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期财产权结构及其矛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财产权论文,政治经济学论文,矛盾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法权关系,财产权结构反映的是由一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关系。基于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视角,本文对我国转型期财产权结构的矛盾进行了政治经济学分析,提出财产占有不均和利益冲突是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的内生性矛盾,矛盾的化解需要深化改革来完成。我们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财产权思想的价值观,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制度。 一、我国转型期财产权结构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从基本没有私人财产到拥有私人财产,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同时是国民财富向民间分散的过程。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居民财产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积累速度加快、财产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具体说来,2005~2010年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平均增长率为12.97%,工薪收入平均增长率为11.48%,经营净收入平均增长率为24.12%,财产性收入平均增长率为22.02%,转移性收入平均增长率为14.02%。 我国现阶段居民财产分布状况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已经比较严重;二是无论金融资产还是其总财产净值,无论是人均财产水平还是财产积累速度,城乡之间都存在巨大差异;三是财产分布差距扩大幅度超过了收入分布;四是中等收入人群比重严重偏低,大约只有15%的人群可视为中等财产组人群,其中64%来自城镇住户,缺乏“中产阶层”是我国居民财产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根据《中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调查》,中国家庭财富净值的均值为665 187元,中位数为24 000元。分城乡来看,城市家庭财富净值均值为1 467 860元,中位数为33 340元;农村家庭财富净值均值为117 928元,中位数为20 500元。另外,财富最高的10%家庭占全社会财富的比例达到86.69%,在城市,这一比例更高,达到89.50%。因此,家庭财富分布差异大。我国最富有10%家庭拥有社会总财富的60.6%,资产分布严重不均。中等资产阶层财富占社会总财富的比重仍然很低。房产价值的增长对家庭财富增加的贡献超过70%。前1%富裕家庭的总资产、净资产、年收入均远高于前5%富裕家庭。也就是说,财富更多地集中在少数家庭中。与普通家庭相比,前5%资产富裕家庭的收入主要来自工商业经营,其家庭消费是普通家庭的3.5倍,但在教育支出上的差距则高达5倍以上。② 根据统计规律,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通常大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各国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6~0.8,而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3~0.5。与英美等发达国家和“金砖五国”的其他四国相比,我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平等的程度总体上是比较低的,但高于日本和德国(见表1)。值得重视的是,我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在短期内上升较快,近年来明显升高。2002年,我国居民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为0.550;2010年,该指标上升到0.690。值得注意的是,美英等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分布的高基尼系数的形成经历了一二百年的长期积累过程,而我国在财产分布上的较大差距却是在近20年间快速形成的。③ 二、我国转型期财产权结构的矛盾及其原因 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化阶段,财产权利结构方面的矛盾日渐突出,值得高度关注的几个方面是:一是财产权利发展存在的体制性问题,个人财产权利与集体(公有)财产权利的制度地位不平等、财产权利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二是我国居民财产的增长速度、财产差距的扩张速度非常快,财产占有上的两极分化趋势进一步导致财产权利配置的分化;三是财产权利的保障问题,个人财产权利经常易受侵犯,财产权利的补偿机制不健全。 财产权利和财产权收益(收入)是密切相关的,从较表像的层次看,当前财产权结构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之间、不同阶层居民之间以及不同区域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而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主要是居民拥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差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及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居民个人禀赋差异等。而深层次原因,我们应该回到初次分配领域去看财产权利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即分布状况。在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利是一种财产性生产要素,财产性要素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是经济主体获得财产及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性条件,而财产性要素的获得又与个人的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有关,也与社会政治因素、主观行为特征(对待风险态度)、有无财产遗赠,以及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当聚财行为等非市场因素有关。从体制性因素看,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缺失、弱势群体获得财产的能力低、资本强权下的分配不公、一部分人以非正当性途径获得财产权利等,是导致我国转型期财产权在社会成员间分布失衡的重要原因。 (1)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缺失。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居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逐渐得到强化。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在财产权制度上确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物权。2007年《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主要由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基本物权组成,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方面的主要物权包括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四种基本物权。农村土地使用权用于物权法律性质的确定,使农村土地产权由“弱化”、“残缺”的使用权逐步走向私法物权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用益物权”还显得名不符实,其主要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属边界模糊,造成土地用益物权人的权能受到限制;二是土地使用权缺乏稳定性,产权激励并提供长期预期的作用难以发挥;三是土地使用权缺乏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难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四是土地权利的资本属性受到限制,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收益缺乏制度保障。从全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来源看,自有房屋价值对差距的贡献率是60%左右,金融资产的贡献率是30%,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城乡之间差距扩大。我们细观农村居民财产结构,农业经营收入增长慢、农村居民金融资产缺少(农村通常只有在财富分布顶端的家庭才有机会参与金融和形成金融资产)、土地财产价值难以估计,是构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三大影响因素。 (2)弱势群体获得财产的能力低。现阶段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个人要素禀赋差(包括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的人群、在城市无固定职业或无就业的人群、无家庭抚养的人、在城市最低生活线下生活和极贫地区的农民,等等。他们财产获得能力低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出现的必然性和渐强的流动性阻碍财产获得的稳定性;分布的集中性和规模的变动性,使行业与部门间的财产获得能力大为不同;构成的同质性和贫弱的严重性,无法支撑财产在弱势群体中积累;利益的趋同性和扶助的社会性,使其面临财产获取预期枯竭的现实。 (3)资本强权和劳资利益关系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8%的速度获得了长期快速增长,但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反而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近20多年来,在我国每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劳动收入所占的份额基本上呈现下降的趋势,特别是1995年以后,则是持续下降。根据全国各省份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数据汇总计算,劳动收入在GDP中所占的份额1995年为51.44%,随后则持续下降,到2007年已下降到了39.74%;2008年以后,受世界金融危机和民工荒的影响,劳动收入占比又有所回升;但2010年,劳动收入份额占GDP的比例也只有45.01%,仍然大幅低于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④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比例失衡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要素价值被低估,缺乏工资谈判机制,资本要素的分配权力过于强势。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缺乏对劳动要素贡献及劳动的财产性收益进行动态评价的机制,往往是资方通过压低工资来增加利润;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只能接受低工资以保持自己的“比较优势”,这种情况在企业内部加剧了分配不公,也加剧了劳资矛盾。 (4)一部分人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财产权利。在转型过程中,有一部分人通过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和资本违法谋权途径,非正当性地获得了财产权利。一是从权力寻租看财产权利的获得,我们发现公权拥有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是这种寻租的代表。它的本质是把权力作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从中谋取物质利益,从而形成私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积累。二是从资本违法谋权并进而追求财产权利获得看,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的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为资本权力与国家权力(尤其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结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激励,大大扩充了资本的能量,本应相互制衡的资本权力和国家权力,在转型中不仅没有通过相互制约而各安其位、各守其份,反而出现了大量非法勾结的现象,损害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正义性。另外,资本权力与地方政府的合谋与勾结还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加剧了社会成员之间在财产权拥有上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是一场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结构调整和财产权利重新配置的深刻的社会变迁。改革30多年后,社会财产权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财产占有不均和各占有主体之间利益冲突是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失衡的突出表现,而这一特点在我国转型期是内生的。 首先,从资本权利与劳动权利的关系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作为一种要素,凭资本所有权参与分配,获得资本收入已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制度性安排。但是,资本要素相比其他要素而言,往往拥有某种特权,特别是在资本稀缺性超过其他要素稀缺性的时候。资本权利的特权和强势在市场化分配体制中往往表现为保护资本财产所有者利益,在公司治理中表现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制度性安排承认和保护包括资本和劳动在内的各种要素主体对经济的贡献以及获得相应收入。这是一种贡献与收益相对应的公平原则,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意义上的“原始公正”。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并不能在社会成员之间无个体差别地分布与占有,不同的市场主体在资本获得、劳动禀赋、经营条件、市场机遇等方面千差万别,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权利成为社会的强势群体,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资本收入的比例大大超过劳动收入的比例,就成为社会两大权利主体矛盾的显性表现。 其次,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政府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关键性基础,理顺这些关系是建立和谐市场秩序的先决条件。在财产权结构中,政府既要按照财产法律制度有效保护财产,又要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目标调节财产关系,限制私人财产行为。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财产行为不受约束和侵害私人财产权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政府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过分介入,以及以不当方式和途径获得财产收益。政府除了凭借其权力因素获得一部分财产收益外,更深层次的还可能将权力与资本等强势利益集团形成联盟,通过联盟实现垄断性的资本回报,导致权力资本与普通百姓(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甚至与一般民营资本(普通的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差距扩大,并最终阻碍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 再次,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最主要的两大利益。在当代市场经济各个国家中,公共利益都是社会总体福利的现实基础,即使在实行自由市场模式的资本主义国家,它们也要用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和在公共事务治理上的“集体行动逻辑”来实现其公共利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财产权结构,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但这不意味着排除掉公共利益,财产法律制度在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更要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当前我国财产权结构中的矛盾中,许多涉及各财产权利边界的侵权行为,实际上都来自没有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例如在实践中,公有资产、国有资产虽然法律上明确为公共和国家所有,但国有产权、公有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在实际中还是比较严重的。在诺大的公有资产事实上没有真正的人格化代表(实际是无人真正负责,缺乏有效的产权监护人)的情况下,一些“私利”主体对公共财产的“攫租”行为自然不可避免。 三、财产权分配不公与贫富分化: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缺陷 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它即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及自由选择的基础,也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从人类历史上财产权制度的演进来看,对个人或家庭拥有自己的并得到确认和保护的财产,从中世纪社会以来就是人们的一个理想追求,直到15~16世纪欧洲各国才普遍建立了以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核心的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私人财产权利体系建立的最大进步意义,就是它把财产关系由一种“人身契约”变成了“市场契约”。同时,以私人财产权为基础,西方国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它提供了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生产和积累财富的激励,推动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的最大问题是贫富差距及由此带来的阶级分化和社会公平问题。 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财产权结构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集中表现和现实展开。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加速了居民私人财产的积累,无论是私人财产总规模还是私人财产,在国民财富中的比例都有显著的增加;但是,伴随这一过程的却是社会的分裂和矛盾的加剧。以美国为例,近30年来,美国则是在分裂地增长,财富以惊人的速度向占极少数富豪阶层转移,与贫富差距伴生的是社会结构的断裂和社会流动性的凝滞。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状况正在削弱美国中产阶级,财富向顶层集中正在改变美国引以为傲的梭子型社会结构。根据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教授以马内利·萨斯的最新研究,美国最富有10%群体的财富占美国个人总收入的比例在金融危机前后开始陡升,目前比例已接近1927年大萧条前的水平,意味着目前美国10%最富裕阶层掌握了约一半的国民财富。特别在2009~2010年的复苏期,美国新增财富中的93%被1%的最富有人收入囊中。数据显示,2009~2012年,占据美国人口仅1%的最富有阶层收入增长了31.4%,其余99%的人口收入则增长了区区的0.4%。众多经济学家在对1913年以来美国国税局公布的居民收入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2012年,美国1%最富有人群的收入占全民年收入的19%以上,创下1928年以来最高纪录。在收入“金字塔”中位居前10%的美国人,占有全社会总收入的48.2%。有专家称,除非美国政府在政策上做出较大调整,否则财富向极少数人集中的趋势难以逆转。⑤ 十分明显的是,在以美国为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贫富差距是财产权和收入分配不均的直接后果。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世界多个国家。金融危机使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分裂、两极分化、贫富差距等深刻问题凸显在世人面前。在反思金融危机的根源、希望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造时,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到社会不平等与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西方国家许多学者都尖锐地看到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出了问题。斯蒂格利茨在《不平等的代价》一书中阐述,“当今有三大主题响彻全球,第一,市场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它们显然既无效率也不稳定;第二,政治体制并没有纠正市场失灵;第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在根本上都是不公平的。”⑥他认为,“已为公众所知的市场经济最黑暗的一面就是大量的并且日益加剧的不平等,它使得美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的可持续性都受到了挑战……。”⑦斯蒂格利茨提出资本主义需要改革,如增加对社会的投资和为普通公民提供更多的保护都将形成一种更有效率和活力的经济,甚至还提到了美国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稍微减少1%群体的政治势力。法国学者托马斯·皮凯蒂在他的新著《21世纪资本论》中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财富分配已成为时下最广泛讨论和颇具争议的话题之一。但是我们是否真正了解其漫长的演进过程呢?”⑧他基于自18世纪工业革命至今的财富分配的数据分析,认为不加制约的资本主义导致了财富不平等的加剧,自由市场经济并不能完全解决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托马斯·皮凯蒂针对不平等问题开出的药方是采取直接对高财富群体和资本高额征税这一极端措施。美国学者克里斯特曼提出了一个“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对资本主义的财产权结构进行了批判性分析。他说:“我的结论是,私人自由所有权不应该成为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财产制度。因此,我不同意说,在为了分配的目的建构财产权时,国家不应起作用。”⑨克里斯特曼基于所有权结构重新定义了资本主义分配公正的平等主义原则,但他的平等主义所有权的实现措施仍然是福利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并没有触及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本身。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提出了要克服过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资本主义国家要对它的自由市场制度加以重新调整;但是,他们都没有去触动私有制这个基础,而只是主张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找到新的平衡;而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政府干预措施,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基础的财产权结构,而且也不是以此为目标的。由于生产力发展经常被周期性危机所打断,西方主流经济学不再拒绝对资本主义市场体制进行社会改革的要求。他们认为,社会不平等会破坏资本主义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与公正,会破坏资本主义长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但他们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仍然是理想的。当然,这个理想的制度不可能单独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完成,它还得以政府的干预包括资本管制的各种措施来补充,还需要运用通过政府政策和税收调节手段来弥补市场的缺陷。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从经济结构和制度结构的层面分析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和财产结构的。马克思把财产关系作为社会生产关系来研究,批判地分析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财产占有及利益关系,揭露出资本主义财产权的核心实质是资本强权,分配的不公源于财产权占有的不平等。财产权的分配使没有财产权的成为被剥削者,财产权的缺乏使其无法参与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更谈不上参与市场的选择权。而经济危机恰恰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分配关系,即按资本权力分配使没有资本权力的广大劳动者的收入及消费被限制在一个最低的水平上,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利益关系失衡的财产权结构。因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贫富分化和财产权结构失衡是由它的基础生产关系决定的。 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制度 (一)财产权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 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遍的正义,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一个公平正义的财产权制度,其作用是要形成一个让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感到满意,从而能激励他们的创造性劳动的制度环境,最终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任何一个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定表现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在财产权构建上,我们要选择的是这种制度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增进经济效率的内洽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正义原则应体现为法律承认和保护财产获得的正当性和正当财产权利的排他性。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评和对未来社会公有制的构想中,包括了深刻的产权正义公平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产权正义思想体现了追求实质正义和平等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产权制度时,应该坚持这种价值取向。财产权制度承认和保护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要素主体对经济的贡献以及获得的财产,在不区分市场主体的个性特征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上来说,这种公平原则体现了一种形式理性和机会平等的公平,却不能体现社会成员之间无个体差别的共享与占有。问题在于,在物质财富还没有极大丰富、劳动还是个人的谋生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的市场主体在个人禀赋、经营条件、机遇等方面的千差万别,注定了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上的差别(在分配上体现为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差别)。如果我们的财产权制度不保护这种结果而强调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和平等分享,事实上会造成一部分人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情况。这又违背了产权正义的原则,同时还会损失效率。 (二)财产权制度应体现三对核心概念 一是财产权与经济自由。财产权是经济自由的基础。改革30多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公民个人及家庭财产的积累,以及财产权利的生产性运用,人们对财产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公民个人拥有财产权利成为他能否作为市场主体进行自由选择的基础性条件。从更深层次来看,经济自由还特指对任何限制自由的权力进行限制,特别是要限制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当行为。经济自由还包括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选择权。社会提供给个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也是人们珍贵的财产,能够为个人扩大和增进自己的财富创造更开放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当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且每个人的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时,他们就会把自己的精力更多地用于寻求市场机遇,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以获得长期的收益,而不会偏离正道,通过欺骗欺诈谋求一时的利益;当自由所追求的目标——排除所有妨碍个人努力的人为障碍—越接近实现时,更多的人就会依靠自身的努力和市场机遇而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 二是财产权与人的发展。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财产的概念越来越宽。由“人”自身这个财产对象所引起的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权利既是产权,又是人权,即财产权中包含着人权,这是合乎财产权概念的“形式逻辑”。⑩从更深意义上看,人权的本质特征要求自由平等。马克思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马克思认为,社会进步的意义在于要实现每个社会成员拥有财产权利的平等、获得和使用财产的公平,即劳动产品分配的公平,以及人们能充分享受社会财富带来的幸福,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内涵来构建财产权制度,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三是社会和谐与利益均衡。一个利益关系失衡的财产权结构,会构成严重的“社会安全问题”。(12)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正义的财产权结构是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这种财产权结构要能有效地促使和规范人们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去获得财产权,要能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要能有效地约束产权主体和政府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新的利益均衡机制,建立起一种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权利分布及收入分配状态,以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和利益和谐的基本方向。 (三)财产权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在经济转型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结构正在逐渐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共荣和财产多元化、包容性结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态正逐渐为社会大众认可和接受。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也形成了多样性的财产权形式和财产权主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制度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在关系国家及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充分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是国民财富增长和财产利益在社会成员间合理分配、平等受益的重要保证。同样是财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公民财产权形式的多样性,其财产权结构的所有制基础是否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当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需要一个制度来保证,以解决和制约在公有制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化公为私等问题。如果对公有领域的权力以及权力者行为不加约束,可能会产生比私有制更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公和不平等问题。 当前新的财产权结构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社会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中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及家庭)私有财产。这种私人财产作为一种权利,不仅包括他们以此获得财产性收入的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还包括其作为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福利性权利和经济、政治事务的参与权。私人财产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它提供了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生产和积累财富的激励,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拥有私人财产权利是市场经济中个人经济自由(选择权和退出权)的条件,是激励生产性劳动和创新活动的动力;财产权制度应该充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公民私人财产权利不可侵犯,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和所有制结构决定的。 五、构建财产权保护的法治体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权制度,需要在宪政层面、财产立法层面、行政法律法规层面和经济调节层面(如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多层次进行制度设计,并要处理好经济自由与政府协调的关系。政府在财产权结构和收入分配上应该做到积极有为,其核心是构建一个能切实保护各类财产权的法治体系,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与市场都有着自己的功能和作用边界,在此基础上,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将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对立起来,不能以为强市场就一定是弱政府或者强政府一定是弱市场。政府与市场两者不是在同一个资源配置领域、同一个层面发挥作用,不会有强政府和强市场的此消彼长的对立。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其模式的特征也不是一个强市场、弱政府的问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财产权结构失衡问题上也十分强调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积极干预。我国当前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理论被确认,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一方面为了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通过自身改革尽可能退出直接配置资源,还要推动市场体系的完善并建立市场规范,以保证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另一方面,政府的所有这些作用,应该与市场机制衔接并注意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构建财产权保护的法治体系上,针对政府行为边界(行政权和司法权)不清、公权力对私权侵害、财产权立法滞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缺乏法律、政策与市场环境等问题,就是要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总体原则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切实履行有效保护产权的基本职责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产权不受侵犯,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发展的权利。其次,继续推进产权的明晰化,以促进各财产性生产要素不断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并得到充分流动和有效配置。再次,完善服务机制的建设。政府部门应大力做好权益保障服务,建立产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侵权投诉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开展有关各类产权保护的宣传、法律服务、维权保障、融资服务、人员培训等一列活动,打造出统一、合理、有效的政府服务平台。 2.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实现产权的平等保护 各类产权获得有效和平等的法律保护,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行和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前提条件。然而在现实中,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和私人产权保护状况及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对待情形仍显突出。因此,为各类产权主体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实现产权的平等保护,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为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制定和完善有关非公经济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现有法律中对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区别对待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其次,为非公经济发展和私人财产性要素进入市场创造必要的融资环境。按照“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解决好非公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逐步放开对非公经济的融资限制。再次,创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和私人财产权利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最后,改善非公经济的司法救济环境,以有效减少非公经济在纠纷过程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3.有效保护公有财产产权不受侵害 针对由于缺少一个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国有、集体企业经常出现资产交易性流失,诸如交易中的暗箱操作、压值估价、低价贱卖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建设以实现产权在流转过程中的保值增值,实现公众对产权处置的知情权,防止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效保护公有财产产权不受侵害。 首先,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进国有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4.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原则规定如何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全面而完整的落实,迄今还需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因此,应在财产权立法上强化公民私有财产的排他性以及在受到公权侵害时的权利对抗性。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从主体上看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公共权力的侵犯,另一方面是来自产权主体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侵犯。对于个人或组织对主体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主要由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实施公民财产权保护;而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的合法名义对公民私权的侵犯时,公民个人处于弱势而难以表达补偿诉求。现有民法的规定为私人财产权利的冲突与侵害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是现实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侵害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而是来自政府的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针对这种情况,应构建私法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来保障个人拥有和使用私有财产的经济过程不受政府行政权力的任意侵害。 另外,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以及保障农民从自己财产中获的合理的财产收入,是目前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有效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需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资产的财产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通过赋予农民明确和稳定的财产权利,继而提高农民财产权利的可交易性;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民财产权利的合理有序流转,提高农民财产权利的市场价值;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获得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农民土地产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提高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村新一轮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已经沿着这些方向在推进,但是农村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滞后,现行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的一些条款还成为农民获得真正的土地财产权利的障碍。因此,应加大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力度,修订现行法律或对相关条款做出新的法律解释,尽快建立确认和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5.强化执法力度,多管齐下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财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中,除了从立法层面制定出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和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法规就只是一纸空文。 因此,首先要建立高效的执行机构体制和执法环境;执行机构在省级以下可以独立并垂直领导,消除地方保护、党政干预等不良现象。其次,要加强执行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发挥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改善执法环境,加强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协调与沟通,发挥执行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再次,要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过硬的执行队伍。再其次,要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培养全社会监督威慑机制。最后,要提高公民产权保护意识,普及产权保护知识,使其能够正确运用产权保护相应法律法规,维护自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①罗楚亮、李实、赵人伟:《我国居民的财产分布及其国际比较》,《经济学家》,2009年第9期。 ②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国家庭财产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2014年1月。该调查显示,从全国来看,家庭有48.7%的收入来源于工资薪金收入,其次为转移性收入(25%)和工商业经营收入(16%)。而在收入最高的1%家庭,工商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最高,为45.4%,其次为工资薪金收入(20.2%)和转移性收入(17.1%)。在收入最高5%家庭,工资薪金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与工商业经营收入相差不大,分别为34.3%和33.5%。而普通家庭(资产40%—60%家庭),工资薪金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8.1%和25.8%,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工商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仅为5.4%。可见,经营工商业(从而拥有工商企业的财产权)是我国家庭致富的重要渠道。 ③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2008年达到高峰0.491后逐年回落,2009年至2013年分别为0.490、0.481、0.477、0.474、0.473,年均回落0.0036个百分点。 ④雷钦礼:《技术进步偏向、资本效率与劳动收入份额变化》,《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年第12期。 ⑤《美国贫富差距创新高》,《人民日报》,2013年09月13日。 ⑥⑦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不平等的代价》,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第3页。 ⑧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页。 ⑨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4年,第15页。 ⑩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6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73页。 (12)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60页。标签:市场经济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政治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经济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自由市场经济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家庭结构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美国社会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社会财富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财产分配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要素市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