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经济公正思想研究_资本论论文

资本经济公正思想研究_资本论论文

《资本论》中的经济正义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论文,正义论文,思想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7)07-0008-04

今年是马克思《资本论》出版140周年。《资本论》这一恢宏巨著,既是政治经济学的经典之作,又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之作。《资本论》中还包含有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正义思想,而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评价经济正义以及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以什么样的社会正义为基本条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的研究。

诚然,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并没有系统地论述经济正义问题。马克思关于经济正义的论述只出现在《资本论》的第一卷和第三卷:在《资本论》中的第一卷中,马克思指出:“事实上,劳动力的买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买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他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1]

而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进一步准确地概括了他的正义理论:

“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解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上述经济正义理论呢?

首先,从上述马克思的论断,尤其是上述第二段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是从界定生产方式的作用上来看待正义概念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也就是说,正义不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评判人们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现实的尺度,它是用来评价生产方式自身的尺度;正义不是决定于人类行为和利益的普遍兼容性,而是决定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具体要求。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艾伦·伍德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交易正义”建立在法理意义上的财产所有制基础之上;而商品所有者的交易活动之所以是正当的,最终是因为它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间的协调性。伍德把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建立在法律意义之上以及把与生产方式的协调性作为评判正义与否的观点与另一位学者图克(Robert C.Tucker)的论点十分相似。图克声称“对于什么是合理和正当的惟一适用的标准就是与现存经济系统相一致的标准。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它自身的分配方式和它自身的平等标准,将判断转向别的视角都是无意义的。”[3] 伍德和图克的论点一起被称为“图克—伍德”命题(The Tucker-Wood Thesis)。交易正义论要说明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易是正义的,这是建立在产生交易的现有财产所有制基础上的正义,亦即法理意义上的正义。

其次,既然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它自身的分配方式和它自身的平等标准,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又在哪里呢?从上述马克思的论断可以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就在于交易正义——“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事实上,劳动力的买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买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他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依据马克思的论述,在市场交换中,雇佣工人劳动力的全部价值一般都得到偿付。也就是说,作为工人,他已经获得了生命再生产活动所需的社会必要价值。这是一个公正的交易,一个等价物对等价物的交易。而剩余价值只产生于交易完成以后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的存在并不能证明交易活动的非正当性。因为如果不存在剩余价值,如果工人没有创造出未付酬劳动、没有被剥削,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可能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成为可能,就是通过让劳动力成为商品,使用它像使用商品那样来创造剩余价值和扩大资本来达到的。所以,“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易的正义性在于:交易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生成,并在总体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相协调。”[4] 就是说,劳动与资本间交易行为的正当性,与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劳动剥削并不矛盾。

第三,既然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那么怎样来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

其实,马克思所肯定的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交易正义,并未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恰恰相反,马克思激烈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非正义和分配非正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道:“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5] 但这一切都发生在流通或交换领域,一旦进入生产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消失了。马克思精辟地分析道:“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个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这样一来,资本家和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6] 因此,雇佣关系如果说是“平等”和“公正”的话,那只是表面现象,在这种表面现象,形式正义之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另外,马克思是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来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性的。诚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非正义的。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的历史分析,确证了资本主义制度已日益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历史进步的障碍从而必然灭亡的命运。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7] 而后资本主义社会产品或收入分配的正义原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依据劳动贡献分配”和“依据需要分配”。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每个人依据其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则将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剥削和压迫,人与人之间平等合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他是这样来具体描述这个目标的:到那时,“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8] 马克思还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9]

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专门论述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并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在我们党建国以后的全会决定中尚属首创。在这一重大历史转变时期,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依据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我们评价当今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必须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

目前,我国社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是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逐步下降,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上升。据原国家统计局长李成瑞在《关于我国目前公私经济比重的初步测算》一文中的分析,2005年我国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在三大指标中所占的比重大体如下:1、资本:公私经济(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53%与47%;2、就业人员:公私经济(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39%与61%;3、国内生产总值:公私经济所占比重分别为:39%与61%。还有研究指出,目前,国民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比重已经不到40%,工业生产总值中国有工业比重已下降到20%左右。其次,非公有制经济还在以比公有制经济更快的速度递增,而公有制经济继续缩减的趋势非常明显。据研究,1986年至2005年,全国社会总资产年递增17%,其中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份额,下同)年递增13%,低于平均增长幅度;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私有份额,下同)年递增30%,远高于平均增长幅度。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至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资产的增长呈越来越快的趋势,五年增长1.5倍,其中私营经济增长2.1倍,外资经济增长1.3倍;而公有制经济资产的增长呈越来越慢的趋势,五年增长38%,其中国有经济增长47%,集体经济增长18%。这样,公有制经济资产所占比重从1985年的94.1%下降到2005年的48.8%;相应地非公有制经济资产所占比重从1985年的5.9%上升到2005年的50.9%。[10] 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国内更多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目前实际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当代中国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混合生产方式(或者可称为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既然当代中国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混合生产方式,且这种生产方式将长期存在下去,我们就不能从抽象的意义上,而应该从这种生产方式自身的尺度去评判和构建正义。首先,我们现在还不能轻易地用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来否定现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实际上,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的问题时早就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征象显著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1] 尽管我们坚信,无产阶级及其代言人运用自己的正义标准去批评资本主义分配是有理有据的,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正义的。但因为我们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我们还只能采用这种生产方式。在不否定这种生产方式的存在价值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积极地完善它,尽量减轻它的非正义性,增进和扩大它的正义性。如前所述,马克思所肯定的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交易正义,并未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恰恰相反,马克思激烈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非正义和分配非正义。马克思还认为,是生产决定分配,是生产正义决定了分配正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对生产方式进行彻底的革命,就不能对社会分配方式进行改良,以尽量减少社会分配方式的非正义性。在当代资本主义世界里,同样是实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少数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要远远低于不注重调节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那些国家,这是人们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在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也越来越大。有研究指出,中国基尼系数的扩大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处一是地区发展差距成为拉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二是垄断行业和部门的过高收入拉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而目前这些行业和部门仍然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可见,仅靠发展国有企业,限制私人企业的措施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在目前是不会有什么效果的。我们现阶段应学习和借鉴当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一切被证明是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来调节我国的收入分配,以缩小收入差距,扩大我国社会的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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