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哲学笔记》中的法哲学思想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思想论文,列宁论文,哲学论文,笔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哲学笔记》是列宁的重要著作,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注:正由于如此,哲学界有关《哲学笔记》的研究成果甚多。然而,据我们目前所收集 到的资料来看,还没有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专门成果。这不能不是法学理论界的 一件憾事。)列宁的《哲学笔记》从形式结构上看,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摘要 和短文;第二部分是书籍、论文和书评的札记;第三部分是批注。(注:列宁的《哲学 笔记》通常是指列宁在1895年—1916年期间研读哲学著作和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问题时 所写摘要、短文、札记和批注。(见《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 《哲学笔记》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从时间跨度来看,它涉及从古希腊哲学家到列宁 同时代的思想家的著作,跨越历史数千年;从涉及的学科范围来看,内容包括唯物辩证 法、自然哲学、哲学史、科技史、文学、政治学和法学等众多的学科领域;从涉及的作 者数量来看,欧洲历史上几乎所有著名学者都在《哲学笔记》中有所涉及;从涉及的文 献数量来看,《哲学笔记》中引用的著作、刊物达200余部(种)。《哲学笔记》一书内 容之广泛窥见一斑。)我们认为,列宁《哲学笔记》是一部内容广博、思想深刻、富于 创造性的哲学著作,是列宁留给我们的宝贵理论遗产。它不仅具有一般哲学的理论价值 ,而且具有法哲学意义。因此,深入研究列宁《哲学笔记》中的法哲学思想,对于全面 理解列宁的法律思想,从而深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哲学基础研究,无疑是有裨益的。
一、法哲学的唯物主义前提
法哲学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是物质还是精神?是社会存在还是社会意识?这是划分唯物 主义法哲学与唯心主义法哲学的惟一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批判了形形色色的唯心主 义法哲学家关于法哲学的前提和基础是“神意”、“主观意志”、“权力”、“自然意 识”、“民族精神”和“绝对观念”等等唯心主义的梦呓,从物质决定精神、社会存在 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前提出发,“深入分析法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互关系,指出法 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同时揭示法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是 法律化或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从而对法的本体属性给予了逻辑整 体的‘统摄’。”(注: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 版,第45页。)
早在1894年,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中 ,就批判了俄国自由主义民粹派代表人物米海洛夫斯基的唯心史观和社会学主观主义, 深刻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明确指出社会经济形态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 的基础,摒弃了所谓“意志自由”对法的决定作用的神话。列宁根据马克思在《<政治 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概括的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公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 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进一步强调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是“把社会关系分 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 筑”,(注:《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120—121页。)因此,对 社会关系的说明,“不要在思想关系(例如法的关系或宗教关系)中去说明,而要在物质 关系中去寻找。”(注:《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120页。)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着重批判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法哲学前提——“绝对 观念”。他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一文中谈到黑格尔“关于绝对的呓语”时指 出:“我总是竭力用唯物主义观点来阅读黑格尔:黑格尔是倒置过来的唯物主义(恩格 斯的说法)——就是说,我大抵抛弃上帝、绝对、纯观念等等。”(注:《列宁全集》第 55卷,第86页。)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经常出现“绝对”这一范畴。黑格尔在《逻 辑学》一书中指出:“开端的分析,产生了有与非有的统一的概念——或者,用更为反 思的形式说,‘区别之有’与‘无区别之有’的统一的概念,——或者说,统一性与非 统一性的概念。这个概念可以看作是绝对物最初的、最纯粹的、即最抽象的定义;—— 假如问题在于绝对物的定义形式和名称,那么,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如此。就这种意义 说,一切进一步的规定和发展,都仅仅是这个绝对物最初的定义那样。”(注:黑格尔 :《逻辑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59—60页。)在黑格尔看来,他的《逻辑 学》中的每一个范畴都是绝对观念的一个定义,即绝对观念的一种表现或绝对观念发展 的一个阶段。这种“关于绝对的呓语”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前提的明显特征,是列 宁所不能同意的。因此列宁“总是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来阅读黑格尔”,即吸取其哲学中 的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抛弃黑格尔的“上帝、绝对、纯观念”,(注:因为在唯物 主义看来,黑格尔的“绝对观念”不过是上帝的别名。)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唯物主义再 重新倒置过来,从而把法哲学的前提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在《约·狄慈根<短篇哲学著作集>一书批注》中,列宁摘录了狄慈根的观点:“观念 、概念、逻辑或思维不是物质现象的先决条件、前提,而首先是物质现象的结果。”(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59页。)狄慈根还说道:“在自然科学上和在政治上一样 ,物质的东西是精神的东西的前提。”列宁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在这段话的下面划了一 道横线,还在旁边加了批注:“注意”。(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61页。)
狄慈根的《短篇哲学著作集》一书中许多观点得到了列宁的注意和赞同。在《哲学笔 记》中,列宁对该书作了较多的摘录,其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前提和基础的论述相对 比较集中,主要观点有:
第一,人类社会的物质关系是法哲学的基础。狄慈根指出:“德国唯心主义始终认为 精神是创造一切可触摸、可见到、可嗅到的等等物质的形而上学基原,认识了德国唯心 主义的完全荒谬,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引者 注),这种唯物主义之所以称为‘社会主义的’,是因为社会主义者马克思和恩格斯第 一次明白而准确地指出,人类社会的物质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是用以最终说明每一个 历史时期的整个上层建筑——法律的和政治的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 式的基础。”(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426页。)这划清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 法哲学和唯心主义法哲学的界限。
第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水平决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状况和法律的方式和方法。狄慈 根在谈到马克思、恩格斯对他的思想的转变和发展的主要影响时写到,在他的青年时代 ,心中就有一种不可遏制的需要:要获得一种极其决定的、明确无疑的观点,一种肯定 的判断,来确定在这一切赞成或反对的言谈和著述之中说明是完全真正的、明确无误的 真、善、公正。由于对上帝的怀疑、对教会的不信任,狄慈根陷入了困境。之后,他认 识了费尔巴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最终促使狄慈根寻找到正确答案 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和马克思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狄慈根强调指出,马克思的下述论点为他的思想转变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人谋生 的方式和方法,一代人据以进行体力劳动的文明水平,决定精神观点,或者说,决定他 们如何思考真、善、公正、上帝、自由、永生、哲学、政治和法律的方式和方法。”(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415—416页。)列宁在狄慈根的这段话旁边连作了三个“ 注意”的批注。我们认为,列宁是赞同狄慈根的这一观点的。在这里,所谓“体力劳动 的文明水平”,应当理解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水平;而“如何思考真、善、公正、上帝、 自由、永生、哲学、政治和法律的方式和方法”应当理解为精神文明的发展状况。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观的特点是坚持社会物质关系对法哲学的决定作用和法 哲学对社会物质关系的能动作用的辩证统一。这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在承认社 会物质关系是法哲学的前提与基础,并不意味着否认社会意识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哲学“以物质事实为牢固的、既定的基础”,“我们承认物质利 益支配世界,但不会因此而否认情感、精神、艺术、科学的利益,也不会否认其他被称 为理想的东西。”(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60页。)可见,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 本体观是辩证的。这种法哲学观的特点在于,“它既不像旧派唯物主义者那样过分轻视 人类精神,也不像德国唯心主义者那样过分重视人类精神,而是给它以恰当的估计,并 以批判的辩证眼光把机械论和哲学看作同是不可分离的世界过程和世界进步的环节……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428页。)这也就是说,它既承认社会物质关系对法 哲学的决定作用,同时也承认社会精神关系对社会物质关系的能动作用,即坚持法哲学 对社会物质关系的绝对依赖性和法哲学对社会物质关系的相对独立性的辩证统一,从而 实现了人类认识史上法哲学观的革命性飞跃。它不仅划清了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法哲 学观的界限,也划清了与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界限。诚如狄慈根所说的那样: “上个世纪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及其现在残存的追随者过分轻视人类精神、轻视对人类 精神的特性及其正确运用的研究,这正像唯心主义者过分重视一样……”(列宁在这一 段话旁边加了批注:“注意!”)。(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423页。)
二、经济利益和法的关系的辩证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在我们看来,利益总是人的需要和欲望在人与人的关系 上的表现,它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由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的人们的物质需要 和精神需要的直接表现,是指社会主体的各种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由于社会主体的需 要是多方面的,因而由这些需要所形成的利益也是多方面的。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乃 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也是包括法律上层建筑在内的全部政治的和思想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的动力 之一。在现代历史中至少已经证明,一切的政治斗争“归根结底都是围绕经济解放进行 的。因此,至少在这里,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 是决定的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1页。)无论政治的上层建筑 还是思想的上层建筑都不能离开经济利益而获得发展。在利益与法的现象的关系上,马 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不是从法的现 象出发来研究经济利益问题,说明一定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而是从体现社会生产关系 性质和特点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解释法的现象,来阐明法律实践生活的本质意义。
列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神圣家族>一书摘要》中,关于法的观念与利益的关系时提 醒人们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段话:“‘观念’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 出丑。”(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5页。)列宁认为,正是人的利益才把市民社会 的成员联系起来,并进而决定国家和法。(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24页。)列 宁在《约·狄慈根<短篇哲学著作集>一书批注》中,也摘录了狄慈根大体相同的观点: “理想的观念取决于物质需要,政治上的党派立场取决于物质生产关系。”(注:《列 宁全集》第55卷,第361页。)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居于首位的是物质利益的东西的观点 ,反对统治阶级的种种反科学的偏见。
经济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社会纷争和法律冲突的根源,这是由于个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的矛盾关系所引发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即 个性与共性、特殊与普遍的关系。一方面,作为共性和普遍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性和 特殊的个人利益之中;个人利益则体现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人利益 的具体表现,并受社会利益的制约。因此,“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 方式所决定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注:马克思:《 对民主主义者莱茜区域委员会的审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则比社会利益表现得更为丰富而具体,尽管个人利益总是受社会利 益的制约和统摄,然而,个人利益总是要通过各个个人的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经济地位 、不同的生产条件顽强地表现出来。因此,“在法律关系上在保障社会利益得以实现的 同时,确认和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这乃是真正的法律的积极价值之所在。”( 注: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第286页。)
在私有制社会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处在极端分裂的历史状态之中,即使在标榜充 分尊重个人利益的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尽管国家及其颁布的法律总是宣称它们代表了 普遍的社会利益,也改变不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尖锐对立的现实。这是由于在资本 主义社会中,私有制把每个人孤立在他自己的精鄙独特状态之中,又由于每个个人和他 周围的人有同样的利害关系,个人的利益就是要占有一切。因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的直接对立和尖锐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反映这种利益矛盾关系的资产阶 级法律,必然带有现象与本质相分裂的特点;这些法律表面上是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而实际上,它们代表的只是统治阶级的放大的个人利益。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完 全赞同普列汉诺夫对俄国1861年农奴制改革实质的评价。普氏高度评价了车尔尼雪夫斯 基所领导的进步报刊在这个事件中的作用,赞扬进步报刊热烈地捍卫了农民的利益。他 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说我们的政府在解放农民时一刻也没有忘记国库的利益,那它 只对于农民的利益是想得很少的。在进行赎买时考虑的纯粹是国库和地主的利益。”(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23—524页。)由于车尔尼雪夫斯基起草了代表农民利益 的《告领地农民书》,因此俄国法庭就“以起草该文为理由宣判车尔尼雪夫斯基有罪”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25页。)据此,列宁认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 能彻底消除以往社会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对立的现象。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充分 肯定了这一点,指出:只有“社会主义”社会(这里的“社会主义”应当理解为共产主 义社会——笔者注),才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注:《列宁全集》第55 卷,第28页。)才能“使个别人的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注:马克思、恩格斯: 《神圣家族》,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167页。)
三、法的现象及其运动规律
列宁中从现象与规律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了现象、本质和规律的相互关系,在此基 础上,阐发了法的现象及其运动过程,为我们理解和把握一切法的现象历史发展奥秘提 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那么,什么是规律呢?列宁认为,“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规律就是关系。……这 点是要注意的,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128页 。)然而,规律与本质相比,规律只是现象的一个方面,即本质方面。尽管规律和本质 是同等程度、同一系列的概念,但是,本质比规律的内容更广泛,它是事物一系列规律 的综合。因此,我们不能说把握了事物某一方面的规律,就说把握了事物的本质。但是 ,我们却能够通过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进而把握事物的整体、全局和本质。
列宁的上述观点,对于我们认识和把握法的现象及其运动规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与法的运动规律相比,法的现象是多样的、易变的。但是,它又不是杂乱无章的,而 是像自然界一样,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由社会关系所决定,受法的运动规律所 支配。也就是说,不是法的现象决定法的规律,而是法的规律决定法的现象。所谓法的 运动规律,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内在的、本质的、 必然的联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因而法的 运动规律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社会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的范畴。然而,这种思想和意志 ,又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在法的现象、法律关系的系统中,存在着统治阶级意志和 一定社会经济必然性之间的矛盾。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总是受到一定社会经 济条件的制约和统摄。因此,认识、理解和把握法的运动规律,又必须依赖于对法的本 质的认识、理解和把握,进而依赖于对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本质的认识、理解和把握。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法的运动规律和本质:
第一,法的运动依赖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列宁在《格·瓦·普列汉诺夫<马克 思主义的基本问题>一书批注》中大量摘录了普氏的正确观点,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 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决定法的运动的规律。普氏指出:“如果我们想说明一下马克思 和恩格斯关于现在众所周知的‘基础’对同样众所周知的‘上层建筑’的关系的见解, 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下面一些东西:1.生产力的状况;2.受生产力状况制约的经济关系 ;3.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社会政治制度;4.部分地由经济直接决定的, 部分地由经济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决定的社会人的心理;5.反映这种心 理特征的各种意识形态……”(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447页。)
列宁在这里充分注意到普氏对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所揭示的社会结构及其矛盾运 动的正确表述。这也就是说,生产力决定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产生出社会政 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人的心理和各种意识形态(当然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点和法律 意识形态)部分地由经济关系直接决定,部分地由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所决定,由 此构成了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运动和发展。 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历史运动及其发展规律,不是“按照共同的意志(法律也是一种 共同意志——引者注)”而发展的,而恰恰相反,法律的发展是由生产力及其所决定的 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只有“和生产力发展的每个阶段相适应的是一定性质的武装 、军事艺术以及民族间,更确切些,社会间即部落间的法律”,(注:《列宁全集》第5 5卷,第446页。)才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第二,法的本质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本质是统一的。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首先谈到了人们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概念(认识)在存在( 在直接的现象中)揭露本质(因果、同一、差别等等规律)——整个人类认识(全部科学) 一般进程确实如此。自然科学和政治经济学[以及历史]的进程也是如此。”(注:《列 宁全集》第55卷,第289页。)这是列宁在摘录了黑格尔《小逻辑》的目录之后所写的一 段评语。其中,列宁从“存在”中去揭露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思路,完全适用于我们对法 的本质的认识。列宁在《黑格尔<历史哲学讲演录>一书摘要》中就指出,法律不可能代 表所有人的意志。(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6页。)狄慈根在《短篇哲学著 作集》中也谈道,在人们的生活中,主子和仆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涉及权 利、义务、法律、风尚和秩序”的时候,“即在涉及反动统治的利害关系”的时候,最 有“发言权”的还是统治阶级。列宁在摘录这段话的时候,在旁边写道:“很好!”(注 :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386页。)这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 表现,而不是超越主子和仆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之上的什么东西。“在这 个问题的后面,隐藏着这样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权力和法属于特权贵族还是属于普通人 民……”。(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90页。)列宁还摘录了狄慈根的下述观点: 法和法律,以及“正确的国家形式和社会设施不是在人的心灵深处找到的,不是苦思冥 想出来的,而应当从对客观情况进行唯物主义的考察中得出……”。(注:《列宁全集 》第55卷,第381页。)这充分表明,法的本质只能从“人类社会的生产能力”去认识, 只能从“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去把握。(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381页。)
第三,法律进步由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所决定。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发展与社会进步是同步的。一方面,法律发展是社会进步的 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另一方面,法律进步又是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的,法和法律的发展历史尽管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律性,但是, 它没有自己绝对独立的发展史。法律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还认为,法律发展与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联系在一起的。唯物 史观由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前提出发,必然承认从事社会物质生产的主体人民群 众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承认法律进步归根结底是由人民群众的作用决定的,因为 “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注:《 列宁全集》第55卷,第15页。)然而,在历史唯心主义看来,既然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 是由社会意识决定的,因而在历史活动中,重要的不是行动着的群众,不是经验的物质 生产活动,也不是这一活动的经验的利益,而仅仅是寓于“这些东西里面”的“观念” 。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一书摘要》中,摘引了鲍威尔藐视人民群众的观点 ,(注:鲍威尔说道:“现在为止,历史上的一切伟大活动之所以一开始就是不成功的 和没有实际成效的,正是因为它们引起了群众的关怀和唤起了群众的热情。……这些活 动之所以必然得到悲惨的结局,是因为作为它们的基础的思想是这样一种观念:它必须 满足于对自己的表面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2页。)由此,鲍威尔 得出的重要结论是:“精神的真正敌人应该到群众中去寻找,而不是到别的什么地方去 寻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4页。))并赞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鲍威尔 错误观点的批判。指出,马克思主义反对把真理和群众的物质生活相脱离,强调历史的 主体不是所谓的“真理”和任何“观念”,而是人民群众,因为真理和思想都是群众历 史活动的反映。同样的道理,法律的进步也是群众历史活动的产物。
四、政治自由与法律
列宁认为,政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既相联系也相区别的范畴。从联系的角度来看 ,真正的法律应当是反映社会客观规律的法律,它不仅不压制自由,而且应当是保护人 民自由权利的普遍的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心定 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 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是人民自 由的圣经。”(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载《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法律与政治自由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或范畴。法 律只涉及人的外部行为,它对社会领域里人的活动的规定也只涉及某种程度的违法和犯 罪活动;而政治自由不仅仅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且还意味着内心的自信心和安全感, 凡是法不禁止的,即是自由的。法律虽然有保护人的自由的功能,但是,并非所有的法 律都能保护自由,更不能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可见,法律在对自由的保护中往往伴随着 对自由的限制和一部分人的自由的剥夺。
据此,列宁首先批判了鲍威尔关于自由是人的一种主观愿望的唯心主义的观点,指出 自由的实现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鲍威尔说道:“犹太人现在在理论领域内有多 大程度的进展,他们就获得多大程度的解放;他们有多大程度的自由愿望,他们就获得 多大程度的自由。”(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0页。)对此,列宁指出,这是幻想 。“为了真正的自由,它除了要求唯心的‘意志’外,还要求完全能感触到物质的条件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0页。)这说明,自由和法律都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而存在。在《格·瓦·普列汉诺夫<尼·加·车尔尼雪夫斯基>一书批注》一文中 ,列宁摘录了普列汉诺夫关于车尔尼雪夫斯基对自由主义狭隘地、纯粹形式地理解自由 与法律的关系。车氏认为:“从理论方面来说,自由主义对于一个有幸摆脱了物质贫困 的人可能是诱人的:自由是很好的东西。但是,自由主义非常狭隘地、纯粹形式地理解 自由。在它看来,自由就是抽象的权利、纸上的许诺、没有法律禁令。它不愿了解,对 一个人来说,法律上的许诺只有当他拥有利用这种许诺的物质手段时才有价值……”。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49页。)列宁显然是同意车氏的这一观点的。
其次,列宁还指出了政治自由的历史性。黑格尔在《历史哲学讲演录》中,指出:“ 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概念的发展……”,(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6页。)并且 按照其历史唯心主义的逻辑框架,提出了包括法律与政治自由在内的世界历史的发展有 其客观规律的思想,他认为,世界历史有三种形式:1.专制制度;2.民主制和贵族制; 3.君主制度。划分:东方世界——希腊世界——罗马世界——日耳曼世界。(注:参见 《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3页。)在黑格尔看来,历史是由东方转向西方,欧洲是世界 历史的终点,亚洲则是世界历史的起点。他认为,中国和印度都还没有认识到“自由的 精神”(对于黑格尔关于中国的特征、制度等等的描述,列宁批注道:“空洞,空洞, 空洞!”(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3页。)),在波斯,“自由的精神”这个原则 开始产生,希腊人比起波斯人说,对“自由的精神”的认识“更高一筹”,因为希腊人 认识到精神的本性即是自由,人类应该实现精神的自由的意识,这是一种“更高原则” 。(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3页。)黑格尔认为,只有实现了“理性”的目 的的民族或国家,实际上也只有普鲁士的君主专制国家才是人人自由的。这充分暴露出 其历史唯心主义、大日耳曼主义以及他的保守的资产阶级的政治立场。不过,黑格尔指 出,世界历史是一个过程,每一个民族的历史作为“世界历史的一个器官”,它的发展 、繁荣和衰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即当它和下一个历史民族相接触时,原来 具有世界“历史民族”地位的民族就得让位于具有“更高一筹”的“自由的精神”的民 族。对于黑格尔的上述思想,列宁批注道:“世界历史是一个整体,而各个民族是它的 ‘器官’”。(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3页。)这说明列宁认为黑格尔的这 一观点是有其合理性的。
最后,列宁强调了政治自由的阶级性。在《黑格尔<历史哲学讲演录>一书摘要》中, 列宁摘录了黑格尔的一段话:“……波兰的自由也无非是贵族对君主的自由……因此, 人民和国王一样对贵族反感……当谈到自由时,必须随时注意:是否就是指个人利益而 言。”并且在这段话旁边批注道:“注意阶级关系”。(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 75页。)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波兰,是指16世纪的波兰贵族共和国。波兰在1569—1573 年制定的波兰国家宪法把贵族的政治地位固定下来。宪法规定波兰国王由选举产生。国 家必须每两年召集议会。没有议会同意,国王既不能宣战,也不能媾和,更不能征集“ 普遍的封建民兵”。国王下设一个常设参议院委员会,国王若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封建 主就没有服从他的义务。在下议院中,每一个议员都有否决权,只有在他们全体一致时 ,才能通过决议。这就是所谓自由否定的原则。很显然,这种自由只是封建贵族的自由 ,国王必须服从贵族的意志。在黑格尔看来,波兰的这种贵族自由是要不得的,因为它 妨碍了国王的专制,妨碍了国家的统一,还妨碍了人民自由地去获得他们的利益。因此 当人们说到自由这个概念时,就必须注意,它所表示的是否真正是个人利益。黑格尔所 要表达的意思是:凡是妨碍了个人利益发展的,就不能算是自由。如果宣告人民一部分 完全没有置产的资格,一部分处在一种束缚的状态,不准他们自由出卖他们的东西,那 就毫无自由可言。(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442页。) 可见,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自由,显然是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列宁很重视黑格尔对 自由的说明,认为黑格尔在这里注意到了自由的阶级性,注意到了各个对立阶级的自由 是相互抵触的:贵族的自由就是资产阶级的不自由,而资产阶级要获得自由,就要剥夺 贵族的自由。然而,列宁对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的总体评价是:“历史哲学所提供的东西 非常之少——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这里,正是在这个领域中,在这门科学中,马克 思和恩格斯向前迈出了最大的一步。而黑格尔在这里已经老了,成了古董。”(注:《 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7页。)
五、自由、人权与法律
自由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是自从近代启蒙思想家以来,一直被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青年时代都曾受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论的影响,但从 《德法年鉴》时期开始,他们就开始批判天赋人权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 克思开始否定他先前所持的观点。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对《神圣家族》一书作了大 量的摘录,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对鲍威尔人权观进行批判:“在《德法年鉴》中 已经向鲍威尔先生阐明:这种‘自由的人性’和它的‘承认’不过是承认利己的市民个 人,承认利己的市民个人,承认构成这种个人生活内容,即构成现代市民生活的那些精 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遏制的运动;因此,人权并没有使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是 使人有宗教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从财产中解放出来,而是使人有财产自由;人权并没 有使人从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中解放出来,反而使人有经营自由。”(注:《列宁全集 》第55卷,第21—22页。)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天赋人权”观的实质,即 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存在的合理性提供理论根据,为“私有权无限制”原则鸣锣开道。 (注: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 1年版,第219页。)列宁完全同意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认为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 ”是奴隶制,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 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可见,人权从来就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形成的 ,这一点,黑格尔早就知道了,而“批判”是不可能说出比黑格尔更有批判性的言论的 。(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22页。)
马克思、恩格斯还分析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他们指出:“现代的‘公民状况’的基 础、现代发达的国家的基础,并不像批判所想的那样是由特权来统治的社会,而是废除 了特权和消灭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 的发达的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8页。)但是,资本主义 社会的经济基础即市民社会与它的法律上层建筑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只是 这种矛盾的表现形式与奴隶制不同而已。民主的代议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公法团 体和奴隶制的典型对立的完成。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完全同意马克思、恩格斯的深 刻见解,即“市民社会的奴隶制恰恰是表面上看来是最大的自由”,它似乎是个人独立 的完备形式。(注: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23页。)然而,它却是同个人直接对立 的,它用法律代替特权,实质上是用一种隐蔽的不自由代替公开的不自由。列宁强调指 出,伴随着宗教、财产的政治存在的取消、国教的废除、选举资格限制的取消等等而来 的,使资产阶级社会获得了“旺盛的生命,这个生命从此便顺利无阻地服从于它自身的 规律并广泛地展现自己的存在”,这种“无政府状态是摆脱了特权的资产阶级社会规律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3页。)
据此,列宁分析了颁布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法国大革命的领袖集团——雅各 宾党人惨遭厄运的原因,指出:“以罗伯斯比尔、圣茹斯特等人他们的党之所以灭亡, 是因为他们混淆了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古代实在论民主社会和以资产阶级为基础的现代唯 灵论民主代议制国家。”(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4页。)他们一方面不得不以人 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 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另一方面 又想在事后通过单个的人来取缔这个社会的各种生命表现,还想仿照古代的形式来建立 这个社会的政治首脑,这是多么巨大的错误!然而雅各宾党人没有能够认识这种悲剧性 的错误,以至于“圣茹斯特在临刑前指着那块写着人权的牌子说:“干这种事的毕竟还 是我!”然而他们不懂得《人权宣言》所保护的不是古代共和国的人的权利,而是现代 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人的权利,不懂得构成现代社会的人权基础与古代社会的人权基础不 同,尽管“就在这块牌子上宣告了人的权利,而这种人不会是古代共和国的人,正像他 的经济状况和工业状况不是古代的一样。”(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4页。)
那么,怎样才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呢?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理性”的实现,是“自由 ”的实现,也就是“绝对的最后目的”的实现,因此国家的存在就是地球上的“神圣的 观念”。黑格尔还认为,法律是“精神”的客观性,是精神的真正的意志,只有服从法 律,主观意志才有自由。在黑格尔看来,“第一,自由的观念是绝对的、最后的目的; 第二,实现‘自由’的手段,就是知识和意志的主观方面,以及‘自由’的生动、运动 和活动。”(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他说, 当国家形成一个共同存在的时候,当人们的主观的意志服从法律的时候,“自由”和“ 必然”的矛盾便消失了。黑格尔从维护君主政体的立场出发,认为普鲁士的君主专制政 体是“理想”的“自由”的实现。而对像法国那样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度,黑格尔则采取 反对的态度,并且揭露其“民主”、“自由”、“人权”的虚伪性。黑格尔几乎是怀着 满腔的愤怒指责“当时法兰西的局面是乱七八糟的一大堆特殊权利,完全违犯了‘思想 ’和‘理性’——这是一种完全不合理的局面,道德的腐败、‘精神’的堕落已经达于 极点——这是一个‘没有公理’的帝国,当它的实在情形被人认识了,它更变为无耻的 ‘没有公理’”。(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页。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颁布“本来是皇帝的特权:但是假如‘国家’建筑在‘自由’之 上,各个人众多的意志也要求参预各种政治的决议。然众人就是全体,既然每一个人希 望运用他的意志来参加决定那适合于他的法律,那么,仅准许少数人参加这种决议,似 乎只是一种拙劣的权宜办法,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非常不相称、非常矛盾的事情。少数人 俨然为议员,但是他们时常变为众人的掠夺者,还有‘多数’的凌驾‘少数’,同样也 是一种显著的矛盾。”(注: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 页。)黑格尔对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的批判,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表述有相近之处。但 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政治立场则完全不同。因此列宁在摘录黑格尔的话之 后,在旁边批道:“参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另外,列宁对黑格尔提出的“多数人对少 数人的统治也同样是极大的不彻底性”的观点是不同意的,因此,他在黑格尔的这段话 的旁边写了“?”。(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276页。)
列宁认为,与黑格尔的观点不同,费尔巴哈的观点更接近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列宁指 出,费尔巴哈的法律与“道德的基础是利己主义(‘对生活的爱,利益,利己主义’)”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2页。)费尔巴哈认为,追求幸福和自由是人一生下来 就有的欲望,也是人人具有的权利。他指出,人们权利的普遍实现,是在“被压迫群众 或大多数人提出自己完全合理的利己主义的时候开始的,是在人们的阶级(原文如此!) 或全民族战胜了少数统治者的狂妄自大,摆脱了无产阶级受歧视的黑暗状况而进入具有 历史性荣誉的光明境地开始的。目前占人类多数的被压迫者的利己主义就应当这样实现 而且一定会实现自己的权利并创新的历史时代。”列宁摘录了费尔巴哈在《宗教本质讲 演录》书中上述观点时作了这样的批注:“注意”,“费尔巴哈的‘社会主义’”已经 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2页。)同时,列宁在批注 中还提醒人们参看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观点。在《格·瓦·普列汉诺夫<尼·加·车尔尼 雪夫斯基>一书批注》中,列宁摘录了车氏的、比费尔巴哈更进一步的观点。车氏认为 ,“一旦‘平民百姓’在已经掌握现代科学结论的‘优秀人物’所组成的历史行动大军 的先锋队影响下觉醒了,那时他们的任务是根本改造社会,那时他们就会着手进行这种 改造工作”。(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50页。)在《约·狄慈根<短篇哲学著作集 >一书批注》中,列宁注意到狄慈根对无产阶级争取自己权利的现实途径的论述。狄氏 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派鼓吹的“人人生而自由”和“天赋人权”的观点,指出:“‘人 是自由的,尽管他戴着锁链降生。’不是这样的!人固然戴着锁链降生,他却必须通过 斗争去赢得自由。”为了赢得自由和权利,其实在的、有力的途径,就是力求现实地、 真实地通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社会组织达到共同的目标。总之,“我们获得解救的 希望,不是建立在宗教的理想上,而是建立在坚固的物质基石上”。这个基石乃是“非 凡的生产力,是他们劳动的惊人的生产能力。”(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362、36 3页。)这就是说,“平民百姓”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和权利,必须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 的坚固的物质基石之上,必须通过自己的斗争的途径来实现。那种认为“真正的立宪政 体在他们那里会自行建立起来,而不必和旧制度作斗争”就可达到自己的目的,只能是 “天真的普鲁士人的幻想”。(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54页。)
列宁在《尤·米·斯切克洛夫<尼·加·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生平和活动>一书批注》中 ,要求人们“注意”车氏关于争取人权与自由的纲领,即“运动的口号——土地和自由 ;途径——革命者在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同情下夺取政权;结果——建立劳动共和国 ”。(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599页。)列宁对这本书的总体上是持肯定态度的。 认为它是“一本论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好书”。(注:《列宁全集》第55卷,第45页。)但 是,列宁不同意斯切克洛夫对车氏的过高评价。(注:例如,斯切克洛夫说:“车尔尼 雪夫斯基的世界观同当代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体系的仅仅在于缺乏系统性和某些术语 的准确性。”列宁在这句话下面画了着重线,在“仅仅”这个词旁边打了一个问号,并 在页边批注:“过分”。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571页。)因为,在马克思主义者 看来,不论是黑格尔、费尔巴哈所主张的人权与自由,还是车尔尼雪夫斯基所力争的人 权与自由,尽管他们的许多观点和主张已经接近马克思主义,具有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萌 芽,然而囿于他们的客观唯心主义、人本主义或革命民主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哲学理 论与政治立场,他们不可能为包括农民这些“平民百姓”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找到一条 现实的争得人权与自由的现实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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