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民族论文,政策论文,民族区域自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是坚持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与联合,因而主张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平等联合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并且提出了在单一共和国范围内建立“地方的和省区的自治制”的理论原则。我们党正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并贯彻落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又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57页;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原则,在中国变为活生生的现实,并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实践中取得巨大成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一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团结、联合的理论。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消灭民族压迫和歧视,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分裂,坚持民族团结与联合的良好的政治形式。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保障,既把我国各民族紧紧地团结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又切实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把民族自治同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正确的结合起来。
二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学说变成了现实,并为多民族统一国家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国家统一找到了可靠的政治形式。我们党通过建立大一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成功的处理了自治与统一、地方与中央、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使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学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得到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
三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邓小平说:“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8 页;)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所包括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在内的三大政治制度。它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与民族形式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民族特点的统一,充分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以有力地履行了对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专政的职能,捍卫了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事业,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运用和发展。
四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原则,成功地运用到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尽管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曾经提出通过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构想,但在马克思时代并没有实践这一构想的历史条件。十月革命后,由于种种原因,前苏联没有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而是实行了联邦制。只是在我国,我们党不仅从理论上坚持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普遍原则,而且在实践中把它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坚持下来,不仅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而且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科学定义及其总的原则,对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和自主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的自治权,对国家和自治区的关系以及自治地方内部的关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制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贯彻落实。这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实践,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针对林彪、“四人帮”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破坏,强调“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9页; )邓小平的这一指示,为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明了方向。所谓“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使自治民族公民真正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管理本民族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真正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真正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我们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工作进程中作出不懈的努力。
(一)应当确立几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坚持国家统一领导的原则。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自治机关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决维护国家统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宪法和国家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二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坚决反对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与压迫,坚决反对任何制造民族分裂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大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努力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
三是坚持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原则。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着力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各族人民在摆脱贫困、实现小康的基础上向更加富裕的生活水平迈进,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
(二)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邓小平说:“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66~167页。)为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把自治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行使自治权统一起来。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体现。因此,自治机关既要行使普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又要行使由宪法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的自治权。尤其是后一种职权,是我们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的体现,具有法定的严肃性、内容的广泛性和真实可行性,是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必须而且应该享受的一种特殊的民主权利,更要受到尊重。
二是把自治机关法律认定同自治权的全面落实统一起来。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已经步入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尤其是在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具体规定了28条,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更加充实,内容更加丰富,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更加坚实可靠。但是,要把法律认定的自治权逐条落到实处,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作出不懈的努力。正如周恩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因为汉族人数多,容易忽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在这方面,从中央政府一直到地方政府,有的时候是注意不够的”,“我们应该多检查”。这虽然是在50年代讲的,但仍然值得我们注意。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今天,随着国内统一市场的出现,很容易忽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在民族关系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全面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我们不能不加以注意的问题。
三是把国家保障自治权同自治机关善于行使自治权统一起来。少数民族能否切实履行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国家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既有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又有财力、物力、人力的保障。但比较起来,民族自治地方本身善于掌握和用好自治权,应该是更加具有本质意义的因素。经过长期实践的锻炼,新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自治、自强意识显著增强,在政治上、业务上越来越成熟,善于运用国家赋予的自治权来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有不少干部思想政策水平较低,业务管理能力不强,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的需要。实践表明,自治权运用的有效性是同干部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管理素质的高低成正比的。素质越高,自治权运用的有效性越高,反之则越低。因此,如何有效地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素质,是当前新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是把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民族自治地方办事一切从实际出发统一起来。《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执行权”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是因为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情况千差万别,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难免有不符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的。有了“变通执行权”,就便于这些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新疆进行民主改革时就有过类似的经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现在,虽然新疆同全国的社会主义一致性有了很大增强,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依然存在,国家出台的某些具体政策措施,有的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新疆的实际,这就需要有“不唯上,只唯实”的精神,通观全局,权衡利弊,敢于提出变通执行的意见,报经国家批准后执行。这同与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是不矛盾的,而且可以把工作做得更好,有利于民族问题的更好解决,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强地方经济实力,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都是有好处的。
五是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同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统一起来。新疆农村村民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群众。实行村民自治,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1998年,全疆8 900个行政村中, 实行村民自治, 推行村务公开的有5984个,约占全部行政村总数的67%。 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中,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制度普遍建立起来,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小组也逐步建立并积极开展了工作,大大提高了各族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邓小平多次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 )逐步建立和健全比较完备的有关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课题。目前,我们已经有了一个保障少数民族特殊权利方面的初步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现行宪法中有8 条对少数民族各方面的权利作出了规定,而且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最高的基本法律以及其他一些有关的法规,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民族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亟需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强大武器,是加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已颁布16年了,各方面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新的世纪即将到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正在实现具有根本性质的转变,科技教育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把“四化”伟业全面推向21世纪而不懈奋斗。同时,国际关系格局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际敌对势力正在把我国的边疆民族地区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加紧对我国进行“西化”和“分化”,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已经严重的摆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面前。在这种形势下,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原来的一些提法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或者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需要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总的精神,总结过去,面向未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应当立足于坚持国家统一领导,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坚持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原则,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理权益,把实现两个转变和加快科技进步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合起来;要充分体现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持力度和沿海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加工大型企业对当地财政的支持力度和按照经济原则帮助地方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以逐步缩小民族地区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并且要从法律上肯定“两个离不开”的思想观点,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互相学习语言和进行“双语教学”,稳步的促进民族间的共同因素的增长;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活动,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以及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要在法律上肯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等。同时,要抓紧制定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应享有的自治权和经济利益具体化,并抓紧制定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疆的自治条例应从新疆的社会经济实际状况出发,突出改革发展与团结统一两大主题,着眼于新世纪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进步与繁荣这一工作目标,对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正确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企业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坚持下去。
(四)大力发展新疆经济,逐步实现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尽管新疆经济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要赶上全国的平均发展水平,尚需付出艰苦的努力。根本问题是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可以肯定,这两个转变真正实现之日,就是新疆经济腾飞之时。只有到那个时候,新疆经济赶上甚至超过全国平均发展水平的愿望才可能变为现实,各族人民才可能得到更大的实惠,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会有巩固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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