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与学校制度建设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建设论文,校长论文,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08)07-0020-04
这些年来,伴随国家法制化进程,“依法治校”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校的重视。依法治校是一项时代要求,它必然会要求学校的制度跟进,又必然会推动学校的制度改革。那么,在学校制度建设中,校长到底应当明晰哪些基本认识,采取哪些相应的举措,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人本:学校制度建设的思想基石
法国思想家福柯曾尖锐地指出:作为规训手段的集成,时间表、动作训练、层级监视、为施加或强化某种道德价值而推行的规范化裁决、旨在奖励顺从和惩罚抗逆的各种考核制度等等,在包括学校、医院等在内的社会领域广泛得到实施,以致整个社会都被组织和管理得像是一所大监狱了[1]。将学校说成像是在一所大监狱内,抑或自身也像监狱,这实在让校长们匪夷所思。不过细想想,又不无道理,在我们的许多学校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实施,往往总是无视学校中的核心要素——人,也无视学校独特的教化功能,而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这一经典定义也就自然缺乏以人为本的内涵。
提到“以人为本”,大家也许不以为然,因为现在这几乎成了一个流行语,高层底层、大会小会,我们都经常会听到。然而,到底什么是“以人为本”,大概很少有人去深究,不要说普通民众,就是我们不少校长也同样如此。有人曾经出于民族优越感,想让“以人为本”本土化,说我国早就有这样的东西,比如孔子的“仁”,比如孟子的“君轻民贵”,远比西方早了上千年。其实这很可能出自我们“五千年文明古国”的固有情结,就像阿Q的“老子先前也阔过”。
卡尔·曼海姆说:“同一个术语或同一个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情境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2]据我所知,“以人为本”(简称“人本”)是一个舶来品,原是对应于“神本”,是欧洲中世纪批判宗教教会和封建禁欲主义的产物,它肯定人有享受人间一切快乐的权利。到文艺复兴时期进一步明确提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到法国大革命胜利后产生了系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是一个在西方绵延几百年、逐渐演化的过程,其结果就是“使人从自身所遭受的幼稚状态中解放出来”。(康德)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人本”思想既没有萌发,更没有形成思潮。在汉文化语源中,“人”和“民”是有严格区分的,“人”指官宦阶层,所谓“大人”、“官人”,“民”是不配称“人”的,如“草民”、“刁民”。我国古代虽有“民主”一词,但与现代民主也是两码事。不错,孟子是说过“君轻民贵”之类的话,即便算是“民本”,那也是对应于“官本”的,是基于“民如水,官如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与西方“人本”所包含的“每个人都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康德)不可同日而语。
如何在学校制度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当今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的形势下,对校长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我觉得,学校制度建设,不外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构架,二是制度实施。前者固然需要,但不是主要的,因为现在学校办学自主权十分有限,特别是中小学,许多政策法规都是政府和上级制定好了的,无需、甚至也不允许学校有多大的创造或变更。后者倒是值得校长重视,并花大力气去研究的,因为在制度实施中怎么处理效率优先和价值优先,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我觉得,所谓制度化,大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度本身要科学、恰当,无论是与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学校诸种制度之间要一致、协调,要体系化,而且所有制度都要着意保障师生的自由权利,让他们觉得亲切、温润;二是要使制度进入学校日常生活,被教师学生自觉接受和遵守,进而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和习惯,成为他们的品质和素养,生成一种学校文化现象,这就叫“人文以化成”,是水磨的功夫。
学校制度建设中的以人为本,对于校长来说,首先应当以教师为本,因为教师是学校中最具影响、也最稳定的一股力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教师,不是概念化的、作为职业名称的教师,而是作为人的教师个体。每一个教师个体和世间任何事物一样,都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复杂的统一体,而这些层次和侧面往往具有各不相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特征。以教师为本,要求校长从教师自身的角度,而不是只从学校集体的角度去看待教师,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换位思考”。只有确认每个教师作为个人的地位和权利,你才会逐步认识到,每个教师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教师的价值都是无可替代的,每个教师的尊严都是不可侵犯的,每个教师的自由发展都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所谓“以人为本”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尊重:学校制度建设的伦理准则
以人为本关涉人的本质、地位、权利、价值、发展等等,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个人主义”的。
一提及“个人主义”,我们似乎有一种本能性的鄙夷,很快将其与自私、算计、损人利己等低俗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看成是一个与“公”相对立的概念,这实在是一个类似于鲁鱼亥豕般的意义嬗变,其原因既有对异质文化的无知,也有政治意识形态的曲解。托马斯·潘恩说:“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个人的总和一样,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3]这在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都被奉为神圣的信条。据此,个人主义便是人本思想的题中之意。
史蒂文·卢克斯认为,个人主义包含四个要素——人的尊严、自主、隐私和自我发展,这也是平等和自由思想中的基本要素。进而他认为:“人的尊严或对人的尊重这一观念是平等思想的核心,而自主、隐私和自我发展则代表着自由或自主的三个侧面。”[4]这就是说,个人主义的核心要素是人的尊严,以人为本的根本要义就是对人的尊重,这是人本思想的精髓。因此,每个人的固有尊严理应受到尊重,便成为人本思想的一项根本的伦理原则。
正因为人本思想在西方有着很深的文化根基,所以对人的尊重就不是像我们,往往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尊称或谦辞,而是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和细节。台湾作家龙应台曾经这样描述德国法兰克福的一个开放式法庭:“桌椅的安排呈口形,正对着观众席的一面是法官和书记。被告和辩护律师坐左手,面对着检察官。这一场的法官是个年轻貌美的女人,长发披在黑袍的外面……时而问话,时而朗读手中文件,时而与律师交谈;她咳嗽,她笑,当律师起身交东西给她时,她笑着说:‘您坐着吧,传过来就行。’如果不知道这是法庭,光看法官、被告、律师之间的举止神态,我会以为这是个乡公所……”不知道我们的法庭审案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格局,也有这样的场景。龙应台说:“被告与法官、检察官平起平坐,拥有正当的公民权,并不低人一等;他不需要卑躬屈膝,将制裁他的,不是法官这些‘人’,而是他所属的社会所约定的‘法’。”[5]我想,至少这里所体现的对人的权利的确认、人格的尊重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遗憾的是,在我们很多校长的思维习惯和日常用语中,“爱”总是占据优先的地位,“尊重”却很少被关注。其实在我看来,尊重应当先于爱,而且比爱更重要。爱是一种情感,情感是自发的,就像林黛玉,直到今天,依然是许多青年男女的偶像,但“贾府上的焦大,也不爱林妹妹的。”(鲁迅·《二心集·“硬译”与“文学的阶级性”》)可见爱是不好强求的,我们对任何一个人,不能强行要求他(她)一定要爱某个人,就像旧时的抢婚、拉郎配;即便是爱,也不能强迫他(她)做到爱的分量、方式、时间完全一样。况且,当今的许多“爱”,因为缺少了尊重这个伦理基础,结果演变成怜悯、施舍、表演、做秀,让人难以、甚至不愿接受。尊重是一种伦理准则,这是带有强制性的,我们不但可以、而且应当要求每个人尊重他人,如果谁侵犯了某个人的基本权利、侮辱了某个人的人格,这是要受到谴责、甚至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史蒂文·卢克斯说:“应当平等地(原文为黑体字——笔者注)尊重所有的人——因为他们都是人,那是他们共有的作为人的一种或全部特征——而且还因为,……尊重他们就意味着尽可能维护和增加他们的自由(而区别对待则不能给他们以平等的尊重。)”[6]在有些学校中,很注重管理的严格、细致,而且用上了现代科技,像电视监控、网络传输、指纹识别等,但恰恰忽视了最基本的人性化,结果随便限制教师的活动自由,粗暴地侵犯教师的私密空间,教师交往、隐私、休闲、娱乐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表现出对人的极不尊重。
史蒂文·卢克斯上面加在括号中的一句话其实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的学校制度建设中,平等地尊重每个教师是很难做到的,我们的许多规定和条例,有意无意总是为“两头”着想——要么是为了筛选出所谓“先进”和“优秀”,要么是为了确定出惩戒或淘汰对象,“马太效应”在学校中已经司空见惯,人格平等、机会均等、权益对等,这些尊重的基本要义很少被我们重视。比如现在的很多培训和比赛,我们总是有意无意给少数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高的平台,而许多一般教师只能无奈地被排斥在外,明显存在机会失衡,因而挫伤了许多普通教师的积极性。其实机会也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稀缺资源,对于这种稀缺资源,学校如何建立起资源共享机制,让这种提高的机会和展示的平台不致变成少数人的专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尤其是有的校长,自己亲自带徒,对自己的弟子厚爱有加,投入了更多的机遇成本,名义上也许是“名师工程”,但客观上会影响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近闻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雷文教授,在任12年,不带一名研究生,不知道是不是体现了“平等的尊重”。
信任:学校制度建设的心理场域
尊重是一种伦理准则,是对他人权益和尊严的自觉捍卫,它包含对自身和他人人性一致、地位平等的前提假设,所以必然会引出另一个相关的话题:信任。
信任本来是现代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按照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说法,信任(trust)在本质上与现代性制度相联,“信任是‘信念’的一种形式,在其中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所持有的信心表现为对某事物的信奉,而不只是认知意义上的理解”[7]。《牛津英语词典》则将“信任”定义为“对某人或物品之品质或属性,或对某一陈述之真实性,持有信心或依赖的态度”。因此。我们不妨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将信任主要看作是一种心态,是保证学校制度建设健康发展的心理场域①。
据说前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当时所任教的学生基本都是一些“问题”学生。有一个学生偷窃成性,乌申斯基有一次特意安排这位学生去为班级购买东西,给了他足够的钱,而当时钱是非常紧张的。回来后,这位学生将多余的钱全给了乌申斯基,可乌申斯基看都没看就将钱囫囵着收了起来。第二次又是如此,委托这位学生单独去购物,又给他足够的钱,回来又是囫囵着收下多余的钱。这位学生不解了,忍不住问乌申斯基:你就这样信任我?难道你就不怕我私下截留?乌申斯基愤怒地回答:混蛋!我要是不相信你,为什么还要让你去?从此这位学生改邪归正。当然,这则故事我只是记忆,主人公和细节也许有误,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故事本身,它告诉我们信任具有多大的教育力量。
日裔美籍学者福山著有《信任》一书,他把人类社会分为两类——“高度信任社会”和“低度信任社会”,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华人圈、意大利、韩国为代表。何也?因为美国有新教伦理和天主教信仰。布什总统访华期间在清华大学演讲时说:“美国有百分之九十五的人说他们信神,我便是其中之一……信仰为我们指出一种道德的规范,这超越人们的法律,也号召我们承担比物质利益更为崇高的使命。”正是这种宗教信仰,加上基于个人主义的契约观念,使美国社会中充满信任,美国经济因此才保持了长期的繁荣[8]。近年来,我国经常搞一些“百城万店无假货”啦,“质量万里行”啦,“免检产品”啦,等等,实质上还是社会信任度低下,所以构建诚信社会才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呼声。而教育呢?名目繁多的评估、验收、考核、命名,骨子里头也是对学校、对教师的不信任。作为校长,要看到这种社会弊端,努力提高自己学校的信任高度。
按照吉登斯的说法,信任不只是“理解”,而是“信奉”,所以它是饱含着信心和期待的,具有非常明显的心理暗示效果。从教师的职业特点看,教师劳动既不像物质生产有固定的工艺流程,也不像一般科学研究可以规范程序,教师劳动是一种包含着自身丰富情感、融入了自身创造才能,以活生生的各具个性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为对象的复杂劳动。因此,校长对教师的管理就不能局限于单一的行政指令,也不能停留于机械的秩序安排,而需要一种以情感沟通为基础的心理效应场,以激活教师自身内在的创造因素。近代美国心理学家勒温提出了著名的“场论”,认为个体动力是受团体决定的,而每一个团体都有其特定的心理空间,即“场”,也就是在特定时间内影响个体的心理因素的总体[9]。信任往往能以含蓄的方式,激发起一种轻松愉悦的情感体验,形成一种心心相印的团体“心理场”,从而也就为教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样的效果是靠制度一味管束、限制所无法达到的。
吉登斯还说,“信任应该被理解为与风险(risk)有关的产生于现代的概念”[10]。这一点倒是十分重要的。我觉得,这种风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风险。有一句古语叫“天网恢恢,疏而不失”,(《道德经·七十三章》)其中的“疏而不失”很值得把玩,为什么不是“密而不失”?说明“疏”有疏的道理。乡间网箱养鱼,网眼的大小很有讲究,一定要让鱼觉得有逃跑的可能,正是这种逃跑的可能诱发起鱼逃跑的念头,从而才有不竭的生命活力,否则就会死亡。我想,学校制度建设也是这样,不妨留一些空白,留一点弹性,留下空白和弹性也就留下了风险,留下了活力,过于密实是会窒息的。教育工作区别于工业生产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过程的模糊性和个体的创造性,这是无法用制度法规严格控制和准确考量的,所以学校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不是管制,而是解放;不是让教师俯首听命,而是让教师如鱼得水。当然,校长在留白留空时,一定要进行风险估量,不进行风险估量而一味撒手不管,那不是信任,而是放任。在以信任的态度分权赋权的过程中,只有以契约精神明晰责任,并以公正透明的约束制衡机制构筑起风险防御体系,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才能得以实现。
注释:
①“场域”原是法国思想家布迪厄使用的概念,认为一个场域就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本文所谓“心理场域”借鉴这一概念,是指在学校成员间构建起的一种互信互依的心理关系和网络空间。
收稿日期:200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