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人权的理论基础_自由主义论文

论美国人权的理论基础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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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美国的人权问题,必须首先考察它的人权的理论基础,从根本上弄清问题。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变化,美国人权的理论基础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态。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看,大体上有三种代表性的理论,这就是:自然法理论、新自由主义理论、社会正义理论。自然法理论基本上是欧洲资产阶级思想的舶来品,新自由主义理论主要是适应着美国社会的需要而土生土长起来的,社会正义理论则是美国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这些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对缓解美国社会的矛盾,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毕竟是代表美国资产阶级利益的,是少数人的辩护论,所以它并不是美国资产阶级的“救世良方”,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的人权问题。

自然法理论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即独立战争时期)所提出的人权理论,并且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宣言的形式将其写进了正式文件,因而对后来的法国革命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这一理论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梅里亚姆(1874—1953年)所指出的那样,它并非美国土壤的产物,也并非革命时代的人们所首创,而是从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那里继承来的。但是它结合美国的情况,将这些思想表达得鲜明而激动人心,在实际应用方面开了先河,人权理论与原则从未受到过这样的公开承认。这一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思想。

(一)天赋人权思想

天赋人权思想主要体现在潘恩和杰斐逊等人对君权神授论、君主政体的批判,及其所阐发的自然权利说、契约论思想等方面。

对君权神授论和君主政体的批判,是建立美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前提。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君权神授。例如潘恩说,在古代社会,根据《圣经》上的记载,并没有帝王。把一个人的地位捧得高出其余的人很多,把人分成“帝王”和“臣民”,这种作法从自然的平等权利的原则来说是毫无根据的。否定君权神授,必然要逻辑地否定君主政体。潘恩从人生来具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出发,揭露和批判了君主政体,特别是世袭制的荒谬性和危害性;抨击君主专制政体是人类本性的耻辱,一切世袭制政府按其本质来说都是暴政,是一种“十足的兽性的体制”,是对理性和人类的污辱。

自然权利说是美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核心。潘恩说,人是什么?自其从造物主手中诞生的时刻起,人就是人,人是人的最高的和唯一的称号。在宇宙万物的体系中,人类本来是平等的。人权乃是世世代代的人享有的权利,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在社会中,人权是不可分割或转让的,也是不可消灭的,而只能代代相传,而且任何一代都无权打破和切断这个传统。人和人天然是朋友,人权平等是从造物主那里得来的神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每一时代的人之间,或不同时代的人之间,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在政府成立之前,人存在于一种自然状态,只受制于自然规律,并且有天赋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不服从他人,每个人都保护和捍卫自身——是彻底的自由和独立;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是天生的统治者,而是天生自由来统治自己,在自治方面人人都享有平等权利。潘恩说,这是一切真理中最伟大的真理,而发扬这个真理是具有最高的利益的。潘恩的思想直接影响了杰斐逊,这主要反映在杰斐逊所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的内容里。

对人的天赋自然权利的信仰,还伴随着作为一切合法政府的必要基础的契约说。在他们看来,如果人天生是自由平等的,那么,任何政府都不得要求他们效忠和服从,除非他们自愿。一个公正和自由的政治社会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这在当时的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因此,契约被认为是成立一切合法政府必不可少的措施。潘恩说,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是错误的。社会以契约形式建立起来的统治,就是政府。自然和理性的坦率的呼声认定这是对的。

(二)自由平等思想

从天赋人权论出发,美国的民主主义先驱者们进一步提出了自由平等思想。

例如,杰斐逊作为美国最卓越的民主主义者,他的最突出的成就就是使自由权思想具体化,具有时势所需要的格调和精神。杰斐逊认为,在一个政府具有专制倾向的国家,为了维护人民的自由,造反或革命甚至是必要的手段。杰斐逊强调一个民主的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而不能禁锢和压制人们的思想。人民有自由发表意见批评政府的权利。这种批评无论正确与否,政府都不应加以禁止和治罪。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独立宣言》的灵魂,正是由于这一名言,杰斐逊作为争取人类自由平等的伟大战士而载入史册。

(三)人民主权思想

与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思想相关的是人民主权思想,这主要体现在他们所倡导的人民是权力的源泉、代议制民主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实行法治等方面。

人民主权、人民是一切正当的政治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在美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人们最基本的信念,是不容置疑的。例如,杰斐逊认为,“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的一切权力的源泉。”(注:《杰斐逊文选》,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1页。)又如,美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另一个重要人物汉密尔顿认为,“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泉源”。(注:《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3—134页。)

在美国的革命先驱者那里,最推崇的政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例如潘恩认为,代议制以社会和文明作为基础,以自然、理性和经验作为指导。代议制政体亦即共和政体。共和政府是为了个人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而建立和工作的政府。它很自然地同代议制的形式结合起来。各种不同形式的政府总是自命为共和政府,其实,全部建立在代议制基础上的美国政府才是当时在性质上和实践上既存的唯一真正的共和国。潘恩还认为,一个自由国家的政府不在于人,而在于法律。制定法律无需巨大的费用,法律执行了,整个文官政府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其他一切统统是宫廷的巧机关。

在法治方面,杰斐逊讲得更明确。他认为,一个民主的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汉密尔顿在政治上虽然与杰斐逊等人有矛盾,但是在坚持法治方面,他们的观点则是很一致的。

在美国革命时期提出和运用自然法理论,正如本节开头所指出的那样,是一种巨大的历史的进步。但是它的历史的局限性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一理论是反映资产阶级狭隘利益的人权理论,其实质是个人主义的。

新自由主义理论是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以后,美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提出的、以社会改造为目的的社会政治理论和人权理论。这一理论摈弃了以前资产阶级所奉行的“天赋权利”、“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观念,否定自由放任主义。这一理论虽然仍以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为核心,但是,它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反对个人至上,反对过去的国家不干涉的放任主义,强调了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在自由的问题上,反对“消极的自由”,提出“积极的自由”,否定自由的绝对性,主张自由的相对性,倡导机会平等。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比,有新的思想。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约翰·杜威、路易斯·布兰代斯、富兰克林·罗斯福等。

(一)对自由的解说

约翰·杜威等人否定传统自由主义,倡导新自由主义,首先是从澄清自由的涵义开始的。杜威认为,自由是一种实际的力量。杜威对自由的这一界定,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自由不只是一个观念,一个抽象的原则,它是进行一些特别工作的力量、实际的力量。杜威认为,对自由的要求是一种争取权力的要求,或者是掌握尚未被掌握的行动权力,或者是保持和扩张已有的权力。”(注:《人的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第二,自由作为一种对实际权力的掌握,总是在一定时候所存在的权力的分配情况。第三,没有绝对的自由。杜威认为,在某一地方有自由,在另一地方就有限制。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或控制系统。如果不把某一个人能做什么同其他的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关联起来,这个人就不能做任何事情。

总之,杜威认为,自由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个人问题。因为任何人所实际享有的自由依赖于现存的权力或自由的分配情况,而这种分配情况就是实际上的、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社会安排——而且当前特别重要的是在经济上的安排。公民自由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公民本身所有的自由,并不是任何内在于个人本身的东西。这里有两个基本理由:第一,个人自由与社会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而是经常互相冲突的。当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变得更加困难的时候,实际上不可避免的就是,不管在名义上是什么,单纯的个人要求将被迫在实际上让位于社会要求。第二,公民自由永远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情况之下,公民自由就意味着法庭对它们所解释的意义。

(二)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批评

杜威认为,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缺陷是认识不到历史的相对性。这种缺陷的表现是:把个人看成既定的、完全自足的东西,并把自由看成个人的现成的财富,它只需要除去外部的束缚,即可充分表现出来。早期的自由主义的个人是牛顿式的原子,对于其他个人只有外在的时间和空间的关系,不过在每一个社会的原子中,蕴藏着内在的自由。这些观念构成一种哲学,在这种哲学中,关于个性和自由的观念变为绝对的和最后的真理,而这些真理在一切时间和空间内都是真的。杜威认为,这种绝对主义,这种忽视和否定时间的相对性的理论,是早期的自由主义堕落为假自由主义的主要原因。所谓假自由主义是因为它使博大的自由观念和理想僵化与狭隘化了。

杜威认为,这种传统的自由主义的缺陷,根源于以推崇个人至上为特征的旧个人主义。杜威认为,旧个人主义“把‘个人’隔离起来,以对抗所谓‘社会’”。(注:《人的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正是这种个人主义认为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至高无上的个人”只要依靠单独的主动精神、勤劳和本领,就能实现自己经济和政治上的目的。但是这种传统的观点已不适应于现实了,已经丧失了它的存在意义。因此,必须用“新的个人主义”来代替旧的个人主义。所谓“新的个人主义”,就是要根据变革了的社会生活的要求,不再依靠单个人的力量在茫茫的世界里独自奋斗,而是必须用群体的力量和智慧,来摆脱面临的恐惧和不安。也只有如此,才能抵抗危害其自由的强大压力,再次走上机会平等的道路,正是在这种新个人主义的基础上,杜威等人提出了新自由主义的观点。

(三)新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

新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主要有:在哲学上,强调自由主义的相对性,推崇实验主义(实用主义);在政治上,强调国家是维护自由的工具;在经济上,强调经济上的独立和平等是实现自由的基础,等等。

新自由主义哲学认为个人是不确定的、给予的东西,就是说,个人是培养出来的,而且不是孤立地产生出来的,它是通过物质的和文化的情况的协助与支援而培养出来的。所谓“文化的”,不仅包括科学和艺术,而且包括经济的、法律的和政治的制度。所以,它关心那些对于个人的生长有积极的或消极影响的社会制度,关心积极改造那些有益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由此,新自由主义哲学进一步认为,个人及其自由的内容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不仅个人从婴儿时期到成年时期的发展是如此,而且社会的改变亦如此。他认为,这种自由主义哲学是一种具有历史相对性的哲学,本质上是实验主义。所谓实验主义,就是“把那应用在物理和生理现象上的科学的考验知识的方法,推广应用到社会的和人生的事务上去。这种运动,在其各种情况下,常被称为实用主义、实验主义、工具主义。”(注:《人的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

在政治上,新自由主义强调国家是维护自由的工具,是实现公民自由权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例如,在布兰代斯看来,国家的存在并不是坏事,而是一种积极的好事。这是因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尤其是对大垄断资本的限制,是维护公民自由所必需的。但是他又认为,作为一种权力,不论是由经济集团行使的权力,还是由政府行使的权力,都是具有危险性的。因此必须有一种保护措施,这就是对权力的运用要加以约束。而约束权力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设置另一个权力与其对抗。如果没有这种约束或控制,不管是团体或个人,不管公或私,都不能担保他们不会滥用权力和侵犯他人自由权利。

在经济上,新自由主义强调经济上的独立和平等是实现自由的基础。例如罗斯福认为,没有经济上的安全、独立和平等,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对许多人来说,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一度赢得的政治上的平等已经失去意义。造成这种恶果的原因是旧自由主义者所提倡的放任主义的、不加干涉的自由竞争和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他说,自由这个词,其本身的含义必然意味着从某种束缚之下获得自由。但是,在整个国家,垄断限制了各种机会,个人的主动精神被一部庞大机器的轮牙所压碎,自由经营的领域日益受到限制。为了拯救自由,罗斯福提出国家必须干预经济。他说,面对着垄断企业的经济专制及其带来的灾难,美国公民只有求助于有组织的政府权力。他认为自由得以继续存在的唯一确实的屏障,就是一个坚强得足以保卫人民利益的政府,以及坚强而又充分了解情况、足以对政府保持至高无上统治的人民。他针对那些担心政府干预经济会增大政府的权力从而出现独裁统治的人说,历史证明,独裁不产生于坚强有效的政府,而产生于软弱无效的政府。如果人民通过民主方法建立一个坚强得以保护他们免受恐惧和饥饿的政府,则其民主就是有效的。

罗斯福把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干涉主义改为干涉主义,将其作为国家政策加以推行,并自称是自由派,这是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转变。与此相联系,罗斯福在他的“新政”取得成果以后,又先后提出了“四大自由”原则和新的也就是美国的第二个《权利法案》,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新的补充和发展。他把政治自由和经济公平联系起来,把机会平等和收入上的保障联系起来,把自由和平等联系起来,把个人自由和国家干涉联系起来,把自由竞争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自由主义获得了新的生命。

我们应当如何认识新自由主义呢?第一,新自由主义理论是在否定传统自由主义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历史的进步性。第二,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基础具有主观唯心主义的性质,建立在这种思想基础上的理论不可能是科学的理论,因而它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必然是有局限性的。

社会正义理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1921—)在20世纪60—70年代适应着当代资本主义和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道德的角度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时提出的一种公平理论。罗尔斯提出社会正义理论时,美国刚经过了50年代的“黄金时代”而进入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这时的美国,垄断资本再次扩大起来,工人失业,物价上涨,贫富悬殊,黑人生活状况恶化。国内争取民权运动,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声势浩大的反越战运动等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该时期的美国几届总统如肯尼迪、约翰逊等仿照罗斯福的“新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以“福利国家”相标榜,但是仍然不能解决问题。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修正了新自由主义理论,提出所谓正义原则,以求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指导原则,从而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实现人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

罗尔斯认为,正义在这里并不是指人的行为,而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他看来,一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即不能体现公平,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因此,正义原则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的正当性。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使人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罗尔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因此,选择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在选择和设计过程中,人们所运用的基本规则应当是“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选择的结果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自由原则主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如政治上的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等等。按照自由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第二个原则主要适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即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各种地位的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其基本要求是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强调,对于这两个原则来说,自由原则具有优先性。对于第二个原则来说,正义对效率和福利优先,即“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注:《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也就是说,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真正做到这些,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即公平。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般正义观的重要的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社会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等,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或者说能够同时被较有利者和较不利者所接受。罗尔斯面对美国社会现实中的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和人权危机,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社会正义的理论,寻求他所主张的社会公平,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必须看到,他的这一理论的局限性又是非常突出的,他的理论的资产阶级性质在他所阐述的每一个问题上都鲜明地反映出来。在政治上,他并不怀疑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质,他所维护的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他是力图通过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巩固资本主义的政治统治,实现资本主义的长治久安。在思想上,他的正义原则所阐发的实质仍然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在经济上,他所倡导的仍然是私有财产、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他所谓的要满足最少惠者的最大利益,是以不损害利益最大受惠者为前提的;他所维护的仍然是利益的不平等。从哲学世界观上看,他的理论的唯心主义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他是想建立一个理想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要从根本上去消灭阶级剥削、阶级差别。所以,正是从这一点看,决不能对他的理论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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