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与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_房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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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①。许多人认为这将有利于房产税②等政策的推出③。房产税最早起源于不动产税(Piketty,2014),最初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不过,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由于穷人和富人的房产价值不同,按照房产价值征收的房产税可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很多国家的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较大(钟伟、冯维江,2004),发挥着明显的税收功能和分配功能。我国居民房产税从2011年开始在重庆和上海两地试点,其产生的影响并不明显。不过,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相关政策法律的完善,全面开征房产税的障碍会越来越小,房产税规模和覆盖地区会逐步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房产税能够对居民收入分配带来怎样的影响?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起于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过直到2011年,上海和重庆才陆续开始试点非经营性住房房产税(或称“居民房产税”)制度。许多学者对两地居民住房房产税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褒贬不一。较多研究指出了两地政策实施的不足之处,例如征税对象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过低、税种性质不清等等(例如谷成,2011;潘明星、王杰茹,2011;谭荣华等,2013;郭鹏,2014;王宏波,2013;常彬斌、彭曼丽,2013;李永刚,2015)。不过,部分研究看到它积极的一面,认为两地的房产税探索符合理论预期,对住房供需结构调整的效果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房价,最主要的是“用较小的阻力和代价”顺利开展此项税收,起到了为房产税改革“探路”的作用(陈玉梅,2013;财政部课题组,2013)。

      当前关于居民房产税的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文献从房产税功能角度进行了论述(如尹伯成、尹晨,2013;李永刚,2014;陈小安,2011;潘明星、王杰茹,2011),不少文献对国外房产税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如董黎明、裴鸿蕾,2015;李永刚,2015;李永刚,2014;黄璟莉,2013;贾康,2011;钟伟、冯维江,2004),还有不少文献在分析上海和重庆房地产改革的基础上对下一步的改革思路进行探索(王苏,2015;李永刚,2015;郭鹏,2014;郭玲、王玉,2013;郭宏宝,2011)。第二,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主要关注点是居民房产税能否对房价产生充足影响,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很强烈(如李长银,2015;马理等,2015;彭加亮等,2015;朱国钟、颜色,2013;王家庭、曹清峰,2014;畅军锋,2013;况伟大等,2012)。第三,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很多研究讨论房产税在中国是否有可能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石子印,2013;雷雨恒,2014;李文,2014;郑思齐等,2013;韦志超、易纲,2006)。第四,少数文献考虑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不过受数据限制,定量研究较少(如胡海生等,2012;黄潇,2014;李永刚,2014;等)。其中,胡海生等(2012)根据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模拟了包括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改革方案在内的三类税制方案对地方政府收入、房产市场调控作用和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

      本文将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制度推广到全国,并补充几种在舆论界和学界讨论较多的房产税制度,测算他们对微观住户的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并与个人所得税、其他间接税种等进行比较。相比已有研究,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根据大规模住户微观数据估算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目前对房产税效果进行评价的文献大多数只是定性讨论,定量分析中主要以宏观数据为主。对于房产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而言,宏观数据的讨论结果存在很大局限性。我们使用的主要数据是2002-2009年16个省份城镇住户微观调查数据,其中包含上万家庭的住房、收入、消费等信息,对全面了解房产税的影响具有很大支撑。第二,参考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果和间接税居民税负的研究,将房产税与已经存在的其他税种进行比较,更能充分展现房产税在居民收入分配功能上的潜力。

      二、居民房产税与收入不平等

      (一)居民房产税如何影响收入不平等

      居民房产税对收入不平等能够产生多大影响取决于三方面因素:房产分布与收入分布的关系;居民房产税税率结构;居民房产税免征规定。图1简单展示了这些关系。首先,按家庭收入从低到高排序,若户均房产价值向右上方倾斜(曲线b随着家庭收入越来越高),且按固定比例征税,高收入家庭将缴纳更多房产税数额。然而,在不考虑免征额的情况下,若房产分布曲线比收入分布曲线更平坦,高收入家庭的房产税平均税率将低于低收入家庭,房产税将扩大收入不平等。相反,若房产分布的曲线比收入分布的曲线更陡峭,房产税将缩小收入不平等。

      

      图1 房产分布与收入分布

      注:图中横坐标是按照家庭收入从低到高排列的不同家户,纵坐标表示家庭收入金额或房产价值金额。曲线a表示不同家庭的收入,曲线b表示不同家庭的房产价值,曲线c表示固定比例税率且没有免征规定时的房产税税收,曲线d表示固定比例税率且免征面积较小的房产税税收,曲线e表示固定比例税率且免征面积较大的房产税税收。

      其次,若把固定比例税率换成超额累进税率,在房产分布并不是特别平坦的情况下,房产税仍然有可能减小收入不平等。表现为图中曲线c变得更陡峭。再者,若提高免征额,一部分住房条件较差的家庭将不用缴纳房产税,他们大多数收入相对较低,房产税的累进性会增强(图中曲线d),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分配能力(缩小收入不平等)。但是,若免征额过高,排除了绝大多数家庭(图中曲线e),房产税的整体平均税率将变得非常小,其对收入分布的影响也会大幅减弱。

      综上,理想的房产税税制应该是在特定房产分布和收入分布的背景下,选择合适的税率结构和免征额。

      (二)税制设计

      不少学者从理论角度对房产税税制设计问题进行了论述。综合相关观点和前述分析,房产税税制的具体设计主要关系着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税房产的确定。一方面,应税房产是家户的全部存量住房,还是当年新购住房?若是存量住房,那么房产税将取决于家庭的房产总额。由于房产是家庭资产的一部分,此时的房产税从性质上属于“财产税”。若仅对新购住房征税,房产税在性质上与一般的商品税更类似,而不同于财产税。这种性质上的差异,对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若配合超额累进税率,高收入家庭的税负将相对较高,它就能够发挥再分配效果。相对地,作为商品税的房产税,即使配合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其再分配效果可能也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考虑是否对商品房之外的产权房征税,例如被继承或赠予的房产。商品房一般与家庭的购买力紧密相关,而继承的房产可能没有太大相关性。若对所有住房征税,很可能加大低收入家庭负担。

      第二,减免额的确定。大体有三大类减免方式,分别是按住房面积、按房产套数、按住房每平方米单价(区分高端住房和低端住房)。住房面积又可以按人均住房面积或家庭总住房面积;若按套数确定,经常考虑对首套住房(现住房)减免;若从单价角度,可考虑对单价低于当地均价一定比例的房产减免房产税。从可操作性上看,按住房整体面积或按房产套数作为减免标准相对容易。不过对于人口数差异较大的家庭之间存在不公平。所以,在现实中选用人均住房面积的方案比较多。考虑到开征房产税的难度,一些地区可能首先瞄准高端住宅,这种税制方案相当于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设置了一个减免额。

      第三,税率的确定。结合其他类似税种,房产税税率的备选税率有两大类,即固定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考虑到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对低收入家庭适用较低税率理应更合理。超额累进税率的确定可考虑按住房面积、套数或每平方米平均单价来确定。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从两个角度定量模拟我国房产税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首先将上海和重庆现行税制推广至全国,模拟其收入再分配效果;然后考虑更一般性的税制设计,模拟多种可能性下的情形。

      1.上海和重庆税制及其对比税制。2011年,上海和重庆地区开征了房产税。不过由于条件限制,力度很小。它们是否对房价、地方财政或其他方面发挥了足够作用,目前在学术界还存在争论④。表1报告了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方案。其中,重庆市的房产税主要针对新购住房,并非存量房。从性质上看,重庆市的房产税属于商品税,并非财产税,它更多的是调节市场行为,而对财富分配或收入分配没有太大影响。不过,重庆的税率类似于超额累进税率,对更高档住宅的税率更高,从这个角度能够发挥一些再分配效果。上海的税制考虑了存量房,理论上更接近财产税。其税率也考虑了一定程度的累进,不过层级较少,税率较低,税率差异也比较小,不一定能够发挥很好的再分配效果。相比于目前的人均住房面积,两地的减免面积都比较大⑤。总的来说,重庆和上海的试点都非常小心。

      

      为了简便运算和方便比较,本文在模拟中对重庆和上海的税制进行了简化(方案1和方案2):不区分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应税对象(应税房产)为城镇居民拥有产权的所有住房,不仅包括新购房产,也包括存量房产;减免标准按本地居民的规定。

      作为对比,本文还假定了另外三种税制方案。其中两类方案参考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关于企业经营性住房和企业出租房的相关规定(表2)。前者(方案3)主要根据相应房产的原值确定房产税应税额,后者(方案4)主要根据出租房的租金收入确定应税额。这里将城镇居民住房的市场价估计值作为房产原值的代理。而城镇居民住房的租金收入实际上可以视为虚拟租金收入,或者被称为自有住房估算租金。本文参考佐藤宏、史泰丽和岳希明(2013)介绍的方法⑥进行计算。方案3中的税率不唯一,为了计算便捷,本文固定为1.2%。胡海生等(2012)在用CGE模型进行房产税研究中使用了一个固定比例税率——0.8%,本文也将其作为参考(方案5)。

      2.一般性税制组合。以上是对重庆和上海房地产税制的简单模拟,但现实中的争论远比这个复杂。为了明确不同税率和不同减免额会产生多大影响,本文进一步基于不同税率和减免规定分别计算了相应的收入再分配效果。这些税率分别包括0.1%,0.5%,1%,1.5%,2%的固定比例税率,以及一类累进税率组合——低于当地平均价格为0.1%、当地平均价格1~2倍之间为0.5%、当地平均价格2~3倍之间为1%、当地平均价格3~4倍之间为1.5%、当地平均价格4倍以上为2%。免征额按三类方案,一类是按人均住房面积,分别包括10,20,30,40,50,60,70,80,90等(单位:平方米/人);另一类按总住房面积,分别包括30,60,90,120,150,180,210,240,270等(平方米);第三类是对首套房免征。这部分模拟相当于包括174组方案。

      

      三、数据及方法

      (一)数据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2002-2009年16个省份的城镇住户调查。这些省份包括北京、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甘肃等。经过清理以后,不同年份的样本量从26524户到40678户不等,由于样本量相对较大,基本能够反映全国城镇整体状况。不过,2002-2009年并没有哪个城市实施房产税。我们选择这几个年份进行分析,一方面是数据可得性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8个年份的连续结果,可以对2010年及其之后的情况做出推断。从而对当前和未来房产税相关决策提供定量参考。

      数据中的住房包括“现住房”和“其他住房”,“其他住房”包括出租房、偶尔居住房和其他用途房。“现住房”分为六类产权类型:租赁公房、租赁私房、原有私房、房改私房、商品房和其他。我们将“原有私房”、“房改私房”和“商品房”定义为家户拥有产权的现住房。“其他住房”没有进一步区分,这里假定若数量大于零即拥有产权。数据中报告了“现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按市场价的估计值,“其他住房”的套数和面积,但没有“其他住房”的市场价估计值。对此我们分两类处理,对于拥有“现住房”且拥有“其他住房”的家户,假定“其他住房”的每平方米单价与“现住房”相同,进而推算其市场价估计值;若“现住房”没有产权,而“其他住房”套数和面积大于零,则按家户所在县平均单价作为其单价估计值。此外,部分年份中有极个别的家户所在县没有报告“现住房”的市场价估计值和面积,对此,本文将利用所在省份的平均单价作为其替代值⑦。

      (二)房产分布与收入分布

      表3报告了2002-2009年城镇住房基本情况,其中户均可支配收入从2002年的23009元增至2009年的49776元,而户均房产价值上升的幅度更大,从7万多元上升至32万左右。户均房产价值与户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从3.2猛增至6.0。这期间尤其是2007年及其之后房价快速上涨。在2002-2009年的8年间,考虑产权的人均住房面积也上升了50%左右,从23平方米/人上涨至33平方米/人。这个数值反映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显著改善。在所有自有住房的增长中,商品房做出了重要贡献。2002年人均商品房面积仅2.87平方米,但2009年已经涨至14.26平方米。拥有商品房的家户比例也从2002年的不足10%,涨至2009年的36%,每年都保持较高的增速。2010年及其之后的房价增速略有放缓,但仍然可以预期商品房比重会继续增加,户均房产价值也仍然会高速增长。

      图2比较了2002-2009年户均可支配收入与户均房产价值,其中至少有两点发现:第一,房产价值分布曲线比收入分布曲线更加平坦。根据前面的分析,若采用固定比例税率且没有免征额规定,房产税将很可能扩大收入不平等。第二,从2002-2009年的房产价值分布逐渐表现出U型特征,即相对于房产价值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整体比值,中等收入家庭的比值相对较小,而收入分布两端家庭的比值相对较大。若采用固定比例税率,很可能使得低收入家庭实际税率高于中等收入家庭。对此,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减免低收入家庭的房产税。也就是说,从再分配角度看,适当的减免额度是必需的。

      

      数据说明:模拟计算得到。其中,“自有住房比例”表示自有住房(拥有产权住房)套数大于0的家户与所有家户数目之比,“商品房比例”表示拥有商品房的家户数目与所有家户数目之比,“人均面积”和“户均房产价值”分别表示全部住房面积和全部房产价值与所有家户数目之比。“拥有产权住房”不包括现住房的产权类型为“租赁公房”、“租赁私房”和“其他”部分,故这里的人均住房面积会低于人口普查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根据罗楚亮(2014)对2005年1%人口普查数据的计算,2005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为34.14平方米/人)。“仅商品房”仅包括拥有产权且产权类型为“商品房”的住房。从“仅商品房”和“所有自有住房”的相关指标可以看出“商品房”的份额及其变化。

      

      图2 户均可支配收入与户均房产价值分布

      说明:横坐标是收入十等分组,并按家庭收入从小到大排列。另一种描述方式是观察不同收入组户均房产价值与户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2002年从低分组到高分组的比值分别是4.3,4.0,3.5,3.3,3.5,3.2,3.1,3.3,3.0,2.9;2009年分别是8.1,6.5,5.8,5.8,5.9,5.7,5.7,5.9,6.0,5.9。

      (三)评估方法

      收入再分配整体效果的评价指标一般有MT指数和Suits指数等。为更好地与类似文献结果进行比较,并且将再分配效果充分分解为实际税率和累进性指标的组合,本文主要采用MT指数。它主要由Musgrave & Thin(1949)提出,经常被用于评价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⑧。具体表达式是:

      

      其中,

表示税前的基尼系数,

表示税后基尼系数。理论上如果税制的收入再分配效果比较好,税后的收入差距会相应降低。MT指数反映了这一直观过程。另外,MT指数可以进一步分解:

      

      其中,

表示按照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集中率;t是平均税率,也即纳税总额与税前收入总额的比值;P是Kakwani(1977)提出的税收累进性指标(本文简称“P指数”),计算方法是:

      

      其中,

是税收按照税前收入排序后的集中率。显然,当P大于0时,税收大多分布在高收入段,整体累进性较好;反之,税收较多地分布在低收入段,整体累进性较差。MT分解公式中,左侧(

)表示了税收的横向公平效果,即反映相同收入水平的人是否承受了同等水平的税率。右侧表示税收的纵向公平效果,即不同收入水平的人之间的实际税率是否公平。纵向公平性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税收总额与总收入的占比,假设税收总额占比很小,无论它怎么分布对整体收入分布的影响几乎是没有的;另一个因素是累进性指标,理论上高收入的人应承担更高的税率,低收入的人应承担较低的税率,如果高收入的人承担税率相对比较高,那么这种税制的累进性比较强。

      四、房产税税负及再分配效果

      (一)沪、渝房产税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根据估算,我们首先得到了五类基本方案下城镇家户的税负比例(本文也称其为“平均税率”或“实际税率”)(表4)。五个方案中,代表重庆和上海房产税税制的方案1和方案2平均税率最低,所有年份都不超过0.2%;其他方案都比较高,基本都超过1%。根据前面说明,方案1比重庆房产税覆盖更宽,将房产税应用到了新购房产之外的存量房产。这说明重庆房产税税制的实际税率会更低,从而对收入分布的影响也会很弱。这进一步说明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都非常小心谨慎,作为初探的税制设计,更多考虑了可行性,没有过多考虑它的调控功能。

      从不同年份的变化看,不同税制在2008年的平均税负比例最高,2009年都出现了下降。方案4下降明显主要是因为2009年的平均存款利率(作为收益率的代替)明显低于2008年。而引起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年底的世界金融危机,它同时也是引起其他方案平均税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受此事件影响,2008年年底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房价增速大幅放缓,甚至部分地区出现下跌的现象。随后,2010-2012年我国房价又经历了一轮上涨,可以预期这些房产税方案在2010年之后的平均税率很可能继续上涨。

      

      表5报告了五个基本方案下不同收入组的平均税负比例。与前面推论基本一致的是,接近于固定比例税率的方案3、方案4和方案5都没有有效缩小收入不平等——低收入组的平均税率明显高于高收入组。而方案1和方案2虽然平均税负比例较低,但低收入组的税率相对较低。这主要因为方案1和方案2同时考虑了免征额和累进税率结构。这说明重庆和上海的税制虽然强度不大,但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组之间的房产特征,在调节收入不平等方面表现出积极作用。未来房产税改革应坚持这个思路。

      

      根据MT指数的估算结果,不同税制对收入分布的影响更加清晰。与前一部分的论述结论类似,方案1和方案2的累进性都相对较高,能够降低收入不平等,不过由于平均税率较低,基尼系数的减幅很小(表6和表7)——按2009年数据的MT指数分别是0.00016和0.00027。而方案3、方案4和方案5都扩大了收入不平等,MT指数分别为-0.00176、-0.00047和-0.00126。相比于间接税的MT指数,它的影响并不小。聂海峰、岳希明(2012)估算了2007年间接税对城镇和农村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其MT指数分别是-0.0079和-0.0112,其中包含了几乎所有间接税。而房产税方案3的MT指数已经达到了间接税MT指数的22%。引起方案3、方案4和方案5的MT指数显著为负的主要原因是累进性指标为负。由于都没有考虑免征额,相当于纯粹的固定比例税率,累进性指标相同。MT指数的差异主要来自平均税率(平均税负比例)的差别。

      从2002-2009年,随着收入分布和房产分布的变化,方案1和方案2的再分配效果增强,而方案3至方案5变化不大。在2010年之后,上海和重庆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也很可能进一步增强。

      

      (二)各种可能组合的模拟结果

      根据前面分析和结果,我们知道相对理想的税制应该是免征额与税率结构的某一组合。那么减免幅度应该多大、税率应该如何设计会更有利于房产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呢?这一部分以2009年数据为基础,根据本文第二部分设计的税制组合分别模拟得到不同情形下的MT指数(表8)⑨。我们发现如下现象:首先,减免的人均面积越高,税制累进性会越高,但平均税率会下降,最终作用于基尼系数的变化(MT指数)。若使用固定比例税率,MT指数会随着人均面积(或家庭总面积)减免额度先增加后下降。这与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结论是一致的。当减免面积为30平方米/人(或家庭总面积为90平方米)时,税制的MT指数在不同的固定比例税率下都达到了最大值。而若采用累进税率,MT指数在免征额最小的情形达到最大。其次,从MT指数数值看,累进税率明显好于固定比例税率。在保持较低平均税率的前提下,累进税率可以保证更高的整体累进性,进而带来更好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再次,若简单以第一套房作为免征标准,仅有11%的家庭需要缴税,除累进税率外,MT指数均高于以人均面积为标准的税制;与以家庭总面积作为减免标准的结果相比,相当于90至120平方米之间的MT指数值。

      

      最后,虽然从感觉上按人均面积为减免标准更加公平,但从测算结果看,按家庭总面积作为减免标准更加有利于缩小收入不平等。其中原因主要是整体上高收入家庭的人口数相对较多(图3),在其他条件都相同且以人均面积作为减免标准时,前者的减免面积相对较多,纳税额度会降低,从而削弱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从对收入不平等的调节上看,房产税采用家庭总面积作为减免依据更合理一些。

      (三)进一步讨论

      1.房产价值的估算误差是否影响结论?本文数据中房产价值直接来自调查,其中的误差是否影响最终结论?在房屋价值估算中,若不能保证单个家庭房产价值的准确度,可用地区平均单价来代替报告的住房单价。这从数量上相当于减弱了最终房产价值的离散程度。然而,房产税的主要对象(尤其是上海和重庆已经实施的房产税方案)在于高端住宅,也就是房产分布中的尾端。根据地区平均单价减弱房产价值的离散程度后,房产分布会被截尾,房产税的一些特性将很难体现,估算结果的误差可能更大⑩。现实中由于住房地段、房屋类型、购买时间以及一些难以预料的因素影响,同一地区房屋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是推行房产税的背景之一。在不能确定数据中是否存在较多异常值的情况下,本文的模拟结果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实际上,通过观察家庭房产单价的密度分布曲线,整体房价分布与预期基本一致(参见图4)。

      

      图3 不同收入组家庭可支配收入与家庭人口数

      注:横坐标是收入十等分组,并按家庭收入从小到大排列。

      

      图4 2009年家庭房产单价的密度分布曲线

      2.房产税的再分配功能强不强?由于富人和穷人房产分布的差异,房产税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收入税(或称个人所得税)。差别在于税收额度依据不同收入段居民的房产价值确定,而个税是根据当期收入的高低来确定。理论上,谁更能反映“贫富状态”,那么它理应是更好的选择。前一部分比较了房产税在不同税率和减免规则下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虽然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房产税税制,但实际税制的规定理应在上述设定的范围之内。在具备执行条件的前提下,它的再分配效果是否够强?我们将其与个税进行比较。

      表9报告了不同文献测算得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结果,这些结果主要根据2007年和2009年城镇居民住户数据得到,与本文结果有较强的可比性。若按当年税制看,2007年的MT指数大约在0.013左右,平均税率大概为3%左右;2009年MT指数大约为0.0125左右,平均税率大概为2.5%左右。若用2011年的个税新税制估算再分配效果,MT指数和平均税率都会大幅下降。根据本文结果,房产税的最大MT指数是采用2%房产税税率且减免家庭总面积90平方米的方案,数值是0.00257,此时相对于收入的实际税率为3.1%左右。相比较而言,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大约是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果的21%。不过,由于2011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大幅提高工薪收入的减免额,新税制下2009年的MT指数降至0.0062左右,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是它的41%左右。

      可见,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并不算很强。但考虑到几乎所有间接税都是累退的(聂海峰、岳希明,2012;岳希明等,2014),即会加大收入不平等。现行税种中几乎只有个人所得税缩小了收入不平等。因此,在尽可能不增加居民整体税负的情况下,合理设置的房产税税制对改善收入不平等存在较大意义。

      

      数据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MT指数指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之差,若大于0,表明基尼系数下降了;反之反是。“税制”中“当年税制”指文章中未特别指明哪个时期的税制,默认为数据年份的当年税制;“1980税制”、“2006税制”、“2008税制”和“2011税制”分别指相应年份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其中“1980税制”实际上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才正式统一,这里是以最早出现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命名。不同时期税制的最大差别是工薪收入起征点的提高。

      本文在现有文献基础上,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房产税影响收入不平等的一般特征,据此设计了一些代表性税制。然后应用2002-2009年16个省份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估算了不同类型房产税税制带来的收入再分配效果。我们发现,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税制都非常谨慎。将其扩展至全国城镇居民,其平均税负比例(平均税率)不足0.2%。但由于采用了累进税率,它们的居民房产税都能够减少收入不平等。而没有考虑减免规则,也没有使用累进税率的另外三个基本方案都扩大了收入不平等。可见,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本文进一步模拟了不同减免规则、税率结构等因素下的房产税再分配效果,涉及了现实税制设计中应考虑的一些细节。例如,本文发现,在固定比例税率下,当减免面积基本接近人均住房面积(或户均总住房面积)时,房产税的再分配效果最强。由于目前可支配收入较高家庭的人口数更多,采用家庭总住房面积作为减免依据好于人均住房面积。然而,若采用合理的累进税率,即使没有免征额,房产税在较低的税率下便能发挥很好的再分配效果。

      总的来说,房产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比较乐观。由于现行税种中绝大多数间接税都是累退的,穷人承担了更多税负,几乎只有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是累进的。虽然房产税的预期再分配效果只有个人所得税的21%~41%左右,但在收入差距不断处于高位的大背景下,房产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在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步实施、房产等资产信息逐渐明朗的前提下,居民房产税的实施阻力将不断减小。借助重庆和上海的谨慎试点,希望未来房产税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以尽可能削弱整体税制对收入不平等的负面影响。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和建议,文责自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22/content_9325.htm。

      ②若未做特别说明,本文所指“房产税”均为非经营性住房房产税,或称居民房产税。

      ③新浪新闻:《专家谈不动产登记:有利于房产税等新政策推出》,http://news.sina.com.cn/o/2015-04-01/154731670739.shtml。

      ④篇幅所限,本文没有报告具体争论的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与作者交流,或阅读相关文献。

      ⑤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数据,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9平方米。而重庆的减免面积是人均60平方米。上海按总面积算,对本地居民的减免面积为180平方米。按一个城镇家庭大约三口人计算,人均也是60平方米左右。两地都对外地居民采取了更高的约束。

      ⑥其中介绍了四种估算方法,本文选择了“基本估计”公式,即应税额度等于房产价值乘以收益率。佐藤宏和史泰丽等(2013)使用的收益率是30年政府债券利率,2002年和2007年分别是0.0290和0.0427。本文使用的收益率是五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2002年至2009年初分别是0.0288,0.0279,0.0279,0.0360,0.0360,0.0414,0.0585,0.0360。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⑦涉及该问题的县级单位仅有三个,其中:北京的石景山区在2002年和2003年没有相关信息,分别涉及50户和70户样本;北京崇文区在2003年没有相关信息,涉及90户样本;湖北黄冈市的浠水县在2005年和2006年没有相关信息,分别涉及50户和53户。其样本占比均极小。通过与基于其他缺失值替代方法(如利用邻近县的平均房价替代)的测算结果比较,我们发现其度量误差对具体结论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⑧国内不少学者基于MT指数等指标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进行了评价,例如岳希明、徐静(2012)、岳希明等(2012)、徐建炜等(2013)等。

      ⑨篇幅所限,略去了累进性指数和平均税率的表格,也没有报告其他年份的结果。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要。

      ⑩根据进一步模拟,若全部用县级平均价格作为房产价值的依据,固定比例房产税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将大幅下降,超额累进税率房产税的影响变化不大。若全部用省级平均价格作为房产价值的依据,固定比例房产税的影响几乎全部变为负(扩大收入不平等),超额累进税率的房产税虽然仍然减小了不平等,但MT指数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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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与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_房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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