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5年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本文主要详述了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立过程以及发展历程,同时探析了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发展历程,以便与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对比分析,最后对我国的技术调查官的发展前景进行了探析。(全文5990字)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国内发展;域外发展;发展前景
一、引言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部署,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作为国内首批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14年11月至12月陆续成立。
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除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地域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外,不同于传统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还引入了一项新的人事配置——技术调查官,以及制定相应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这成为知识产权法院结构体系中的一个独特内容。
二、国内技术调查官的发展状况
我国是大陆法体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的形式体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成。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开始了自身的审判机构专门化探索。早在199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建立了主要针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全国各省市纷纷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然而,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或刑事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使得对技术事实的查明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因此,为了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需要专门技术专门人才对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因此,技术调查官制度成为发展的必须。
技术调查官制度属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一部分。在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
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首先直接决定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对此,《规定》第1条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技术调查官不同于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辅助人以及法院聘请的技术咨询专家,其应该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在编人员,以确保其公正和中立;其次,技术调查官不同于德国等国家专利法院中设置的技术法官,其不属于审判人员,而是与法官助理等同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技术调查官的基本职能定位是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域外技术调查官的发展状况
关于域外技术调查官制度,德国、日本、韩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具备成熟的经验和制度基础,给我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供借鉴基础。
(一)德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的技术法官制度
德国最早建立了专利法院,成为国际上第一个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国家。技术法官这一特殊法官的设置,使得德国专利法院显得独树一帜[2]。德国专利法院技术法官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超高标准的综合素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法官本身即具有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专业背景,能够解决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大大减少了需要技术专家到庭作证的情形,从而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大阪地方法院和东京地方法院设置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协助法院审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的身份为法院在编职员,其角色为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3]。
韩国于1998年成立了专利法院,并且将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与日本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结合了起来,设置了技术审查官。韩国技术审查官制度的运作非常成熟,相关的立法也较为健全。技术审查官的规范在《韩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中得以体现,韩国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专门的《技术审查官规则》,对技术审查官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和职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7年3月,我国台湾地区公布《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法》,并在同年7月,正式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开始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进行专门的审理。台湾地区借鉴日本技术调查官和韩国技术审查官的做法,引入技术审查官制度[4]。目前,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设有技术审查官大部分是从智慧财产局借调的资深专利审查员。
(二)对比分析和借鉴意义
域外技术调查官相关制度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技术法官模式,技术法官作为职业法官,享有法律法官同等的地位。第二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技术调查官与专业委员会并行的模式,技术调查官和专业委员共同发挥查明技术事实的作用。第三种是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技术审查官制度,其作为司法辅助人员,为法官进行技术事实认定提供参考意见。
我国参考了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地区的技术查明制度,在现有的查明制度上新增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并限定了技术调查官作为辅助人员,主要为法官提供技术支持,不具备表决权等。
四、技术调查官的发展前景
各知识产权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已经3年多了,经实践证明,技术调查官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预期的辅助作用。技术调查官制度正逐渐被接受,并且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竞争加剧,知识产权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技术知识也会越来越复杂、前沿,因而知识产权法官面临着更加多元化的挑战,如何准确、高效的审理案件也成为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经实践证明,技术调查官确实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法官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作用,其不具备表决权也防止了审判权的转移,然而为其进一步发展,仍需要对其技术调查官制度进一步完善[5]。相信通过不断的实践和调整,技术调查官必然能发出闪耀的光彩,为知识产权事业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王丽:从专门法庭到专门法院: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最新进展透析,载《南都文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5月第35卷第3期,第59-67页;
[2]江冠贤,陈佳麟:“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介绍”,载豆丁网,http://www. docin.com/p-427426908.htm1,2016年2月17日访问;
[3]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0期,第84-90页;
[4]张玲: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第5期,第121-132页;
[5]杨海云,徐波:构建中国特色的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走“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主、技术法官制度为辅”的机制之路,载《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6期,第7-13页;
论文作者:胡嬿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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