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金融:意义的界定与文献综述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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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间金融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民营经济发达,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成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和支柱。因而,这些国家的金融很少区分民间和公营,只是区分合法和非合法。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官方正式金融体系不健全,滋生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大量存在,并且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的民间金融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民间非正式金融有一些相似之处。但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度环境、文化因素,又使得中国民间金融呈现独特的景象。民间金融在中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从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时期,民间货币信贷逐渐昌盛,春秋时候的实物信贷到唐宋的纸币再到明清的钱庄票号兴盛,民间金融存在了四千多年。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意识形态上排斥非公有成分,民营经济受到严厉禁止,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没有生存的空间。1955年,通过公私合办的形式将所有的金融企业国营化,第一次彻底消灭了民间金融,包括钱庄等机构也被国家的储蓄所代替了。然而,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中国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民间金融这种几近消失的制度又得以重新产生。只是这种新生的民间金融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民间金融,又有别于西方社会成熟的、居主体地位的民间金融。中国现代民间金融这一市场化改革的产物,自产生那一刻起,就因其复杂性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议。

关于中国现代民间金融问题的研究,国外文献相对少一些,这些文献中一般用“非正式金融”概念,如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教师Kellee S.Tsai专门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非正式金融作了深入研究,其研究主要包括:中国非正式金融的主要形式、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及其原因、非正式金融(灰黑色金融)对中国私营经济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外国经济学者虽然没有直接对我国现代民间金融进行研究,但他们所作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在某些方面对我国民间金融问题也有参考价值。

国内学者对我国现代金融问题论述较多,他们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民间金融的存在形式、典型地区的发展状况进行描绘。(2)选择一个地区,从实证的角度论述民间金融与民营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3)从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或金融改革的需要来论述民间金融的必要性。(4)对民间金融风险问题的报道。

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停留在对我国现代民间金融进行现象描述阶段,缺少对其产生、发展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剖析。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民间金融的定义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学术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从服务对象角度界定:民间金融, 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姜旭朝, 1996)或金融体系,其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合法的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一类是非正式或“非法”的,如合会、私人钱庄等(刘静,郑震龙,1999)。

(2)从供给主体角度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其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孙莉,张翔,2000)。民营金融机构是指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主要包括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城市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名目繁多的互助储金会、民间金融服务部、资金调剂服务社、农村金融服务社等(孙莉,2000)。

(3)从本身的性质角度界定: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或组织(刘乐山,2002,江曙霞,秦国楼,2000);或游离于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张建军,袁中红,林平,2002);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黄家骅,谢瑞巧,2003);或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由单个国有企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从事的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左柏云,2001)。

另外,容易与民间金融混用的几组概念:

(1)民营金融,可界定为由除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也即民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史晋川,严谷军,2001)。还有的将民营金融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民营金融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之外其他主体参与的金融活动,狭义民营金融是指私人资本主导参与的金融活动(钱小安,2003)。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独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沈炳熙,2000)。

(2)非制度金融,亦称非正规金融或民间金融。一般将正规金融体制(政府法规制度认可的金融体制)内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称为制度金融,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称为非制度金融,主要包括私人借贷、合会、台会、互助社、钱庄(楼远,2003)。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是指一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官方批准的资本市场所构成的正式融资体系之外所发生的金融活动(Kellee S.Tsai,2003)。准正式金融(Semiformalfinance),是指中央银行权威部门并未将其视作正式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但得到当地政府机构或实体批准的金融中介组织(Kellee S.Tsai,2003)。

(3)灰色金融,为现行制度法规所不容, 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金融活动(朱德林,胡海鸥,1997)。黑色金融,既为现行制度法规所不容,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活动(朱德林,胡海鸥,1997)。

(4)地方性金融,包括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与合作银行,也包括更为基层的政府扶持下设立或自发形成的各类非正规金融部门或民间金融机构(张杰,1998,康立,2001)。还有的认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指由地方政府、经济组织和居民个人出资组成的民间区域性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租赁、典当等多种金融性组织的总称(肖冠文,2000,王鹏涛,2002)。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褚伟,2001)。

综上所述,本文将民间金融界定为国有金融体系之外所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低层次、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关系,又包括较高层次、有组织的通过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活动及交易关系,其中后者是中国现代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对民间金融的界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从所有制看,排斥国有独资,多为民有民营;从经营方式看,往往采取股份制和合作制形式;从经营范围看,一般局限于区域内、地方内;从经营规模看,多为中小型;从运作模式看,有互助合作性质的,也有纯商业性的。因此,我国当前的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地方性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及其交易关系。

三、相关理论述评

1、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自由化理论

麦金农(Ronald I.Mckinnon)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1973)一书中提出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论:政府对金融体系过多干预压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不发展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金融压制与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具有严重的“分割性”,这种“分割经济”决定了金融体制的割裂与脆弱,金融市场机构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经济发展缓慢,这就为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人为干预制造了“最佳”借口。另外,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国家主权的强烈的控制欲望以及对高利贷、通货膨胀的恐惧也促使其对金融活动的强制干预,最终形成受抑制的金融体系。其显著表现就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金融工具单调。金融抑制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四个负效应:负收入效应、负储蓄效应、负投资效应、负就业效应。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渐进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当然我国的金融抑制与麦金农的理想模式不尽相同:利率管制、信贷干预及银行的高准备金等传统金融抑制措施在我国也普遍存在,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由于我国对私有银行、企业间拆借市场明令禁止,对外资金融机构严格准入,我国金融抑制的基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垄断。

既然金融抑制是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要想实现经济迅速增长,就必须取消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从而形成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这就是肖(Edward S.Shaw)在《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1973)中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我国学者李纪建(2000)结合中国国情提出金融分化概念。金融分化是指金融体系中金融组织分工多样化,在结构和功能上由一般演变为具体特殊的过程。金融深化和金融分化实际上是金融发展,它不仅仅是指金融活动的深度、广度的扩大,还意味着经济发展中金融素质的提高、金融作用的增强。金融发展是指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包括了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建立与健全,以及这些金融因素的总量和构成的变化。金融发展的程度一般用以下指标来衡量①:(1)金融相关率指标(FIR),指的是指某一时点上现存金融资产与当期国民财富之比,即与实物资产总额加对外净资产之比。(2)金融中介比率指标(FM), 代表了银行金融中介相对于国民经济的规模,等于广义(M[,2])与当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3)金融结构指标(FS),代表了金融市场在全社会资本资源配置中相对地位的上升,等于债券和股票这两类非货币金融资产在狭义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重。

而要达到金融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金融自由化(或金融市场化)②,即一国金融部门运行从主要由政府管制(这里的管制,主要指政府的直接干预)转变为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过程。金融自由化一般包括:价格自由化、业务经营自由化、市场准入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金融自由化理论为指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兴起了大规模金融自由化浪潮。总体上看,各国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进程,都伴随着政府行为随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不断加以调整,政府管制方式和范围不断变迁,政府逐渐向市场进行金融控制权力让渡。具体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转轨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又呈现不同的特点: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主要是废除各种利率限制实现利率自由化,放松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如允许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废除资本流动限制,对外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市场等等。而拉美、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及东欧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是在国内经济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这些国家传统的经济体制中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金融业国有制成份较高,甚至是高度垄断的国有金融体系。而国有制本身的弱点是缺乏竞争性、激励机制和监管不足,势必增加金融业风险,降低金融业效率。一些跨国数据也表明:国有制既不利于金融部门的发展与稳定,也有损于经济增长。因此,一些转型国家和地区:在放松利率、汇率管制的同时,也放松了新银行设立的要求,还采取了金融私有化政策,给民间金融拓展了发展空间(如表1)。

表1 各国(地区)金融私有化的政策和时间

注:根据黄金老《金融自由化与脆弱性》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提供资料整理

2、金融中介理论

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论视已存的金融中介为前提,论述了银行的部分职能,如信用媒介、信用创造。20世纪初至6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引入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范式,论证了金融中介机构无用论:如果金融市场是完美的,也即是如果金融市场中不存在交易费用,储蓄者、投资者之间不存在非对称信息,金融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我们就不需要金融中介机构这个多余的楔子,因为金融市场足以承担一切功能并且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

20世纪60年代以后是金融中介理论的新阶段。新金融中介理论从不完美市场出发,利用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对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发展、功能进行了微观细致的理论分析。Gurley,Shaw(1956,1960)、Benston George(1976)、Mishkin (1978,1984)以及随后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是金融中介产生的理由,因为金融中介可以利用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中介理论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上金融中介的主体是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居主体地位的民营经济。中国的市场条件不同,是垄断的国有金融体制,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这种金融中介机构符合建国后的国情,但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崛起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产生了金融服务需求,原有的金融中介机构结构也应发生相应变化。这就是我国民间金融产生的背景条件。

3、“软预算约束”与金融制度

“软预算约束”原指向企业提供资金的机构(政府或银行),未能坚持原先的商业约定,使企业的资金运用超过了它当期收益的范围。银行机构本身也会导致企业预算软约束。杜瓦特波特(Dewar tripont)与马斯金(Maskin)提出:“事后的有效”是内在地依赖于集中的金融体制的,如果金融体制是分散的,则软预算约束所带来的“事后的有效”便不复存在,而硬的预算约束所导致的“事先的有效”便会起主导作用。可见,集权的金融制度与分权的金融制度会产生软、硬两种不同的预算约束程度。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正是高度集权的金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对银行的一贯救助就产生了“软预算约束”问题,导致银行缺少改进经营、减少亏损的动力,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逐渐逼近甚而突破国家承受能力,只得改革集权的国有金融制度,使其收缩、退让,同时放宽对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从而变软预算约束为硬预算约束。

4、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学派把制度正式纳入经济学分析,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而孕育出五彩斑斓的制度变迁理论。根据制度变迁的动因可以分为:(1)经济增长推动说,认为经济增长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2)利益格局调整说,认为制度是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安排,制度变迁是指由于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经济主体或行动团体之间利益格局发生变化,通过相互博弈所达成的新的制度安排。(3)技术决定说,认为技术变迁决定制度变迁。

中国的学者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改革实践进一步丰富了制度变迁理论。

林毅夫(1990)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③两种制度变迁方式是并存互补的。金祥荣(2000)把制度变迁划分为供给主导型、准需求诱致型和需求诱致型三种方式,并主张全国应走多种制度变迁方式并存和渐进转换的改革道路。

黄少安(1999)认为,制度的设定和变迁不可能发生在单一主体的社会里,社会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都会参与制度变迁,只是对制度变迁的支持程度是不同的,据此可划分“主角”和“配角”,而且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会发生可逆转的角色转换。

杨瑞龙(1998)把具有独立利益目标和资源配置权利的地方政府引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提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假说,主张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将依次经过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三个阶段。

周业安(2000)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框架,并证明:中国的改革过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总的来看,改革经历了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的制度创新领域及外部规则逐步缩减作用范围的过程,也就是内部规则的逐步发育和强大的过程,这就是中国市场化的本质。

中国的民间金融是在中国市场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变迁,所以我们可以运用以上的中国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分析。

5、我国民间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温州案例研究

我国温州地区的民间金融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张仁寿(1990)是较早关注温州模式研究的学者。但是,规范的金融模型解释最早要归功于张军(1997),尽管该文并不十分完善,但是他提出了温州民间金融中利率决定的解释。也就是,“在信贷市场上,作为价格信号的利率同时充当了过滤还贷风险的角色……利率相对于信贷需求而言会趋于比较稳定,以克服民间市场上的‘逆选择’问题,其结果,对信贷的过大需求并不一定会推动利率进一步上升,这对于温州民间信贷市场比较高的利率水平以及比较稳定的趋势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释”④。

史晋川通过温州案例研究表明,民间金融业的兴起是在传统国有金融体制的金融深化难以有实质性推进的情形下,中国国民经济市场深化特别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所引致的结果。在温州案例的研究中,他以温州金融制度的演变为基础分析了我国金融深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政府作为制度主体供给者应介入到民间金融制度的演变中,即应组建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增强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王晓毅、蔡欣怡(2004)分析了温州农村工业化与民间金融的关系后认为,这个研究很有意义,因为金融改革还主要在正规金融系统中,民间金融还远未进入决策者的视野,尽管金融改革吸引了一部分民间资本进入,但这远远不能替代民间金融在乡村工业发展中的作用,一些民间金融活动不能依靠简单的政策就可以任意剪裁,重要的是去理解,而不是干涉。

郭斌、刘曼路(2002)分析了温州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刘汝娇对温州利率改革的效果进行了数量分析,等等,不一一列举。

此外对温州民间金融的研究多为温州本地的一批学者专家。 张震宇、 毛春华1993年出版的《温州金融现象透视》是较早的一本,该书以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改革以来温州出现的诸多金融现象,论述了其间温州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发展,该书朴素无华是一分珍贵的历史资料。张震宇(2003)《温州模式下的金融发展研究》对近阶段温州金融发展的热点问题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广泛而系统的论述,为人们提供了来自中国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的金融业发展的直观景象。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温州市政府及官员日益重视了对温州民间融资的调查和研究,如陈笑华(2003),《温州人“走出去”问题调查报告》。温州市计委课题组(2003)《温州市民间投资研究报告》。但所有研究尚没有完整地表述出金融结构变迁与区域经济的关系问题。

以上研究成果注意到了民间金融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由此提出了一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观点,但是也存在如下不足之处:第一,他们没有将民间金融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大部分仅仅局限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来探讨民间金融;第二,尽管一再强调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可是并没有将民间金融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安排进行深度研究、挖掘;第三,对于民间金融在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示范、扩散作用重视程度不够。因此,本文作者通过对“温州民间金融”研究,试图在以下三方面有所深入:一是通过研究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现状,详细分析温州民间金融的产生、发展;二是将温州民间金融视为中国融资制度的一次创新,分析其对经济发展的互动推进作用;三是探讨民间金融对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金融制度变迁的巨大参考意义。

金融制度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金融制度具有内生性,一个有效的金融制度必然符合其所处经济类型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人文环境、历史习俗等初始条件,并受到该地区自然地理、历史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作为一项金融制度安排,民间金融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区域性。目前,在中国存在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民间金融制度:浙江省“温州模式”自由民间金融、广东省海外融资型民间金融以及“苏南模式”的地方政府支持型民间金融。三者之中,浙江省的民间金融的独立性最强,受到行政性干预最少,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个人自由选择的产物,或者说是“市场合作秩序的扩展的结果”,是伴随着浙江省农村地区民营经济的成长而逐步孕育形成的,颇具原始信用、原始金融的本义。相比之下,“苏南模式”的民间金融当地政府介入的程度较深,其民营企业所采用的融资工具、融资方式大多是地方政府主动安排或默许的结果,而广东省的民间金融又呈现出外向型特征,其金融组织、业务方式、资本积累、信贷流向与港澳台地区密切相关,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综合以上,研究真正而又真实的中国民间金融,应首选浙江省温州的自由民间金融。

注释:

① 2003年中国经济学年会论文,杜佳、蓝海荣:《对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实证研究(1978~2001)》。

②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市场化本质涵义没什么区别。国内更喜欢用市场化一词。

③ 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④ 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秋季卷.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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