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16世纪英国经济发展的程度--兼论“16世纪英国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影响”_经济一体化论文

如何界定16世纪英国经济发展的程度--兼论“16世纪英国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影响”_经济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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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英国经济发展与英国社会转型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英国史研究的热点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史学界围绕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展开了两次国际学术大讨论,研究的重点主要是经济领域,其中尤其注重英国农业的研究(注:斯威齐强调城市和贸易在推动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中的作用;罗伯特·布伦纳用比较方法研究了欧洲国家,主要是英国和法国农村的阶级结构,认为英国农民没有能够确保自己的财产权,这样,有可能把土地集中于资本家和地主手中,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开端”;吉布瓦概括了作为农业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的封建经济活动的三个方面的特征;沃勒斯坦主要从交换关系即资本的流通来研究资本主义是如何在封建主义条件下起源的;霍布斯鲍姆则认为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是封建社会演进的结果,演进首先是从城市开始的;比利时学者皮朗则提出了资本主义起源于商业的观点。参见沈汉、王建娥:《欧洲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研究——形态学的考察》,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除两次大讨论之外,学者们还从政治领域及精神文化领域的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注:英国研究都铎王朝的学者G.R.埃尔顿、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佩里·安德森、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等人从政治领域分别对过渡问题展开论述;德国经济学家桑巴特、著名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等人则从资本主义精神、发生学和宗教伦理、法律、社会纽带、分工等角度进行研究。)。近年来,国内研究16世纪英国经济发展与英国社会转型关系的文章和专著亦继踵而出,使得这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注:如沈汉、王建娥:《欧洲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研究——形态学的考察》;陈曦文:《英国16世纪经济变革与政策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沈汉:《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从中古到20世纪》,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张乃和:《16世纪英国早期重商主义特征的历史考察》,《史学集刊》1999年第1期。)。《安徽史学》2002年第3期发表的黄光耀博士《论16世纪英国经济一体化发展及其影响》一文,通过对“自给自足农本经济的松弛解体和市场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最终形成国内经济的早期一体化发展格局和开放性的对外贸易体制”的论证,得出了“正是由于英国16世纪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相对领先,才导致近代英国率先成功实现社会转型”的结论。初读此文感觉视角颇为新颖,但细加剖析便会发现作者的一些概念,值得商榷。

首先,作者给“经济一体化”下的定义值得斟酌。“经济一体化”原指相互独立的经济体通过某种形式结合成一个经济联合体的过程和状态。最初的一体化是企业的卡特尔或康采恩形式的联合。20世纪50年代,当一体化作为一个世界经济的概念被提出时,它主要是指世界某一地区的各国在经济上的联合。英国学者彼得·罗布森认为,“经济一体化的本意在于以区域为基础,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实现此目标的必要条件包括:在一体化区域内,消除货物与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一切障碍,及集团成员间一切以国籍为依据的歧视。”(注:彼得·罗布森:《国际一体化经济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J.丁伯根的定义是,有关各国贸易的自由化。B.巴拉萨概括为资本与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人为障碍的完全消除。C.金德尔伯格则定义为生产要素国际流动障碍消除,并导致要素价格的均衡化。我国学者也在许多国际经济学论著中阐发了各种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大词典世界经济卷》“经济一体化”词条的解释。“经济一体化,通常指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内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和共同的经济调节,向结成一体的方向发展。一般根据国家之间的协定建立,有共同的机构。按一体化程度和成员国不同情况,有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等形式。”由以上对“经济一体化”的各种界定中可以看出,目前关于“经济一体化”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严格定义,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经济一体化的适用范围是国家与国家(包括有经济主权的地区)之间。而作者所下的定义是,“所谓经济一体化,指的是某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社会方面走向整体发展的进程,与此相伴随的是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地区性分工日益发达的国内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并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渐成为国际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无疑,这里作者按照自己的理解,给“经济一体化”下了一个“全新”的定义,所指的是16世纪英国国内经济的一体化。显然,作者曲解了“经济一体化”的概念。

其次,16世纪英国已形成国内统一市场的论点也存在问题。毋庸置疑,16世纪英国在工业发展、商业贸易和城市兴建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从15世纪50年代至17世纪40年代,英国纺织品出口价值增长了约15—16倍(注:科尔曼:《1450—1750年的英国经济》(G.C.Coleman,The Economy of England,1450-1750),牛津1977年版,第75页。出口贸易是当时惟一可靠的、可以间接显示国民生产数量的指标。)。依据达勒姆、诺桑伯兰等十多个地区的资料,1551—1560年间,煤的年产量为21万吨(注:尼夫:《英国煤炭工业的成长》(J.U.Nef,The Rise of British Coal Industry)第1卷,伦敦1932年版,第19页)。与工业相比,商业贸易方面的成绩更为显著。一是国内贸易的规模增大。以谷物贸易为例,1579—1580年,从林肯郡、诺福克郡、埃塞克斯郡等地运入伦敦的谷物总量为173,801夸脱,1585—1586年为48,401夸脱(注:卡鲁斯-威尔逊主编:《经济史论文集》(E.M.Carlus-Wilson,Essays in Economic History)第1卷,伦敦1932年版,第136—139页。)。二是海外贸易量迅速增加。以呢绒出口量为例,1488—1492年的呢绒出口5.3万匹,1518—1522年8.4万匹,1559—1561年11.8万匹(注:戴维斯:《1500—1700年的英国海外贸易》(R.Davis,England Oversea Trade),伦敦1973年版,第52页。)。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英国的城市也兴盛起来。伦敦是英国最大的城市,1600年,其人口由16世纪20年代的5至6万人增至20万人,控制着英国的进出口贸易。除伦敦外,英国还有20个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镇,这些城镇对英国的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处罗列这些史实,旨在说明笔者没有无视16世纪英国经济发展的事实,但经济发展的事实并不能说明16世纪的英国已经形成了国内统一市场。原因有二:

一、一些地区或行业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纷纷采取各种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措施,甚至不惜通过议会制定法律。诚然,与法国等一些大陆国家相比,英国的封建关卡较少,且关卡由于重商主义政策在国内贸易方面的贯彻而逐渐消失,但地区间和行业间的保护却依然严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方面的事例俯拾即是。如伦敦城的渔商与亚茅斯的渔商是竞争对手,双方都力求限制对方,谋求自身的利益。1581年,亚茅斯的捕鱼者经过艰苦努力,成功地废除了原有的任何人不得到伦敦市内贩鱼的法律,打破了伦敦城内少数富裕渔商对该行业的垄断。同时,还通过议会制定了一项有利于捕鱼者而不利于渔商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国外进口咸鱼。因此在此后召开的历次议会上,伦敦渔商都为自身的利益而提出“废除1581年立法”的提案,并最终在1597—1598年取得了进口咸鱼的权利,在1601年重新获得了垄断伦敦鱼市场的特权(注:阿切尔:《16世纪后期伦敦的游说团》(I.Archer,“The London Lobbies in the Later Sixteenth Century”),《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1988年1月,第25、38页。)。这一事例典型地说明了市场的地区封锁。即便是在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也互设壁垒,相互限制,远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市场运作机制。如伦敦的铁匠、武器制造工匠和刃具工匠见枪支制造是一有利可图的新兴行业,便争相生产枪支。为垄断这一行业,相互指责别人的产品质量低劣,竟相争夺产品质量的检验权。三个行业的协会通过议会提案相互攻讦(注: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4页。),结果,伦敦的枪支生产业形成了“三足鼎立”、混乱不堪、壁垒森严的局面。由此可见,即便是在英国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伦敦,统一市场也难说已形成。

二、当时的交通运输条件制约着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尽管当时英国个别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优越,如伦敦,有泰晤士河横贯东西,沿河而上可以深入到英国南部腹地。且陆路方面,1541年时已有9条道路从伦敦通往全国各地,到1570年又增加了3条(注:威拉恩:《土地贸易——16和17世纪英国国内贸易研究》(T.S.Willan,The Land Trade—Studies in England Internal Trade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页。)。但总体而言,16世纪英国的交通运输条件还极其糟糕,只要冬天一到,交通就会出现不便、发生混乱,甚至中断。陆路常常无法通行,运输费用非常昂贵,大件物资的运费更是贵得格外惊人。与陆路相比,内河运输显得较为经济、舒服、省时、安全,且自15世纪起,英格兰政府就授权一些公司改善内河航运,但各大内河的航线直到18世纪中期仍尚未将各大经济区相互沟通。因而,16世纪英国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交通运输条件还未具备。可见16世纪的英国没有、电不可能形成国内统一市场。

再次,16世纪英国已形成“开放性的对外贸易体制”的说法也欠妥当。正如作者所言,“英国的农本经济在都铎时期逐渐发生裂变,由农本转向重商”,然而,也正是当时流行的重商主义限制了英国“开放性的对外贸易体制”的形成。作为代表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本家利益的一种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重商主义产生于15世纪,全盛于16世纪和17世纪上半叶,17世纪下半叶逐渐瓦解,其基本观点是把货币和财富等同起来,认为只有货币才是一国的真正财富。国家要致富除开采金银外,发展对外贸易是增加财富的基本方法,而国内贸易却不能增加本国财富,因一方所得是另一方所失。因此,在对外贸易中主张坚持多卖少买,维持贸易顺差,保障金银进口。为达此目的,国家应干预经济生活,所制定的税收政策须有利于出口,限制进口,并奖励和保护生产出口产品的手工业。由农本转向重商的16世纪英国就大力推行这种政策。例如伊丽莎白一世时,提高了对外商输入货物所课的关税。1562年,又颁发了禁用海外工匠所造的几种外国商品的法令(注:惠勒:《商业论丛》(J.A.Wheeler,Treatise of Commerce),纽约1931年版,第39页。)。为保护本国的呢绒业,16世纪英国政府曾多次下令禁止羊毛出口。为增加金银货币收入,将1559—1561年一度存在的贸易逆差转变为贸易顺差,英国政府编制了一个详细的一览表,将进口商品划分为必需品和奢侈品两类,登记在目,目的是严格限制部分奢侈品进口。至于纺织、造船、酿酒等所需要的进口原料,如菘蓝、亚麻、蛇麻草等则鼓励生产自给,以减少对进口的依赖(注:斯通:《伊丽莎白时代的海外贸易》(L.Stone,“Elizabethan Oversea Trade”),《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1949年版第2卷,第43—44页。)。再如为发展本国的造船业,1485年时,议会就通过了一项关于航海的法案,规定凡是从法国加斯科尼和基恩输入酒,只能用英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籍的货船运载,否则禁止在英王辖地内出售。以后这方面的立法不断加强。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时甚至规定用本国船只运鱼可以免税4年。由此可见,16世纪英国的对外贸易体制还谈不上开放性。只有到了17世纪后期。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和詹姆斯二世被驱逐,自由贸易的原则被英国政府所接受之后,“开放性的对外贸易体制”才逐渐形成。

最后,16世纪英国并不存在所谓的乡村经济依附于城市经济的“新型”城乡关系。作者在文中指出:“昔日那种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和依赖的城乡关系逐渐消失,代之而起的是乡村经济依附于城市经济的新型的城乡关系。”其实,这是对当时城乡关系的曲解。16世纪时,某一城市和周围乡村,从理论上讲,城市是为乡村的经济和社会服务的,城市一般都是周围乡村地区的交换和服务中心。同时,城市经济的存在又要以乡村经济的发展作为必要条件,它离不开乡村所提供的原料和部分市场,因而,这一城市往往随周围乡村经济的兴衰而兴衰,不存在乡村经济对城市经济的依附,而是恰恰相反。当然,我们也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城市对经济发展、尤其对商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从史实上讲,这一时期乡村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相比仍占有优势。以呢绒业为例,到17世纪初,格罗斯特郡从事呢绒业的人口共2,637人,在城市从业的仅135人,其余在郊区和农村,后者占95%左右(注:陶尼:《17世纪职业统计调查》(A.J.Tawney & R.H.Tawney,“An Occupational Census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经济史评论》(1934—1935年)第5卷,第91页。)。其他呢绒生产区的情况也与之相差无几。可以这样说,16世纪时,数量可观的呢绒是从家庭中织造出来的。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史实上,当时乡村经济依附于城市经济的“新型”城乡关系并不存在。

界说16世纪英国经济发展的程度,既应详细考察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又要研究一些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学史著。否则,会夸大当时英国经济的发展程度,不恰当地使用一些经济学术语,特别是使用一些现代经济学术语去概括16世纪的英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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