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科学论文,客观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赖金良同志的这篇文章,涉及到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现予发表,以期引起深入的讨论。
首先,在什么样的意义上,社会科学可以被称为是科学的?它在什么程度上,可以应用自然科学的划界标准和方法论准则,或者,它由于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的何种独特性,因而有着自身的具体要求?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如何坚持“客观性”而又不陷于列宁所批评的“客观主义”?唯科学主义的“科学”概念,把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排除在外,是不是严整的概念?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客观性(或者说科学性)问题与价值和价值观的纠缠更为密切,很显然,在这里,从事实的确立、说明和解释的原则到本质、规律的概括,都有评价的介入,研究者本人的价值态度也会对研究过程及结果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怎样体现出真理观与价值观、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辩证统一?这种统一,是通过把事实归化于评价(或者相反,把价值看作是事实性问题),还是在具体环节上相互渗透,并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研究者避免个人偏见对保证科学的客观性无疑是必要和重要的,为了克服个人偏见,可供选择的出路何在?是寄希望于人类普遍接受的抽象标准,或某种妥协、“约定”,还是从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中引伸出客观尺度,来避免主观随意性?
再就是社会科学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确实,在科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包括了自然科学从意识形态中独立出来这一过程,社会科学是否也必然要经历这个过程?我们的一些同志,由于对“文革”中那种极“左”的做法,对某些时期中发生的以长官意志、行政权力粗暴地干扰学术研究心有余悸,以致误把这种行政干预当作了意识形态的普遍模式,希望通过摆脱这种梦魇以维护学术自由和研究的客观性。然而,“非意识形态化”是不是避免这种粗暴干预的正确途径?在当今这个存在着阶级、存在着利益上相互对立的社会集团的世界上,有没有超脱于任何意识形态之上的社会科学研究?例如,在以国际国内经济、政治、法律(如人权)、伦理道德、全球性问题等为研究对象的各门社会科学,怎样避免任何意识形态立场?我们认为,这里需要的是具体的分析: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是否只能是不相容的?在当今世界上并存的各种意识形态中,有没有科学的与非科学的、进步的与落后(或反动)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之区分?这些代表了不同阶级、集团或民族利益乃至不同政治倾向的意识形态,是一概地与科学性、客观性相反对,还是与科学有着各自不同的关系?进一步说,没有先进的、科学的世界观(包括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导引,人们能否科学地把握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客观事实、本质联系和规律?
这类问题只能通过正常充分的讨论来解决。我们提倡具体的分析,更欢迎结合我们的社会科学(例如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研究中的具体问题作出深入的、有见地的分析,以推动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
一
什么是社会科学?这是个有待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当然,需要澄清的不是关于社会科学之研究对象的界定,而是关于社会科学之性质及其功能的界定。就像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一样,社会科学以社会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一点应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迄今仍然面对着一种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学术环境,社会科学的性质定位问题,在中国学术界恐怕还不能说已经真正解决,而这个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功能及其前景的。
本文作者不是社会科学家, 只是对哲学问题稍有兴趣而已。 按照1980年出版的《辞海·哲学分册》,社会科学“属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范畴”;1987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虽无“社会科学”这一专门条目,但在关于“科学”、“社会意识”、“意识形态”等条目的叙述中,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同样是极其明显的,例如,“社会科学考察社会过程和人们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及社会管理相联系,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又如,“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各以特殊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在一些哲学类的著作或教科书中,这种倾向往往是与历史唯物主义学说联系在一起的,从而给读者留下了一种似乎持之有故的印象。可是,据笔者所知,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唯物史观的有关论述中,虽然曾经多次提到意识形态的各种不同形式,诸如政治的、法律的观念以及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等,但从来没有提到过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这说明唯物史观的创始人并没有把社会科学归类于意识形态。在19世纪的文献中,社会科学又称历史科学,即恩格斯所说的“研究人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法律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宗教、艺术等这些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8页)实际上,意识形态的各种不同形式属于社会的观念上层建筑,它们是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社会科学本身。尽管社会科学与特定的意识形态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关于政治、法律的思想观念,与研究政治法律制度及其思想观念的政治学、法学,毕竟是有区别的,就像道德意识不同于道德学、宗教信仰不同于宗教学一样。忽视这种区别并把它们混淆起来,也许就是把社会科学归类于意识形态或观念上层建筑的主要原因。
这种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倾向究竟始于何时,本人因未经查考而不敢妄加推断,但它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及其后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将近三十年间,一些意识形态论战,严重地冲击甚至于取代了严肃认真的、实事求是的社会科学研究。虽然自80年代以来,情况已开始逐渐好转,但时至今日,一些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从事研究和阐述时,仍不能不优先考虑保持某种意识形态上的认同或心存顾忌。只要社会科学还处在“意识形态化”的雾谷之中,其发展前景是很难让人乐观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科学能否归类于意识形态?是否属于观念上层建筑的范畴?本文的答案是否定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社会科学所特有的意识形态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其研究对象是由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以及它们之间的现实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而其研究主体又是隶属于特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从这一点上说,对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教育、艺术、宗教等社会现象以及社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过程的任何科学研究,都必然或多或少地与特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价值标准和利益诉求相关,完全“非意识形态化”或“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不可能“非意识形态化”,那么“意识形态化”又有什么不对呢?显然,问题的这种提法是基于一种“要么非A要么是A”的思维方式,但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尤其是在考察像“社会科学”这类具有多重属性或性质的复杂事物时,我们没有必要按照上述思维模式在对立的两极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换句话说,“非意识形态化”的不可能性,决不能成为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的理由。
有趣的是,把社会科学归类于意识形态的做法,在国内学术界似乎只是一种约定俗成,而未见有什么实质性的论据或论证。作为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政治法律制度等相适应的观念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体现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把意识形态视为一种带有阶级局限性的、片面的世界观,并认为意识形态歪曲了真实的人类历史,“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象在照像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页)而恩格斯则进一步指出, “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同上书,第4卷,第501页)其特点是把思想当做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本质来处理,“头脑中发生这一思想过程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到底决定着这一思想过程的进行,这一事实,对这些人来说必然是没有意识到的,否则,全部意识形态就完结了”。(同上书,第250页)由此可见,唯物史观创始人在列举意识形态的不同形式时没有提 到科学决非偶然。在当代西方学术界,意识形态往往被定义为一种由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用来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也有一些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世俗的宗教”。“意识形态”是一个具有独特含义的概念。尽管任何意识形态都是一种关于社会的意识(思想或观念),但并非所有关于社会的意识都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从来都是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阶级意识,它与科学知识是明显不同的。虽然从思维与存在、观念与现实的一般关系来看,意识形态也像科学一样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反映,但意识形态是按照特定阶级的价值尺度去描述或解释世界的,而科学则要求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去描述或解释世界。意识形态的核心原则是维护特定阶级的价值标准并使之普遍化,科学的核心原则是符合客观世界的真实联系及其规律性,它们之间的这一基本区别已足以表明,社会科学作为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能归类于意识形态或观念上层建筑的范畴的。
当然,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既非截然对立亦非水火不容,而是相互联系、彼此渗透的。强调意识形态与社会科学的区别,并不意味着否认意识形态中包含有科学的因素,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中,有的科学因素较少一些,有的则较多一些,毫无科学性因素的、完全凭空臆造的意识形态,是不可能在历史上产生和存在的,即使像宗教这类总体上虚幻颠倒的意识形态,也多少包含着一些当时人类所能达到的科学知识。同样,批评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或归类于意识形态,也并不意味着否定社会科学中包含有意识形态的内容。在社会分裂为不同阶级的情况下,对于社会现象的科学思考和判断不可能与特定阶级的利益诉求完全无关,意识形态渗入社会科学将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在社会科学中必然或多或少地包含着一些可归类于意识形态的内容。但是,无论从总体上看,还是就其本质属性而言,社会科学都不是意识形态而属于科学的范畴。科学的使命是实事求是、追求真理,而不是人为地设定某种价值标准并为之辩护。因此,只有坚持客观性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观念出发,由客观事实得出理论结论而不是用理论结论去取舍客观事实,走出“意识形态化”的误区,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社会科学之树才能真正枝繁叶茂并结出更丰硕的果实。
二
从人类文明史上看,有很长一个时期,科学的生长、发育因长期处于意识形态的阴影之下而变得叶黄枝瘦。以西方科学史为例,按照自古希腊时代以来的传统,科学不过是包罗万象的哲学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常是从属于意识形态的。及至中世纪政治与宗教、哲学与神学被融为一体时,科学更是成了宗教神学的婢女而彻底丧失其自身的独立性。16世纪之后所发生的科学革命仿佛是一个奇迹。尽管在论及出现这一奇迹的根源时,一些人主要归因于文艺复兴和基督教改革运动所营造的思想学术氛围,而另一些人则偏重于强调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以及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刺激,但有一点却是大多数科学史家所公认的,即作为理论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的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只是在摆脱了意识形态的束缚之后才开始按照其自身规律真正独立而迅速地发展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意识形态化”即摆脱意识形态的统摄而独立,乃是关于自然界及人类社会的研究和探索之所以成为科学的必要前提。
在近代科学史上,科学的“非意识形态化”是从自然科学的领域开始的,它所经历的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摆脱宗教神学的束缚。16世纪中叶哥白尼的不朽著作《天体运行》的出版,曾被恩格斯誉为“自然科学借以宣布其独立并且好像是重演路德焚烧教谕的革命行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446页)它标志着自然科学已开始从宗教神学中解放出来, 并进而迎来了17世纪近代科学的初次勃兴和繁荣。而在第二阶段,除了继续消除宗教神学的影响之外,其主要任务则是摆脱自然哲学的束缚。在这种僵化的哲学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的,是康德于18世纪中叶出版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虽然该书在科学上未能产生直接的结果,但康德的天才发现毕竟已“包含着一切继续进步的起点”。(同上书,第450页)随着形而上学的自然观的逐渐解体,自然本身所存在的普遍联系、发展变化及其真实本性开始进入了科学的视野,于是就有了19世纪近代科学的再次勃兴和繁荣。
进入20世纪以后,宗教与科学之间的界限已经相当明确,自然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分离也已经基本上完成,而对于人类社会本身的研究和探索,却仍然与各种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观念纠缠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对近代科学史的某种回顾和总结,一些当代思想家提出了“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张,强调社会科学也应像自然科学一样与意识形态相分离,认为摆脱意识形态的统摄而独立,包括“脱哲学化”、“脱规范化”以及所谓“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等等,不但是通向“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途径,而且是社会科学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限于篇幅,本文不打算具体讨论这一方法论主张的长短得失。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作为生产力的“科学”与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在本质上决不是同一个范畴,因此,只要人们承认社会科学是“科学”,那么,强调社会科学应与意识形态相分离就是合理的。我们前面曾经提到过,完全“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科学是根本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实现社会科学研究“非意识形态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就像在认识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但仍然有可能并且有必要尽量排除人为因素对认识过程的影响一样。社会科学研究应坚持客观性的原则,应尽量摆脱来自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制约和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张,恐怕确有某些值得借鉴之处。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走出“意识形态化”的误区。
在批评了把社会科学归类于意识形态的做法及其后果之后,我们有必要就以下几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一是社会科学的性质定位问题。虽说社会科学因其必然或多或少地包含着意识形态的内容而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但它在本质上仍属于科学的范畴,因而决不能像以往所做的那样将其归类于意识形态。本文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已如前述。由于科学与意识形态各有其自身的形成机制、发展规律和基本原则,这个社会科学的性质定位问题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归类于意识形态或置于意识形态的统摄之下,意味着搬用意识形态的模式、规律、标准和原则来塑造社会科学,其结果将使社会科学研究丧失应有的科学精神和客观标准,使社会科学变得虽有“科学”之名而无科学之实。只有确认社会科学是科学而非意识形态,才能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律及其要求来推进我国的社会科学事业,才能在关于人类社会本身的研究和探索中真正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使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相分离,保障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是社会科学的功能定位问题。这个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作用和意义等等的功能定位问题,主要是由以上所说的性质定位问题所决定的,它取决于人们究竟是把社会科学定性为意识形态还是定性为科学。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一种理论化了的阶级意识,其基本功能在于体现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价值追求及其标准,并为之提供相应的论证和辩护,而科学的基本功能则在于如实地反映客观世界所固有的本质联系及其规律,达到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性认识,为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提供合规律性的理论指导。虽说特定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往往根据自身的需要、目的和意图来对待科学成就,但科学本身并不包含特定的阶级目的或意图,更不会偏袒某一阶级的利益诉求。如果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确乎有所不同,它所得出的科学结论可能有利于某一阶级而不利于另一阶级的话,那么,这种阶级倾向性决不是科学结论形成过程的产物,而是由科学结论所揭示的社会客观规律所规定的,正是这些社会客观规律本身决定着特定阶级的利害得失或成败兴衰,就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规律决定着资产阶级的命运一样。社会客观规律的存在是不依任何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使命就在于揭示并阐明反映这些客观规律的科学真理,而不是像意识形态那样为特定阶级的利益诉求提供论证或辩护。当然,任何一个阶级或社会集团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我们没有理由一概否定意识形态立场的合理性,但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意识形态决不能与反映社会客观规律的科学真理相背轭,某种意识形态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以其是否具有科学性作为最终判据的。因此,重要的是使意识形态立场不断接近、适应和符合科学结论,而不能反过来让科学结论去接近、适应或符合意识形态立场,更不能混淆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区别,把社会科学研究变成某种意识形态化的宣传、论证和辩护。
三是社会科学的话语转换问题。所谓“话语”是指一种特定的言说方式或符号表述系统,从表面上看它只是某种纯形式的东西,但实际上它却反过来决定并限定了所言说内容的具体范围及其性质,同时还相应地制约着发话人对欲言说内容的叙述或表达,制约着受话人对所言说内容的理解和接受。正像从科学史上所看到的那样,在科学与意识形态彼此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它的许多内容往往是借助非科学(如神学或哲学等)的“话语”来言说或表述的,只是在摆脱了意识形态的统摄和束缚而独立之后,科学才开始形成了与自身内容、性质及其特点相适应的“话语”体系或语言表述系统。这一点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是很明显的。在今天,我们已经很难想象,一个自然科学家可以用哲学的、道德的或政治的“话语”,来表达或叙述他关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研究成果,来进行关于自然科学问题的学术争论或批评。相比较而言,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分离要艰难得多。况且,因社会科学不可能完全“非意识形态化”,用意识形态的“话语”来表述或言说社会科学所包含的意识形态的内容,原是无可非议的。本文想指出的只是,由于受“意识形态化”倾向的影响,在国内关于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和著述以及与之相关的学术争议或批评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某种滥用意识形态“话语”的情形。这就有个“话语转换”的问题了。与近年某些学者所谈论的从激进主义到保守主义的“话语转换”不同,我们这里所说的“话语转换”问题,并不是指从一种意识形态的“话语”转向另一种意识形态的“话语”,而是指把意识形态的“话语”转换为科学的“话语”,即以科学的言说方式来谈论或叙述社会科学,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著述或争论中,提倡并采用一种具有较为严格的科学含义、能有效地确定其真假判定标准的“话语”或语文表述体系,以消除滥用意识形态“话语”的情形,使社会科学从内容到形式都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
在当代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所谓“非意识形态化”往往是与“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主张联系在一起的,不过,这两种提法的具体含义及其意图仍有明显不同,尽管它们都以实证主义或科学主义倾向作为其共同的哲学基础。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是,某些西方学者曾借助“非意识形态化”来解释乃至于歪曲或反对马克思主义,例如,一些人强调马克思主义应是一种科学而非意识形态,主张通过“非意识形态化”来否定或消除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功能,另一些人则认为马克思主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非科学,力图用“非意识形态化”来论证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或终结。显然,这两种观点都是我们无法接受的。本文批评把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可归类于意识形态的做法,强调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区别,全无曲解或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意图,但由于问题本身比较复杂,为避免某些可能引起的误会,似有必要再做一些相应的说明。
实际上,这个问题已涉及“学说”、“科学”、“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并非所有的“学说”都是“科学”,也并非所有的“学说”都是“意识形态”。我们所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学说理论体系,其中有的可归类于科学而不可归类于意识形态,有的可归类于意识形态而不可归类于科学,也有的既可归类于科学又可归类于意识形态。如果说,自然科学方面的大部分学说一般不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和功能,而宗教或哲学方面的某些学说通常在总体上又缺乏科学的性质和功能的话,那么,社会科学方面的许多学说则往往同时兼有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双重性质和功能。学说与科学及意识形态的关系,不同于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作为一个具有丰富思想内容的学说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既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同时又是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但由此并不能得出“社会科学是意识形态”的结论,至少,从逻辑的观点来看,仅仅以“S是P”与“S是Q”为前提,是无法有效地推出或论证“ P是Q”的。值得注意的是,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与意识形态虽然彼此有别,但它们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或不可兼容的。在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学说与科学及意识形态的关系这个问题上,我们刚才所提到的两种观点表面上看很不相同,可它们所遵循的基本思路却是一致的,那就是把科学与意识形态看作是截然对立或不可相互兼容的关系。正是由于设定了这种关系,他们按照一种“要么只是科学、要么只是意识形态”的思维模式来对待马克思主义,即在他们看来,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就不应该同时又是意识形态,或者,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就不可能同时又是科学,从而把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真理性与阶级性、科学立场与意识形态立场完全割裂开来了。我们既不赞成象M.阿德勒等人那样,用“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来否定“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也不赞成象D.贝尔等人那样,用“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来否定“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我们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学说同时兼有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双重性质和功能,或者说,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中,科学立场与意识形态立场、真理性与阶级性是统一的。
在20世纪的文化背景中,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区别已是一个无需证明的事实,但大多数思想家并未因此而否定意识形态所特有社会功能及其意义。“非意识形态化”原是一种科学方法论主张,其意图只在于强调科学应摆脱意识形态的统摄和束缚而独立,并无用科学来批判、否定、取代或消解意识形态的含义。虽说后来的某些思想家曾把“非意识形态化”演绎为一种意识形态批判,主张用科学来否定或拒斥意识形态,并宣称意识形态已经过时或终结,但那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赞同或支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并不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唯科学主义者所谈论的“非意识形态化”,严格说来已不再是一个科学方法论概念,关于科学方法论的一般哲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弄清并阐明科学本身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科学建构或科学思考过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科学活动的本质特征以及科学与其他精神文化现象的关系等问题,而不是对区别于科学的另一种观念体系例如意识形态进行批判和否定。注意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由于“非意识形态化”这个提法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往往有不同的含义和意图,我们在评论其长短得失时,似应视情况有所分析甄别而不可一概而论。
从科学方法论研究的角度来看,与“非意识形态化”相联系的是“价值中立”的概念,尽管前者强调科学对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后者强调科学思考以及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彼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关于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为或认知与评价、描述与规范等等的区别作为前提,所涉及的都是科学建构或科学形成过程本身的方法论问题。通常认为,“价值中立”的思想最初是由M.韦伯提出来的。这个说法可能并不怎么确切。关于事实与价值或认知与评价的二分法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休谟和康德,后来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新康德主义哲学,都是以此作为基本出发点的。所不同的只是,实证主义哲学要求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模式来建立社会科学,认为科学的使命是描述或解释事实而不是作出价值判断,主张将价值判断或价值知识逐出科学思考的领域,而新康德主义哲学则要求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严格区别开来,认为社会科学本质上是一门价值科学,主张诉诸于价值联系的方法并通过价值判断来揭示和阐明社会历史领域中各种现象和事件的意义。在这种“实证科学”与“价值科学”彼此各执一端的情势下,韦伯采取了一种折衷的立场,力图缩小“是”与“应该”之间的逻辑鸿沟,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事实研究与价值研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虽说韦伯生前未能完成这项工作,但他所做的努力仍给后人留下了不少有益启示。与后来所出现的片面强调“价值中立”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不同,韦伯的独到之处在于,他既从近代实证主义那里继承了“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价值自由”的思想,同时又从新康德主义那里采纳了“价值联系”(或“价值相关”)、“价值研究”的主张,并致力于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以谋求一种方法论上的取长补短和创新。
“价值中立”的思想原非韦伯首创,他之所以被后人视为这一科学方法论主张的先驱,主要是因为在他之前还没有人对此做过比他更为明确而系统的论述,而后来的遭遇可以说是他生前未曾预料到的。无论是提倡、支持还是批评、反对“价值中立”的人,都直接或间接地引证韦伯,而且通常都是用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来诠释韦伯的,他不是被人借尸还魂,就是在十字架下代人受过。值得注意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说的“价值中立”,与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实际上已不是同一个概念。大家都知道,在B.罗素、R.卡尔纳普、A.J.艾耶尔等人那里,价值仅仅与人们的主观情感、情绪或态度等等相关,科学地谈论价值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所谓“价值中立”意味着把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完全逐出科学的领域。但这决不是韦伯的观点。在韦伯那里,“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基本含义是,社会科学家必须没有评价地进行研究,即在观察、研究和阐述社会现象及其意义或价值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家必须摈弃个人的价值评价而采取一种超越个人主观好恶的客观公正的立场。在韦伯看来,对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进行科学的研究或讨论,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弄清某一价值意味着什么、某一价值能否实现等问题,即阐明作为目的换价值理论的构造,并对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价值合理性作出判定,同时还有助于弄清价值判断的公理体系及其一致性、接受或拒绝某价值判断可能导致的实际结果、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及其根源等问题。此外,韦伯还曾明确地表示,那种认为价值判断必须从科学领域中退出的建议,是他所不能接受的。由此我们便不难发现,韦伯所要“祛除”的是社会科学家个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而不是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换句话说,他所倡导的“价值中立”主要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并无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问题、价值研究和价值判断的意思。
与那些主张把价值问题逐出科学领域的近现代实证主义者不同,韦伯坚持并继承了由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所倡导的价值研究的思想传统,但他不赞成象H.李凯尔特等人那样对价值作主观的或非理性的理解,认为在社会历史科学即文化(价值)科学的领域中,也应提倡“客观的”研究并致力于达到“客观有效的真理”。在《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知识的“客观性”》一文发表将近十年之后,韦伯再次撰写了一篇题为《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中价值祛除的意义》的长文,正式提出了“价值祛除”或“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张,并由此引起了一场对他来说颇不愉快的论战,但他的意图是很明确的,那就是谋求并维护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韦伯清楚地意识到,由于人们各有其自身的价值尺度或评价标准,即使是对于同一社会现象的价值判断或评价也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如果每个社会科学工作者都按照他自己或他所属的那个阶级或集团的价值尺度去评价社会现象,都执着于他自己所作出的价值判断或评价,那么,关于社会历史文化现象的研究和探讨就会因缺乏客观标准而陷入某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因而也就很难指望会有一种客观公正的社会科学。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社会科学总体上仍然处于意识形态的束缚和统摄之下,在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论述中充斥着各种政治的、道德的或宗教的激情和偏见。韦伯是一个责任感很强的学者,他对社会科学领域中这种“感情泛滥”的情形感到不安和不满,并以经济学为例指出,关于经济现象的探讨正在被一些主观化、伦理化的解释所取代,若这种日益乖离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倾向得不到及时克服和矫正,则经济学研究将有退化之虞。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了消除人们的主观情感和价值偏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起的有害作用,维护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韦伯要求社会科学家“祛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评价,以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来从事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工作。这与马克思所倡导的“不偏不倚的研究”、“公正无私的科学探讨”,(《资本论》第1卷,第17 页)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可以说还是比较接近或一致的。韦伯作为最有影响的社会科学家之一早已为人们所公认。
诚然,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一个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世界,对社会现象或事件的价值作出科学的、客观的评价,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作出价值评价,而在于如何作出价值评价,即社会科学家在作出价值判断或评价时,究竟是基于他们个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还是基于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这两者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社会科学研究必须为价值判断提供科学的根据和客观的基础,必须“祛除”那些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评价。当然,即使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家也很难完全做到“价值祛除”或“价值中立”——他们不可能完全没有情感倾向、没有个人评价地去研究社会问题,但是,相对地做到这一点,即避免因自己的价值评价影响对于社会现象的科学阐述,避免因个人的主观好恶影响对于社会事物或事件的客观评价,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繁荣社会科学研究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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