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理论根据与观念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观念论文,多种论文,形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在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江总书记关于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应当大胆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论断,是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的。正如李鹏同志在与部分十五大代表座谈时指出的,这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后的又一次思想大解放。在传统经济学中,似乎每种经济成份都只能有一种实现形式,不允许有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从而把所有制本身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经济理论界及经济实际工作者越来越有一种共识:任何一种经济成份,都有着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也不例外。十五大报告有关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论断就是对经济理论界和经济实际工作者多年探讨成果的总结。深刻领会十五大报告关于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论断,一方面需要深化对任何一种经济成份都必然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理论根据的研究,另一方面,更需要结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践,突破传统的一些非科学的旧观念的束缚,重塑符合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新观念。
各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理论根据
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内在要求都是获取最大的收益回报,这是各种经济成份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最本质规定是对剩余的索取权,只要能具有和实现索取权,该经济成份表现为何种形式都不会影响这种经济成份的固有性质。如果某种经济成份丧失了对剩余的索取权,那么这种经济成份就发生了性质变化,即实质上已不再是原有的经济成份了,这种经济成份实际上名存实亡。但是在保证剩余索取权的条件下,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的变化,则不会影响该经济成份的性质。实际上,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的变化,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使自己的剩余索取最大化,即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剩余索取权,保持自身的经济性质。因此,选择多种有利于使自身获取最大剩余的形式,或者说,选择多种实现形式,是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内在要求,而不是对自身的否定。更确切地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要保持自身的固有性质,就必须根据现实社会经济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获取最大剩余的有效形式,即寻找自身的有效实现形式。因此,我们应该把所有制性质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分开来。只要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构成对剩余索取权的否定,该种实现形式便没有也不可能导致对该种所有制性质的否定。正是在不同情况下所有者获取最大剩余的方式不同使得所有者在经济理性的支配下选择不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那么,为什么同样性质的所有制获取最大剩余的方式会表现出差异性呢?这是由该种所有制当时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人类历史演进规律的揭示,这些客观经济环境的总和就是该种经济成份所处的生产力状况。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之所以有各种实现形式,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经济运行内在因素决定的。或者说,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因,同时也就是一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原因。具体来说,一种经济成份具有多种实现形式,主要是由下述具体因素决定的:
第一,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经济的货币化、信用化、证券化已经相当发达,任何投资者几乎都不可能脱离资本市场而谋求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经济成份要获取最大收益,都不能仅仅光靠创办独资企业,把独资企业做为自己的实现形式,而是应该通过股权及债权等形式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将股权与债权也作为自身的实现形式。或者说,一种经济成份既可以以实物形式(创办企业)实现自己,也可以通过证券形态及货币形态实现自己。总之,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各经济成份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第二,产权关系的多样化。任何一种产权关系,都是一组权利关系,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由它引发的占用权、使用权、处置权、经营权等,这些权利可以有不同的排列组合与制度安排,例如可以统一于一个经济主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经济主体,这些不同的排列组合与制度安排,就使得一种经济成份有了不同的实现形式。特别是同一种产权关系中的某项权利既可以外化,例如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同时不同产权关系也可以相互融合,例如以股份制方式使不同的产权关系融为一体,这些都使得任何一种经济成份都会具有多种实现形式。
第三,企业体制的多样化。企业体制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企业体制应该是多样化的。从企业发展史的角度看,至今为止,典型的企业体制有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企业选择哪种体制,其根本标准是看那一种体制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已有的企业理论研究成果表明,选择不同的企业体制主要应考虑剩余索取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而这两个因素往往具有替代关系,高的剩余索取权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剩余索取权的适度让渡,则往往伴随着风险的降低,所有者为获得最大利益便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寻求最优化点。正是对这一优化点的求解导致不同的所有者选择不同的企业体制,导致同一种经济成份出现多样化的企业体制。企业体制的这种多样化,必然导致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例如,某种经济成份过去可能采取的是合伙企业体制,现在则可能采取股份制公司体制,未来也可能采取有限责任性质的独资企业体制。虽然这种企业体制的多元化导致了经济成份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但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这种经济成份的性质。
第四,产行业间的经营差异性。各种产业及行业在经营上的差异性是极大的,因而任何一种经济成份进入某个产业或行业时,都必须考虑该产业或行业的经营特点,这样就使得各种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在不同产行业间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例如某种经济成份在农业中的实现形式,与其在工业中的实现形式是根本不同的。因此,产行业间的经营差异性,必然导致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第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任何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从根本上讲都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差异和社会道德基础的。从纵向上讲,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导致经济成份的不同实现形式。例如,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来说,初期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与现代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有根本性的差异。从横向上讲,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地区,即使同一种经济成份也有根本不同的实现形式。例如我国落后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的私营经济的实现形式,就有根本性差异。因此,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任何一种经济成份都有多种实现形式。
当然,除了上述因素外,一个国家的国情及民族性格,也会影响各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例如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年工序列制及其造就的团队精神所形成的“丰田方式”,与没有集体拼搏精神的美国的“福特生产方式”,虽然都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其却因民族性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总括上面的分析,任何一种经济成份的实现形式都应是多元化的,这并不因经济成份的公有与非公有为转移,公有制经济成份也不例外,它同样也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既然如此,我们便不应因实现形式的变化而否定该种经济成份的性质;同样,不能不顾具体的客观经济情况,固守某一种实现形式,将之看作经济成份本身,任何将某一种经济成份的某一种实现形式格式化和教条化从而盲目神化的观念和做法都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更是不利于该种经济成份获取最大的收益回报的,从而也是不利于该种经济成份的巩固和发展的。
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我们过去把公有制的某种实现形式当成了公有制本身,从而限制了我们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有效探索。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越来越感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是多元的,应该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人们除了完善原有的传统国有制及集体所有制形式外,还提出了股份合作制、社团所有制、租赁、委托经营、地方公团所有制、股份有限公司、乡镇村组所有制等各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尤其是公有制也注重到了股权和债权的重要性,注重通过股权和债权实现自身的利益要求。应该说,对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讨与实践,已成为社会各阶层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但是,在探讨与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受到一些传统错误观念的束缚。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上每前进一步都要拿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来与一些错误观念作斗争,甚至要为自己“正名”,有时还不得不屈服于传统势力的强大压力,延缓新的更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出台。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元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科学论断,无疑为消除传统错误观念提供了条件。但是,为了贯彻十五大这一科学论断,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必须弄清是哪些传统思想、传统观念在束缚着人们的有效探索,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新思想、新观念去更换这些旧思想、旧观念。
第一,应该破除将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等同的旧观念,树立以“三个有利于”指导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的新思想。
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要以邓小平理论中的“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不能拘守某些传统的论断。任何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违背了生产力的内在要求,违背了经济主体的利益要求,即使是以强制的方式去建立与维护,也必然难以长期存在,最后必然会被人们所抛弃,人民公社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产生与被实践抛弃,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选择何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上,选择的唯一标准只能是经济实践,即公有制的经济效益与资本回报,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断想,更不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自身“理想”。
在“三个有利于”的思想指导下,既然在我国现阶段的条件下,存在着严重的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信息获取上的差异、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差异,以及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多样化、企业体制的多样化、产行业间的经营差异等因素,这些因素便必然会导致公有制有各种实现形式。因此,谋求将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作为公有制的运行目标,作为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是根本不可能的。各地区及各产行业只有在实践中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才能够促进各地区及各产行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该真正树立起只要能提高经济效益,公有财产的回报率比较高,任何实现形式都可以选择的新观念。
第二,应该破除将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看作是高级形式,是应该选择的形式,排斥其他形式的错误观念,树立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才是好的实现形式的新观念。
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上,必须反“左”。有些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其本身来讲,可能是好的,但是它不符合现在的国情,因而往往会从根本上损害公有经济。因此,在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问题上,不能只看某种实现形式是高级形式还是低级形式,认为只有高级形式才是好的,盲目追求高级形式,从而否认低级形式的优越性和可选择性。到底是选择高级形式还是选择低级形式,关键是要看哪种形式符合现阶段的要求,低级形式符合现阶段的国情,低级形式就是好的。不符合现阶段国情的高级形式,即使再高级,我们也不能选择。若选择了它,必然会损害公有制的利益,犯“左”的错误。
第三,应该破除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的旧观念,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树立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新观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号召我们“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诚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非国有经济的快速成长,国有经济的比重处于连年持续下降之中,有的同志据此担心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会发生异化。实际上不然。纯而又纯的国有制只不过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应当看到,伴随国有制比重的降低,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比重则在持续增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会发生动摇,也不可能发生动摇。从投资角度看,纯而又纯的国有制经济只不过是一种实物投资形式,是一种创办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然而,在现代经济中,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已经越来越成为更主要的投资形式。在我国也是这样,经济证券化在加速,所谓的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是指那些一个个的国有独资企业,甚或集体企业,更重要的还应指处于证券形态上的证券化公有资产。况且,原本一些产行业就不适合国有经济进入,应当“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发挥国有经济的新优势。在这样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引号内的话均引自党的十五大报告)
第四,应该破除在姓“资”、姓“社”问题上进行无休止争论的旧思想,真正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新观念,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
在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上,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公有财产是人民的财产,人民有权选择属于自身的财产的经营方式。任何人不能对人民的选择指手划脚,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人民。如果公有财产的所有者连自己的财产的实现形式都不能选择,那能叫公有制吗?因此,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应该是所有者本身的权益,而不是某些理论家的“专利”。从这一点出发,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上,我们应该充分放开,不要为此再进行无休止的争论。尤其是我们现行的政策以至于某些法律条文,都是把公有制的某种实现形式当作公有制本身来维护,脱离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和创造因而必须改革这些政策及法律条文。总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要全方位地真正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