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保险委付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韩宁宁[1](2020)在《海上保险委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贸易的诸多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海上保险作为被保险人转移运输风险的重要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海上保险中有一项特有的保险赔偿制度——委付,即被保险人有权根据推定全损转移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并向保险人主张全额赔付。委付制度由来已久,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至今仍具有重要作用。海运日趋发展的今天,在保险赔付时效性等方面对委付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新的实践需要。发达的海运水平使得英国关于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规定更为完善。对比英国,中国的立法则更为粗糙简略,甚至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概念混淆等失误。因此,论文从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理论问题出发,深入分析委付中的法律问题,对中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立法建议。论文由序言、正文、结语组成,正文部分共分为四大章节展开分析论述。第一章简述海上保险委付的基本理论,从委付的起源及概念入手,剖析海上保险委付的基本理论,明确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界限及委付的法律效果,为委付的法律问题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中外不同法律制度下委付的法律属性并进行界定,通过分析不同观点提出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属性是要约的意思表示,进而明确委付行使条件中的前提条件、行使方式和时间条件。第三章创造性的提出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海上保险委付问题,充分考虑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破产的特殊性,探寻当企业破产时航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保险委付问题。第四章重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有关规定,针对现有制度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合理建议。具体而言,中国法中委付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委付不得撤回的规定中“撤回”与“撤销”的概念相混淆,二是关于委付通知的规定中存在“委付”与“委付通知”的概念混淆以及制度空白问题,三是拒绝委付的法律后果不明。通过具体分析中国海商法下委付制度中的立法空白、概念混淆等问题,为委付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想。论文通过运用比较法,探究不同国家法律下委付的法律属性,运用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创造性的将破产程序与保险委付相结合,为委付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探寻新路,促进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推陈出新。
赵伟宏[2](2019)在《论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文中提出海上重复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上保险合同组成的重复保险。海上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不仅包含被保险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彼此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而且包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分配的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有关重复保险制度的直接规定,可见于《保险法》(2015年)第56条和《海商法》第225条。二者关于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分配制度略有不同,后者明文赋予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而前者并无明文加以规定。从法律适用上来说,《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之于《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规定,应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海上保险中重复保险制度应优先适用《海商法》,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理应得到肯定。然而,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有关的学术研究也仍停留在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等问题上,对于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进行系统研究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既无合同之意定之债,亦无侵权之法定之债,然因其皆与同一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构成重复保险法律关系,继而产生了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法定的保险赔偿责任分配关系。他们相互之间的追偿分摊,不得不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审视重复保险理论学说,通过对我国首例海上重复保险追偿之诉案例判决进行思考,旨在系统研究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为什么赋予海上重复保险中的保险人追偿权利?该权利该如何行使,又会遇到何种有效的抗辩?欲要对以上疑问作出科学回答,我们不应仅仅着眼于重复保险制度,而应追根溯源,探寻追偿权利之法律性质。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分别就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内部追偿之权利属性,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和设立理由,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行使和被追偿保险人的有效抗辩事由,该权利与保险代位求偿权、委付制度的关系,以及对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相关制度的思考建议,共五部分进行阐述,各章内容简要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先行对海上重复保险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站在保险人的角度,可将重复保险关系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然后,介绍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我国首例海上重复保险追偿之诉案件“葡萄牙忠诚保险公司诉史带财保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旨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追偿权利持以何种态度。最后,分析我国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内部追偿之权利属性和请求权基础,并界定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的权利主体——超额赔付保险人和义务主体——被追偿保险人。本文第二章阐述的是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和设立理由。对于重复保险中保险人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从我国立法和英美法系两条线索出发。接着,分析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关系,并分析设立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制度所体现的立法价值追求,以这两个方面为切入点,阐明海上重复保险中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设立合理性。本文第三章是对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行使和抗辩事由的研究。本章尝试解决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权利如何行使,确定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构成要件和追偿权利的行使范围;并对被追偿保险人对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有效的抗辩事由进行一一列举,诸如被请求分摊保险赔偿义务的保险人本就对被保险人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诉讼时效抗辩和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合同条款等;最后,本章介绍和评析了追偿额的三种确定方式,最大责任法,独立责任法和共同责任法。本文第四章是对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与代位求偿权和委付制度有关问题进行思考。论述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与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以及指出目前我国重复保险在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第五章则是对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制度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通过厘清《海商法》和《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制度的差异,主要论述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以及重复保险中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第二,讨论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之诉的准据法和管辖权法院的确定。综上,本文旨在为探讨海上重复保险中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之法律性质,阐述该权利的法律渊源,并分析存立理由,进而对该权利的行使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袁雪[3](2018)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文中认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李哲[4](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推定全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推定全损制度是海上保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海上保险中,除极少数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绝对明确的情况外,被保险人大多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是在实务当中,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根据自身具体利益来决定是否适用推定全损,所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容易就受损货物是否成立推定全损、是否应赔付全损保险金发生争论。为此,本文以货物推定全损为研究对象,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研究货物推定全损认定与保险赔偿相关法律问题,进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一定建议。本文具体分为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推定全损制度的概述。确认什么是货物推定全损,是研究这一法律问题的前提。本章首先从推定全损的含义出发,通过对推定全损制定背景研究,以及与实际全损、部分损失的比较分析,探究推定全损的本质。第二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一般认定的研究。我国法律规定了货物推定全损的成立条件。本章对货物推定全损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支付的费用超出保险价值,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深入研究。第三章是对海盗劫持船货全损认定的研究。在海上航运过程中,船舶可能受到海盗袭击从而导致船货被劫持。本章首先论述海盗行为及当代的发展情况;然后对海盗劫持的船货能否认定推定全损展开具体分析,通过对现代海盗的代表索马里、西非和东南亚海盗劫持船货的行为进行研究,探讨被劫持的船货是否可以认定为推定全损。第四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中航程丧失问题的研究。英国普通法下有一种特殊类型的推定全损,航程丧失导致的推定全损。对于深受英国海上保险法影响的我国来说,是否可以认定并适用这一特殊类型的货物推定全损。本章首先从这一类型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的特点着手;而后深入探讨对我国的影响,通过对相关条款和司法案例的研究,分析我国是否认可这一形式的推定全损。第五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下保险委付问题的研究。在推定全损的保险赔偿程序之中,委付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章首先研究了委付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然后对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研究委付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第六章是对货物推定全损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是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从推定全损和委付两个方面出发,对推定全损的认定以及保险委付提出一定的建议。
刘玉林,康雷闪[5](2017)在《从传统到现代: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修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损失的界定与量度,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实施中的核心。在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历程中,保险立法及其学说数次对此予以修正,衍生了保险委付、追溯保险、定值保险与重置成本保险等具体制度。修正之本旨在于容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款就损失的型态、范围或理算标准予以变通或选择,以缓解传统保险法规定的严格性。修正之实质,并非以合同取代补偿原则,而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修正之价值在于以法律规则的灵活性应对被保险人需求的多元性,实现理赔的迅捷与经济,裨使保险损失补偿功能充分发挥。
白玉[6](2015)在《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以我国《海商法》第250条委付、第256条海上保险人全损赔偿后的权利为视角,结合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运用比较法及案例分析法分析海上保险人在赔偿后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之相关问题,并就此对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些许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介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概念。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演变和法理基础,并与民法上的保全代位权、物上代位权、代位求偿权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属性。第二部分研究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适用情形。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0条和第256条的内容,分析在推定全损进行委付和保险人按照全损进行赔偿两种情形下该权利的适用。同时对比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权利的内容、权利取得方式和影响,并就部分损失和连续全损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论证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范围和限制。该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分析在不同保险情形下该权利的范围,并对不足额保险对该权利的影响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阐述了海上保险人赔偿后如何行使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以及行使过程中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主要论述了海上保险人在赔偿后通过主张所有权或者不主张所有权而主张纯经济利益来实现该权利。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现有规定提出些许修改建议。
张雅惠[7](2015)在《论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委付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海上保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各国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得到普遍认同及适用。本文以海上保险中的委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我国《海商法》与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委付制度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对委付的基本概念,性质,实施方式等各环节进行解析,结合我国立法中有关委付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文章首先对委付的概念给出了多种解释,并结合了其他国家有关委付的定义,对委付在不同层面及内涵上进行理解。接着对委付的特征、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性质进行阐述,比较分析了主要国家中有关委付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文中以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对委付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委付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是当标的物发生事故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损失前,被保险人自愿做出的将保险标的转移给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接下来就委付与推定全损展开了详细论述论述了,重点论证了委付制度与推定全损制度两者的关系,认为推定全损是委付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二者密不可分。此处又对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在法律效果上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虽然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都可以作为委付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必需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由此而引出下文中有关委付的实施以及法律效果的相关问题。在该部分中首先论述了委付通知的含义,内容及目的,并结合案例说明委付通知在委付制度中的重要性。并且对保险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两个方面分别论述其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当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后,标的物上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以及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通知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最后结合文章的上述内容对文章中委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些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保险人拒绝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的合理时间等。
郭明玉[8](2014)在《论委付制度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文中认为委付作为财产保险的一项经典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其在行为性质与成立条件上和一般财产保险有很多相通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委付制度有着众多优点,所以,将委付制度引入一般财产保险中,不仅具有其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曲泓亮[9](2014)在《拒绝委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委付是海上保险法中一项独特的内容,从古时发展至今,已逐渐走向成熟,得到普遍的确认和适用,在促进海上运输以及经济贸易往来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委付作了规定,但各国的规定各有其特色。同时,很多国家之间相互借鉴委付的法律规定,委付的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者对于委付的认识也大相径庭。很多国家对保险人接受委付后的相关法律问题规定的比较明确,而对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后的相关法律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本文以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为前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同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探讨保险人拒绝委付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于该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阐述。本文的第一部分为委付的概述,是本文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该部分介绍了委付在中英文不同语言环境下的含义以及海商法中的含义,探讨了委付的构成要件以及委付的效力,即保险人接受委付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为保险人拒绝委付的表现形式,介绍了保险人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委付和保险人的沉默。重点讨论保险人是否有权保持沉默,保险人沉默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于“合理时间”和沉默之间关系的解读。第三部分为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分别介绍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保险标的上的债权转移以及债务承担。在所有权归属方面分别探讨了保险人在作出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赔偿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在保险标的上债权转移方面介绍了续运费用请求权的转移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在保险标的上的债务承担方面介绍了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和基于侵权产生的债务承担。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海上保险中委付的相关修改完善建议,讨论了委付相关条款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对于相关的条款进行建议性地完善,以期全面准确地呈现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我国《海商法》中委付的内容进行一定地充实。
杨鸽[10](2013)在《海上保险法下推定全损制度及其当代的新发展》文中研究表明推定全损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在海上保险中,它担任着保护和鼓励海上运输以及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方面的重要角色。但相较于海上保险立法较为成熟的英国来讲,推定全损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海商法》中仍有很多疏漏的地方。本文的思路主要是在深入地阐释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其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对比,找出其中的不同之处,进而寻求完善我国推定全损制度的方法,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给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推定全损制度,在分别阐释推定全损在各个国家法律中的定义及规定前提下,对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的差异之处加以区分和比较。第二部分介绍船舶的推定全损,在对构成船舶推定全损的具体情形及实践中失踪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船舶推定全损在当代的新发展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第三部分介绍货物的推定全损,在对构成货物推定全损的具体情形及货物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货物推定全损在当代的新发展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第四部分介绍运费的推定全损,针对运费的特殊性质来分析运费推定全损是否能成立及其确定的标准。第五部分介绍委付制度,通过对委付的含义、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以及保险人接受委付与否的法律后果的分析,从而深化笔者对推定全损的研究。第六部分则是笔者在文章前述内容的基础上,给出对我国推定全损制度及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的建议,希望对实务中出现的复杂问题能够有所帮助。本文通过全面分析推定全损制度,希望有助于实践中相关纠纷的解决,从而有助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
二、海上保险委付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上保险委付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海上保险委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海上保险委付的基本理论 |
(一)海上保险委付的起源及概念 |
(二)海上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界限 |
1.代位求偿权的基本理论 |
2.海上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
(三)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效果分析 |
1.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效果之权利义务关系 |
2.保险人拒绝委付的法律效果之保险索赔权 |
二、海上保险委付的属性界定及行使条件 |
(一)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属性界分 |
1.德日法下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属性之单方法律行为 |
2.英美法下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属性之双方法律行为 |
3.中国《海商法》下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属性之要约意思表示 |
4.海上保险委付法律属性的其他观点及界定 |
(二)海上保险委付的行使条件分析 |
1.海上保险委付的前提条件之推定全损说 |
2.海上保险委付的行使方式之委付通知 |
3.海上保险委付的时间条件之合理期限 |
三、破产程序中处理海上保险委付问题的新考量 |
(一)公司破产程序中的一般性规制 |
1.公司破产的制度概述 |
2.委付保险标的物属于破产财产的特点解构 |
3.破产程序中海上保险委付债权的清偿顺序考量 |
(二)被保险人破产程序中的委付索赔问题——以航运公司为例 |
1.航运公司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分析 |
2.海上保险委付对航运公司破产财产形式的影响 |
3.别除权、取回权与海上保险委付的衔接 |
(三)保险人破产程序中的委付理赔问题——以保险公司为例 |
1.保险公司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分析 |
2.海上保险委付对保险公司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影响 |
3.保险人破产程序中对被保险人保护的局限性 |
四、中国《海商法》下海上保险委付的制度现状及完善建议 |
(一)海上保险委付中不得撤回制度的缺陷及纠正 |
1.海上保险委付中不得撤回制度的缺陷:撤回与撤销相混淆 |
2.纠正海上保险委付中不得撤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
(二)海上保险委付中通知制度的缺陷及矫正 |
1.海上保险委付中委付通知的概念混淆及制度空白 |
2.矫正海上保险委付中通知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三)海上保险委付中拒绝委付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
1.海上保险委付中拒绝委付制度的法律后果不明 |
2.改进海上保险委付中拒绝委付制度的立法建议 |
(四)破产程序中处理海上保险委付的制度现状及完善 |
1.破产程序中处理海上保险委付的立法现状 |
2.完善破产程序与海上保险委付的制度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海上重复保险中的追偿权利 |
第一节 海上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之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各保险人之间——外部保险赔偿责任之承担 |
二、各保险人之间——内部保险赔偿责任之分配 |
三、我国首例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追偿权案件纠纷 |
第二节 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属性 |
一、我国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
二、追偿(Indemnity)和分摊(Contribution)词义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追偿权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的法律渊源 |
二、英国法中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的法律渊源 |
第二节 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制度建立理由 |
一、连带责任与追偿权的关系 |
二、追偿制度的价值判断:公平和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行使和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追偿权利的行使 |
一、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构成要件 |
二、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范围 |
第二节 被追偿保险人的抗辩事由 |
一、重复保险条款的影响 |
二、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赔付不谨慎或不合理 |
三、被追偿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四、保险合同订有免赔额(Deductible)条款 |
五、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诉讼时效 |
第三节 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额确定 |
一、最大责任法(the Maximum Liability Method) |
二、独立责任法(the Independent Liability Method) |
三、共同责任法(the Common Liability Method) |
四、三种方法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
第一节 重复保险的追偿权利与代位求偿权 |
一、两种权利的异同对比 |
二、两种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 |
第二节 重复保险的追偿权利与委付(Abandonment) |
一、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
二、两种制度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海商法》与《保险法》就重复保险制度的差异 |
一、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
二、重复保险的赔偿金总额 |
第二节 重复保险追偿权利之诉的准据法与管辖权法院的确定 |
一、重复保险追偿权利之诉的准据法 |
二、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之诉的管辖权法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及译着类 |
二、编着类 |
三、学术期刊类 |
四、学位论文 |
五、中文网站类 |
六、国内案例 |
七、外文案例类 |
八、外文着作类 |
附录一 :葡萄牙忠诚公司诉史带财保公司案情事实时间轴 |
附录二 :我国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和代位求偿权不同之处汇总表 |
附录三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证法律关系类比示意图 |
附录四 :《海商法》和《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比较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进路的选择———从民法中广义代位权切入 |
1. 传统民法中的代位权 |
2. 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
3.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
二狭义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法定的债权让与 |
三从保险标的损失情况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 |
1.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 |
2.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实际全损 |
四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 |
1. 第三人违约 |
2. 第三人侵权 |
五结语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推定全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货物推定全损概述 |
(一) 推定全损是法律拟制的一种全损 |
(二) 推定全损是介于实际全损、部分损失之间的损失状态 |
二、货物推定全损的一般认定 |
(一) 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
(二) 拯救费用超出保险价值 |
三、海盗劫持船货全损认定问题 |
(一) 海盗行为及现状 |
(二) 对海盗劫持船货推定全损的认定 |
1. 海盗劫持船货的行为方式 |
2. 海盗劫持船货可否认定推定全损 |
四、货物推定全损中航程丧失问题 |
(一) 航程丧失——Sanday原则 |
1. Sanday原则的产生 |
2. Sanday原则的认定 |
(二) 航程丧失导致的推定全损在我国的适用 |
1. 关于航程丧失的受阻条款 |
2. 航程丧失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
3. 航程丧失导致的推定全损成立 |
五、货物推定全损下保险委付问题 |
(一) 委付概念及法律性质 |
1. 委付的界定 |
2. 委付的法律性质 |
(二) 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 |
(三) 委付对保险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
六、货物推定全损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 |
(一) 对推定全损的相关建议 |
1. 以概括式和列举式共同定义 |
2. 允许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设定推定全损 |
(二) 对委付制度的相关建议 |
1. 明确委付的概念及性质 |
2. 增加关于委付通知的法律规定 |
3. 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5)从传统到现代: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修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推定全损对损失型态的扩充:保险委付之滥觞 |
(一)推定全损制度之发端及缘由 |
(二)推定全损对传统法理之偏离 |
(三)委付制度对推定全损制度之矫正 |
二、从期内损失向期前损失的回溯:追溯保险之推行 |
(一)“无论损失与否”条款之历史生成性 |
(二)“无论损失与否”条款对传统法理之背离 |
(三)追溯保险对“无论损失与否”条款之调和 |
三、以事前约定对事后定损的变通:定值保险之采行 |
(一)事后定损规则及其合理性 |
(二)定值保险对事后定损困境的弥补 |
(三)定值保险对传统法理之偏离及其立法规制 |
四、从扣除折旧向补偿折旧的递嬗:重置成本保险之盛行 |
(一)实际现金价值及传统损失计量规则 |
(二)对传统损失计量规则之质疑 |
(三)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损失计量规则的重塑 |
五、代结语: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 |
(6)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概论 |
1.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之含义 |
1.1.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定义的发展 |
1.1.2 我国的法律规定 |
1.2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法理基础 |
1.2.1 赔偿合同的特性——代位原则 |
1.2.2 保险合同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
1.3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属性 |
1.3.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代位求偿权 |
1.3.2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与民法上保全代位权 |
1.3.3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与民法上物上代位权 |
1.4 小结 |
第2章 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适用情形 |
2.1 推定全损下被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
2.1.1 委付的适用情形与委付通知 |
2.1.2 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 |
2.1.3 海上保险人拒绝委付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
2.2 赔付全损情形下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
2.2.1 适用情形 |
2.2.2 赔付全损下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中“义务”内涵分析 |
2.2.3 结合MIA1906判定权利取得的性质 |
2.3 《海商法》第250条、第255条、第256条之间的衔接思考 |
2.4 部分损失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
2.4.1 部分损失下不存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反驳 |
2.4.2 部分损失下存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合理性分析 |
2.5 连续全损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
2.5.1 连续全损的几种情形 |
2.5.2 连续全损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权利 |
2.6 小结 |
第3章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范围和限制 |
3.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范围 |
3.1.1 船舶保险 |
3.1.2 货物保险 |
3.1.3 运费保险 |
3.2 取得保险标的权利的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 |
3.3 不足额保险的影响 |
第4章 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行使 |
4.1 海上保险人赔偿后行使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方式 |
4.2 海上保险人行使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过程中与相关权利的冲突 |
第5章 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之规定的修改建议 |
5.1 明确相关概念的确切含义,力求法律术语的准确化 |
5.2 完善委付情形下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规定 |
5.3 海上保险人赔偿全损后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规定的完善 |
5.4 对《海商法》第250条和第255条、第256条的衔接建议 |
5.5 在实务中实现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方式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论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概述 |
一、委付的概念和特征 |
(一)委付的含义 |
(二)委付的特征 |
二、委付的法律性质 |
(一)大陆法系中有关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
(二)英美法系中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三)我国海商法对委付行为法律性质的规定 |
三、委付的法律效力 |
(一)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 |
(二)保险人对全损赔偿的承诺 |
四、委付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委付与推定全损 |
一、推定全损的界定 |
(一)国外推定全损的界定 |
(二)我国海商法对推定全损的界定 |
二、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 |
(一)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区别 |
(二)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法律效果 |
三、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 |
第三章 委付的实施及其法律效果 |
一、有效委付的通知条件 |
(一)委付通知 |
(二)发出委付通知的损失条件 |
(三)委付通知的重要性 |
二、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的法律后果 |
(一)保险人与标的物上剩余利益的权利关系 |
(二)保险标的产生的责任归属 |
三、保险人拒绝委付通知的法律后果 |
(一)保险人拒绝委付后被保险人的权利 |
(二)保险人未接受委付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
第四章 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有关委付合同的生效规定不明 |
(二)委付通知被拒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不明 |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的答复时间合理性不明 |
二、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完善 |
(一)对委付合同成立时间的建议 |
(二)委付通知被拒后标的物权利归属的建议 |
(三)合理通知时限范围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8)论委付制度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委付的性质与成立条件 |
二、委付适用于财产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一) 委付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必要性 |
(二) 委付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可能性 |
1.保险业界的实践 |
2.保险立法的涉及 |
三、财产保险委付的立法评析 |
(一) 当前财产保险委付存在的不足 |
1.保险人接受标的物的无条件性 |
2.标的物转移的比例性 |
3.转移条件的不确定性 |
4.相关条文不配合 |
5.相关法律不关联 |
(二) 财产保险委付的立法完善 |
(9)拒绝委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委付概述 |
(一) 委付的概念 |
1. MIA1906下“Abandonment”的含义 |
2. 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委付的含义 |
(二) 委付的构成要件 |
1. 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前提 |
2.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
3. 委付不得附条件 |
4. 委付须经接受方有效 |
(三) 委付的效力 |
1. 保险人承诺作出全损赔偿 |
2. 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 |
二、保险人拒绝委付的表现形式 |
(一) 明示拒绝 |
(二) 保险人的沉默 |
1. “合理时间”与保险人沉默的关系 |
2. 保险人是否有权保持沉默 |
3. 保险人沉默的法律后果 |
三、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 |
(一)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
1. 保险人作出部分损失赔偿时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
2. 保险人作出全损赔偿时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
(二) 保险标的上的债权转移 |
1. 运费请求权的转移 |
2. 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之间的关系 |
(三) 保险标的上的债务承担 |
四、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委付规定的建议及完善 |
(一) 完善我国《海商法》中委付内容的必要性 |
(二) 关于保险人拒绝委付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
(三) 关于保险人作出全损赔偿后代位求偿权和委付冲突的解决 |
(四) 关于保险人沉默的法律后果 |
(五) 关于合理时间范围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10)海上保险法下推定全损制度及其当代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推定全损的概述 |
(一) 推定全损的法律规定 |
(二)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 |
二、船舶推定全损 |
(一) 船舶推定全损的具体情形 |
1. 有形损害 |
2. 无形损害 |
(二) 船舶推定全损在当代的新发展 |
三、货物推定全损 |
(一) 货物推定全损的具体情形 |
1. 有形损害 |
2. 无形损害 |
3. 有关货物价值的确定 |
(二) 货物推定全损在当代的新发展 |
四、运费推定全损 |
五、委付制度 |
(一) 委付的含义 |
(二) 推定全损与委付的关系 |
(三) 保险人接受委付与否的法律后果 |
1.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 |
2. 保险人不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 |
六、对我国推定全损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推定全损制度的定义 |
(二) 明确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情况下可自由设定推定全损 |
1. 合同设定船舶推定全损 |
2. 合同设定货物推定全损 |
(三) 明确被保险人有权选择索赔全损或者部分损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海上保险委付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海上保险委付法律问题研究[D]. 韩宁宁. 辽宁大学, 2020(01)
- [2]论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D]. 赵伟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 袁雪.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2)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推定全损法律问题研究[D]. 李哲. 大连海事大学, 2017(10)
- [5]从传统到现代: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修正[J]. 刘玉林,康雷闪. 保险研究, 2017(01)
- [6]海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D]. 白玉.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2)
- [7]论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D]. 张雅惠. 沈阳师范大学, 2015(02)
- [8]论委付制度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J]. 郭明玉.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10)
- [9]拒绝委付法律问题研究[D]. 曲泓亮.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9)
- [10]海上保险法下推定全损制度及其当代的新发展[D]. 杨鸽. 大连海事大学, 2013(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