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正式民主国家”的基础--国民党重组时期廖仲恺民主思想的新发展_廖仲恺论文

夯实“正式民主国家”的基础--国民党重组时期廖仲恺民主思想的新发展_廖仲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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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8)11-0160-08

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

“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是1924年3月廖仲恺出席石井兵工厂青年工人学校开学典礼讲演时所阐述的中心思想。在讲演中,他指出:

如一个国家的权力,不是放在少数人手上,放在我们四万万同胞手上,国家一定比较安宁。因为国家所以能存在,一定依赖全国人民来把持住,人人知道把持国家,国家自然发达,人民自然安乐,享太平之福。

据此,他做出结论:

现在我们想国家发达,人民安乐,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①

这一演说,延续了两个钟头,发表的纪录稿仅3000余字,自然不完整,但这时他将建立“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放在最突出的地位,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五四”运动中,学生游行示威和罢课、商界罢市、工人罢工,迫使北洋政府免去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三人职务,改变了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的决定,廖仲恺大为兴奋,以为这正是美国政治学家所倡导的人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三大民权在中国的成功实践,为此,他特别撰写了《三大民权》一文,并翻译威尔科克斯的《全民政治论》一书,认定上述三大民权乃是直接民权,公众通过行使这三大民权,就可以防止议员为少数特殊利益拥有者立法,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做出错误决策和牟取私利。然而,廖仲恺也清楚地意识到,在拥有四万万人口的中国,在平常状态下,要通过全民投票来行使这三大民权,实际上无法操作,“中国政治,万端俱废,人口调查,交通设备,无一能举。则此制现时不能适用于广大之行政区域,自是定论”。就全国而言,他仍寄望于代议制度,既无法集合四万万以议政事,“则代表制度,实不可少”。三大民权,他希望能在都市及繁荣的县城中得到行使,“于都市及繁荣之县,与自治同时并举,必可实行,且收良效。而一国政事亦以施于此细胞或单位者,为最切近于人民也”②。

然而,“五四”爱国运动高潮甫过,民意便照旧为形形色色的当政者所漠视、所利用、所伪造、所蹂躏。1920年7月直皖战争,直系军阀假借民意打败了以段祺瑞为首的皖系军阀。1920年8月粤桂战争,陈炯明利用民意赶走了盘踞广州的桂系军阀陆荣廷,孙中山于是年11月返回广州,重建护法军政府,并于1921年4月经“非常国会”选举任非常大总统,接着,统一两广,发动北伐,而陈炯明则于1922年6月发动武装叛乱,炮击总统府,孙中山不得不离粤返沪。而与此同时,直奉战争于1922年4至6月全面展开,奉系败退东北,直系军阀则以恢复法统为名,扶黎元洪恢复大总统职务,要求恢复第一届国会。1923年6月,直系头领曹锟以重金诱引国会议员赴京开会,通过贿选,被选为大总统,并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凡此种种,都足证中国确实仍“由少数人来把持”,人民继续处于无权状态,国会成为强权者手中玩物,“这就是中国的乱源”。

在《全民政治论译本序》中,廖仲恺便尖锐地批评过代议制政体“所谓实际政治,则全在政党之操纵民意”,“议会内之多数,决不是代表民意之多数”,“至于选举则全由政党政客操纵”③。几年来,中国政坛的现实是军阀们凭借手中的武力呼风唤雨,政客们周旋于军阀之间分得一点残羹剩饭,议员们在威逼利诱之下更不惜一次次出卖灵魂,这些一次又一次证实了代议制度根本保障不了人民主权。1919年10月廖仲恺在《革命继续的功夫》中指出,在代议制下,“人民选举代表的时候,虽然是有选举的全权,却是在国会立法,只有代表才享有这权利。代表立他自家以为很有利、很正当的法,选民的意思怎么样,于人民有利没有,正当不正当,他们是不过问的。再坏的就拿人民代表的资格,定出种种压制的政策、殃民的法律,勉强人民去服从他……这一来民权两个字的实质,就化为一个昙花水月”④。在论及选举制度时,他更指出:“代议制度原是防行政部专制不得已的办法。近来这制度本身的缺点,跟着政党的弊端透底显露。少数政客利用政党的力量,伪托平民政治的招牌,来行富人政治特权政治之实。选举完全归少数政客和有利益关系的把持,弄到自好的人不愿当议员,而当议员的人差不多拿政治来做买卖。”⑤

正是基于这一严峻现实,廖仲恺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使国家权力真正放在四万万同胞手上,而不是放在少数人手上。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正是针对这一现实,针对代议制度的弊端,针对通过全民公投行使创制权、复议权及罢官权事实上难以操作的现实而提出来的。

民主追求中平民主义路径的择定

1923年10月11日,廖仲恺在国民党党务讨论会上所作的《民权主义之极则》发言,对于一个正式的“民主国家”民众所应享有的权利,作了较之先前更为完整的新的解读。他指出,民权包括有法律民权、政治民权与经济民权。早在1919年10月10日,廖仲恺于《星期评论》纪念号发表《革命继续的功夫》一文解释民权二字:

民权这两个字的解释,从政治上说,就是人民有参预立法、容喙政治的权,在法律上说,就是人民有不许别人侵犯他的身体、言论、信仰、住居、集会种种自由的权。我们想知道一国民权发达的程度怎么样?第一要看这国人民在立法上有什么关系,在政治上有什么势力。第二要看这国家实质的法律,对于宪法上许给人民保障的特权是怎么样。……要各种实质法的内容,未有和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相反,这民权才能确实得到。⑥《民权主义之极则》解释法律民权、政治民权和经济民权时强调说:

(一)法律民权。试问中国人,今日享有此民权否乎?吾敢断实曰否。观乎英国之法律民权,凡人民犯一案,必由政府出一拘票,先对犯人详细说知所犯何事,然后拘之,非比中国军队,如侦缉等可以自由直接提拘。所以各位应从法律民权而求达目的也。

(二)政治民权。政治民权又分为二等:甲、民选权。民选即今日之国会议员,为人民之代表。乙、直接民权。何谓直接?盖虽有国会议员为人民代表,或此代表不能代表大多数之民意者,我国民应结一大团体,签名呈递议会,提出再议,以免今日之猪仔议员之作弊。

(三)经济民权。经济民权者,以有相当之势力,而求相当之幸福也。但经济民权,意义甚广,如本党之平均地权,亦为经济民权之一种。

他非常直率地指出:“今日中国不惟广东未有民权,即广东以外各省更无有也。”⑦对于民主的这一解读,显示廖仲恺民主思想已走上区别于自由主义、精英主义路径的平民主义路径。

“五四”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胡适等人所倡导的“民主”,可以说是自由主义路径的代表。个性自由、个性解放、自由人格的塑造,或所谓个人独立、个人主义,是这种自由主义民主观的根基。陈独秀在比较东西民族根本思想时,强调“西洋民族,自古迄今,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也。……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所向往,国家之所祈求,拥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与幸福而已。……人权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隶,悉享此权,无有差别。此纯粹个人主义之大精神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名与个人主义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立足于此,他批评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律以今日文明社会之组织,宗法制度之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志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⑧。民主的贯彻,在自由主义者这里,主要依靠法治,国政、社会、家庭,都是“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⑨。民主,在他们这里,是实现自由、保障自由的手段;民主,在他们这里,主要依靠代议制度和实现分权制衡,使政府权力尽可能有限化。

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孙中山所倡导的“民主”,可以说是精英主义的代表。这时,孙中山已告别了卢梭以个人主义为本根的自由平等论,认为中国不是个人自由太少,而是太多,以致造成一盘散沙;中国需要的是增强国家自由而限制个人自由,而又不致走上专制主义。为此,他提出了权、能分开论,要求四万万民众作高高在上的“阿斗”,而让政府做实际主持国家事务的“诸葛亮”,四万万人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来监督政府,政府则按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办法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为此,他主张,要通过极少数社会精英“先知先觉的人”创造发明,预先替人民打算,再经一批亦算社会精英的“后知后觉的人”宣传鼓动,“造成民权”,经由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顺序演进,最后将民权交到广大民众即被他视为“不知不觉的人”手中⑩。

廖仲恺对于民主的解读,所关注的重点是人民在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的无权状态,是改变人民处在南北众多军阀、众多无形政府的宰制下而无可奈何的现实,而不是引导人们集中力量去争取人性解放和个人自由,更不将希望寄托于少数社会精英对民众的赐予或拯救。这就是有别于自由主义民主和精英主义民主的平民主义民主。平民主义民主,深深意识到代议制民主的严重缺陷,同时,又清醒地看到社会精英们的国家主义将民主的实现推向未来,平民实际上仍然处于无权状态。廖仲恺正是从广大平民政治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出发,将民主确定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平民不断争取、扩大和维护自己法律民权、政治民权和经济民权的过程。

正是立足于这种平民主义的民主观,廖仲恺在推动孙中山接受共产国际帮助,改组国民党,以及积极推动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妇女运动、学生运动等方面,比之其他国民党人更为自觉,更为坚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政治共同体是平民主义民主的利器

“五四”爱国运动中,廖仲恺强烈感受到民众行使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的威力,因而对直接民权寄予很高期望。“五四”爱国运动之后,给了他极大启迪的,则是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1921年4月广东机器工人维持会成立,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发动罢工,取得胜利,增加了工资。10月,粤汉铁路职工联合会发动罢工,11月陇海铁路工人发动罢工,都打击了洋总管的气焰,改善了工人的待遇。1922年1月香港海员在海员自己成立的工会“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领导下,发动大罢工,坚持56天,最终发展为香港各业总罢工,并取得重大胜利,充分显示了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一旦结成自己的工会组织,就能相当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后,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工人俱乐部、工会、总工会,罢工运动此起彼伏,大多取得一定胜利。这一年,全国主要工业城市和产业部门按照产业分工建立的工会组织已有100多处,广东全省包括手工业工人组织在内的大小工会、工团已有200多个。1922年9月武汉已成立武汉工团联合会,作为整个地区的统一组织,10月更扩展为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1923年2月京汉铁路工人为成立全路总工会,遭到军阀吴佩孚、萧耀南血腥镇压,发生“二七”惨案,更从反面证实了军阀们多么害怕民众结合成为现代政治共同体。社会实践教育了廖仲恺,在确定平民主义的民主路径之时,他把希望更多寄托于能够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共同管理的新型的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和发展。

政党是具有明确政治目标、政治纲领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最为稳定的政治共同体。可以说,正是基于平民主义的民主追求,廖仲恺在接受共产国际帮助,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的过程中,方才那么主动,那么坚定,做了那么多他人无法取代的工作。他指出:“本党自同盟会以来,即无精密组织,如民国成立改为国民党后,仅以议员为党员多少标准,其后经过中华革命党,中国国民党,均属无甚组织。”(11)“想救中国,只有三件事:就是要统一的组织,统一的意志,统一的精神。却是这三件事,须从国民党做起,……”(12)

在国民党改组中,他特别强调必须使全体党员都能积极参与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他指出:“考本党不进原因,约有二事:组织之未备也,训练之未周也,皆其重且大者。兹就组织方面言,曩者吾党组织,形式上似部别整然,然实际则不能以全党事务委一人之手,且以一人而供孤过,其不失败不陨越者几希。”(13)“前数年已觉本党之有缺点,但不知缺在何处。今年始寻出,故遂决然改组,俾各党员皆得直接负责;若徒恃干部少数人精神奋斗,为力终觉有限耳。”(14)“乌合之众,不堪一战,所以必要有良好之组织,然后能有伟大之力量。”(15)

仅改组国民党还不够,廖仲恺在1924年1月31日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监委第一次全会上就自告奋勇出任工人部长。据蒋介石回忆,孙中山本拟任命廖为组织部长,“后因广东工人组织工作重要,且以广东籍的党员担任其指导为宜,故廖仲恺自愿担任工人部长,而且他转推荐谭平山为组织部长”(16)。早在1922年1月香港海员大罢工中,廖仲恺和其他国民党人对于罢工的支持,就给共产国际代表马林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这件事使国民党在华南与年轻的工人运动建立了牢固的联系”(17)。正是由于对工人运动的高度重视,廖仲恺才主动要求出任工人部长。2月20日,他主持中执委第七次会议,确定工人部的主要职责为:一、搜集工人状况、工人经济组织、工人组织之目的及组织之系统、工人经济斗争状况、工人所获得之条件、海外工人状况等各种报告;二、起草社会立法案,并鼓吹之;三、关于工人斗争情事,如罢工、闭厂等类,得训令工厂内或工会内之本党党团,指挥其活动;四、调查海外工人状况,及调查其组织方法、斗争方法,并准备各种工人宣传小册子;五、关于工人状况、工人组织、工人斗争各种状况等资料,每两星期供给一次于宣传部,俾在党报上及其他宣传机关上发表;六、搜集各种关于工人状况之报告,以为本党对于工人运动将来政策决定之标准(18)。工人部职责表明,这是一个广泛而深入了解工人、工人组织、工人斗争状况并积极推动工人运动的领导机构,工作非常具体而实在。

为了大力推动广东工会统一组织的建立和发展。1924年3月5日,工人部召集已经建立的各个工会的骨干1000多人开会,廖仲恺在会上发出了“加强团结、统一组织”的号召(19)。5月1日,由工人部组织发动,并由廖亲自主持广州市10000多工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纪念大会,会后,举行了示威游行。5月5日,在工人部领导下,广州70多个工会的代表200多人举行会议,正式建立广州工人代表会,廖仲恺被推举为会议主席并致开幕词,号召工人们确定共同努力的方向,联合起来“为自身利益去奋斗”(20),成为广州统一的工会组织。接着,廖仲恺又主持制定了《工会条例》,由大元帅大本营于10月1日公布,使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有了确定的法律依据。

为大力开展工人运动,1924年5、6月间,在廖仲恺支持下,广州工人代表会开办了工人运动讲习所,招收60多名学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以培养工人运动骨干,廖仲恺亲自到讲习所讲课。对于广大工人,廖仲恺也特别强调要重视学习,为此,他倡导建立劳工学校,加强劳动教育。他说:“各工友不识字,知识就低。想得到知识,不能不读书。……中国不用求圣人,要求工友们大家一致去想,大家一致去想个方法来救国。……大家能识字睇书,把前人已经想过的,继续想下去;前人想不到的想出来。”(21)

廖仲恺与工人部旗帜鲜明地支持工人斗争。1924年5月9日,廖仲恺以广州工人代表会主席身份发表通电,痛斥江门油业雇主及江门商团“仇恨工人,借端杀伤,围困工会,拷打无辜,此等行为,直同野兽”,要求依法严惩,赔偿工人损失,限制商团不得干涉工人行动(22)。5月19日、27日,他又两次致电香山县长,痛斥香山商团“目无法纪,摧残劳工”、“蹂躏工会,拘捕工人”(23)。最为突出的,是廖仲恺坚定地依靠工会和广大工人,进行粉碎商团叛乱和支援省港大罢工的斗争。1924年8月中旬,商团因私运的枪械被扣而酝酿发动罢市与叛乱时,廖仲恺多次强调“工人与国民党合作之必要”(24),并主持召开学生、工人党员和积极分子大会进行动员,又召开了工人代表会,号召“我们有组织之工人,数万之工人,……继续工作,自己去做生意,直接管理”(25)。1925年6月省港大罢工爆发,廖仲恺全力支持。6月23日,广州工、农、兵、学、商各界10万人举行声援大会,廖仲恺即担任大会主席。当为数近十万的罢工工人由香港返回广州时,廖仲恺拨出专款,作为罢工工人的伙食费,并安排落实他们的住处,为此而废寝忘食(26)。7月3日,省港罢工委员会成立,廖仲恺被聘为顾问。他担任顾问,并非挂名,而是尽可能出席省港罢工委员会所召开的各次代表大会,积极参与讨论,对于如何领导大罢工走向胜利贡献自己的意见。在7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他就指出:“此次罢工,是为国为民族,不顾一切而奋斗,比兵士去打仗,尤为难能可贵。”他特别强调罢工委员会委员们一定要依靠广大工人共同奋斗:“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一个领袖本无多大能力,能力是在大多数国民的,领袖不过是总合能力之领导者而已。罢工委员会其本领不是在几个委员职员,而在各个之工友,所以各工友要聚精会神去奋斗。”(27)8月1日,他在出席第七次代表大会时,再次强调:“这次罢工的目的,是为国家谋自由与独立,争国家的地位,和争民族的人格;不是经济的斗争,要求增加工资的斗争。”(28)他还向大会提出一份提案,要求对于货物输入输出,船舶往来,设一“统一之特许机关,以收攻击香港维持广东之效”(29)。8月8日在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再次建议对于进出口货物要区别对待,缩小打击面,“凡非英国货、非英国船运载以及非湾泊香港者,得给予特许证”(30)。8月13日,在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他进一步阐述要实现“工农兵的结合”,“要更加联合工农兵为一气,而共同奋斗”,“惟有工农兵的大联合,始可达到成功”(31)。8月14日在香港罢工委员会招待各界的茶话会上,他又提出工人和商人要相需相助,不可分开界限,“我们此次运动,工商各界能够同心合力去奋斗,以达到取消不平等的条约,然后士农工商才有充量发展的余地”(32)。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廖仲恺在这场省港大罢工中发挥着异常重要的中坚作用。

在大力推动的工人政治共同体工会组织的建立、发展和发挥其功能的同时,廖仲恺还以同样饱满的热情推动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建立起农民自己的政治共同体——农会。

1922年3月6日,在广东第二次农品展览会上,廖仲恺便在以《农政与农业团体之相互作用》为题的演说中提出,要成为真正民治,“必先使人民自结各种团体,集众见以成公论,建白于政府,而后政府乃行其所当行”。由于我中国至今仍是宜注重农政之时代,“则农会及其他农业团体,亦应由各地农民自动结合组织,以为介于政府与农民之传导机关”,“政府与之农民,亦必须有此种团体为导线,而后农政方得施行”(33)。在农民个人与国家政府之间应当有一传导机关,即农民自动结合组织的农会和其他农业团体,农民只有结成这样的政治共同体,而不再处于一个个分散的孤立的原子状态,方能有效地制衡政府,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这是廖仲恺在农民问题上落实平民主义民主观的根本主张。

1923年11月13日,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区分部委员举行特别会议,鲍罗廷提议制定土地法和劳工法,前一法令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后一法令规定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一最低的法定工资和休息日,获得廖仲恺的支持。15日,中执委举行第6次会议,孙中山致信会议,说明人们对鲍罗廷的土地和劳工改革的建议普遍表示反对,廖仲恺在宣读了孙中山的信之后,仍表示“他个人赞同鲍罗廷的法令,并敦请大家和他站在一起”,为此,他建议“应设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讨论土地问题”(34)。正是对农民问题,特别是农民土地问题的关注,使廖仲恺态度鲜明地和鲍罗廷站到一起。

国民党“一大”后,廖仲恺担任国民党中执委常务委员和工人部部长时,对于由共产党员林祖涵担任部长的农民部推进农会建立和发展农民运动的各项建议,一直给予全力支持。1924年3月19日,廖仲恺主持国民党中执委第15次会议,讨论开展农民运动计划,决议组织包括自耕农协会、佃农协会、雇农协会,农民自卫团等在内的农民团体,并设立辅助知识团体农民夜校、农民星期学校、农民演讲团(35)。5月5日,他主持中执委第26次会议,讨论关于建立农民运动委员会的决议。6月19日,出席中执委第38次会议,支持通过《中国国民党对于农民运动宣言》。

廖仲恺全力支持建立农民协会和武装农民。5月29日,南海县南浦农民建立农团军,这是广东第一支为保卫农民利益而建立的农民武装,廖仲恺亲自前往参加成立典礼并发表演说给予肯定。7月24日,他又以广东省长名义,命令各县县长“诱掖当地农民,根据章程(指6月24日孙中山批准公布的《农民协会章程》)及宣言(指《中国国民党对于农民运动宣言》),组织农民协会及农团等,实行自卫”(36)。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讲课时,他明确指出:“吾人其不欲国民革命成功则已,否则必先去干农民运动。”(37)在香山县农民代表会议上,他号召农民“一定要团结,一定要组织农民协会”,“能够救苦救难的并不是观世音,就是农民协会”(38)。1924年11月11日,廖仲恺兼任国民党中央农民部长,更为直接地支持各地农民开展反抗地主的斗争,保护农民及农民协会干部。1925年5月1日,在他支持下,广东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顺利举行,不久,统一各地农民协会的广东省农民协会正式成立,他被聘为顾问。广东省农民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和廖仲恺的支持显然是分不开的。对于妇女、学生建立自己的组织,廖仲恺也同样给予支持。

如此旗帜鲜明全力以赴地推动民众自身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和发展,充分显示了廖仲恺践行自己的平民主义民主观是多么真诚,多么有效。

合作主义:平民主义民主之产业基础

廖仲恺努力践行平民主义民主观,不仅表现为他全力支持工会、农会等民众政治共同体的普遍建立和发展,而且表现为他一心要为民主构建一切实可行的产业基础。他就这一问题写道:

中国社会现状,无一非贫乏之征,欲救贫乏,自非改良生产方法不可。……若欲一面改良生活,而同时解决分配问题,以平和渐进之方,达理想组织之城,计只有两途:一为履行公营政策,一为广布合作社组织。欧美各国,两者并兴。因经济发达而育成资本的贵族,故兼有工团之制,以相对抗,皆图有以补偏救弊。俄国革命以后,私有废除,生产分配之事,掌诸国家机关与人民合作社。空前之举,震慑全球,前途曙光,必能出人群于黑暗。顾中国政治革命顿挫频仍,腐败势力,以利相结,扫除涤荡,尚不知竟于何时。公营政策之成功,自难企于现行制度之下,则所余以为解决生产分配问题之平和手段者,惟人民之合作运动耳。倘消费者能互相团结,以谋自助,则资本主义之跋扈,不致自灭,而产业的民主之基础,于以构成矣。(39)

这一论述综合考察了欧美各国与苏俄构建政治民主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经验与成效,根据中国政治社会现实,提出用推进“人民之合作运动”的方法,筑成中国“产业的民主之基础”的主张。

廖仲恺认为,合作社制度,“置重人民之自发运动”,最便于人民直接而有力地进行管理与监督,因此较有利于民众。他指出:“顾公有公营政策之行,苟非人民在政治制度上对于国家都市机关之营业,能为有效之监督,且能有所适当之处置者,斯其流弊所至,轻则浪费,甚则腐败,名则以利社会,实则有以中饱私囊。”“国家都市之公营事业,人民处代议制度之下,所以行其监督者,惟赖代表列席于年仅一次之议会,加以会期甚短,而议案极繁,虽以贤能负责之议员,其意志亦难专注,而人民不能直接任免公营事业之主务者,则其间接监督之精神,亦因而涣散不属。”(40)合作社营业虽然也委托所选举之少数人,但社员监督方便,社员大会一年数次,对职员不满意者亦易改选,流弊未易滋蔓。而且他还认为:“惟消费合作社以简单易行之故,自小而大,举措裕如。远则为理想的国家奠定基础于将来,近则为社会除绞取之弊端,为人民免生活之困苦。而经济的自治,或于不知不觉之中,友爱同胞的观念,因此增进,人类社会之本能,因以发达。”因此,他完全肯定1910年第二国际海牙会议将消费合作社视为“劳动者实行斗争有效之武器”,消费合作社“于工团有补助之功能”(41)。对于当时欧美各国合作运动,廖给予很高评价。

廖仲恺不仅如此主张,而且努力付诸实践。他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动议建立了合作委员会,并亲自担任委员长。1924年6月10日,他主持召开筹备会,动员组织消费合作社。在会上,他“对合作社性质及好处逐一解释”(42)。

廖仲恺这一主张并非突然心血来潮。他对欧文以来欧美合作主义理论以及合作运动发展的曲折历程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对于当时国内倡导合作主义的思潮及通过建立合作制度来解决平民经济问题的数百个组织兴衰情况密切关注。他将合作运动视为将社会底层组织起来以维护自己民主权利的又一基本方法,这种经济共同体和工会、农会等政治共同体互相配合,相得益彰。无论是欧文式生产者合作社,还是罗迟达尔式消费者合作社,在廖仲恺这里,都被视作走向“产业之社会化”这一“理想之境域”的阶梯。这表明,廖仲恺最关注的,乃是平民们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都能真正超越孤立的分散的原子状态,通过逐步走向“产业之社会化”而真正保障自己的权利。他注意到,即使是在实现了公有、公营的时候,平民们如果不能有效地直接参与管理,不能有效地直接加以监督,他们的民主权利依然无法得到真正的保证。

进入20世纪以来,民主成为中国社会政治演进的一个核心观念。但何谓民主?人们见仁见智,歧异极大。包括廖仲恺本人在内,最初都将民主、共和等同于代议制,但实践很快就证明,代议制下,议员虽由选民选举产生,但议员当选之后能否真正代表选民,选民在非选举时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决策和权力的运行,实际上都无法保证。稍后,廖仲恺对通过民众投票、示威行使直接民权又大为赞赏,但投票规则所包含的不稳定性乃至易于为情绪冲动和非理性所左右的随意性,以及在中国人口众多这一国情下由全体民众进行公民投票以做出决定的不可操作性,使这种直接民权只能运用于若干很小的地区和若干具体的问题,无法普遍使用。政党政治,无论是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一旦执政,都很难避免权力为当权者特殊利益所腐蚀,很难防止权力被过度使用乃至滥用。廖仲恺很自然地转而将希望更多地寄托于工人、农民和其他民众结成自己能够直接参与、直接管理、直接监督的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相信这样做更能体现民主的真谛,更能保障民众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廖仲恺民主思想与行动实践的演进过程充分说明,他所追求的民主,重点就在于如何真实地将国家权力放在四万万民众手上,而不是放在少数人手上。凡是有利于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都要利用。廖仲恺是一位名副其实的平民主义民主革命家,正是由于有着这样根深蒂固的平民主义民主情结,廖仲恺成为国民党中“最能奋斗之一人”(43)。他被刺杀逝世,是他以自己宝贵的生命为代价,为中国平民主义民主事业的推进写下不可磨灭的光辉一页,值得人们永久铭记。廖仲恺的探索历程也表明,民主观念的内涵,一旦脱离了全体民众的真实权利,就变得空洞无物;民主的真正实现,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系统工程,而民众结成不同层次的各类政治的经济的公同体,则应当是它不可或缺的甚至于可以说最重要的基础建设。

注释:

①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廖仲恺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3-164页。

②廖仲恺:《〈全民政治论〉译序》,载《廖仲恺集》,第38页。

③④⑥《廖仲恺集》,第35、36、38;65;64-65页。

⑤廖仲恺:《立法部之两院制、国民全体议决制及财政监督》,载《廖仲恺集》,第75页。

⑦演讲全文见邓泽如《中国国民党二十年史迹》,正中书局1948年版,第420—421页。又见陈福霖、余炎光《廖仲恺年谱》,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226页。

⑧⑨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载《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98页。

⑩姜义华:《论孙中山的自由平等观》,载《大道之行——孙中山思想发微》,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6-87页。

(11)《在中央干部会议第十次会议上的报告》,载《廖仲恺集》,第139页。

(12)《救国三要件》,载《廖仲恺集》,第173页。

(13)《在广州市全体党员大会上的演说》,载《廖仲恺集》,第135页。

(14)《在中央干部会议第十次会议上的报告》,载《廖仲恺集》,第139页。1923年7月21日马林《致廖仲恺的信》中说:“我和你一向关系最好,确信你是国民党内对改善该党状况能真正有所作为的少数几个人之一。”信中批评国民党“实际上只依靠军阀”、“封建主义和家长制传统”(见李玉贞主编《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301-305页)。从这封信可以进一步了解廖仲恺关于国民党必须改组意见的内涵以及他在国民党改组中所起的作用。《鲍罗廷笔记和报告纪录摘要》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论述,见李玉贞译《联共、共产国际与中国》第1卷,(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2年版,第385、386、388、390页。

(15)《在粤军讲武学堂特别区党部成立典礼上训词》,载《廖仲恺集》,第233页。

(16)蒋介石:《苏俄在中国》,引自《廖仲恺年谱》,第302页注[41]。

(17)马林:《我对孙中山的印象》,载李玉贞主编《马林与第一次国共合作》,第368页。

(18)《第一届中执委第七次会议纪录》,载《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台北)国民党中央党史会藏,第13页。

(19)(20)《廖仲恺年谱》,第248、255页。

(21)《石井兵工厂青年工人学校演词》,载《廖仲恺集》,第165-166页。

(22)《支援江门油业工人通电》,载《廖仲恺集》,第171-172页。

(23)《廖仲恺年谱》,第258-259页。

(24)《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14日。

(25)《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17日。

(26)《廖仲恺年谱》,第370-371页注100。

(27)(28)(29)(32)《廖仲恺集》,第253-254、277、276、281页。

(30)尚明轩、余炎光主编:《双清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80页。

(31)《廖仲恺集》,第279页。该书将香港罢工工人代表第十二次大会时间注明为1925年8月14日,误,应为8月13日。

(33)原载《广东第二次农品展览报告书》,广东地方农林试验场1922年编印,见《廖仲恺年谱》,第158页。

(34)丹·雅布格斯:《鲍罗廷来到广州》,见《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99-200页。

(35)《第一届中执委第十五次会议录》,载《中国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第30-31页。

(36)(37)(38)《双清文集》上卷,第668、703、704-708页。

(39)(40)《消费合作社概论》,载《廖仲恺集》,第284-285、288-289页。

(41)《廖仲恺集》,第282-283页。

(42)《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12日。

(43)《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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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正式民主国家”的基础--国民党重组时期廖仲恺民主思想的新发展_廖仲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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