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俄国东欧诸国农业体制改革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欧论文,俄国论文,体制改革论文,中国论文,诸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俄国和东欧诸国先后着手农业体制改革,并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其中中国农改取得的成果尤为引人瞩目。由于中俄等国都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因而农业改革内容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非集体化、改组国营农场、放开物价、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农业贴补办法等。又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尤其是中国与俄国等国所坚持的道路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本文仅就中国与俄东诸国的农业改革特色作一简单比较。
一
俄国和东欧诸国农改宗旨是改变农村阶级结构和推动农业生产发展;一个主要特点是“自上而下”地用行政手段推行改革,因此不免带上政治色彩。其具体表现:
1.归还:归还(或再私有化)做法在东欧诸国比较普遍。他们认为前政权没收地主土地的做法“不公正”。为此要对前主人作补偿。在补偿方法上,匈、波、(原)捷用票证进行补偿,前土地主或其亲属可持票证购买股票或购回其被公有的土地自耕、出售或出租。保、罗则以土地进行补偿。在补偿量上捷、匈等国限量补偿,而保则“没收多少补偿多少”。补偿不仅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反而造成消极影响。因为没收工作发生在数十年之前,事隔久远,地界变动很大,不少原土地所有主已老死,其地契也残缺不全,甚至遗失,因而审核和补偿工作费钱费时,给政府带来不少行政和技术问题。而且这种劳民伤财的做法也没有收到发展农村个体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的初衷。由于不少原地主及其亲属早已离开农村,到城市中谋生,对农业生产不仅生疏也没有耕作兴趣。他们往往把到手的补偿变成现金,即使留作自耕也只是为了生计而不作商品生产,有的甚至使农田任其撂荒。我们由此可把东欧诸国归还土地的做法看作是一种政治行动。各国政府想通过对前地主进行补偿以此与前政权“划清界线”,并赢得这一部分人的政治支持。所幸匈(原)捷、波的补偿是以票证形式进行的,消除了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职工担心原地主会把最好土地拿走的恐惧,从而减少了对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而保、罗以土地形式进行补偿实际上肢解了合作社,对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2.非集体化:用行政手段搞非集体化以俄、保最为典型。保民盟政府1991年底推行彻底的私有化计划,在全国建立2100多个以清算农业合作社为宗旨的“取消委员会”,强行解散合作社,将90%的合作社土地和85%的资产划分给私人所有。俄政府于1993年颁布法令,规定所有俄公民都有权获得土地,不论其是否具有农业工作经验和知识。唯一条件是所获得的土地只能从事农业活动,不得改作他用。非农业工人可向地方土地委员会申请,由区苏维埃核定并发放。给非农业工人发放的土地来自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不要的荒地和特别抽出10%的农田组成的国家特别土地基金。农业工人可在退出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时取走自己应分得的一份土地,或在农场或农庄解散时,全体成员不分老幼、能力和技术一律平分农场土地。波兰个体农户原本在农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其农田占全国农田75%。因此除波兰外,东欧其他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以行政手段解散合作社,搞非集体化的现象,然而,俄罗斯和东欧诸国农民长期在国家和集体经济条件下劳动和生活,养成了较为浓厚的集体耕作习惯,并且有各种福利保障,可以说与国营企业工人没有多大区别。因此,俄国与东欧诸国用行政手段搞非集体化非但没有讨得大多数农民欢心,反而破坏了农业生产。
3.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受到行政诸多限制:俄罗斯东欧诸国在建立家庭农场上的出发点是试图在农村形成新阶级,但受平均思想支配,又以各种政策措施限制土地的集中,束缚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1)限制家庭农场土地占有量。罗每户分地10公顷以下,并规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公顷;匈规定70公顷;保限制在20~30公顷。俄、捷等国虽没有明确限量,但免费分配的土地普遍较低,如俄每户平均39公顷;捷平均0.1-2公顷;波平均6.3公顷。根据捷农业部分析,经营2公顷以下的家庭农场通常只生产一些供自己消费的农产品,要使家庭农场搞成商业性经营,至少要有40-50公顷以上的土地。
(2)土地市场发育不全,影响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和经济效益。以俄国为例,1991年12月底叶利钦颁布法令允许农业工人将脱离农场时所获得的一份土地出售给他人。经试点后,92年12月俄议会对出售土地立法,但附加若干条件:只有用作副业的土地、别墅空地、宅边地等土地的出售无需延期实施,否则免费获得的农田须等待十年才能出售,对已购入的土地也须等待五年才能出售。售价按当地议会定的尺度内浮动。此立法被人们视作小块土地卖买法。93年10月叶利钦为打破政策禁区,通过法令向农业工人颁发土地证书充作购买、出售、租赁和抵押等法律文件,由此保证了土地所有主自由处置其土地。但是,这一证书只有工人离开农场时才有实际意义。而且接踵而来的93年宪法和94年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买卖的程序。95年6月俄议会通过土地法草案,对土地租赁、买卖及使用仍多加限制,而且规定私人农田只能首先卖给国家。以后几个土地法草案都没有重大突破。由于总统与议会对土地买卖的看法不同,俄至今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影响俄土地市场的活跃。此外,妨碍土地市场发展还有其他原因,如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抵押制度不全、现金短缺、勘地工作跟不上,以及不少免费获得土地的农户满足个人生计,不思“大展鸿图”,老年农民不愿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等等。迄今,俄土地交易因受诸多因素限制,仅局限在宅边地、菜园地、别墅空地等小块土地买卖上。在东欧其他国家的土地市场方面也有类似情况,如保规定农民在10年内不得私自出售土地,只能将土地回售给地方土地委员会,农民在获得土地5年后方可出租其土地等。
4.行政支农措施不力,影响家庭农场的发展。
(1)政府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不佳,俄罗斯东欧诸国对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科研、改良品种、农用机械、化肥农药等方面的投入普遍缩减。如俄农业预算在联邦预算中逐年减少。92年农业预算占联邦预算17.4%;97年则为2.7%。96年对农业的财政支出30亿美元,只有改革前1990年的1/8。
(2)银行对家庭农场支援不力。家庭农场要经营、要发展必须依靠银行信贷,但宏观经济不良严重制约家庭农场发展。如俄尽管法律批准可用土地抵押积累资本,但银行不愿接受土地作为担保物,而且尽管有地区农业银行存在,但这类银行普遍资金短缺,无钱可贷。结果,农户资金不足只得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如波兰化肥和农药投入量只有过去的1/3;农机具老化程度已达70%以上。俄农业生产固定资产折旧率由91年的9.6%下降到96年的0.9%;91年每公顷用化肥79公斤下降到95年每公顷用化肥12公斤。
(3)放开物价没有适当考虑农民利益,以致扩大工农剪刀差,农民处于不利地位。如波兰90年农产品价格上涨4倍,农业投入成本上涨38倍。保农业投入成本上涨5-10倍,农产品只上涨2倍。匈91年头9个月零售价格指数和其他行业的平均工资分别上升35.6%和30.5%,而农民工资仅增加20.8%。俄自改革以来至96年农产品价格上涨1733倍,但工业品价格则上涨8427倍。
家庭农场(个体农户)本来就先天不足(分地太少,农机具不配套等),后天又失调(土地市场发育不足、政府支援不力、宏观经济环境不佳等),以致家庭农场不断萎缩,如俄30多万家庭农场已有6万多家倒闭。捷独立经营的农户只占全国耕地的22%。俄罗斯东欧诸国个体农户为求生存,自发组织起新型农场或合作社。如保在全面解散合作社的4年后,约55万户农民(占全国农户的80%)重新组成新型农业合作社。罗政府鼓励农户走联合经营之路。即使继续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户大多也只为生计或作为第二职业,仅少量家庭农场在艰难地开拓进取。随着时间推移,俄罗斯东欧诸国根据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加大政府支农力度,农业生产形势在不断改善,其中尤以捷、匈、波最为明显。
二
中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其主要特点是“积极探索、大敢试验、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即“自下而上”群众创造,国家加以引导推广。农村改革具体表现在分两步走上。
1.改革农业的经营方式:1978年冬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把集体耕地包干到户,由此开创了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这种非集体化形式很快在全国各地燃起燎原之势。1981年国家正式批准实施家庭联产承包时,全国45%的生产队已被家庭联产承包制所替代。到83年底全国已有94%以上的生产队发生了类似变化。联产承包这种经营方式使农民拥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79-84年短短几年间,农民实际收入平均递增幅度高达15.1%,农业生产总值平均递增7.7%。
2.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继承人民公社时代的企业的乡镇企业在农村异军突起,成了推动农村多种经营的火车头。到1987年全国的乡镇企业产值就超过农业。十几年内乡镇企业集聚了1000多亿元的固定资产、1500亿元的流动资金。乡镇企业的发展既为由于生产责任制而从农业中释放出来的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迄今已有1亿多农民从农业中分离出去,从事各种职业;也使农村工副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以乡镇企业的发展带动农业的发展,改变中国在经济社会方面所存在的“不平衡的二元结构”。
三
中国与俄罗斯东欧诸国在农村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不同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说有:
1.政治因素:俄罗斯东欧诸国新政权初建伊始想以“政绩”来巩固地位,不顾国情,以行政手段强行解散合作社、搞退赔;为显示“公平”,不分老幼,能力平均分配土地,结果既不得人心,又影响生产。中国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尊重人民群众创造性,政府积极加以引导和推广。搞“能人”承包,人员分流,各得其所。因而,政策既得人心,又极大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2.经济因素:俄罗斯东欧诸国生产力水平原本比较高,尤其是俄农村人口少,机械化程度高。早在60年代后期,前苏主要田间作业已基本上实现机械化。农庄或农场与国企没有什么两样,都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者,经营好坏与职工无直接利害关系,都按月发工资,享受各种福利。如今土地分解,农用机械难以分解,只得几户农民合用农机。个体农户不仅失去基本保障,也没资金添置设备,经营惨淡。中国耕田少,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70-80%,生产力水平低,主要以手工工具为主,机械化程度很低。改革前30多年仍未解决温饱问题。集体化没有使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生活改善。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34元,而且有1.5亿农业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贫穷迫使农民谋求出路。改革开放为农村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
3.文化传统因素:由于东欧诸国农民由个体到集体经营,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对集体耕作意识和习惯已有深厚基础。特别是俄国有悠久的集体耕作传统。在苏联之前已盛行集体耕作的农奴制,而前苏农业100%的集体化。因而集体耕作意识更强于东欧诸国。中国农业社会的文化观念历史悠久,小生产习惯势力在农村有广泛影响。家庭联产承包符合中国农民心态。
中国还面临俄罗斯东欧诸国已解决而自己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明晰产权问题;也面临俄罗斯东欧诸国所面临的问题,如规模经营、剪刀差、加大农业投入,土地流转市场等。这一切尚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