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模式”与农村管理体制创新_农民论文

“云阳模式”与农村管理体制创新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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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097(2000)01—0044—04

目前,我国农村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化时期,农村的经营制度也面临着创新。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以“公司+协会(中介组织)+农户”的形式对传统的农村经营制度进行创新,为我们提供了可供探索的思路。

一、“云阳模式”的产生

农村经营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财产关系基础上,与这种财产关系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安排,以及与这些制度安排相适应的各种组织结构。我国现有的农村经营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建国前,农村的经营制度是建立在以土地私有权为基础的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经营制度,与此相适应建立了典型的自然经济的生产结构。这种制度限制了农村生产力以至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国后,伴随着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农村的组织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造,逐步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形式建立起来以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式的经营制度。这种制度第一次用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一个历史性进步。但由于对社会主义认识的肤浅性,导致了追大求纯,不顾客观实际的建立起了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管理制度,取消了千百年来形成的农户这个基本经营单位,其结果引起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倒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农村的经营制度首当其冲地进行了调整,重新确立了农户的基本经营单位,建立起了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使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繁荣之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这些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一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没有建立起承担经济职能的组织载体,作为基层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精力集中在催粮催款等具体事务上,缺乏管理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手段。二是集体经济空虚,双层经营体制名不符实。三是农民分散经营、市场风险加大。相当部分农民面对市场经济束手无策,“去年辣椒、今年蒜、明年的秦冠树头烂”,农产品少变现、不变现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税费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农民在现有体制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契约关系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致使农民负担有增无减,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政府形象,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以上问题的出现,集中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农村现有的经营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其进行制度创新。“云阳模式”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它是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陕西泾云实业开发总公司创立的“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此模式以公司为龙头,蔬菜技术协会为纽带,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引导分散农户发展蔬菜、水果、鲜花生产,农户依托公司的规模优势,通过经济合同关系利益均沾。公司采取统一资金,分户经营,公司出资与县保险公司签订大棚菜保险合同,又与农户签订合同,把销售权交给农民收益后农民负责还本付息。这种经营模式适应了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特点,适应了当地生产力的水平,把风险留给了企业,把生产利润让给农民,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民收入,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云阳模式”与农业产业化

农村经营制度的创新,并不是为了创新而去创新,它必须以是否发展生产力为标准,对现有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立足于发展的基础上去完善经营制度,而“云阳模式”以此而论,则是农业产业化的产物。

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开发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为重点,把区域化的布局与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经营相结合,实行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形成市场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经营机制和生产方式。

农业产业化的提出,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近年来,农村市场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农业商品率有所提高,但是市场的发育程度从总体上讲是滞后的,产品稍为多些就会出现生产者的“卖难”,产品销减一些,就会出现消费者的“买难”和紧张情况。同时又出现同一种产品在甲地“卖难”和乙地“买难”的情况。这种因为流通梗塞、信息不灵给农民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必须疏通流通过程,健全流通组织和体系。另一方面,从农产品的价格决定来看,农产品的附加值总是低于加工制造业产品的附加值,从表层的原因看是农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低于工业,进而导致更深层次的是农业劳动力转移滞后,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过低,使农业生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矛盾始终没有解决。所以农业的边际生产率和收益率对工业来说总是相对低的。农产品并没有在第一次交换过程中完全实现其价值,需要延伸到流通领域和初级产品的加工增值过程中来。因此,需要在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等几个环节上,从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中得到补偿。这就要求建立促进生产和流通的中间环节,以此来促进农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因此,无论是从农产品的流通顺畅来说,还是从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等方面来说,都需要有一个一体化经营管理机制,以此来沟通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联系,这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农业生产中存在着生产的分散性和加工、运销的集中性的矛盾,存在着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为生产盲目性与波动性、市场流动性、供销无序性,这种矛盾可给生产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这就需要通过一个中间组织把农户组织起来,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帮助农民解决分散生产和经营的困难,即在分散的生产供给和大市场的需求之间建立起中介的服务组织,使生产和流通统一起来成为再生产过程中的有机整体。所以,在农村建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应既包括生产管理的服务,又应包括流通方面的供销经营和服务。在生产方面要搞好市场导向,现在一些产品生产出来后卖不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产导向没有跟上。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好物质和技术服务,这方面的服务好坏直接关系到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但是,如果没有流通,没有流通这方面的经营和服务,产品很难销售,只依靠分散的小生产、依靠小市场的小宗买卖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农村社会化服务必须适应农村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换活动、买卖活动,使它成为一种有机联合体,发挥在实现商品供给和需求平衡中的中介职能,也就是发挥商品流通的中介组织机制的作用。农业产业化就是在这种要求中形成的,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社会服务和产销衔接。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这种经营组织也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形成的,起着保护农业的作用。农业本来就存在着自然风险,天旱、风涝都要受灾减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的竞争和波动又加上机会成本高,对投资拉动力很弱,农民对农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这都使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在这种处境下,农业产业化就成为解决这个困难的一个途径。实践证明,这是推动多种经营和整个农村发展的有效形式,是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接轨的最佳结合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农村由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一个过渡,是农村经营制度的一种创新。过去那种以计划经济为理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部门分割体制,把生产和流通分割开来。如畜牧业的管理体制中,农业部门管理畜产品的繁育、生产、防疫、检疫等;商业部门管理畜产品的收购、加工、运销等;轻工部门管某些新产品的加工;粮食部门管理饲料加工和供给;外贸部门管出口等等。这种旧体制,不但从上而下进行垂直领导,而且排斥部门之间横向协作关系。造成部门之间利益不均和对立。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机制,协调了生产、经营之间的矛盾,协调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加强了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

因此,农业产业化管理体制的出现,为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经营制度提供了一条现实可行的思路。从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状况看,已经初步形成了加工企业带动型、经销企业带动型、中介服务组织带动型、市场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等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在这方面,值得研究的首推泾阳县云阳镇陕西泾云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组织形式。

三、“云阳模式”与农村经营制度创新

农村经营组织创新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已日渐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对农村经营组织如何创新则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经营组织创新应从农户内部入手,扩大土地规模,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扩展家庭经营职能。这种思路更多的是从纯经济理论出发,是解决小农户经营弊端的直接方式,曾有很强的感染力和推动力。80年代后期以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农经理论界所热衷探讨的焦点问题,而且成为农村改革中的现实热点问题,不少地方开展了积极尝试,个别典型可能搞得很成功,但从面上看还存在很多问题,实践的进程和效果较之理论预期有一定差距。实践中的问题促使人们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认识,发展规模经营符合一般经济规律,但却受到中国国情制约,这种国情制约并不主要取决于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相对滞后,以及在这种宏观发展格局上形成的农村人地矛盾。另外,推进规模经营还需要从我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着手,创造相应的社会环境,户籍制度、农村福利制度和农村保险制度等各个方面无不影响着规模经营的发展。认清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既不会违背经济理性而否定规模经营这一长远目标和趋势,也不至于忽视农村现实矛盾而盲目推进。这种形式的经营组织改革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适度发展,但从总体看还不能全面推行。另一种观点是从农户外部着手,在保持家庭承包制稳定不变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让农民走合作的道路,按照市场机制建立起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经营部门之间的联合与协作,这是目前形势下农业经营组织创新思路的现实选择。这种合作与过去的农业合作化有本质区别,它保持经营主体的相对独立,同时又强调共同利益,严格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制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合作组织,有的叫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研究会,有的叫技术经济服务合作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大致可归纳为四种基本形式:

1.服务性垂直联合的“服务组织+农户”。国家事业性服务组织和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是面向社会和农村社区全体农户服务的,但在具体业务和特定农业项目中,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和自愿加入的农民建立起更紧密的一种合作关系,率先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或实行区域化种植、专业化生产和联合作业,是解决农户在生产领域所遇到的问题的主要形式。

2.水平联合的“农业生产者自我服务合作组织”。包括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和“协会”。这种合作组织完全由农民(生产者)组织,最能体现农民自身利益,是农民以联合的力量适应市场经济,实现自我保护的好形式。

3.经营性垂直联合的“公司+农户”。这里的公司是指企业化的经济实体,它与农户之间以合同契约等方式有机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合作经营的“小体系”。“公司”是这种合作组织的龙头,依龙头类型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种具体形式:①以加工企业为龙头。围绕原料基地建设,把农户组织起来。企业为农户提供系列服务,农户按企业要求进行生产,产品由企业收购。这是加工企业从生产链上的向前延伸,农户类似于企业的“车间”。加工企业因此而巩固了原料供给,农户因此为产品找到了出路。②以销售公司为龙头。这种组织在商品率高但生产与购销不稳定的产品上较为多见。销售公司以此巩固产品收购来源,尤其是在多家竞购、货源紧张的情况下更有实际意义。农户则主要是为了稳定产品销售渠道,较之自身直接面临风云变幻的大市场来说,参加这种合作组织更有保障。③以科技实体为龙头。从政府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技术实体或民办科技实体,与从事某种经营的农户联合,建立起以技术供求为主的合作关系,以期有效地实现科技商品化,通过技术进步求效益。

4.复合制的“农户联合+公司”。农业产业化有多种形式,其中以“公司+农户”最为常见。但目前这种组织形式尚不健全,主要问题是公司与农户之间不能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公司多是一次买断农户的产品。农民要想参与工商利润的分配,必须具有与公司讨价还价的条件和能力。在合作组织中,公司与农户必须处于平起平坐的地位,才有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并公平地分享共同利益。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途径是:参与合作经营组织的农户之间先横向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农户利益主体,实现自我保护,再与公司纵向联结,形成一体化合作经营组织。与分散的农户分别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相比,农户联合体作为农产品供给方的代表,才有能力约束对方。农户也只有联合成一个整体才能与公司真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依存关系。这是一种复合制的合作组织,即在垂直一体化合作经营组织中,又包含着一层农户之间的横向联合,但这种横向联合主要是实现自我保护。“农户联合”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农户之间形成自发组织,并选出代表参与公司监督和决策,也可以委托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出面,把本村(区)农户组织起来,再参与与公司合作。

“云阳模式”即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成功之处除了形式上的独到之处之外,重要的一点在于它适应了当地的生产力水平,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引入了协会这个中介组织,而不是现在人们所普遍提倡的“公司+农户”这种形式,这种选择地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户是处于经济的起步阶段,竞争的羽毛还没有丰满起来,以此实力去和有实力的公司竞争,无疑是以卵击石,其结果是农户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出现农户利益的不必要损失。而协会(中介组织)的出现,会将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为经济的共同体,在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下,以较强实力的中介组织去同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可以避免因实力悬殊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从云阳镇发展产业化的过程来看,目前农村经营制度的创新,就是要在农户之上大力发展中介组织,以此来作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沉思,即有些政府部门认为,有针对性的去办几个龙头企业,就可以推动产业化的发展。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不可将自身的政府职能和行政职能系于一身政企不分,而应该是政企分开。在农业产业化的起步阶段,政府组织企业进入农业产业化过程是完全必要的,这是由我国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中国的农民缺乏社会化生产的自然素质,如果政府在这方面不进行典型示范、积极引导、势必会延长这个转化的周期。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对这项工作一统到底。而现实的选择是要在政府的引导下,让从事农产品产供销的经营组织逐步形成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并最终和政府部门脱钩。目前在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政府部门直接经营的现象,使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协作,没有成为真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利益结合体。因此,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体制也应做出相应的发展,发展的基本方向是使之真正有利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必须坚定地、果断地退出生产流通领域,不再去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当真正地承担起宏观调控的职能。通过政策(特别是产业支持政策和信贷扶持政策)、法规、制定企业的发展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规划,规范企业行为,对企业的行为以法监督,从而使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一开始就建立在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人为的违背规律。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创新,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制度也需要创新,这种创新的基本方向是农户、中介组织、企业利益的一体化和运作的协调化、规范化。

收稿日期:199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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