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研究论文_游祥鑫,贺成鹏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研究论文_游祥鑫,贺成鹏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 金华 322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应运而生,相比传统营销渠道,互联网保险在时间、空间上具备更大的发展空间。但面对爆发式增长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和市场先行于制度的现状,互联网保险业务诸多区别于传统保险业务的问题涌现出来。已经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文件无法处理监管配套体系不完善、监管内容不规范、市场监管机制落后等问题,互联网保险市场需要从监管层面入手治理,同时借鉴国外监管经验,让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不对称

一、互联网保险监管概述

(一)互联网保险监管概念

互联网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属于保险监管的一部分。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通常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组成。一方面是国家通过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进行宏观指导。另一方面是国家授权的保险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管理,以保证监管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互联网保险监管原则

保险监管机构为了保障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了六项监管原则。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二,适度竞争的原则;第三,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综合性管理原则;第五,稳健经营与风险预防原则;第六,不干预保险机构内部经营管理的原则。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配套体系不完善

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发展进程快,导致配套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依旧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体系建设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保险行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更是我国信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体现。例如保险公司信息透明度低的现象,保险业务员对旗下产品的失真宣传的现象,投保人被骗投保的现象,投保人为骗取保费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现象。上述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保险信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交易双方缺乏有效的信用查询渠道。我国依旧采用传统保险的监管体系,但这套体系让互联网监管存在“空白区”,无法对相关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数据虚拟化使得电子凭证得到大量使用,虽然让业务处理更为高效,但也将资金的流向变得难以预测。

(二)监管内容不规范

根据市场需求研发新险种是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发展的重要一环。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上正在不断涌现各色各样、千奇百怪的新险种,例如分手保险、挂科保险、高温保险等。从监管角度观察,这类互联网保险险种存在以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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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监管机制落后

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缺乏良性的竞争引导。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空白”,部分保险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这现象严重影响互联网保险行业未来的发展。例如,“双十一”、“双十二”购物节期间,保险机构为争抢投保者,在淘宝保险业务区、京东商城等多个电商平台争先推出高收益保险产品。为了吸引眼球,最大化提高收益率,甚至将平台积分返现也算在收益内,年化收益率一度达到8.5%,保险期限反而越来越短,电商网站逐渐成为没有硝烟的战场,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主动、被动加入其中。但是,网上销售火爆的保险产品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产品,为了达到高收益的目的,其实是加入保险内容的、类似基金的大额理财产品。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保险监管信用体系在互联网时代

保险行业的销售应当比过去更加透明。一旦出现诚信问题,将会对保险主体的声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以此为基础建立保险信用监管体系将严重滞后于市场。政府部门应该单从保险行业出发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以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为第一步,利用业务的积累,逐渐对投保人实现信用评级。同时,还须加快建立互联网保险信用查询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机制,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惩。

(二)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框架

由于互联网保险具有“跨界”的特点,其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均具有隐蔽性,因此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格外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之间应该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扩大监管格局,形成协同效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可以成立互联网保险监管委员会,以协调目前分割的格局,合力监管。

(三)健全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严重限制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广度,是大部分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因此,要实现互联网保险快速、稳定发展,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具体可以从修订已经出台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制订互联网保险行业监管明细两方面入手。第一,修订已经出台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法》中加入互联网保险的内容,提高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地位。在其他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根据市场变化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其符合时代的需求。第二,制订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细则:保监会应该以已经出台的监管文件为基础,制订相应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实施细则,细化内容,明确目标。现有的规定仅仅提出了监管对象、目标与原则等,是方向上的笼统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易祖全,李洪.浅析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与监管[J].上海保险,2014(09).

[2]杨鑫.我国互联网保险运行及监管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4.

[3]何德旭,董捷.中国互联网保险:模式、影响、风险[J].上海金融,2015(11).

论文作者:游祥鑫,贺成鹏

论文发表刊物:《成功》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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