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论体系问题的本然追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论论文,中国古代论文,体系论文,本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中国古代文论体系的讨论和探索,是20世纪学科意义上中国文学批评史的研究中值得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注:这里的学科意义是相对于部门意义而言的。关于中国文学批评史这一称谓的多重指涉问题,详见拙文《“中国文学批评史”称谓的多重指涉及相互关系》,《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文艺理论》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其起源大约可追溯至“五四”时期。(注:较为引人注目的如朱光潜《诗论·抗战版序》中即有相关表述。参见《朱光潜全集》第三卷,第3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新时期以来,体系有无问题曾一度引起过热烈讨论,迄今虽说已大致达成肯定性的共识,但仍不乏意见相左者。(注:较为慎重者如罗宗强。可参看罗宗强、邓国光《近百年中国古代文论之研究》,《文学评论》1997年第2期;罗宗强《古文论研究杂识》,《文艺研究》1999年第3期。)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围绕中国古代文论体系存在状态及特点的研究,有的从整体进行观照,有的从局部进行考量,其中亦多有覃精研思而深造有得者。(注:如《中国古代文学原理》同名著作即有三部,分别为樊德三著,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祁志祥著,学林出版社1993年版;孙耀煜著,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另外尚有张少康《文心雕龙新探》,詹福瑞《中古文学理论范畴》,陈良运《中国诗学体系论》,谌兆麟《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体系初探》,黄霖等三卷本《中国古代文论体系研究》(含《原人论》、《范畴论》、《方法论》),王文生《论情境》等。)但与这种直接企及言说目的讨论和为实现这一言说目的而进行的探索热潮相比,却是研究者对命题本身省察和思辨的普遍冷落,诸如什么是文论体系,对于文论体系有无命题的确切指向当如何理解,言及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哪些必要的因素,以及应该按照怎样的思路去实现这一命题的有效言说等一些基本的前提性问题,几无正面问津者。这使相当一部分讨论显得根基未稳、不得要领,甚至陷入一种非自觉状态的思维误区。这一现象说明,要想使体系有无问题的讨论获得真正合理的解决,最首要的工作即是对命题本身进行准确的阐释和严整的规范。有鉴于此,我们拟从符号与其指称对象之间对应关系的角度切入,借助对文论体系这一符号意义指涉的梳理和阐释,就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命题所关涉的几个必要因素及实现这一命题有效言说所必须遵循的论证思路等问题给出我们的粗浅思考。
“体系”原意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上)第596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从其能指的一般意义表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和归纳出其作为体系的共同特点:即作为对象的诸要素之间既可以互相联系,又可以互相制约,并可以自足地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对照而言,“文论体系”当也是指有关文论中若干概念、范畴、观点和命题等具体内容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理论整体。作为言说对象的文论中所包含的概念、范畴、观点和命题等具体内容的有机性,即联系性、制约性和自足性,既是其可以构成体系的特点和条件,同时也是判断其体系是否存在的标准和依据。
“体系”一词,是一个具有多重指向能够贯通二元世界的语言符号。它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现代汉语词典》第1129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其所关涉的对象起码应该居于两个世界:一个是居于客观世界的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一个是居于主观世界的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而文论作为一种精神客体,在探讨其体系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承载和维系其存在并使其得以彰显和呈现的话语及文本的体系问题。鉴于作为文论物质载体的话语及文本乃是文化的外在表现,所以言及文论体系时,可以将文论自身的思维体系称为文论的内在体系,将其话语及文本的体系称为外在体系。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之间,在存在问题的关系上,表现为一种充分而非必要的条件关系;而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之间,则表现为一种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关系。(注:此处仅以现实性而论,若从可能性着眼,也会出现只有外在体系而无内在体系的对应组合。但我们难以想象现实中会有这样的情形,即或有之,也怀疑如此蹩脚的著述何以会纳入研究主体的视域。故此处不作讨论。)概括而言,二者之间是一种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因此,尽管言及文论的体系,同时可以并涉其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但既然文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精神客体,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文论体系,当专指文论的内在体系;文论体系的有无问题,也应该是指其内在体系有无的问题。
“文论体系”乃是关于文论的体系,但这并不表明文论与文论体系之间,在实体的存在问题上,就是直接同一的并存关系。就文论而言,作为一种泛称,其所指对象的现实存在可以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并且,由其所属创造主体自然秩序形成的属类关系,在其不同指称对象之间的实体存在上,也会相应地体现出来。依据其属类关系的本来层次性,它们之间分别表现为元素与集合、以及子集与全集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体与群体或类群的关系。这种关系,从实体存在的可能性上说,同一所属项下不同层次的文论之间是一种决定与依赖的关系;从实体存在的现实性上说,它们之间则是一种包含与体现的关系。然而,文论体系的实体存在关系却并非如此。“文论体系”作为一种泛称,其所指对象的现实存在固然也可以有多种情形,但是,由其所属创造主体自然秩序形成的属类关系,却不会相应地体现在文论不同指称对象所构成的文论体系的实体存在上。也即是说,与文论不同指称对象相对应构成的文论体系,在其实体存在问题上,不会象文论那样,依据其属类关系的本来层次性,彼此之间分别表现为元素与集合、以及子集与全集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体与群体或类群的关系。因而,在实体存在的可能性上,同一所属项下不同层次文论对应构成的文论体系之间,不是一种决定与依赖的关系,而是各行其是,彼此互不相涉的关系;在实体存在的现实性上,它们之间也不是一种包含与体现的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共存的关系。其情形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体系的本性所决定的。任何体系,就其本身而言都是一个可以相对独立的整体。因而体系一经存在,不同体系相互之间既不可能会有依存性也不可能会有包容性。否则就不可能会称其为体系。文论的体系也概莫能外。所以归根结底,判断一种文论的体系是否存在,关键还是取决于该言说对象指涉范围内所包含的实体要素是否具备可以构成体系的特点和条件。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即文论体系实体存在的有效性问题。体系的有效性,系某体系区别于它体系的独特性。既然体系的本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可以独立的整体,也就同时表明了其区别于同类的独特性。而一种体系实体存在有效性通常取决于内容和结构两项因素:内容因素即构成体系的实体要素方面;而结构因素即影响体系构成形式的有关因素,具体表现为联系方式、制约规则和自足标准(整体的判定标准)等方面。这两项因素对体系有效性的制约,按照具体对应与组合关系可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即某体系相对于它体系而言,可能会出现:第一,内容和结构都相同;第二,内容相同,结构不同;第三,内容不同,结构相同;第四,内容和结构都不同。显然,除第一种情形外,其它三种都可视为体系实体有效存在的标志。我们讨论文论体系实体存在的关系问题,也是以文论体系实体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如果单以文论体系本身来立论和命题,那么在其实体存在的问题上,它也会出现象文论那样的情形。但这样一来,就会因失去与文论问题的联系而陷于纯粹的形式逻辑的推演,不具有讨论的价值和必要了。
“体系”一词,可以分别作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来使用,具体情形视言说时所强调的对象而定。作为实体概念的“体系”,所强调的对象是事物的体系作为一种存在本身的问题;作为属性概念的“体系”,所强调的对象是事物的构成或存在特点,即体系性的问题。具体到文论的体系问题,也是如此。然而,由于文论在体系的实体方面,存在着双重体系,即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问题,所以其在体系的属性方面,也会与之相应地存在着双重体系性,即内在体系性和外在体系性的问题。文论的内在体系性,属于其构成特性方面的问题;而其外在体系性,则属于其形态特征方面的问题。作为文论形态特征的外在体系性,与作为文论构成特性的内在体系性之间,在具有问题的关系上,也同其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的关系一样,前者对后者而言,是一种充分而非必要的条件关系;后者对前者而言,是一种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关系。同样由于文论本质的原因,尽管言及文论的体系性时,同时可以并涉其内在体系性和外在体系性,但通言文论的体系性,当专指文论的内在体系性;文论体系性有无的问题,也应该是指其内在体系性的有无问题(当然这并不排斥将文论的形态特征问题作为一项课题进行专门研究)。文论体系的实体与属性之间,在存在和具有问题的关系上,视言说对象的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来说,对于个体文论,体系实体的存在与体系属性的具有,是直接同一的关系,也是互为充要的条件关系。但对于类群或群体文论而言,其对体系属性的拥有与获得,则须依赖具体言说对象中个体文论体系实体相当普遍的存在及体系属性相当普遍的具有。个中体现了个性与共性,一般与个别,以及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但是,此处尚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在以群体文论为言说对象的前提下,就文论体系实体存在的情形而言,可能会存在一个与作为言说对象的群体文论相对应的体系。这种情况下的群体文论,在体系的实体存在与属性具有的关系问题上,当如何理解?对于这样的问题,要从体系的有效性上来分析。如果该体系对其言说对象内容的涵盖与包容具有周延性,并且在结构上也能获得该群体思维毫无例外的普遍遵循与认同,那么该言说对象作为群体文论的性质就要发生改变,即所谓的群体已不再是群体,而是一个整体,群体与个体的类群关系也即转化为整体与部分的有机关系。与此同时,它也消弭了言说对象内个体文论体系的有效存在。这种情形下的群体文论,理应被视作一个能够弥纶群言且通约共守的个体文论。其体系实体存在与属性拥有的关系,也应等同于个体文论。如果情形并非如此,比如,即使该体系对其言说对象内容的涵盖与包容具有周延性,但在结构上并不能获得群体思维毫无例外的普遍遵循与认同,或者该体系对其言说对象内容的涵盖与包容根本就不具有周延性,只是因其所属创造主体自然秩序形成的属类关系而获得的一个名义上的称谓,那么在这类情况下,该体系的存在并不完全排斥言说对象内其它个体文论体系的有效存在。如系此类与群体文论相对应的体系,实际上并未改变言说对象的群体性质,相反,其本身也要被言说对象所包含,视为该群体文论中的个体文论体系。体系内所涵盖与包容的理论内容,与作为言说对象的群体文论之间的关系,仍可以看作个体与群体的类群关系。或更确切一点,概括为子集与集合的关系。言说对象体系的实体存在与属性拥有的关系,仍按群体文论来对待。
以强调对象而论,对一种文论有无体系的言说,乃是一种属性的言说。而文论体系性有无的问题,又是针对文论内在体系性的有无而言的。在明乎言说内容实质的前提下,全面准确地把握关涉言说内容的各种制约因素以及其相互关系,方能理出正确合理的论证思路。依据有关制约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其证明方法不外有二:一为直接论证;一为间接论证。直接论证的方法,即直接着眼于文论构成特性的方法,考察文论的内容本身是否具备构成体系的特点和条件,进而根据体系的实体与属性关系,以体系实体的存在来推证体系属性的具有。而间接论证的方法,则首先从文论的形态特征出发,去推求文论外在体系性的具有,继而根据文论形态特征与构成特性的关系,说明文论内在体系性的具有。当然,言说对象不同,论证过程的复杂程度也有所不同。如作为言说对象为个体文论,那么这种证明只是该个体文论自身的求证;如系群体文论,则这种证明还将牵涉到从群体中任意个体划到整个群体的一般性、普遍性或者说是共性的归纳,有时还会有以整个文论群体为支撑的体系属类辨析问题。但是必须注意,间接论证固然在肯定文论具有外在体系性的条件下能够满足得出肯定结论的需要,但问题也仅止于此,总的来讲,它仍是一种不完全不彻底的论证。因为基于文论形态特征与构成特性的关系,当一种文论不具有外在体系性的时候,我们无法据以直接得出其内在体系性有无的结论。这种情况下文论体系性有无的论证方法,仍要回到直接证明那里。否则,结论的给出难免要牵强武断。
从思维方法上讲,将文论体系及其在实体存在与属性具有方面所关涉的必要因素以及该主题论证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思路,施之于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问题的讨论,也是同样可行的。这里体现的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若由此出发,对以往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问题的讨论进行一番认知与逻辑方面的检视,那么,其中的误解与忽略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认为,起码表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不明文论体系的确切所指,没有从认识上将文论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区别开来,误文论体系为文论的外在体系或将文论的外在体系等同于文论的内在体系。如前所述,由于文论本质的原因,通言文论体系,当专指文论的内在体系;文论体系有无的问题,也应该是指其内在体系的有无问题。文论外在体系的有无并不必然预示着其内在体系的有无,于实体存在和属性具有方面都是如此。有关这一点,撇开中国古代文论不谈,即使在作为参照对象的西方文论那里,我们同样可以得到明显的例证。比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其文论体系的存在当无复异议。盖因其精心结撰了一个以外在于客观世界的“理念”为最高本体,并以“理念论”为中心建立了唯心主义的美学体系。他认为一切模仿具体事物的文学,不过是理念的“影子的影子”;由此派生出神灵启示的文艺灵感论,以及把诗人赶出“理想国”的极端言论。他就是这样从文艺本体论出发,进一步谈创作思维诸问题,甚至还有涉及诗人地位的文艺政策,从而构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柏氏的这一文论体系,显然是指其文论的内在体系而言的。而与之相应的体系属性,也自然是指其文论的内在体系性。因为,若着眼于文论的外在体系与形态特征,则柏氏并无系统的文艺理论专著,在《理想国》里只是附带提及文艺,《对话录》也不是专门探讨文艺问题的,采取的也是漫谈、辩论的方式,故而柏氏的文论确实了无体系可言。然而,在我们过去对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问题的讨论中,这一差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注意。诸如仅仅因为“中国向来只有诗话而无诗学”以及“诗话大半是偶感随笔,信笔拈来”,(注:较为引人注目的如朱光潜《诗论·抗战版序》中即有相关表述。参见《朱光潜全集》第三卷,第3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就断言中国古代文论没有体系,显然是以文论的外在体系和形态特征取代文论的内在体系和构成特性来进行言说的。这里起码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认识上的误区,混淆了文论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构成特性与形态特征之间的差别,将其外在体系和形态特征的问题误为其内在体系和构成特性的问题。要么是逻辑上的疏漏,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存在与具有问题上并非是直接同一的充要条件关系,因而没有将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落实。这样的言说,初衷与目的都远乖题旨,其结论的可靠性自不待言。所以对于中国古代文论群体而言,尽管除《文心雕龙》、《原诗》等少量具有较强理论色彩的文论专著之外,包括诗话在内的绝大多数文论都不具有外在体系,表现为非体系的形态特征,(注:参见蔡镇楚《中国古代文学批评史·绪论》第32页,岳麓书社1999年版;彭玉平《中国文学批评史的逻辑基点和形态特征》,《中山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古代文论就不存在内在体系,是非体系的构成特性,同时也不能由此断定中国古代文论是无体系的文论。与此相关,我们经常见到诸如“潜体系”或“潜在体系”与“显体系”相对举的提法,即认为中国古代文论体系属于“潜体系”而西方文论体系则属于“显体系”。这一观点颇具代表性,体系讨论以来对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问题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差不多都有类似的表述。(注:参见彭会资《中国古代文学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10届年会综述》,《文艺理论研究》1998年第2期;张海明《古代文论和现代文论——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的思考》,《文学评论》1998年第1期。)我们认为,所谓“潜体系”与“显体系”的说法,固然可以从现象上对中国古代文论体系与西方古代文论体系的各自特点予以生动的描绘,但却也同时暴露了其对文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分别于实体存在与属性具有方面相互关系问题的认识仍旧停留在懵懂含混的感性阶段,还不能从理性高度准确把握文论外在体系与内在的体系分离聚合的实质。若照此理解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的命题,势必会造成逻辑关系上的交叉与粘连,同时,基于这种理解上的言说,也不能使命题得到纯粹和彻底的回答。
第二,没有弄清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命题的言说实质,误将体系属性的强调当作体系实体的追索,以对体系实体的求证取代了对体系属性的探讨。如前所析,中国古代文论体系的有无问题,就言说的强调对象而言乃是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性的有无问题,并且是针对中国古代文论内在体系性,即构成特性而言的。但在过去的讨论中这一点却往往注意不够或根本被漠视。这从某些学者的有关表述中实很容易找到例证的。如“我国的古代文论,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面貌,我们至今似乎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这里有几个问题尚须研究:一是有没有体系;二是这一体系是某一流派的体系,还是整个中国古代文论的体系;……关于第一点似乎有一个忌讳,说没有体系,似乎是对中国古代文论的大不敬。可是说有体系,那么包括的范围应该确定在什么地方?……关于第二点,就更难处理。各派论诗论文,差别极大,我们如何把他们捏在一起?……”(注:罗宗强、邓国光《近百年中国古代文论之研究》,《文学评论》1997年第2期。)类似这种“一个体系”的说法可谓不一经见,但对于中国古代文论的整个群体而言,其对体系属性的拥有与获得,则须依赖中国古代文论家个体文论体系实体相当普遍的存在及体系属性相当普遍的具有,而非一个体系实体的存在就能同时决定的。即使中国古代文论存在一个可以涵容和统贯整个群体的体系,对于中国古代文论体系的实体存在与属性拥有的关系问题,也应从体系实体存在的有效性方面予以分析。如果从内容和结构方面着眼该体系并不排斥中国古代文论群体内其它个体体系的有效存在,那么这一体系的实体存在仍旧改变不了中国古代文论的群体性质。这种情况下文论体系属性的具有仍须经过从体系实体转化为体系属性的必要的逻辑证明。但对相当一部分学者来说,似乎并未意识到这一点,或者说是被人们有意无意地忽略和淡忘了。平心而论,罗宗强先生所提的几个疑问在体现其治学严谨、持论慎重的同时,也显示了其将一个群体属性问题的比较理解为仅对群体内单个实体存在进行求证的思维误区。其实,即算是有些对中国古代文论体系存在问题持肯定意见并已就其实体的具体存在状况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学者,也不曾摆脱这一认识的误区。于是人们在承认西方文论是成体系的文论的同时,也在试图证明中国古代文论有一个体系。显然,如果一个文论群体是体系的存在和其存在的体系之间的差异不能得到准确的分辨和理解,那么,体系有无问题的言说终究不能被贯彻到底。
第三,没有弄清论证这一命题所必经的逻辑思辨程序,没有注意到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以及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表现为以体系性的个别有无表征体系性的一般有无。如前所论,中国古代文论体系的有无问题,乃是针对中国古代文论作为一个群体的属性言说。对这一问题的论证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将涉及到从中国古代任意个体文论到整个中国古代文论群体的一般性、普遍性或者说是共性的归纳,同时,如有可能出现以整个中国古代文论群体为支撑的体系属类辨析问题。而中国古代文论作为一个群体历时性的思维凝结,仅从其典籍文本的卷轶浩繁、汗牛充栋就足可见出其博大深邃的一斑。并且其表述灵活,类型多样,有学者曾不厌其详地对其进行了划分,即包括:具有较强理论色彩的文论专著;收入传统诗文评中的,包括诗话、词话等评论性论著;散见于别集中的谈论诗文及其它文学样式的书信、札记、随笔;诗文词曲专集和小说、戏曲的序、跋、评点;体现在总集、选本中的文学思想、批评观念;以文学作品的形式存在、直接表现作者文学主张的作品;间接表现作者文艺思想的文学艺术作品;散见于历史、哲学、宗教、文化典籍中的相关材料;口头流传的民间故事、传说中隐含的文学思想;代表一定时期审美观念、趣味、风尚的艺术品。(注:张海明《关于古代文论研究学科性质的思考》,《文学遗产》1997年第5期。)相形之下,任是哪一种类型体系性的有无去支撑整个中国古代文论群体体系性有无的结论,都未免显得淡薄柔弱。即以前文提到的诗话而论,撇开内外体系的差异问题不谈,单是这种论证方法的合理性就是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中国古代诗话著述的发达与繁荣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其发达的程度与繁荣的规模足可以使其俨然成为栖生于中国古代文化群落中的一个卓绝独立的强大部族。(注:仅据郭绍虞《宋诗话考》所录宋人诗话即达139种之多,其规模之巨可见一斑。)就此而言,诗话也确乎可以作为“诗文评”这一中国古代文学批评原生形态的体现和标志之一。但问题在于,相对有着10种文本类型的中国古代文论原始材料而言,位列于传统诗文评项下的诗话一族,能否仍旧作为中国古代文论的代表,去实现其群体属性的言说,并成为作证其观点的依据,这恐怕不仅需要量的对比,而且还应有质的鉴定。所以,无论其认识和结论是否正确,起码单是以诗话一族的个别与特殊去坐实中国古代文论群体属性的一般和普遍,其思路与做法便不能不显示出逻辑上的某种必要环节和步骤的亏欠与缺失。同理,依靠这种直觉判断在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性有无问题上得出的肯定性结论也是值得推敲的。比如,因为中国古代文论中的一些文论家如刘勰、钟嵘、严羽、叶燮、刘熙载、王国维等,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就断言中国古代文论是有体系的文论。这样得出的结论同样也是唐突和武断的。事实上我们说西方文论是有体系的文论,也是立足于西方文论从柏拉图开始多能自成体系的个别归纳基础上做出的一般概括。纵览体系是有无探讨中的有关论证,对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以及普遍与特殊关系的忽视,几乎可以说是一种通病,所以无论其观点是否正确,都不免难尽人意。我们所以将这一问题特别提出和郑重申明,原因即在于此。
中国古代文论体系当代研究中存在的话语偏差及与之相应的思维误区是多方面的,受主题及篇幅所限,我们也只不过是略举其大端而已。但这足以说明,对于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问题的讨论与探求,绝非是文论群体内体系实体存在的个别举证所能解决的。这也意味着,中国古代文论体系有无命题至今仍未获得圆满的结案。罗宗强先生曾不无疑惑地指出:“有学者论中国的诗学体系,称包括言志、缘情、立象、创境、入神。那么诗教、诗体、诗格放到什么地方呢?……我们能否把这些排除在诗学体系之外?”(注:罗宗强、邓国光《近百年中国古代文论之研究》,《文学评论》1997年第2期。)尽管这一周延性的拷问还不能导向对命题意义的终极关怀,但却发人深省,因为它一针见血地切中了既往讨论与研究中思维犹未完足的要害。既然中国古代文论的非体系形态特征已经排除了其构成特性问题间接论证的可能性,那么当务之急,须循着其直接论证的思路,以严肃的态度,用体系的眼光,来对中国古代文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追索,然后去谋求群体属性意义的言说。这样操作,其结论无论是肯定与否定,总归是还有充足的义理支持和可靠的事实依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