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

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

李牧林[1]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必须拥有一套完整的公司上市及退市体制。只有证券市场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才能够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市事由、退市标准、退市的程序、退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以及退市后的证券交易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文章从界定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概念入手,阐述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价值与意义,比较分析国外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先进范例,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变迁及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文章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要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立法、完善场内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完善准退市公司提示制度以及建立多板市场法律制度五方面入手,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体系。文章运用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从法律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分析,以促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

过春霞[2]2005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需要公司上市和公司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构建,只有同时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才能通过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来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建立已有二叁百年的历史,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才不过短短十几年时间。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处于一种只进不出的半封闭状态,退市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上市公司的退市成了一个“不可置信的神话”。直到《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出台,PT 水仙正式退市,我国证券市场只进不出的局面才终于被打破,退市法律制度才真正步入了实施阶段。然而,退市个案的出现并不代表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已经健全并得到有效的实施,相反,其自身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还面临着巨大的实施障碍,因而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这一法律概念,指出我国目前只存在被动退市的情况,因而将论文方向确定为对我国上市公司被动退市法律制度的研究。接着,本文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特征,并分析了其法理价值,从而总结出退市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然后,本文对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被动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引出了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实施障碍,其中既包括立法层面的障碍,又包括法治理念层面的障碍。最后,本文在分析这些实施障碍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解决法治理念层面的实施障碍的具体办法,包括树立证券市场的法治信仰,重新定位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改革上市制度,调整股权结构以降低退市成本,平衡退市相关主体的利益,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畅通退市“出口”,建立合理的退市监管模式。针对立法层面的实施障碍,本文提出了完善退市法律法规本身的具体建议,包括正确划分退市决定权限,制定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这叁个方面的内容,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从责任认定和诉讼程序入手,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进行完善。

黄祎华[3]2002年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加强,证券市场发展的规范与否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股票市场由于长期缺乏健全的退出机制,导致市场违法违规的现象日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正式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有进无出的时代终于结束了。然而,在建立退出机制的同时,我们发现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通过运用市场有效性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对市场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找出我国在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所存在问题的根源,并从这些方面着手,提出相应的解决和完善的措施。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退出机制的概述;国内外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现状与比较;我国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对策。在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完善退出机制的具体对策:完善监管体制、改变股权结构、建立相应市场体系、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可考虑建立上市公司评价体系,设立监管辅导部门。从根本上完善市场制度,使退出机制与各项制度有机配合,真正发挥其对市场的作用。

陈俊锋[4]2010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个完整的证券市场,需要公司上市和公司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构建,只有同时具备上市和退市这两套法律制度的证券市场,才是一个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才能通过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来实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对于保证证券市场高效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运行较好的只有连续叁年亏损上市公司退市这一指标。本文首先探讨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从而总结出退市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引出了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的不完善及制度缺陷的成因;然后,本文对中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总结出可借鉴美国退市制度部分内容;最后,本文在分析这些退市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实施中缺陷成因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完善退市法律法规的具体建议,重新定位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改善退市机制的宏观环境,平衡退市相关主体的利益,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畅通退市“出口”,建立合理的退市监管模式。针对立法层面的实施障碍,本文提出了完善退市法律法规本身的具体建议,包括正确制定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等内容,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对我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对策。

翟浩[5]2012年在《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各种原因在特定证券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奠基,主要论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价值和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含义及退市制度相关概念的含义,并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两种,其中自愿退市又分为撤回上市和私有化退市。之后,本章分别从契约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论述了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另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章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国外强制退市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退市标准具体、明确、多元;(2)退市程序易于操作且公正;(3)证券交易所在退市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上具有较大灵活性。而我国强制退市制度则存在以下缺陷:(1)退市标准不确定、不易操作、易于规避、缺乏反映市场动态的数量标准;(2)退市程序不确定,退市程序中行政色彩过浓,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些原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效率低下。本章还以会计规则为分析视角论述了叁年连续亏损的退市标准的缺陷,认为该标准人为地拉长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影响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第叁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多数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当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退出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时,就可能会选择撤回上市或通过私有化方式退出证券市场。本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自愿退市中撤回上市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即可申请退市,但是私有化退市的方式却相对复杂,包括收购、合并、股票合并、资产出售等众多方式。另外本章还对美国自愿退市的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美国证券市场自愿退市的立法主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最后,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虽然存在少数以私有化方式进行的自愿退市的案例,但是,在这些私有化退市案例中,市场行为特征并不明显,多数私有化退市行为是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在私有化退市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在私有化退市中无决定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第四章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保持其高效运行必须要依赖一系列外部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本文认为,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难以有效建立,主要有以下原因:(1)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上市公司退市,退市规则在执行时受制于行政权力;(2)证券发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上市公司退市成本太高;(3)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无法流通;(4)缺乏成熟的兼并收购市场,绩效差的上市公司不想主动退市,同时也不容易被兼并收购,只能停留在市场中。第五章重点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退市中,本文认为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责任,为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提供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还应当完善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股东的影响,确保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对于自愿退市,本文以私有化退市为例进行分析,在对美国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要从保证中小股东对自愿退市的批准权、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建立股价评估机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完善。第六章对构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要从叁方面着手: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法律制度;优化上市公司退市的外部制度环境。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包括:协调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职权;进一步细化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与操作性;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强制退市标准,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对于自愿退市,作者认为必须逐步改善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建立统一适用的规则,应当通过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规范,各个法律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的措施包括:(1)减少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干预;(2)证券发行市场化,减少行政管制;(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渠道;(4)建立有效的兼并收购市场,让更多劣质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方式退出证券市场。

李尚杰[6]2011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在资源合理配置,经济发展,提高国民收入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运行质量的好坏对证券市场能否顺利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退市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繁荣有力保障。退市机制建设的是否完善、运行状况都会长期影响一个国家的上市公司运行质量,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能否实现及整个市场的风险控制程度。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健全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导致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情况越来越多,证券市场存在大量劣质公司,浪费社会稀缺资源,同时造成整个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浓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正式建立,我国证券市场有进无出的时代终于结束了。然而,在退出机制正式实施至今的近十年来,同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都有待完善,在实践上看,行政干预上市公司正常退市、退市成本过高、上市公司寻找信息披露等机制漏洞逃脱监管等问题也是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认为我国在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所存在如下问题,首先,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不完善,其次,上市公司退市成本过高,信息披露存在隐患,同时公司退市也给投资者带来严重影响,最后,我国的上市核准制度也直接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我国退市机制建设应从这些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退市标准,完善退市程序。针对退市成本过高问题应该着力于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方面,为退市机制顺利实施扫清障碍。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明确各部门责任,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加公开透明及时。最后,要进一步推进我国上市制度发展,使证券市场进出通畅,才能更好得把上市公司退市机制落到实处。

王忠诚[7]2001年在《中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的到来,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出台已经被监管当局提上日程。从已颁布的规定和实施的情况来看,退出机制是规范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 本文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有关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初步结论,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这种结论并不能完全概括我国退出机制的全部内容。 对上市公司亏损性和违法性行为所进行的分析对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是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同时为了制度的衔接,本文又从其他相关制度的层面对退出机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分析了退出机制及其他制度的兼容,最后以上讨论的一些重要结论将在市场的发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证实。

陈立泰[8]2005年在《转型时期中国上市公司绩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的10多年间,中国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取得了显着的成效。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已达到1377家(A、B股合计),其市值约占到国内GDP的1/4强。但是,在数量大扩张的同时,却未能使上市公司的绩效得到逐步提高。这个问题严重影响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正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之中,各个利益阶层之间的博弈还远未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转型经济的大背景使得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与成熟市场经济中的上市公司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绩效不佳。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以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绩效状况究竟怎样?这种状况是如何形成的?是制度原因,还是管理原因,或者是经济周期的影响?我们又应该怎样来提升上市公司的绩效?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上市公司绩效状况,详细分析绩效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借助EVA等多种评价方法,我们看到,中国上市公司整体绩效不佳,表现为在毁灭价值,这令人费解。显然,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角度看,很难找到问题的原因,但是如果从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出发,原因就比较清楚了。首先,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上市公司的身份并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特点,即很多上市公司并不符合通常意义的上市条件,其前身国有企业缺乏自生能力,或者转型时期公司上市的条件与正常的上市条件存在差异。其次,在经济转型时期,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治理机制出现障碍,导致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失效,难以保证其行为符合公司绩效提高的方向。再次,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的债权治理机制失效,控制权市场的治理功能

倪勇[9]2004年在《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4月23日,水仙电器退市,这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第一个被强制退市的股票,它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正式启动。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与国外较成熟股票市场相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运行至今,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大量劣质公司仍然留在市场中,“退而不出”现象严重。中国股市退市机制的失灵,极大影响了股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并阻碍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解决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对退市机制失灵的原因做了详尽分析。首先,从契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博弈模型并运用实证分析法,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研究表明,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直接原因在于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在目前中国股票市场的既有环境下,无论是上市公司、经营者,还是投资者和市场监管者,面临退市时,都要承受巨大的损失和过高的退市成本。当退市成本远远高于退市收益时,他们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挽救濒临退市公司,从而导致退市机制的失灵。 其次,本文又从横向比较出发,通过对中外股票市场退市制度(特别是中美退市制度)的比较分析,探究造成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退市制度本身原因。研究表明,虽然中国股市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上借鉴了国外成熟股票市场退市制度中的很多做法,但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特殊的形成背景和制度环境,中国股市退市制度还是在具体的退市标准和实施弹性等方面和国外成熟股票市场存在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使得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有了一个制度上的滋生空间。 最后,本文又从股票市场功能理论出发,深入分析了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深层次原因。本文认为,中国股市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异化。股票市场功能理论认为,股票市场各功能应该均衡协调发展。但在中国,由于受中国股票市场建立时“为国企解困”的初始动机影响,股票市场功能均衡发展理论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筹资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得到异常放大,而其他功能则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正是股票市场各功能的非协调发展,即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使中国股市退市机制迟迟未在中国股票市场出现。等到好不容易推出了退市机制,也由于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而导致退市机制失灵。由于要解决“姓社姓资”问题,在中国股票市场初始制度的安排上,选择了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社会公众股流通的股权分置制度。股权分置制度是中国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下的必然选择。股权分置制度大大提高了中国股票市场的股价水平,导致了股票市场各契约人过高的退市成本,从而使退市机制出现失灵。同时,本文注意到虽然股票市场功能定位异化是退市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但股票市场结构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也

张永刚[10]2004年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的到来,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既是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衡量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趋于科学的重要标志。鉴于此,本文主要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第二章为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概述,在探究上市公司退出制度的基本内涵、特征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力求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全面、整体性的审视。 第叁章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在法律规范层面,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来揭示我国退市制度变迁的原因。进而说明,虽然我国有退市的相关制度,但上市公司退市的个案迟迟未能出现的原因。在制度体系层面,通过观察政府和行政管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来分析证券市场壳资源稀缺的现象与原因,最终指明退市实施障碍的根源。 第四章为成熟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香港证券市场的退市法律制度。并从中得到启示:一个有效完整的证券市场必须重视退市法律制度的作用,而退市制度应当符合市场发展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且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铺垫。 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政府失灵的理论为依据,提出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遵循的原则以及实现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达到本论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笔者力图运用比较分析、理论结合实际、跨学科等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探讨,以求促进我国退市法律制度的规则的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李牧林.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2].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再研究[D]. 过春霞. 华中科技大学. 2005

[3]. 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D]. 黄祎华. 暨南大学. 2002

[4].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陈俊锋. 复旦大学. 2010

[5]. 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D]. 翟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6].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D]. 李尚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11

[7]. 中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制度的比较研究[D]. 王忠诚.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8]. 转型时期中国上市公司绩效问题研究[D]. 陈立泰. 四川大学. 2005

[9]. 中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D]. 倪勇. 复旦大学. 2004

[10].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 张永刚. 北方工业大学. 2004

标签:;  ;  ;  ;  ;  ;  ;  

建立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