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的内涵与边界_中国边界论文

学术自由的内涵与边界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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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7)07-0008-09

学术自由被认为是“大学最核心的使命之一”,如同“人们将自由视为美好的政治制度之基本原则”[1] 一样,学术自由也被视为现代大学制度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原则,人们都认同“没有学术自由,重要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2]。然而,在当代高等教育发展和大学办学实践中,学术自由常常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的问题。在中国高等教育界,虽然近一段时期以来学术自由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许多人对学术自由的兴趣还只是在其对“打造一流大学”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上,相形之下,对学术自由作为学者基本权利的基本性价值鲜有论及,以致当那些从提升学校地位出发而对教师学术活动作出的某些强制性要求正对学术自由造成实际妨碍时,许多人竟熟视无睹。这种倾向,一方面反映出我们对学术自由这一“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3] 的狭隘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术自由在现实中遭遇到的价值冲突,特别是学术自由与学术效率的冲突。正由于此,需要我们对学术自由问题认真作一番学术审视,以期突破原来对学术自由的狭隘理解,从有关价值冲突中寻找到超越之路。

一、集体性自由与个体性自由

何谓学术自由?一般来说,社会科学中的概念或术语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是,自然科学中的某一概念或术语通常具有较强的确定性或一致性,社会科学中同一概念或术语的内涵在不同的学者话语、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具有某种多义性或歧义性。正由于此,考察“学术自由”的内涵时,需要分清两种定义,一种是“规定性定义”,即“下定义的人自己赋予该词的含义”;一种是“词典式定义”,即“一般人普遍接受的该词的含义”。[4] 学术自由一般被解释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这一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5] 这便是学术自由的一种“词典式定义”。

就此定义而言,学术自由至少包含三层意义。一是学术自由的主体为谁?这里界定为“高等教育机构”和“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更一般地说,学术自由的主体可以界定为学术组织及学术组织中的个人甚或从事学术活动的社会成员。二是自由为何?这里从“免于……的自由”的消极自由的意义上,解释为“不受妨碍”,即“免于某些强制”。三是自由的范围是什么?是“追求真理”,即进行学术活动。因而,从学术自由的这一定义出发,我们可以把学术自由解释为学术组织及其成员免于某些强制而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

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主要是进行学术探讨和发表学术见解的自由,其实质是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学术探讨的过程,是探求新知的过程,必然要求突破原有的知识框架,必然要求突破传统,突破权威,突破成见,因而必然要求思想的自由。而思想的自由又必然要求表达的自由,正如有学者所说:“一个人的思想一旦要怀疑支配他周围的人的行为的观念和习惯,或要反对他们所持的信仰,或要改善他们的生活方法,而他又坚信着他自己所推证的真理,那么,要教他于言语中不表露他的与众不同之处,那是不可能的事。……思想自由,从它的任何意义看来,是包含着言论自由的。”[6]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术自由的这一定义中,学术自由的主体不仅是个体性的主体,即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还包括集体性的主体,即高等教育机构。正如《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所提到的,“真正的学术自由所要求的并不只是政府不干预学术事务,它还意味着大学控制整个课程、教职员工的任命、详细的预算等”[7]。德国教育家洪堡1809年创办柏林大学时,“提出独立的自由应该是这所新型大学的原则”,“致力于追求真理的学校必须不受所有外来的干涉”。[8] 其所强调的自由首先便是学术组织免于某些强制而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也即学术组织自治意义上的自由。因此,学术自由如果按学术活动的主体划分,可以有集体性或机构性的学术自由与个体性的学术自由,即学术组织自治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与学术活动中主体个人思想和表达自由意义上的学术自由。

作为学者思想和表达自由的学术自由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若有人问及希腊人对于文化上的贡献是什么,我们自然首先要想到他们在文化和艺术上的成就了。但更真切的答复或者要说,我们最深沉的感谢是因为他们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创造者。”[9] 古希腊人所取得的给予后世以巨大影响的辉煌文化成就,很大程度上不能不归功于他们比其他民族在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上所具有的更少障碍。在古代欧洲,原初的自由是“解放”的同义语,自由即免于奴役,摆脱压迫。“最古老的自由概念”所指的是“有权者释放某些屈从于其权力的人的决定,从而解除这些人的奴隶身份、囚禁的状态及其奴役。——即解放”。[10] 希腊人崇尚“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情而行,各如其愿”的自由[11],同时,希腊人“幸而并无圣书”,而且“没有僧侣制度”,较少权威的压抑和宗教的束缚,“这正是他们自由的表示,也是他们自由的重要条件”[12],这使他们得以免于思想的奴役和精神的桎梏,因而也获得了更多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当然,人类早期朴素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相当的局限性,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于公元前399年因不同政见而被处以死刑,不免在古希腊人那些辉煌的文化成就所映衬的耀眼的自由光环上投下一片挥之不去的阴影;但另一方面,因之而产生的苏格拉底死前的自我辩白,作为“思想自由最早的辩词”[13],又恰恰成为人类思想自由史上最早的精神财富之一。

学术组织自治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则是由欧洲中世纪大学“奠定基础”的。[14] 欧洲中世纪存在着教会、国王、封建贵族与平民、农奴之间尖锐的阶级对立,平民和农奴承负着繁重的赋税和劳役,神职人员和封建贵族则享有许多特权,以致自由便成了“少数有钱有势的臣民从国王手中赢来的一种特权”[15]。“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中,自由往往意味着一种豁免,即免除各种税费、劳役及封建领主对其的管辖。这种豁免反过来又代表一种特权:享有自由意味着对自治团体、城市和土地的专有权。”[16]“在所有自由中,避免国王‘任意’进行征税的要求显得尤为突出。”西方最早出现的关于自由的法规性文件——129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以要求免于赋税为重点的“自由”要求。“这一宪章允许贵族们从此以后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同时要求国王许诺不加以侵犯。”[17]

欧洲中世纪大学是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而以一种市民行会组织形式走上历史舞台的,因而它必然带着新兴的市民阶层对自由权利的追求。“市民阶级最不可少的需要就是个人自由。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与销售货物的权利,这是奴隶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没有自由,贸易就无法进行。”但当时,“他们要求自由,仅仅是由于获得自由以后的利益。在市民阶级的思想里,根本没有把自由视为天赋权利。在他们看来,自由不过是一种很方便的事情”[18]。同时,欧洲中世纪大学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和行会性组织,其组织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群体成员的自发意愿而不是依靠某种行政指令,因而也必然给其带来了尽可能摆脱外部行政干预的自治性要求。经过一定斗争以及由于当时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争权夺利形成的权力缝隙,大学也取得了自治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在中世纪的后期,自由这一特权逐渐不再仅仅赐予单独的个人或高门望族,而是赐给整个社会团体、尤其是赐予整个城镇。一个城镇享有自由,即意味着免除其纳税义务或其他财政负担;意味着消除对其贸易所设的各种限制和禁令;意味着赋予其自治的权利以及其他许多特权”[19]。

欧洲中世纪大学在其自治中享有的自由,一方面是免于教会和政府当局干预的某些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同样也是豁免赋税和劳役,甚至包括豁免某些刑事处罚的特权。1368年德国海德堡大学的一份特许状中,就曾对这种特权作过一些具体规定:“准许教师和学生在我们所属的土地上自由往来,其所携带求学所需的一切东西和生活所需的一切物品都免收捐税、进口税、监务税以及其他所有苛捐杂税。”“我们希望他们或他们中的一个在购买粮食、酒类、肉、鱼、布匹以及为维护他们生活和他们的地位所必须的一切东西时都免除上述的税收。”“如果学生因轻微的案件而被拘留,而又愿到法院起誓和答辩,那么可以把他们交给他们的院校长。”[20]

然而,正当学术自治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在欧洲中世纪大学开始奠基之时,学者个人思想和表达自由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却在欧洲遭到严苛的镇压和封杀。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基督教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和宗教神学的精神枷锁,“一切信仰都为权威所垄断,权威认为真实的就是真实的,理性是无立足余地的”[21]。因而“理性受着束缚,思想被奴役,而知识无进步”。任何追求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愿望,都遭到严厉的禁锢和残酷的迫害。1233年,教皇格列高里九世创立了专事迫害异教徒的组织机构即所谓“宗教裁判所”;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颁布了规定欧洲各城邦普遍建立宗教裁判所的敕书;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第二(1194—1250)则在同时期(1220—1235)规定了对不悔罪归正的异教徒的火刑。英国也于1400年制定了以火刑处罚异教徒的律例[22];1501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制定出版检查法,以禁止未获批准的印刷物;其后,法国、德国、英国也都颁布了类似的法令。13世纪中期,英国学者罗吉尔·培根因科学探索活动长期被教会囚禁;1553年,塞尔维塔斯因撰文反对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说”被加尔文判异教罪而遭火刑;布鲁诺因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而于1600年被烧死于意大利菲奥里广场。科学家伽利略则因天文观察证明了哥白尼学说而于1616年和1632年两次受审于宗教裁判所;其于1632年出版的《问答集》刚出版即被列为禁书,直至200年后的1835年才从禁书目录中除去。[23]《太阳城》的作者意大利学者康帕内拉也曾于1626年被宗教裁判所逮捕。[24]

历史的辩证法总是压迫愈甚,反抗愈烈。正由于中世纪对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压制,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欧洲社会思潮的主流之一就是挣脱封建专制和宗教愚昧主义的精神枷锁,争取免于迫害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伽利略质疑:“谁愿意为人类的理智设置界限呢?”[25] 斯宾诺沙(1632—1677)呼吁应该给思想以充分自由:“思想自由其本身就是一种德行,不能禁止,……更不用说这种自由对于科学和艺术是绝对必须的,因为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26] 密尔顿在1644年的《论出版自由》一文里,抨击出版检查“顿挫学术,阻滞真理,不但使我们不了解已得的事物,并且阻遏未来的宗教与政治上的发现”;强调知识要靠新思想的发表才能进步,真理要靠自由言论才能得以发现,“给我以良心而求知、发表和辩论的自由,急于其他一切的自由”。[27]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比尔也提出:“除了思维能力外,向自己亲友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这个能力同时又是人创造社会财产的不朽天职的标志,是社会的联系基础、灵魂和工具,是改善社会,使人的权势、知识和幸福达到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唯一手段。”他认为应无限制地发展这种能力,这是社会发展之需要,是人类进步之必需;而允许思维能力的无限制发展即思想自由,允许表达思想能力的无限制发展即言论和出版自由。[28]

与启蒙运动接踵而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一方面打破了封建专制下的各种特权,另一方面也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写进了宪法。19世纪初,在处于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德国,洪堡提出学术自由也正源于当时在欧洲发生的这场深刻变革。虽然他强调的是学术组织治学不受外部干预和影响的自由,但却包容进学术组织成员个体即教师治学不受外部干预和影响的自由,包容进学术组织成员个体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正因为如此,虽然19世纪的德国大学并没有享受到这种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但“这种思想竟传遍了全世界”[29]。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术自由的思想广泛传播时,学术自由作为高等教育界通行的话语其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于社会近、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展,大学逐步走出象牙之塔后与社会生活日益广泛的联系,高等教育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民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科学研究活动从完全建立在科学家个人兴趣基础之上的“小科学”时代到国家大规模支持和规划科学工作的“大科学”时代的转变,学术组织治学不受外部干涉这一意义上的学术自由,无论是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实践上的可行性,都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公众民主意识的日益觉醒,由于社会意识形态冲突不时对处于思想探索前沿的学者所造成的伤害,以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纷争经常对学者的学术研究带来的干扰,学术活动主体个人治学免于外部干涉这一意义上的学术自由,日益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强调。例如,为维护这一意义上的学术自由,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并专门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的宣言,“明确阐述了教师享有独立的不受干涉的学术和教育职能”[30]。而由于这两方面的趋势,对学术组织治学不受干涉这一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人们更多地指称为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则往往主要指称学术活动主体个人治学免于外部干涉这一意义上的学术自由。

二、基本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学术自由所因何故?学术自由的思想之所以获得广泛传播,不只是在于它反映了一种善良的办学理念,更重要的在于它反映了学术活动中主体个人正义、适切的权利诉求。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是自由的存在物”,“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类的特性”。[31]“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而已。”[32] 爱因斯坦也提到:“我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们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33] 学术活动主体个人对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追求,正是对其自身基本权利的必然诉求。

为什么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仅仅诉诸情感,以“人是生而自由的”天赋人权论加以解释当然是不够的。1859年出版的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一书,曾从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上对此作了有力的论述:“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34]“假使文化史对我们有一点教训,那么,就是这样:有一个完全可由人力获得的精神进步与道德进步的最高条件,就是思想和言论的绝对自由。这种自由的建设可算是近代文化最有价值的成绩,并要认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35]“我们若不再力主精神自由,我们就不能期待什么新的起步了。”[36]“既然思想自由的原则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条件,那么,它就不是属于寻常利益的范围里而属于我们称为正道的更高利益的范围里,换句话说,它是人人应该认可的一种权利。”[37] 在这里,穆勒高度评价了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基本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并从中归结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充分理由。这也正如恩格斯所说:“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38]

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作为一种权利诉求及其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在许多重大法令性文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人权宣言》第11条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达及传布其意见之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之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之权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27条提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39] 相应地,基于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学术自由原则也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规定下来。如1919年8月德国魏玛宪法第142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以保护及培植。”[40] 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宪法对学术自由的有关规定,通常表述为对从事学术活动的公民之基本权利的规定,这也反映了学术自由所具有的基本性价值。学术自由所具有的基本性价值与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所具有的基本性价值就其实质而言是一致的。正如爱因斯坦所提出的:“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应当被任何政府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自由,应该作为社会的最高利益。”[4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沃伦在推翻新罕布什尔州法院对新罕布什尔大学教授保尔·斯威齐一案的判决时也写道:“自由在美国大学里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不应低估那些对我们的青年进行指导和训练的人所起的关键作用,把任何紧身衣强加给我们大学的思想导师都会危害我们国家的未来。如果对任何一个教育领域不做如此理解,就不可能有新的发现。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在怀疑和不信任的氛围中,学术不能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永远自由地追问,自由地研究,自由地评价,自由地获得新的成熟和理解,否则,我们的文明将会停滞乃至灭亡。”[42]

学术自由的基本性价值是其工具性价值的集中反映。为什么学术自由应当作为社会最高利益?关键在于学术自由与知识进步之间的关系。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正象在一切文化生活领域里一样,自由而无拘束地交换意见和交换科学研究的结果,是科学健康发展所必须的。”[43] 只有保证学术自由,才能促进知识的真正进步和最好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高和拓展,也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知识的进步和发展之所以需要学术自由,其必要性则至少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知识前沿的专业性。随着知识的发展,知识的前沿领域日益专门化或“学科化”,而只有学者们才了解、熟谙这些专门的学科领域,因而对于学术自由的限制,会妨碍他们的合理判断和行动,会抑制知识的传播和发展,只有高度尊重他们在这些专门领域的自由,使他们免于外部的强制,才有可能更好地把知识引向纵深发展。二是由于知识内容的客观性。真正的知识是反映客观规律的,只有在学术活动中排除外部的干预和影响,才能使学者保持客观的立场,才能保证知识传授和知识生产的客观性。三是由于知识生产所需要的创新性。知识的生产过程实质上是知识的创新过程,而只有在自由的氛围中才能使学者们保持创新的兴趣和创新的活力。

促进知识进步是学术自由最重要的工具价值,除此以外,学术自由重要的工具性价值还在于它对于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对于知识分子对社会弊端的批判职能所具有的维护作用。当代大学“吸纳了几乎所有的知识活动”[44],也成了知识分子重要的根基。虽然在“稳定和秩序”成为社会需要主流的和平年代,“作为社会变革的普罗米修斯式的代理人”的“雅各宾式的知识分子”[45] 已经逐步消隐,“技术专家治国型知识分子”正越来越多地取代了古典学者、哲学家和文学人士那样的传统知识分子,然而无论如何,批判性知识分子或者说知识分子对社会弊端的批判性作用仍然是社会健康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正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所说:“社会的结构以及社会内部的各种行为,如果不经常受到有见识的批评,就不可能是健康的。”[46] 以追求真理和知识为职志的知识分子,总是被看做“社会的良知”[47],大学的学术自由所构成的“冷静地寻求真理和知识的自治领域”可以使他们在超越功利主义的客观立场上对社会作出正确、全面的评判时,也能对现实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某些弊端保持清醒的洞察力和批判思维;而知识分子从社会良知出发对现实弊端的批判张力,正是社会在不断矫正这些弊端中得到健康发展的合力之一。

三、外部性强制和内部性强制

学术何以自由?霍布斯(1588—1679)认为“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48]。当代自由主义学者以赛亚·伯林提出,自由有“免于……”的消极自由和“去做……”的积极自由,但“自由的根本意义是挣脱枷锁、囚禁与他人奴役的自由。其余的意义都是这个意义的扩展或某种隐喻”。[49]“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就越广。”[50]“对‘自由’这个词的每一种解释,不管多么不同寻常,都必须包含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51] 另一位当代自由主义者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则认为,本义的自由指“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52],必须把它与“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这三种状态区分开来,“自由概念实际上是一否定性概念”。“其实,和平亦是一否定性概念,而且,安全、稳定、或某种特别的阻碍或邪恶之不存在等,亦都是否定性概念,而自由恰恰属于此一类概念,因为它所描述的就是某种特定障碍——他人实施的强制——的不存在。”[53]

从自由的这种本义出发,学术得以自由的基本条件在于学术活动主体个人能够免于任何外部或他人的强制。从学术自由发展的历史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或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大学学术自由所需要免于的外部强制是有所不同的。

在19世纪的欧洲,宗教势力的强制曾是学术自由的主要妨碍。如1811年,著名诗人雪莱曾因和他的朋友印发一本《无神论的必要性》的小册子而被牛津大学开除。1832年,教皇格列高里十六发布的一道谕令中,仍以“恶魔”指责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谓人人当得良心的自由,且要求保证,是荒谬的立言,可说是出于病狂。为要促进这种毒害的谬说,正有一种完全而无限制的思想自由论在各国宣传,以危害教会和国家……历史的经验已明示因财富、权力和光荣而表彰的国家一向是败坏于这种恶魔——过度的思想自由,言论的放纵无忌和新奇事物的嗜好。”[54] 英国直至1871年颁布的教育令才规定取消各大学的宗教考试。[55] 20世纪初,德国召开第二届大学教师会议,在商讨会议议题时,慕尼黑大学法制史教授阿米勒提出需要以“学术自由”作为一项主要议题之一,因为“教权主义显然是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学术自由的障碍”[56]。

进入20世纪后,在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意识形态尖锐冲突的年代,在西方国家,政治权力的强制曾是学术自由的最大威胁。例如,20世纪初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员就不得在大学取得教授职位。马克斯·韦伯曾因此直言批评说:德国的所谓“学术自由”,“在有些场合,就要与有些事情联系起来”,“‘学术自由’只是在所规定的允许参与政治以及宗教的(资格)范围里存在。超越出这个界限就不存在了”。“很难说‘学术以及教师职业的自由’今后在德国依然能存在下去”。[57] 20世纪30年代,纳粹分子取得政权后,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完全丧失”,大批学者教授包括爱因斯坦等都因遭迫害而流亡他乡。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期间曾要求大学教授宣誓对国家的忠诚;在20世纪50年代,反共的麦卡锡主义甚嚣尘上,这种要求也被“空前强化”,以致“许多教师未经规定程序而被解聘”。正是针对政治权力对学术自由的这种威胁,爱因斯坦曾提到学术自由需要两种外在的自由,第一种外在的自由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一个人不会因为他发表了关于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的意见和主张而遭到危险或者严重的损害”[58]。

在当代民主社会,可以说,学术活动已经不再受到任何宗教势力的强制;对学术活动的主体个人而言,在一般场合,政治权力的强制和干预也并非学术自由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因为现代民主的题中之义已包含了爱因斯坦提出的学术自由所需要的第一种外在自由,即学者不会因学术见解而受到政治迫害或因言获罪的宽容的社会环境。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活动进入“大科学”时代,由于国家对科学研究的大规模支持,为大学基础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研究资金,相应地也为大学中许多学术人员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爱因斯坦认为:“要使一切个人的精神发展成为可能,那么就必须有第二种外在的自由,人不应当为着获得生活必需品而工作到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从事个人活动的程度。”[59] 政府对大学基础研究的支持,事实上也为学术活动提供了它所需要的第二种外在自由的条件。但另一方面,恰恰又是由于在“大科学”时代大学之间争取政府科研支持的竞争压力,日益强化了对大学教师科研工作的刚性考核,大学内部管理权力的某些强制正日益取代学术组织外部的强制而成为学术活动主体个人的学术自由所面临的重要妨碍。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他极其讨厌那种把科研人员当成不断下蛋的鸡那样要求他们不断出科学成果的压力,因为这只能使人失去创造的乐趣。然而,不幸的是,这种压力在今天的大学已经日益普遍化、制度化。由于大学科研获得国家支持的程度与大学的学术水平密切相联,大学学术人员发表学术论著的数量又常常是对大学进行学术评价的主要依据,因而对大学学术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著的要求,已经日益成为许多大学教师考核的基本标准。“按照学术论著的数量对学术机构的地位进行排序,也成为一种时髦。”如在美国,大学中流行的“不是发表便是淘汰”的信条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倾向给大学教师带来的压力。

在中国高等教育界,由于近10多年来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几乎是以“效率”为中心展开的,这种倾向相比于美国,大有后来居上之势。教师职务聘任中职务岗位的竞争,各种各样学术评估活动中学术组织地位和名次的竞争,形形色色重点项目的竞争,最后往往都聚集到教师学术成果的竞争上,以致对大学教师发表学术论著的数量和“档次”的要求越来越刚性化。特别是近年来,在一些大学,由于“打造一流大学”的辉煌目标和宏远理想的提出,也相应地提出要打造一流的教师队伍,要求教师要有一流的学术成果,并且强调要不断淘汰那些不合乎一流要求的学术人员。

也许,我们不能完全否定这种来自学术组织内部的强制具有提高学术效率的某种合理性,但这种强制是否会妨碍学术自由,却不能不是我们必须考虑的。爱因斯坦曾经嘲笑过那种只是拿一块薄木板在同一处钻上许多洞的研究者,而上述强制导致的往往正是这种结果。在美国高等教育界,由于这种强制,结果“促使教授去发表质量不高的作品,在著作尚未成熟之前就急着拿出去发表,或者以同样的思想或发明仅作稍微变化一再拿出来发表”[60],以致产生“大批的平庸之作”。更有甚者,20世纪80年代,在学术界出现了“大量令人震惊的欺骗性案例和掩盖事实真相的情形”。在今天的中国高等教育界,在对大学教师每年都要实施那种刚性考核,每年都要有若干研究成果的强制要求下,能够耐心于“十年磨一剑”,甘坐“十年冷板凳”的学者只能越来越少,学术研究中致力于真理和知识的自由追求精神只能日益丧失,而被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市侩主义所日益取代。近年来,在中国学术界平庸的流行泛滥,腐败的滋生蔓延,便反映了在这种强制下大学学术精神的某种沦落。有些大学的教师自嘲说写学术论著是在“挣工分”;甚至讥讽学术界的某些学术道德败坏行为是由于学术管理的“逼良为娼”。

从学术自由精神的沦落和学术人员的抵触中,我们不能不质疑这种强制是否侵害了学术自由?从逻辑上来说,对于学术活动的主体个人而言,学术自由需要免于的外部强制,实际上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学术组织外部的强制,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学术组织内部的强制。而这种学术组织内部的强制往往正是学术组织自治或自主管理下的强制,是集体性学术自由意义上的强制。正如伯林在论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者的关系时所说:“一种自由可能使另一种自由中止,一种自由有可能阻碍或者无法创造使别的自由或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或别人的自由成为可能的条件。”[61] 当学术组织为实现其学术目标而积极地实行某种强制性措施时,实际上却极有可能侵害学者个体在“免于……”的消极意义上的学术自由。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申述学术自由的原则时,提出了以终身教职制度保障学术自由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了免于这种内部的强制。有人说,美国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制度实际上是一枚硬币不同的两面,这种说法不仅反映出学术自由的价值原则与相应的现实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免于种种内部性强制对于学术自由的重要意义。

四、自由的权利和自由的责任

学术自由的边界何在?在现实社会中,任何自由都并非无限的自由,不受任何他人的强制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自由“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则;以法律为保障;其道德上的限制表现于下列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62]。这意味着任何自由总是有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的。“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63] 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责任。自由的责任也正意味着自由的一种道德边界。

最初的学术自由是作为一种“自由权项”提出来的,“自由权项”“乃是指某些群体及个人在其他人或群体多少不自由的时候仍可获致的具体的特权或豁免”。它与一般自由的区别在于:一般自由“乃指这样一种状态,除规则所禁止的以外,一切事情都为许可”;而“自由权项”“则指另一种状况,除一般性规则明文许可的以外,一切事情都被禁止”。[64] 在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传统中,大学学术人员在获得更多自由的同时,也被要求必须保持“价值无涉”的客观立场。所谓“价值无涉”,即强调学术人员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排除主观的价值观的影响,不能混淆“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特别是讲学时,应该向学生客观介绍“是什么”,而并非主观评述“应当是什么”。例如,“如果讨论民主,就应当举出民主的各种形式,分析它们如何发挥作用,指出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给生活条件带来的后果,然后再对政治制度的其他不民主的形式进行比较,然后努力做到,使听讲人能够找到根据他的最高理想确定自己立场的出发点”[65]。这种“价值无涉”,一方面意欲把大学学术人员的某种自由的特权严格限定在学术活动即教学和研究之中,使学术保持与政治和社会的一定距离;另一方面也试图使大学学术活动能排除外部干预,以达致保证知识传授和知识生产的客观性。这种“价值无涉”,从其消极方面来看,它会导致学术脱离政治、脱离社会实际的倾向;但从积极意义方面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它所强调的正是学术人员恪守客观性或无偏见性规范的学术责任。

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正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1940年发表的《关于学术自由与教授终身制原则的陈述》中所强调的,它其实“并不意味着教授享受什么特权和福利,而是通过鼓励学术探索以达到丰富人类知识并最终造福于公众的目的”[66],大学学术人员对学术自由的要求,绝非对任何特权的奢望,它一方面只是对基本权利的诉求,另一方面则是对知识进步的责任承负。要承负知识进步的责任,需要恪守的也不仅仅是这种普遍性规范。人们之所以相信学术自由能最好地促进知识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以相信大学学术人员能够忠诚地履行自己的学术责任,恪守科学社会学家默顿归纳出的科学的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合理的怀疑性规范为基础的。爱因斯坦曾经提出:“科学的发展,以及一般的创造性精神活动的发展,还需要另一种自由,这可以称为内心的自由,这种精神上的自由在于思想上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也不受一般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习惯的束缚。”[67] 爱因斯坦所说的这种内心的自由,很大程度上正是默顿所强调的科学的合理的怀疑性规范。

“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68] 反之,当诚信的个人责任受到损害之时,也必是个人自由遭到破坏之日。同样,一个学者追求科学和知识进步上的责任意识被削弱,其恪守的学术道德规范被玷污的时代,必然是学术自由遭到严重破坏的时代。近年来美国大学教授终身制受到质疑,固然与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对科研投入比例的减少致使一些大学面临着财政困境,与当下流行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对公共事业必要的社会监督等有关,但另一方面难脱干系的正是大学教授中出现的那些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令人震惊的欺骗性案例”。

在今天中国的高等教育界,大学学术自由面临的最严重的威胁,也许便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正在受到的严重侵蚀和损坏。近年来,大学学术活动中充斥的种种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早已远离了科学的那种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合理的怀疑性规范,而屡禁不止的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则更是背弃了科学所需要的起码的诚信品格。虽然这种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远离和背弃,目前在大学中还只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即便是少数人对学术道德规范亦即对自身学术责任的背叛,已足以导致人们怀疑大学的学者能否认真履行推进知识进步的责任,足以动摇人们本来对学术自由价值的信任,更何况这种背叛的趋势似乎仍在滋长和蔓延之中。因此,这种背叛是大学学术自由遭到的致命的背叛,因为它损毁了学术自由的价值根基,使学术自由受到致命的伤害。

正由于学术自由面临的致命伤害,也许我们面临的任务不只是维护而是要拯救学术自由。寻根溯源,引致大学学术人员中对学术道德规范和自身学术责任背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人事制度的缺陷、评价方法的失当等,但如前所述,其直接的诱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源于管理权力的某些不当强制,特别是在急功近利的管理目标和对效率的极力追捧下,对大学学术人员在学术论著的发表上量化考核的刚性规定。就此而言,学术风气的败坏并非源于学术的“过分自由”,倒恰恰源于学术的“不自由”。因而,当我们在为拯救大学的学术自由而从大学自身管理上进行努力时,不只是要坚持学术打假和惩治各种学术腐败,不只是要致力于学术规范的健全,还需要在学术效率与学术自由的价值选择上进行新的权衡。急功近利的效率追求往往同时带来目光短视的强制规定,以致带来与学术自由的冲突。但既然学术自由能够促进知识的最好发展,也就意味着学术自由与知识生产的长远效益和根本效益是一致的;对学术自由的削弱和妨碍,最终也会损害对知识生产的根本效益。因而在学术自由与学术效率这两种不可共度,但又并非完全冲突的价值之间,绝不能只是追求某种学术效率而忽略学术自由。在大学办学中,多一些对学术人员自由权利的尊重,才能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学术责任,也才能有真正的知识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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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内涵与边界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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