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与近代中国教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案论文,清政府论文,近代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案是近代中国官、绅、民所发动,反对西方列强在华传教而出现交涉的事件。据有的学者统计,从1844年定海教案开始到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前为止,共发生大小教案1333起,其中较大教案400余起。(注:《近代中国教案新探》,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1页。)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了为数众多的严重冲突?应该指出,近代基督教来华是列强侵略的产物,而传教士又充当了列强侵略的先锋和工具。19世纪初来华传教士的基本信条是:“只有战争能开放中国给基督。”(注:卡里·埃尔维斯:《中国与十字架》,第189页。)在中国近代史上,传教与战争结下了不解之缘。在传教士的积极鼓动和参与下,英、法等国先后发动了第一、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的大门洞开,外国传教士于潮水般地涌入中国各地,深入到城镇乡村,自成体系,成为中国社会一种特殊的势力。许多传教士自觉不自觉地表明他们是“右手拿着剑,左手拿着十字架,而在他们的道袍里藏着武士的全部盔甲的圣徒”。(注:转引自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7页。)传教士不仅充当侵略的工具,而且他们的活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损害了中国官、绅、民的利益,必然引起他们的反感、仇视和反抗。这是近代中国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教案直接或间接地触及中国的文化、社会、政治、思想各个方面,其影响是深刻而重大的,其性质是错综而复杂的。
晚清政府对教案的预防和处理是其宗教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和清政府外交密切相关。教案与国际政治以及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它几乎席卷了中国官、绅、民各个阶层,教案的处理是清政府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它既要顾及列强的政治、军事要挟,又要考虑本国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即官、绅、民阶层的利益。清政府曾想方设法、挖空心思预防教案的发生,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清政府无法消除发生教案的根源,即教会的扩张性和侵略性。
晚清政府基于现实需要,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甚至想杜绝教案的发生,以及由教案而引起的国际争端,当然这些措施大都事与愿违,没有产生多大效果。
第一,遵守和约,委曲求全,以维持中外和局。清政府认为,既与各国定约,虽情非得已,但势不得不遵守,奕訢曾谈及这番苦衷,“溯当天主教弛禁刊入条约后,即臣衙门办理交涉事件之初,履霜冰至,早虑其流弊日滋,但以前中国兵力不足,致有换约之事,现既定约于前,势必不能背约于后”。(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7,第333页。)清政府认为,条约不仅对中国官员具有约束力,同时对外国传教士超越条约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加以限制。清政府希望藉遵守条约以减少民教冲突和由此而引起的中外交涉。
第二,清政府想通过明为保护,暗为防范,以达到不禁之禁。
清政府表面上采取了不少措施,保护教会。一是修改刑律。1870年,清政府刑部删除禁教旧律,增补了保教的新条款:“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查禁。”(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2,卷3。)二是设立保甲。这是所谓官、绅联为一气的保教措施。1898年,总理衙门奉旨拟定设立保甲具体办法,规定各地有教堂之处,由地方官择地设立保甲局,慎选本地素有乡望士绅为董事,局中以教堂附近之人为巡勇。(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2,卷3。)三是查禁反教文字。1891年11月,清政府要求各省对匿名揭贴“一体查禁,并究查捏造之人,以重惩办,以防隐患”。(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2,卷3。)1895年6月,清政府提出“中外既敦睦谊,文字理宜慎重”,“嗣后一切公文,不得提出夷字,以符成约”。(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2,卷3。)四是尽力劝导。设局选董,将历来教案办法,在平时向民众剀切言明,使民间“转相传述,家喻户晓”。(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2,卷3。)五是要地方官一日与教士联络感情。清政府严饬地方官切实保护教堂,不啻三令五申,而各省教案仍层见叠出,清政府感到办理殊为棘手,“因思地方官保护教堂教民,平日必须与主教、教士善为联络,情愿相通,而后彼此悉泯猜疑,小事可化于无形,大事和衷商办。”(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2,卷3。)六是防营镇压。1898年,清政府咨行各省,“遇有匪徒滋事,率由细故而酿巨患,全在防营弹压解散,消息未萌。”(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2,卷3。)
清政府采措施颇多,以上仅列举主要几项。
总理衙门在条约中说:“自议款以来,传教以奏明文,欲以此禁止,势难万行……若照僧道设官以治之,未始非权变之策,而窨不无流弊,且令天下以引人入天主教为口实,更属非宜。抱人心风俗之忧,而存补偏救弊之念者,惟有平日联络绅民,阳为抚循,阴为化导,或启其误,或破其奸,是以不禁之禁也。”(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奕訢等人还提出防传教士要“有隙可乘之机,自必悉心筹办,以期维持一分,即少一分流毒”。(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李鸿章也建议对传教士“明为保护,暗为防范”,“于不违条约之中,隐寓转移之术”。(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为了限制基督教的流弊,防止教案发生,“消患于未然,一劳永逸”,避免“严惩于事后,两败俱伤”的后果,清政府可谓费尽心机,绞尽脑汁了。
第三,使民众认同中国文化,宣传儒学。
为了限制外国教会在华的传布,维护儒家文化的独尊地位,清朝统治者注意宣传教育的社会功效,即利用中国传统文化,对之进行顽强抵制。1851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因法国天主教会诱人入教并干预地方诉讼一事,率先向朝廷进言“崇正学,以黜邪教”。(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咸丰帝以“近来邪教流传,蔓延各省”为由,命督抚学政,转饰地方官,于书院家塾生徒,均以御纂《性理精义》、《圣谕广训》为课谈“讲习之要,使之家喻户晓”,(注:《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27,第256页。)达到抑制基督教,牢笼人心,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1863年,总理衙门指出:“传教一案,载在条约,自难明为禁止,惟在修明正学,自端趋向,乃能祟正黜邪,潜消隐患”。(注:《清续文献始要》,第4册,卷349,第10924页。)清政府处理教务的洋务派认为暗中防范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传教士的活动,但既不能令传者不传,自然也就不能禁习者不习,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在“修正不在争教”,即通过改良社会、思想教化来维系传统信仰,使民众疏远基督教,以达到“不禁为禁”,而不是去毁堂阻教,采取强制手段,阻止人们对传统社会的离异。
李鸿章在1867年的一份奏折中写道:“自天主教弛禁以来,各省多毁教阻教之案,足见民心士气可恃,而邪教不能惑众也。最可虑者,教士专于引诱无赖贫民,贫者利其资弱者利其势,犯法者利其逋逃,往往怂恿教民与地方官相抗。因习教而纵奸徒,固为地方之患,因传教而召党类,大藏异日之祸根。”(注:《清续文献始要》,第4册,卷349,第10924页。)那么如何避免“隐患”,消除“祸根”呢?李鸿章提出“治本”、“治标”二策,即“坚守旧约章程,教士丝毫不得干涉地方讼事,教士与常人争讼,照例由地方官讯办,不得擅自私买立堂。”(注:《清续文献始要》,第4册,卷349,第10924页。)而治本之策在于加强中国社会自身教养功能,包括“督抚大使慎选牧令,以教养为急,实行保甲,以别淑慝,崇礼明儒,以资劝化,多设善堂,以周困乏。”(注:《清续文献始要》,第4册,卷349,第10924页。)
清政府虽然采取了种种措施,防止教案的发生,限制教会不法行为,但由于教会的侵略性质,民教冲突在所难免,近代中国教案频繁发生,清政府不得不制定了处理教案的政策。
第一,对于民教冲突,查明根由,根据力争,持平办理。
1862年,总理衙门规定“各该地方官凡交涉习教事件,务须查明根由,持平办理。如习教者果系安分守己,谨伤自爱,不必因习教而有所刻求。各该地方官务当事事公平,分别办理,以示抚绥良善之至意。”(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1862年,总理衙门又指出:“若因习教人不肯摊与教规相反之无益各费,致被不习教人凌辱,殴打,并抢劫什物,焚毁田禾等情,该地方官必应为之彻底根究,按律严惩,其抢掠焚毁各物亦即责令照数赔偿,务归平允。”(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天津教案发生后,清廷发布上谕,要求曾国藩查明洋人“迷拐幼孩”之事,“有无确据”,指出这是“最要关键,必须切实根究,则曲直既明,方可再筹办法”,并令曾国藩、崇厚“悉心会商,体察事机,妥善办理,以期早日完案,免滋后患”。(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首,谕旨章程,第4~5页。)
1871年,清政府在商办传教章程中载明:“遇有教民涉讼,听凭地方官从公审断,传教士不得插身帮讼”,“中外相居密迩,用法两无所偏,若遇命案,当抵偿者,中国人照中国例,外国人照西例,以服民心。无论中外办案,当就本案定罪,不得于办罪之外,另议赔偿,且不得于本犯之外,任意牵连无辜绅商受累。而地方官遇有民教交涉各案,或因民人欺入教者,照所犯之事拟罪,或入教者欺民人,亦照所犯之事拟罪,均当平允。如习教者行为不法,为地方官访问或被人告发,自当照律拿办,教士皆不得包庇隐匿。如有庇匿不到案者,先将犯法者照例究办,仍将庇匿抗传之教士与罪人一律办理,或教士撤回本国查办。”(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1868年,清政府指出:“办理者按约辩明,不至日久迁延,横生枝节,方为妥善。”(注:《清续文献通考》,第4册)1891年,清政府针对教案发生后,传教士把被民众焚毁的育婴施药各处概列为教堂的情况,提出“先经分别查明,当不致临时舛误,卒难因应”,要求地方官“将境内共有大教堂几处,小教堂几处,堂属某国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系华式,教士是何名称,何国之人,是否均系洋人,堂内有无医药各事,分别确查,按季册报本衙门,以凭籍核准”,以防止洋人“嫁词饶舌”。(注:《清续文献通考》,第4册)1896年,清政府规定,凡遇教案,“地方官平情酌理,不背约以生事,不违例以枉人,所裨不小”,“各该地方官,遇有民教争讼,但论是非,不分民教,持一审断”。(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1898年,总理衙门又咨行各省“后有教案,只应就案议结,不及他事,以杜后患”。(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
清政府依据条约办理教案,有其承认不平等条约的现实性,承认西方列强在中国所获得的特权,对侵略者妥协屈服的一面,但也意味着要求列强至此止步,有防止被攫取更多权利的一面。近代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清政府已被迫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如果脱离了这个前提,要求清政府拒绝执行,不平等条约,以平等的原则办理教案,是离开现实的苛求。只能要求清政府各级官吏在依据条约办理教案时,尽量少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对于悉遵条约办理教案的主张,应结合当时的国际国内客观环境,对具体事件作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的加以否定。
第二,清政府怀着一种极为矛盾的心情处理地方官,既惩处,又保护。
清政府痛感洋教祸国殃民,也曾一再与列强磋商,企图得到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以避免教案的不断发生。但他们屈服于列强的压力,同时又缺乏魄力,无法向人民群众解释以消除对洋教的种种误会。这样凡遇教案,几乎都是官、绅、民蒙受损失。当然,这也并非都是清政府的意愿,而是在列强的政治、军事压力下,做出的没有选择的选择,“势不得已也”。唯有如此,对涉及教案的地方官表现出极为矛盾的心态。1870年,天津教案后,总理衙门曾总结说,“各省案件,虽因积怨而成,实由教民相逼处此。各省案件,地方办理固未尽善,未尝不由中西各国办事大员,明知民教意见未能融洽,不早为立法挽回,一旦事出不测,外国只求满其所欲,而人心服与不服,不暇顾问,全局以力为强,而中国地方官无法可施,只图敷衍了事,暂顾目前,不思久远,即与外国熟筹善后之策,而皆以万不可行者强劝勉。”(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清政府认识到教案发生后,地方官也无计可施,只有得过且过。清政府对贵阳教案的处理,表面上看是完全屈服于法、英、俄等国的外交压力,三令五申,表示要严办,但在具体行动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态度并不积极。只是迫于外方淫威,不得不推一步动一步,以至对教案的处理拖至三年之后,方告了结。清政府坚决顶住了列强将贵州提督处死的要求。天津教案处理后,曾国藩对被罢免遣戌的天津知府张光藻、天津知县刘杰送了三千两银子,以示愧意。(注:《近代中国效案新探》,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6页。)
随着列强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侵略的日益深化,中国的反教事件次数不断增多,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清政府不得不把责任推给地方官,认为地方官“于迭次谕旨视若具文,事先既不严伤,事后又复玩延卸委”。清廷严行申谕,今后若再发生教案,“除将该地方官从重惩处外,则惟该督抚是问。”(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首,谕旨。)1895年,清廷又在谕旨中说,当年5月的四川教案“皆因地方官平日不加劝谕百姓,致酿事端,迨闹事后,又不赶紧惩办”。认为省外教案“层见叠出”是由于四川总督刘秉璋督率无方,因此决定将“厥咎甚重”的刘秉璋“著即革职,永不叙用,以示惩儆”。(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首,谕旨。)
1896年,总理衙门认为,“传教既载在条约,地方官均有保护之责,每遇教案,各国使臣援约相持,迹近要挟,几由不可收拾,总由该管官事前既不能照约保护,临事又不能缉犯办凶”。(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首,谕旨。)因此,总理衙门规定了涉及教案的地方官的处理办法,“嗣后如更有教堂被毁之案,除实系有心故纵,酿成巨案,贻误大局者,由臣部酌量案情,随时请旨办理外,其事关仓猝,竭力保护,而势有所弗及者,拟将该地方官防范不严,降一级留任公罪例设外,其保护未能得力,自属办理不善,应查照例办成案,以不应重公罪降二级留任。”(注:《清续文献通考》,第4册,卷351,总第10951页。)
1897年12月,清廷将四川总督李秉衡革职,其原因是他前在山东巡抚任内,“不能事先预防,以致酿成巨案”。谕旨说,“自西教开禁之后,教堂几遍天下,传教洋人相望于道,华民入教者亦日增月盛,地方官措置一有失当,则内忧外侮皆从此起。嗣是成都有案,古田有案,近日复曹州盗杀教士之案,虽勉强议结而准建教堂,准租股澳种种要挟,不胜其弊。各省将军督抚,身受重恩,当思为国家弭患。此后益当以谨防教案为事。……若固执成见,不权利害轻重,以一隅而害及全省,甚至贻误大局,惟将该将军督抚都统府尹是问。”(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首,谕旨。)
1898年,四川北厅教案未了,广东永安州又发生杀毙教民之案,湖北沙市亦有因案牵连之事发生,清政府把这些事件归结为“地方官不能抑体朝廷谆谆告诫之意,遇有民教交涉案件,非漫不经心,即意存歧视,轸域未化,斯嫌隙易生,无怪教案之层见叠出也。”(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首,谕旨。)
清政府虽然屡次重复说,若再发生教案,要严惩地方官,实际行动却与说的不尽符合,在义和团运动前,清政府没有因教案处死一名省级大员及地方官。曹州教案发生后,清政府不同意德国提出的“将山东巡抚李秉衡革职,永不叙用”的要求,只同意不可再任大官。(注:《清续文献通考》,第4册。)后来,清政府又将李秉衡调任四川总督,只是在德国的一再压力下,清政府才将李秉衡革职,但在义和团运动期间又被起用。
第三,清政府将教案的处理尽量地方化。
鉴于西方列强藉教案“挟制”清中央政府的教训,清廷试图把教务和教案的处理尽量地方化。西方传教士一遇纠纷,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先由当地的卷入纠纷的传教士向本教区的主教报告,再由主教报至本国领事馆,由领事馆向驻京公使反映,驻京公使则与总理衙门交涉,或施加压力,或派兵舰相威胁,最后清廷屈服。在传教士看来,越是把纠纷交到两国政府间交涉,对自己越有利,而清廷的愿望则相反,交涉越地方化,越便于处理。地方化可避免国际纠纷,防止列强借口要挟,提出更多不合理要求。奕訢曾说“传教各牵涉民人,即系地方官份内应办之事”,若提到中央政府,会“令该国使臣藉兵要挟,倘各国闻而效尤,后患伊于胡底。”(注:《清续文献通考》,第4册。)地方官也不愿传教士动用外交,致令朝廷过问。
体现清政府“地方化”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赋予传教士和各级地方官相当的官方身份。1899年3月,总理衙门与法国主教樊国梁议定《地方官接待教士事宜条款》规定:教中品秩,主教品位与督抚相同,摄位司铎、大司铎与司道平行,司铎与府县平行。督、抚、司道、府、厅、州、县各官相应按其品秩,准其请见,并按其品秩以礼接待。(注:《清季外交史》,卷137,第6-7页。)这一措施使传教士可以直接与地方官交涉,从表面上看,削弱了驻华外交官的权利。
第四,有关教案赔款问题的处理。
1896年,《奏定教案章程》中说,“教民受伤身死,议给恤赏,该地方官必详细查明,方允给赏,断无任教士影响之理。”(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清政府为了改变因教案不断发生,“每议赔偿,累万盈千”,以至“虚亏国帑”的局面,规定了地方分赔办法,“嗣后如遇教案赔偿之款,议结后,由该管督抚藩臬道及府厅州县,分年按成偿还归公。”(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
第五,办理教案,就案议案,不准旁索利益。1898年,总理衙门规定,“今后如有教案,只应就案议结,不及他事,以杜后患”。(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
第六,清政府着手培养熟悉国际公法和各国条例的学生。清政府于1896年准备派同文馆学生16人,去英、法、俄、德等国,“藉资历练,侯该生年满差旋,视其所造,果能精熟律例公法,亦可于列保时声明,发往各省,量才试用,似于教案不无裨益。”(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
清政府在处理教案时,基本上能据理力争,持平办理,尽量维持国家民族利益,当然它也牺牲了官、绅、民的部分眼前利益,比如惩罚官、绅、民,赔偿,牺牲部分权益,但它本意并不乐意这样做。清政府“目击时艰”,也常常在思索“亟图补救”之良策。(注:李纲纪:《教务纪略》,卷3,章程。)清政府为了不进一步损失国家的长远利益,不得不做出牺牲。当然这种牺牲是有限度的。这是清政府自身力量限制所造成的。中国经济、军事等方面的落后,决定了清政府没有与西方列强相抗衡的力量,它也不能制定出更为强硬的基督教政策,这就是从表面上看,清政府难免有保教抑民的倾向。实际上,清政府并非不知道民心的重要性,以往的统治经验告诉清政府,“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心安定是统治稳定的前提。在处理教案的过程中,对列强也作了一些抵制。在贵阳教案的处理中,奕訢等人对贵州提督田兴恕盲目排外惹下事端表示愤慨,但当法国要求将田兴恕抵命时,奕訢等人则认为,田兴恕是朝廷命官,一品重臣,如果在列强有压力下被处死,不仅大清帝国威信扫地,而且会引起民心浮动,导致人民的反抗,因此奕訢等人坚持只能赔偿,不能抵命。最后以田兴恕发配新疆而告终。在处理天津教案时,曾国藩虽然要求将天津府县交刑部议处,但对法国公使罗淑亚提出的将天津府县抵命的要求,则坚决拒绝。清政府在处理教案时,也曾注意人心背向,对列强的无理讹诈作了一定程度的抵制,客观上保持了国家民族利益,维护了国家民族尊严。
诚然,清政府处理教案时带有强烈的弱国外交的色彩,“悉遵条约”、“委曲求全”都表现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进逼下无可奈何的窘境。中外实力对比的悬殊和中国半殖民地地位,决定清政府不可能控制基督教会的行为,这就决定了清政府不可能消除基督教对中国社会的危害。清政府处理教案有迁就妥协的一面。用奕訢的话来说,由于中西间的敌强我弱,清朝“所处之时乃无可奈何之时”,“所办之事乃不得已之事”,(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因为力量不足,不得不权宜措置,以维持中西“和好”的局面。当时的“和好”局面是以对外的某些迁就妥协退让,是试图对教会的扩张和列强藉教案扩大侵略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抗争。其政策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防止民教冲突的激化,安定社会秩序,约束教士民的不法行为,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
清政府以条约为准审理教案,在一定程度上顺从了列强的意志,保护了传教士,损害了官、绅、民的利益,但这主要是因为条约本身的不平等性质所造成的。奕訢认为,这些不平等条约,尽管“皆非所愿,恨不得一齐斥绝”,但“信义所在,我不可违”。(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何况侵略者“盖以条约为挟持之具,……稍有出入,即挟持条约,纠缠不已”,不执行条约也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侵略者并不以条约为满足,常常“得寸进尺,肆意要求”,企图打破条约的界限,为所欲为。(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针对这种情况,奕訢特别强调坚守条约,凡条约已载者,“虽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不敢辞”,“凡条约所不载者,彼即多方要挟,无不以理拒绝,未肯遽从”。(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他要求各级地方官,平日“将各国条约悉心检阅,以为临事查办之据”,(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并指出,对外交涉事务须“推定条约,与之层层辩驳,庶令其无可狡赖”。(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可见了,清政府尽量维护未失之国家主权,限制侵略者的贪欲。
总之,弱国的地位,决定了晚清政府处理教案必定带有较多的迁就,损失一部分国家民族的利益,然而清政府已作了最大努力。
有论者将晚清政府的处理教案的政策及行为斥为出卖国家民族利益,似欠妥当。如果把晚清政府置于当时所处环境,客观地去看待它,我们大概可以理解晚清处理教案政策的某种合理性。清政府只能制定和实施前所述的基督教政策,而不可能有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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