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主导下的村民选举——从自发性民主到现实性民主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现实性论文,自发性论文,村民论文,主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219(2008)02-0019-07
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促使乡村社会出现新的利益调整,当国家利益与村民利益出现矛盾或对抗时,国家权力必然会通过一定措施,强化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而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就是国家寻找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它使乡村民主建设逐渐从自发性民主过渡到现实性民主,在国家权力的推动下,乡村社会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有法律保障的民主权力。
一、30年乡村民主发展的五个阶段
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在风风雨雨中走过了30年。乡村政治体制的改革是伴随乡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行的。“如果说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到户启动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那么可以说,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民主选举则揭开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1]
1.1978~1983年:乡村民主的自发性起源
1978年后,包产到户使乡村社会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联产承包使乡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但是由于缺乏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因此造成了国家对乡村管理的脱节,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原有功能迅速退化,乡村公共事务陷入了瘫痪之中,国家与乡村的联系出现了“梗阻”。村级组织的瘫痪使乡村的社会治安恶化、公共资源流失,计划经济年代积累的公共财产被分解一空。如,贵州省福泉县沙坪等11个乡镇的52个村,只有3个村保留了几间公房,其中有一个村有一台电话,其他49个村只剩下一枚公章。[2]
乡村社会出现的政治危机,唤起了乡村精英的自救意识,他们发动村民成立自治组织来管理本村公共事务。最早出现村民自治组织的是广西的宜山和罗城两县,其中宜山县合寨村果地屯被认为是“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合寨村位于河池、柳州两地,并与宜州、柳江、忻城三县交界,下辖12个屯(自然村)。包产到户后,农民解决了吃饭问题,但是村里的集体山林被任意砍伐,聚赌偷盗现象严重,农民为了防盗,晚上只好和牲口住在一起。该村村党支部书记所在的果地屯情况最为严重,然而村支书对此几乎是无能为力。为了制止社会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他只好召集村民反复开会讨论,最后决定成立村民自己的组织来管理村庄事务。1980年1月8日,果地屯召开了村民大会,通过民主方式选出了村委委员和村委主任,并通过了村公约,全屯143户代表逐个在公约上郑重地签名并按上手印。村委会成立后就着手解决屯内外面临的棘手问题,村内治安明显好转,村委会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拥护和支持。随后,其他各屯也效仿果地屯,成立了各自的自治组织。早期村民自治组织的名称叫法不一,如“治安领导小组”、“议事会”、“村管会”等,直到1981年春天,罗城县才出现了“村委会”的称呼。[3]村委会最早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上,后来发展到行政村一级。
村委会是农民自发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权利机构缺少联系,不参与国家资源的分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治组织。村委会的领头人一般由村民默认、推举或选举产生,村委会的主要任务从最初的维护社会治安、弥补公共管理的缺失,进而发展到对乡村各项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瘫痪的村级组织重新焕发了生机。早期的村委会虽然在所谓的“冷漠地带”中运行,但是却拥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当广西的做法汇报到中央后,中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肯定了广西农民的做法。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即35号文件),要求全国各地成立村委会,乡村民主进入了行政主导的时期。
2.1984~1987年:乡村民主的制度化探索
在中国近代史上,先进的中国人把“制度追求”作为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因此,当农民的自发性民主进入到改革者的眼中时,改革的设计师们立即给予村民自治以积极的关注,并且动员先进地区率先示范村民选举。乡村原生民主是自发的、朴素的民主,它必须做出调整,才能适应国家对乡村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介入村民选举,目的是期望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使乡村民主进入到制度建设的轨道,完成自发性民主到制度性民主的转型。
乡村民主在制度化建设中民政部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村民选举获得国家许可后,民政部实际上被指定成为乡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联合发布的35号文件,就是由民政部起草的,通知发出后,北京、内蒙古、山西、黑龙江、浙江和宁夏等省市,立即制定出村委会的职责、组成和选举办法。民政部对各地的相关条文进行了收集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于1984年8月酝酿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村委会的作用概括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四个方面。1986年1月,民政部制定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并上报给中央政法委。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乡村民主从农民的实践到最终获得法律的认可,村民选举的制度基本得到了确立。但是,由于受到历史惯性的作用,很多人对村民选举始终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村民选举会搞乱公共秩序,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而支持村民选举的一方认为,村民选举会驱逐二流干部,巩固党在乡村的领导地位。两派观点的争论,使很多地方政府无所适从,因此这个阶段村民选举制度建设稳步推进,但选举实践却进展缓慢,很多地方村委会主任还是由乡镇领导任命,甚至连村小组长也不例外。村民选举无法推行,使村委会实际上成了生产大队的翻版,依然是乡镇权力的延伸。
3.1988~1998年:乡村民主的程序化设计
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使村民选举在制度上得到法律的认可,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的很多内容只是原则性的,对选举的具体程序缺乏阐述,尤其是对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选举程序、村民会议、村务公开等关键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仅仅是村民选举制度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村民选举要想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权力机关做更多的规范化设计。乡村民主程序化设计包括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和村民选举的实践规范两个过程。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后,关于乡村民主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止。1989年的“六四”事件,使村民选举出现过短暂的停滞,但是不久村民选举再度被中央提上议事日程。中央坚决推行村民选举,也反映出权力高层对政治改革的向往和追求。1989年,民政部主持召开了三次村民自治理论讨论会,希望弥合关于村民选举的争论,但是结果并不理想。1989年8月,中央组织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山东省莱西县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该会做出决定要求各地停止争论,立即推行村民选举。有了组织部门的支持,同年9月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村民选举。从1990年到1995年,民政部在全国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建立起县、市、乡(镇)、村四级示范典型。
在民政部的积极推动下,村民选举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在村民选举实践中,各地纷纷寻找最佳的选举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1989年,个别地方还试行了差额直接选举,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还搞起了“海选”。河北省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山东诞生了第一个村民自治章程,首创了代表制和依法治村的管理范式。在这个阶段,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实行了村民选举。
村民选举在全国的普及,推动了政府对村民选举的进一步规范。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四个民主”写进了政府报告。1998年11月,重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在人大获得通过,村民自治再度获得法律的确认。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由“四个自我”过渡到“四个民主”,管理职能过渡到权力本位。1987年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并没有对候选人的提名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第九条中作了一个原则性的阐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新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诞生,村民选举从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程序、计票方式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的规范化程序。
在1990年前,村民选举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和民政部推动的,地方上实行村民选举,主要依靠的还是地方人大的权威。但是,从根本上说,由于各级人大和民政部门缺乏实质性的奖惩措施,更无法对地方政府进行业绩考评,因此村民选举难以推动。中央组织部参与村民选举工作,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比较大的工作积极性,村民选举很快在全国推开。但是,在很多地方,村民选举的形式有了,但是村民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还相当普遍,村民选举的实际内容并不如制度设计者所预测的那样理想。
4.1999~2002年:乡村民主的现实化推广
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获得通过后,中央主要领导也积极支持村民选举,并将村民选举纳入到各级干部的业绩考核之中。中央的重视直接刺激了地方政府的神经,村民选举很快在全国成为新的热点。新的组织法通过后,全国24个省先后制定出本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很多省市还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地方选举法规的出台,初步形成了“由实体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程序法(各省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配套的法律系统”,[4]村民选举制度的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另外各地还纷纷成立了由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指导小组或监督小组,每次换届选举的时候,政府都要做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派出工作组指导村民选举。广东、广西、云南等省也改掉了村公所制度,重建村民委员会,至此村委会制度终于得以在全国建立。随着村民选举的推行,有的地区还将村民选举向乡镇选举推进。
在世纪之交的关头,国家积极推行村民选举,也和乡村社会发展现状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中国乡村利益分散化趋势更加严重,经济发展使乡村出现了更多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的出现,强化了利益主体的意识,村民更加考虑自身利益的得失。当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村民往往以各种方式对抗乡村行政力量,政府在乡村的号召力面临极大的挑战。而村民选举通过给农民自己做主的权力,能够缓和干群关系,防止“更大规模危机”的发生。于是,在现实社会环境的推动下,村民选举有了进一步加强的趋势,乡村民主正在由空泛的理论变成实践的训练。在主客观环境许可的情况下,1998年之后各地普遍倡导候选人自由提名和采用“海选”方式提名候选人,大多数地方的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新的村委会。村民选举的实质性推行,也使很多地方出现了家族控制、宗派主义、买票贿选等不光彩的现象,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村委会和党支部的矛盾与冲突,村民选举一度遭到很多人的再次质疑。
5.2003年至今:乡村民主的总结性深化
2003年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关心弱势群体,打造贫民政府”作为本届政府的重要工作,而“三农问题”则成为关注的重点。取消了农业税,推广农村医保,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从新农村的建设目标来看,村民选举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乡村原有制度难以适应乡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农民越来越强调法律意识、自由权力、财产权力,如果乡村政治管理不进步的话,就很难使农民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可以说乡村自治是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
2004年5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如何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提出了要保障农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即中央17号文件),要求各地深化村民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近几年,在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上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议案。
在中央政府的持续关注下,基层选举再度成为推广高潮。这个时期,有些地区成为了村民选举的先进地区。如,成都的部分地区进行了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改革,外界对此关注颇多。2003年12月,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进行了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公推直选”的改革;2004年7月,成都市委下发了13个相关配套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并将范围扩大到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等。[5]事实证明,只有扩大基层民主,才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完善农民自治,才能建设一个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推动村民选举的四种力量
村民选举“经过许多争论和20来年的摸索,原来作为填补农村政治真空的权宜之计上升为一部国家法律。”[3]村民选举之所以能够形成今天这样的格局,主要得益于四种力量的接力推动,最终通过螺旋式的循环,将乡村民主推到了今天这样的一个高度。
1.各地农民的积极实践
乡村民主最早是由农民自己创造的,是农民为了整治自我生存环境,而本能地采取的自救管理方式。因此,村民选举的每一步都熔铸了农民的智慧。广西的“村委会”模式,吉林省梨树县的“海选”机制,都曾是农民自己的创造。虽然村民选举后来成了政府规划的民主,它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但农民的实践依然是最主要的内容。当村民选举刚刚进入行政轨道后,一些人担心乡村民主会导致基层社会管理的“失控”或“黑金政治”,但事实证明村民选举监督了乡镇行为,同时推动了农业税收、计划生育等棘手问题的执行,出现了权力互强的现象。
2.民政部门的制度设计
村民选举进入政府视野后,是靠国家力量一步步将村民选举推向制度化的。由于村民选举早期过于敏感,因此国家指定了民政部去专门负责推动村民选举,民政部成了村民选举活动的组织者、制度的建设者和政策的贯彻者。民政部在国家部委中的地位不高,但承担的推动村民选举的任务却很艰巨,因此它在工作中注重以人大做靠山,和纪委保持紧密联系。为了推动村民选举,1988年民政部设立了基层政权建设司,该司的主要工作是通报选举情况、安排经验交流、组织理论研讨、总结选举经验和进行宣传推广等等。1989年7月,民政部还设立了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专门研究村民选举的理论问题。从1990年初开始,民政部的工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伏特基金会、亚洲基金,国际共和协会、卡特中心、联合国发展署和欧盟等国际组织,先后向民政部提供了经济和技术支持。2001年卡特还亲自到江苏昆山观摩了当地的村民选举。
3.中央高层的方向引导
乡村民主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国内政治生活中的敏感话题,因此村民选举是在争论中沿着国家能够控制的道路前行,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掌控着村民选举的方向。正是有了中央的引导,因此村民选举没有导致乡村的无政府状态,或使乡村成为一个“独立王国”。从1990年后,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参与,以及1998年后中央主要领导的关注,都是村民选举形成热点的重要原因。
4.全国人大的立法保障
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村民选举要想长久实施,必须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无论是村民的实践、民政部门的总结、还是中央高层的推动,最终都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只有法律才能给村庄提供自治的权力来源,那种靠领导一时的好恶,靠个别人的一时恩赐,是无法将村民选举延续长久的。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7年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的《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选举一步步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三、乡村民主化进程中的行政痕迹
中国乡村民主化建设是和行政权力推动紧密联系的,它的每一步发展,都有国家权力的痕迹。村民选举是民间智慧和国家权力相互配合,共同寻找到的一种新的乡村社会管理模式。
1.强化治理是村民选举的逻辑起点
村民选举的逻辑起点是对乡村治理危机的救治。在计划经济年代,农民虽然对国家权力保持着强烈的依赖和顺从,但是乡村社会却遭遇到严重的效率危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性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的效率问题,但是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利益的重新分配再一次将乡村社会带到了治理的尴尬地带。乡村社会小生产方式的再度兴起,解放了被压抑的农业生产率,然而也带来了农民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转变,农民对集体情感的淡化,使乡村社会中的国家代理人陷入了信任危机。“自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中国农村社会的一大问题是村庄的原子化和无组织化——特别在中西部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村庄社会基本解体,农户各自为政,连起码的公共事务(比如环境卫生)都无人关照。”[6]
乡村治理的危机主要是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造成的,如国家现代化需要从乡村得到更多的资源与国家无法承受权力下沉的成本之间的矛盾;在二元结构下土地的不断减小和劳动力不断增加的矛盾;农业生产率下降,农业产生不了社会平均利润,农村资金外流,等等。从上世纪80年代末兴起的民工潮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向城市转移,缓解了人与地之间的矛盾。但民工潮的出现,打破了乡村社会的封闭格局,带来了农民利益来源的多元化,农民对乡土的依赖减弱,乡村社会从心理上出现了原子化的趋向。
“实质上正是信任感,才是社会和政治机构得以持续和持久地建设和运行的基础。”[7]村民选举恰恰是对乡村治理的探索,是对乡村社会控制的渴望和向往。村民选举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和人民的联系,加强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从而振兴乡村的领导活力。而将村民选举扩大到乡镇一级的步云选举,同样是出于治理的需要。步云直选的发起者张锦明看到,“一位镇长,酒酣之后,大笔一挥,就把老百姓集资的80万农村合作基金转贷他人,一去不回。另一事件则有些血腥,一位乡人武部长因怀疑党委书记在换届时对自己不利,竟将手榴弹扔进书记办公室。”[8]1998年,她刚任市中区书记时,下辖的四个乡镇就有多名干部出问题。为了解决现实治理中的问题,张锦明实现了首次公选镇长(保石)、首次直选乡镇长(步云)、首次县级党代表直选。有人认为,官员腐败=垄断权+自由处理权-责任制,而乡镇长选举,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够打破权力垄断,缩小基层干部的自由权,并且通过监督强化干部的责任制,从而能够使乡镇工作得到更好地推动。
2.中央领导是村民选举的推动力量
农民自发的民主具有朴素性,和现代形式的民主还有很大的区别。而村民选举获得国家认可后,它的发展道路选择的则是现代民主的轨道。农民自发的民主向现代规范性民主的转变,得益于中央元老的积极推动。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后,邓小平、彭真、薄一波等人深感民主与法治的缺乏,在他们的积极推动下,村民自治才体现出更多的民主因素。因此,“欧博文和李连江认为,邓小平、彭真、薄一波以及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都是民主的热心推动者。”[9]他们支持村民选举是乡村民主得以发展的关键。
早在1982年,身为人大副委员长的彭真就指示人大和民政部到广西考察,总结广西的成功经验。在彭真的积极推动下,“村民委员会”的称呼被写进了1982年《宪法》,随后,安徽、北京、福建、甘肃、河北、江苏、吉林、山东和四川等地先后成立了村委会。1987年3月25日,彭真建议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民政部向人大提交第13次修改草案时,一些人大代表不相信“泥腿子”们能够享用民主这一“奢侈品”,因此反对的声音很大。为了说服各位代表,彭真曾在48小时内,连续三次发表讲话,他认为村民选举不仅关系到农村稳定,而且关系到党的“生死攸关”。凭借彭真等元老的影响力,《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最终在人大获得了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将民主精神和民主原则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中。
1990年后,彭真虽然退居二线,但仍然关心村民选举的进行。而薄一波是又一位支持村民选举的元老,当他看到民政部上报的村民选举报告时,称赞“了不起”。在薄一波的影响下,中央常委宋平也加入了支持村民选举的行列。正是在1990年的莱西会议上,宋平要求各地不要再争论不休,而是应该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这样才促进了各地“示范村”的出现。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人同样支持村民选举,1998年江泽民在视察安徽时,称赞村民选举是中国农民的“第三个伟大创举”(其余两个是土地承包和乡镇企业)。李鹏在任人大委员长期间,主持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并亲自视察了吉林省黎树县的村民选举。
3.村民选举是体改示范的重要载体
邓小平在1979年说过,“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央高层就已经把目光停留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期望通过制度建设,使中国走上民主化与法治化道路。鉴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邓小平在1985年3月28日就曾说过:“改革是第二次革命”。1989年后,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中央提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改革的步子有所放慢。进入90年代后期,经济发展造就了大量的利益集团,国家与社会不再高度重合,而权力过度集中在国家机关手中,严重削弱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再度被提起。进入2003年后,中央更是把提高党“执政能力”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期望通过民主的方式强化党的领导能力。
如果我们对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作细致的观察,其实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最高的几个时间段,恰恰是村民选举获得突破性进步的阶段。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改革渴望导致了村民选举的法制化,90年代后期的政治体制探索带来了《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出台,2003年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村民选举在基层的全面普及等等。村民选举每一次的变热似乎都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愿望有关。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绕不过去的一堵墙,而村民选举因为风险小、震动小,而且覆盖面大、影响面广,能够给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所以说,村民选举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中央探索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试验田。
正因为中国的村民选举带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子,因此当它兴起的时候,国际社会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许多有识之士对于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寄很大希望,认为基层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演兵场’,是中国民主的‘前奏’。”[10]在1997和1998年,卡特和克林顿在访问中国时,都赞扬了中国的村民选举。不管这些西方人出于何种目的来评价中国的村民选举,但是至少能够说明中国的村民选举确实引起了国际社会关注。
4.法律规范是村民选举的保障机制
在市场经济时代,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革命党演变成了一个执政党,党更加注重自身执政能力的建设,更加注重执政技巧。而提高执政能力,首先就应该依法执政。村民自治在中国出现,首先是从宪法开始的,“村委会”能够入宪体现了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元老们的宪政理想。其后关于村民选举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国家对村民选举的保障和规范。
四、村民选举背后的民主启蒙
村民选举自进入行政主导时代后,就一直饱受争议。有人认为,现代民主是工业社会的产物,传统的中国农民素质低下,缺乏现代民主的基本素质;更有甚者,认为中国的村民选举是一场闹剧,是无法达到民主社会的乌托邦式的理想。然而我们认为,村民选举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一方面,它是国家寻找基层组织合理性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是乡村政治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说,村民选举在乡村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启蒙意义。
1.建设了基层民主的规范程序
选举是最重要的一种民主制度,它是在平等参与的基础上实施社会管理的主要形式。实行民主选举,可以发挥普通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进而实现社会权力的平稳交接与过渡。
村民选举在中国是个新事物,国家推行村民选举是国家向社会还权,是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利的回归。“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作为大众参与的民主化实验,在实践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为中国的民主化提供了示范性作用。”[11]村民选举所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的程序和规范,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成果,它夯实了基层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民主是个好东西,给不给农民民主是宪法原则的问题;而农民用不用,用的如何,则是个人自由和民主素质的问题。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有63.9%的人口,共8亿多人生活、居住在乡村。8亿农民能够享受宪法和法律给予的现代民主,这本身就是一次进步。当然,民主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村民选举还难以说令人满意,但是村民选举并不因为有了瑕疵而失去了它的启蒙意义。中国的改革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需要从形式到实体的慢慢过渡,最终找到一个公正、公平,具有周期性和竞争性的民主机制。而村民选举就是在政府承诺的前提下,通过农民的民主实践,寻找到适合于中国农村的民主规范,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降低因分散而导致的政府与农民交易的高成本。
2.提高了普通农民的民主意识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是一个有分化的结构,这种结构是由集团而不是由个人组成的,各种独立的要素在结合为整体的同时,仍保持着对整体的独立性。亚里士多德既强调了人的合群性,也强调了人的独立性。从现代社会来看,人在独立的基础上合群靠的就是民主。然而,目前很多中国农民,缺乏必要的政治热情,主动放弃自身的民主权利,对政治前途消极懈怠、信心不足。这种对政府的消极顺从,严重地伤害了基层管理组织的凝聚力,也让很多村干部放弃了自身的责任感。
确实,民主是个奢侈品,民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但是,民主也是一种学习机制,它可以锻炼农民的选举能力,使他们养成民主的习惯。事实证明,选举搞的好的地方,农民的民主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都获得了发展。而选举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农民的抱怨、指责成堆,乡村事务难有作为。中国的村民选举是个民主培训班,它也可以让8亿农民学会管理自己的社区事务。现在一些乡村的经济能人和打工精英正在深度卷入村民选举,他们已经有了更加强烈的权利意识,契约精神也在乡村复苏。村民选举释放的学习功能,正在让中国农民逐渐熟悉现代民主的游戏规则。
3.培育了乡村社会的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介领域,“一个发达的公共领域或公共舆论是维护个人自由的屏障。”[12]在现代社会,公共领域是公众观念和意志集中的领域,它对公共权力具有驯服的作用。从古希腊开始,西方社会就存在一个公共领域,只不过当时只有少数人参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市民社会的形成造就了成熟的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承担着驯服公共权力的作用,因此能够参与公共领域的公民需要具有一定的教育素质和权力意识。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缺乏类似于城市的“市民社会”,因此农民无法和公共权力谈判。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后,乡村人口流动加快,农民素质普遍提高,当村民选举进入农民视野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权力意识的觉醒,从而使乡村社会的公共领域逐步形成。乡村社会发展主要是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有人认为“经济上一旦上了轨道,就会持续自我再生产。除非是某些没有道理的干涉使之越出轨道,否则经济成长仍是自然而然的现象。”[13]改革开放后,乡村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现有的环境下,只要没有人为的逆向干预,乡村经济会自然向前发展。相对于经济发展,乡村的政治生活是滞后的,而公共空间的形成,却可以推动乡村政治生活的进步。孔德认为,人们生命中的真正动力是感情,而不是不断发展的人类智力。[14]乡村公共领域的形成,可以让农民保持对公共事务的长久热情,进而推动乡村社会管理尽快走上民主的轨道。
4.积累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宝贵经验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在与社会冲突赛跑。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使社会不和谐因素快速增加,社会冲突明显增多。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政治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而村民选举则对政治体制改革起到了示范效应,它的一些经验可以作为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参考。早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通过时,彭真就说过,农民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目前,我们看到民主选举向更高级别选举发展的诱因正在增加,我们期望,中国人能够从自身客观实际出发,秉承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律,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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