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办银行制度与银企业关系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制度论文,银行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银企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目前国有企业面临负债高、社会负担重、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的情况下,作为企业资金主要来源的银行,自然成为帮助企业克服困难、走出困境诸措施考虑的对象。因此,重塑银企关系成为推进企业债务重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问题,而主办银行制度也被提为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种选择模式。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德国和韩国银企关系的分析,结合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分析主办银行制度在我国推行存在的各种限制,并就如何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银企关系提出了几点看法。
一、关于主办银行制度
国外对主办银行没有正式的或法律上的定义,习惯上将占某企业借款份额最大、能对企业发挥监管作用的银行称为这一企业的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制度是指在特定的企业融资和治理结构下所形成的银企之间、银行之间及金融管理当局与银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的总称,其中银企关系是这一体制的核心内容,银企关系主要表现在信贷关系和主银行在公司监管方面发挥很大作用。主办银行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体制,这种体制并不在各国广泛存在,也不为各国所普遍选择、仿效。由于日本、德国和韩国的银行和企业间存在着超乎一般市场经济规则的密切联系,可以认为主办银行制度只是特殊地出现于日本、德国、韩国,尤其以日本最为典型,但三国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
(一)日本、德国、韩国三国主办银行体制
1.日本主银行体制
日本主银行体制形成于二战中到二战后初期。战时为保证军火生产资金的需要,日本当局通过贷款辛迪加(银行通过联合组织,将贷款集中起来,以管理银行名义发放贷款)来为战争组织经济资源,银行也希望通过贷款对象多元化来减少风险。在贷款辛迪加这一体制下,所有贷款都以管理银行的名义提供,其它参加银行只是借款给管理银行,而不是公司。战后,为满足企业发展的巨大资金需求,大多数银行借助于贷款辛迪加来对客户融资,以主银行体系这一方式监控企业成为自然,管理银行成为对企业实施监控的唯一银行,被称为“主银行”。同时,随着战后日本大财阁被解散,银企之间相互持股,大部分银行购买了企业的股份,虽然额度被控制在5%以内,但银行仍成为企业的最大股东之一。在此基础上,日本的主银行体制逐步形成,五十至七十年代颇为盛行。
在日本主银行体制下,主办银行成为企业的最大贷款人,企业的管理和业绩主要监控者,能够为该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如清算帐户、债券受托人、外汇交易等,并负担了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的救助责任。银行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主银行是唯一对客户企业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银行信任主银行。同时,日本金融管理当局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对银行业的审慎管理给主银行体制的运作提供了制度框架。日本主银行体制的最大优点是使银企关系长期稳定,有利于对企业的监管和救助困难企业,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易造成银行业垄断市场、内部交易行为、寻租和腐败现象;二是由于信息缺乏完全公开性,不利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正当的竞争;三是主银行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负担救助责任,可能促成对企业的“软预算约束”,让过多的缺乏效率的企业继续存在下去。随着金融管制的松动,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八十年代以来,日本主银行体制开始削弱,但主银行体制在弥补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技术和经验不足等方面仍发挥很大作用,企业选择主银行的标准更注重双方关系时间长短、银行形象(提供信息咨询情况、分支机构网络等)、困难时能提供可靠支持等因素。
2.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及银企关系。
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有相近的地方,因而常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相提并论。
德国十九世纪后期开始产业革命,产业资本严重不足,企业不仅需要银行能提供大量的短期流动资金,而且还需要提供大量的长期资本。在德国整个工业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而且主要通过证券业务帮助企业筹措长期资本,逐步形成了全面职能的银行制度。在这一制度下,银企关系十分密切,主要表现在:①企业从开办到经营,银行都积极参与,帮助策划、募股、发行债券和提供贷款;②银行可以持有企业的股票,直接控制企业;③银行在企业监事会中任职,可以获得较充分的信息,影响企业管理者的行为,缓解银企间利益冲突;④银行可以代表企业股东进行代理投票。
但实证研究表明:企业管理者为避免主银行监控而有意选择其它融资渠道;除小企业外,极少企业与银行保持单一的合作关系。
3.韩国的主体交易银行制度。
韩国的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资本结构脆弱、自有资本金不足,且由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信贷资金大量流入重化工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垄断企业势力。为此,七十年代中期开始,韩国政府采取“信用控制体系”,要求每个企业集团与某一家银行保持特定的银企联系,这一银行即主体交易银行。政府通过主体交易银行实施对大型企业集团的信贷控制。主体交易银行要负责向政府汇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活动,以便政府监控企业的活动;负责执行政府制定的限制企业部门的作用活动,实施信用控制政策。
韩国的主体交易银行制度是政府控制企业集团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产物,而不是政府政策引导下的市场自然发展的结果。实践证明主体交易银行制度的实行带来许多问题:一是在“信用控制体系”下,银行背负了额外的监控成本,几乎成为政府监控部门的附庸,这一制度扼杀了银行的活动,不利于银行内部管理和经营能力、经营水平的提高;二是随着政府对企业支持的减少,信用控制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发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三是银企关系沦为监控与被监控关系,银企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矛盾很大。八十年以来,韩国政府为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虽不愿放弃这一体制,但亦着手推进金融市场自由化,放松了金融管制,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弱化。
(二)日本、德国、韩国三国主办银行制度的共同点
尽管日本、德国、韩国主办银行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但从中可以看出:
1.主办银行制度产生的条件是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自己的主银行关系方面的政策,取决于它对主办银行的依赖程度。在企业自有资本少、资产负债率高而当局实行金融管制、企业直接融资有限的情况下,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企业愿将大量的业务转给主办银行,以增加主办银行的收益,保持稳定的银行关系;主银行因享有不为其他贷款人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如:吸收企业的银行存款、结算帐户的运作、参与企业债券的发行、外汇交易的操作等,能够从中获得利益的激励和补偿,所以愿对企业增加较多的贷款,相应承担比一般债权人更大的责任。
2.主办银行制度最根本的基础是银行持有企业股份。因持有企业股份,作为最有影响的股东,主办银行才能在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拥有地位,影响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较充分地掌握信息,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监控。因持有企业股份,主办银行才可能在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其他银行不愿贷款或收回贷款时,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承担起救助企业的责任。
3.日本和德国的主办银行制度是在特定体制下市场自然发展的结果,而非政府强制推行的产物,在其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下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象韩国那样由政府强制推行主体交易银行制度,则可能破坏市场经济下银行和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行为,带来严重后果。随着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对银行依赖程度的降低,主办银行制度中银企之间的超经济行为越来越少,正在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银企关系转变。
二、我国银企关系与主办银行制度
(一)我国银企关系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我国中央银行体系建立以前,企业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作为国拨资金投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占比较小,贷款根据国家计划发放。这一时期企业和银行只是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单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银企关系。
第二阶段: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同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专业银行体制逐步形成。此后到1992年这一时期,我国银行体系为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银行体系,银行之间关系基本按专业分工;银企关系也相对较稳定。
第三阶段:1993年以来,随着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休、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和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银企关系逐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始建立并逐步理顺。
从银企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银企关系正逐步脱离政府干预,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发展,必然有别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上的银企关系。这期间,银行之间业务交叉,存在竞争现象,企业与多家银行建立信贷关系是正常现象,是企业资金来源多渠道的要求;银行出于效益性、安全性及盈利性的考虑,对效益好的企业竞相贷款,对效益较差的企业少贷、不贷甚至清收,这也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当然,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多头开户套取贷款、逃避还债,有的银行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等。
(二)我国推行主办银行制度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推行主办银行制度要遇到以下限制:
首先,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在我国缺乏微观基础。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还没有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存在着行政干预、低效率、软约束等现象;国有专业银行正在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变,银行内部管理结构、权力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其次,尽管我国企业总体上对银行贷款有很强的依赖性,但银行不对企业投资入股,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缺乏最根本的基础。我国国有企业普遍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本实力薄弱,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主要靠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资金也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解决,企业长期占用银行贷款成为自然。而另一方面,企业自主经营,总想法摆脱银行的控制,逃避银行严格的资金监管;银行参与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难以监测企业资金的运营。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财务陷入危机,银行考虑最多的是首先保全现有的资产,不会主动承担责任,采取救助措施。
第三,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之间难以建立起相互信任、监控信息共享的关系。各主要银行规模巨大,同业之间在竞争中,对某一具体客户贷款基本能垄断下来,很少与其它银行联合组建银团贷款,相互之间缺乏合作、信任。若企业在与其有信贷关系的多家银行中选定一家作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对其它银行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其它银行也不会因企业有了主办银行而放弃对企业运行的跟踪监督,完全听信主办银行。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需逐步健全和完善。
以上限制因素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发展过程中将可能长期存在。若忽视这些因素,将主办银行制度作为我国银行关系选择的模式加以推行,希望通过明确主办银行与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达到加强银企合作、规范银行竞争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1.银企双方抵制推行主办银行关系。企业自有资本实力强,对银行依赖性较弱,往往是各商业银行竞争服务的对象。对这类企业而言,保持并平衡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将任何一家特定银行作为主办银行,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以低成本享受优质的金融服务。企业高负债经营,经济效益差,欠息严重,发展前景暗淡,对银行依赖性极强,银行不愿承担过多的责任,与其保持主办银行关系。当面临这两种情况,银行和企业会抵制执行主办银行制度。
2.由于缺乏资产连接纽带,银企双方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只能靠短期的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一旦履约过程中出现分歧或违约情况,涉及到经济责任,双方均可能会讨价还价,变更甚至撒毁契约。此时法律约束或政府部门的协调也将是低效的。
3.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可能减少企业融资渠道,增加银行贷款风险。主办银行制度过多地突出了企业主办银行的地位,原本与企业有信贷关系的其它银行会因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而退出或减小信贷额度,从而缩小了企业借款可选择范围。主办银行作为企业的最大贷款人,必须要承担企业的大部分贷款,不利于银行分散贷款风险。
4.进一步加重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企业视主办银行为自己的指定服务银行、资金包办银行,贷款成为银行义务而非权利。这样就模糊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易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统包管企业资金的老路。
三、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市场经济下银企业关系的发展
市场经济下,银行和企业均为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银企之间的关系是在双方市场交易过程中为着共同发展、共同壮大的目的逐渐形成的。作为市场主体,银行和企业间的关系主要有两层: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筹措的信贷资金借贷给企业,以期低风险高收益;企业凭其良好的信用取得银行的信用和贷款。作为债权人,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利对企业提出要求,并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用以约束企业,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盈利。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银行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权衡利弊,根据资产保全状况和救助企业的付出成本大小,来决定是否帮助企业解困。作为债务人,不管通过借债是否达到了目的。企业都要按合同无条件履约。在这层关系中,企业更希望与银行保持密切关系。
二是店主与客户的关系。银行业是一种服务业,银行是服务的提供者,是店主:企业是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客户。作为店主,银行通过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嬴得客户的信赖,吸收企业的银行存款取得低成本资金,办理企业结算业务,参与企业债券的发行、外汇交易的操作等,从中获得利益。作为客户,企业根据自身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可以从多家银行中进行选择,并向银行提出具体服务要求。在这层关系中,银行更希望与企业保持密切关系。
根据上述两层关系,银行与企业从各自利益出发,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自主选择决定双方的关系。企业根据银行信贷资金实力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来调整各家银行的利益份额,银行权衡对企业贷款和提供服务的综合效益来决定对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银企关系就是上述两层关系的组合,是银行和企业双方相互制衡、相互依赖、求得利益共同点并稳定发展的结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也应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建立和发展。因此,重塑银企关系,重点是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和银行有效监管机制,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改革,规范市场行为,促使银行和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