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文化和结构的三重嵌入:草根非营利组织“绿”的个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案论文,草根论文,认知论文,结构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1)01-0011-09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到来,研究者开始较为集中的探讨国家力量退出以后西方福利制度的重构问题。其中,非营利组织作为福利国家政府行动的替代性工具受到高度重视(Mishra,1984; Offe,1984),它们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中国,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以不同的方式存活且回应不同群体的需要。这其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群体就是作为生理上处于弱势的残疾人,农村的残疾人更是弱势中的弱势。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现有残疾人8000多万,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7)。尤其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和小城镇的残疾人,他们的生存状况更是值得关注。
以农村残疾人而言,我国政府对这个群体实施的优惠照顾政策包括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不同程度地减免土地承包费、义务工、乡统筹、村提留和农业税等,从而减轻他们的负担等(许琳、王蓓、张晖,2006)。根据最近的统计,农村残疾人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7)。但是,政府明显在农村的服务投入要少于城市,社会资源向城市地区居民倾斜,服务远远无法满足农村残疾人群的现实需求,且偏重简单的物质需求而缺乏发展性的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承担了照顾残疾人的主要责任,但很多农村家庭难以承担这样的重任,不少家庭因此而贫困或处于贫困的边缘。由此,从理论层面而言,培育非营利组织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社会服务是必要的;在现实层面,也的确有一些草根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艰难的探索,本论文所选取的研究对象“绿”(根据惯例,本文采用的是学名)即为一例。
然而,任何一个组织的生产和发展都需要置于特定的社会文化脉络进行理解。本文引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视角试图理解特定NGO的发展历程,从而为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型NGO组织提供政策依据。
二、文献综述
公民社会理论(Salamon,1981; Salamon,Anheier & Helmut,1992)将志愿性、中介性的非营利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正是通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获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进而成为抵御国家权力过分扩张、防止市场过分侵蚀的社会保护机制。这一理论是中国研究NGO最有影响力的理论范式。然而,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兴起是基于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分立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可以置于第三部门的话语体系下进行。在中国,市场、政府、社会实际上模糊地交织在一起,很难明确区分。总体而言,“强政府、弱社会”给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农村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履蹒跚,需要将中国的草根非营利组织置于社会转型这一特定的脉络中进行理解。
王名、刘国翰、何建宇(2001)运用“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观点来解释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成;邓国胜(2006)用“供需理论”和“推拉理论”来动态地分析1995年之后时期自下而上型非营利组织兴起与自上而下型非营利组织变革的动力。草根的非营利组织无疑是从底层生长起来的,是应需要而产生的,是致力于改善特定群体的福利状况,残疾人组织相较环保组织而言面对的困难和发展路径是不同的。
更多的研究以“官民二重性”这个概念表达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微妙的交织关系。While(1993)在对萧山地区的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中,提出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半官方特征,尽管他将这种半官半民性看成是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分离下的市民社会的萌芽。王颖、折晓叶和孙炳耀(1993)在同一地区所做的社团调研,将“官民二重性”看作我国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所呈现的基本特性。于晓红、李姿姿(2001)以北京市海淀区个私协会为个案,发现个私协会自行组织的成本高于政府的组织成本,因为官民的合作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正和博弈。由此可见,“官民二重性”这一特征是基于中国的特定政治脉络。然而,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要视乎具体的利益和脉络进行界定,且这样的界定是多方互动的结果。邓燕华、阮横俯(2008)发现政府会对非营利组织进行选择性管理,这显示政府要权衡其中的利益得失。但更为草根的非营利组织的情形可能有所不同,它们是新生的,不是从体制中分离出来的,也可能不是政府认为非常必要的,因此他们与政府的关系就更为复杂,与政府的互动可能更为微妙。
NGO背后的复杂背景和结构脉络也受到研究者的重视。陈健民、丘海雄(1999)看到了社会资本对于社团发展的重要性。邓莉雅、王金红(2004)对广东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研究发现,这样的草根NGO很难突破体制的制约,可以动员的社会资源也相当有限。邓燕华、阮横俯(2008)的研究发现,在密集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熟人、半熟人式的社会结构下,老年协会因为提供精神与物质的支持而吸引进协会的成员会带来更多家人或亲朋好友在不同程度上嵌入于老年协会组织,从而使协会在乡村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权威,他们称这一现象为连带性吸纳(Bloc Incorporation)。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无法完全有效地“规训”老年协会,因为它在福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确给社区老人带来了福利。
以上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是镶嵌于特定的社会文化结构脉络之中的,要理解非营利组织就不能脱离这一脉络,因此更为明确地引入嵌入性视角作为分析框架是必要的,是有助于深化认识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机制。
三、理论视角
嵌入性概念最早是由Polanyi(1944)提出。他在进行经济史的研究中发现,政府、宗教这些非经济因素,对经济的作用非常之大。针对经济学家沉迷于建立模型,不注意经济和社会关系的现象,他认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所有的经济行为本来就陷入到一种结构或另一种结构的社会关系中,发展从本质上导致了镶嵌的种类而不是程度的变化(Polanyi,1944)。在嵌入性这一概念中,波兰尼把非经济因素、非经济制度引入了研究经济行为,这一概念的实质,是把两种看似不相干,或关系松弛的事物(如经济和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并且把它们组成一种结构性关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人物Granovett(1985)将波兰尼的嵌入性概念引入社会学领域。于是,“嵌入性”视角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并成为目前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在Granovett(1985)看来,经济行为是嵌入于社会结构的,而社会结构的核心是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网络,嵌入的网络机制就是信任,信任来源于社会网络且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因而经济行为也会嵌入于社会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而嵌入性视角也推进到了组织研究之中,并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成果(周雪光,2003; Uzzi,1996,1997)。
Zukin和DiMaggio(1990)认为,嵌入性概念除了格拉诺维特意义上的结构嵌入性之外,还有认知嵌入性、文化嵌入性和政治嵌入性。实际上,“政治性嵌入”所涉及的几个主要因素:经济活动者、非市场制度、国家和社会阶级,可以视为中国语境下的结构因素。因此,可以从结构、认知和文化三个层面来理解组织的嵌入性。
认知嵌入即经济行为受到行动主体的知识背景、意识、经历等认知层面的影响。持认知嵌入性观点的学者尝试解释个体或企业行动者的认知来源及其结果,认知是由不同的行动主体对其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同感觉和解释意义,它会对古典经济学中所提到的“理性”假设基础产生影响(Dacin,Ventresca & Beal,1999)。由此,所谓的理性,只不过是“受到限制”的理性,认知嵌入试图揭示的就是各种限制经济理性行为得以实现的心智过程(Zukin & DiMaggio,1990)。这一嵌入机制对于分析草根NGO尤为重要,因为它们的生存与发展,相较企业组织而言更难以用经济理性进行全面的解释。
文化嵌入的内涵是文化形塑组织活动、结构和过程,包括组织战略和目标的集体理解、规定个人行动的意识形态、组织的规控系统(Dacin,Ventresca & Beal,1999)。这里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理解文化,是构成性的因素还是规制性的因素,前者体现为类别和理解,后者表现为限制行动的价值和规范(DiMaggio,1997)。
结构嵌入强调人类的组织行为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社会结构成为组织和制度创新与发展的动力甚或障碍。结构主义观点的传统主要是将研究视角集中于社会行动者(个人或组织)之间所存在的联系和关系方面,因此社会关系网络特别受到重视(周雪光,2003)。陈健民、丘海雄(1999)的研究就强调了社会资本对NGO的重要性。但将结构嵌入简化为社会网络有化约之虞,这可能低估了政治的影响,包括资源和机会的分配、组织间的关系、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国家行为和阶级政治(Zukin & DiMaggio,1990; Dacin,Ventresca & Beal,1999)。因此研究中国的NGO离不开中国社会特定的政治结构、社会网络、政策体制与地方政治,“官民二重性”这个概念的提出实际上就显示了结构嵌入某些特征。
从嵌入性视角研究非营利组织的比较少,尽管文献回顾中的研究已经触及这一议题,尤其是结构嵌入。目前还没有一个研究是从嵌入性视角对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图景进行整体性理解,本研究旨在朝着这一学术方向进行努力。草根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是与发起人的认知、意识和理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且涉及他们的个人网络。进一步地,组织的发展脱离不了受益群体、当地社区和更大的结构与文化脉络。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分析框架图(图一)。根据这一框架,本文旨在探索草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文化和结构嵌入机制。
图一:分析框架图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绿这一特定的NGO为个案,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在具体的调查研究过程中,运用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研究员通过深入访谈的方式分别访谈组织的主要发起人、组织的主要工作人员、组织周围的相关人员(村民及村委会),从而了解到关于绿的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事件与各方对此的理解与解释。不过对于敏感的议题,很多人不愿意多谈,研究人员只能从不同的信息来源试图厘清不同叙说之间的关联。
“绿”成立于2003年,是由多位当地残障人士和1位聋儿家长发起。机构的理念是探求一条适合农村残疾人生存发展的道路,缩小残疾人与健康人之间的差距,让更多的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选取其作为研究的个案是基于以下考虑:(1)与官方背景的NGO那种先天的两重性不同,这个民间组织是由残疾人自己发起的。(2)从成立之初至今,它经历了很多的困难与挫折,它能够比较典型地代表当前中国多数草根NGO的发展现状,同时又有大量生动丰富的材料可以供我们研究。(3)第二作者从组织建立之初就对其予以了充分的关注、熟悉它的发展历程、容易获得第一手真实资料。
尽管“绿”只是一个个案,但这一个案所揭示的问题是很多草根NGO所面对的,因此尽管它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推论价值,但将其置于特定的脉络之后可以认定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五、研究结果
访谈资料和观察笔记经编码分析后,辨识出若干主题,而这些主题可以归类到认知、文化和结构三个更大的主题之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草根NGO的动态发展过程及其嵌入的机制。
(一)认知嵌入
访谈数据分析显示,认知嵌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组织的发轫是因为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起人)的意识觉醒,即希望以自己的力量促成改变、摆脱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组织成员对于组织的非营利特征的认知有分歧,而这样的分歧破坏了组织的凝聚力,而重新整合组织成员认知的动力来自组织发起人的坚持。
1.摆脱弱势的意识觉醒
“绿”的创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其组织者意识觉醒的结果。组织的发起人有其特殊性,他们本身就是农村的残疾人,他们真正经历着弱势地位,他们真切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偏见。他们从小到大的生活经历会让其对农村残疾人所处的弱势地位及需求有着比其他人更贴切的真实体会,没有这样的认知,成立这样的组织是不可能的。组织的主要发起人如是说:
“经过无数次的还原,还原真实。我觉得这跟我和冯(另一位发起人)成长的经历分不开的,我们跟正常人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来自于社会、家庭。社会上的人管我们叫残废人,对我们有着社会偏见,认为我们是没什么用的,是社会的负担,家庭的累赘。在农村,农民的普遍看法是,心疼的是残疾的孩子,但欣赏的是健全的孩子,农村耕种时有一项叫“健苗”(提苗),就是把好的留下,它旁边弱小的都拔了去,这对父母的思想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父母对我们没有什么指望,也不考虑我们将来要走什么路。中学毕业后辍学,其实以我们的成绩都可以上高中的,但是由于是残疾人没法继续就读,这对我们的伤害非常大。”
来自社会的偏见在他们以前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会将这些经历内化到自己的意识当中,并在生活中寻找到具有共同遭遇的人。多年的经历构建了他们对这个弱势地位发起挑战的认知,在这样一种认知的指引下,他们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去摆脱这种境况。
“因为经济贫穷,我们毕业后一起在一个福利厂工作过,后来福利厂倒闭了,我们又一起给人修鞋,一直是好朋友。从1991年到1995年,一直在XX……我们一直生存在这样一个受压迫、受挤压的环境里,一直试图通过学习技术来冲破这种压迫直到遇到社会工作这个专业,我们才找到真正的出路。”
组织的主要发起人曾在福建某杂志工作过并接触了大量关于农村残疾人以及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对农村残疾人的关注更加坚定了他对寻找出路的渴望,对寻找出路的渴求又促使其不断的搜集与非政府有关的信息,并不断强化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社会支持功能的正向评价。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认知,发起者才会认识并考虑组建这样一个非营利组织。于是,发起者与相关的残疾人进行联络,形成了最初的核心圈。
“199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说偶然吧也是必然,我开始在福建XX助残志愿服务中心工作。开始时是做打字员,后来开始负责编务。这份杂志做得很好,但也很低调,这与中国的新闻管制也是有关系的。在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接触到了很多农村残疾人读者,慢慢地感觉到以他们现在的状况,生活很难会有所突破。”
“我就开始跟××通过电话、写信联系,了解家里残疾人的一些状况。后来在当地肢残人协会的帮助下,了解到很多关于NGO的东西,因此我们开始想组建这样一个机构,为农村残疾人提供一个精神家园,也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绿”就是在这样一种群对自身的认知与反思的过程中成立起来的,它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的是残疾人的个人和群体意识觉醒的具体化,是摆脱自己弱势地位的尝试。
尽管组织最初的定位是提供直接服务,但最近一次调查之后,组织成员发现,农村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人对目前的生活状态的满意度较差,超过70%的人认为目前没有社会帮扶活动,他们根本没有受到社会的关注。他们对此有了新的认识,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感觉到,面对农村残疾人这么多的需求,我们能够做的毕竟有限。今后我们要多做倡导方面的工作,要把“绿”变成一个平台,要利用各种各样的资源为农村残疾人服务。”
从这个认识的转变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组织的目标其实也是在组织发起人的动态认知过程之中而发展变化的,从服务到倡导是组织目标的一个重新设定,尽管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另一回事,但他们至少认识到了这一点。
2.非营利性的认知挣扎
建立之初,组织成员加入都是基于对改变残疾人现状的认知。组织是由9位本土残障人士和1位聋儿家长发起并成立,起初是以残疾人互助小组的形式存在。组织发起人认为,他们都是志同道合者,即具有相同的认知。
“我是召集人,这些人当中有乡村医生,手工艺者、残疾人家属和社会爱心人士,是我自己联系的有事业心的、优秀的残疾人。大家都希望做点什么改变残疾人的状况。”
可以说,基于同样的需求,组织成员间会产生同样的认知,共同的认知产生了成员问存在的共同利益。这样的认知具体化到了机构的宗旨上。
然而对组织目标的认同并不表示着组织成员对组织的非营利性有着相同的认知,亦即对共同利益的认知并非意味着对非营利性有着共同的认知,而这很快就成为影响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时我们对NGO只有一些模糊的认知,机构成立之初红红火火,但每个人对它的期望值不一样,所以后来有些人退出了。”
基于共同利益上的认知促成了“绿”的出现,但慢慢将这样一个互助小组转变成为一个草根非营利组织则出现了困扰。一部分人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从而影响组织成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因为成员当初加入组织的时候期望很大,希望组织能够给自己提供一个自我发展的道路。然而,当互助小组转型为非营利组织的时候,他们首次接受非营利的理念,这与他们的认知与期望并不一致。
“组织里的部分成员不能及时转变观念,现实与最初的设想有差距,所以有些人的心态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对非营利,部分成员的期望大打折扣,撑不下去了。”
部分成员在组织最困难的时候选择了退出,有的人则纠缠在利益分配问题上不能自拔,而这样的认知又与中国人“公”与“私”的观念有关。组织的发起人当初也是毅然辞去外面待遇较好的工作而投身到农村草根组织的发展。即便在组织最困难的时期,在其他人因为组织不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纷纷远离之时,他并没有放弃。这种坚持感染了组织内的其他人员,这成为组织继续延续的一个重要理由。由此可以看出,一个组织的存亡可能系于几个人的“一念之间”,对非营利性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坚持是整合组织成员的认知动力。
由此可见,一个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是嵌入到个人认知和群体认知之中的,在这个过程中成员对组织的认知会出现冲突,从而影响组织的发展,如果没有整合的反作用力,组织就地解散或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在这个案例中,发起人的坚持延续了组织的生命,这其中的确看到了认知的力量。当然,从更大范围的而言,组织则会嵌入更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简单还原为认知并不能提供一个全面的解释。
(二)文化嵌入:行动的文化逻辑
组织的运行是离不开特定的文化脉络的,绿也不例外。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辨识出公与私的交织、信任文化的缺失这两个文化主题,展现的是组织成员和组织本身行动的文化逻辑。
1.公与私的交织
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公”与“私”的具体界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包括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的摇摆、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缠。在“绿”的发展过程中,有生动的实例可以说明公与私的交织是复杂的。
组织的建立初期,发展了一个“××花”项目,所需的资金完全是由机构内部人员自筹,这一方面决定了它不用去对任何资金提供者负责;另一方面,而当项目失败后,所种植的“××花”也理所当然的由机构人员平分。在整个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仅仅局限于组织内部的几个人,因此在这个阶段,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收益和分配问题。而当项目失败后,组织的发起者希望回归到非营利的理念,组织内成员开始不得不考虑今后所要面临的“公”与“私”的选择。当组织在经历一段资金困难后终于迎来一个有资金保证的项目时,也就是当组织“有钱的时候”,这种矛盾更加凸显出来。这时人们考虑的不是如何将项目做好而是急于对利益的分配,这显然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然而,这也许说明了中国的“私”字当头的文化传统。组织发起人这么说,“有的人老嘀咕着要点私利,要点好处。但事业刚刚起步,我们总得发展。再说了,我们不能脱离组织的宗旨。”
组织内部利益失衡导致的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内耗与分裂已经构成了一股难以化解的自我消解力量,阻碍了组织发展的可能,结果是使组织一度陷入不连贯甚至停滞状态,一场危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网上出现针对组织主要发起人及其妻子的帖子,主要提及发起者夫妻贪污香港某基金会为“绿”提供的三年项目资金,发帖人知晓某些机构内部机密,怀疑为内部人操作。匿名帖子给“绿”带来了巨大的信誉危机。危机出现后,组织公信度迅速下降,理事会召开会议决定机构核心人物的家属采取回避制,尝试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公私不分”的问题。
而这个危机表现的是组织发展过程中“公”与“私”的交织。在组织的发展初期,残疾人互助组这个名词以及“××花项目”的实施让参与者感觉到大家是一个集体,有着某种“公”的集体利益,组织表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发起人的家属参与其中并没有被视为某种“私”。负责人作了如下解释,“大家刚开始的时候心都很齐,都把这个组织当自己的孩子看待。我跟我老婆也是全心全意在这上面啊,不过,时间长了,大家想法多了,以为我得了很多好处。”
“当自己的孩子看”表达了的是某种公即为私的想法,这样的想法可以激励大家为组织作出无私的贡献。但到了后期,参与者开始意识到这种“公”并不能够带来更多的“私利”,甚至认为这样的组织变成了某些人之“私”,尤其是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证时,组织的凝聚力随之褪去,并引发内部的冲突。
随着新的项目的申请成功,部分成员开始对“公”有了“私心”,但是伴随着项目受益群的介入,集体利益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资金仅仅能够维持项目所需,组织还没有能力实施员工薪酬制度,组织成员的个体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将过多的精力放到“私”上,“公”就显而易见的成为了与其对立的一面。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导致“公”与“私”之间的矛盾,这会极大地影响到组织内部成员间的合作和组织的发展。尽管危机解除了,但公与私纠缠的议题还是会持续存在。
2.信任文化的缺失
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信任文化的缺失这一现象。信任文化的缺失体现在组织的内部关系,也体现在组织与外界的关系上。
“绿”的成员的选取也深深的印证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它的“核心成员”的划分上,我们不难解释家人、亲朋介入组织事务、参与组织活动的原因,也很容易明了“核心成员”这一说法背后可能隐含着的复杂信任关系。基于组织几个发起人之间构建的信任关系,组织才能够得以诞生,组织初期的一切运行也都存在于这个信任关系中。但这样的信任是脆弱的,即组织成员之间合作的潜在的不确定性。第一个项目的失败加重了这种不确定性,后期项目资金在利益分配上出现问题使得合作基础瓦解。组织的发起者是这样解释的,“当然信任自己人,别人不容易相信,你不知道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再说我们也吃过亏。发帖子那件事情之后,我更加相信这一点,防人之心不可无。”
在组织与外部的关系建立上,也是面对很多的挑战。居民对这样的一个组织总是将信将疑,因此很多人是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很少主动触及与组织有关的信息。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组织门口居住的村民也不知道我们这个组织到底是干什么的。我们很苦恼,哎,农村人没这意识。”
即便是接受服务的人,也是与工作人员自己建立关系,而不是与组织建立关系,这严重影响组织的公信力的建立。
在以机构的名义去帮助受助者时,他们记住的往往不是组织而只是帮助他的个人,他们会非常感激,但丝毫不会去想怎么会存在这样一种组织,这种组织的存在是否能给自己带来改变。“我们只好反复介绍我们是怎样的一个组织,组织的性质是什么,它承担的社会角色是什么,但效果不好。”
基于这样的背景,机构要争取外部的支持就更困难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信任文化的缺失给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困难。信任的缺失使得农村社区人际关系不断淡化,公共议题很少有人关心,对非营利组织基本是一种半信半疑的态度,研究者与不少村民的交谈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对“绿”这样的组织没有表现出任何的热情。因此,信任文化的缺失可能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结构问题,这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
费孝通曾以“差序格局”形象描述过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国社会是以“己”为中心向外推衍而成的“差序格局”,好像一个个石子投入水中联起的波纹,每一个圈都以“己”为中心,向远处推散开去,人们之间的关系也随着波纹越向外推就越稀薄,信任就越是难以建立(费孝通,2005)。本个案发现,在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特殊主义的信任超越了普遍主义的信任,信任是建立在私人关系上,而非工作关系上。普遍主义的信任的缺失成为组织对内整合和对外汲取资源的障碍。
从上述分析可知,文化是内在于组织成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行动之中的。文化是一种构成性因素,组织的成员会在不同的情景下对“公”、“私”和“信任关系”有不同的理解。尤其要注意的是,“私”的滥觞和低信任的文化是可能阻碍草根组织发展的文化元素。
(三)结构嵌入:组织发展的现实脉络
无论是从组织成立的时间点来看,还是从组织发展动态的范畴来看,组织都是嵌入到特定的制度与社会结构之中。
1.结构性需求
“绿”之所以能够生存与发展是因为农村残疾人的结构性需求,而这样的需求在现有的社会服务框架之下是无法得到满足的。
“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真的很困难,由于身体的残疾,他们的劳动能力受到限制。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于他们是负担,这就使他们本来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另外,经济的落后导致了农村信息的闭塞,许多农村残疾人对国家政策、有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的信息并不清楚,对争取自身权利的意识也不够高,因而,他们只能为生活而挣扎在社会的最底层……”
残疾人不断努力以期望能获取进入社会的平等机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会员资格。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回应这一人群的社会服务是必要的,这从结构上为“绿”的出现提供了一个缝隙。因此“绿”致力于提供服务诸如个案辅导、信息支持、就业辅导、自立项目、整合资源,以尽可能地改变残疾人的弱势地位。
为了让更多的人知晓“绿”的服务,他们会经常组织一些活动以扩展自己的知名度。当每次“绿”做完活动后,主动联系他们的残疾人都是要求他们帮忙联系工作或留意培训机会。提供就业信息也成为组织嵌入到受益群中去的最为直接的表现。从组织的一份组织发展历史记录中我们可以得知,自2003年起组织推荐农村残疾人进入企业工作达十余次。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组织追寻的主要目标。一个服务使用者这么说,
“他们是好人,做好事。我们这些残疾人,平时都没人管的。他们挺热心的,给我很多招工的信息。”
“绿”也一直以个案辅导的形式提供帮助。“绿”作为一个平台和桥梁,联系网络内的有效资源用以帮助有需要的残疾人。
“我们的帮助虽然对残疾人的生活改变不大,但对他们的精神改变很大。有一个叫宋XX的人,一开始他只是在家里看电视,其他什么事都不去做。在我们的帮助下,他学会了做糕点,虽然现在他没有从事这行,而是卖水果,但他生活有了目标,而且整个人也很乐观,每次见到我都会跟我打招呼。”
组织积极通过实施项目以服务受益群。“×项目”是在组织最困难的时期历时一年半申请成功的,“×项目”的目的是让受助者学习编织技术。受助群包括农村残疾人、中老年人及农村的妇女。正式项目的开展会提高组织人员的项目执行能力,增强可组织在社区和社会网络内的影响力与公信力,也为机构未来的项目申请提供了重要基础。
机构整合不同的资源以帮助残疾人,提供信息支持、就业培训和资源联结。这样的服务包括协助市残联分发春节慰问品,为农村残疾人、贫困老年人提供市爱心医院的白内障康复服务信息,协助残疾人进入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参加免费技能培训,联络某慈善组织救助W镇10个村庄的15位特困残疾人。
尽管“绿”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服务是有限的,但这样的努力是在填补社会服务的隙缝,也正是这样的隙缝成为组织存在的结构性理由。然后,残疾人的需要和组织提供的服务并不必然赋予“绿”一个合法身份。
2.体制壁垒
合法性的获得,即注册,是关乎中国草根非营利组织生死存亡的一个敏感性议题。政府对草根组织的体制性限制明显地表现在对注册的严格控制上:非营利组织要取得合法地位,需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然后在社团管理部门注册,从而接受双重管理。但是许多非营利组织苦于找不到“婆家”,我国多数非营利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成为非法的草根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的“绿”也是如此,在组织尝试进行民政注册从而成为一个合法的非营利组织时,却在寻找主管部门上陷入困境,“绿”只能持续与主管部门沟通。
“绿”的主管部门是区残联,面对这样一件有风险、担责任却无利益的事情区残联避之唯恐不及,更不要说存在一种积极的态度了。在区残联碰壁后,“绿”找到了市残联,市残联为此还专门开了一次会议,把“绿”的负责人还有区残联的负责人一起找去,当面质问区残联知不知道“绿”这个机构。然而,市残联的介入并未引起多大的变化,反而使得区残联与“绿”的关系更加僵持。
“我们去市残联,他们非常热情,对我们非常关心;但我们去区残联,也许他们那没有多余的椅子,我们连坐的地方都没有,对我们特别的冷淡。
我们要改为民政注册,民政局给我们一路开绿灯,但现在还有一个文件没有拿到,那就是作为主管部门的区残联的批件。”
其实“绿”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主管部门对自己的重要性,并不断调整子自己的行为以符合其要求。
“上级部门对你来说非常重要,他可以决定你的生与死,他手上有资金、机会、政策,但获取很困难。国家掌握着政策跟资金,政策是最重要的,应该排第一,资金排第二。但国家对非营利组织采取限制性发展的政策,本来有开放的意思,但XXX事件又使得政府对非营利组织非常的警觉。”
“绿”的主管谈到与区主管部门——残联的关系之时,显示他们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效果并不明显。在访谈中我们可以隐约地感到区残联在很多事情上对“绿”并不支持,有的甚至是在故意刁难,但他们还是在“沟通”。
“也许是因为当初维权维到区残联了,也许是因为区残联的人对非营利组织根本就不懂,也许是市残联的介入引起了他们的反感。”
“虽然区残联在心里很反感,但我们在宗旨上是一致的。我们会一直努力进行沟通,并通过多做具体的事务,力图证明我们是残联的助手而并不是要给他们带来一种具有挑战性的压力。我们要以残联为主导,努力把握与残联的关系,进入一种融洽合作与协作的阶段,力求残联不但不反对,反而会支持我们甚至梦想与残联接近的残疾人基金福利会有朝一日能够购买我们的服务。”
不过,“绿”这样的组织“沟通”的资本并不多。在这一点上来说,政府部门却有着绝对的优势,他们会按照自身的利益要求分配资源。虽然草根组织在其乡土关联和服务提供上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但对区残联而言,“绿”所持有的有效资本还太少,支持它的注册对残联而言并没有直接的好处,相反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这样的不作为是经常可见的。
遭遇了初次博弈的失败,“绿”的负责人果断的采取工商注册的办法,从而构建了自己的合法性,这也是中国部分非营利组织不得已的应对策略。工商注册使组织获得了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合法地位。随后,组织在一直不断地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随着影响力的增大,它手中握有的资本也越来越多,以至于现在民政部门在其注册问题上一路开绿灯,截止论文成文,主管部门的批文尚未拿到,但“绿”在合法性构建上已不断接近成功。“绿”争取合法性的遭遇并不是一个特殊的个案,相反这样的情形是普遍的。
3.资源整合
资源整合是经由社会网络而实现的,“绿”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嵌入到它所处于的社会网络之中从而汲取不同的资源。
“绿”成立之时就建立了一个具有“较高标准”的理事会,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专家、传媒、民间艺人、协会领导和“绿”的主要创办人。成立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更好地汲取外部资源和提升组织的公信力。当时组织刚刚申请下来香港某基金会的草编项目,理事会的成立有利于平衡组织将来可能遇到的风险。最为重要的是理事们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屏蔽风险的屏障,理事们对“绿”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了强有力的维护和支持,理事会的存在极大地减少了前面所提及的匿名帖子对组织公信度的影响,是处于发展初期的羸弱的组织在如此巨大的考验面前得以继续生存的首要因素。
除了理事会,“绿”还有一个顾问团,它的存在对“绿”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顾问团有三人组成,包括北京民间机构的负责人、原市残联领导、大学教授。前者帮助“绿”减少了很多前进中所付出的代价;在原残联领导下,“绿”与残联的关系从未间断过;大学教授帮助组织的宗旨加以明确化与条文化。
“理事会和顾问团很重要,你知道,在中国做很多事情,没有人是不行的。所以每一个顾问、每一个理事都是我们的资源。没有XXX,我们不可能跟市残联有这么好的关系,这就是整合资源。”
组织一直很积极地申请海内外的资金支持,包括申报各种项目、参与各类培训,对于一个刚刚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而言,所有的外来资金都是重要的。
只要知道信息,只要我们有资格,我们就申请。所有的资金对我们都是重要的。当然,要想获得政府的资金比较困难。我知道有些地方有搞政府购买服务,但我们这里没有。也许以后会有吧。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的日子就好过一点。
组织致力于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包括市区残联、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尽管如前所述,不同的部门对组织的态度不一,但这些关系都是重要的。组织的发起人是这样谈到与村委会的关系,“他们一直抱有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组织的产生与他们没有任何一点关系,组织发展过程中他们也没有表示过关心,只是到了后期组织有了些成果后,他们曾将组织当作典型加以表扬。特别是组织的志愿者给当地村民的孩子支教,并为镇部分乡村带来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后,他们认识到“绿”的价值。但在注册啊、资金啊,这些问题上他们帮不了什么忙,不过本乡本土,他们的支持还是很重要的,至少不要刁难我们。”
研究者对村委会的访谈了解他们的确是采取一种“可有可无”的态度,似乎残疾人这样的议题并不是他们关心的重点。
机构联络大学生志愿者联合开展支教活动,这一活动惠及W镇的多个乡村,使很多有孩子的农村家庭成为受益群。这样的活动扩大了“绿”受益群的范围,从客观上提高了组织的影响力,社区居民开始知道有这么一个组织的存在,也开始慢慢感觉到它的存在所起到的资源提供的平台作用。
4.资源限制
然而,组织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资源限制,这包括两个层面:资金和专业人才。在资金层面,“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国际非营利组织、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的支持、纯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个人。其中,政府相关组织对它的资金支持很少,同本土其他非营利组织和个人捐款一起各占5%,主要资金来源国际非营利组织,占了85%左右。迄今为止,组织最大的一笔资金来源就是香港某基金会提供的“X项目”款项。然而,这笔捐款只能用于一个项目的实施,虽然项目开展的同时解决了短时期内组织的运营问题,但随着项目的结束组织将迅速失去经济支持。目前组织在资金方面遇到的困难主要是,“针对国际组织而言,国际NGO在逐步撤离中国本土,跟他们在交流上也存在语言上的障碍,同时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筹款信息了解较少,官办NGO对民间组织不是太信任,他们垄断着资源,有时把草根组织当作竞争的对象,在资金分配取向上很少向民间组织倾斜;社会民众对NGO的不了解,肯定不会捐款;我们自己也不是有钱人,垫不出钱来。”
组织的发展缺少专业人才。然而,外来的专业人才很难引进组织,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外在的舆论环境因素,农民会对好不容易走出农村又回到农村工作的大学生的行为不理解;二是工资因素,工资太低、工作压力太大,很难留住人才。而本地人才文化程度大多较低,尤其是残疾人很少经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很难培养。除此之外,这样的组织还有如下的担忧,
“一个机构最害怕的不是有德无才者,而是有才无德者,有些人带着目的进入组织的,面对机会时,不是把它作为学习的机会,而是当成一个跳板,这方面,我们有深刻的教训。”
“绿”产生于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在现有的社会福利体制下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这是结构的一个巨大缺口,是组织诞生的机会。从组织成立伊始,组织就开始努力尝试进入自己的社会网络和政治架构之中。首先在取得合法性上,组织同它的主管部门一直处于一种微妙的博弈当中,虽然博弈双方的势力有着明显的差距,但组织通过从其他相关组织那里获得的支持在不断积蓄着自己的力量,并期望将来入民政注册之列,甚至政府能够购买服务。组织积极进行着资源的整合,从而提供不同的服务、扩展自己的势力和影响。但结构的限制性很强大,除了注册之外,资源的限制是在现有脉络下难以超越的障碍。而资源的有限性这样的结构性因素也会影响成员之间的认知整合和信任关系。获取的资源越少、获取资源越难,成员就越是容易怀疑别人的侵占,越是无法理解非营利性这样的组织目标,这表明认知、文化和结构这三种嵌入机制是相互影响的。
结构既是机会也是限制(吉登斯,1997)。“绿”的出现正是因为结构的薄弱环节——残疾人服务的缺乏和结构的需求——残疾人的需要,因此“绿”是尝试为残疾人创造一种新的结构,不过它面临着更多的限制。作为组织,它遭遇了结构的刚性限制——合法性的获得和资源的限制,尽管作为一个能动主体经由嵌入社会关系网络去汲取社会结构的资源,但它改变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恰恰从理论上显示了草根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艰难处境。
六、结论与讨论
以“绿”为个案从嵌入性视角完整展现了一个农村草根组织的嵌入轨迹,它的出现是基于摆脱弱势的意识觉醒和社会服务的结构性需要,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遭遇非营利性的认知挣扎、公与私的交织、信任文化的缺失、体制壁垒、资源整合和资源限制等促进因素和限制因素。促进因素和阻碍因素是同时存在的,且阻碍因素的突破尤为不易。根据研究结果,建构以下解释模型。具体的嵌入过程的分析见下图:
图二:解释模型
然而,认知、文化与结构嵌入也并非界限清晰,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正如DiMaggio(1997)所争辩的,认知与文化是相互关联的。而实际上这两者与结构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绿”这一个案表明,体制壁垒和资源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组织的对内整合和对外扩张,也势必影响组织成员的认知,也会加剧组织成员之间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而出现的猜忌和冲突且激活某些认知和文化上的限制性因素。
体制壁垒和资源限制的负面影响可见于另外的研究(邓莉雅、王金红,2004)。这个案例也显示,尽管弱势群体的自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兴起是学者所期盼的,但任何草根的非营利组织要生产和发展都可能会面临“绿”所遭遇的困境(王名,贾西津,2002;高丙中,2006)。然而,我们也许不应该高估组织和组织发起人的能动性和改变的能力,即便是“搞好关系”和“整合资源”也并亦非必然能够突破结构所施加的限制,因此要实质性地反思从政策层面打开结构性障碍。草根的非营利组织没有“官民二重性”这样的议题,它所需要的是官方的认可,而政府显然对非营利组织有着自己的优先考量,无论是“分类控制”,还是“选择性管理”,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邓燕华、阮横俯,2008;康晓光、韩恒,2005),而“绿”这样的草根组织并没有进入政府的视野,在讨价还价中处于弱势地位。
尽管草根非营利组织的萌动是基于某种程度的意识觉醒,但要成为一个“非营利”的组织势必会遭遇“公”与“私”的交织和非营利性的认知挣扎,也要面临信任文化的缺失这样的地方文化脉络。需要强调的是,结构性障碍的消除并不意味着认知和文化的作用会自然消失,他们可能以新的方式交织在一起,这也许预示着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会呈现出特殊的面貌,而对它的理解是需要超越现有的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因为国家、市场与社会的清晰三分在中国绝非一个现实。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镶嵌于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之中的,政府作为具体政策的制定者与资源的掌控者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并非所有的政府部门或官方背景的社会团体愿意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这导致很多草根的非营利组织只能在夹缝中寻求发展。然而,残疾人乃至更多的弱势群体的需要是清晰且可辨识的,从一个发展型社会政策的角度,政府应该投资于发展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实际上“绿”这样的组织作为残疾人自己成立组织并提供服务的一个尝试,是值得鼓励的,是符合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的。政府应该放宽非营利组织的注册条件(深圳正在进行试点)并提供资金购买非营利组织的服务以帮助有需要的人群,特别是农村残疾人群体。当然,帮助非营利组织建立组织目标、塑造有效的组织架构、整合资源和提供专业服务也是需要的。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都需要考虑其嵌入的脉络,简单搬用西方的做法可能并不合适。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而言,建构一个以参与、信任与支持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更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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