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_社会保障论文

论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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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它关注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以求得社会的安全。在市场经济主宰人类社会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已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人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及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约束,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引下,使得各自的保障行为逐渐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当一个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以后,它对每个人,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即社会保障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社会保障之所以具有强制性,就是因为社会保障是一项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制度,如果仅由某些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由决定参加与否,必然造成对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影响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如果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因为各个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障的倾向不同,自愿参加社会保障的往往是那些生活、工作等风险性较高的成员,这样就不能很好地使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化,社会保障的作用也无法发挥出来。

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特点,是通过国家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国家作为一定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有着最为权威的力量,当国家借助于法律、法规,将一定时期、一定的社会保障行为加以规范,并使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时,这种社会行为便会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所以从一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必须发挥国家的这种强制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1.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欧洲的福利国家大都实行一种以国家为主体,以高税收为基础,对社会成员普遍实行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很明显,这种保障制度赖以存在的资金基础是高税收,而税收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按固定比例对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的、无偿的分配。所以,在这种以高税收为基础的高保障制度中就已经体现出明显的强制性特点。

2.南美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核心内容就是实行强制性储蓄,建立个人帐户,把强制性储蓄的功能私人化,并结合指数化年金市场,把储蓄积累转换为退休者的养老收入。智利的通常作法是:在建立了一定财政结余储备的情况下,政府规定各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每月从每个职工的工资中扣除10%,将这些工资存入每个职工的个人帐户中去,从而构成养老基金的资金来源;同时,国家对于基金公司的运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监督基金公司的资金流向、贷款发放、投资内容、投资方向、控制各种证券的发行,以尽量减少基金运营的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3.亚洲新兴工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亚洲新兴工业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也较为突出。尤其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别具特色,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种制度十分重视储蓄在经济增长以及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它要求雇员和雇主必须按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存入雇员帐户下,由中央公积局统一管理,通过强制储蓄,可以有效地积累保障资金,实现职工对其本人退休养老的自我保障。

从以上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可以看出:国家借助于政权的强制力,成功地扮演了一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一个完善、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手段的强制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建立,关系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系到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力争超前,给企业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等诸项改革驾桥铺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的受益基准制,其显著的特点是社会保障费用完全由国家或集体承担,职工个人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防止其流入个人的“腰包”;同时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GDP的水平很低, 经济发展刚刚进入起飞阶段,社会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持续快速健康地实现经济增长。因此,从效率和公平的边际效益的比较来看,人们追求更多的是效率,以便在较大范围内实现较高程度的富裕。所以,我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注重鼓励个人劳动的激励机制的有效性。鼓励个人努力工作,增加收入,从而享受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其次,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不能把社会保障搞成向西方福利国家的“财政包袱”,而应对整个社会形成适当的积累率发挥促进作用,要在鼓励人们多工作,多收入的基础上鼓励人们多储蓄,多积累,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上。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要优先在农村发展起来,维护农民利益,使中国9亿农民生活上有保障,从而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进一步巩固农业在整个国家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从我国现实国情和以上的考虑出发,我国应选择建立一种以供款基准制为主、受益基准制为辅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混合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考虑到在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城乡之间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力争实现一种比较平稳,顺利的变革,养老保障部分主要采用供款基准制,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医疗保障,失业保障部分可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受益基准制,实行工薪税的办法。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坚持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以《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障费用问题,是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正常发挥其保障功能的核心问题,也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通过法律的形式,重点解决保障费用问题。国家通过工薪税和其他财政性支出设立专门机构开办社会保障基金和专项保障基金,统一管理;企业从留利中拿出部分利润为职工提供部分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并将其定为专款不能随意克扣;职工个人应普遍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实施强制性储蓄,为其养老、医疗提供费用保障。与其相适应,还应更进一步制定《养老基金法》、《失业保险法》和《医疗保险法》,使具体的社会保障行为制度化、法制化。

2.严格实行供款基准制的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强制储蓄,建立个人帐户。

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解决隔代人之间的利益调整问题,对于年轻人,可以从工作之日起直接进入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个人帐户,开始进行储蓄积累,完全按新规则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但对于老年人或已经工作多年的中年人来说,他们过去完全是在受益基准制体系中,当体制变革后,如何安排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并确实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就显得棘手,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的这部分人过去的收入是低工资,其结余积累的资金已经被财政部门或国有企业吸收,又用于重新投资,形成了新的企业资产或各种基础设施,所以他们在过去已经做出了贡献,社会积累中包含着他们的份额。因此,可以设想采用折算贡献,重新划拨资产,组织养老基金这类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保险范围难以扩大,统筹经费难收取,离退休金难支付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策,认真推行供款基准制,通过对中老年人贡献的折算和年轻人的现有贡献,规定合理比例,强制储蓄,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同时要制订《养老基金法》,成立并规范各种基金公司和保险机构,确定基金的统筹标准,管理、监督基金的运营。

3.设立工薪税,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

设立工薪税之后,税收征管部门可统一征收,将每一工薪支付单位的一定比例作为供款进入帐户,再按一定比例作为工薪税收入财政性社会保障科目,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失业救济费用。在医疗保障制度中,应当建立一种由个人和社会共同负担的付款机制,即先从个人帐户的医疗科目中支付,如生重病,超过个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社会保障按保险方式支付。在失业保险方面,可采取企业、职工、社会共同负担的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开办专项保障基金,统一管理,改变过去那种多头管理和混乱拖拉的局面,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4.进一步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

传统的受益基准制与资本市场基本上没有多大关系,而供款基准制则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联系的。我们即要采用的供款基准制应该由多个保障基金机构在资本市场上投资,所以,它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一是因为多家竞争主体参与资本市场,使得资本市场非常活跃;二是由于每年都有大笔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使得资本市场迅速壮大。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基金的品种单一,交易方式落后,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极不规范,以致保障基金流失非常严重,基金的再生价值低;因此,国家必须制定有关法律,进一步培养和完善资本市场。

5.借助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

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人们还没有把社会保障制度当作是一个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来看待。由于在体制变革时期,国家在社会保障的制度选择上时有摇摆,因此,在法律上,政策上也没有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明确的要求和切合实际的行动,以致于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看法不一,难以形成共识,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也屡遭抵触,从而迟滞了整个改革的进程。而且,新保障制度中的个人帐户制度和工薪税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比较陌生,加之传统保障制度在一些人,尤其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中根深蒂固,为此在短期内要实现体制上的转换,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度地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制订与新保障制度相符合地法律制度,建立一批保证新体制正常运行的组织机构,促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跨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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