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先验观念论看价值的客观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观性论文,观念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价值的客观性,历来人们有两种相反的主张:第一,认为价值与事实在形而上学或逻辑上有严格区分,尽管事实在独立于心灵或意识的意义上是客观的,但是价值却是主观的,因为价值在形而上学上是依赖于人的心灵状态或活动的,所有价值都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人类的意识或评价主体。第二,认为我们事实上必然是把自然事物经验为至少具有某种独立于人类的价值的。环保伦理学家主张,自然事物的价值必须看作是独立于人类的;这种观点明显与第一种主张相冲突。本文试图在这种互相冲突的主张中作出调和,而提出对价值的存在的一种新的解释,使上述两种主张能相互兼容,这个解释就是:价值在形而上学上是依赖于人类意识及其经验的;而在经验上,作为我们经验对象的事物是具有独立的价值的。我们可以从康德的先验观念论原理中得到启发,来论证这个观点。
一、“在主体之外”的两种含义
我们说事物在我们之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是指先验的外在(transcendentally outside),即离开我们的经验独立存在;第二,是指经验的外在(empiricaLLy outside), 事物作为我们经验的对象存在于空间之中,从而在我们之外,占据不同的空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说:
“吾人以外”之名辞,其意义自必含混,有时指离吾人而存在所视为物自身者而言,有时则指仅属于外部的现象者而言。故欲使此概念以后一意义之用法——“关于外部的直观所有实在性”之心理学问题所应用之意义——而绝不含混,吾人应使经验的外部对象与先验的意义所谓之外部对象相区别,明显的名前者为“应在空间中所见及之事物”。(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300页。)
事物可以在后一种意义上外在于我们存在,而并不在前一种意义上外在于我们。自在之物并不是看作在空间中存在的,其“外在”不能从空间关系来理解。先验的外在乃不依我而存在。自在物存在,不依我们对其经验,不依赖于心灵或一般的人类认识。因此这里所谓“独立”乃指独立于心灵或认识而言,就是指形而上学上独立于人类经验。
然则“经验的外在”所指为何?如果空间时间不能看作先验的实在,而是看作人类直观的形式,则“经验地外在”于我们的东西并不能实际上在我之外。因此,既然经验对象是作为被经验的东西存在,那么经验地外在的东西就是被经验为空间上在我们之外的东西。准此,我们可以扩展这个观点,认为事物经验地外在于我,乃是被经验到离我存在。因此,事物如果离开对它的经验,则其为先验的外在;而如果它是必然地被经验到在空间中独立存在,则其为经验的外在。因此,康德的观点也就是:尽管我经验到自然事物离我存在(即经验的独立),然而我之经验到其空间时间属性,是由于可能经验的主观条件使然,而不是由于物自身的本性使然。
从这个原理得到启发,自然事物的价值可以从相似的途径来理解:价值同时是先验观念性的又具有经验实在性,意思是说,世界如果从先验的角度看,着眼于可能经验的必要条件的话,我们就把事物的价值象其空间时间属性一样,不是看作寓于物本身中的属性而独立于我们的经验,而是首先看作我们对其经验的主观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从经验的角度去看,就是说,当我们必然是经验着世界时,我们发现,事物的价值就是其独立的部分,就如其空间时间属性一样。这样,正如事物被我们经验到确实是在空间时间中一样,事物也确实具有我们所经验到的价值。
二、先验实在论的价值观
康德认为,在关于空间中的经验对象的存在问题上,先验实在论会导致经验观念论。但在价值问题上,先验实在论并不直接导致经验观念论,而是导致一系列的选择,在这些选择中,即使最可取的选择也还是一种主观主义。先验实在论认为,我们是按照事物本身的样子来认识事物的,也就是说,事物本身就是如我们所认识到的那样存在。从这种观点出发,必然会认为,价值在形而上学上并不是实在的,而只是由个别的评价主体投射到本价值的对象身上的,因为我们并不曾经验到事物的价值,换言之,我们认识到的对象是没有价值属性的。这就是价值存在问题上的主观主义,J.B.Callicott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
CaLLicott认为,价值不能离开评价主体存在, 而是由主体投射到无价值属性的对象中去的。这种观点在道德评价问题上会产生不可接受的后果,明显会导致关于道德的极端相对主义。CaLLicott 自己也意识到这种后果:
如果价值是来源于主体并且投射到对象上去的,那么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个对象的评价就会不同。比如说,我们对故意谋杀感到恐惧,就认为谋杀是罪恶的,但是对于一个杀人狂来说,这却是一件好的事情。……因此,主观主义不能支持普遍的价值判断,把我们的道德价值放在罪犯身上,就显得武断并且站不住脚了。(注: J.B.Callicott , "Intrinsic Value,Quantum Theory,and Environmental Ethics",inIN Defense of the Land Ethic.New York:SUNY Press,163—64.)
CaLLicott认为,借助达尔文的生物进化伦理学, 可以消除这种主观主义。这种理论认为,世界本身尽管没有客观的、内在的价值,但是,还有功能相同的替代物,这就是人类所具有的“共同感觉”,这种共同感觉是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Collicott认为, 人类进化的趋向选择了利他主义的感觉,所以人都有一种普遍的关心他人的情感,就象人类有十个手指一样自然。
即使借助这个方法可以避免相对主义,但是对我们本身的道德判断的理解仍然会产生不可接受的结果。首先,这个观点不能充分解释不道德行为的错误。在这种观点看来,我们把某种行为或实践看作有正面的或反面的道德价值,只是作为进化趋向对某些种类的情感的选择而形成的。但是,毫无疑问,我们可想象一个不同的世界,其中所选择的是不同的感觉,比如把体罚儿童看作是无关紧要的事情,结果,这个世界中,这些行为要么是没有道德色彩的,要么甚至是好的。这种结果是不能接受的,即使我们能设想这样一个世界,这些行为在其中即使具有进化论优越性,但我们仍然不能想象这样一个世界,这些行为在其中是好的。对此,如果说这种世界在进化论上是不可能的,这个回答也是无效的。首先,我们并不能说这件事是不道德的;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回答依然使对事物在道德上对或错的判断依赖于进化上是否可能的东西。因此,这个观点虽然可以解释我们怎么会有某些感觉,但是我相信,它不能解释我们为什么应当具有这种感觉,或者应当按照它来行动。因此,除非我们承认,全部的道德概念是根据我们对自然选择过程的理解而产生的,否则 Callicott的主观主义就必须否定。
三、先验观念论的价值观
在上面我们证明了先验实在论的困难:如果承认我们按照自身来认识,则我们在价值的存在问题上就免不了走向主观主义。而如果我们采取先验观念论的观点,则可以坚持价值的经验实在论,承认在我们所经验到的世界中,事物的价值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为了说明这个结论,我们可以从康德空间时间的经验实在性的阐明中得到所需要的原理。在阐明空间的实在性时,康德指出:
是以吾人之阐明,关于所能表现于吾人外部为对象者,在证明空间之实在性(即空间之客观的适用效力),同时关于事物,在理性就物自身考虑,即不顾及吾人之感性性质时,则证明空间之观念性。于是吾人关于一切可能之外的经验,则主张空间之经验的实在性;但同时又主张空间之先验的观念性——易言之吾人如撤去以上之条件,即撤去受制于可能的经验之限制,而视空间为存在物自身根底中之事物,则绝无所谓空间。(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53页。)
在另一处,康德说道:
故先验观念论者乃经验实在论者,容许物质(所视为现象者)具有“不容推论唯直接知觉之”一类之实在性。反之,先验实在论,则必然陷入困难,而发现其自身不得不遁入经验观念论,盖以现实为存在吾人以外之独立自存物。(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三联书店,1957年),第299页。)
康德认为,因为空间时间是经验的形式,意思是说,我们感知到的所有对象必然呈现为空间时间中存在。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说,在我们所经验的世界中,事物确实是具有空间时间性的。空间时间就是一切可能经验的主观条件;从这个事实我们就可以得出空间时间的经验实在论观点。虽然这样,从我们对世界的经验维度去看,我们在一切可能经验中必然是按照这些主观条件去经验事物的,因此空间时间在经验意义上仍然是真实的客观的,而决非仅仅是主观的、虚幻的。
从这个原理中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关于价值的结论:自然事物的价值在形而上学上是观念性的,而在经验上是实在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说明事物的价值也是以同样的方式从我们的某些作为可能经验的条件的主观作用中形成的;而这一点从康德关于主体在经验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论述中就可以得到证明(虽然在价值问题上康德并不采取我们这里所主张的论点,但我们依然可以借鉴他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事物的价值)。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我们对事物的经验必然包含了对它们的价值的经验,正象空间性与时间性一样,对于事物来说,价值也是客观的和实在的。
我们说经验的对象是现象,而现象则应当从其产生的过程来理解,而不能仅仅从其静止的概念来理解,也就是说,应当理解现象是怎样对我们呈现出来的,而不是把现象当作一种依赖于心灵的实体。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在主体与对象之间再增加一种实体,由此也就避免了贝克莱式唯心主义的指责。这样理解也不至于把实在分为本体界与现象界,而是把这个划分看作对唯一的世界的两种不同思维方式。
当然,如果我们坚持认为自然事物是通过经验过程中的主观作用才能给予我们的话,我们就必须承认在世界的存在与对其经验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只是这里的对应关系是发生在事物和经验之间,而不是某些独立于经验的实在与其观念之间的关系。
对这种对应关系,人们很容易会反对说:从一种复杂的结构到另一种结构的映现,可以有无数种不同的方式;我们无法确定哪一种方式才是正确的,因此把经验看作这样的映现是不能实现的。然而,这个指责的方向就错了,因为要主张先验观念论的观点,并非要先规定了某一种具体的对应关系,相反,只需要指出,承认有这样一种对应关系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这就已经足够了。反而,要求我们确定哪一种对应关系才是正确的,这个要求本身就违背了先验观念论的精神,因为它已经包含着我们能够离开经验而认识事物本身这样一种先验实在论的观点了。
尽管如此,上面这个指责却更有助于我们更加集中地注意这种对应关系,因为对于同一个对象可以有许多同样完善的映现,而我们的经验在事实上只是其中之一,在这些不同的映现关系中进行选择,是依赖于我们的目的的,即依赖于我们的某些价值体系,世界与经验之间的这种映现关系就是某些基本的价值体系的实现,这些价值体系在经验过程中得以显现出来。因此,我们的经验总已经是深深地包含了价值在内的,这一点正是我们所要说明的观点。
承认了这一点,就承认了我们对世界的全部经验必然是包含了价值的,这是我们任何可能经验的方式。当然,这样说并不说明我们必然把某一种具体价值带进经验之中,而只是说明,对世界的任何经验,就是规定世界与某些基本价值体系相对应的方式。承认了这一点,就意味着承认了在经验世界中的事实是依赖于我们带进对世界的经验中的价值体系的。比如说,我经验到世界到处充塞着人群、树木、桌子和椅子等东西,就是我们对周围环境的经验方式中体现出来的价值的结果。所以,我们一方面可以说,世界就其独立于我们对它的经验而言,是价值中性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在世界中遭遇的对象是具有价值的,就象它们具有其他任何属性一样的独立、一样的客观。这就是我们认为自然事物的价值既是先验观念性的同时又是经验实在的这一观点所要说明的东西。
到这里为止,我们可以把先验观念论的主张与先验实在论的主张作一个比较:先验实在论认为,我们可以经验到独立存在的物自身。这种观点混淆了事物的存在与我们对它们的经验。但是,一旦没有了这个区分,说我们把主观的价值投射到本来没有价值的世界中去,就只能是说我们所经验到的世界必然是没有价值的,直到我们把价值投射到它们之中去为止。先验实在论把价值对人类的依赖理解成在我们经验到世界之内发生的,所以这种观点明显就是:我们首先经验到一个没有价值的世界,然后,在我们个人的主观感情的基础上(这种感情也许是进化的结果,并且也许是具有普遍性的),把某些价值投射到对象中去。与此相反,先验观念论则认为,价值属性正是我们对事物的一切可能经验的条件,正如空间时间一样,因此,我们必然而且总是经验到事物是具有价值的,我们从来不能经验到一个没有价值的世界。尽管在某些情形下我们看到有一些价值是依赖于个人的某些目的和动机的,但是说我们总是经验到没有价值的世界则是错误的。
对此也许有人会反对说,价值属性与空间时间属性是有分别的,虽然我们不能离开空间时间去经验对象,但是我们却可以经验到价值中性(即与价值无关)的对象。这一点并不能构成对我们的反驳,因为这个说法与其说是对我们观点的反驳,还不如说是我们观点的结果。对于价值中性的事物,我们可以用注意力的集中与否来解释。举例来说,在这个时刻之前,我不曾注意手指敲击键盘的感觉;即使现在我注意到这个感觉的时候,也还是很容易把它忽略掉,因为我的思想注意力集中在我要表达的哲学观点之上。所有这些说法都并不说明此前我的经验是没有感觉的,而只是说明了我的注意力是在别的东西身上。同样,有时候我可以忽略事物具有的价值,这一点并不说明我经验到它是没有价值的,而只是说明我的注意力不在此上而已。所以,尽管有时候我们不关心或者可以忽略事物的某些价值,但并不说明我们可以经验到它们没有价值属性。
四、先验观念论与环保伦理学
上面我们所确立的观点就是:在我们所经验到的世界中,事物都有其本身具有的、独立于人的存在或人的认识的价值。虽然这个观点并没有说明我们如何知觉到这个价值,但是明确了这个价值是经验对象具有的,而不是某个个别的人主观地投射到无价值的对象上去的。任何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是存在于主体之中的,我们必然经验到自然事物是具有不依赖于人的内在价值的东西的。
但是,我们的观点并不说明自然事物就是“好的”或“坏的”,并不说明它们必然具有哪一种具体的价值,而是说明了事物必然被经验到具有某种价值属性,只有以此为条件,我们对事物的意识才是可能的。所以我们的观点并没有认为,人类为了防止对全球森林的破坏,为了防止大象和老虎的灭绝,为了维护生态圈的统一、稳定与和谐等等而须得作出牺牲。认为自然事物是“好的”,我们“应当”关心森林,关心物种的存在,关心生态圈的状态,等等,这些看法都值得肯定的,但不是我们在这里的主要任务。
最后,对于我们的观点还可能有一种批评,就是说我们的观点会导致人类中心论,因为这种观点毕竟承认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如果把价值带进对世界的经验中去的正是我们自己,这不是说明一切价值都是人类的价值吗?不管事物有何价值,那不都是由于对人类自己来说是重要或者不重要而起的吗?
对这个批评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回答:第一,这个说明即使是正确的,也只是说明人类是自然事物价值的来源,而不是说事物的价值只能根据其对人类是有用或无用来判断,因此,正如CaLLicott 所指出的,这一点只说明价值是来源于人类的,而不说明价值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第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批评混淆了我们在先验意义上的依赖与经验意义上的依赖所作的区分;我们应当记住,人类本身也是一种经验对象,作为我们经验到的东西存在于世界之中。因此,我们的观点并不是说自然事物因为其对这种经验意义上的人类的关系才具有价值,而是说,我们经验到的整个世界就是充满了价值的世界,而这正是因为我们经验的可能性的先验条件使然。因此,我们在这里的观点既不认为价值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也不认为价值是来源于独立于世界的人类的,因为如前所述,我们理解的人类本身亦不过是存在于世界之中的一种对象而已;所以,价值与其说是来源于人类的,还不如说是世界的客观属性,正如我们发现事实是世界的属性一样。
综上所述,我们的观点是认为自然事物的价值同时是先验观念性的,又是经验实在的。所以,如果我们承认我们不是按照世界本身的样子而是按照其对我们显现的样子去经验它的话,我们就可以承认自然世界中的事物具有一种内在的、独立于经验的价值,而且我们无须认为价值与人类或其他评价主体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也能坚持我们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