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的大量征用将不可避免。而目前我国土地征用中的一些行政行为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文章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找出症结,并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对策
1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与征地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的价格“剪刀差”过大。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统计,仅2002年,全国由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为2419.79亿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面积12.423万公顷,占总征地面积的58.52%。其中招标拍卖挂牌的为1.81万公顷,收入968.55亿元,其余主要是协议出让。2002年,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国平均为12.97万元/亩,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23.47万元/亩,招标拍卖的收入平均为35.67万元/亩。
与如此巨大的土地收益相比,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利益又如何呢?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左右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1]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从土地征用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在国家手中,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农民不能以商品的形式私自买卖土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款其实只是对收益的一种象征性的补偿。
2.土地被征用后闲置的现象比较多。这种现象多数存在于开发商征地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利润,会把征用的土地囤积,等到行情更好的时候再出售出去或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土地长期闲置,农民和土地分离,土地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且这种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也给现有的土地增加了压力。土地有但不是农民的,不能根种,有土地的农民就需要增加亩产解决中国人自己的吃饭问题,这就人为使得供需矛盾加剧,给农业的发展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3.土地被征用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手中并没有充裕的钱,医疗、养老仍然没有保障。农民因为受教育的程度有限,本身理财能力弱、投资理念差,失去土地的农牧民大部分人拿到补偿款后用于建房、子女婚嫁等费用,留作自己养老和投资的占少数,短时间内就消费光了,如政府不给予积极的指导和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会使失地农牧民今后生活没有出路,给政府增加“包袱”,也会增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同时,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土地不断被征用的现象逐渐增多,还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一部分人就盯上打农民的补偿款,在当地掀起“黄赌毒”风潮,使得很短时间补偿款就聚集到这部分人手中,农民可能因此变得更穷;第二种情况是拿到补偿款的农民不把钱当回事,大量购置高档消费品,而且农民之间还相互攀比,导致大量的钱都被消费。
2针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1.土地征用应面向市场,进行市场化操作,增加农民被征地后的收入,减少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的价格差。
按土地征用后的性质加以区分,被征用的土地可以分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和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对于二者需要区别性对待。真正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在征用前后出现征地补偿与所获收益之间的差别不明显。因为公益事业即使有效益,一般也是用于成本的回收和公益建设项目的日常维护,营利并非公益事业的目的。对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应遵循及时、充分、适当的原则,补偿费用可以按照现行的做法实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非公益性建设用地是进行商业化收益的,可能获得的收益是成几百倍和几千倍增加的,这种性质的征地补偿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进行。
因此,法律在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前提下,还应明确规定,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不能列入征用范围,而应纳入市场,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及各利益主体的分配比例。要坚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应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动态的变化,不能保持常年不变。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
3.在农民被征地后政府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其“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医疗、教育、交通各个方面都有所保障;村委会应引导农民合理消费、正确理财,使得失去土地的农民们能真正获得切实的利益。
农民在获得有限的补偿款之后,失去了原有的生产资料,有的被迫进入城市,生活方式、生活压力等都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以引导,引导农民建立良好的投资理念,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自觉抵制“黄赌毒”不正之风。
4.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好征地关,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慎用征地权力,切实控制征地规模,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5.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占补平衡工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6.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土地制度。
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本身的不合理。需要我国土地制度深化改革和完善,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土地制度,农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具有完整法律意义上的处分权,许多征地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我们可以探索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物权确定给土地经营者,同时在严格土地征用管制和审批的前提下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赋予农民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农业用途,将土地用于营利目的时,集体土地经营使用者就可以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市场价格与土地的受让方协商土地价格。如果这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能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持平,那么没有谁能钻集体土地征用的低成本与转手出让的高价格的空子而牟取暴利。
结语
农地的征用问题在当前农村较为普遍,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遭遇的不公问题,其实与当前农地征用中的无序或混乱现象是分不开的。各种各样的征地者以五花八门的、变通的方式向农民征地,因而难以避免向农民掠夺土地的现象,对农民土地承包权权益的侵害也正是这种乱象中发生。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全国各地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这不仅造成大量的农民上访,而且造成了多起流血冲突及被拆迁户点火自焚的恶性案件。
参考文献:
[1]肖屹,钱忠好.交易费用、产权共域与农地征用中农民土地权益侵害[].农业经济问题,2005,,(9).
[2]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3]江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农村经济,2006,(8).
论文作者:陈金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标签:土地论文; 农民论文; 土地征用论文; 农村论文; 公益性论文; 万元论文; 农地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