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权利与图书馆制度——制度图书馆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图书馆学论文,权利论文,图书馆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 G250
CLASS NUMBER G250
1 从中西方图书馆学研究取向的差异说起
综观中西方图书馆学思想史(本文所称“西方图书馆学思想”包括印度阮冈纳赞的图书馆学思想、“二战”后的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学思想),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在研究取向上有很大差异,其中一个典型表现是:西方图书馆学理论注重人文价值取向和制度实证研究的取向,而中国图书馆学理论则注重技术价值取向和机构实证研究的取向。
西方图书馆学理论特别注重对读者(阅读)自由、读者(阅读)权利保障方面的研究,他们认为,保障读者阅读自由的权利是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图书馆不仅是一种机构性存在,而且还是一种制度性存在,即图书馆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制度公正性。在西方图书馆学理论表述中,自古至今都充溢着“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保障”、“关爱弱者”等人文话语。反观中国图书馆学理论发展史,尽管重藏轻用、身份界别等陈腐观念以及“考镜渊流,辨章学术”的传统已被打破,但取而代之的是机构实证研究为主体的技术研究传统,而自由、平等、权利等人文话语始终未能占据主流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社会历史传统上,中国人在长期的封建宗法制集权统治下,不可能产生自由、平等、权利等民主话语环境,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权利’、‘自由’这种观念是他(中国人)心目中所从来没有的,并且是至今看了也不得其解的。”[1]二是在图书馆自身历史传统上,从藏书楼脱胎并在“启迪民智”运动的推动下产生的近现代图书馆体制,只是作为一种面向“知识分子”的社会教育机构而存在,而并没有获得像西方国家那样的面向大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地位,从而不可能形成自由、平等、权利,以及“图书馆制度”(library institutions,不是指图书馆内部的管理制度,而是指作为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的图书馆建制)这样的话语意识。
从中西方图书馆学思想的话语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图书馆学理论的价值取向中,技术传统长盛而人文传统久衰,机构意识甚浓而制度意识阙如。由此,中国的图书馆理论与实践失去了最为宝贵的理论规范与职业信念——自由、平等、权利意识与话语。当然,我们也看到,如今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大力推进,中国图书馆(学)界的自由、平等、权利意识也已开始有了萌动与伸展的趋势。
无数哲学家的理论研究和无数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表明,人类的自由、平等、权利诉求,必须以社会的公正的制度安排作为保证才能实现。图书馆就是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制度安排之一。这就是图书馆不仅是一种机构而且还是一种制度的现实依据。这就要求图书馆学理论有必要从制度视角研究和阐释图书馆现象。笔者把这种从制度视角研究图书馆现象的图书馆学理论姑且称之为“制度图书馆学”(Institutional Library Science)。
2 权利与知识权利
2.1 关于权利
什么是权利?对此,哲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作了无数的界说,但笔者认为麦克洛斯基的定义最为直观明了——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据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权利就是有权行动、有权存在、有权享有、有权要求[2]。权利的基础是资格,权利的本质是利益与意志,权利的代价是承担义务[3]。人的社会权利一般来源于法律、习俗和道德[4],于是有法律权利、习俗权利和道德权利之分。法律权利是一种“硬权利”,而习俗权利和道德权利是一种“软权利”。
个人的合理合法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这是每个人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人们往往把个人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作为检验所处社会制度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由此,英国牛津大学的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公正与权利共存共生、不可分离,公正即各人享有各自的权利,“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实在是人的终极的基本权利[5]。
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human rights),是全人类的共同心声。所以联合国已制定出了多部有关人权文书,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基本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等)、安全权、平等权、财产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等[6]。
2.2 关于知识权利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与意志。利益的本质是需要。当人们对某种“东西”产生普遍需要并嵌入到意志结构之中,就会形成为权利诉求。这种权利诉求一经法律、习俗或道德的认可,便会凝结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知识是一种稀缺资源。由于“知识就是力量”,所以求知便成为人的一种普遍需要并逐渐凝结为人的一种社会本性[7],这就形成了人的求知权利。正是为了保障人的求知权利,世界各国宪法中都规定有赋予公民以受教育权的自由。不仅如此,在文明时代,人们围绕着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知识的生产、知识的传播、知识的利用、知识的管理——都被纳入人的基本权利范畴,此即知识权利。可见,知识权利可分为知识生产的权利、知识传播的权利、知识接受的权利(即求知的权利)、知识利用的权利、知识管理的权利等类型。这种划分是仅就知识活动的不同环节为依据而进行的划分。
如果把权利划分为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三大领域,那么,知识权利就基本属于文化权利的范畴。如果把权利划分为像《世界人权宣言》那样的许多权利项(28项),那么知识权利就被分散在自由权、平等权、受教育权等多种权利项之中,即此时的知识权利表现为一种“复合权”。如果把权利划分为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那么,知识权利就相应地表现为个体的知识权利和集体的知识权利两种类型。个体的知识权利,是指个体人在从事知识活动时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地从事知识活动的权利——知识自由的权利,平等地利用并获得知识资源的权利——知识平等的权利,共享人类知识成果的权利——知识共享的权利,自由地享受知识生活方式的权利——如知识休闲的权利,等等。集体的知识权利,本文中是指某一社会组织(如学校、图书馆、企业等)在从事知识活动时所应享有的知识权利,亦可称组织的知识权利,主要指自由地、合法地进行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利用、知识管理活动的权利。本文将在下一部分探讨个体的知识权利保障与图书馆制度之间的关联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于是,人的工作方式越来越知识化,人的生活方式越来越知识化,人的追求也越来越知识化。“知识人”已成为继“政治人”、“理性人”、“经济人”、“文化人”之后的最能体现(后)现代人人性特征的人性规定之一。由此,如何保障“知识人”的知识权利问题,在现代社会的权利保障体系中显得愈加突出和紧迫。
3 知识权利的保障与图书馆制度
上面讲到,公正的制度即制度公正与否是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基本条件。反过来说,人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是检验当下社会制度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当代著名思想家、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公正,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8]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知识权利无疑已成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公正的社会必须尽最大努力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并为此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社会的图书馆制度就是民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图书馆制度就是知识权利的保障制度之一。
3.1 知识自由权利的保障与图书馆制度
所谓知识自由(Knowledge freedom),是指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传播、自由接受、自由利用、自由管理的状态,或者说,知识活动主体(即从事知识活动的人,下同)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无限制或最少限制地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接受、利用和管理活动的过程或状态,就叫知识自由[9]。知识自由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一起构成人类的思想自由体系。
知识自由有知识生产的自由、知识传播的自由、知识接受的自由、知识利用的自由、知识管理的自由等多种类型。我们可以把图书馆看作是人们用来传播知识、接受知识、利用知识、管理知识的社会组织,所以,图书馆活动与知识自由的几乎所有类型领域都有关联,但关联最密切的还是知识接受的自由和知识利用的自由这两个类型领域。而知识接受的自由和知识利用的自由在宪法上往往用“受教育权”来概括并予以保护。因此可以说,“设置图书馆,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措施之一;利用图书馆,是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方式之一”[10]。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F.A.Hayek)认为,自由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即自由是针对不自由而言的。同理,知识自由也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即知识自由是针对知识活动主体的不自由状态而言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不自由状态,其根源在于知识自由障碍的存在。所谓知识自由的障碍,是指阻止或阻碍知识活动主体自由地进行知识活动的一些主客观因素,包括物理障碍、生理障碍、政治障碍、经济障碍、技术障碍、传统观念障碍等[11]。这些障碍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主体自由进行知识活动的进程,而且某些人为障碍(如政治障碍)还会严重剥夺主体的知识自由权利(历史上一些国家对知识分子的迫害、宗教势力对科学知识传播的阻禁等事实,就是剥夺主体的知识自由权利的证明)。
毋庸置疑,消除知识自由的障碍是所有人的普遍要求。而有些知识自由障碍是个体力量无法消除或难以消除的。这就促使产生了借助社会的力量或公共的力量来消除知识自由障碍的普遍需求。这里的所谓社会的力量或公共的力量,其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或政府所提供的制度安排。每一个民主国家或政府提供某种制度安排的原则是:当市场或个体的分散力量无法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国家或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消除知识自由的障碍,保证全体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就必须采取制度安排的措施。
一个社会是否或能否为公民实现知识自由的权利而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是衡量这个社会的制度是否公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或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向公民提供图书馆这种制度产品,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从而体现社会制度的公正性。
3.2 知识平等权利的保障与图书馆制度
如同知识自由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诉求一样,知识平等也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诉求。所谓知识平等(knowledge evenness)是指知识活动主体之间在求知活动中的平等权利关系,即指人人都有求知的权利。
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知识平等理念,其表现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的表现是指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求知者人人平等”的理念,狭义的表现是指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求知者人人平等”的另一种表述就是“人人都有求知的平等权利”。任何民主社会都承认求知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就是对求知权利的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就是民主社会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或求知权利而提供的制度安排。同样,图书馆也是民主社会为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而提供的制度安排,因为图书馆作为“人民的大学”是“作为终身教育的大众教育中体现的民主信念的实际典范”[12]。如果说学校制度是民主社会以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形式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的制度安排,那么图书馆制度则是民主社会以自主教育、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的制度安排。
“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种表述是“图书馆平等对待所有读者”。平等对待所有读者的图书馆,恪守“图书馆是读者的图书馆”的理念[13],尊重所有读者,保障所有读者的所有合理合法的阅读权利。平等反对特权,反对歧视,因此图书馆必须无身份区别地对待任何读者,保证人人有权利利用图书馆。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日本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也指出,“国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能依据国籍、信仰、性别、年龄等因素区别对待利用者”[14]。
“知识面前人人平等”,“求知者人人平等”,“平等对待所有求知者”,“人人都有求知的权利”,这些就是知识平等的基本旨意,也是公民知识权利在平等维度上的具体表现。公共图书馆服务中的开放原则、无身份歧视原则、关爱弱势群体原则等,集中体现了社会制度安排上的机会平等精神。
3.3 知识共享权利的保障与图书馆制度
图书馆活动所涉及的知识对象主要是客观知识,因此图书馆制度所体现的知识共享(knowledge sharing)也主要指客观知识的共享。所谓人们利用图书馆看书学习的过程其实质是客观知识主观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接受和共享前人或他人知识成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图书馆乃是供人们共享客观知识的公共场所。
众所周知,客观知识具有可共享的特征,而且客观知识的价值与其被共享程度成正比关系。比尔·盖茨说道:“需要坚信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否则再努力掌握知识也会失败”,“‘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老格言有时使人把知识秘藏不宣”,而实际上“力量不是来自于保密的知识,而是来自共享的知识。”[15]比尔·盖茨的这句话似乎是针对主观知识(隐性知识)的共享而言,但他指出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客观知识的共享。
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知识共享的重要性,也知道只有能共享的知识才有力量的道理,但知识共享并不会自动实现。其原因用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知识作为稀缺资源对其共享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既包括精神成本(如知识源检索成本、阅读接受成本等)也包括物质成本(如所支付的经济或货币成本)。知识共享成本的存在也就是知识共享障碍的存在。这种障碍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能靠个体力量所能克服或消除的。尤其是那种历时性的、集中化的、大规模的知识共享活动更不能靠个体力量所能组织、所能支付成本的。再者,客观知识存在的离散性特征和大量获取时的高成本,使得个体力量难以实现知识共享最大化的愿望。这就自然产生了利用公共的、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知识共享的普遍需求。人们对知识共享的需求是一种善良的、健康的、正义的需求,因而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或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民的这种普遍需求,才能体现出它的制度公正性。图书馆正是民主国家或政府为了满足公民的知识共享需要而提供的公共平台即公共制度安排。图书馆所体现的海量知识存贮功能、异地多点多类布局、文献复本制度、文献反复流通制度以及免费服务制度等特征,就是为了适应知识共享的需要而设计的。可以说,迄今为止,图书馆制度是民主国家或政府用来满足公民的知识共享需要的最佳制度安排之一。
3.4 知识休闲权利的保障与图书馆制度
“休闲”一词同“闲暇”、“休息”等词近义,有时甚至可以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把休闲当作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里的时间消费方式。《韦氏第三版新国际字典》就把闲暇定义为“由于暂时免除了工作或责任而带来的自由时间”。显然,休闲或休息也是人的一种内在的、普遍的需求。因而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赋予公民以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也如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娱乐已成为当代人们生活方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人们休闲娱乐的内容从纯粹的解除疲劳逐渐向追求高雅或高尚的精神愉悦方向发展,于是,“文化休闲”、“科技休闲”、“知识休闲”、“探险休闲”等休闲方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由此,人们便自然产生知识休闲——在知识环境中休闲——的权利诉求。公众的知识休闲的权利诉求是社会文明进步并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产生的新型的权利诉求。在社会公众越来越成为“知识人”的时代,在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越来越表现为知识化的时代,社会或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公众的知识休闲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作为提供知识服务的公共场所,自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了为公众提供知识休闲场所的功能。图书馆的知识休闲功能(有的人称之为“文化娱乐功能”),是新形势下图书馆所承担的新的社会功能[16]。通过图书馆这种公共设施来保障公众的知识休闲权利,已成为社会保障公众的知识权利的一种“非正规的”制度安排形式。这里所谓的“非正规的”意思是,国家或社会没有从法律或政策角度明确界定或正式认定但却实际存在并产生作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非正规的不一定不重要!
其实,在图书馆界,保障公众的知识休闲权利的功能,早已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上海图书馆新馆就设有音乐欣赏室、放映室、视听室、钢琴室等服务设施;美国纽约市布鲁克林(Brooklyn)公共图书馆总馆以及下属分馆利用周围的绿化场地,开设了阅读花园(reading garden),读者在这里既可以阅读又可以赏花;荷兰海牙市立图书馆,设有阅读咖啡厅(reading cafe),读者可以一边饮茶,一边阅读,别有一番情趣;美国底特律湖公共图书馆设有“闲谈角”(gossip corner),卡迈尔克莱公共图书馆设有“非技术区”(technology-free zone);日本八日市立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民俗文化中心经常组织钢琴晚会和午餐时间音乐会,等等[17]。针对图书馆的这种知识休闲功能,荷兰鹿特丹市立图书馆馆长舒茨(P.J.Schoots)先生指出:“图书馆向公众提供的服务远远超出了信息的范围,比如说娱乐和教育。我没有见过哪个读者在电脑上看长篇文章。不少读者来到图书馆,并不一定为了看某一特定的东西,而是随便浏览一下,看看有什么值得一看的东西,或者是来会会老朋友,他们把图书馆比作了第二起居室”[18]。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的最终结论是:图书馆制度是民主社会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而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图书馆是一种制度安排”,这就是制度图书馆学研究图书馆现象的独特视角。从制度视角研究图书馆现象,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从理论上看,从制度视角考察图书馆现象是揭示和解释“图书馆与社会”关系的极佳切入点,因为“图书馆与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图书馆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往很少有人专门从这一视角探索“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因而始终未能准确而又有说服力地揭示“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而“图书馆与制度”的关系问题对图书馆学来说还是一个新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开拓价值。二是从实践意义上看,一方面,把图书馆视为保障公民知识权利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培养图书馆人的维护和尊重读者权利的意识,从而为真正落实“读者第一,服务至上”原则提供实践哲学指导;另一方面,把图书馆这种社会建制视作一种制度安排,从制度高度理解和界定图书馆的社会功能,这有助于提升图书馆的社会价值,也有助于从非技术角度认清图书馆存在的社会生命力及其价值所在,这也许就是对技术决定论者们“图书馆消亡论”的有力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