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农业经济制度_农业论文

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农业经济制度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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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56(2003)06-0041-06

五十余年来,中国共产党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是农业经济体制变迁的基本动力。由于党对农业经济领导方式和手段的调整,中国农业经济体制发生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重大变化。从政治学角度来看,党与国家和农民关系的互动是农业经济体制变迁的根本原因。目前,学术界着重研究的是党在农村改革中的作用,而对中国共产党农业经济体制观的专门研究甚少。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代中国农业经济体制的变迁进行分析,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农业经济体制观。

建国初期,我国农业大约占国民经济90%的份额,党认为这并非“可以取消或减弱城市领导乡村、工业领导农业的作用”[1](P79),确定了城市领导乡村、工业领导农业的方针。这顺应了中国近现代社会追求工业化的要求,标志着党面临着在农业落后条件下推进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艰难任务,也是当代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背景。

党领导农民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农村建立了农民个体经济,构建了以土地私有制和自由调节下的农业家庭经营体制。该体制激活了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了农业自给性与商品性的结合,以个体农民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主体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宏观调节下,共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当代农业经济在工业领导农业的方针指导下,在封闭的国际和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环境中蹒跚起步。“一五”计划伊始,我国出现了农产品供求紧张的局面。党从工业化与农产品供给角度,认为这“反映了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与农民自发势力和资产阶级反限制的立场之间的矛盾”[2](P478),为此,实行了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党同时关注个体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前途,要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党提出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农业社会化步骤,“便于统一计划土地的经营”[3](P39),可以“发挥劳动分工的积极性”,克服小农经济与国家工业化的矛盾,解决农民个体经营的困难,实现党“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3](P44)。1953年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就体现了以上思路。总路线决定了当代中国农业经济体制的变迁,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市场环境和政府管理农业方式的变革提出了新要求和新目标。

合作化中建立的高级社,实现了农业个体经营向集体经营的转变。在农业经营主体转移到高级社后,党确定了国家与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为:合作社要服从国家经济计划的领导,农民“除了自留地和其他一部分个体经营的经济可以由自己作出适当的计划外,都要服从合作社或者生产队的总计划”;要兼顾三者的利益,合作社“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应该归社员,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归合作社和国家”[4](P52)。与之配套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和派购制度、城乡分离的户籍政策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促使中国农业经济体制向高度计划经济体制转变。

在以重工业为主体的国家工业化倾斜战略下,高级社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是国家领导农业,保障农业向国家提供廉价农产品,保持农村稳定的单位。其内部缺陷在于:社内重大问题由少数干部决定,造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主体缺位;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不适合农业生产特点,因管理不善和农民的私有心理,导致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低下;因国家拿走社内大量剩余,不能增加社员分配和扩大再生产,所以只能实行保证农民最低需要的平均主义。其外部缺陷在于:高级社与国家的农产品分配关系,使高级社成了为国家生产农产品的车间;农村自由市场和集市贸易被严格限制。这些使得高级社丧失了农业合作经济的平等、互利和与市场接轨的原则,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造成了高级社减产减收和城乡商品流通受阻。

中国共产党人针对高级社基础上的农业计划经济体制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党内认为,高级社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实行包工,按照所计算的劳动日数量,把生产任务包给生产队”;适当增加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蔬菜地,数量“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十”;高级社要“开辟生产门路,发展副业生产,经营多种经济”[3](P572,699,545),完成国家统购收购合同任务以外的多余产品,可以自由出售;城乡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5](P13)。这些既是理顺合作社内外关系、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调整农业计划经济体制的有效手段。但在调整中,党内出现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不同意见,认为在农村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农村自由市场、包工包产的责任制和自留地容易引导农民走回头路,“有必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3](P700)。这些探索在1957年8月以后被迫终止。

中国农业计划经济体制经历了由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变化。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党认为合作社规模“山区以一百户左右,丘陵区二百户左右,平原区三百户左右为适宜,超过三百户以上的大村也可以一村一社”[3](P615),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6](P611)。合作化后,党认为“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7](P15),并升级为人民公社。公社用“一平二调”的办法建立,强调“共产主义精神”,规定社员的零星树木、股金等要自然地变为公有,收回农民的自留地,在流通领域搞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的“升级”,建立了公社集体所有制。党又把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中出现的军事化的劳动力组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生活集体化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等劳动生活组织,认作是新的农村组织的雏形,把群众运动视为农民的自愿行为,把“一大二公三平”、“政社合一”理解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因素的萌芽。因此认为,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本单位,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既管理生产建设,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实行工农商学兵结合,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

尽管后来人民公社被动地调整为“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但从农业经济体制角度来看,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实现了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统一,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基层政权的附属,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形成了农业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农村经济体制比高级社时期更集中、更为统制。从三级的经济职能来看,公社根据层层下达的国家计划安排生产队的生产,组织跨队间的生产协作和农田水利建设,分配并督促生产队完成农副产品征派购任务;生产大队的经济管理职能是领导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建设,管好、用好其所有的大中型农机具、山林和企业;生产队作为集体经济的基础和核算单位,组织农民生产,实行自负盈亏,进行收益分配,土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由于国家向农业索取过多,对农业生产经营控制过严、过死,干部的经营水平有限,队内存在平均主义,社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普遍下降,生产队失去了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和发展农村经济的主动性、创造性,成了政府直接控制的农业车间。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还按照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的原则,划分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的职权。党强调供销社是国营商业的助手,负责领导农村市场,组织大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农村的商品供应,合作社商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应把供销社业务纳入国家计划,使供销社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这种偏重于实施国家计划职能的人民公社制度,是高度集中的农业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

党也曾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提出公社要建立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要解决大集体与小集体、小集体与农民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但在高度集中的农业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繁琐的管理制度使小集体与农民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农民并没有放弃对农业经济体制的探索,寻找到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包产到户责任制。但党的领导人却把“包产到户”理解为解决农业困难的临时手段,会“威胁”农业集体经济,包产到户责任制由此再次被终止。

高度集中的农业计划经济体制在发展中步步进逼,不断地推向极端。“四清”运动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社员进行了以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集体化优越性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教育,批判包产到户和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对一些社员的集市贸易活动进行了批判,致使农村集市贸易市场时常关闭。“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富农经济”、“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剥削有功”视为瓦解集体经济,实行资本主义复辟,把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国家的这些控制措施,加强了对农业经济资源及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思想控制,使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更加严重,使中国农业经济变为产品经济和统制经济。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统、派购的农副产品品种达到100多种,农村集市贸易多不存在。生产队自主安排的生产项目越来越少,以至完全丧失了自主权,农民的生活十分艰难。

党希冀在高度集中的农业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以粮为纲”的总路线,从农业生产的内外部环境中,以强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来调动农业资源,服务于国家的工业化。但农业生产计划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更因领导人的长官意志而不符合农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农业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就在所难免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我国几亿农民的积极性”,一定要“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农业经济政策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以“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标准。这既是1980年后党领导农村改革的思想主线,也是党的农业经济体制观获得重大跃进的思想渊源。

自此,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主要从农业经营制度和农业市场化两方面进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党取得了农业经济体制观的重大进步,也赢得了高度的政治声望。

在农业微观经营体制方面,党就农业双层经营、土地经营等制度问题,经历了理论创新的过程。

首先,党逐渐支持了农民包产到户的理智行动,获得了对农业家庭经营的正确认识。邓小平指出,“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这样搞不会影响集体经济……。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8](P315)。党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政策灵活起来。1980年提出边远落后地区及“三靠”生产队,群众有要求的“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7](P1050-1051)。这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80~1982年间,以大规模、突变式、自发性的群众运动方式建立。这场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改革,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成功的部分。

其次,党逐渐对农业家庭承包制的性质作出了正确界定。1982年,党首次认为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发展。这就澄清了建国以来党在家庭承包制性质问题上的是非之争。1983年进一步把农业责任制同马列合作制理论统一起来,指出联产承包制“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20世纪90年代前,党把家庭承包经营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相联系,认为“为集体经济找到了适应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新经营形式”,符合目前中国大多数地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90年代后,党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飞跃,认为家庭承包作为一种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9](P175,220-221,624,542,721-722),是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党从理论上回答了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它“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10](P561),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加以改变的问题。1984年党首次决定将承包期延长15年,1998年再次决定延长30年,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确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02年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党延长土地承包期,提倡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以法律进行规范的政策,实际上就是把土地家庭经营权长期化、法律化,赋予了家庭承包制的物权性质,不断强化了承包权的功能。这成为党领导农业经济极为重要的经验。

再次,党对农业经济的领导方式也逐渐改变,深化了对农业双层经营制度的认识。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确立后,农民有了规模经营的要求。农业经济管理方式由计划管理转向市场引导,市场机制对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日益增强后,农民既有在市场中获利的要求,又面临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还出现了追加生产资料、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雇佣劳动力等新现象。为此,党在1986年首次提出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化问题,强调“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程度的合作和联合将同时并存,决不可‘一刀切’,更不可采取政治运动的方法去推广”,要“切实做好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必要的管理工作”[9](P404)。1990年以后,党继续强调集体的作用,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党再次对农民创造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做了总结,认为它“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机制”[11]。“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是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转变的有效途径,也是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中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10](P193,562-563)。党把农业产业化理论升华为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道路,这是党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农业经济理论最为重要的成果。

在农业市场化改革方面,党改变了长期强调的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农民靠农业致富的观点,注重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推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农民非农化进程,将农村城镇化作为发展农业经济的关键因素。通过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改革,重塑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农业经济体制向市场化演变的基本条件。党采取先易后难的渐进式的改革方式,逐步形成了符合国情的农业市场经济体制观。

首先,党对主要农产品购销和价格体制逐渐改革,逐步放开了市场和价格。1979年提高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1984年减少农副产品的统、派购品种,1985年以合同收购代替统购统销,1986年后实行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恢复国家定购、农产品购销体制的“双轨制”、大米专营等政策。通过大力推进农村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获得了突破性进展。这种农业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延续至今。

其次,党的农业所有制理论的突破口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党认可的农户及其他产权主体形成的财产关系,对于提高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水平,推动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造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发展,实现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农业经济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向多元化所有制的转变。1979年党决定取消基层供销社划归人民公社的试验。1983年党提出在农村发展林牧副渔业和大办社队企业的要求,恢复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1984年党提出农村商业流通体制的改革,发展农村合作商业和个体工商业,允许农民加入农产品的长途贩运,允许资金、技术、劳动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开展。从此,乡镇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党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经营制度和乡镇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实现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向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个体所有、私人所有及混合所有并存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的转变。到1998年,党认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提倡和鼓励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10](P556,22),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农业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创新。这就肯定了农业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成果,突破了过去党内的公私界限,也突破了党关于农业所有制理论中的“主体”和“补充”的界定。

中国共产党秉承“以农为本”的传统思想,在推进农业进步的进程中,就农业经济主体、市场及市场体系、政府(国家宏观调控)等农村经济体制问题,进行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五十余年来,党探索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经济体制观。其内容有:(1)农民既是独立的经营者,也是市场主体;(2)发挥市场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建立比较完整的农村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体系;(3)通过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和农产品储备制度,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平衡;(4)强调农业立法建设,实现农业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5)加入WTO,利用我国农业资源优势,实现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这表明,支撑农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及其运行的农村产权、基本经营、市场、宏观管理等制度以及反映国民经济宏观层次的城乡、工农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党确定的建立农业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是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农村的稳定与全面发展。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三农”理论的重要内容。

其一,中国共产党农业经济体制观的演进,与党领导农业经济的方式、与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密切相关。党的农业经济体制观的进步,尽管给人们留下由“试错”到正确的表象,但党澄清了对农业经济发展规律、农业自然特性和农业家庭经营性质的认识,解决了在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条件下,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中心命题,对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解决起到了助推作用。党的农业经济体制观变化的实践效果,也印证了经济学家们的基本判断:农业经济体制的变迁是当代中国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其二,中国共产党农业经济体制观的变迁,体现了党对农民问题认识的发展进步。党一贯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把解决的着力点置于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步之中。但在农村改革前,僵化的农业计划经济体制,扼杀了农民在集体农业体制下的生产积极性和“包产到户”的探索。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后,忽视农民经济和政治利益的现象得到了控制。党在农村改革的思想主线指导下,提出“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使农村繁荣富裕起来”[9](P455)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了农民发展农业经济的积极性。当农民经济利益受到冲击时,党给予了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如提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硬性规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等等,证明了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农业经济,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三,中国共产党农业经济体制观的发展,为我们留下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教训。党在农业微观经营体制的探索中,毛泽东确定了个体农民通过劳动互助社经过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农业组织制度创新环节,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的主张,一度占据绝对地位。党曾把是否包产到户作为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标志,要让私有制“绝种”,借助政权力量加以“消灭”,导致了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终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因具有私有成分而在实践中被随意“升级”。这些违背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客观规律的理论与实践,给党留下的教训是:判断农业生产关系不能以意识形态为依据,必须分清物质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只有在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2](P83)。党在农村改革中形成的农业市场经济体制观,实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协调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机制、计划与市场资源配置方式相统一的设想。

其四,中国共产党农业经济体制观代表了中国农业经济理论进步的成就。建国初期,党决定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原因是自己的历史使命感和紧迫感。农业经营体制由农民个体经营向集体农业的转化中,党依据的是毛泽东的农业理论,由于“强调农业经营组织的频繁升级,严重超越了农业组织形式衍变的内在因素和经济条件”,“忽略了对农民特点的分析,也轻视了家庭经营的优点”,“结果是建立了单一而高度集中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13],使党倚重于集体农业的规模效应,得出规模越大、经济效应越高的农业经济理论逻辑。改革开放后,党在发挥农民个体和集体生产积极性的问题上纠正了过去的偏差,充分发挥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理论,就是党的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发展。党虽然在1980年代前强调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偏重农业的社会功能,忽略了农业的经济功能,导致了农业经济在封闭中运行,使党的农业经济政策陷入理论和实践的误区。改革开放后,党确定了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强调农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一如既往地把农产品供需平衡看作是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党的农业经济体制观中关于农业在市场化和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绿色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观点,成为中国农业经济理论进步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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