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斗争的绝对性、同一的相对性”的换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绝对性论文,相对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7-0061-04
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这两种属性不是并列的,而是依据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提出的:“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1] (P.557)从而将它们当作先定的有主次之分的排列秩序: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这已经成为哲学公理渗透哲学研究、哲学教学和日常生活之中。这种理论推导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以偏概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深思和困惑。本文从传统观点不全面的、不合时宜的片面认识及其已经或正在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分析入手,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斗争性的相对性和同一性的绝对性。这种新的哲学命题既符合理论推导的内在逻辑,又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趋势相吻合。
一、斗争绝对性和同一相对性的传统思维模式的理论误区和实践误区
第一,逻辑推导错误。所有的哲学教科书都根据有无条件之分认为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显然出现了错位现象。矛盾即对立统一关系,同一性和斗争性互为前提和条件,不可分离,斗争性是有着内在同一性的斗争性,斗争性影响着同一性诸多要素的发展方向。如果说斗争性的无条件性是指贯穿一切领域而普遍存在的话,那么在没有条件约束的基础上谈斗争只能陷入虚无和空泛之中。说同一性是暂时的、有限的势必把同一性局限在一定领域而给斗争性开拓空间。按照传统观点,势必形成类似于同一性是“偶然”,而斗争性是“必然”,从偶然中抽象出必然,偶然可有可无,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而必然、本质与规律是一个概念的多种称谓一样,斗争性从同一性升华、概括而成,具有与“必然、本质与规律”同样的“威慑力”。斗争性是时代的“灵魂”,是不可改变的经义,而同一性却成为可有可无的表现多样的摆设。在推理上同一性讲具体,而斗争性讲一般,只能用这种固定模式套用所有认识和改造的对象而不能相反。事实上,讲同一性,既是具体也是一般,讲斗争性,也是既讲具体也讲一般。对这两者的看法,应该使用同一坐标和放在同一层次,使用同一衡量标准,而不是两个标准,否则就会形成混乱。
第二,把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都绝对化。因为从用语称谓上分析,“绝对”是贯穿于“相对”之中的,是“相对”安身立命的原因所在。“相对”无疑依附于“绝对”,是“绝对”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一个事物,具有相对、绝对两种因素,缺少一方,另一方也就不能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理所当然,矛盾同一性也是绝对的。事实上,相对与绝对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绝对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自于相对并通过相对表现出来,正如共性存在于个性中一样。矛盾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作为个性,矛盾属性即同一性和斗争性存在着此消彼长,随着新旧矛盾统一体的交替出现,也会发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甚至根本改变。把斗争性绝对化的传统观点正是忽略了对矛盾作具体分析,在理论上会陷入空洞主义窠臼,在实践上就会产生“一刀切”的做法,犯教条主义错误,在该对矛盾对立双方调和的时候却强调对抗,反之亦然。
第三,把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都相对化。恩格斯曾指出,“真实的具体的同一性包含着差异和变化,……差异性包含在同一性之中”。[2] (P.194)事实上,如果只承认这种“亦此亦彼”而全盘否认“非此即彼”就等于根本否认事物的质的稳定性,混淆事物规定之间的界限,就会陷入相对主义,从而思维就不能对具体对象进行分割,无法由具体上升到抽象,不能正确分析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此列宁说过,“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3] (P.407)。显然,相对主义在实践意义上会导致折衷主义,根据个人的意志加以主观判断,颠倒是非和强词夺理。总之,把一切事物都以斗争定性分析,是变相的只合不分的具体表现,其实质不能正确认识事物的矛盾运动。
二、斗争性是相对的,同一性是绝对的
辩证法强调对立面之间既统一又斗争,是哲学的起码要义。但以往对对立面之同一性的忽视,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一些弊端,要避免这些弊端,必须在理论层面正确解决斗争性和同一性的相对性与绝对性问题。
斗争性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它是有条件的、特殊的、暂时的、可调和的。
第一,斗争的条件性。主张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人认为斗争能突破条件的限制永远斗争下去,这种观点不能自圆其说。充其量没有明确限定认识的范围和论域,把个别夸大为一般,后人又天经地义地把这种“一般”作为不可改变的公理投射个别。这两个“个别”不能同等对待。第一个“个别”是认识的始因,第二个“个别”是指解决的具体对象;第一个“个别”是源,第二个“个别”是流。具体说,第一个“个别”是指在不稳定年代得出的以斗争为特征的认识对象,但它不一定囊括和平年代以和谐为表现形式的大量个别现象,混淆了“个别”之间的差异。尽管斗争的绝对性、同一的相对性来源于列宁的哲学思想,但列宁哲学笔记的不确定性未必是统摄一切的权威性。后人把不确定性改变为确定性,把个别观点转变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把局部放大为全局。既然这种理论不是包含一切的全称判断,就得为斗争性的相对性、同一性的绝对性留下伏笔和开拓空间。我们认为,矛盾斗争采取什么形式,对立双方所依据的条件有何特殊性,怎样与对方进行斗争都受同一性的制约,斗争性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也以同一性为条件,脱离同一性这个条件讲斗争性,斗争性只会无的放矢,甚至没有同一性,就没有事物,就没有斗争的依存条件,斗争和诡辩便异曲同工。
第二,斗争的特殊性。斗争的性质、地位和解决方法,在各个不同领域和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发生变化。事物斗争性所具有的特点与具体矛盾相关联,与具体矛盾共存亡,当旧的矛盾统一体破裂,其所具有的斗争性也不复存在,因而为有限、特殊,即使斗争还存在,也必须以新的同一体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对同一的认识发生错误或以偏代全,斗争就会一错再错。
第三,斗争的暂时性。哲学家谢林曾指出:由同一产生矛盾,再解决矛盾达到同一,已成为整个哲学的主题。可见事物的价值取向是在打破旧的矛盾统一体后实现新的更高层次上的同一,矛盾双方的相互斗争只不过是矛盾存在的特殊形态,只是实现同一性的手段而已,真正的终极目的乃是达到新的事物同一体。比如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超越与变革,也是两者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优化的同一。
第四,矛盾发展的复杂性。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在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的性质和作用也不一样。在不同事物的相互作用中,一概采取斗争的绝对性过于片面,甚至违背辩证法的全面性。在对立、统一兼备的条件下,力图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已经成为矛盾解决的普遍形式。矛盾不单单是斗争的矛盾,而是合作与斗争并存的矛盾,恩格斯说得好:“相互作用中既包含和谐,也包含冲突,既包含斗争,也包含合作。”[4] (P.161)
第五,解决矛盾方法的调和性。矛盾的斗争性并非一直处于“激变”的状态,任何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矛盾斗争的情况并非一样。在一定阶段下,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往往会出现相对平衡和缓和的状态,这时采取统一方法,就会把那些若即若离处于中间状态的力量转化为自己的有机部分,使对立因素自我消失,或者实现性质的转化。在此情形下,承认矛盾对立双方的可调和性,往往会事半功倍;相反如采用斗争的手段,结果往往事倍功半。正如刘少奇指出的:“要善于妥协,善于让步,善于接受与同意别人的意见,善于‘人同’”。[5] (P.205-206)
第六,斗争的依赖性。斗争以同一为前提制约条件,同一规定了斗争的方向和趋势,规定了斗争的范围和限度,规定了斗争的具体形式。即使进行斗争,也要从同一中吸取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补偿,斗争才有存在的依据和承接点。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决定着一切事物的生命所在,推动着事物的发展。
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6] (P.111)
那么,如何理解同一性的绝对性呢?
第一,同一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矛盾双方互相联结,互相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双方的共存是客观的、普遍的,事物每一方都作为它自己的对方而存在,无生就无死,无冷就无热,无穷就无富,无战争就无和平等等。矛盾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毛泽东说:“一切过程都有始有终,一切过程都转化为它们的对立物……一种过程转化为他种过程的这种变动性则是绝对的。”[7] (P.332)因此,同一性无条件地、永恒地、普遍地存在,这一点毋庸置疑。即使旧的矛盾统一体解体,但新的矛盾统一体又会产生新的经过扬弃后的发展或变化的同一性,任何东西都不能阻止它存在,因而是绝对的。
第二,事物的发展在同一体中展开。事物的发展通过相互依存、相互沟通才能实现。斗争不能取代调和,而是促进新的调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矛盾有主次之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事物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当矛盾双方呈现出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同一性就起决定作用,此时矛盾的同一性大量表现为双方的相互合作、促进和支持,与斗争性相结合,更积极、主动地推动事物的有序发展。比如抗战期间共产党对国民党的政策,为了共同抗日,斗争只为暂时,联合才是目的。虽然在今天冲突不断,但正在形成破冰之旅,统一大业的总体趋势不可改变。
第三,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一切对立面双方有着一致和共同的东西,有着相互转化的基础、趋势和必然性,可以推动事物完成质变。同一性的转化是内在的和必然的,不是外加和偶然的,斗争只是促成转化的手段。
第四,同一性是极性关系、运演关系和结局关系的统一。极性关系作为矛盾的根本属性包括同一性与对立性,对立性已代替了易被曲解的斗争性;运演关系表现为斗争性、合作性、既有斗争性又有合作性,既有竞争性又有协调性;结局关系可细分为一方吞掉一方、双方同归于尽、双方融合为一、双方共赢共存。三种关系无论过程还是结果大多体现为竞争型、合作型和竞争合作型,同一性的重要地位也已充分显现。
第五,同一性的永恒性。事物的发展是不间断的永恒的,其实质也就是事物的转化,而矛盾的同一性自始至终在事物转化的过程中充当了一物向他物,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转化的桥梁与中介,从这个意义上说同一在性质上是永恒的、普遍的,在形式上是多样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有着新的绝对与相对内涵。同一性是反映矛盾双方相互关系中一个最起始的关系,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联结,承认这一点是辩证法的起点。但是绝对性不是绝对化,相对性不是虚无化,承认同一性目的并不是否认和摈弃斗争性,而是要在新的条件下赋予斗争以竞争、角逐、较量等温和的含义,赋予矛盾的解决方式以非对抗的、调和的方式,从而为矛盾双方开辟走向双赢的道路。
三、坚持斗争性的相对性和同一性的绝对性的现实依据
首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理论创新的内在逻辑,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时俱进的具体步骤。从历史上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主流上强调矛盾的联系、统一、转化是相对的,对立、差别、斗争是绝对的。把这种斗争性凝固化所带来的失误需要我们深刻反省,在现代意义上把和谐、统一作为时代发展的主旋律,把人与自然界、人与人、人与整个社会的和谐作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主题和终极目标。此外,在各种矛盾的解决方式中,对立和冲突不是惟一的选择,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方消灭一方,而是在矛盾各部分协调合作的基础上,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实现双赢。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实现双赢是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要求。在中国历史上,和合哲学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在中国古代哲学表现尤为突出:孔子强调“和为贵”,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人法自然”,强调“天人合一”,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与此相反,“争则乱”是古代先哲们的共识,荀子说“争则乱,乱则穷”,惟有不争才能做常胜将军。和谐也是中国近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重要观念。这种“和为贵”便是我们宝贵的思想财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矛盾同一性的一面日益显示其重要位置,矛盾的斗争性呈现出非对抗性的性质,要求必须在同一性的基础上把握斗争性,使对立向同一转化。马克思主义的和谐观要求解决方法也相应发生变化,互惠、互利、双赢就是这种方法的突出表现。比如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国两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结合起来”等等,都是将同一、和谐放在首位的生动体现。
第三,和平与发展是当今的时代主题。各民族间的相互融合与沟通是不可避免的,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上的往来都是当今世界发展的重头戏,互相依存、互相借鉴的一面已凸显其主导地位。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就应当充分注意人类社会中共性的东西,积极吸纳世界上的优秀文明成果。“实现四个现代化离开了国际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应当充分利用世界的先进成果,包括利用世界上可能提供的资金,来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8] (P.233-234)当然在实现和平与发展的道路上,会有不和谐的因素存在,但我们要做的是“仇必合而解”,朝着矛盾各方和谐并存的方向前进。
四、坚持同一性的绝对性和斗争性的相对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意义
矛盾的同一性是和谐范畴的理论基础,和谐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和谐与冲突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只有以同一性为基础,才能化解冲突、解决冲突和终结冲突。实现和谐是人类永恒的价值所在,中国更是这样。
社会主义社会是稳定的、和谐的、积极向上的人类家园,这已得到人们的首肯。既然社会主义社会是在解决社会冲突和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强调统一、稳定和团结理所当然是社会主义的关键所在。为此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以“社会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国际力量的和谐”为核心内容的和谐观,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大特征之一。2005年初,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会议上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涵盖了政治和谐、法制和谐、道德和谐、人民生活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整个社会的有机统一体。
政治和谐的构建一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能力,建立良好的人民信访制度和与上级组织的沟通渠道;二要发挥统一战线的战斗堡垒作用,整合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利益,协调好党群、干群关系,排除对立情绪,保证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在哲学上就是矛盾的同一性,改革类似于斗争性,只有以社会稳定为基础,改革才能有效进行。经济和谐的构建要把追求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目标,进行多元经济利益的整合,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起政府性功能和市场性功能相结合的分配模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分配制度,提高中下层人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改变“上小下大”的洋葱型结构,使多元化的利益达到动态的相对平衡,这样社会矛盾越少,社会发展就越和谐。文化和谐要保证把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精神,但也要提倡兼容并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精神,在反对愚昧无知,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基础上把握和谐文化的真谛,创造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和合文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宽容和谐的文化环境。道德和谐要求我们树立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宽容妥协的仁爱精神。儒家倡导“仁者爱人”,“人有恻隐之心”,强调冲突双方要作出相互让步,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从而求得共存共荣,这些精神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意蕴。而人民生活的和谐又是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和谐的前提和目标的统一。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方面,必须把握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在分配和使用资源上的平等,还要保证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破除本代人的利己主义观念,以好逸恶劳、骄奢淫逸为耻,树立关心下一代的价值意识和消费意识,促进代内和谐和代际和谐。在国际舞台上,和谐思维也要发挥作用。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在世界多极化和全球化的今天,我们要摒弃基于国家利益的“文明的冲突”的理念,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应通过对话、磋商等和平手段解决,发挥联合国调停裁判的作用。
和谐社会并非一潭死水,而是化解矛盾的动力所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引入竞争机制,但这种竞争又必须是和谐的竞争,把对和谐的追求纳入竞争的轨道中,在竞争的氛围中,和谐要发挥主导作用,从而探索出一条竞争与和谐尽可能统一的路径,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总之,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靠和谐思维,坚持在矛盾的同一性中把握方向,保证整个社会系统的和谐运行,把斗争性纳入和谐发展主旋律,使统一性(同一性)在理论和现代实践中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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