们希望像“万元户”一样盖房子,置办组合式家具,拥有“三转一响”(即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和收录机)。他们烫头发,穿喇叭裤,唱邓丽君的歌,随身携带“三洋”牌录音机,把14英寸的飞跃牌、熊猫牌黑白电视机摆上大街,都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然而,就在这波追求财富的巨浪中,“八二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的局限性就显露出来了。当时,个体经济被定位为公有制的“补充”,只是作为解决就业的一个渠道被提倡鼓励,没有人想到它会迅速发展壮大,并因为雇工的问题,面临性质的争议。“致富带头人”年广久等都被卷了进来,引起《人民日报》连篇累牍的争论。

198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要求对私营经济“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事实上是对私营经济采取了保护的政策。总之,党和国家并没有急于就此做出规定,而是放任其发展。关于雇工性质问题的争议传到邓小平那里,后来就有了他在中顾委全体会议上那段非常有名的话:“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了吗?”[2](P91)

在邓小平的影响下,高层的声音越来越温和,赞成的声音越来越高亢,学术界的行动越来越积极。1986年夏天,《光明日报》和《经济日报》联合在北京开会,许多学界名人都参加了,会上形成一个纪要,主要讲了三层意思:第一,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之势;第二,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利大于弊;第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经济是可以控制的,不至于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制度。这三点意见的精神后来写入了1987年1月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5号文件中,指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少数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该文件一方面去掉了以前对雇工人数的限制,另一方面对超过雇工人数的私人企业明确提出“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7](P1237)的“16字方针”。

1987年秋,中共十三大召开,第一次以党的文献的形式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地位及其作用,报告明确指出:“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我国的私营经济“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该报告充分认识到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对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至此,党和国家正式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并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这是中国经济结构自1956年以来最重要的变化,表明全民、集体、个体经济三分天下的局面,已经被全民、集体、个体、私营经济所取代。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私营经济的变化只是一个缩影,映射的是整个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变迁。

三、突破“左”倾阻碍,消除私营企业主疑虑

似乎是应了“历史总在曲折中前行”那句古训,经过1987年到1988年“思想大解放”的短暂辉煌,1989年后因为种种原因私营经济再次跌入谷底。这次他们面临的是来自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很多私营老板把企业交给集体,化私为公。当年的9月25日,年广久终于没能逃脱第三次牢狱之灾,这个大字不识、账本都看不明白的文盲,却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捕入狱,“傻子瓜子”公司关门歇业。山东私营企业主王廷江将自己600万元资产的陶瓷厂献给了集体。远东集团老总蒋锡培将自己年销售额1800万元的电缆厂拱手让出,由此获得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红帽子”。农村一些地区也出现倒退现象,有人借口“壮大集体经济”,要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

理论界也在1990年前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反常思潮。密集的连珠炮似的上纲上线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批评文章、帽子满天飞。这是“文革”结束后十分罕见的现象。这种令人不安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带来的是私营企业的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据全国工商登记数据显示,1989年下半年,全国个体户注册数减少300万家,1990年上半年,私营企业从9.06万户下降到8.8万户,1991年略有回升,达到10.7万户。在政治风险加剧的同时,市场萧条的打击如影随形。随着治理整顿,国家经济紧缩,贷款无门,“三角债”缠绕,1991年,全国私营企业实现利润下降67%,仓库里产品堆积如山,大批私企关门倒闭。

回潮之风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后告一段落。“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深圳发展这么快,是靠实干干出来的,不是靠讲话讲出来的,不是靠写文章写出来的。”[2](P372)88岁高龄的邓小平,思路异常清晰,语言犀利逼人,每一个词句,都毫不留情地刺向那些阻碍改革开放的思维和力量。他还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科学判断标准,进一步扫除了思想障碍,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道路。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宏伟事业的又一个重要转折点,使社会主义事业迈出了极其重要而又坚实的步伐。

南巡之后,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全面确立,取代“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为中国的所有制改革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模式提供了新的理论根据。这一条,很快写进了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中。这次修改了九条,其中就包括删除有关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8](P19)

当年“两会”结束后的6月,中国私营经济研究学会在山西太原召开成立大会,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因故不能参加,于是给大会修书一封,这篇名曰《很大的题目,很短的文章》的千字短文,从理论的高度,集中阐明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这篇文章8月份在《光明日报》原文刊登,引起学界震动。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邓小平曾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2](P374)私营经济发展壮大了,人们的财富增加了,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却不完善,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隐患。经历了太多风雨飘摇的私营企业主,缺乏对政策的信心以及再生产的热情。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是在一种痛苦和荒诞中度过的。当时出现了两种现象,要么花天酒地,想方设法把钱糟蹋完,“包二奶”就是在那时出现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将财产转移到国外。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但仍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8](P527)明确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这还是第一次。1995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不仅肯定了这一政策,而且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江泽民在这次中央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也重申了这一精神。所有这些,都为中共十五大重新评价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地位,在观念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开。这次党代会就对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和保护来说,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把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和定位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前所未有的高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上升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重申“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二是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把“三个有利于”作为确定所有制形式的根本标准,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于是,私营企业主的担忧才慢慢减少甚至消除。自那以后,私企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成风。那年,苏南摘掉集体私有制“红帽子”的私企超过5000家。全国统战部和工商联、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第四次私营企业”调查显示,全国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企业戴过“红帽子”。

四、顺应国情民意,私产保护入宪

历史的车轮不会停止前进,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各阶层的人都拥有了与自己的社会资源相匹配的“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本质上不仅仅是富人的事,它与每个公民相关。几乎没有人可以否认,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阶层。这个阶层的代言人——全国工商联,从1998年“两会”开始,共三次提交团体提案,要求立法保护私有财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迫切愿望,开始凝聚成一种共同的政治诉求进入国家主流渠道。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议和十五大的精神,第三次修改“八二宪法”。这次修正案共6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原来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9](P18)。这一次对宪法的修正,旨在进一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不仅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是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凸现了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作用,进一步阐明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为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措施,从而有利于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如此,报告还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等的身份、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提出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这些人的劳动要承认和尊重,对这些人的收入也要予以承认和尊重。“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报告还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10](P26)

时隔不到一年,即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11](P14)。党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有了更为明确的、清醒的认识。

面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伴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私有财产的与日俱增,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呼声不断,且日益高涨。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共十六大召开后,社会各界修改宪法的要求更加强烈。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已越来越成为共识。中共中央顺应民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2](P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12月底召开的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步审议,并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十六大精神,再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反映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需要解决的实实在在的问题。

私有财产权能够在今天写入中国宪法,其最神奇之处或许就在于——中国历史一直是一个“去私”的历史。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认为“私”是万恶之源,它使人变得奢侈、贪婪,甚至铤而走险。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种“均贫富”的思想长期主宰着中国人的财富观念。文明发轫于财产权,滥觞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甚至极端的仇视心理。与其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概念第一次写入社会主义宪法,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史上“破天荒的创举”,不如说这是中国对近3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一个接纳与肯定,由改革开放衍生而出的“私有”概念,从被打击、被排斥到被接受、被保护,漫长而曲折的全过程终于圆满终结。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外交流的增多,人们不能不反思一个问题:私有财产长期以来被视为资本主义而处于打击消灭之列,为什么我们越反资本主义,我们的社会主义越纯粹、越彻底,中国却越来越穷,与世界的差距越来越大?现实促使中国共产党人反思过去的历史,重新认识资本主义,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邓小平的资本主义观。邓小平的资本主义观是中共认识资本主义所取得的第二个阶段性的理论成果,是私产保护能够入宪的理论前提和基础。

邓小平的资本主义观的第一个特点是生产力标准,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则是他的一大理论创新。他不仅明确指出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极大胆地说:“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从中国在极贫穷落后的情况下进入社会主义,中国的生产力还不发达、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事实出发,邓小平认为,一切能够推进中国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手段都可以利用,都要利用。以能最大程度地推进中国目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思考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依据,而不是用理想中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作依据。这是邓小平与建国后毛泽东在思考资本主义问题上的重大区别。

邓小平的资本主义观的第二个特点是辩证性。毛泽东曾说过:“资本主义道路,也可以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不搞社会主义,那资本主义势必要泛滥起来。”从中可以看出建国以后毛泽东对资本主义的认识:资本主义是罪恶,它和社会主义是敌对的、你死我活的关系。这种极端的有失偏颇的认识直接影响了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所以,尽管毛泽东也曾对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一而再、再而三地发起冲击,但最终又都不得不返回到那个模式中去。与毛泽东相比较,邓小平的资本主义观则比较辩证。他一方面看到双方的不同和对立,另一方面更意识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人类近代文明的结晶,双方可以互相学习、互相利用。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就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他还反复强调列宁提出的学习资本主义的观点,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就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不怕资本主义,这是利用资本主义的前提。

正是邓小平的这种资本主义观使曾经在长时期内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个体私营经济在短短几十年成长为社会主义经济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正是渗透在邓小平资本主义观中的这种极具鲜明个性特点的务实精神使几千年来被深恶痛绝的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载入宪法,成为新中国五十多年制宪和修宪历程中的一座不可磨灭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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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中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贡献_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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