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纸币崩溃的原因_明朝论文

明代纸币崩溃的原因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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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5)03-0028-13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纸币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停止使用纸币的国家。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政府开始发行纸币,禁止在此之前几十年私人发行纸币的习俗。十五世纪前期,大约在明朝(1368-1644)的英宗正统朝(1436-1449),政府发行的纸币几乎已经无法流通,从而结束了中国使用纸币的时代。①依照人类社会货币经济发展的经验,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最后进入信用货币,这样的演进程序,已经是世界各地看到的通则。中国的经验显然是个例外。纸币是一种信用货币。经过四个世纪的使用纸币的时代,中国这个经济体放弃了纸币,选择使用白银与铜钱,让中国退回金属货币的时代。中国重回信用货币的时代要等到十九世纪末,当时在华的外商银行与清朝政府的新设银行相继发行纸币,距离第一个纸币周期的结束已经四百多年。

      明朝纸币为什么会崩溃?相较于宋、金、元三个发行纸币的朝代都在王朝末年才发生纸币崩溃的现象,明朝纸币的崩溃发生在王朝经济稳定国力强盛的时代,这个事实令人感到困惑。我在这里把这个问题提出来重新检讨,希望与读者们一起来找出比较可能的原因。我首先要检视明朝纸币流通的经验,接着讨论导致崩溃的可能因素,最后做个简单的结论。

      一、明朝的纸币

      明朝纸币兴灭的短期经验,今天我们几乎只能依赖《明实录》②的记载来重塑一个简单的轮廓。其他的原始材料可以补充重塑的工作,但帮助不大。在文章的后面我加上一个附录,从《明实录》摘出比较重要的关于纸币的记载,编辑起来,给读者参考。这个附录是底下历史叙述的主要根据。

      明朝在洪武八年(1375)开始发行纸币,名为大明宝钞,由前一年设立的宝钞提举司负责印制。洪武十三年(1380)废除中书省之前它是中书省管辖的官署,之后改由户部管辖。依据货币史专家彭信威的观察,大明宝钞在英宗正统(1436-1449)初年差不多已经退出市场流通,结束它的通货功能。③大明宝钞此后大体上只作为朝廷某些典礼仪式上使用的象征性的礼物,算是朱元璋的子孙表面上遵守祖宗成法,实际上让大明宝钞名存实亡的妥协作法。

      从洪武朝开始发行,到正统朝崩溃,明朝的纸币只流通了六十多年。相较于宋、金、元三个使用纸币的朝代,明朝纸币的寿命是最短的。朱元璋(1328-1398)建立大明王朝(1368-1644),他谨慎参考前代的纸币经验,在即位七年之后才决定发行纸币,来年正式印造大明宝钞,想不到宝钞的流通在他死后三十多年就悄悄收场,而且收场时明朝的政经局面风平浪静,当时人似乎毫无感觉,这种现象实在是耐人寻味。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1368)铸造王朝的铜钱,名为洪武通宝,分为一钱(十文)、二钱、三钱、五钱、一两(十钱即一百文)等五种。洪武八年发行纸币,名为大明宝钞,署洪武年号,分为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等六种。他规定宝钞一贯等于白银一两,铜钱一千文;黄金一两等于宝钞四贯。民间可以拿金银去跟政府换取宝钞,但政府不用金银跟人民兑换宝钞。市场交易只能使用宝钞与铜钱,不准使用金银。

      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朱元璋下令印造小面额的宝钞,从十文到五十文,可能是要补充铜钱的不足。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他更下令禁用铜钱,强制民间铜钱在半个月内上缴官府换取小钞,想要让通货完全纸币化。这个命令应该维持不久,也无法贯彻。直到正统年间大明宝钞退出通货市场为止,明朝政府所推行的,是以大明宝钞为主币,铜钱为辅币,两种通货供应市场交易的货币制度。

      大明宝钞大概在发行后不久,就无法维持它与金银,以及它与铜钱之间的官定比价,也无法维持它在市场上的稳定的购买力。换句话说,它开始贬值。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大明宝钞发行还不到十年,朱元璋就下令停止印造,表面上的理由是“国用既充欲纾匠力”,实际上的理由应该是害怕宝钞的价格继续下跌。洪武九年二月政府规定部分官俸发给大明宝钞时,每米一石准宝钞一贯;到洪武十八年十一月时改为“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等于承认宝钞的价格在不到十年内下跌到原来的40%。五年之后,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下给户部尚书赵勉的一道命令中提到,两浙地方民间以钞一贯兑换铜钱二百五十文,宝钞的价格更进一步下跌到原来的25%。他要赵勉对百姓揭榜遵守宝钞一贯兑换铜钱一千文的原官定比价。大概没有效果,因此来年他又下令停造宝钞。宝钞跌价的趋势还是无法遏止。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他下诏禁用铜钱,该诏令中提到两浙民间以钱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钞价已经不到原来的1/6。洪武三十年朱元璋下令追收人民积欠的租赋,命令中提到:“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止滞,公私病之。”在《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所收集的契约中,我们看到这样的信息。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到永乐二年(1404)之间的25张休宁县的卖田契,只有7张(洪武二十六2张、二十七、三十、建文一、二、四年各1张)载明用大明宝钞交易。其他18张中13张用稻谷,⑤张用白银交易。以后接着的卖田契(头一张是永乐四年)看到大明宝钞又恢复作为交易手段。④纸币在洪武晚年发生流通困难,可见一斑。

      朱元璋死于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由他的嫡长孙朱允炆(1377-?)继承,来年改元为建文。建文元年(1399)七月朱元璋的第四子朱棣(1360-1424)起兵争夺帝位,经过三年的内战,建文四年六月朱棣夺下帝位,来年改元为永乐(1403-1424)。永乐朝在编纂《明实录》时,删除建文朝的年号,改用洪武年号到三十五年。所以附录里有一段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己亥的文字,记载户部尚书夏原吉建议宝钞提举司在明年印造新钞时,改印永乐年号。新登位的朱棣决定还是遵从祖宗成宪,沿用洪武年号。也就因为这个决定,后来的皇帝跟着遵守,宝钞提举司始终使用同样的钞版,使用洪武年号印行同样型式的宝钞,与宋金元各朝发行多种纸币的现象迥异。

      永乐朝一开始就努力要恢复宝钞的流通。永乐元年四月,政府下令禁止金银交易。大概在执法上加强查缉,犯案诛杀甚多,永乐二年一月皇帝下诏今后犯金银交易之罪者,免死,改为流放边卫。有一个湖广江夏民因为办理父丧而使用白银的案子,皇帝还赦免其罪,理由是感念犯者的孝心之故。永乐二年七月,有鉴于宝钞价格下跌的问题,在督察院左都御史陈瑛的建议之下,朝廷决定实行户口食盐法,依户口配给食盐,收取盐税。办法是令大口月食一斤者,纳钞一贯,小口半斤,纳钞五百文,借以增加宝钞的回收量。日本学者和田清认为户口食盐法仅实际推行于陕西、山东、浙江、福建等产盐地附近少数支盐方便的地区,其他地区并不强制推行这种配给制度,征收户口食盐钞应视为一种变相的加税。当时米一石折钞一百贯,户口中十五岁以上者是大口,九岁以上者是小口,九岁以下不课税。⑤永乐五年下令田赋中夏税的税收,各种商税,以及贪赃的罚款,都可以折收宝钞。该命令规定以时价折收,而米每石折收三十贯,宝钞的价格等于洪武九年定价的1/30。努力收回宝钞仍然无法稳定钞价,永乐十九年四月朝廷进一步下令暂时停造宝钞。

      永乐二十二年九月,明成祖(原来的庙号是太宗,嘉靖十七年(1538)改变)朱棣死后的第二个月,新皇帝仁宗对户部尚书夏原吉提到钞法不通的问题,认为散出太多,应设法扩大回收。夏原吉提议让商人向政府缴纳宝钞,换取食盐去贩卖,施行所谓的以钞中盐的办法。仁宗批准了他的提议。从仁宗洪熙朝(只有一年,即1425年)以后,整个宣宗宣德朝(1426-1435)和英宗正统朝(1436-1449),明朝政府的宝钞政策是一方面继续加强回收,另一方面逐渐迁就市场现实,减少干预人民使用宝钞以外的交易手段。执政者在恪遵祖宗成法的前提下,宝钞政策继续被坚持,首先是不断重申交易禁用金银,但允许民间使用谷物纺织品等作为交易手段;接着是金银的禁令也不再提了,睁一眼闭一眼地让民间使用金银;最后是政府的税收也逐渐舍弃宝钞,改收白银。

      《大明会典》(弘治会典卷34,万历会典卷31,两者内容雷同)⑥详细条列宣德朝到正统朝努力扩大收回宝钞的各种管道,篇幅占《钞法》一节记录的一半。洪熙元年五月仁宗死亡,宣宗继任不久,就有人请求重造宝钞,可见仁宗在位的时候,或者更早,曾经停造宝钞,只是不见记载。宣宗即位的时候,官俸折米,依各地米价差异,有的每石折四十贯,有的六、七十贯,也就是洪武九年钞价的1/40到1/70。宣德元年三月,朝廷正式允许民间以布帛米麦作为交易媒介,代替宝钞。同年七月,宣宗命令南京都察院揭榜,禁止以金银交易,但同时规定,违禁者罚钞,取消洪武永乐时代的死刑或流放边卫的徒刑。宣德三年九月,皇帝下令停造新钞,库存的旧钞,拣选可用的来支用,不可用的,一概销毁。宣德四年九月,政府规定应天苏州松江等府与浙江一些地方的税收改折比率,钞50贯准米一石,等于洪武九年初定折率的1/50。宣德五年六月,行在(南京)户部奏言难以支付官吏旗军的俸钞,请拣选库存商税收入中可用的旧钞来支付。宣宗皇帝下令各处急缺钞用者,比照办理。同一时间福建长汀教谕陈敬宗的上书中提到福建的户口食盐钞已经折收米布,不用宝钞。宣德五年十月行在户部的奏折提到,宝钞收归京师,地方乏钞折俸或买办物料,请求留一部分给地方使用。皇帝批准了这个请求。从宣德六年到十年,一系列的记载提到人民缺乏宝钞,有些税项硬性规定缴纳宝钞,结果造成许多困扰。朝廷似乎也从善如流,逐渐停止税钞的旧例。

      宣德十年正月宣宗病死,开始了英宗的正统朝。正统元年三月老臣户部尚书黄福上奏,说当今白银一两当钞千余贯,建议政府拿出白银来换旧钞,等旧钞少了,再支放新钞。他的建议并没有被实行。同年闰六月贮放钱钞的司钥库的左副使龚政上奏,提到因为减省买办,宝钞回收多支出少,已经没有库藏的空间。显然正统朝还是继续前朝只收不放或多收少放的稳定钞值的政策,结果许多地方政府乏钞使用的窘境逐渐浮现,报告到朝廷来。朝廷一方面稍稍放松收钞的强度,让地方衙门留下部分税收的宝钞来支用,不必全部上缴中央;另一方面尽量把税钞改折米麦或白银,同时停罢收钞的官员。正统十一年一月户部上奏,建议某些地方夏税小麦折钞的比价,每一石折百贯。该奏折提到民间原来银一钱卖钞至一百贯,现在大概卖四、五十贯,宝钞对白银的价格降到洪武朝初期的0.1%到0.2%。宝钞已经不能在民间流通,政府税收也跟着逐步放弃了,改收实物或白银。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收集永乐元年到正统十二年的38张卖田契,永乐朝的13张契约中,元年到二年的5张完全用稻谷交易;6张从永乐四年到十九年的契约中,只有1张十五年的契约载明使用稻谷交易,其他都用宝钞交易。最后2张签订于永乐二十年与二十二年的契约,分别用布匹与稻谷交易。洪熙元年到宣德十年总共14张卖田契中,有8张使用布匹,6张使用稻谷来交易;正统朝的11张卖田契中,2张使用稻谷(二年与三年),1张使用布匹(八年),其余8张都使用白银交易。正统以后的卖田契完全使用白银交易,没有例外。其他类别的土地契约书里(典当、租佃、山地买卖等)我们也看到同样的趋势:永乐朝多用宝钞,以后改用实物和白银,而愈后来白银的使用愈多,正统朝开始已经很少用实物,交易普遍使用白银;正统朝以后更看不到白银以外的交易手段。⑦

      以上讨论的时间止于正统朝,因为一般相信当时大明宝钞已经崩溃,《明史食货志·钱钞》的一段话可以说明:⑧

      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物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

      宋金元三个朝代多少记录了纸币的年发行量,元朝尤其详细逐年记录。相形之下,明朝从不记录纸币的发行量。今天我们只看到洪武十八年(1385)印制将近七百万锭(1锭等于5贯)的宝钞。偶然留下这个唯一的记录,是因为当年宝钞提举司发生舞弊,皇帝下令彻查的结果⑨。在宝钞的回收方面,明朝留下比较多的记录。洪武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六这三年的年终税收记载宝钞岁入大概都在四百多万锭。永乐朝开始《明实录》逐年年底记载该年的宝钞岁入数量,从永乐元年的五百多万锭逐渐递增,永乐十二年达到一千九百多万锭的高峰,此后岁入宝钞在一千五百万到一千九百万锭之间,持续到永乐朝结束的二十二年。宣德二年起我们看到岁入宝钞大幅增加,从该年的将近四千万锭跃升到宣德五年七千多万锭的最高峰。此后宝钞回收量下降到五千多万锭。正统朝的岁入继续下降,从元年到十四年都保持在三千万锭左右。宣德朝开始努力执行回收宝钞的政策,增加许多收税缴纳宝钞的税项,其中最大的税项是中盐入钞,也就是让商人缴纳宝钞换取政府统制的食盐。从宣德一年起该税项(盐课折色钞),与其他税项的总和(杂课钞),成为回收宝钞的两种主要管道。纳钞中盐的政策是永乐二十二年九月户部尚书夏原吉提出的,永乐皇帝死于当年的七月,新皇帝继位后马上检讨宝钞不通的问题,确定加速回收以稳定钞价的方针。这些岁入宝钞数字不尽可信,顶多提供一个回收趋势的参考。像正统朝的岁入,几乎年年都差不多,更不可靠。

      除了利用财税手段回收宝钞之外,明朝政府有时候也采取停印新钞的手段,减少宝钞的流通量。《明实录》记载洪武十七、二十四、二十八年,永乐十九年,洪熙一年,宣德三年朝廷都曾下令停造宝钞。有些停造的命令可能没有记录下来,例如洪武二十四年的停造令写明“复停造宝钞”,可见之前已经停造过。

      二、纸币崩溃的原因

      历来大家对于宋金元三朝纸币崩溃的原因,都认为是王朝末期财政收支发生困难,政府滥发纸币来挹注财政缺口,导致恶性通货膨胀和纸币制度的崩溃。这样的看法应该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但是把这样的看法也应用到明朝纸币的崩溃,与事实却格格不入。在上一节我们陈述了明朝纸币流通的经验,看到从洪武八年到正统年间,各朝政府都极留心纸币币值的稳定,努力控制纸币的发行与回收。更重要的,除了建文朝(1399-1402)皇室的政争引起的不安之外,当时明朝的政治稳定,财政充裕,完全没有必要依赖纸币发行的收入来平衡收支。明朝政府的纸币政策始终是谨慎保守的,没有滥发的迹象。

      但是从洪武朝起,明朝的宝钞就无法维持币值的稳定,反而看到它节节下落,以至于崩溃。明朝的当代人,就像截至目前还普遍流行的看法一样,都把原因归咎于宝钞发行太多,导致它的通货膨胀和最终崩溃。这种看法直觉上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看到的是表象,不是实相。让我们好好来检验这种看法的有效性。

      把纸币发行量与物价机械式地关联在一起,这是货币数量说(monetary theory of quantity)的基本精神。且不去涉入当今理论的复杂内涵,让我们回归到最朴素的货币数量说,也就是David Hume提出而由Irving Fisher归纳出来的简单等式:⑩

      MV=PT

      M(Money)代表明朝宝钞发行的数量,V(Velocity)代表宝钞流通的速率,P(Price)代表物价,T(Transaction)代表商品的交易总量。根据上面的等式,如果V与T维持不变,当M增加时,P也就跟着增加。抱定M和P的机械式的关系,而忽略其他的可能因素,明朝的官僚们的纸币态度既然如此,稳定钞值的对策当然不外是减少M,即宝钞的发行数量。明朝政府一方面以减少支放,甚至停印宝钞的办法,另一方面,又以扩大宝钞支付租税的办法,来紧缩宝钞的发行量。诡异的是,尽管政府努力控制和减少宝钞的发行量,宝钞还是继续贬值的趋势,无法挽回。显然这里另有文章,需要深究。

      让我们回到上面的简单等式。首先我们来注意V,也就是宝钞的流通速率。在一个既定的期间内,假设大明宝钞的发行总量M不变,而商品交易的总量T也不变,当宝钞的流通速率V增加时,物价P也会跟着增加。勤俭谨慎的明太祖朱元璋,从洪武八年发行大明宝钞起,就很注意钞价的稳定,除了颁行严刑峻罚以遏止违法的交易之外,他也努力控制宝钞的发行量。但是宝钞的价格还是下跌,无法稳住。朱元璋和洪武朝的官僚们注意到宝钞发行数量与物价的正向相关,并没有错。只是这样的注意还不够,因为除了发行量之外,宝钞的市场流通总量还受到流通速率的影响。发行总量M并不等于流通总量MV,也就是单单考虑M还不够;还要考虑V。这一点洪武朝以及后来的各朝政府都忽略了,甚至迄今为止学界也忽略了。大明宝钞贬值的关键,就出在V太大,也就是流通速率太大。

      为什么V会太大?这就与明朝的货币政策有关了。如果我们比较明朝与宋金元各朝的纸币政策,就马上发现一个明显的差异:兑换(convertible)与不兑换(inconvertible)纸币。北宋的纸币交子,一开始发行就设有铜钱准备金,供人民随时兑换纸币。南宋的纸币会子,政府提供铜钱,甚至金银,给人民兑换。金朝和元朝发行纸币交钞时,政府都在各地方(各路)设置交钞平准库,储备金银,给人民兑换。宋金元各朝虽然后来有时取消,有时恢复纸币的兑换,而在王朝末期都停止支付贵金属,但是政府原本的设计是兑换纸币的制度,纸币刚发行时政府都提供金银铜钱作为十足的准备金,让纸币相当于一种金属实物或金属货币的兑换券,人民对于纸币自然会有信心,持有纸币的意愿比较高。(11)相形之下,明朝政府一开始就设定宝钞为不兑换纸币,人民拿到宝钞,只能用来纳税,不能向政府换取金属实物或金属货币。大明宝钞从一开始就不是兑换券,而是纳税的工具,亦即宝钞一开始就是政府强制人民在市场上使用的交易工具,宝钞价值的基础只建立在纳税功能上。然而在实际征税时,明朝和历代王朝一样,政府绝大部分是征收实物,包括劳役服务,征收宝钞的比例很低。税赋功能根本不足以保障宝钞的价值,而不兑换纸币的政策让人民对于大明宝钞的信心一开始就有问题,持有宝钞的意愿相对低落。换句话说,明朝人民只愿意保持很低的现金余额(cash balance)。与宋金元三朝相比,明朝人民除了应付税赋的需要之外,会尽量地把宝钞脱手,不愿意持有它,更不用说是把他当做财富来窖藏了。回到货币数量说的等式,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其他朝代,在明朝,宝钞的流通速率V很大。假设在给定的一个时期中,商品交易总量不变,货币发行量也不变,但是因为流通速率增加,货币流通总量MV跟着增加,结果是物价P提升,单位货币M的购买力跟着降低。就是这个V增加的效应,尽管政府努力控制宝钞的发行量,宝钞的实际流通量还是很大,结果造成物价的上涨与钞价的下跌。

      明朝的纸币制度是参考前代的制度和实际经验来制订的,朱元璋和他的统治官僚集团当然知道兑换纸币具有稳定币值的优点,但是他们并不朝这个方向来创制立法,只是深信他们可以借着严刑峻罚的法令来贯彻不兑换纸币政策,结果却未能如愿。一直到正统元年(1436)户部尚书黄福才首度提议政府应该提供足够的白银准备金,让人民兑换宝钞,稳定钞值。他的提议也是明朝政府仅有的一次考虑将宝钞改为兑换纸币的契机,可惜并没有被采纳,大概当时的官僚们普遍认为宝钞已经贬值到无可挽救的低价(洪武朝初定钞价的0.1%),除非更造新式宝钞来取代洪武宝钞,并且复位新式宝钞与白银的比价,提供十足的白银准备金让人民兑换,宝钞才有恢复通货地位的机会。但明朝在朱棣已经实质掌权而尚未正式改元为永乐时候(《明实录》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实际上是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当时的户部尚书夏原吉曾建议印制永乐朝的新式宝钞以取代洪武宝钞,朱棣决定恪遵朱元璋的祖制,继续发行洪武宝钞,不再更动。此后再也无人敢提议更造新式宝钞。正统朝的官僚们大概认为既然新式宝钞不可造,洪武宝钞不可行,政府抛出白银也是徒然,反而让政府蒙受损失,所以黄福的提议只好作罢。

      面对宝钞不断地贬值,从洪武朝到正统朝,各朝政府无不努力节制宝钞的发行,扩大宝钞的税收,借以减少市面的流通量,达到稳定或提升钞价的效果。事实的发展刚刚相反,钞价还是持续下跌,甚至在市面上已经不易看到宝钞流通的情况下,钞值还是无法恢复。宣德与正统两朝,我们看到政府确实用尽办法,停造新钞,扩大宝钞支付的税收或各种犯罪的罚款折钞的规定,减少官俸的宝钞支付或各种使用宝钞的开支,等等,宝钞最后还是出现恶性通膨的现象,以至于退出市场流通。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显然,上述的货币数量说的等式无法应用到这个量缩价跌同时出现的矛盾现象。解开这个矛盾,也许我们需要用别的角度来看问题。让我在这里尝试用通货竞争和通货替代的理念来解释。(12)

      明朝的货币制度是以宝钞作为主币,铜钱作为辅币,提供给市场流通。如果除了宝钞之外,市场别无币种可做交易媒介,那么尽管人民对不兑换宝钞的价值存有疑虑,他们还是要使用它来做买卖,而只要宝钞保有作为支付手段的使用价值,钞价还是可以维持在一个大家还能接受的信用价值范围内,何况它是政府与人民交易的法定工具,以及税赋的支付手段。问题出在如果有其他币种来加入市场流通,结果就会出现通货之间的竞争与替代的现象。除了布帛谷物之外,加入流通的最重要币种就是白银。明朝政府没有铸造银币,白银是以金属商品兼做支付手段的方式,长期以来在民间市场流通。由于白银是一种金属货币,币值有白银的商品价格作为基础,名目币值不会偏离太远,人民的接受度相对稳定。当白银与宝钞发生通货竞争时,白银的货币优势立即显现出来。除了携带比较不方便之外,不管作为支付工具、计价单位或价值的宝藏手段,白银都比宝钞可靠。一旦民间持有的白银变成通货投入市场交易,宝钞的通货地位必然岌岌可危,难以与之竞争。明朝政府一再地以严刑峻罚来禁止人民使用白银于市场交易,完全合理。可惜政府的禁制收效不大,政治意图敌不够经济理性。宝钞面对白银的入侵,节节贬值败退,最后还是被迫退出市场流通。明朝政府每当看到宝钞贬值,在类似货币数量说的僵固观念下,就以为宝钞发行太多之故,因而努力收回宝钞,采取所谓的与宝钞通胀走势方向相反的逆风操作(leaning against the wind)的货币政策。在宝钞与白银互相竞争的货币市场上,这种政策适足以加速宝钞的泡沫化和最终崩溃。

      道理很简单。假设在某一给定的时期,货币需求不变,宝钞与白银的兑换率是1∶1,也就是宝钞一贯的价格等于白银一两,如官价所设定者。假设当时投入市场流通的宝钞总量有100贯,白银总量也有100两。宝钞与白银的名目货币量(nominal money)各为100,实值货币量(real money)也各为100。货币总需求为200,宝钞的市场占有率是50%。当宝钞贬值一半,即2贯兑换1两白银时,如果宝钞的名目货币量维持100贯不变,它的实值货币量会降低为25%。市场所需求者为实值,不是名目货币量。宝钞的实值通货占有率减低到原有的一半,即从50%降到25%,在白银通货供给弹性极大(人民拥有足够的随时可转换成通货的白银)的前提下,宝钞所缩减的份额,马上被白银取代,结果宝钞与白银的实质货币市场占有率变成25%:75%,也就是两者的市场份额是1/4∶3/4。如果宝钞再贬值一半,即4贯兑换1两白银,而名目货币量还是100贯不变,那么宝钞的实值货币市场占有率会缩减成12.5%,而白银会扩张成87.5%,也就是两者的市场份额变成1/8∶7/8。如果宝钞继续贬值而名目货币量不变,它在货币市场的份额会继续萎缩,直到完全退出市场流通,完全被白银取代。货币像语言一样,越多人用就越有用,越少人用就越没用。使用率反映货币的流动性(liquidity),而流动性的大小决定货币的价值。当宝钞在通货市场的份额减少,它的流动性跟着降低,贬值是必然的结果。明朝政府始终紧抱着退缩的宝钞政策,面对贬值的压力,政府就尽量不再投入新钞。更有甚者,明朝政府还加强宝钞的回收,让宝钞的市场份额萎缩得更厉害,宝钞的流动性加速降低,宝钞贬值得更快。从宣德朝起,明朝政府比前朝更加大力地回收宝钞,而宝钞的贬值趋势更加迅速,让它加速走向崩溃,最后在正统朝时完全给白银替代掉。

      如果明朝政府面对宝钞的贬值,采取顺风操作(leaning with the wind)的货币政策,也就是随着贬值的幅度适度调整增加宝钞的发行量,借以维持它在实质货币市场的占有率,宝钞是否能在货币市场继续流通,不会被淘汰?例如,当宝钞从1贯兑换1两白银的最初比价,降到2贯兑换1两时,如过政府增加100贯的宝钞发行量,让宝钞的实质通货量维持它原有的1/2的份额,是否钞价就会稳定下来?答案是:有可能,但也很难说。有可能一时稳住宝钞的价格,但面对白银的强势竞争,宝钞应该还是会贬值,虽然贬值的速率可以减少,而宝钞的流通时间可以延长。看看宋金元三朝纸币的经历,政府大体都是采取顺风操作的货币政策,因为该三个王朝的财政都需要依赖不断加印的纸币来挹注入不敷出的窘境。而顺风操作的结果,的确让它们的逐渐贬值的纸币一直流通到王朝末年才崩溃掉。明朝初期的财政十分稳健,完全不需要依赖货币发行的收入来支持,明朝政府面对宝钞贬值,始终实行逆风操作的货币政策,理由在此。如果明朝政府采取顺风操作的货币政策,有可能宝钞在货币市场的占有率会比较缓慢地减低。然而贬值的趋势还是很难遏止。永乐朝的纸币经验似乎就是这样。历来学界都认为永乐朝的政府开支最多,也因此发行最多宝钞。(13)永乐朝跟洪武朝一样,也注意宝钞的回收。我们看到从永乐九年(1411)起到永乐朝结束的永乐二十二年,政府回收宝钞的数量增加到一千五百万到两千万锭之间。也许由于国用大增(赏赐、征伐、建设、下西洋等等开支),宝钞的发行量不得不扩大。正由于这种无意中被迫采取顺风操作的货币政策,宝钞虽然回收量增加,但是它在整个永乐朝还可以比较顺利地流通。进入宣德朝以后,明朝政府努力减少开支,大量回收宝钞,也就是采取十足的逆风操作的纸币政策,结果宝钞急遽贬值,更加难以流通。宣德年间人民首先只好使用布帛稻谷等实物作为支付手段,接着使用白银来交易。政府在无可选择的窘境下,消极地任由实物白银去流通,同时官民的交易和赋税的征收逐步使用白银,等于承认白银的通货地位。

      简单地说,大明宝钞发行时就设定是纯信用的不兑换纸币,人民难以接受,贬值的命运无可避免。明朝政府面对贬值一直采取减少宝钞发行量的逆风操作方式,结果加速贬值的趋势,让白银源源不断地进入货币市场,取代宝钞的通货功能。大明宝钞发行大概六十年就崩溃,比起宋金元三朝的纸币都来得短命,可以说是中国纸币史的一个特例。而它在王朝经济力上升的时代崩溃掉,更是一个特例。

      中国第一个纸币周期在明朝的盛世画下句点。明朝纸币的崩溃,肇因于政府的政策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个错误是不兑换纸币政策,第二个错误是保守退缩的纸币发行政策。不兑换纸币政策让人民对大明宝钞的价值心存怀疑,注定它会随时间走向贬值的命运。保守退缩的纸币发行政策加速宝钞的贬值,面对白银的竞争,大明宝钞不断地缩减它在货币市场上的实质占有率,最后被白银完全取代。从正统朝起,中国经济踏上了四个多世纪的白银与铜钱并行流通的双元金属货币(bimetallism)的途径(14)。

      在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上,明朝纸币的崩溃带给我们某些值得反省的经济意涵。

      一、在明清银铜双元币制下,政府发行铜钱,白银则任由民间发行流通。这种币制可以随时随地调整两种通货之间的汇率,让两种通货的数量混合自动地伸缩以满足市场需求,其结果是它会有效地适应明清中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的现实,让该差异稳定地长期持续下去。例如,先进地区多用白银,落后地区多用铜钱,这种现象继续到清朝末年。银铜双元币制的运作有助于稳定中国各地有如光谱差异般的传统经济,却无助于全国的经济整合。

      二、银铜双元币制是一种金属货币制,币材的供给受制于原料的开采或进出口,充满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银铜本身是商品,商品市场的供需情境不同于货币市场的供需情境,商品价格与货币价格无法同步协作的结果干扰着银铜货币价格的稳定,放大两者之间通货比价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一般观察认为明清的经济长期存在通货紧缩的状况,通货紧缩当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时甚至会造成萧条倒退。

      三、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类经济发展路径是一个市场经济部门逐渐穿透、侵蚀、取代非市场经济部门的过程(15)。信用货币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产物。中国的纸币出现在市场经济还只是一个附属的补充性的经济部门的时代,它无法进一步地巩固发展,反而被银铜双元金属货币取代,反映出传统市场经济部门长期处于狭小的附属领域,没有进一步地穿透、侵蚀和取代非市场经济部门,去发展成为支配性的经济运作方式。换句话说,它长期处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学者们提出的资本主义萌芽的阶段,出现纸币似乎是一种反常现象。但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样的思维如果不适合于看待现在与未来,它却适合于看待过去。出现纸币的事实意味着中国传统货币经济有其尚待厘清的发展逻辑,也意味着目前流行的货币经济史观有待重新检讨。

      中国第一个纸币周期是一个举世独特的货币实验,在传统的经济环境中发生完成。它曾经让Marco Polo(1254-1324)时代的欧洲人闻之震惊而不敢置信,而它竟然在明朝国力强盛的时候宣告结束,今天我们仍然难以置信。就像暖春未到,长冬尚在的时候绽放出来的一朵小花,它瑟瑟缩缩地点缀着一个强调统制和习惯的经济体,没有给中国传统的市场经济发展增添多少活力和光彩。傅衣凌曾经敏锐地观察到中国传统经济资本主义发展的特点是既早熟而又不成熟(16),从宋初到明初的纸币经验刚好也是一个印证。

      附录《明实录》有关大明宝钞的重要记载

      洪武七年(1374)九月辛未。

      置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正七品。副提举一人,从七品……

      洪武八年三月辛酉。

      诏造大明宝钞。上以宋有交会法,而元时亦尝造交钞及中统至元宝钞,其法省便,易于流转,可以去鼓铸之害,遂诏中书省造之。取桑穰为钞料。其制方,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花栏,而横题,其题曰:大明通行宝钞。内上两旁复为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钱贯状,十串为一贯。其一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百文则画钱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银一两。其余皆以是为差。其等凡有六,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四贯,易赤金一两。弘治《大明会典》,卷34,钱钞)。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物给之。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凡商税课程,钱钞兼收,钱什三,钞什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

      洪武九年二月庚子。

      文武官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钱钞兼给之,米什七,余钱钞。钱一千钞一贯米一石,麦减米什二。

      洪武九年七月甲子。

      立倒钞法。中书省奏:国家行钞日久,岂无昏烂?宜设收换,以便行使。于是议令所在置行用库,每昏烂钞一贯,收工墨直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递减之,仍于钞面贯百文下,用墨印昏钞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若以贯百分明而倒易者,同沮坏钞法论。混以伪钞者,究其罪。

      洪武十七年三月壬子。

      命停造宝钞,以国用既充,欲纾匠力故也。

      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己丑。

      命户部,凡天下有司官禄米,以钞代给之,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

      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戊申。

      户部奏造小钞,自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从之。时有旨复造钞故也。

      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

      上谕户部尚书赵勉曰:近闻两浙市民,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再定制……钞一贯准千文,榜示。

      十二月……是岁收……钱钞四百七万六千五百九十八锭。

      洪武二十四年五月己丑。

      复停造宝钞。癸卯。命户部申明钞法。

      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未。

      命户部复申明钞法。时民间昏烂钞,商贾贸易多高其值,以折抑之,比新钞加倍。

      十二月……是岁计税天下……钞四百五万二千七百六十四锭。

      诏有司免输明年桑穰。先是以造钞,岁买浙江河南北平山东,及直隶凤阳诸府桑穰为钞料,民间不免伐桑,以供科索。至是上以其不便于民,恐妨蚕作,故免之。

      丙戌。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闽广江西,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钞法益坏不行。上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兼行使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

      诏折收天下逋租。户部议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折十石,银一两二石。上曰:折收逋赋,本欲苏民困。金如此其重,将愈困民,岂恤之之意哉?其金银每两各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余从所议。

      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己亥。

      户部尚书夏原吉言,宝钞提举司,钞板岁久篆文销乏,且皆洪武年号。明年改元永乐,宜并改之。上曰:岁久当易则易,不必改洪武为永乐。盖朕所遵用,皆太祖成宪,虽永用洪武可也。

      十二月……是岁天下……课钞四百六十一万六千八百十六锭。

      永乐元年(1403)四月丙寅。

      以钞法不通,下令禁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者同。若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

      十二月……课钞五百六十万六千八十七锭。

      永乐二年一月戊午。

      诏自今犯交易银两之禁者,免死,徙家兴州屯戍。

      永乐二年三月庚戌。

      刑部尚书郑赐等奏,湖广江夏县民,有父死以银营葬具者。在法,以银交易,当徙边。上曰:朝廷始以钞法不通,皆缘民间银钞兼用,而率重银轻钞,故禁其交易。今民丧父,自于治葬之急而违法,终非玩法贪利之心。古人哀有丧者,宜矜宥之。

      永乐二年七月庚寅。

      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言,比岁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今莫若暂行户口食盐法……季可收钞五千余万锭……大口令月食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斤,纳五百文……从之。

      十二月……是岁收钞五百六十六万八百一锭。永乐三年十二月……是岁课钞六百六十万七百二十锭。

      永乐四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七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十二万锭。

      永乐五年。(录自弘治《大明会典》卷34)

      令各处税粮课程赃罚,俱准折收钞,米石三十贯,小麦豆每石二十五贯,大麦每石一十五贯……其有该载不尽之物,俱照彼中时价折收。

      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四十九万五千九百三十一锭。

      永乐六年十二月……是岁课钞六百六十五万四千一百七十三锭。

      永乐七年十二月……是岁课钞八百九十万五千五百七十二锭。

      永乐八年十二月……是岁钞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三百七十一锭。

      永乐九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七十三万一千七百十锭。

      永乐十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三百二十万五千二百四十七锭。

      永乐十一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八百二十三万一千一百九十八锭。

      永乐十二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九百二十万八千二百七十七锭。

      永乐十三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八百六十九万二千二百十一锭。

      永乐十四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五百七十五万七千二百四十三锭。

      永乐十五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六百八十七万九千九百四十锭。

      永乐十六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六百五万二千三百四十一锭。

      永乐十七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五百九十四万五千六百一锭。

      永乐十八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八百二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二锭。

      永乐十九年四月壬寅。

      庚子,奉天华盖谨身三殿成……壬寅,上谕文武诸臣曰……各处钞造及买办纸札,暂行停止。

      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五百(原文五千一百应是笔误)八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六锭。

      永乐二十年。(录自弘治《大明会典》,卷34)

      令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四运司,并广东盐课提举司盐课,许军民人等,于京库报纳旧钞,填给勘合,赴各运司提举司,不拘资次支盐。

      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六百四十万三十锭。

      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五十四锭。

      永乐二十二年九月癸酉。

      以钞法不通,定用钞中盐则例。初,上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钞法阻滞,由散出太多。设法广敛之,民间钞少,将自通矣。……原吉对曰:敛钞之易者,莫若许有钞之家中盐。上曰:此可一时权宜耳,俟钞法通即止。然必稍宽则例,而后人皆趋向。

      永乐二十二年十月癸卯。

      以钞法不通,命三法司,军民笞杖者,定等第输钞赎,不为常例。

      丙午。蠲(永乐二十年以前)逋赋,其二十一年以钞代之。

      十二月……是岁课钞一千九百二十七万六千五十四锭。

      洪熙元年(1425)一月庚寅。

      权增市肆门摊课钞。先以钞法不通,民间交易,率用金银布帛。户部尚书夏原吉等,会群臣,议革其弊。原吉等奏曰:钞多则轻,少则重。朝廷敛散适中,则自无弊。今民间钞不通,缘朝廷散出太多,宜为法敛之。请于市肆各色门摊内,量度轻重,加其课钞,亦钞少出,民艰得钞,自然重矣。上曰:然。所增门摊课程,俟钞法通,即复旧额,毋为常例。其以金银布帛交易者,亦暂行禁止。

      兴州屯卫军士范济,诣阙言八事。其一,申明楮币……请重造宝钞。

      近年文武官俸廪禄,以钞折米。四方米价不同,每石四十贯有之,六十、七十贯有之。

      是岁课钞一千四百七十四万六千二百三十八锭。

      宣德元年(1426)。(录自弘治《大明会典》,卷34)。

      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不分新旧昏软悉收。不愿纳钞者,听纳本色。又令客商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增价值者,皆罚钞。

      宣德元年三月丁巳。

      五开卫吏龙渊言,钞法阻滞,乞禁民间毋以布帛米麦交易,则钞可通行。上曰:布帛菽麦,民不可一日无者,互相贸易以厚其生,岂可禁绝?俗吏之言可听乎?

      宣德元年七月癸巳。

      严钞法之禁。时行在户部奏:比者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请严禁约。上命行在都查院揭榜禁之。凡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其价值者,皆罚钞。强夺强买者,治罪。

      宣德元年十月乙亥。

      户部言:比者钞法阻滞,朝廷屡严禁约,至今未见流通,概由所出者多,所入者少。请自今凡官员军民人等赦后倒死亏欠马驼等俱令纳钞。马每匹三千贯,驼八千贯,骡二千贯,牛每头一千贯……鹅八十贯,鸡鸭各三十贯。赦后至洪熙元年终各处所欠鱼鳔等物,鱼鳔每斤二十五贯,鱼油十贯,茶五贯,翎毛每百根十贯,牛皮一张三百贯,羊皮以下每一张一百五十贯,芦柴每束二十五贯。赃罚金银诸物:金每两八千贯,银二千贯,铜锡每斤各二百贯,铁五十贯,铅一百贯,纻丝罗每匹各二千五百贯,绫二千贯,紬一千贯,官绢五百贯,小绢二百五十贯,官棉布二百贯,小棉布一百五十贯,小苎布一百贯,福生布洗白夏布各二百贯,高丽布一千贯。其有不尽载者各加时价五倍折钞,内外商税门摊等项俱依前例。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一千八百四十万八千二百八十二锭。

      宣德二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一千六百九十八万八千六百三十八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二百二十一万八千四百三锭。

      宣德三年六月己丑。

      停造新钞。时上以钞法不通,谓夏原吉等曰:国家造钞,本以便民交易,何分新旧?朕闻前者民间用钞,不问残缺,惟字贯稍可辨者,皆通行无滞。自户部榜出,示以钞样,务要明白完全,小民无知,缘此便生好恶,至今为梗。今即停造新钞,在库者亦勿支,拣旧钞堪用者备赏赉,不堪者销毁,庶几钞法可通。于是造钞工匠皆令休息,郡县该办桑穰,悉停止。

      宣德三年十一月乙丑。

      行在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奏:近江西鄱阳县董复安建言,钞法阻滞,请禁使银,不拘旧例。凡交易一钱者,买者卖者,皆罚钞一千贯,一两罚钞一万贯。又言官吏人等贪赃者,原其害民之情……若受钞,则仍追钞。受货物者,估其直,皆十倍罚钞。受银者,每两罚钞一万贯,仍追免罪钞……从之。

      十二月……杂课钞一千九百十七万三千九百五十三锭。

      宣德四年一月乙丑。

      增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并直隶苏州等府州县镇市,诸色店肆门摊课钞。时行在户部以钞法不通,请于三十三府州县,商贾所集之处店肆门摊税课,增旧十倍。上以为太重,令增五倍,俟钞法通复旧。

      宣德四年六月庚子。

      行在户部奏:比年巨室豪民,并权贵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银,以致钞不通行。

      宣德四年六月壬寅。

      定塌坊等项纳钞例。初,以钞法不行,令行在户部议。至是掌部事太子太师郭资等,条列具奏,榜示中外……上从其议。

      宣德四年七月乙卯。

      监察御史罗亨信言:臣监收在京官员军民铺店课程及塌坊……其在外州郡城市,多有豪猾军民,居货在家,一如塌坊……命行在户部采其可行者行之,务适中道。

      宣德四年九月壬子。

      户部议奏绢一匹准粮一石二斗,绵布一匹准一石,苎布一匹准七斗,丝一斤准一石,钞五十贯准一石,绵花绒一斤准二斗,钞五贯准草一束。从之。

      十二月……是年杂课钞三千二百七十八万六千六百十九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五百八十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锭。

      宣德五年六月壬午。

      行在户部奏:本库现贮商税一千三十万九千四百余贯,欲以准折官吏旗军俸钞,未经拣选,难以支给。请令将有字贯成片者折俸,不堪用者,收贮听候。从之。命各处凡急缺钞用者,俱循是例。其有御史等官,收钞之处,就令拣选不堪者,毁之。

      己丑。福建长汀县教谕陈敬宗言:伏闻户部颁降榜文,不许阻滞钞法,至今钞未通行。臣切思,米布诸物,俱产民间,而福建诸郡户口盐钞,折收布米,钞皆不用。

      宣德五年十月己巳。

      行在户部奏:物重钞轻,阻滞不行,因钞收归京师……请今后附近京师,收归内府,余留所在官司,折俸买办物料。……上皆从之。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四千四百七十四万七十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九百五万七千二十二锭。

      宣德六年二月庚申。

      巡抚侍郎赵新言五事:一,近因钞法,江西各府县,计口征纳盐钞……无钞纳者,有将男典雇易钞者……上令食盐钞即为除豁。

      辛酉。临清等处舍店课钞……贫民无钞,有鬻子女产业输官者……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四千三十三万五千六百九十五锭,盐课折色钞二千四百五十三万三千一百七锭。

      宣德七年一月癸未。

      思南府奏:以钞法不通,市镇店铺亦如例征钞……办钞输官,吏民艰难……上命行在户部俱免。

      宣德七年五月己未。

      贵州思南知府张谨奏:本府税课司年办课钞一万二千六百余贯……钞法不通,夷民鬻子女不能办,追责急则逃窜……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三千六百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七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二百十一万四千四百七十锭。

      宣德八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三千六百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七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一百四十五万三千七百六十七锭。

      宣德九年十二月癸亥。

      巡抚侍郎赵新奏:瑞州等府高安等县征盐钞……市井之民或远乡贫民,无从得钞……贱卖物产,以输官府……上谓户部尚书吴中胡曰:……停止,毋为苛扰。

      是岁杂课钞三千五百二十八万六千九百九十三锭,盐课折色钞一千六百五十万九千一百三十四锭。

      宣德十年十二月戊午。

      广西梧州府知府李本奏:律载宝钞与铜钱相兼行使。今广西广东交易用铜钱,即问违禁,民多不便。乞照律条,听其相兼行使。从之。

      是岁杂课钞九百五十三万八千二百九十九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二百五十四万五千三百四十八锭。

      正统元年(1436)三月戊子。

      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言四事。一,宝钞本与铜钱相兼行使,洪武间银一两当钞三、五贯,今银一两当钞千余贯,钞法之坏,莫甚于此。宜量出官银,差官于南北二京,各司府州,人烟辏集处,照彼时直倒换,年终解京。俟旧钞少然后出新钞,换银解京。……奏下,行在户部言:……待一二年后议行。从之。

      正统元年闰六月戊寅。

      司钥库左副使龚政奏:比因减省买办,支钞数少,月进数多,缺库收贮,欲将官员折俸,全数支钞。事下,行在户部覆奏:若此则支出钞多,钞法愈滞。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五十三万八千二百九十九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二百五十四万五千三百四十八锭。

      正统二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八百八十六万三百六十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三百五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一锭。

      正统三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一千三十一万五千五百十二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二百四十六万七百二十三锭。

      正统四年四月己丑。

      近制,在外诸司,岁收钞贯,悉送南北京内府库上纳。今诸处官吏俸给,缺钞支用。请以沿河船料,及两京各司钞,送纳内府库,其在外诸司所收者,悉听本处支用,岁终以所剩余,上纳京库。从之。

      正统四年七月甲戌。

      广西布政司奏:本处官吏俸给,旗军月粮,并祭祀等项,该用钞多,库内收积数少,支给不敷。事下,行在户部覆奏:……定拨湖广七十万,广东三十万,令广西布政司运回支用。

      正统四年十月庚子。

      罢龙江大胜等处收钞官,从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议。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二十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九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二百三十五万二百三十一锭。

      正统五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八百八十四万六千三百九十一锭,盐课折色钞一千九百十一万二百七十三锭。

      正统六年八月丁丑。

      罢南京上新河船料钞,原差官取回。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三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一锭,盐课折色钞一千四百七万五千五百十锭。

      正统七年六月辛卯。

      山东济南府奏,所属州县仓粮多钞少,每遇起运辽东军营,钞无从出办……今年存留粮米,乞令每一石,折钞一百贯,贮仓备用。从之。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十八万五百十三锭,盐课折色钞一千七百八十一万三千九百九十七锭。

      正统八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二百三十锭。(盐课折色钞,缺)。

      正统九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六十九万三千七百六十二锭,盐课折色钞二千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五百四十七锭。

      正统十年一月乙未。

      巡抚河南山西左少卿于谦奏:近者巡按监察御史吉庆奏,山西布政司丰赡库所贮钞贯,朽烂不堪用者五十九万三千锭有奇,请置经收官吏人等于法。臣以为,所贮钞锭,自洪武年间积聚到今,以致毁坏,经收官吏亦多亡故。惟近时布政使马璘等,失于点视,当论以法。上曰:……姑宥之。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三十九万六千九百四十锭,盐课折色钞一千九百六十三万三千七百六十六锭。

      正统十一年一月辛巳。

      户部奏:先因两京库钞支用不敷,奏将去年河南等布政司,直隶常州等府夏税小麦,除存留备用,及运纳各仓外,每一石折收钞一百贯,起解京库。即今钞法流通,原来银一钱卖钞至一百贯,今止卖四、五十贯。乞将今年各处夏税小麦,该折征银两钞贯者,每一石征八十贯,庶不累及民难。从之。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四十四万五千六百六十七锭,盐课折色钞一千九百二十二万九千六百六十二锭。

      正统十二年三月乙酉。

      南京山东道监察御史闻人韵奏:……今闻中外,钞不分昏烂,但有字可验者,一律行使……小车小舡……复征其钞,请暂停止。命户部议行。

      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九十七万七千五百六十九锭,盐课折色钞一千九百三十六万一千三百四十四锭。

      正统十三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三十九万六千九百四十一锭,盐课折色钞一千九百一万七千五百九十九锭。

      正统十四年十二月……是岁杂课钞九百四十万二千四百九十三锭,盐课折色钞一千九百三十三万六千六百一锭。

      ①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858年初版),页431和634。

      ②《明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

      ③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858年初版),页634。

      ④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页1-16。

      ⑤和田清,《明使食货志译注》,东京,东洋文库刊,页607-607,注640与注641。

      ⑥《大明会典》,李东阳等修,弘治十五年完成,正德四年刊行(因此有时候名为正德《大明会典》),东京:汲古书院,1969;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万历十五年,台北:东南书报社,1965。

      ⑦《明清社会经济资料丛编》,页16-37,237-238,297-321,506;杨国桢等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厦门:厦门大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编辑部,1990,页30。

      ⑧《明史》,中华书局新点本,台北:鼎文出版社,1969,页1965。中国货币史的权威学者彭信威即持此看法,大概是根据这一段文字,参看他的《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页634。日本学者和田清指出《明史食货志》的记载很混乱,认为正统年间只有以银当钞,没有以米、钱当钞。参看《明史食货志译注》,页720-721,注97。

      ⑨该年印造6,946,599锭,参看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674,注2。

      ⑩Mark Blaug,Economic Theory in Retrospec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p.645-648.

      (11)关于宋、金的纸币准备金方面,参看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432、437、560-561。又可参看:刘森,《宋金纸币史》(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页17、82-89、241-254。

      (12)底下的论述主要是根据我与陈昭楠、陈思宽共同发表的一篇文章:Chau-nan Chen,Pin-Tsun Chang and Shikuan Chen,"The Sung and Ming Paper Monies:Currency Competition and Currency Bubbles," Journal of Macroeconomics,17.2(1995),pp.273-288.

      (13)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669。

      (14)关于清时代银铜双元币制的经济意涵,陈昭南的两篇文章作了深度的探讨:Chau-nan Chen,"Flexible Bimettalic Exchange Rates in China,1650-1850," 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7.3(1975),pp.359-376; "Bimetallism:Theory and Controversy in Perspective,"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Economy,4.1(1972),pp.89-112.

      (15)John Hicks,A 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p.9-41.

      (16)1981年初傅衣凌先生访问Princeton University一个月,在他给的一场演讲中我首次聆听到这个看法。与傅先生的短暂接触让我获益良多,至今感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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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纸币崩溃的原因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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