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如何画好民情与法治的同心圆
赵婧姝
【摘 要】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全面建成、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对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当前乡村治理现状,应将民情与法治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促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开创鲜明活泼的乡村治理局面。
【关键词】 乡村治理 民情 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关系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成功落实,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应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自觉用法治力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乡村治理法治化应成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左膀右臂”。在重视法治发展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民情民意的力量。民情民意总会以更加温和的姿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表达着人民的诉求。为此,我们必须要合理采纳人民意见,倾听最广大人民的心声。也就是说,我们既要以法治作为兜底基本线,又要以民情深得人心,将两者有机结合、协同发展,使公民有序参与到乡村治理体系中,促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革故鼎新:新时代召唤新的民情民意
民情反映新时代下群众的价值遵循,是乡村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看到有些消极民情在催化不良事件的持续发酵,滋生了违法犯罪的温床。对此,要推陈出新,剔除有害成分,传递符合时代特征、体现正确价值观的民情民意。
正因如此,在2002年光大银行推出中国第一个理财产品之后,个人理财产品逐步成为了个人投资者主要的投资方式并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只有不到50家银行发售理财产品,而2017年,这一数字已经扩大了10倍多,达到了572家;2007年个人理财产品种类只有1500种,而2017年,市场上存在25.77万种个人理财产品,十年间种类扩大了171.8倍;2007年,个人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有9000亿元,而2017年募集到的资金扩大了进193倍,达到了173.59万亿元。
目前,乡村生活存在不少道德败坏、“搭便车”的现象。比如,在乡村道德建设方面,为追求蝇头微利,突破道德防线,弃社会公德与个人私德于不顾。在人际交往方面,功利性与目的性过强,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在乡村公共事务方面,要么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选举大事冷漠疏离;要么乱插手,扰乱稳定的乡村秩序。在乡村社会风气方面,金钱本位冲击了伦理本位,拜金主义越来越严重,出现了唯钱看齐的不正风气。这些现象增大了乡政府的管理难度,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受到挑战。新时代,我们应重视道德的感染力,增强村民的情感认同,引导村民用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积极的方式参与乡村建设,促进乡村面貌焕然一新。
如虎添翼:撑起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保护伞
所谓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可“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亦可绳四海之人、鸣不公之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此,必须扛起法治大旗,加固法治屏障。只有将这种法治意识内化为个人的自觉遵循,法律的城池才会固若金汤。
在乡村治理中,很多人因自身知识水平有限,不知法、不懂法,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而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更有甚者,把打官司看作一件伤风败俗的事情。因法律意识淡薄,乡村生活中欺善怕恶、贪污腐败、投机取巧等行为不能被有效阻断。村民对这些违背道德与法律的行为熟视无睹,甚至纵容其发展、为其遮掩。这给乡村治理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大了治理的难度。
为此,我们要打开乡村法律相对封闭的大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法律约束力,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村民的法律素质,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基层干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统筹作用,因此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教育,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基层干部应巩固法治理念,减少人治思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要注重乡村法治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健全法律配套设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期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也许,陈仲子舞台人物创造跟陈仲子求道一样艰难、孤单甚至没有尽头,但剧中人追求品格洁净食鹅复呕鹅、演剧人追求角色塑造褪去半生艺术积淀重头再来,这并非巧合,当是“道之所在,吾之所往”在舞台表演艺术上的真实实践。
融会贯通:促进民情与法治并驾齐驱
一要转变思路,理解民情与法治的地位。情与法在本质上并不相悖。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法律不是镇压民意的工具,而是促进民意表达更加流畅的工具。追求合情合理不是难以企及的目标,只是需要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深厚的热忱与更加不懈的努力。在民情与法律的天平上,不能一味地倾向于任何一方。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铁面无私固然值得称赞,但是也要适当地加入人情的考量,促进官民关系更加和谐融洽。另外,未雨绸缪远胜于亡羊补牢。在乡村治理中要防微杜渐,谨防民情超越法律权威、站在法律的肩膀上。我们要学会从以往的处理方案中探索民情与法治之间的平衡,更加妥善公正地处理乡村治理中出现的种种事件。
民情与法治从来都不是事不关己的存在,而是相辅相成的。在乡村治理中必须画好民情与法治的同心圆,使两者并驾齐驱、协同推进,完善社会治理结构。
第二,管辖制度。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制度解决的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有起诉权的主体(原告)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建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管辖制度,首先要科学合理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出现同一个案件在流域不同地区法院皆有管辖权或皆无管辖权的情况;其次要便利起诉(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并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二要量体裁衣,加速民情与法治的融合。法律是有温度的存在,而不是冷冰冰的金科玉律,它背后蕴含着变通的学问与人性的光辉。乡村治理总是充满千变万化,细碎琐事层出不穷,而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涉及。在法律涉及不到的疏阔之地,往往会有习俗人情来帮助裁夺。传统的乡土社会往往通过道德习俗规约村民的行为。因此,民情与法治的融合,会使村民在被法律管束中倍感亲切,使乡村治理更尽如人意。在乡村治理之中,我们要探索情、法两尽的解题思路,既要“依法”又要“酌情”,既要避免民情超越法律管束的边缘,又要更大程度地把握村民的心理倾向,努力做到一张一弛,最大程度地将两者有机融合,使治理空间有更大的弹性。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全面建成、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是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任重而道远。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有效治理总是与民情、法治息息相关的。民情与法治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有助于乡村治理理想化目标的实现。若失去了法治,民情将得不到保障;若失去了民情,法治就会与人民断层。为此,要糅合两者的相关性,发挥民情与法治在乡村建设中的积极意义,建设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乡村治理体系。青年一代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实践中以民情与法治作为抓手,融会贯通,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又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的框架内不断提升人民的幸福感与满意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推动中华民族伟大事业蓬勃发展,开创鲜明活泼的乡村治理局面。
【参考文献】
①吴世俊:《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第22期。
②曹卓:《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新长征》,2019年第8期。
③马良灿:《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路径探索》,《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④吴欢:《传统中国司法中缘何讲究“情法两尽”》,《检察日报》,2019年7月10日。
⑤张守龙:《当前乡村治理中的消极民情分析》,《探索》,2015年第1期。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为中共榆林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讲师)
责编/刁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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