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与完善--访国家体育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邵秉仁_股份合作制论文

对现行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与完善--访国家体育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邵秉仁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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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合作企业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和城市逐渐兴起。据初步统计,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的股份合作企业已达400多万家,仅乡村股份合作企业就超过300万家,目前发展更呈燎原之势。如此数量规模的企业产生和发展,它的实践基础是什么,如何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总结,并促使其健康发展,是当前企业改革中十分重要而迫切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邵秉仁。

记者:请您谈谈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特征及其产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邵秉仁:股份合作企业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支持下,人民群众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大胆探索的产物,它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特点,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最能体现股份合作的方面主要有三个:

(一)股权设置。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在实践当中各地的作法很不一致,大体上都是按出资主体来划分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国家股、社区股、乡村集体股、企业集体股、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外资股等。从确立企业职工的主体地位,规范出资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出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特点,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应分为三类:一类是由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出资形成的股份。另一类是原有企业改制时界定为职工共同享有的财产形成的股份。上述两类股份在企业总资本中应处于主体地位,享有资本分红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义务,以此体现股分合作企业的基本性质。第三类是企业以外的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股份,一般不吸收个人入股,多以法人形式经营管理,也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这是股份合作企业吸收股份制筹集资金功能的具体体现。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原有企业改制和新设立两种。在实践中,有三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是否设立集体股。我认为,对于原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职工集体股的设置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设置职工集体股将有相当的难度。集体股是否设置不应当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必备条件,并不影响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并不违背股份合作的应有之意。二是职工个人的持股比例是否应有差距。绝大多数企业在改制时职工的持股量就有差距,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一般都高于普通职工。随着每年分红后的扩投,出现股权进一步相对集中的趋势。对此,职工个人的持股比例不宜限制过死。具体比例可由企业职工股东会根据企业的情况来确定,在允许股权构成比例有一定差距的前提下,由职工股东会采用一人一票方式表决。但经营者所持股份不宜超过职工持股的总和。三是是否设立国有股。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不应再有国有股存在。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出卖、租赁(例如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理,使其从股份合作企业中退出,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权益,卸掉了国家的沉重包袱,又促进了企业的改制,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二)企业的民主管理。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实现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有效地避免了股份制出资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分离的情况,因此使股份合作企业的民主管理与简化治理机构成为可能。对于一般的股份合作企业,其组织机构以设立职工股东会、经理、监事会为宜。如果股份合作企业规模比较大,职工股东会认为需要设理事会的,可以由职工股东会做出决议设立。

(三)收益分配。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股份合作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职工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劳动收入是按劳分配的:股金分配是按资分配的。这部分收益分配体现在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上。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目前各地的政策及实践很不统一,也存在不少问题:(1)保底分红。一些企业为吸引更多资金入股, 不顾企业经营实绩和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的规定,事先规定股利分配比率。(2)保息分红。个人股享受不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的股息, 进入企业成本,同时还享受一定的分红。(3)在集体股的股利分配上, 有的规定集体股只参与分红,而个人股则既享受股息又参与分红,还有甚至规定集体股不分红,实行挂帐处理。

上述作法混淆了投资和借贷、产权和债权的关系,不利于股份合作企业风险机制的形成,有悖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也违反了有关财务规定,是不可取的。

我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既要体现股份制按资分配的原则,又要体现合作制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应当看到,企业的利润主要是职工的活劳动创造的,即劳动合作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资本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应体现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职工股东会确定。

关于职工集体股的收益分配问题,可以用于按劳分配,可以用于增资扩股,也可以用于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就目前实际状况,由于老职工也是原来企业资产的创造者,集体股的股权收益应当主要用于照顾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也可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福利或转增企业股本。这样,既能有效地避免集体资产被随意瓜分,又能保证其得到合理运用。

记者:股份合作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是公有还是私有;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律形态还是一种过渡的企业形式。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邵秉仁:公有、私有的争论,主要是有人担心,实行股份合作制,把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是否是私有化。回答这一疑问,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看。从理论上,要明确以下几条原则:

(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公有制为主体,集中表现为国家和集体是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及大部分资本的所有者。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态,它们之间没有高低之分,不存在集体经济要向国有经济过渡问题。集体经济包括社区、社团、合作组织、共同基金等。

(二)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是财产组织形式,不同所有制经济都可以采取独资、控股或参股的实现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入,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将越来越普遍,单一所有制的企业将逐步减少。

(三)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份在同一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的具体体现。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资金与劳动的合作,可以是劳动与劳动的合作,还可以是劳动与实物的合作。股份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是现阶段合作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

在实践中,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确实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了职工,只要不是无偿量化,就不存在公有资产损失问题,而是资本形态的转换。其中,土地这一最大的国有资产(在改制的小企业中基本是最大的资产)并没有出售,一般以租赁的形式存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保留集体股,这就更不能认为是私有化。公有制为主体并不要求每一个企业都为主,特别是对小企业来讲更是这样。总之,对于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争论,我们应该按江泽民总书记讲话精神去做,“在改革过程中,对某些做法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有利于集思广益。重要的是,要尊重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成效的,就要坚持下去,逐步推广”。

对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不规范企业组织形式,将来会分化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是改革实践中产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我国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实际。股份合作企业通过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形式,使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态的优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得到充分发挥,是一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应当予以肯定和大力支持,并明确其法律地位。

记者:请您谈谈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需要明确哪些基本原则。

邵秉仁:目前,全国各地在贯彻中央关于企业改革要“抓大放小”方针过程中,绝大多数地方都把推行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改革中“放小”的主要措施。由于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法制、法规,各地在做法上很不一致。为了使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企业制度健康发展,我们应当在充分尊重群众实践的同时,明确一些基本原则,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健康发展。

(一)股份合作制主要适用于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以推行公司制为主要形式。

(二)股份合作企业也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原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对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护管理,严格按照现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操作,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1、认真进行资产评估。对于国有企业和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 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集体企业,既可以采取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办法,也可以由企业的上级部门或经济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共同组织评估。

2、合理界定产权。 产权界定是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难点和关键,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 税前还贷等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国家对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一种政策行为,而不是国家的投资行为。因此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看成是国家扶持资金,从而界定为国有资产是不正确的;把国家的优惠政策看成是以社区、联社的名义并且在社区、联社的直接帮助下取得的,从而所形成的资产应当归社区、联社所有也是错误的。因此,对于集体企业由于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当界定给集体企业。根据集体企业财产属于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原则,从根本上说,这部分资产是属于集体企业全体职工的。

(2)集体企业历年来的积累的界定。 企业的财产主要是由企业职工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因此,对于企业历年积累形成资产的界定,应当主要体现对企业职工劳动的回报和补偿。由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资金基金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职工所有;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形成的资产,投资主体明确的,应当界定为出资者;投资主体不明确或难以界定清楚的,应当将这部分资产界定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3、做好存量资产的处理工作。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有股, 因此对存量国有资产,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出售的方式。存量国有资产直接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职工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的价格应以评估价为底,通过市场竞买或协议方式实现其价值。结果可能高于评估价,也可能低于评估价,不能认为高于就是增值,低于就是流失。

(2)出租的方式。存量国有资产以出租的方式留给企业, 不进入企业的资本金,由企业与国有资产的代表签订资产占用协议,企业按协议交纳资产占用费,一定期限届满,由国有资产代表将该部分资产收回或出售给企业全体职工,也可以继续出租。

以上两种方式应当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由资产所有者与企业或职工签定协议进行。

(3)出售国有资产的资金使用。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出售国有资产的资金,首先要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安置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如果有余,或者由出资人用于其他国有经济的再投入,或者租借给改制企业,支持其继续发展。

(三)充分认识推行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意义,使其在实践中健康发展。

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央明确肯定和鼓励的国有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其优越性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一是探索出一种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经济新的实现形式;二是明晰了国有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理顺了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职工的权益和责任,特别是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更加具体化;三是基本解决了原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的问题,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外来干预,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四是提高了企业的效益,进一步壮大了集体经济。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股份合作制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股份合作制作为贯彻中央提出的关于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战略决策的实际行动。在推进中,要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不刮风,不搞一刀切,注意规范化运作。在中央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之前,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制的深入研究,尽快制订规范股份合作制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依法确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积极引导、规范和保护股份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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