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是我国转型时期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全面发展,更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解决。在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不但极容易受到损害,而且受到损害后缺乏有效的救济。本文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救济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救济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快速跟进,在改 变城市面貌的同时,拆迁纠纷的数量也不断上升,冲突中被拆迁人不惜采取跳楼、自焚、以刀相向等激烈手段以命相搏,致伤致死等恶性拆迁事件此起彼伏。相关事件对民主法制建设与政权巩固、社会和谐都构成严峻挑战。从实际情况看,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缺乏充分保障和救济是引发类似恶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本文试就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受损状况,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被拆迁人权利救济的途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受损的主要表现
(1)官商合力,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开发之实,滥用强制拆迁权,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才能对公民个人房屋及其依附于上的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有权在法定条件下强制拆迁。但是,何为公共利益,谁有权界定公共利益,通过什么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等问题,宪法和法律均未进行具体地规定。实践中,开发商为降低补偿费用,加快拆迁速度,常常利用法律漏洞,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实施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甚至暴力拆迁,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2)拆迁补偿不公平合理,被拆迁人生活质量大大降低,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即实物补偿。其中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另外,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退还相应的 出让金”或“给予相应的补偿”。但这些规定在许多地方的拆迁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执行。各地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很多地方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且往往不计算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3)拆迁程序不公开透明,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被漠视
在法律程序中,“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的最高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是当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某项决定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决定者而言,则应及时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二、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与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宪法对公民私权保障力度不够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法律界限模糊的所谓“集体”财产也给予较大程度的保护,而对于“公民的合法 的私有财产”只规定“不受侵犯”;此外,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私有财产则没有此项规定。可见,相对于公共财产和集体财产保护,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居于次要位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如何补偿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没有关于补偿的公正性、及时性、充分性的说明。由于缺乏补偿的统一准则,致使实践中补偿标准混乱,补偿随意,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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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诉讼的解决手段不切合实际
我国对于当事人不服拆迁安置的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究竟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做出规定。拆迁补偿采用行政诉讼是我国所特有的。这样,表面看来当事人的选择余地很大,但实际上是有弊端的。只要当事人一方选择了行政裁决,法院就不能以民事案件受理了。
2、房屋评估异议的规定不合理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定了地方法规,但是有些地方法规或多或少存在着与《宪法 》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精神相抵触的情况。
(三)司法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不独立,受制于行政权。一是法院的独立性不够。法院除了在法官任免等人事管理方面须受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外,在编制、经费的预算、拨给方式、基础建设和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也受制于行政机关。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二是法官的独立性不够。在法院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其行为受院方制约,而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官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审理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审理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相联系。
三、加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建议
(一)加强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立法保障
第一,确立私人财产权神圣原则。对私人财产的保有以及对私人财产的追求是人类生活得以存续、社会得以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础和不竭动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态度关乎生存权这一首要人权能否实现。从西方宪政与民主制度发展来看,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是其 重要起因和动力。第二,确立征收征用的公正补偿原则。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公民牺牲合法权利的应有对价。法治国家宪法关于征用制度的规定中,一般都有“公正补偿”的征收原则。如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公共目的。”
(二)加强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行政救济
1.各级政府部门及官员应本着高度危机感和责任感,从自身利益中脱离出来,归位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职,真正做到“权为 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2.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救济的公平性和实效性。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制度,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复议和裁决程序,尤其是扩大听证的范围,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公平的对话平台。拆迁裁决和复议涉及的权利主体和关系比一般案件更复杂,应当采取准司法程序审理,给予当事人充 分举证、质询和辩论的机会。
(三)加强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司法救济
1.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要获得司法救济,必须疏通个人诉讼的渠道,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而不应人为限制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2.司法独立,法院的司法权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在法院体制根本改革之前,可以考虑提高管辖法院的层级,原则上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于起诉区、县政府各部门的案件,可以由中级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审理,以增强权威性和威慑力。
3.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裁决合法性时应实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问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四、结束语
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必须有完善和畅通的立法、行政、司法保障与救济途径。否则,一味漠视或肆意践踏公民的房屋、土地产权及其他私权,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人权灾难,也势必导致爆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邹东升[1].城镇房屋拆迁中纠纷成因的法理分析[J].求索,2005(9):62-64.
[2]李飞[1].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及法律规范的完善[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2):34-36.
[3]应松年.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J].江海学刊,2003(1):121-126.
[4]于颖[1].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探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20-24.
论文作者:周惠芬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13
标签:拆迁人论文; 财产论文; 宪法论文; 城市房屋拆迁论文; 法院论文; 公共利益论文; 权利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