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金县的性质_晋国论文

论春秋金县的性质_晋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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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06(2009)01-0041-05

中国的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差不多已成为现代学者的共识。但就春秋时代晋县的性质来说,学术界的认识并不一致。顾颉刚先生认为春秋时代的县可分为两类,“楚和秦的县,都直隶于君主;晋齐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1]。顾先生这一看法,70多年来一直深刻影响着后来的学者,以至成为学术界的主流意见。近年周振鹤先生撰文认为,“晋、楚的灭国为县以及在新领土上所设的县虽然还不是后世的郡县,但已开始具有地方行政组织的萌芽,即作为国君的直属地,并且县的长官不实行世袭制”,并说“由县的长官不世袭而得郡县之实”[2]。研究虽有进展,但由于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探明,致使学者仍不能无疑。本文拟就此略陈浅见,以求教正。

晋县不同于采邑,从最关键的制度环节看,县的长官不像采邑主那样,可以世袭其位,即使有父子相袭的情况也是个别的,并不成为常例。

从西周到春秋,采邑被世袭领有的事例很多,最有名的是周、召二采。周初周公食采于周,春秋时犹有周公黑肩、周公忌父、周公阅、周公楚等世为王朝卿士。召公食采于召,宣王时有召穆公虎,春秋时期为王朝卿士的有召武公、召昭公、召桓公、召庄公、召简公等。又如后来成为晋县的温与原,情况亦复如是。

温位于今河南温县西南,周初是司寇苏忿生的采邑。其后裔或称苏子(公),或谓温子,春秋时犹有苏子为王朝卿士,世守其邑。庄公十九年(公元前675年),由于“桓王夺苏子十二邑与郑”,引起苏子的怨恨,于是策划五大夫作乱,“伐惠王”(《史记·周本纪》及正义)。僖公十年(公元前650年),狄灭温,苏子奔卫。僖公二十五年(公元前635年),周襄王赐温于晋文公。至周顷王时,苏子又被续封,但封地不详。

原在周初为文王之子原公丰的采邑,从《散氏盘》铭文看,初封地当在今陕西眉县一带。周室东迁后,原的封地又辗转迁至今河南济源县西北。春秋时期有原庄公等为王朝卿王。僖公二十五年(公元前635年),周王赐原于晋文公,文公取原后,迁原伯贯于冀(今山西河津县东北)。原氏遭此变故,但子孙仍然世守其采(冀),继为王朝卿士的有原襄公、原伯绞、原伯鲁等。

这些情况表明,采邑与诸侯国类似,基本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只是封地较诸侯国为小,且多在王畿之内。采邑主可世袭领有其地,如无特殊变故,将会一直传承下去。

再看春秋时期的晋县,其长官却鲜有长期世袭者。温、原、州等县的归属不断发生变化,即其显例。

温的第一任县大夫是狐溱,继之先后领有温邑者有阳处父、郤至、赵文子、赵罗。狐溱是晋上军将狐毛之子。阳处父曾为太傅。郤至又称温季,曾佐新军。赵文子(武)在晋平公时执政,继为温大夫的赵罗为其族裔。①温县在140余年里,县大夫已五易其主。

又如原县。僖公二十五年(公元前635年),晋文公兵临城下,以信取原,随即以赵衰为第一任原大夫(又称原守)。其后谁继为原大夫不很清楚。有的学者认为应是先轸,即见于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的原轸,以其曾任原大夫,故以原称。[2]先轸之后先縠又称原縠,与称原同的赵衰之子赵同约略同时,孔颖达以为原同与原縠“分原邑而共食之”(《左传·宣公十二年》正义)。这就是说,赵衰之后究竟有谁先后出任过原大夫,尚无法作出确切的推断。其后,不知何故原县竟归属宋大夫乐大心,以致昭公七年(前535年)韩宣子用州县与之交换才又获得原邑。

州县是从温县分出的一个新县。《左传·昭公三年》载:“初,州县,栾豹之邑也。及栾氏亡,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皆欲之。文子曰:‘温,吾县也。’二宣子曰:‘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文子病之,乃舍之。二子曰:‘吾不可以正议而自与也。’皆舍之。”这是说州县从温县划出来之后,先为郤氏所领,继属赵氏,三传至栾氏。栾氏灭族后,赵文子、韩宣子、范宣子都想得到州县,各不相让,结果收作公邑。昭公三年(公元前539年),郑大夫公孙段入晋相礼,受到晋景公的赏识,于是景公接受韩宣子的提议,把州县赐给了公孙段。四年后,公孙段卒,其子丰施“归州田于韩宣子”(《左传·昭公七年》)。韩宣子鉴于先前为阻止赵文子得到原县,讲过一番漂亮话,此时也不便把州县收归己有,只好用州县去交换乐大心的原县。于是州县再一次落入异国大夫之手。

晋县长官的任命权,本属国君,后来卿权强大时,最高执政又往往具有实际的决策权。如州县赐给公叔段不久,赵文子为政,其子赵获劝他借此收回州县,文子说:“余不能治余县,又焉用州县,其以徼祸也?”(《左传·昭公三年》)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17年),韩宣子任命司马弥牟等十人为县大夫,亦为其例。虽然晋国的执政可以决定县的归属,左右县的政务,但毕竟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所以,即使是春秋后期,县也还不能成为国中之国,游离于国家行政体系之外。这在国家对县的军赋支配上,表现得最为明显。

《左传·成公二年》载,郤克率军对齐作战,“晋侯许之七百乘。郤子曰:‘此城濮之赋也。’……请八百乘,许之”。《左传·昭公五年》载,晋国的上卿韩宣子、上大夫叔向护送晋女出嫁楚国,楚王企图扣留并刑辱这两位使臣,大夫薳启疆以为这样做将会招致晋国的报复,他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在这段话中,所谓“十家九县”是指韩氏家族名下的七个县,加上叔向家族名下的二个县。这“十家九县”看上去很像是韩宣子、叔向等家族的私邑,但仔细考量,即可发现此与楚大夫薳启疆头脑中的楚县从制度内涵上来讲并无二致。观其军赋,一县百乘,规模是虽逊于楚县申、息“赋皆千乘”,但县出军赋的制度是一样的。当时薳启疆还说到:“耻匹夫不可以无备,况耻国乎?”说明韩宣子、叔向等人出使楚国,其身份是晋国的代表,相应的“十家九县”也是晋国军赋的来源地,“长毂九百”即是国家对外作战可以支配的兵力。《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载:“晋籍谈、荀跞帅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以纳王于王城。”这里提到的焦、瑕二邑,归属不明,但此时温县属于赵氏,原县属于韩氏(宣子)。而籍谈、荀跞率领的晋军中,却有来自温、原的军队。这也说明晋县军赋的支配权由国家掌握,即使当时身为执政的韩宣子也必须遵循这一制度,不得把原县的军赋当做自己的私家财富。

以上分析表明,采邑在当时世官制度下,既是卿大夫的俸禄,反过来又是维持其世官地位的经济基础。官守在,则世禄不失,子孙可以世袭领有采邑。而晋县的主人世官地位犹在,却不能长期世袭领有一县;晋县的军赋亦为国家支配,即使到了“陪臣执国命”阶段也是如此。可见晋国的县不是卿大夫可以世袭占有的私邑,而是国君的直属地。

顾颉刚说晋县多为卿大夫的封邑,尚非全称判断,说明有的县还不在采邑之列。但顾说毕竟是指问题的主流与本质,这就需要对其持论依据细加剖析了。大概人们都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就是晋县常常被用于赏赐,同时卿大夫为争夺县的归属权彼此明争暗斗乃至费尽心机。如果晋县不是封邑,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从文献上看,晋君以县作为赏赐物,受赏者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晋国功臣。如胥臣(司空季子)曾任下军佐,属晋六卿之一。僖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以举荐郤缺俘获白狄子有功,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又如士伯(士贞子)曾为晋大傅,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以举荐中行桓子伐狄有功,晋景公“赏士伯以瓜衍之县”。二是投奔晋国的异国大夫。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6年),楚国伍椒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然此事未果。前此,申公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是为其例。三是异国任职的大夫。如州县即由晋君赏赐给郑大夫公叔段,后又归属宋大夫乐大心,乐大心还曾一度拥有原县。

以上三类被赏赐的对象,都是大夫一级的人物,与赵简子誓词所称“上大夫受县”相印合。人们根据这些材料,作出了晋县当为采邑的判断。实际上,晋县用于赏赐,情况是相当复杂的。其中,在异国任职的大夫亦可得到晋君赏赐的县,情况特殊,容后再叙。这里先说晋国功臣或投奔晋国的异国大夫被“与之县”或“赏之县”,恐怕都不能视为封邑。

日本学者增渊龙夫曾对晋县的赏赐作过一个有价值的推测,惜未引起人们注意。他认为,所谓“与之县”或“赏之县”,可以理解为受赏者“被任命为县大夫”[3](P189—213)。《左传》类似的行文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子灵(申公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扞御北狄,通吴于晋,教吴叛楚。”而《左传·成公二年》述及此事则说“晋人使为邢大夫”。又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魏献子任命族人魏戊为梗阳县大夫,担心“吾与戊也县”会招来非议。晋大夫成鲓列举魏戊之德,然后说:“虽与之县,不亦可乎!”魏献子举拔贾辛为祈大夫、司马乌为平陵大夫,也属于奖赏功臣,因为他们曾为王室平叛出过力。此外,还有增渊龙夫没有提到的事例,即《左传·闵公元年》:“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大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为大子城曲沃。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这里晋献公把耿(今山西河津)赏赐给赵夙,魏(今山西芮城)赏赐给毕万,与晋文公取原后任命赵衰为原守一样,实际也是任命他们作县大夫,而不是封其做采邑主。原因是晋献公刚刚倾其武力伐灭本为古国的耿与魏,转手又使其变为采邑,不受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恐怕与其用兵的目的和所付出的代价不相称。十年后,晋公子夷吾对秦人说“君实有郡县”,表明“晋国在惠公之前已有郡县的设置”[4](P266),与此耿、魏设县正相呼应。由此看来,晋国对功臣或投奔本国的异国大夫赏赐县,其实就是委任其担任县大夫,负责该县的行政管理事务。

当然,既是赏赐,恐怕不会仅限于加官晋爵,也应该有实在的经济利益。否则,本身已居朝中高位的卿大夫,就没有必要再去激烈争夺县的归属权了。

晋国自惠公“作州兵”开始,野人与国人一样,也有服兵役的权利,国与野的界限渐趋消弭。《汉书·食货志》说周代赋税有别,“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这是说国人除了服兵役,还有什一之税,车马、甲兵之赋。《孟子·滕文公上》亦谓周代井田制的赋税是,“使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其时野人不服兵役,故田税(助)高,税率为收入的1/9;国人须服兵役,纳军赋,故田税略低,税率为收入的1/10。取消国野界限后,晋国征收赋税的标准有何变化,不可详知,但各县田税须上缴中央,应无疑问。《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晋文公取得原邑后,到底委任何人为原大夫,一时颇感踌躇。“晋侯问原守于寺人勃鞮,对曰:‘昔赵衰以壶飧从,径,馁而弗食。’故使处原。”《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言及此事说:“文公曰:夫轻(疑为径)忍饥馁之患,而必全壶餐,是将不以原叛,乃举以为原守。”晋文公认为赵衰“将不以原叛”,说的是臣下对主子的忠心。而赵衰随之出亡迷道,“馁而弗食”,则表明赵衰具有廉洁自律的品质。以这样的人品出任原大夫,当不会损害国家从原县那里得到的赋税收入。

《韩非子·说林下》载:“晋中行文子出亡,过于县邑,从者曰:‘此啬夫,公之故人,公奚不休舍?且待后车。’”这里说到的晋国县啬夫,其职掌可能与征缴赋税有关。据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县啬夫的地位仅次于县令,其下设有各种主管某一经济部门或业务部门的啬夫,分别谓之“田啬夫”、“仓啬夫”、“皂啬夫”、“厩啬夫”、“司空啬夫”、“库啬夫”、“苑啬夫”,等等。[5](P171-174)汉代已无县啬夫,犹有乡啬夫,《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其“职听讼,收赋税”。以此观之,春秋时期晋国的县啬夫也应该具有为国家收缴赋税的职责。

如此说来,晋县的赋税既然要上缴国库,那么,出任县大夫的人又能从中得到什么经济利益呢?《汉书·食货志》述及周代的赋税说:“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食之费。”据此推测,晋县的田税恐怕不会全部上交,地方应有相当比例的分成提留,一部分用于维持政权机构的运转,另一部分则用作县大夫的禄食。如申公巫臣卒后,其子继为邢大夫,又称为邢侯或邢伯。《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雍子,故为楚臣。《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鄐。”与邢侯同为晋大夫。《说文》:“鄐,晋邢侯邑。”这是说雍子与邢侯共有鄐田,以致发生田界纠纷。这种争田事件的背后,应是争夺田税。《左传·哀公二年》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说明晋国的田税是可以部分作为私家收入的。又赵简子誓词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亦是说县郡的田税收入可以归受赏者所有。尤其是“士田十万”还不足以构成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只能是指立有军功的“士”可享有十万亩的田税。上文说到晋国赐县于异国任职的大夫(如公叔段、乐大心等),可能与此属于同一性质。《国语·晋语八》载,叔向谓卿大夫的俸禄:“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五百顷),上大夫,一卒之田(一百顷)。”是知晋国实行“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的俸禄制度,是以田税收入的多少确定等级的。

总之,县大夫在所属县内,既可行使行政权,也可享有相应的田税收入,这就给县的受赏者带来了实际的经济利益。所以晋国的卿大夫无不千方百计地争夺县的控制权。特别是当君权沦落到可以藐视其存在的时候,原来国君所属县邑的赋税就很容易变成卿大夫的私家财产了。

春秋时代晋国县制与采邑制不同,至此可以看得更清楚了。县大夫由国君任命,多不世袭;县的军赋和部分田税亦由国君支配,因而它是国君的直属地,是具有一定辖区的地方行政组织,并构成加强君主集权政治的基础。但是,晋县在某种程度上也带有采邑制的痕迹,与成熟的郡县之县仍有区别。一是晋县长官虽然原则上不世袭,但总是被一些强宗大族所掌控;二是县的田税收入有一部分归县大夫所有,致使县在一定程度上仍具禄田的色彩;三是随着卿大夫权力的膨胀,他们所掌控的县常常成为相互征伐乃至藐视君权的政治资本。

晋县这种体制上的不成熟性,与其特殊的国情大有关联。春秋前期,经曲沃代晋和骊姬之乱后,晋国公族的力量受到严重削弱,致使后来异姓代为公族。晋文公创立的三军,其将佐(六卿)即多由异姓公族担任,中军将成为最高执政。春秋后期,晋君权力日见削弱,卿权不断膨胀并向君权蜕变,原为国君直属地的县在很大程度上已由私家所控制。但从制度层面看,这种变化无改于晋县为君主集权政治服务的政区性质,而不管这个“君”是晋君,还是后来从六卿演变而来的三晋国君。所以进入战国时代,晋县才有可能随着官僚制、薪俸制的日渐完善,发展成为真正的郡县之县。

晋县作为地方行政区,无论设在边境或内地,其辖区范围大体都有过规划与疆理。《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到秦制“县大率方百里”,“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晋县的户口与幅员是如何确定的,今无从知晓,但从大县常常分出小县(别县)来看,说明晋国对县的户口、幅员与边界也是经过有意识的划定的。所谓“晋之别县不唯州”,还表明这种从大县分出的县为数不少。又如羊舌四家有二县,灭族后又分为三县,也是政区有过人为划分的体现。

晋国的县大夫前期多为朝中重臣,县政率由家臣处理,后期则亲赴任上,直接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司马弥牟为邬大夫,贾辛为祁大夫,司马乌为平陵大夫,魏戊为梗阳大夫,知徐吾为涂水大夫,韩固为马首大夫,孟丙为盂大夫。乐霄为铜鞮大夫,赵朝为平阳大夫,僚安为杨氏大夫。”这些人能当上县大夫,有的是因功受禄,如贾辛、司马乌即“有力于王室”;有的是因为世族子弟而受荫,如魏戊、知徐吾、韩固、赵朔皆卿族之余子;其余四人则“以贤举”,颇具后世官僚制色彩。这些县大夫是直属中央的地方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负责。贾辛等四人临行前,“皆受县而后见魏子”。魏献子对贾辛说:“行乎!敬之哉,毋堕乃力!”完全是上级勉励下级的话。县大夫在处理诉讼等政务时,不能决断的事要上报中央。是年冬天,“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请求魏献子最后裁决。说明中央对地方存在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并对地方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策权。

从县大夫、县啬夫、县师等职官来看,晋国县一级的行政管理系统已较完备。至于县以下诸如乡里等社会基层组织情况,限于材料,其制难明。但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氏族组织在当时剧烈的社会变动中,恐怕已不再构成社会基层组织单元。《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周王赐予晋文公“阳樊、温、原、攒茅之田。晋于是始起南阳。阳樊不服,围之。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可见城中居民多为王亲显贵,“出其民”则意味着大多数国人已然离去。虽野人在郊可继续耕种农田,并承担各种赋税,但整个邑民结构势必重组,朝着消解氏族组织的方向发展。这种邑民结构的变化,为郡县制的最后确立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基础。

注释:

①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哀公二年》(中华书局,1981年)引于鬯《校书》云:“此赵罗盖范氏之党羽,与上赵罗异人也。故不第曰赵罗,而曰温大夫赵罗,乃所以别于上文之赵罗非温大夫也。”按,此说有误。上文记铁之战,“繁羽御赵罗……罗无勇,麇之”,与后文所言“郑师北,获温大夫赵罗”,正相呼应。且郑师此与范氏同盟,言获范氏党羽赵罗,于理不顺。孔疏“罗无勇,故郑师虽北,犹获罗”,视两赵罗为一人,可谓得其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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