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中的信任缺失与信任重建

试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中的信任缺失与信任重建

宾建光[1]2001年在《试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中的信任缺失与信任重建》文中指出信任作为人类文明的基石,已经渗入各民族道德意识的深层。它具有多层面的社会功能,是社会组织的粘合剂、社会凝聚力的基础及社会系统的动力。社会信任结构可分为特殊主义的与普遍主义的两种类型。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依靠信用契约与法律准则为核心的普遍主义信任结构是现代社会的内在需求。 但是,我国当前社会的信任结构显然还不是普遍主义的。我们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特殊主义信任衰败化、普遍主义信任混乱化的现象。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信任缺失的现状较为严重,长此以往,其后果必将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市场经济体系变得脆弱不堪,甚至破坏整个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使整个社会陷入恶性循环的失控状态。由于“压垮一只庞大的骆驼并不是最后一根稻草”,引发信任缺失问题是多方面原因的合力所致。其诱因主要有:(1)市场机制作用的有限性。主要是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及趋利避害的“经济人”求利最大化的本能冲动;(2)我国传统信任模式的历史惯性。“叁缘”社会结构及泛家族主义的关系思维仍介入到社会诸多领域;(3)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空档,造成了道德失控与道德疲软,使人们主客观约束出现“真空”状态;(4)经济、法律等制度层面上的盲区。主要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广义的契约制度乏力,逆选择与逆淘汰横行;(5)我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整合问题。主要是个人主义游戏规则的扭曲,文化发展的世俗化与功利化。 正因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以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必须对信任缺失的现状进行整饬。对症下药,针对信任缺失的原因去开急诊处方,我国当前的社会信任重建就是重新恢复特殊主义信任,着重建立并壮大普遍主义信任两者相互兼容的过程,而具体操作需要从适合我国国情的观念、制度、行为等多层面寻找切入点: (一)信任建立机制的一般理论分析。从理论上说,只有建立畅行无滞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失信得利远小于守信所获时,守信才具有吸引力。 (二)构建完善的制度性硬约束。对处于转型社会阶段的中国而言,当前 法律先行,健全法制,实行法治,推行政治民主改革,让信用成为每个个体立 足社会的生存之本,是信任重建链条上最重要的一环。 (叁)构建新的制度性软约束。在重整与扬弃道德传统的基础上,加速培 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则,树立全新的观念体系,培育契约文化是 信任重建的主流途径之一。回(四)非制度性因素的多管齐下。引导关系运作走向良性循环,设立信用 记录与调查的商业化运作机制,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培育市民社 会与社区文明等辅助手妾,是信任重建不可或缺的一着。 总之,信任作为一种悠久绵长的继承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其结构的改变不是一 朝一夕的事,正所谓“可以一夜之间改变所有的交通规则,但却无法一时改变人 们的交通习惯”,我国当前信任行为的进化,是一个渐行渐进的过程与系统工程, 需要全方位的镶而不舍约努力。

王素芳[2]2010年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信任的缺失与重建》文中指出信任是在交往互动的基础上,面对不确定性和风险对其他个体行动者在未来成功行动和系统在未来有效运行的期望。历史和边界、信任惯性、文化和制度制约是信任的叁个维度。信任正是在文化和制度制约的背景下,在信任惯性的作用下,根据历史、经验和特定的社会角色界定来决定对某一个体的行动或系统的运行是否给予信任。这就是信任的发生机制。信任的传递机制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任的叁个维度分别对静态的信任圈(信任的传递结果)——人际信任圈和制度信任圈——的不同影响;另一方面是权力作为核心影响因子对信任的社会圈层化(动态的信任传递过程)的影响。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是信任社会圈层化断裂,即从传统到现代信任模式在由人际信任向制度信任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断裂。信任缺失已成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严峻现实,重建信任体系刻不容缓。

徐忠麟[3]2015年在《我国环境法治的社会资本理论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环境法治监督体系和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已初步形成与生态文明基本相适应的环境法治体系。但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不减反增,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表明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部分甚至大部分失灵。从环境法治自身来看,环境法治失灵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环境法治观念冲突、环境法律制度权威不足和环境法治运行不畅等方面,而我国环境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法学内部,注重制度构建但对制度落实或对制度的实施条件研究不够,注重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但对环境执法、司法特别是对影响环境执法和司法的相关因素研究不够。因而,有必要跳出现有法学理论的束缚,寻求其他学科前沿理论的支持来解释和校正当前环境法治失灵的现象。社会资本理论是社会学与经济学交叉演化而成并对其他社会科学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是当前解释经济、政治、社会等现象的一种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范式,也可以引入环境法治领域解释和校正环境法治的失灵问题。社会资本是根植于定社会关系或社会结构,嵌入于一定网络、规范和信任等因素及其蕴含文化中的,可以促进或阻碍经济社会或其某方面发展的重要资源。社会资本核心构成的网络、规范和信任是考察环境法治的基本视角,对环境法治的观念、制度和运行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既可以解析我国环境法治的失灵问题,也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校正提供新向度。基于网络考察环境法治形成的环境立法网络、环境执法网络、环境司法网络和环境法治监督网络,可以较好地解析环境法治失灵的原因。环境立法网络中,纵向网络的突出而横向网络特别是公民参与网络的不足、权威关系异化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网络中的错位、强关系突出而弱关系不足对环境立法理性商谈的影响等问题的存在,是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原因;环境执法和司法构成的环境法治实施网络中,网络的封闭性不足和“结构洞”过多难以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权威关系不足和权威关系过渡并存影响了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纵横向网络与强弱关系的结构不尽合理影响了环境执法与司法的效果;环境法治监督网络中,纵向网络的强关系突出容易排斥圈外人而失去监督作用,横向网络的弱关系不足容易导致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结构洞”的普遍存在致使信息难以在网络内传递而减弱监督作用。校正环境法治失灵,优化环境法治网络,需要通过优化不同环境法治网络的成员,改善环境法治网络的结构,健全环境法治网络的运行机制来增加社会资本的积累。基于规范考察环境法治形成的环境文化规范、环境习俗规范和环境软法规范,也可以较好地解释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问题。环境法治观念的冲突,主要源于环境文化规范内部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经济主义与生态主义的冲突;环境法律制度权威的不足,可归因于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文化规范、环境习俗规范和环境软法规范的冲突;环境法治运行的不畅,也可以在环境文化规范、环境习俗规范和环境软法规范中找到原因。校正环境法治的失灵,需要通过生态人文精神的塑造推动环境法治观念的规范整合,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整合,通过生态实践理性的一以贯之推动环境法治运行的规范整合。基于不同学科视野的信任考察环境法治形成的环境法治观念信任、制度信任和运行信任,也是解释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视角。基于心理学对我国环境法治的人际信任分析、基于社会学对我国环境法治的社会信任分析以及基于政治学对我国环境法治的政治信任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法治的观念信任缺失与环境法治观念冲突之间、制度信任缺失与环境法律制度权威不足之间、运行信任缺失与环境法治运行不畅之间的内在关联并解释我国环境法治失灵的原因。校正环境法治的失灵,需要通过建构环境法治的观念信任、制度信任和运行信任来提升信任这一社会资本对环境法治的支撑作用。总之,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网络、规范和信任等社会资本的缺失,校正环境法治失灵的重要路径是优化网络、整合规范和建构信任来增加社会资本的存量。简言之,环境法治的绩效提高离不开社会资本的投入和支撑。

刘浩[4]2010年在《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任建构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在这个特定时期,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再加上世界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使得我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由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然成为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不仅扰乱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可以说有很多种途径,而政府信任是消除群体性事件负面影响的有效路径之一。政府信任反映的是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即公众对政府行为的认同。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较高的政府信任能够转化为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激励公众以积极、信任的态度配合政府的治理工作。缺失信任的政府,则很难在群体性事件中获得公众的真诚配合,很难具备控制社会心理状态的能力。本文在分析诸多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两起群体性事件案例中政府行为进行研究分析,深入剖析政府在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信任缺失的主要因素,同时借鉴国外关于如何应对政府信任危机的有效措施,力求寻求解决政府如何在群体性事件中塑造自己良好的形象,提高政府信任,从而更有效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董树军[5]2016年在《城市群府际博弈的整体性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是生产力进步和社会财富积聚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以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逐渐地成为世界各国提升自身竞争力和夺取国际话语权的主要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国家之间的竞争已经演变成世界级城市群之间的竞争,重构和振兴城市群纷纷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战略。就我国而言,城市群各个方面发展程度代表了我国的最高水平,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和经济发展的龙头,对我国现代化的实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成为我国未来的核心发展方向。城市群作为多个城市的集合体,是一种功能性区域,同时也是一个主体博弈场域。由于城市群内部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导致城市群内部各个城市政府在政治市场、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等领域发生博弈。并且,这种博弈在政府政治经济人倾向和参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限制下,会衍生诸多博弈无序问题。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关于城市群府际博弈治理的理念及制度规范都还不健全,更是加剧了城市群府际博弈中的竞合无序行为,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如城市群内部统一市场分割、产业结构雷同和重复建设、城市群整体环境污染及治理失序、城市群公共政策扭曲等,给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阻碍。因此,寻求解决城市群府际博弈的优化路径,构建城市群内各个城市政府间合理、有序的竞合博弈关系,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新兴的第叁种行政范式,是对新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治理碎片化和服务裂解性进行超越的结果,它以合作共赢价值理念为基础,以协调、整合机制为核心,注重治理问题的预防、治理过程的优化和治理结果的提升,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进行治理层级和治理功能之间的整合。同时,注重全局战略和整体思维,以信息技术的制度化设计为手段,通过构建信任体系、责任体系和利益协调体系,建立政府治理整合系统和协调系统,主张治理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整体性治理以协调与整合为核心的主张与城市群府际博弈的协调与治理具有较强的契合性,能够更好的协调各个城市政府之间的博弈,缓解相互之间的博弈冲突,实现政府博弈整体效果的最优和公共利益整体最佳。因此,整体性治理不仅是一种改革取向,也是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对指导治理转型期我国城市群府际竞合博弈的设计和安排,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一种未来改革的思考方向,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根据城市群府际博弈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可知城市群府际博弈中竞争与合作从无序到有序、从松散的一般往来到有组织的社会经济联系、从不整合状态到整合发展,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演变过程。从时间过程上看,城市群府际博弈无序发展进程更漫长,当前我国城市群府际博弈仍有相当多还处于“诸侯割据”状态,其无序竞争博弈因子较多,而有序合作博弈因子较少,对城市群的经济、社会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基于城市群府际博弈的机理,深入剖析城市群府际博弈无序产生的原因,可知博弈意识落后、行政区域障碍、考核机制不当、博弈协调机构滞后、信息沟通不畅、成本分摊不均、信任体系缺失以及博弈规则不完善是当前城市群府际博弈无序产生的重要原因,成为城市群府际博弈治理现代化的主要障碍。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出发,从重塑合作共赢理念、建立整体性博弈治理机构、创新城市群政绩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群府际利益协调机制、搭建城市群府际信息共享平台、优化城市群府际博弈信任体系等方面着手,探讨推进我国城市群府际博弈协调治理的策略选择。

张宇[6]2015年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教育补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启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新篇章,是影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战略举措,意在重新调整和配置资源与利益格局,强调“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建设理念,注重人的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利益受损群体,失地农民深陷生存、生活和发展的物质困境和精神囹圄,是社会转型的“深层次被动型边际人”,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巨大阻碍。本研究旨在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丰富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树立教育补偿的现代化功能,构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系统,破解失地农民的“边际性困境”,使失地农民获得现代城市生存、发展和共同生活所需的资本和能力,具备现代性的人格特质,由社会发展阻力转化为社会进步的人口红利。循以上研究目的,本研究坚持描述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辅以运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借鉴了教育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深入分析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独特性及其过程中人的现代性的地位与表征,从历史和现实国情全面考察了失地农民的“边际性”困境,提出将职业教育补偿作为失地农民补偿的创新性和补充式方案,论证职业教育补偿之于失地农民生存、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合理性和适切性,阐明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价值体现和表征,明确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实施方式,及其教育内容,并尝试构建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思路。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第一,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性,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性、包容性、理性化和专业化等人格特质。第二,与传统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不同,失地农民群体具有深层次被动型的边际性,表现出行为失范、角色认知混沌冲突、心理冲突及价值困境等“边际性”危机。第叁,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具有损害矫正和资源分配正义两个维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切性,主要通过资本构建和资本转换两个方式实现其价值,是破解失地农民边际性困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第四,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的责任主体由政府、学校和企业、及非政府组织叁大体系组成,为失地农民群体提供专业知识及技术、职业伦理与道德及市民行为规范等内容。第五,提升职业教育公信力,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补偿框架,提升职业教育现代性是失地农民职业教育补偿得以实施的思路。

周定财[7]2017年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转换、社会快速转型的大变革之中。在这一变革洪流中,社会不断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官僚制日趋式微,社会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先导,西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涌现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指导政府改革的理论。他们试图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以政府再造为手段来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拉开了政府改革的大幕,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此而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公共事务复杂性的增强,一方面是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是包括公民、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引导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此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于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16字”的社会管理格局,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上规范化地推进协同治理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原有“16字”社会管理格局基础上,重视“法治保障”建设,从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实现为研究目标,以后工业社会为研究背景,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践形态、协同困境、生成机理、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协同路径为叙事脉络,通过规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多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在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协同治理”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两者的相关性问题及协同治理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同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四大理论基础,即系统论和协同论、治理理论、“巧匠”理论、整体性政府和无缝隙政府理论。其次,阐述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府际协同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的“方向盘”和“发动机”,属于政府治理的内聚性要求,有利于提升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加强沟通、提高信任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基层政府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是基层政府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外向性拓展,属于跨域协同,是对府际协同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当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问题。再次,阐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从主体地位不等、协同动力不足、权责关系不明、拥有权力不均四个方面分析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其中协同惰性是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信任阙如是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机制缺失是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制度滞后是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最后,阐述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启示及我国加强基层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协同治理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机制、制度乃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借鉴域外协同治理经验,可以从协同平台、协同主体、协同机制、协同方式和协同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治理。

屈英和[8]2010年在《“关系就医”取向下医患互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篇博士论文从国人“关系取向”的社会行为模式出发,立足于转型期的社会大背景,以“就医”这一特定社会行为为切入点,用医学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中国社会患者的就医取向,利用中国社会本土化概念——“关系”研究分析中国社会医疗行为中的医患互动关系,提出并定义“关系就医”概念,调查分析“关系就医”取向,进一步研究“关系就医”对患者和医生的影响。提出“医患互动错位”新观点,分析医患互动错位的表现和原因,探索“关系就医”取向下重构良性医患互动的途径,并探讨在转型期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国人社会行为“关系取向”的变化。本论文着重探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中国人社会行为的“关系取向”出发,分析医生和患者对“关系就医”的态度;二是论述“关系就医”取向下医患互动中的相关问题,主要侧重于“关系就医”取向下医生权威、医生名声以及医患信任度的分析;叁是论述了“关系就医”取向下由于医患双方对“关系就医”效果的理解存在巨大偏差,导致医患互动错位。笔者认为医患双方对病患意义的不同理解和认识是医患互动错位的直接原因,而诊治过程中医学人文精神的缺失是医患互动错位的根本原因。最后,笔者探索了重构良性医患互动的途径。本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创新意义。

何永松[9]2011年在《重建公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关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民主社会的深入发展,公民不再被动地听从于地方政府。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对公民的需求和利益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违反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官民双方之间的矛盾愈演愈激烈。在得不到公民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关系就不断走失。长期以来,公民政治权利和自我意识的增长使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意度持续上升,维权抗争就成为近年来公民自卫的主要手段。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验证了地方政府的回应程度和执政水平。公民的理性批判或其质疑状况并不可怕,地方政府一定要有勇气和信心做出积极的回应,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拥有权力就必须为权力效劳。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信任缺失,也将直接影响着社会行为规范的变化。所以,地方政府必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任何华而不实的做法都将失去公民的信任。地方政府要明白自身的信任度不会绝对地上升,公民的怀疑也不会绝对地消除。地方政府要提高自身的信任度,就必须把公民的需求和利益放在第一位。公民对地方政府的质疑和批判,将促使地方政府在今后的改革进程中更加重视某些领域的服务。地方政府在公共治理过程中,要认真反省自身失信的因素,以科学可行的手段来保障公民的利益得到有效实现。地方政府必须努力构建积极的官民关系,减少公民的反感和质疑,从而提升政府的形象。

郭海霞[10]2016年在《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秩序生成》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30多年的法治建设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也面临诸多的难题与挑战,国家推进型的法治建设路径以及“国家法中心主义”的秩序建构模式,在短期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但因缺乏社会的有效配合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导致法治秩序难以生成。社会资本理论以其特有的理论旨趣和秩序解释框架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范式,在社会矛盾积聚的当下中国,关注社会资本与法治秩序之间的内在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采取了实证分析以及多学科交叉研究等方法,对“法治中国”框架下的社会资本重建与秩序生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如下:一、社会资本:一种新的秩序解释范式社会资本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皮埃尔·布迪厄、詹姆斯·科尔曼和罗伯特.D.帕特南等为代表的学者们深入细致的研究,现已经成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各个学科领域的重要理论范式。学者们虽然因为研究目的不同而未在社会资本的概念上达成共识,但对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涵和构成要素方面却形成了一致的认识,即社会资本是蕴含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非物质性资源,组织网络、互惠规范、信任合作以及公民精神是当今时代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核。社会资本的理论旨趣在于重新认识社会结构中的信任、合作等非物质性资源在秩序生成中的价值,用以应对现代性所带来的秩序风险和危机,并对既有的法治秩序构建路径进行反思与校正。社会资本理论以微观、中观和宏观叁个层面作为分析进路,阐释社会资本与法治秩序之间的内在关系。微观层面是以个体为中心,研究社会个体所处的社会网络及其对网络资源的支配能力;中观层面是以集体为分析视角,研究社会资本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宏观层面则从民主法治的角度分析社会资本对法治秩序生成的重要意义。社会资本理论是基于解决西方现代性所带来的困扰而产生的,现代性以自由、平等、理性精神实现了世界的祛魅化、理性化和世俗化,然而,作为一把“双刃剑”,现代性也以一种“异化”的面孔带给了人类诸多的风险,包括共同道德规范式微、社会信任耗散以及社会非合作困境等;社会资本理论产生的理论动因是既有解释范式的局限,作为以往主流范式的理性选择理论在面对现代性所带来的诸多困境时,显得力不从心,对社会系统的功能紊乱和法治建设困境束手无策。社会资本理论通过对理性选择理论的修正,基于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对现实中的法治难题给出了行之有效的理论解决方案,而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第叁条道路”的提出以及治理理论的兴起则为社会资本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社会资本理论之所以是一种新的秩序解释范式,是因为其秩序解释框架的独特性和对既有理论的超越。社会资本理论以“经济人”和“社会人”作为基本预设,在肯定了人的经济属性的同时又肯定了人的社会属性,从而对人的自利与利他倾向以及合作动机予以了合理的解释,社会资本的理论基础是对现代性的反思以及弥合社会分裂的现实需求,社会资本的理论结构则体现了多元主义的秩序框架,强调通过各种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之间的有效互动来推动法治秩序的生成。为此,社会资本理论的超越维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由主义的纠偏,社会资本理论承认自由的存在,但却要求这种自由是存在于一定的关系网络之中的自由,并受到各种规范和价值观的约束;二是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修正,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各种非正式规范是实现社会整合并增强正式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保证;叁是对东西方文化裂痕的弥合,社会资本理论在强调西方的自由、平等、个人主义和东方文化中的团体本位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东西方文化中的一些重要元素进行有机结合;四是将公民文化纳入到秩序解释框架当中,从而使治理时代的秩序构想更加符合以公民精神为基础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法治价值意蕴。二、“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资本基础及其秩序后果“法治中国”建设既需要国家进行顶层设计与推进,同时也需要具有强大整合力与自治力的社会作为支撑,那么,社会资本的丰富程度就成为了决定“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重要的非物质性要素。然而,从中国传统社会资本的表现形态和当代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状况来看,“法治中国”的建设缺少了与之相匹配的社会资本基础,从而造成法治发展的动力不足,进而影响到法治秩序的生成。传统中国基于专制主义和“家国同构”的政治格局,在以宗族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和儒家伦理规范下,必然形成具有浓重的封闭性、等级性和裙带主义色彩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构成了封建秩序自洽性发展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使封建主义存在的社会基础逐渐瓦解,但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能型国家”主导下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中,社会资本则呈现出“政治化”的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革命化”的秩序格局,但终究因为权力与权利的畸形结构而走向社会失序。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的转型历程,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由此拉开了帷幕。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原来“政治化”社会资本的生成土壤,但由于政治体制的固守和社会自治能力的欠缺,社会资本非但没有按预期走向健康快速的增量发展,反而陷入了流失与异化的窘境。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的转换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家族、单位不再是有效聚合社会资本的最佳网络结构,原有的道德规范体系也因“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而不敷使用,社会资本不断流失,社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之中。与社会资本流失相伴生的是社会资本的异化,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使现代社会资本生成和运行所需的基本框架得以形成,但以国家权力为主要推动力的改革路径因其浓重的建构色彩而使社会资本在传统与现代的交替与碰撞中偏离了应有的运行框架,社会资本的生成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宗族”痕迹和行政化色彩;社会公众参与社团组织往往以获取短期利益为主要价值导向,体现了明显的功利化心理,因而出现为私利而广结“关系网”的趋向;社会资本的运行逻辑则凸显了“权力中心主义”,并在权力的运作下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等方式使网络中的成员获取政治或经济利益;社会资本体现出封闭性和裙带主义特征,也因而无法形成广泛的社会信任。当代中国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传统社会资本的“路径依赖”效应使大多数中国人仍然具有通过“关系”实现自身利益和从熟人关系网络中获取资源的思维惯性;二是作为社会自治重要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并未充分承担社会整合的使命与功能,缺乏培育社会资本的共同体空间;叁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使不同阶层之间出现严重的分裂,阶层的固化和利益分配的失衡使阶层之间失去深度对话与合作的可能;四是权力与资本的畸形结合使“官”与“民”、“贫”与“富”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弱势心态”广泛弥漫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公权力的权威性缺失造成严重的政治信任危机;五是正式法律制度由于缺乏内在的价值品质和民意基础而无法承担起凝聚价值共识和制度信任的重任;六是网络媒体的不实报道加剧了社会的分化和社会资本的流失。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阻滞与消解因素,并严重影响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和法治秩序的生成。首先,由于政治生态恶化,贪腐案件频现,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遭受挑战,而且,由于强大的“关系网”严重侵蚀了社会公平,导致公民出现普遍的“被剥夺感”,政治合法性受到质疑;其次,社会资本演化为关系资本,作为正义的最后防线的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严重消减,虽然对一些错案进行了亡羊补牢式的纠偏,但司法信任危机却未因此得到根本扭转,公众往往通过对司法的非理性参与来寻求司法正义的实现,而“民意”对司法的左右则使司法审判与司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处于不确定状态,并隐藏着社会失序的潜在风险;再次,社会资本的流失与异化引发市场经济伦理缺失,市场因缺乏基本的道德基础而陷入严重的“机会主义”,加之价值观的多元分裂和信任危机以及社会分裂与社会戾气的加重,使社会陷入“丛林化”生态。叁、治理时代的社会资本重建及其秩序功能在治理时代,各个国家都在寻求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合作的共治机制,以推动法治秩序的实现。但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转型国家,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权利主义”的过度张扬与权利的冲突,公民过于专注于自身权利而缺乏社会责任与义务观念,公民精神衰退、政治参与冷漠以及社会的认同感与责任感不足,制度供给出现合法性危机等等,由此引发了国家治理的乏力和秩序风险。社会资本流失与异化表现为社会连接纽带松弛、传统伦理规范瓦解和个人主义的异化与误用,并成为当代法治建设难以进一步推进的主要诱因。由于社会资本的储备不足而使信任、互惠、合作理念与公民精神缺失,并导致不同群体与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分裂、价值共识与制度认同缺失、治理成本攀升与社会失序风险等,进而引发了治理时代的秩序危机。西方国家面对法治建设的困境,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加以应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的以追求公民自由为价值导向的自由主义法治,因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的分离而导致社会走向分裂,并陷入自生自发秩序危机之中;为克服自由主义的缺陷,福利国家希望通过广泛的经济、社会立法来推动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权力的过度膨胀侵蚀了社会的自治空间,以权力和正式法律规则作为社会凝聚基础的方式同样陷入建构秩序的困境;治理理论基于摆脱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需要而兴起,为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整合力,各国在探求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机制过程中,多采用鼓励公民参与社会团体的方式进行社会资本的重建,为治理秩序的生成提供社会资源。社会资本具有独特的秩序衍生机制和重要的法治秩序支撑功能。从秩序衍生机制来看,一是社会资本能够实现社会内部的整合,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培养不同群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的主要网络载体,并通过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相互包容的价值观将“我”变成“我们”,防止社会出现分裂;二是社会资本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平衡,社会资本通过将个体权利凝聚成强大的社会权力而使社会具备了与国家进行博弈与合作的能力,从而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良好关系框架的形成;叁是社会资本通过多元规则的耦合机制使正式法律规范与非正式法律规范形成互补与互动关系。从秩序支撑功能来看,社会资本能够对权利进行横向平衡,减少权利冲突,对权力进行纵向分解,避免权力膨胀,而且,社会资本能够促进民主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建构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契合,从而对法治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结构以及秩序生发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法治的生发方式、生成路径和模式也不尽相同。法治具有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的普适性价值,但同时也不能否定因政治文化和现实国情的差异所导致的法治的地方性特质的存在。正因为法治地方性特质的存在,决定了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模式是多元化的,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与策略也是各异的。虽然西方发达国家与转型国家都存在因社会资本流失与异化而引发的法治困境,但由于具体原因的不同决定了不同国家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建设路径应该是现实化、个性化与自主化的。四、当代中国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秩序生成的路径分析由于缺乏法治传统和相应的社会根基,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建设是由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这种国家推进型的法治进路对于法律体系化的迅速形成是卓有成效的,但在缺少了社会的有效配合和有力支撑的情况下,法治建设因动力明显不足而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法律体系的完备与法律实效低下形成强烈的反差,民主制度与民主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法律权威不足及公民认同感缺乏等成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掣肘因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总结以往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那么,唯有明确“法治中国”的时代内涵和建设目标,重新构建“法治中国”话语体系,才能进一步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合理的关系格局,在对国家与社会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予以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对既有的法治模式和建设路径进行校正与调整,建立国家建构与社会参与的双向治理机制和法治秩序生成机制。作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动力的社会资本,其重建的基本策略是:其一,调整利益结构,以法治价值和理念确立利益结构的调整方向,重新建立利益分配的机制,增强弱势群体的政治话语权,防止权力寻租而导致的利益结构的失衡,推动利益结构的合理化发展以弥合阶层的分裂;其二,发展非政府组织,为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合作以及公民精神的培育提供社会共同体空间;其叁,通过确立宪法权威、增强制度的民意基础、完善法律体系以及实现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的耦合等方式重建制度信任;其四,重塑共享价值观,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价值精华以增强文化认同,培育具有包容性的公民文化,规范网络媒体并强化其价值观的引领功能。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社会资本的重建能够有效的推动治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进而促进法治秩序的实现。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面向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立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发展以及通过多元民主参与实现社会公平等。社会资本重建对治理法治化的促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实现权力制约,重塑政治信任,促进理性协商,增强集体行动能力以及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共政策合法性等方面。在治理法治化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多元的动力来源与动力机制。从动力来源来看,执政党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主体,社会公众在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机构是权力运行法治化的践行者,各类社团组织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角色。从动力机制来看,民主制度是法治秩序生成的动力机制,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为多元治理提供民主平台。通过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未来中国必将呈现符合时代诉求的法治图景,即法律至上理念得以确立、良法体系得以构建、公共治理机制健全、善治实践得以运行,进而形成符合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法治秩序。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中的信任缺失与信任重建[D]. 宾建光. 广西师范大学. 2001

[2].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信任的缺失与重建[D]. 王素芳. 华东理工大学. 2010

[3]. 我国环境法治的社会资本理论考察[D]. 徐忠麟. 武汉大学. 2015

[4]. 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任建构路径研究[D]. 刘浩. 苏州大学. 2010

[5]. 城市群府际博弈的整体性治理研究[D]. 董树军. 湖南大学. 2016

[6].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教育补偿研究[D]. 张宇. 天津大学. 2015

[7].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周定财. 苏州大学. 2017

[8]. “关系就医”取向下医患互动关系研究[D]. 屈英和. 吉林大学. 2010

[9]. 重建公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关系[D]. 何永松. 陕西师范大学. 2011

[10]. 社会资本重建与法治秩序生成[D]. 郭海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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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中的信任缺失与信任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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