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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是依据国际规范管理全球公共问题和事务的活动。对于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来说,全球治理是维系秩序存续的基础。对于寻求融入国际社会的国家来说,参与全球事务的过程也是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过程。在全球治理潮流的影响下,国家经历着广泛的国内制度调整。当然,这种过程是在外部各种行为体推动下实现的,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它们促使在某些领域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的国家遵守全球治理的规范(即被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共同认可的原则、标准和惯例),并将规范内化为国内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
一、全球治理拓展中的行为体
在国际社会中,每个行为体都试图对其他行为体产生影响,向外界表达自身的愿望、偏好和立场。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和最强有力的行为体。那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往往通过运用自身的权力或声望影响其他国家的决策并使之接受全球治理的规范。首先,国家竭力使其他国家接受和认可由它所倡导的治理“话语”,比如概念、条款和目标等等,并试图敦促相关国家在国内政策制定过程中,将这些概念和目标纳入到官方文件之中。其次,通过施压促使其改变现有国内治理政策,与国际规范的要求相一致,尤其是那些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治理政策。再次,促使有关国家改变长期坚持的发展导向和国内法律体系。许多国际规范最初发源自一些发达国家,它们的一些理念、制度和文化随着其经济力量在全球的拓展而传播到世界其他地区。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其成功的经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应该被其他国家所效仿,它们有明确的推广规范的意愿。它们还拥有可动员的强大的国内经济、政治和军事资源,为其推广规范提供了后盾。另外,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推广全球治理规范的国际环境较为有利。发达国家掌握着大部分国际制度和规范的领导权,试图将其意志和偏好反映到由它们所倡导的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之中。当然,发达国家权力的运用是有限的,其对国际制度的领导并非完全的垄断。发展中国家通过联合和合作所争取到的国际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达国家滥用权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比如,伊曼纽尔·阿德勒(Emanuel Adler)在分析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时认为该组织大大促进了对共有规范的遵守,“为积极的社会化和规范的国际传授的实践赋予了意义”①;彼得·哈斯(Peter Haas)认为“除了鼓励向其他行为体传播革新性的理念,国际组织还发挥着增强国家学习能力的作用。国际组织可以为成员国设定议程、散布信息、增强国际监管和研究的能力、帮助工业和社会团体认同有利于促进有效环境管理的新实践,训练和帮助政府履行国际承诺,构建谈判协商论坛,并使新的国家和国际联合成为可能”②。政府间国际组织向国家推广全球治理的活动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向成员国提出国内治理的政策建议,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第二,检查国家履行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情况,敦促国家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和增强兑现全球治理承诺的能力。比如,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组织可以监督国家执行防扩散国际条约的情况,直接影响国家的防扩散法律体系。第三,提出新的治理理念,并举办国际会议、培训班和讲习班,在一国国内开展前沿的治理项目,宣传全球治理的各种新路径。政府间国际组织往往能够在它负责的问题领域形成独特的治理理念,比如,“基于‘所有人的体面工作’的观念,国际劳工组织明确地致力于实现工作场所的人权保护以及充分就业的目标。这使国际劳工组织在当前全球治理的争论中不断赢得信任”③。第四,向政府提供公开和内部的出版物,如政策分析文件和调查报告等,为国家内部的治理活动提供借鉴。第五,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国家合作开展各种治理项目,提高其履约能力。第六,向各国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通报信息,相关代表将信息反馈到国内,促使国内决策层进行治理政策的调整。第七,运用在专业领域的威望,影响国内知识精英,提供资金支持全球治理的学术研究,并带动媒体的宣传活动,影响公众舆论。
国际非政府组织(NGOs)以其独特的组织方式和行为特征成为全球治理的一支日益壮大的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往往在不分民族、种族、宗教和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而主要以其思想、知识、理念和技术影响各国政府。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和平主义、非暴力和非强制的特性,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社会福利、社会公益和全球命运的关注,使之更容易被认可,比如,“在环境领域,非政府组织倡导的原则包括以博爱主义和环保主义关注人类和其他生物界的福祉”④。国际非政府组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推动全球治理向国家内部拓展:第一,对各国政府治理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掌握第一手资料,发布相关报告,向国际社会公开被隐藏的问题,向相关政府施压。有时它们往往会及早发现问题。“人权组织的报告提供了向阿根廷军政府发动国际人权运动的必要的确凿证据。没有这些信息,外国政府就不可能向阿根廷政府施加压力。”⑤第二,为国家的国内发展提供专业的专家顾问服务。有学者提出:“非政府组织所获得的大量的和历史性的专业知识甚至连国家机构都无法比拟。”⑥第三,倡导特定的全球治理议程,并使之成为各国国内政策的一部分。比如国际妇女非政府组织通过向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等政府间国际组织游说,使保护妇女权益成为各国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⑦。第四,在各国国内支持建立与之配合的非政府组织或“草根组织”,宣传其全球治理理念并引导公众。第五,与中央或地方政府进行项目合作,传播全球治理的知识和技术。第六,推广行业治理标准,使国家内部的行业标准与全球标准相一致。虽然没有动用强制力量的资源,但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规则和标准往往由于高度统一性和权威性而吸引国家主动去遵守⑧。第七,提供资金支持,使国家在具体问题领域的治理行动遵从国际非政府组织所建议的路径。
全球治理带有自发的向国家内部拓展的倾向,当然这种自发的倾向未必会直接导致国家接受治理规范,融入国际社会。各种推广者的作用就是将这一倾向作为它们的政策目标加以强化,并向外部推广。全球治理本身就是对各种全球问题和挑战的应对,而这些问题远非一国能够独自解决,而是需要世界各国的广泛参与和合作。各国在国际层面上的治理承诺最终要转化为国内层面的政策执行。在信息技术强劲发展的时代,观念的全球扩散变得更加快速和便捷,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治理理念会迅速地从一国或者国际组织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全球治理不再由政治精英完全主导,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在人权、毒品、艾滋病、走私、环保和能源等等各个领域全面参与到全球治理的政策制定和观念培育进程之中。由于全球治理所涉及的多种议题与世界各国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众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越来越突出,来自公众的自下而上的影响不容忽视。他们会敦促政府采纳外部世界通行的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治理制度和规范。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全球问题,更多地以非传统安全的形式出现。不同于以军事力量竞争和对峙为基础的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问题具有突发性和快速的跨国蔓延性等特征,这就使一国的国内安全问题很可能迅速变为另一国的国内问题。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全球治理自然也会拓展到相关各国的国内体系。最后,全球治理并不是完全与普通个人无关的全球层次上的空洞口号,其最终目标恰恰是人的生存、安全、和谐与发展,对治理成效的评价也取决于世界各国公众的感知。全球治理的本地化不仅是执行上的需要,也是治理将其终极关怀延伸到人的结果。当然,全球治理在各国的国内拓展,也反过来为国际层次上的合作提供了新的经验和方法,国别视角和地区行动都不断地改良着全球治理的实施方式。
二、全球治理拓展的方式
各种全球治理的推广者不断促使其他国家融入国际社会并接受国际规范,进而推动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它们常用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肯定与奖励、劝说与传授、强制与惩罚。这些全球治理的推广者已将国际规范视为国际社会中理应被广泛接受的价值和理念,因此推广规范是其内化规范的必然结果。
肯定和奖励是社会心理学中的重要概念。阿尔伯特·班杜拉(Albert Bandura)指出,人们“做那些能够给他们带来满足感和自我价值感的事情,而戒除那些会引起自责的行动”⑨。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认为,“奖励可以包括心理愉悦、地位、归属感和由于与角色期待相一致而产生的幸福感”⑩。国家得到肯定和奖励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其一,国家在全球治理的特定领域取得了一些可观察到的典型性成就。其二,国家对某些全球公益问题展示出负责任的姿态或采取有利于全球公益的行动。其三,在遵从制度和规范方面,符合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对该国全球治理角色的期望。在国际社会中,对国家的各种期望不断产生,国家对这些期望进行估量和权衡,当它采取符合期望的行动和态度时,就会被持有这种期望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视为可以进一步交往、对话和合作的对象。那么肯定和奖励为什么会推动全球治理向国家内部的拓展呢?首先,肯定和奖励使国家意识到治理行为的正确性,使偶发行为变成常规行为,并使国家从最初的观望犹豫转变为坚定地支持全球治理规范。其次,肯定和奖励使国家形成积极的自我评价,获得进一步参与全球治理的动力。最后,一些肯定和奖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国家尽力使自己的治理行动与国际规范接近或一致,以得到进一步的奖励。比如,“全球环境基金的首要资源就在于它有能力在财政上奖励那些愿意接受其政策革新的政府和公司”(11)。
作为全球治理推广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常常劝说那些尚未接受国际规范的国家,向其传授理念、知识和计划,使其学会遵守国际规范。劝说和传授是不以强制和高压手段促使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凭借国家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国际威望说服其他国家遵守全球治理规范,并向其他国家示范怎样做才是遵守规范的行为。其二,国家主动与目标国家进行各种层次的对话、交流和磋商,如领导人峰会、高级官员对话会议和“第二轨道”交流等等,向目标国家说明遵守全球治理规范的必要性和益处。其三,国家开展与目标国家的实质性合作并产生收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家的劝说和传授是推动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政府间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全球治理规范的载体。国际非政府组织虽然未必能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治理规范,但它们以专业知识和掌握的大量翔实的调查材料,向国际组织和国家提出建议,参与各种国际议程的设定,劝说国际组织和国家接受由它们倡导的议程;并且积极地参与到微观领域的活动和广泛的宣传动员之中,向国家传授新理念、新规范和新模式。
“产生积极结果的行为容易被采纳和运用,而那些不能带来奖励或是将带来惩罚性后果的行为通常被抛弃。”(12)强制和惩罚的作用就在于,迫使国家放弃以往的旧思维、旧政策和旧制度,接受和认可国际通行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强制和惩罚之所以能够促使国家接受全球治理规范,原因就在于外部强制和惩罚往往转化为内部压力,促使政府改变政策和态度。另外,强制和惩罚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也会对它们的国际形象造成重大的损害,国家在这些巨大的压力下,开始遵守治理规范。强制和惩罚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警告和指责。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经常在某些国家拒绝遵守或违反全球治理规范时向其提出警告,并指责该国的行为是缺少责任感和合作态度的表现。警告和指责未必导致直接的强制性行动,但其本身包含了强制的成分。其次,撤回援助。一些全球治理的推广者可以采取实际的惩罚行动,惩罚未按照它所支持的规则和方式行事的国家,使相关国家受到直接的利益损失。再次,制裁。即通过贸易禁运和冻结双边关系等方式惩罚违反或拒绝加入全球治理规范体系的国家。有学者指出,尽管制裁在强化全球治理规范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却是不当的方式,因为制裁缺少合法的权威,无法保证只伤及犯错者,也无法实现平等(13)。而且,一些西方国家动辄以本国国内法出发制裁他国,置真正的全球治理规范于不顾,这种行为显然已偏离了全球治理的本意。
以上推动全球治理向各国拓展的方式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性。它们都具有明显的公开性,这些行为及其后果会被各国感知,国家之间会相互借鉴融入国际社会的正面经验和负面效应。这种公开性不仅会促使那些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的国家重新审视其发展路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纠正规范,使之更具普适性。除此之外,这些拓展方式都涉及道德和正当性的问题。国际社会的各种行为体都会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自身的利益诉求。国家的对外政策有着深刻的国内政治结构、利益集团和公众舆论的背景,比如军工产业和种族集团对国家对外干涉政策的影响。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会因为专注于某一领域的问题而产生特殊的机构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国际非政府组织有时也会受到资助方的立场和观点的影响,并且其成员大都是拥有相似职业背景或者价值观的群体,会产生特有的群体利益。因此,在对外关系上,这些行为体的政策会不同程度上带有某种褊狭和小众的特性,在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上,有时会存在争议。比如,在全球核不扩散领域,某些西方大国迁就盟友的核政策,实行所谓的“双重标准”,这显然有违公正,大大降低了其他国家接受规范的意愿。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试图推广规范的过程中,应当以遵守国际道德和普遍接受的习惯为前提,并且其行为和言论要符合国际法并具有正当性,不顾道德和正当性的推广规范的行为,反而会损害治理规范的效力。
三、全球治理拓展中国家的自主性
在全球化时代,为全球治理而开展的国际合作催生了形形色色的国际制度,它们不断渗入到国家的内部——国内社会(14)。但国家是国际社会中具有最强自主性的行为体。因此,全球治理推广者的行动能否发挥作用最终取决于国家是否配合其推广行动。国家会根据自身利益和国情,权衡参与全球治理的利弊,强调自身的国家主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速度和节奏。对于国家来说,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中如何维护国家主权和自主性也是一个攸关国家发展前途的问题。
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国家的决策,因为拓展的结果必然要反映在国家内部的法律和制度变化上,这种变化只有在国家的许可下才有可能发生。国内各种行为体的态度直接影响着拓展能否实现以及以何种方式实现。
第一,政府的决策是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国家的政府机关掌握着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权力,如果某项全球治理规范得到中央政府和具体问题领域的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它就比较容易在政府制定计划、方案和目标时被吸收采纳,进而在政府实施各项行动时被遵守。如果规范遭到政府的抵制,那么国内拓展就无从谈起。不过,政府面临着全球治理过程中议题繁杂多样的难题,各种全球问题不断涌入政府议事日程,但各个问题的优先解决次序却是一个不易抉择的问题。政治领导人不得不优先考虑那些对本国的生存发展来说最为紧迫的问题,尤其是正在发生的国际或国内灾难,以及对政局稳定和经济社会体系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相应地,政府也更容易接受对解决当下危机或者紧急情况有所帮助的治理制度和规范。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决定是否接受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关键是外部要素与国内发展是否存在契合点。
第二,知识精英。知识精英包括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拥有专业知识和广泛的国际联系,是最早感知世界发展趋势和全球治理前沿问题的群体。他们对全球治理推广行动的配合将大大推进国家接受全球治理规范的进程。这种配合不仅反映在专业领域中对一些新概念、新模式、新方法和新理念的倡导,也反映在由他们所拟订的各种政策建议和研究报告之中。他们对某些国际规范的倡导直接影响了民众的思维取向,也影响了政府的决策。但如果知识精英对某些全球治理规范采取抵制的态度,那么拓展进程就会在该国严重受阻,因为任何拓展都必然细化为许多微观的过程,比如对具体专业领域的条款、协议与规定的认可、接受和拟定。
第三,利益集团、舆论和公众。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对全球治理规范的支持或反对意见影响着政府的决策。利益集团分别从自身利益角度向政府施加压力,寻求在国家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为本集团赢得更多优势和利益。最终的决策是权衡综合了各种利益集团要求的结果。当然,失利的一些利益集团可能会对相关的治理规范持抵制的态度。全球治理规范能否在国家内部得到传播和内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媒体对某些具体的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报道、介绍和评价直接影响着公众的态度。“全球治理远离公众,其程序不甚透明,并且受外交官、官僚和有影响力的专家主导。”(15)“通常公众并不了解已经做出了何种全球治理的决定,谁来决定,从哪些选择中抉择,在什么背景下做出决策,会产生何种预期结果,以及动用什么资源支持决定的执行。”(16)媒体和公民社会团体是公众获得全球治理信息和知识的主要来源。显然,公众的意见是决策者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如果某项国际规范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或默认,那么国内拓展就容易发生;如果国际规范遭到公众的普遍排斥,那么拓展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正是意识到这一点,一些国际组织试图通过媒体发表一些专业报告或者政策分析文章,利用媒体的力量塑造公众对某一问题的认识。
最后,国内层次的“批准”(ratification)直接影响着国际层次的讨价还价(17),政府所签署的某项全球治理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一般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方能生效。如果遭到立法机关的否决,那么条约和协议就对国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约束力。另外,国家根据全球趋势进行的制度调整构成了“国内治理”的主要内容(18),国家内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具体表现就是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立法机关掌握着制定、修改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权力,其立场最终决定着全球治理规范能否转化为国内治理制度。
“全球治理的变革减少了国际经济体系的脆弱性,也使不发达国家规避脆弱性,成为国内改革的必要补充。”(19)尽管全球治理对国家来说是一种契机,但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的高度自治性最为突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和对国际事务的不同理解,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完全接受国际社会的所有全球治理规范,因此全球治理的国内拓展过程总会反映出各个国家的独特性。国家不完全遵守全球治理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规范与国家利益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常直接拒绝全球治理规范。当然,国家也有可能出于国家形象的考虑而进行一定的让步。第二,国家认为启动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时机尚不成熟,国内制度建设无法应对加入全球治理规范体系可能带来的各种冲击和风险。第三,全球治理规范脆弱、不健全。有些国际规范没有得到一些重要国家的认可和接受,因而无法真正发挥作用。比如美国至今仍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使该条约无法充分发挥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这样,一些国家暂时无法估计条约的前景,就选择了游离于规范之外,持观望的态度。还有一些国家认为,美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尚且不批准和遵守《京都议定书》,那么它们更没有义务批准和遵守这个条约。
从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起点看,只有在基本符合国家利益或至少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国家才可能允许治理向国内拓展的开始。国家利益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利益,也包括无形的利益——声誉。国家关注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军事装备、资源供给和基础设施等有形利益,但也重视国际声誉和国家形象。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存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但国家却可能会认可、接受甚至主动推动某些全球治理规范向国内拓展的进程。这主要是出于对声誉和形象的考虑。这些无形的利益无疑使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更高的地位,有助于有形利益的实现。拥有良好国际声誉和形象的国家,能够赢得其他国家的信任和认同,彼此之间拥有较为稳定的政策预期(不会担忧一国因不受规范束缚而经常发生政策转向的情况),并会获得与其他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制度化框架下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的机会。
全球治理向国内的拓展未必对国家有利,不认清本国的国情而一味地强调接受治理规范的国内拓展会造成不良后果。保持国家的个性和独立性是十分必要的,不能盲目地追求与全球规则一致。即使是接受了共同规范的国家,在具体实施和应用规范时也会有所不同。“国际社会的规范会导致相似的结构,促使人和国家采取相似的行为。但国际规范的主体部分不是完全一致的。它当然也没有一致到造成同质或相同结局的程度……国际规范已经劝说所有的国家意识到它们需要科学科层组织,但德国、罗马尼亚和博茨瓦纳的科层组织看起来彼此十分不同。”(20)“国际规范对国家间的‘同构’(isomorphism)造成了压力,但它们决不会导致相同的结果。”(21)毫无疑问,发达国家对于向第三世界国家推广全球治理有着特殊的兴趣(22)。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了各种规则和标准。发展中国家如果不加考虑地完全遵守这些规范,就会在经济和政治上受制于外部力量。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联合,在广泛参与国际社会的同时,寻求改变现有的规范体系,在国际规范制定和形成过程中拥有更大发言权,使规范更具公平性。
四、结语
国家在各种全球治理推广者的作用下接受和内化全球治理规范,这些推广者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它们促使全球治理向国内拓展的方式包括肯定与奖励、劝说与传授、强制与惩罚。全球治理需要面对的是那些单个国家无法独自解决的全球问题和挑战,尤其是非传统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具有突发性和超越国家边界的特征。全球治理观念凭借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迅速扩散到世界各国;全球治理与作为个体的人息息相关,全球公民社会广泛参与到全球治理活动之中。最终,治理的实现主要依靠国内层面的政策执行。因此,全球治理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向各国国内拓展的倾向,各种治理的推广者更是加速了这一进程。全球治理的国内拓展并非全球治理推广者向国家施加影响的单向过程,而是国家与国际社会中各种力量的互动,其能否发生与国家对利益的考量和国内各方的反应紧密相关。国家都是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独立行为体,国家应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利益回应各种全球治理推广者的行动,控制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使之与国内发展和国内治理相协调。
收稿日期:2011-01-18
注释:
①Emanuel Adler,"Seeds of Peaceful Change:The OSCE's Security Community-Building Model",in 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 eds.,Security Communiti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33.
②Peter M.Haas,"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Learn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Risks",Policy Studies Journal,Vol.28,No.3,2000.
③Robert Taylor,"A Useful Go-Between:The Key Role of the ILO in Global Governance",New Economy,Vol.9,Issue 2,2002.
④Ann Marie Clark,"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Influence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48,No.2,1995.
⑤Kathryn Sikkink,"Human Rights,Principled Issue-Networks,and Sovereignty in Latin America",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7,No.3,1993.
⑥Ann Marie Clark,"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Influence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48,No.2,1995.
⑦Nitza Berkovitch,"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Women's Movement",in John Boli and George M.Thomas eds.,Constructing World Culture: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ince 1975,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00-126.
⑧Thomas A.Loya and John Boli,"Standardization in the World Polity:Technical Rationality over Power",in John Boli and George M.Thomas eds.,Constructing World Culture: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ince 1975,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69-197.
⑨Albert Bandura,"Social Cognitive Theory:An Agentive Perspective",Asi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2,1999.
⑩Alastair Iain Johnston,"Treating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s Social Environment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5,No.4,2001.
(11)Peter M.Haas,"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Learn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Risks",Policy Studies Journal,Vol.28,No.3,2000.
(12)Albert Bandura,"Social Cognitive Theory:An Agentive Perspective",Asi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2,1999.
(13)Kim Richard Nossal,"International Sanctions as Instruments of Global Governance",Global Society,Vol.13,No.2,1999.
(14)Michael Zürn,"Global Governance and Legitimacy Problems",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39,No.2,2004.
(15)Patrizia Nanz and Jens Steffek,"Global Governance,Participation and Public Sphere",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39,No.2,2004.
(16)Jan Aart Scholte,"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Global Governance",Global Governance,Vol.8,No.3,2002.
(17)Robert D.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2,No.3,1988.
(18)Jean-Pierre Allegret and Philippe Dulbecco,"Global Governance versus Domestic Governance:What Roles for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Europea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Research,Vol.14,No.2,2002.
(19)Rolph van der Hoevern,"Assessing Aid and Global Governance",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Vol.37,No.6,2001.
(20)Martha Finnemore,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136.
(21)Martha Finnemore,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66.
(22)Yakub Halahi,"The Expans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into the Third World:Altruism,Realism,or Constructivism?",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6,No.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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