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良药?_债转股论文

债转股: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良药?_债转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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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也是资产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或信用关系的转化。从字面意义上说,“债转股”是指作为债权方的银行将其对企业所拥有的债权转换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 )的股权。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也可以看作是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80年代末,美国率先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解决呆帐或不良资产问题。当前由于金融自由化程度过高,美国储贷机构(R&L)大量进入高风险行业, 投资失败后储贷机构出现大量坏债,引发了80年代末严重的“储贷危机”。在此情况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设立了清偿托管公司(RTC), 并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大规模债务危机取得了成功。其具体做法是:首先通过折价购买等手段接收这些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再通过投资银行和发达的资本市场对所获得的不良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分类、重组、折卖出售,成功地解决了大规模不良资产问题。

“债权转股权”大致有3 种可供利用的方式:一是直接把银行对企业的债券转换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二是银行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卖给第三方(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由此获得对该企业的控股权;三是银行把股权转交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代管(或称为托管)。

近年来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过大,已经成为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稳定的重大隐患。1999年3月,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朱镕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逐步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对银行新增贷款质量进行严格的责任制”。4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 由财政部全额支付100 亿元注册资本的中国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企业上市推荐和债权股票承销。此外,国务院还批准免征信达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从业务范围看,信达公司是一家名符其实的、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资产信托管理公司。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由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这不权标志着我国开始采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金融资产管理工具解决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而且也是我国在金融业管理方式上的一次突破性飞跃。

在我国,“债权转股权”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或国有商业银行出资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因此,在我国实施“债转股”的运作,实质上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该行可不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直接进行债转股)作为投资主体并由此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他们不是把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也不是把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由原来的追讨债务转为坐收红利,并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从而带来一系列利益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实际上,我国金融理论界早就提出过“债转股”的方案,但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持有企业股权,而现在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债转股”的解困思路得以实现。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准了《关于实施债券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政府为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可降低利息支出,估计这一新政策可解决国有控股企业数千亿元的债务问题。

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义在于制度创新

金融理论界曾经提出创立资本营运基金、实施同减法(即同时减少银行对企业的债券和减少国家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实行银行—企业债务重组、实行债券—股权转化为股权等,其中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实行债务托管,发挥投资银行作用,将商业银行的不良债务委托投资银行经营,投资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国内外投资者筹集资金,向需要实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注入资金,偿还部分银行债务,拥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其它形式的产权,或直接购买银行对部分国有企业的债权,由此形成对银行负债的国有企业的控股权。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组建与运作的思路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组建,注册资本金由财政部全额拨付,因此信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接受我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财政部的财务监管和证监会的证券业务监管。根据不同债务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发展前景和所处行业特点等对其不良资产进行不同程度的折价,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则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同时也接受其它机构委托的资产管理业务。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实质上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中介的金融创新。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华融、长城、东方3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承接不良资产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以及抵押品进行处置。

债转股措施主要是针对1995年以前的银行不良资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安排上来看,收购的不良资产按分类可划为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3部分,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 年以后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于剥离范围。因此债转股主要是指1995年以前形成的逾期呆滞贷款。

按照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债转股的主要对象则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据有关调查数据,次级贷款的损失概率为10—30%,可疑贷款的损失概率为50—75%,预计仅信达一家准备接收的不良资产就达2000—3000亿元,显然政府财政拨款100亿元的资本金是远远不够的。 除财政拨款之外,为了获取购买银行债券所需的巨额资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还被允许以企业股权资产作为担保,利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可上市流通的证券(包括债券、开放式基金甚至信达本身的股份)。当然,债转股也是一种风险转移措施,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将部分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控股权。

债转股的核心内容在于管理创新,因为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债务重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债务重组改变了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原有的债权结构和股权结构。对于企业而言,财务报表在短期内发生明显变化;对债转股的最大期望莫过于籍此建立起一种新机制(亦即制度创新)。如果控股权意识得到强化并且在企业实际运行中得以实现以控股权为中心的利益机制,这将是中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一大进步;而管理创新则是债转股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必须从企业治理结构所衍生出的资源优化配置方式、人事任免体系、管理激励体制等各个方面予以更新和改善。

“债转股”的社会效应还需经实践的检验

从资产管理公司来看,“债转股”是一种有选择的阶段性持股,一旦条件成熟,资产管理公司就将股权出售给海内外投资者,通过企业股权回购、推荐企业上市等途径进行变现。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在进入时就考虑退出的问题。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所普遍关注和担心的是“债转股”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股东的权益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债转股”的关键并不在于减轻或免除企业的债务负担,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实际约束力的尴尬状况。资产管理公司在取得企业控股权之后,必然参与企业重大战略决策,强化企业的预算约束。但目前部门、行业、地方及企业内部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此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影响力究竟如何还有待观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陈彩虹博士认为,“债转股”的变革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贱买贵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最高哲学。当被持股的企业在市场变卖时,其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变卖价格,资产公司才可能对经营管理有所介入。事实上,从商业银行收购而来的大量不良资产,分散在数以千计的企业中,即使对其中一部分企业持股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目,从可操作的现实状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剥离不良资产使商业银行有卸了包袱的轻松感,但“债转股”并无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之神效。

世界银行北京代表处张春霖博士认为,“债转股”战役成败的关键在于债转股之后,必须在市场上向海内外投资者公开出售,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或持股人。

笔者认为,关键要看是否有人来“接盘”?应当确切了解谁会来“接盘”?“接盘”后的局面是否能与政府原先所设计的目标一致?长期以来中国国有企业始终存在着一种“政策依赖综合症”,每当企业走入困境,就祈望政府的“政策性救助”,反正国有企业是政府的“亲生子女”,政府总不会见死不救。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种期待政府救助的恶性循环的“政策预期”,国有企业也就始终无法走出困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淮研究员认为,债转股这一政策的首要目标是规避金融风险。还有专家认为,按目前的设计,债转股的公平性也有问题,因为债转股可成为国有企业摆脱包袱的特权,债转股后仍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且同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加剧国有经济的垄断性。对那些非公有经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待遇。

国家经贸委对实施“债转股”企业的选择规定了严格的附加条件,具体要求如下:(1)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 有市场竞争力;(2)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券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4 )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5 )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字面来看,这些条件似乎有根有据,但只要反思一下,就会发问:能够符合以上5个条件的企业, 还会落到不得不求助债转股这一“最后一杯羹”的地步吗?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认为,中国目前所进行的银企重组与美国RTC的范例几乎没有什么相似性, 可供借鉴的主要是匈牙利和波兰的案例。然而在这两个国家中,银企重组成功的关键是私有化。有了私有化的目标前提,对银行的再注资才成为“最后的晚餐”,从而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出现。换言之,匈牙利和波兰的银行债务重组不过是私有化的一个前奏,其目的并非“搞活”国有企业,维持国有银行,而是为私有化创造条件。然而,在中国的债转股中没有“私有化”的位置,这使得匈牙利模式或波兰模式均失去示范意义,中国的债转股只能孤独地“摸着石头过河”。

国际经验还表明:不良贷款的回收比率普遍低于预期值(经验数据为10—23%),这意味着改革成本加大而收益则比预期的小。匈牙利为完成债务重组所支付的成本大约相当于其GDP的12.2%, 而智利则达到33%。

笔者认为,如果大多数国有企业仍把生存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助政策”上,就意味着政府必须用更大的成本继续进行有悖于市场竞争公平性的政策性倾斜的扶持,充其量只能使那些濒临绝境的国有企业苟延残喘。倘若将相同的资源和政策性扶持用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学原理和整个社会财富的积聚和综合福利水平来看,可能效率更高,收益更大。

“债转股”作为本世纪末中国国有企业“最后的晚餐”,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至于这一举措是否能够达到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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