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国家经济主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权论文,经济全球化论文,我国论文,国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成为世界各国政治界、学术界、文化界等领域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全球化涵括了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人口、文化、环境等诸多方面,并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记载,1999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10大贸易国,对外贸易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重已经由1978年的10%发展到1994年的44%,近几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虽然有些下降,但是也在35%以上。在利用外资方面,1985年中国利用外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外资的依存度为1.52%,1993年上升到9.02%,近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虽然有些下降,但是也依然保持在7%左右。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提供的资料,作为世界银行最大的借贷国和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利用外资国,中国在1980年-1995年共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329亿美元,是同期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西亚和尼日利亚五国的3.8倍。外来直接投资不仅提供了大约1700万个直接就业机会,而且通过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形式实现了技术引进、产品升级,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借助经济全球化过程当中的源源不断的外来投资和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我国沿海地区才在短期内完成了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
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其一,由于外来竞争加剧必然会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甚至企业破产,失业的绝对人数会增加;产业结构优化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不高也使得就业难度增加。其二,随着市场开发程度日益加深,我国国内民族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保护的空间越来越小,民族产业面临严峻挑战。其三,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因素、经济规模、市场发育、基础设施、政策扶持、人口素质等的差异,在吸引外资方面处于不平衡的地位,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会与东部地区拉大距离。其四,国家的经济安全与主权观念在各种因素作用下受到威胁和影响。我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多方面的冲击,既有发达国家对我国市场和产业有目的的侵蚀,也有来自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有力的较量,还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这些因素形成的外资控股对产业安全的损害、外债规模对经济增长的速度和结构的威胁、外资银行对金融体制的强烈冲击、外贸和外资集中度和依存度过高形成的防御能力削弱,加之我国经济实力、管理经验、政策法律等欠缺,以及西方“国家主权衰落”思想的影响等形成强大的力量使我国的经济安全和主权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正是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存在,我国的知识界对经济全球化的评价褒贬不一。当我国从经济全球化中获益时,就欢呼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是“天堂”;而一旦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受到挫折时,又声称全球化是“陷阱”。这种功利性认识未免过于幼稚。笔者认为,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应当有一个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笔者认为,对经济全球化对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就意味着中国选择了经济领域所有领域的对外开放,原有的封闭、无竞争、受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护卫的经济环境必然会被开放、平等竞争法律环境取代,我国的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商事仲裁、海事法、金融法等需要积极借鉴、移植国际先进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其次,世界各国面临着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例如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浪费、贫困失业、人口膨胀、疾病流行、国际犯罪等问题,迫切需要每个主权国家共同努力解决,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对话不可避免。因此,在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的两重性的同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回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一、继续推进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际经济主权独立
经济全球化是在世界局势总体上趋于缓和、各国都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经济走向国际市场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同时也是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迅速发展,为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提供了空间便利和节约成本的条件下发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经济对外开放度增大,中国经济受全球经济周期影响同样无法回避。我们只能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而别无选择。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应当继续提高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使改革继续朝着贸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方向推进,在经济迅速发展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的条件下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就贸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而言,在货物贸易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总体关税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需要进一步调整;在服务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该领域共包括11大门类和42个部门,其中有的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如金融、电信、新闻),有的部门关系到国家权力(如法律),有的部门涉及日常生活(如汽车修理、美容美发)。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最薄弱的领域,对这些部门,应当尽快按照既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又要适度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的原则,制定或修改相应法律、政策,把服务贸易纳入法治轨道;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应当及时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积极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学会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遏制以往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单边报复行为,维护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
在法治和加强法律与政策的透明度方面,按照《关贸总协定》(GATT)第10条、《服务贸易协定》(GATS)第3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63条的规定,应当增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和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在争端的解决机制方面,应当加强仲裁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
二、积极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安全
加速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在这一过程中,顺应而不是回避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的要求是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最佳选择。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整个国际贸易的历史就是贸易自由化与国家保护之间的矛盾与斗争的历史。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也不例外。就当前我国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架构基本搭起,但尚难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国际经济法的完善的角度看,当前迫切需要考虑在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方面加强法制建设。
1.在吸引外资领域,完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相适应的外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自从20世纪90年代国际投资呈现全球化态势以来,不断加强的各国经济为国际社会制定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普遍性的实体法律规范提供了契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被认为是第一个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实体性多边合同,它第一次将投资问题纳入WTO的法律体系,并对各国通过投资措施管理和引导外资的权利产生冲击。我国目前减免税收为核心的优惠外商的规则将受到以“国民待遇”为主要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挑战。TRIMS要求我国在外资准入领域放宽、外资进入条件放松、外资待遇提高和外资保护加强等方面予以重大调整。为了适应TRIMS协议禁止的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外贸平衡要求等,我国在2001年3月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当中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此外,我们还应当注重审查其它的投资措施可能与GATT(1994)第3条和第11条不相符合的情形,避免诉讼之累。
随着中国经济全方位、全行业的开放,为了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保持市场的可竞争性,防止在若干个领域由于外商直接投资造成的生产和销售集中程度高所形成的支配地位对国内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的损害,应当关注吸引外资中的竞争政策,制定《反垄断法》,并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得律师业务、外语的高质量的人才。从国际贸易保护的历史看,二战之前,各国主要靠关税,二战以后,主要靠以配额、许可证为代表的数量限制。今后的主要手段是利用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为了避免外来经济对国内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的过度冲击,从维护我国的国防安全、幼稚产业、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和防止产业损害、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关税、配额、许可证、进口限制、技术标准等保护手段,以WTO和国际惯例为限度,制定《幼稚产业保护条例》,合理确定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措施,确定各个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等,防止严重污染的、低质量的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的幼稚产业予以必要保护;针对目前外资进入我国时产生的产业结构失衡的状况,改革外资进入的审批制度,使由直接审批为主向间接调控、引导为主转变,以按照产业划分的审批制度取代按照投资规模划分的审批制,即按照《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放开对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的审批,政府只审核限制类项目,并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确认的项目类别而不是投资数额大小划分中央与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进一步健全外债管理法律与政策,控制外债规模,规范对外债结构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而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如何在立法当中既要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又要保障庞大的国际游资不至于破坏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已经成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此外,对我国一系列与外资有关的法律如海关法、外汇管制法、劳动法、环保法和公司法等也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加以修改。
2.在对外贸易领域,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建立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外资法律体系,完善各相关的部门法系统。为避免在加入WTO、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中,国外产品对我国相关市场产生的冲击,在立法上,围绕《对外贸易法》配套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健全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体系,为国内外企业和商品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通过立法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发挥地区优势,避免产业趋同,加速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推动产品出口,提高产品的长期竞争能力。同时,在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金融证券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下,既要鼓励资本自由流动,又要求其有序运作;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的监督管理,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以法律手段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在通信、建筑、环境、旅游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也要建立完善相应法律。
三、努力参与国际经济决策,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平等
经济全球化使中国面临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会在全社会、各个行业形成失业、待业的大军。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解决,必然会酿成社会危机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由于竞争加剧,工人的工资水平、社会福利和劳动保护条件会受到直接影响。因此,必须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立法,强化劳动法特别要发挥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力的制约机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等严重破坏了我们的生存环境,乱砍滥伐、过度开垦导致江河泛滥、沙尘蔽日,经济增长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已经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世界银行去年的一份关于中国环境状况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强劲的经济增长已经给中国人民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利益。经济发展增加了收入、减少了贫困并改善了健康状况。然而,经济增长在使千百万人脱贫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可持续发展理论也正是基于现代工业文明造成的负面影响,即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以及“人口爆炸”所引发的全球问题而提出来的。现在,它已经超越了环境保护的初衷,而演进为一个全方位人类发展的概念、模式和战略。它强调社会发展必须同环境、人口、资源等各方面的协调,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构成威胁。”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平等,主要意味着经济发展不能够以牺牲人权和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这一切的取得必须以参与国际经济决策为基础。
当今世界经济规则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具有优势的传统领域如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自由化程度受到限制,而发达国家具有优势的新兴信息技术产业的自由化过分膨胀:TRIPS规定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技术转让的公平规则和自由化规则未能及时制定:TRIPS取消了发展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国际规范却未能产生;发达国家竟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采取回避态度。就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有一个逐步把高污染、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趋势,而发展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产业,这无形之中把治理污染的负担全部加在发展中国家头上。
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这种经济劣势,根源就在于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等。一方面,对当今世界经济的规则,其合理且可以接受的,我们可以按照其要求行事。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我国也正积极运用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实现民族产业的技术更新换代,增强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待业者向二、三产业转移,到西部地区发展种植业。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意味着我国可以利用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确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这些优惠待遇主要表现在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时间履行义务或较长时间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发达国家应当提供技术支持等。这些优惠不是发达国家的恩惠,而是发展中国家长期争取、斗争的结果。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这些优惠,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另一方面,对不合理和有害我国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要加以反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联合起来,反映自己的主张,避免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同时,也应当呼吁国际社会应当增加协调性,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框架的同时,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的形成,使经济全球化不仅仅只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