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哲学的新视野:科学与非科学的界定_科学论文

当代西方哲学的新视野:科学与非科学的界定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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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1)07-0015-03

一、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标准或可证实原则

近现代哲学的核心是认识论,致力于探讨人类知识的基础。在其鼎盛时期,它对说明(explanation)与解释(interpretation)作了根本的区分,即真正的研究或探讨活动是说明,而解释只限于人文科学这个特殊的领域,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区分。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运动进一步加深了这一区别。在统一科学的旗帜下,逻辑实证主义试图把一切科学包括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都还原为物理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这导致它特别强调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在那里,只有各门自然科学才真正叫做"Science"(科学),而各门人文社会学科(hurnanities),如宗教学、哲学、伦理学等只有向自然科学的“科学性”看齐才能成为科学,因此,科学划界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的划界标准。

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是可证实证原则。它可以表述如下:当且仅当一个陈述或者是分析陈述(例如“偶数可以被2整除”)或者是经验可以证实时,才是有意义的。“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注:石里克:《意义和证实》1936年,引自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页。)这样一来,这个划界标准既是意义标准,同时又是真理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经验自然科学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可证实的;数学和逻辑真理是永真的重言式;而其他不可证实的、无意义的、无所谓真假的陈述应当作为“形而上学”或伪科学而被清除。

可证实原则或意义标准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它自被提出后即不断遭到人们的反驳。经验证实所碰到的理论困难使得逻辑实证主义者不得不一再加以修正和补充,并不断降低经验意义的标准。早在20世纪30、40年代,卡尔纳普就提出用“可检验性原则”或“可确证性原则”来取代“可证实性原则”。按照“可确证性原则”,如果观察语句能够在对一个语句的验证方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那就可以认为这个语句是可以确证的,从而是有意义的。按照“可检验性原则”,如果人们不仅知道在什么样的观察条件下这个语句会得到确证,而且知道如何安排这种观察的方法,那么这个语句就是可检验的,这种方法便是这个命题的检验程序。一般来说,可检验性原则比可确证性原则要求稍高一些,因为,“我们将要见到,一个语句也许是可确证的却不是可检验的”(注:卡尔纳普:《可检验性和意义》,引自洪谦《逻辑经验主义》,第69、70页。)。艾耶尔提出用“弱的可证实性”取代“强的可证实性”。他认为“强的可证实性”,即完全的证实是作不到的,只能要求“弱的可证实性”,即不完全的证实。“让我们把记录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观察的命题称为经验命题。那末,我们可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命题的特征不是它应当等值于一个经验命题,或者等值于任何有限数目的经验命题,而只是一些经验命题可能从这个事实命题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中被演绎出来,而不会单独从那些其他的前提中演绎出来。”(注: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38页。)艾耶尔作出这种区分,是为了“修正”石里克等人把确实的可证实性——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因为许多关于规律的普遍命题,如“所有乌鸦都是黑的”,“人皆有死”等,是不能确实地加以证实的。“这些命题的本性是,它们的真实性不可能由任何有限系列的观察来确定地证实。”(注: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36页。)莱欣巴哈反对强的可证实性原则,认为不能把绝对的可证实性作为意义标准。他提出名为概率的意义理论来代替他称之为真理的意义理论的可证实性原则。按照莱欣巴哈的观点,概率的意义理论包含两条基本原则。头一条原则是:如果有可能确定一个命题的权重,即它的概率高,那末这个命题便是有意义的。第二条原则是:如果两个命题通过每种可能的观察都获得相同的权重,即概率度,那末这两个命题便具有相同的意义。莱欣巴哈强调指出,有许多命题,例如关于遥远的未来的命题,或者关于原子的内部结构的命题,是不能用简单的物理方法直接证实的,只能说它们具有一定的权重。概率就是对权重,即可靠程度的一种精确计量。莱欣巴哈试图用概率理论来解决经验意义的标准问题,他的这个标准显然比可证实性原则宽容多了。

二、波普的可证伪性标准

逻辑实证主义把可证实原则看作是区分有意义的命题和无意义的命题的标准,并根据这个标准把经验科学和形而上学划分开来。波普不赞同这个分界标准,认为它是不适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他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指出,逻辑实证主义实际上是用意义标准来解决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他的批判有四(注:参桂起权:《附录:西方科学逻辑方法论发展概要》,载张巨青主编《科学逻辑》,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40-341页。):第一,逻辑实证主义用词的意义代替理论的事实问题(如理论或假说与背景知识的关系;理论与其它相互竞争的理论或旧有理论的关系等等),这是用典型的假问题来偷换真问题;第二,一个陈述的可证实性其实就是它的可推演出的观察陈述的性质,但是科学理论、定律作为全称陈述包含着并可推演出无限多个观察陈述,因而永远不可能被证实。第三,实证主义划界标准不恰当,因为它“既窄又宽”。一方面,它很可能将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那样抽象的、思辩性较强的理论当作“形而上学”排除掉;另一方面,它又可能将诸如占卜之类的具有某种可证实性的伪科学放进门。最后,波普指出用实证主义划界标准来拒斥“形而上学”(为无意义的胡说)是行不通的,因为形而上学(如古代原子论)并非绝对无意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科学。总而言之,可证实性的标准,在波普看来意味着一种错误的分界。因为它不能为理论体系的经验的、非形而上学的性质提供一个适当的、可资区别的标记,或一个恰当的分界标准。

与逻辑实证主义者不同,波普提出证伪原则作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分界标准。按照波普的意见,科学理论不能用经验证实,只能用经验证伪;科学与非科学之间的分界线不在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实,而在于它们能否被经验所证伪。因此,一种理论只要是可证伪的、可反驳的,它就是科学的;反之,凡是不可证伪的、不可反驳的则是非科学的(其中包括不是经验科学的和伪科学的)。对于“可证伪”或“可反驳”,波普把它规定为在逻辑上或事实上有可能被经验所证伪,而不是指逻辑上或事实上已经被经验证伪。他进一步指出,理论的可证伪性越大,它的科学性也就越高;反之,理论的可证伪性越小,它的科学性就越低。波普指出:“我提出可证伪性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是有没有意义的问题,也不是关于真理或可接受性的问题。它是在经验科学的陈述或陈述系统与一切其他陈述(不论是宗教性的、形而上学的或干脆是伪科学的)之间划一条线的问题(就尽量能做到而言)。……我称我这第一个问题为‘分界问题’。可证伪性的标准就是解决这个分界问题的一种办法,因为它说那些陈述或陈述系统要够得上科学,就必须能同可能的观察或想象得到的观察发生矛盾才行。”(注:波普:《猜想与反驳》1963,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55页。)按照波普的这个标准,经验真理的逻辑(如重言式命题)和数学(如2+2=4)属于永真的逻辑真理,不可能被经验所证伪,因而是非科学的。传统的哲学理论即形而上学,以及宗教、神话和那些貌似科学而实非科学的伪科学(如占星术等等),是不可能在逻辑上或事实上被经验证伪或反驳的,同样也属于非科学的范围。只有那些在逻辑上或事实上有可能被经验所证伪或反驳的命题、理论、学说等等,才是科学的。

20世纪60年代以后历史主义的兴起,从根本上摧毁了逻辑经验主义和波普学派在科学哲学中的统治。库恩从科学史出发对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把科学哲学提高到新的水平。在他看来,区别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与其说是可检验性,还不如说是常规科学的解决疑难的活动。自此,反基础主义和反科学主义逐渐成为哲学思想的主流。新的知识概念,如科学是“一种意识形态”(费耶阿本德);科学理论“不是外在地和自然界相比较而引出的假说——演绎的说明模式,它们是事实本身被理解、被设想的方式”(玛丽·赫西);“知识是斗争的产物,而非公正无私的对真理的探索”(福轲)等,为从全新的视野对科学划界标准、更确切地是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划界问题进行再思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卢兹对科学划界的新发展

卢兹的科学哲学深受海德格尔和福轲的影响,他对科学划界问题的再思考主要是从欧洲大陆哲学意义上展开的。不同于波普和库恩等人力图对科学划界标准修正弥补,以维持科学知识已有的权威和地位,卢兹认为,哲学不可能为一切人类知识提供基础或通用的评价标准、方法;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学科之间不存在任何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区分。卢兹首先从方法论上否定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存在一个有意义的区分。第一,解释是一切知识所共有的,那种把自然经验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分别界定为说明与解释的划界标准是不恰当的。解释并不是人文社会科学独有的,自然科学同样需要解释。第二,卢兹通过对库恩思想的提炼和发展,进一步地阐明了科学知识与人的实践活动、语言环境和政治权力的相互依赖的关系,那种认为科学是人类活动的范例(example),其他文化领域都应该向科学看齐,科学的划界是过时的。卢兹把科学看作是一种给予我们力量的东西。它促进技术的进步,加强我们预测和支配世界的能力。任何科学都同我们的实践的具体场境相关。因此,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分是不存在的,也没有什么科学划界标准。卢兹指出,如果我们把传统哲学中关于实在论和方法论的立场丢在一边,那么,像“古生物学和粒子物理学共有的方法是什么?”“拓扑学和昆虫学与实在的共同关系是什么?”之类的难以回答的问题就不会出现了。

在社会科学哲学中,一个有影响力的传统观念(这至少可以追溯到狄尔泰和马克斯·韦伯)主张,在严格的或强的意义上,解释是指人类行为;自然需要说明,人则必须理解。新狄尔泰主义者泰勒等人也坚持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他们认为对科学,人们不能仅仅就事情与我们的目的和实践的关系上来把握它们,而是要“撇开我们的目的、愿望、活动来的把握它们”(注:Charles Tay or,'Rationality' in PhiJosophyical Papers,Vo1.2.cambridge 1985,P136.),因此,如果自然科学在某种意义上是解释的,那么人文科学则具有“双重的”解释性:不仅提供解释,而且是解释的解释。以泰勒为代表的这种观点首先遭到了库恩的责难。泰勒在他的《解释与人的科学》一文中,用行为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 of beharvior)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作了区分。他举例说,所有文化的天空,无论是日本的还是我们头顶上的天空,都是一样的。库恩反驳说,自然现象也与文化相关。他说,“虽然不能把我们的天空与日本的天空相比较”,但是可以肯定,“我们的天空与古希腊的天空是不同的”(注:Tomas S.Kuhn.The Natural and the Human Science,in The Interpretive Turn,ed by David R.Hibey and others,Cornell,1991,P19.)。两种不同的范式具有不同的文化渗透和不同的语言词汇,两者是“不可通约的”,这在人文科学领域如此,在自然界也同样如此。

卢兹赞同库恩对泰勒区分方式的批评,认为从解释学并不能区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卢兹的批评有三:首先,卢兹认为,自然科学同人文社会科学一样,离不开具体的语言背景和实践场景,自然科学同样需要解释。其次,卢兹强调指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划界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确定各种科学对象的事。这样一条界线依赖于泾渭分明的两类范畴:在一类范畴中,人的行动是有意义的,而对于另一类范畴,人仅仅是物体(物理对象)。不仅如此,困难还在于这种“划界”本身就是人类自我理解的可疑之点:是否存在有这样一种划分?如果有,在什么地方?正如玛丽·赫西曾经指出的那样:“在进化论、生态学或遗传学的研究中,把与技术控制相关的知识模式同与人类自我理解有关的模式区分开来是不可能的事。……(因为)正是这些理论的范畴,像进化、选择、生存,受到人关于自身观点的影响”。(注:Mary Hesse,Revolutions and Reconstrc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Blooming: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0),P186.)最后,卢兹指出泰勒观点的片面性:割裂了自然科学与从事科学活动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脱离了实践和行动者的自然科学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科学。

不仅如此,卢兹也不赞同库恩常规科学式的解决疑难的科学划界标准。首先,卢兹认为库恩的科学划界仍然保留了解释学区分的某些因素。库恩承认,存在一种独特的解释活动,这是当我们面对不熟悉的或令人迷惑的本文或实践时所必需的。因此按照库恩的观点,历史学家和人种学家必须经常进行解释,而物理学家或经济学家却不必这样做。卢兹认为这种区分并不是必然的,而是相对的、偶然的。其次,卢兹在阅读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挖掘并发挥了库恩科学革命的思想,把范式当作实践的共同领域而不是信仰的共同领域。卢兹强调对科学的实践解释,强调实践活动的主体介入。他认为科学首先不是一种观察和再现世界的方式,而是在实践活动中对世界的操作和解释方式;科学家是实践者而不是观察者;科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发展模式。常规科学和危机并不是科学的不同历史阶段,而是科学活动的不同方式,而科学革命,同样地在实践中可以作多种解释。因此,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并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划分界限。

一般地,卢兹的科学思想可以归结为:一、任何企图从方法论上区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努力都是不恰当的。卢兹强调,“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把这些区别当作已经给出或是自然的”。(注:Joseph Rouse,knowledge and Power:Toward a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Science,first published,1987,by Cornell University,P207.),因为我们与世界即主体与客体的真正界线,根植于人类实践活动,依赖于我们的语言背景和相关的解释活动。没有先天的、确定不移的划界标准。二、从本体论角度,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也不存在根本的或天然的区别,所有科学知识都是局部的、实践的,并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卢兹的结论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都不构成一个自然种类。在各门科学学科之间有许多有意义的重要区别。古生物学和气象学之间,这两门学科和高能物理学之间都有着重大的差别,就如同它们与宏观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差别一样。所有这些都是由内部发展的历史与其他科学领域和其他社会实践相互作用形成的。我跟尼采走,坚持‘没有历史的东西才是可定义的’;成功的科学实践总是脱离方法论者加给它们的限制和类型学……”(注:Joseph Rouse,Interpretation in Natrual and Human Seience,in the Interpretive Turn,1999,P56.)。总之,一切研究都是解释,即研究的对象是由研究活动确立的,所以谈论实在、真理、客观性等概念毫无意义;同时由于一切议论都是局部的,都决定于特定的语境或传统,因此,把科学同其他文化领域区别开来的普遍的方法论或合理性标准是不存在的。如果真有什么区别的话,正如罗蒂所说,“只在社会学家和物理学家之间作一种社会学的区别,而不是方法论和哲学的区别。”(注:Rechard Rorty,Inquiry as Recontextalization:An arti-Dundint Account of Interpretation,in the Interpretive Turn,1981,P71.)目的并不旨在合并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使其达到“真正的同一”,或是相反,使自然科学统一于人文学科,而是表明科学划界的不合理性。

四、简评及其结论

近现代哲学对科学认识论的关注,使本世纪逻辑实证主义科学划界的意义标准一度成为标准的科学方法论而风行一时。波普提出证伪理论在许多方面和逻辑实证主义处于相同的地位。意义标准和证伪原则的缺陷在于:(1)两种科学划界标准都预设了一种错误的假定,即认为自然科学具有或应该具有一些特点,如观察中立性、经验的给予性,经验素材对理论框架的独立性,意义明确的语言和合理的进步等。以这种错误的假定为基础的划界标准也同样是不恰当的。(2)划界标准的片面性。两派对科学及其方法的说明是建立在强调观察与理论、发现与辩护、理论与方法论等的区别的基础上。它们的以观察基础作为唯一准则、对科学发现的有意忽视和理论与方法或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日益受到尖锐的批评。(3)意义标准和证伪原则的划定,使自然科学同科学历史和科学实践、尤其是同科学家的语言背景、实践操作、设备技能的应用以及具体的社会场境脱离开来,从而产生出绝对不变的科学方法。这不仅在方法论上看是不合理的,而且在思维方式上也是不适宜的。因为认知的和理性的客观性、实证性、逻辑性等并不能脱离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场境,不能忽视历史文化背景,否则会导致片面性。

卢兹站在欧洲哲学传统的立场上,吸收了库恩历史主义的科学哲学、海德格尔实践解释学和福柯关于知识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等思想,并把这些思想引入了自然科学领域,从而克服了逻辑实证主义和波普学派科学划界的片面性。他的强调主体与客体、实践背景与科学认识、权力与知识等的内在相关性,看到了科学研究的实践活动中语言文化背景、技巧技能的应用、仪器设备的操作以及人员的安置配备、科学家的兴趣爱好、个人素质和权力的影响等因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当今哲学家们对科学哲学的再思考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思路,当代科学家的发展越来越突出了主体性的作用也日益证明了这一点。如相对论指出,时间空间的测定与参照系的选择密切相关。发生认识论认为,认识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现代信息论强调,信宿并非信源信息消极被动的接收者,而是积极主动的建构者,人脑就是最好的信息加工器。现代物理学(如量子力学)所揭示的正是一个“参与者的宇宙”。当今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的研究也表明,科学不是价值中立的,“保持中立就会使科学本身不再是一种活生生的力量”(注:T.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37页。)。马克思很早就注意到科学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研究。马克思在充分肯定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的同时,也考察了推动科技发展的力量以及它和社会诸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注: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9卷,第198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卢兹强调科学是一种实践活动,任何知识都处在一定的具体的场境之中,并进而说明一切区分都是暂时的、相对的,没有任何截然分明的科学划界标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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