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日三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政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面临着通货膨胀问题。为使国民对经济增长和价格稳定有信心,都加强了对价格的管理。现对美、法、日三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方法作一些介绍。
美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
(一)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对价格进行管理,管理的基本原则有4条:一是保护生产者利益,对在竞争中易于受到损害的商品价格,如农产品,政府要进行干预。二是防止价格垄断,对于容易形成垄断的商品或天然垄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要进行干预和管理。三是控制国有企业的价格。国有企业大多是天然垄断或不宜于私人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价格,由政府进行直接管理。四是规范重要的服务收费价格,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政府管理价格的具体做法。美国政府对价格主要是间接控制,也有直接管理。他们认为,价格管理的目的是要寻找一个价格点,能使有限的经济资源得到最佳分配,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运转的高效率。他们对价格控制,主要采用间接的方法。(1)限制价格垄断。通过制定反托拉斯法,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形成环境,促使形成理想价格。(2)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价格下跌,不利于经济复苏时,实行松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当经济扩张,通货膨胀过高时,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3)控制商品成本,调节市场价格。具体做法是实行“工资——物价”控制。(4)控制货币总量。美国政府采用货币学派的主张,用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来调节市场价格。
美国政府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价格也进行直接管理,规定最高或最低价格标准。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领域主要是公用事业,包括煤气、电力、电话、通讯、铁路和其他交通运输等。
美国联邦政府对公用事业价格的管理是通过各公用事业委员会来进行的。如联邦动力委员会负责管理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批发价格。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规定电话、通讯的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等。另外,美国政府对价格还负有监督责任,监督的具体做法是;1.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商品价格;2.监督企业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3.接受消费者投诉;4.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制裁;5.必要时对个别商品或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管制。
法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
(一)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范围。(1)带有垄断性的公共服务业,如民航、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邮政、电讯、电话等,以及国家管制的律师收费等。(2)能源产品,如煤炭、电力、煤气等。(3)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精等。(4)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老年保险、工伤保险等。(5)书籍,包括教科书和各类书籍。(6)没有竞争条件的行业,如出租汽车、学生食堂等。(7)房租。(8)农产品收购,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的统一价格。
(二)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具体做法。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由经济财政与私有化部所属的竞争、消费与反诈骗稽查总局负责。总局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对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与服务收费进行适当调控,同有关行业或企业谈判协商消费物价年度上涨幅度;第二,对价格进行观测,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整理有关商品的成本、比价等资料,分析价格涨落的原因及趋势,供经济部首长作为决策参考;第三,起草有关价格、保护公平竞争方面的法规,制定商品的质量、卫生等标准,调查和处理有关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法国的食品价格能够保持基本稳定或小幅度增长,是和政府的农产品价格管理政策有直接关系。政府除了通过价格政策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引导他们生产市场供不应求的产品,以稳定物价之外,还对粮食、食糖、奶品、食用油规定了指导价格,对蔬菜、水果、肉类分别规定了收购价或基础价。
(三)放开价格与保护竞争的措施。法国政府放开的价格,主要包括大部分市场消费品价格和私营服务业的价格或收费。放开价格的原则是:哪里真正具备竞争条件,能够形成竞争,那里的价格就可以放开。进出口商品价格充满着竞争,一般是放开的,但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仍规定限额,对农产品等的出口实行补贴。政府对物价持慎重态度,在逐步放开价格的同时,除在宏观上继续控制通货膨胀以外,采取或沿用了多方面的制约和监督措施。
(1)颁布《价格放开和竞争条例》,主要内容是将有关产品、财产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一律放开,实行自由竞争。
(2)组建国家竞争委员会,由政界及民间各有关方面的有资格的人士共16人组成,任期6年。竞争委员会有权对竞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法建议。
(3)禁止违反竞争的行为。包括禁止所有旨在或事实上阻碍、限制或违反市场竞争的行为,禁止互相商讨、订约,达成默契,或者勾结联盟,特别是禁止企图限制别家企业进入市场自由竞争;设置障碍,限定价格,人为地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限制或控制生产、流通、投资或技术进步;分配市场和货源。
(4)规定企业的义务和应受制约的行为。如商品销售和服务行业人员应通过标志、标签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告知其价格、合同责任和销售的特殊条件;所有商品、财产和服务在销售或提供服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搞有奖销售;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消费者销售或服务,禁止在售货时强迫限量或配售商品等。
(5)详细规定了对违反行为的处罚额度及有关申诉等事项。
(6)任何集中加强统制的措施,都应报告经济部长,由部长提交竞争委员会审查讨论。
日本政府对价格的管理
(一)日本物价管理的组织系统。日本的物价管理组织是以内阁首相主持的“物价问题阁僚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国民生活安定审议会”、“物价安定政策会议”为决策咨询机构,以经济企划厅物价局为核心,各省厅物价管理部门为执行部门,财政、银行、公正交易委员会为宏观协调监督部门,他们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形成了日本的物价管理组织体系。
(二)灵活有效的物价管理方法。日本政府将物价管理大体上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直接管理的物价,即日本政府直接决定和批准的物价。目前包括煤炭、电力、铁路、公路、水运、空运、邮电、大米等28个项目。第二,间接严格控制的物价。它是指由政府严格限制变动幅度的价格。日本政府把除了米价以外的绝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以及对日本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的产品价格,均列入这一范围。第三,间接一般控制的物价。它包括纤维及纤维制品价格,化学制品价格,金属及金属制品价格,非金属矿产品价格,机械产品价格,建筑材料及建筑产品价格,纸浆及纸价格等。
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物价政策措施,主要有控制总需求,促进总供给,建立正常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和降低销售成本,促进消费者运动和开展消费者监督物价活动等政策措施。并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和法律手段来稳定市场价格。
第一、控制总需求。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物价决定于供求关系。需求大于供应,物价就会上升;反之,就会下降。因此抑制总需求是物价对策的关键。其政策手段有二:一是当经济过分繁荣,可能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通过削减支出、增税等财政政策,避免出现“市场狂热”;二是日本银行通过提高法定利率,以控制、延缓企业设备投资,或者由日本银行控制通货供应量。
第二、保证供应。保证供应是抑制物价的有效办法。日本的主要做法有三:一是政府把提高生产效率放在首位。二是重视运用进口手段调节国内物价。三是注意调查、监视与国民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价动向,并加强能源等重要物资储备控制,以稳定物价。
第三、维护竞争。在价格问题上,日本认为,限制容易使企业产生抵触情绪,放松经营管理。从而导致成本增加,酿成物价上涨。因此,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严格执行《禁止垄断法》,取缔违法的卡特尔和不公正交易等有损于竞争的行为,提倡企业自由竞争,这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稳定物价,起了明显作用。
第四,消除“担心通货膨胀”心理。心理作用是一股无形的巨大力量。“担心通货膨胀”心理,是导致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也是其它物价上涨因素的催化剂和增效剂。竞争的行为,提倡企业自由竞争,这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稳定物价,起了明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